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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愆祭(利 Lev 5:14-6:7)
安息日,2011-08-13 09:00
經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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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9 愆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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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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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對聖物的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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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 對神的吩咐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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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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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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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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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三項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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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歸還和賠償(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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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除罪 (對神)
(利 Lev 5:14,6:1)
“雅威祂又說話,對摩西說道”
此句在1-7章出現九次,而只有三次(另一次6:19),未接摩西要向誰說話。此用法有兩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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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它是接續4:1的內容,表示罪和愆的內容是一組系的,正如1-3章燔、素、平安三項為一組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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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它將愆祭分成兩段,和罪祭本身也分成兩段,都是先提這祭的意義,再提罪的範例,因而就(利 Lev 4:1-6:7)成三的組合:
A 罪祭:4:1-35
B 罪例:5:1-6
C 窮人:5:7-13
A' 愆祭:5:14-19
B' 罪例:6:1-7
經文的安排,凸顯窮人的罪祭仍能夠獻上,表面對罪的對付,沒有一人能夠推卸責任,就是最低微、窮乏之人,也當對所犯之罪負起罪責;另一面則是神的拯救也同樣臨及最卑賤的百姓,提供他得贖管道,有能力對所犯之罪負起罪責。
(利 Lev 5:15)
“有氣息者當他確實不忠,而他因著錯誤犯了罪,在雅威的聖物上,他要帶來他的愆祭給雅威,公綿羊,完全的,從羊群中(挑選),按你的估價舍客勒銀子,按聖所的舍客勒,為愆祭。”
“確實不忠”
由同字根的動詞加名詞所組合的套詞,是希伯來文學慣用方式,表達明確、實在有此事。其字根指“違反神的律法是一個有意的背叛行為。”(本句話另可譯成“犯罪干犯雅威”,出現在利6:2,民5:6,書22:31,代上10:13,代下12:2;26:16;28:19,22;30:7,另一變體是第一人稱,犯干犯我的罪,出現在利26:40,結14:13;20:27;39:23,26,以上引自TWOT)
本套句在聖經中出現,都指向人的行事不忠,違反約定,可指對神,也可指對人。聖經共出現20次,有四個範例可以來明白其含意:
1. 民5:6,12,27:指淫婦對丈夫的不忠,而隱瞞她的罪行。
2. 民31:6:指巴蘭的計謀,使以色列人陷在淫亂、與巴力毘珥相交。
3. 書7:1:指亞干貪戀當滅之物。
4. 書22:16,20,22,31:指約旦河東兩支派另立祭壇,造成分裂的恐慌,而指責犯了毘珥和亞干的罪行。
由以上的例子,此句的罪行,確實是有意的去犯罪,且含有意隱藏其罪行,然而經文並未提及他的罪行被知道,反而是強調犯罪者當他有此罪行時,是“因著錯誤”,無論出於無知或忽視,或是肉體無自能力而干犯制,他就要主動帶來罪價以贖其罪。主動認罪是他得赦免的主因。
“雅威的聖物”
另出現在利19:8,該處為單數的“聖物”,而本節則為複數的“聖物”。聖經其他地方多以“歸雅威為聖的(人、物)”,此複數型的“聖物”數量、種類眾多,但就本節所針對祭司賠償而言,應特指歸祭司利未人特有的獻品,如各種祭牲、十分之一物、頭生等物品而言。
本節中若有違犯此聖物,當獻公綿羊並賠償五分之一價銀,而在利19:8則罪責為從民中剪除,兩者的處理方式不同,在於其罪的嚴重性不同。本節由22:14誤吃祭物,是干犯祭司權利而言,未提及罪及雅威,或未使雅威的聖潔成為通俗,故可以贖罪,反之,19:8怠慢雅威的平安祭牲,留到第三天還吃,是已成為可憎嫌的,不再蒙悅納的,等同擅敢行事(高舉雙手)之罪,不可原諒。
相較於17節,未提所犯之事的內容,而以“雅威的吩咐中不可行的去行了一項”,此句同四章四次的重複用法,考量經文前後安排模式,第四章和第五章有彼此補充說明的用法,一為不可行而行,一為當行而未行,則本處亦可有相同用法。因此15節是指雅威的聖物歸祭司(利未人)的部份,應有賠償,而17節則可指非歸祭司所有的其他聖物、聖地而干犯之罪,故而未提賠償。
“按你的評估(or估價)”
來自“謀算、安排、擺置”的陽性名詞,指對事物的評估價值、或次序上的等值。伯28:13智慧無人能評價,詩55:13我評定你如我的同伴和我的知己。因此可指將公綿羊評定為愆祭價值,洪同勉和馮象都誤以為將公綿羊評估為銀價格,而以銀價歸與祭司,祭牲並未流血。然而按7:2-5愆祭牲是和罪祭相同處理模式,一樣經過流血而成贖罪祭物。雖然細麵可作罪祭不流血,贖銀亦當贖生命之用,但經文更強調“沒有血罪不得赦免”。
干犯聖物雖無提到罪及雅威,但在19節將此15-16和17-18兩種罪行總結為“它是愆祭,對雅威實在是有罪責”。因此公綿羊是對神犯罪的罪價,不是將之估價換成銀子給祭司,而是指祭司要視為罪價而為他代贖,流血來贖罪蒙赦免。
“舍客勒的銀子,按聖所的舍客勒”
舍客勒是古代重量單位,因地方、時代不同而有不同的重量,經文強調按聖所的重量單位來評定,是將評價的權利交由祭司,則評定的準則是一致的,不因時地而變。此評定是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當賠給祭司權益受損的標準。因此祭司所得是公綿羊的祭肉和公綿羊價值的五分之一。
(利 Lev 5:16)
“償還”〈H7999〉
指付代價而和好,且名詞即“平安祭”。TWOT譯為“締結和平之約”,用在付戰敗金,賠償受虧負者,還願等多方面。表達為進入一種完整和統一的狀態,一種重建關係,而付出應當的代價。在約書中(出21:34-22:15)使用的含意,即本處的含意。 本動詞有公平、完好的含意,經由對神、對人付賠價,使原先不公平得以彌平,使受損者的權益恢復,此觀點是聖經救贖的基礎。新、舊約神的拯救,必要有此補償的條件被滿足,救贖才會臨到。
“五分之一”
希伯來文原位“它的第五個”,意為數算物品時,在第五個數目作記號挑選出來。此用法另於6:5;22:14;27:13,15,19,27,31民5:7,都指賠償的數目。6:5和民5:7是同義,都指虧負他人的賠償。其餘則用在對當歸祭司之物時,違背原先承諾或侵佔祭司權益時的賠償。比較約書的賠償以五倍或四倍,對偷盜者懲罰性賠價,在此賠價少了許多,兩者的罪行嚴重性不同。
此字首見於創41:34,47:24,26(相似字根的三個詞),都是指約瑟要求埃及百姓因其救濟而將土地歸為法老所有,日後土地生產的五分之一,盡歸法老所有。此用字就帶有拯救的代價含意,現透過賠償五分之一,則成為犯罪者再次蒙救的記號。
(利 Lev 5:17-18)
