「定他為潔淨」(H2891)
「定他為潔淨」(H2891)此字之強調主動態完成式,在(利 Lev 13:6, 13, 17, 23, 28, 34, 37)共7次;r單純主動在(利 Lev 13:6, 34)共2次;本字根之形容詞(H2889)出現在(利 Lev 13:13, 17, 37, 39, 40, 41)共6次;本字根之名詞(H2893)出現在(利 Lev 13:7, 35)共2次。
此字在新約(腓 Phi 4:8)保羅叫純外邦教會的人要思念“清潔的”中使用,它與“真實的、虔敬/敬畏的、公義/公平的等八德”並列,也同(雅 Jam 3:17)“上頭來的智慧”雷同。這證明了保羅叫教會要遵守律法上有關潔淨的律法,正如對於“真實、敬畏、公義等八德”之尊重。
此詞之對比詞是(利 Lev 13:3)的“定他為不潔淨”,在本章(利 Lev 13)共出現10次。
本章重在“潔與不潔”之診斷上,是潔淨律的主調,雖不多言「聖別」,卻是相關的;雖不言“罪”,卻是深藏不露,擴散出去導致了病變,產生罪的刑罰。此由(申 Deu 28:27-35)之違命受咒,及七個嚴重皮膚病例中可以得證,只有約伯之病由撒但之打擊而來,非出於他個人的罪。又在(出 Exo 12:17)對法老之災病,(出 Exo 11:1)的災(擊打)足證是因內在驕傲(米利暗,烏西雅王)不信(摩西,百姓),基哈西(貪財)而外顯出來的,乃是出於雅威神,而由祭司來裁定病狀,分別不潔、有罪與否,而加以關鎖,隔離此人,或焚衣物,拆除房子,逐出營外。故不潔應包括罪在內,這可由(利 Lev 16:16, 19, 21, 22, 30, 34)中“把一切罪孽過犯與污穢等同”的說法證明之。
食物潔淨律、摸死屍、女人生子律中如人月經之不潔、漏症(精、血排出)、男女交合等,雖只是視為不潔,但這種不潔是與限制到聖所敬拜事奉、觸摸聖物、吃回物、守神安息聖日、節期等有關。《洪同勉》否認不潔與罪的關係,是錯在以賜福角度視男女交合、生子(創 Gen 1-2)章,但是他忽略了始祖犯罪後,“罪”與“死”入了世界,由生福變為死禍(創 Gen 3-4)章。
(利 Lev 12)章不是指那生育的女人犯了何罪,而是她的生育是由交合而來,而交合的人是在罪中,是帶肉體的人,故生育乃是由罪的肉體生出的,就是肉體,也必是成為罪的身體。這既非由靈(神)所生,故皆在罪權下,而有死亡之虞,參見(羅 Rom 5)章下半。在亞當裡的人,皆被構成罪人,參見(羅 Rom 5:12)“在此情況下,眾人都犯了罪”,參考(羅 Rom 5:18-19)。同樣的,皮膚病是不潔,也是因肉體生出的工作結果,故律法定為犯罪之刑罰。女人生育、皮膚病及漏症皆要獻祭“贖罪”。獻祭物之血乃是要除罪(罪即指惡者魔鬼)(來 Heb 9:23)。(利 Lev 13-14)章之肉體的工作與肉體的意念(即罪的肉體之意念),此意念表現出來的即是死亡(羅 Rom 8:6 原文)。皮膚災病既是擊打,乃出於神形罰(殺死),故皮膚病是對死的身體,參見(羅 Rom 7:24; 8:11)。保羅認為,人一旦信主後,就不再是罪權下的人,但卻有人的肉體軟弱問題,若不解決,仍然會重回罪之迷感下之死亡結果。故律法引人到基督耶穌那裡,憑著耶穌的信,藉著聖靈,方能除罪勝罪,成聖而得永生,此乃(羅 Rom 7, 8)章的主旨,亦為潔淨律之主旨。
由(利 Lev 11-15)章得知,不潔的期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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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接觸動物死屍、接觸漏症患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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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女人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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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天:女人生育(利 Lev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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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皮膚病變之關鎖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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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限:確定感染嚴重皮膚病,逐出營外,不知何時中斷之隔離期。患漏症期間亦持續不潔。
1天及7天的不潔,不必獻祭贖罪,但超過7天之生育、皮膚病及漏症,則皆要獻祭後方得潔淨。不像1天及7天的不潔,只要用水洗衣洗身即可。獻上火祭乃是因著主的血、及神的靈的潔淨功能,使人得以“洗淨、成聖、稱義”(林前 1Co 6:11),此祭物的血能除罪(洗人的良知),也在乎永遠的靈(來 Heb 9:14),此即父神要差祂兒子,及祂兒子的靈來到世上的目的(加 Gal 4:4, 6; 羅 Rom 8: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