洪同勉以為本段是指人不知自己是否犯罪,但良心不安,故猶太人稱此祭為懷疑祭。然而律法無他處可資證明良心罪之事,經文言“他無知”,不在於犯罪者自以為有犯罪,或懷疑有犯罪,而是指犯罪者犯罪後,不知道已干犯神的吩咐,但是經由他人告知或審判為有罪時,他應當負起罪責之意。經文強調犯罪事實並不因人的無知,可以逃罪責。
此無知而犯罪之例,仍當負罪責,是律法一貫原則。律法審判“罪”是明確的,雖良心是個人認罪重要因素,但律法的定罪,更強調犯罪的事實。耶穌言及人內心犯淫亂罪,不是以良心做審判準則,而是仍按律法原則,只是將犯罪行為的發生源頭,事先告知門徒,正如殺人的源頭是人的怒氣、怨恨,淫亂的源頭是人的肉體情慾。
“因他的錯誤就是他誤犯的”
另出現於民15:28,將同字根的名詞和動詞同時使用,都在強調誤犯的事實。只要犯罪者願承認己罪,就有得贖之路。(和合本譯為“他誤行的那錯事”)
本節基本含意在補充前段15-16的事,對雅威聖物的不忠相映行雅威吩咐不可行。
六2-3三項罪例:(以確實不忠為此三項罪行的評斷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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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寄託物上,或抵押品上,或戰利品上,對他的鄰舍行詭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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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壓他的鄰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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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OT指關於濫用權力和權威,將重擔加諸地位較低者身上,踐踏、壓榨他們。 GB91“不公平的做”、“虧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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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19:13;24:14,都指對工人的工價不正常的發放。何12:7“迦南人詭詐的天平在他手中,他喜愛去壓榨”。此用詞指在經濟層面的欺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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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失物卻矢口否認,且就任何犯罪事實以虛偽發誓(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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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例以三個動詞“發現”、“行詭詐”、“起誓”來清除描述犯罪過程,由事實的發生——撿到失物,初步的否認——在這失物上說謊,完全否認事實——發假誓作偽證,來隱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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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出22:9在約書中發現失物的審判賠償為兩倍,而本節的賠償為五分之一,但就6:4-5節用詞,先提要先歸還所榨得的物品,再說按它的數賠償再加五分之一,則可謂兩倍賠償再多五分之一。(5:16對聖物則要賠償再加五分之一,若指十分之一物等當獻之物,則亦謂兩倍賠償再多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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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該悔改後說“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19:8),是按出22:1偷竊罪賠償,他採取更嚴重的罰則來表達自己的悔意,這更是律法沒有禁止的。
這三項罪例,若按事實可謂故意犯罪,符合“確實不忠”的含意,但是由6:3-4罰則,表明犯罪者最後仍是認罪而付價贖罪,故而仍得以有贖罪的管道。犯罪的動機應是出於個人貪婪,但被查知有罪時,願意承認而賠償,表示此人尚有是非公義之心,尚可蒙憐憫寬恕。
(利 Lev 6:4-5)
“歸還與賠償”
先以五句話,都延用6:2的用詞,表示當歸還的種類。和合本將歸還和賠償都譯成同義詞“歸還”、“如數歸還”,易使人產生誤解。比較出21-22章賠償原則,是按有無罪責,和罪責大小而區分應否賠償及賠償數目。本段經文並未詳述額度,但亦非只是原物歸還再加五分之一而已。就文章而言,歸還原有侵佔物是第一步,再賠償其總數又加上五分之一,如此才有警戒作用。
“起假誓”
先知們所指責的(耶7:9;亞5:3,4;瑪3:5),由利19:12“不可以我的名起假誓,你將褻瀆你神的名”,成為耶穌指正法利賽人的虛偽之一(太5:33)。起假誓傷及人的信實,使人的可信度喪失,而人的可信度,對神而言就是信心,因此,起假誓更內在的問題,是對神喪失信心,而信心是神救恩的基本原則,罪例的最後一項“起假誓”,將罪與信心的關係,藉此連結而作為教導。(律法並不提信心,只是以“信心的行為”做評斷要件,律法並不直接評斷人內在信心。)
(利 Lev 6:6-7)
“除罪”
由5:14-6:7,共三次描寫除罪過程,而“按著你的估價”、“為愆祭”(兩次)、“從羊群中完整的公綿羊”、“祭司”、“牽來”、“贖罪”、“蒙赦免”在三段中都一再出現,成為愆祭特別組合用詞,表達愆祭是對付人的不忠、不信的條款。對人的失信,對聖物的輕忽,等同對神的聖約不忠,因此犯罪者先處理對人的應有責任後,才能得著神的赦免,(五節即在強調此事,“他過犯的日子,他要給它”,意指何時認錯,何時應賠償,才接續六節“他要帶來他的愆祭”)。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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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和愆祭的記載,主要以“對價原則”為描述方針,是評定罪的大小,影響力,而決定當付出的贖價以向神求赦免。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財富和所犯之罪的感染力是息息相通相連,故而依“對價原則”而區分祭物、賠償的大小。此“對價原則”亦應用在新約,在對付全人類所犯諸罪,神只有以祂的愛子為代價,才符合“對價原則”以贖回神的眾子。但就個人得救而言,保羅亦有此“對價原則”,羅12:1“以身體為祭物”,弗5:1-2“成為神的效法者,好像蒙愛兒女,在愛中行事,好像基督愛你們,並為我們交付自己成為供物和祭品獻給神,歸為馨香的氣味”,此兩處經文都在指出信徒亦當有對價原則的觀念,蒙恩者就要付出自己回報給神,這不是單指全職事奉的工人,平信徒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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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愆祭是為得赦免才獻上,新約希伯來書10:18“這些(罪)的赦免之處,不再為罪而獻祭”,作者指出基督之血已全然成為罪、愆祭物,就不再以動物血為祭了,人得除罪是出於基督的信心,而信徒若再有犯罪之事,只要不是至於死的罪,他仍能認罪、悔改、代求,不再重犯而得赦免。然而若犯罪以致有虧負弟兄的,仍按對價原則付出應有代價,以符公平。
回應一(摘要)
此所論的是“誤犯的罪”,是可得赦免的罪
(利 Lev 5:15)中文《和合本》未將原文全部翻譯出來,原文意思為“他「的確」是不忠實,行了詭詐”。 在(利 Lev 6:2)也同樣未譯出。但在(利 Lev 5:19)則有譯出“「實在」有了罪”。在原文中是一種強調用法。
為何要強調“他在雅威面前實在有了罪”? 是為要表明,人犯了罪,不能因無知、忽略、軟弱等原因而推卸罪責。「不知者無罪」不是真理!
不能將罪責推給“無知、愚妄”!
無知愚妄的罪是很難治的! 必須要知道這是實在有罪的!必須要正視無知愚妄所帶來的罪惡,纔能去對付這罪! 因為無知愚妄而犯的罪,若忽略遺忘,這將導致這些罪深深地隱藏潛伏,暗暗地蔓延出去,大大地影響別人,也影響自己的內在,讓神的榮耀因此受虧損。
當棄絕謊言
這“罪”因人的詭詐、不誠實而隱藏潛伏,導致這“罪”瀰漫至全世界。 「撒但是詭詐說謊者的父」。 按神形像新造之人,是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首當對付的是「當棄絕謊言,對鄰舍說誠實話」。 這撒但魔鬼,就是古蛇,對我們的始祖說了謊話,施行了詭詐。而始祖們因為無知,也忽略了神誡命的要點“不可吃,吃了一定要死”另一方他們又無法制止自己的肉體,所以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力!導致我們人都落入了始祖們所犯的罪和罪責中,我們被連累牽連到現在!甚是可怕! 這可怕之事乃起因於人的無知、肉體上的不謹慎,造成了極大的後續不良影響!
福音與律法間的關係,舊約與新約中的救贖
《利未記》4章到6章(利 Lev 4-6),不斷地告訴人們要如何對付罪,以及罪的影響力。教導人們當付出什麼樣的代價/對價,才能恢復與神的交通,否則就會與神斷絕。 從新約的角度而言,許多人對“福音與律法間的關係”暗昧不明,讓人嘆息難過。 福音是神的救拔,而贖罪祭和贖愆祭均是補贖的救拔,透過聖靈教導我們,如此的救拔在新約中,是透過耶穌基督的血,才能真正地贖我們內在良知的罪責,也就是讓我們內在“罪的良知”,變成“清潔的良知”,這是耶穌基督的血之功效,是第一步。 其次,人透過耶穌基督,完完全全地遵守了神的律法。 在新約中,(約壹 1Jo 2:1-2)目的要求我們不要犯罪,但若人犯了罪,就要透過天上的大祭司、我們的中保耶穌基督,來到父那裡,就是天上的聖所,為我們代求,為我們贖罪。
補贖的福音真理
神設立他作挽回祭/施恩座/蔽罪蓋,將全天下人的罪責放在耶穌基督身上,人就當真心地承認自己的罪,悔改,到神面前求告他的名,神就會赦免。但又在《約翰壹書》開頭中特別強調,我們當行在光中,好像神在光明中。——「行在光中」代表沒有黑暗,不犯罪,而是堅愛,不恨惡弟兄——若我們如此,神兒子的耶穌的血就不斷地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 1Jo 1:5-7)。
在新約的時代,人有了罪,要透過耶穌基督的寶血,承認自己的罪,才能得到赦免。 神是用水、血、聖靈,為他的兒子耶穌作見證,若人還是否認自己的罪,不認罪悔改,不靠著神這樣的救法,那麼這人就是把神當作說謊的,真理就不在這人心裡了(約壹 1Jo 1:8)。
律法的功用
“福音”與“律法”有所區分。律法是使人知道何為罪,是判罪的準則。 (利 Lev 5:1-4)是罪祭的案例,(利 Lev 6:2-5)是愆祭的案例,均是判罪的標準,是簡要地把律法的主要功用告訴我們。 在經文中,所犯的罪均是以律法作為標準來講述,我們千萬不可將這些講述加以靈意化,誤以為現今不必再遵守律法! 我們當知道,若是廢掉律法,就等於刨去福音的根本,因為福音是建立在律法所規定的事項上。 現今的“基督教”大多認為人不必遵守律法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導致許多人糊塗地犯罪,又糊塗地去認罪,又糊塗地以為罪已經得赦免,如此不斷反覆。這樣的說法帶有極強的內在化、神秘化的色彩,因為自述在犯罪後感到內在良心的不安,就趕緊去認罪,之後就有內心輕鬆的感覺體驗,以此體驗來認定自己已經沒有罪了。
罪的判定標準與個人的感覺體驗之不同
我們當慎思「是可以用個人的感覺體驗來作為判斷是否有罪的標準?」 用個人的感覺體驗來判斷是不準確的!因為個人的良知不見得是完整的、剛強的、可能有人的良知是軟弱的、有所缺欠的! 保羅就曾說,因有人對神的律法、真理的無知,他還可能去拜到偶像,因他按照過去拜偶像的慣例去作,他的良知是軟弱的,就確實有了罪(林前 1Co 8:7-10)。 有的人因常常犯罪,直到良知變成麻木不仁的地步,結果他的良知既不能成為斷定善惡的標準,他又沒有神的律法如明鏡般地可茲察看,也沒有別人能提醒規勸他,以致於這人就終日在“無知”、“愚妄”中不斷地重複,這就是現今基督教界的問題。
我們為何不斷地以「五祭」為題,與大家一同研究探討?
並不是說我們已經完完全全地通曉五祭中的所有問題,乃是用一種誠實地心態,面對罪惡及罪責,設法明白如何去對付罪的權勢,要如何按照神所定的標準、規範,竭盡一切力量,要把人完完全全地領到神的面前,這是我們當盡的責任,也是任何一位作為神的兒女之人所當盡的。
罪如“隱匿的頑固污漬”,不除則不去!
關於“至於死的罪”與“不至於死的罪”的內容,經文談到了在聖物上,對自己及別人等方面內容。 (利 Lev 6:2-3)是有關財物上的詭詐,屬於一種「貪婪」,這雖說是可以贖的,是“不至於死的罪”,但若是人繼續地犯、時常地犯,不按照經文的規定去對付這罪,這罪是不會離開人的! 人若不憑著信心,不靠著聖靈,也不強調這罪的隱匿性及強大沾染力,則這罪就如同是“隱匿難以發現的頑固污漬”,緊緊地吸附著人,而人卻不自知! 這罪是隱藏在人裡,絕對不會離開,除非人是竭盡一切力量,倚靠神的大能大力趕逐牠,靠主的寶血洗淨除去這罪! 這罪不離開人,是因為人沒有真正地去對付這罪,牠就從小到老,緊緊地纏累著人,絕不放掉人。
帶著“不至於死的罪”的人,可否進入神的國度?絕對不可!
如經上所記: > (約壹 1Jo 5:16-17)“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
(來 Heb 2:2-3)“那藉著天使所傳的話、既是確定的、凡干犯悖逆的、都受了該受的報應.”
若人干犯了神的律法,神會處罰人!
更嚴重的記在保羅書信中,一般人常說保羅書信是在講福音、得救、永生,可是細察《哥林多前書》第五章,有人娶了繼母,保羅認定是淫亂(亂倫罪),必須要將他從教會中趕出去(林前 1Co 5:2),這是教會對內應有的權柄。
保羅又提到: > (林前 1Co 5:11)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喫飯都不可。
(林前 1Co 6:9)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林前 1Co 6: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
這當中有些似乎是“不至於死的罪”,如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搶奪人的),保羅明確地說「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就是「不能進天國」。
保羅又在第十章引用以色列人的例子:
1Co 10:6 這些事都是我們的鑑戒、叫我們不要貪戀惡事、像他們那樣貪戀的。 1Co 10:7 也不要拜偶像、像他們有人拜的.如經上所記、『百姓坐下喫喝、起來玩耍。』 1Co 10:8 我們也不要行姦淫、像他們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 1Co 10:9 也不要試探主、〔主有古卷作基督〕像他們有人試探的、就被蛇所滅。 1Co 10:10 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有發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 1Co 10:11 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
他們有五個均與貪婪、吃有關的例證,保羅引用他們因貪婪、貪吃而犯罪之事,用以警戒哥林多教會之人,對於吃祭偶像之物的事,一定要去避免,因為舊約中的例證,就是新約中教會的例證!
“小罪”若擴及群體,亦不容小覷!
這說明了,雖然這些事看似小罪,但若這些事是集體去犯,大家都是因無知而被引誘去作,而且不斷地重覆作這些事,神是不會原諒的! 因此《約翰壹書》中就告訢我們,
(約壹 1Jo 3:9) 凡從 神生的、就不犯罪。
“不犯罪”原文意思是指“持續不犯罪”。
若“小罪”常常纏累在我們裡面,我們該怎麼辦?
但是我們面臨的問題常常是「大罪不犯,小罪不斷」。 若“小罪”常常纏累在我們裡面,我們該怎麼辦?這就是我們在此要告訢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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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你有容許小罪在你裡面,不斷纏累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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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一定是你在「體貼肉體的事」上,你不嚴格地對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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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一定是你可能認為「這事與得救沒關係」——你認為「沒關係」,但這才是大有關係!—— 你自以為你所行的一切,雖有小罪,還是會得救,還是可以承受神的國。這纔是最要命的!
聖經不斷地要告訴我們,神是按照我們各人的行為來審判人。
(啟 Rev 21:8) 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
共列出七種人,當中「可憎的」經上指的是「吃不潔的食物」、「拜偶像的」等等違犯神的律法、潔淨條例的人。「可憎的」與「膽怯的、不信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一同並列,是不能進天國的,反而要進入火湖裡。
但願我們不要成為上述的人,反而我們要成為完完全的人,像耶穌基督那樣,他來到地上為了完成使命,多次盡諸般的義,就是多次完滿了神一切的律法。作為基督徒,他是我們的榜樣!
我們不要像亞干犯罪,也不要像巴蘭貪婪一點點的工價,而是應該切切實實地將“詭詐、不實”去除,把始祖的無知,就是“偷竊神所吩咐不可偷竊的、不可吃的”等惡行,從我們當中去除。
願榮耀歸給神!
回應二(摘要)
對於贖愆祭內容作補充。
以二個層面,一是對聖物的誤犯(利 Lev 5:15),另一是對人的干犯(利 Lev 6:1-3),都是“在雅威的面前不忠實”,都是對雅威的犯罪。
《利未記》所強調的是,人在與神背約的情況中,如何與神重修舊好,恢復約的關係,主要是解決罪及罪責的問題。
干犯聖物,賠償五分之一的含義
對聖物的干犯,按主講者所強調,要照祭司所評定安排,按聖所的舍客勒的公綿羊,以及他所干犯聖物的五分之一,帶到聖所前。
這五分之一,主講者說過,根據(創 Gen 47)的歷史典故,全埃及人因著七年大饑荒,將自己所有的一切都賣給了以約瑟為代表的埃及法老王。之後約瑟定下,他們所生產的“第五份/五分之一”將歸給 法老。能收取“五分之一”的,表示他擁有如同(創 Gen 47)所談到的主權、所有權。
關於賠償問題
根據(出 Exo 21-23)的條款,其目的是要作為審判量刑的依據,內容着重於人干犯後如何去處理。 其中談到,若所偷之物被賣或被殺,則判處五牛賠一生、四羊賠一羊(出 Exo 22:1)。若所偷之物仍在手中,相當於未遂犯,則判處加倍賠還(出 Exo 22:4)。對於受託之物被偷,偷者亦要加倍賠還(出 Exo 22:7)。對於兩個人的案件為某物起爭議,由審判官裁定有罪者加倍賠還(出 Exo 22:9)。
(利 Lev 4-6)不強調經審判官定罪的問題,而是強調人因無知、非故意而犯罪,但仍有罪的責任,一旦知道後,就當認罪,要按規定執行除罪的工作。 另又強調「從他的眼前隱藏」,不論是如何隱藏,人還是有罪責,一旦知道後,經文說明了該如何執行除罪的工作。
兩相比較,(出 Exo 21-23)是有關於經過審判官審判過程的,而(利 Lev 4-6)並不談審判過程,而是談到人被通知或察覺到自己有罪。不論是在受託物上、交易上、戰利品上、撿拾物上侵害了鄰舍權益,或為了得利而作不實的起誓, 一旦有了罪責,就當透過神所給的解決罪的方法,去作除罪的動作。
(利 Lev 6:5)《和合本》譯為「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但在原文上並非這個意思。 試想,若按《和合本》意思是「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被定罪,那麼就當按照(出 Exo 22)所記載的條文來賠償,但此處並非如此。
(利 Lev 6:5)此處原文的意思是「在他贖愆祭的日子」,這是由(利 Lev 5)「對聖物的干犯」起所引申出來的,這人要按摩西所評估安排,要帶沒殘疾公綿羊,加上賠還的五分之一,來作認罪、贖罪的工作。
就算未向審判官提出控告,加害者並非就可因此逃罪
故(利 Lev 6)或許是在強調,這是發生在尚未經過審判官審判的情況下。 就例子而言,或許被你所欺壓之人尚未向審判官提出控告,但你並非就可以因此逃罪、沒有罪責。 這等同於你因著無知、不知道、隱藏而犯罪,但仍強調「有罪責」。你對於鄰舍權益的損害,就算對方未向審判官對你提出指控,但你在神面前、在人面前就有了 罪,就需要解決罪及罪責的問題。因此才有(利 Lev 6)中所記的「恩典的條例」,讓人能時時刻刻地對罪作反省,而不需要每每遇事,兩造之間都要在審判官前爭告!因為以色列人同為單一民族,若常因着人與人間 的利益衝突,互相控告,這就有失一家人的精神。
在新約中,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中也有如此勉勵:若教會中有利益衝突,不要到外邦人面前去控告。本來在神的律法中就有法條準則可供依循,教會若為討回權益而在外邦人面前控告,豈不使外邦人得到笑話教會的把柄?
當省察自己的罪,並主動歸還賠償,以求與人與神和好
就(利 Lev 5-6)的贖愆祭內容而言,目的是要叫人可以去省察自己。
對於沾染不潔(利 Lev 5:2-4),當事者有可能不知情,但是對於侵吞他人的抵押品或戰利品上(利 Lev 6:2-3),當事者不太可能不知道,應該是心知肚明的。
就此處經文編寫的角度而言,對他人的虧欠就是對神的犯罪(利 Lev 6: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其嚴重程度被強調至如此等級,表示極為嚴重!並非因為受害者未主張其權益時,加害者就能逃避罪責!反而是在強調,沒 有經過控告的這一道程序,加害者就應主動地歸還賠償,其標準要按贖愆祭所規定的,按摩西所估定的祭牲,即無殘疾的公綿羊,加上所侵害價值的五分之一,帶到 聖所處,來認罪、贖罪。
神的律例典章注重對罪的解決,也就是注重人神關係的修好
這強調了“對罪的解決,對神的修好,也算是對人的表態,承認他傷害了別人”,這被傷害的人包含了祭司(利 Lev 5)、鄰舍朋友(利 Lev 6)。 這是贖愆祭所強調的,包含在宗教上,在神的面前、在人的面前,對罪的對付和解決。
(出 Exo 21-23)所強調的是,「在人與人之間的干犯,在法律責任上人所應該賠還的」,而不強調賠還之後是否要獻祭。也就是強調「人在法律上的民事責任」。
(利 Lev 5-6)除了已講過的民事責任外,更加側重於「對罪的對付」,「對神干犯與對人傷害後的關係修好」。 據(利 Lev 6:7)祭司要在雅威面前為他贖罪……必蒙赦免。 表示本段所提到的罪,通過人的認罪,擺上贖價,賠還五分之一,他的罪能得到赦免,得到解決。
神的律例典章是相輔相成的,在不同層面有不同的注重與強調。此處強調在對神的不忠、背約上,如何解決罪的問題,以重新與神修好。
願神賜福給各位,阿們。
回應補充
主耶穌對於「得罪弟兄者當主動向弟兄求和」的教導,符合舊約律法的教導
在(太 Mat 5:21-26)中,主耶穌談到有關仇恨的問題: > Mat 5:23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 > 24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 25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
這一段和(利 Lev 6)對照,強調你一旦有了過犯,虧欠了弟兄,使弟兄向你懷怨,你就要趕快地主動去與弟兄和好,賠償他該得的(對人),然後才去到神前獻禮物,針對得罪神的部份求得神的赦免(對神)。
主耶穌基督在此的教導,應該是依照著(利 Lev 5-6)的原則而言。
主耶穌對於「主動規勸弟兄」「饒恕弟兄」的教導,亦是按照舊約律法的要求
另外,主耶穌基督在(太 Mat 18:15)談,
Mat 18: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若你的弟兄犯了罪,或得罪你,你要主動去規勸弟兄。
聖經上主耶穌不斷地強調「愛的指正」,之後又談「愛的赦免」(太 Mat 18:21-35),
Mat 18:35 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
這些在新約中的教導,並非無中生有,乃是按照舊約律法的要求,要「指摘你的鄰舍」,要「愛人如己」的原則(利 Lev 19:17-18)。
Lev 19:17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 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愛人如己」是表現在「當你見到弟兄有錯時,你要把錯誤向他指出來,而不能任憑他繼續犯罪!」
從經文也可得知,有一些罪,當事人不知道或不主動表明出來,而弟兄看見就當主動地勸告他。
新約中,「當主動為有過犯的弟兄代禱」之教導,亦符合神的旨意
(約壹 1Jo 5:14-16)強調說,你若看見弟兄犯罪,你要主動地為弟兄禱告,因為我們知道神會聽我們的禱告,這種「愛的代禱」是合乎神旨意的。我們一旦知道,就要為弟兄代禱。
1Jo 5:16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 神必將生命賜給他.……
「律法是福音的根基」,千萬不可廢棄律法!
所以,不論是主動地勸告、主動地代禱、或是主動地與弟兄和好後才去獻祭,這些要求都是根基於神的律法,因此,「律法是福音的根基」!
如果我們今天廢掉「律法」的根基,那麼我們就沒有所謂的「福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