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釋意六(加 Gal 5:16-6:18)《加拉太書註釋2011》

 

2.2.2.2.3. 稱義後順從靈結靈果  5:16-6:10

  

【經文】

5.16然而我繼續說,你們應當持續藉著靈生活行動,而絕不可成就肉體的私慾。

5.17因為這肉體,它不住的起私慾敵對那靈,然而那靈也對抗這肉體,因為兩者彼此持續不斷的對立,以致那倘若你們所願意於兩者的事,你們不能一直持續地作。

5.18然而假若你們持續被靈引導,就不是在律法之下。

5.19而這肉體的諸行為是顯而易見的,它們就是淫亂、不潔、妄作非為、

5.20偶像崇拜、行邪術、諸仇恨、爭兢、妒忌、眾激怒、諸爭私利、眾離間分立、諸派別、

5.21眾嫉妒、眾醉酒、眾荒宴、以及和這些是相似的眾事,我現今對你們預告的事,正如我從前預先說過:這些持續實踐這樣事的人將不能承繼神國為產業。

5.22然而那靈的果實就是愛、喜樂、和平、延長怒氣、慈善、好意、信心、

5.23溫柔、自制、沒有律法反對這樣事。

5.24而這些屬基督耶穌的人,他們已將那肉體同著各樣的惡情和私慾釘十架了。

5.25假若我們持續藉著靈活著,我們也可以持續藉著靈循序而行。

5.26不要讓我們持續成為好虛榮者,彼此叫喊挑戰著,互相嫉妒著。

 

【釋意】

  本段經文明顯成上下對比方式對稱結構:  主要用詞

A順從聖靈生活行動,就不在律法之下 (16-18) 靈(四次)、肉(三次)

  B肉體行為,其結局不能承繼神國  (19-21)  肉

  B’聖靈果子,沒有律法反對      (22-24)  靈

A’順從聖靈活著,就可以循序而行   (25-26)  靈(二次)、肉

  就否定詞的使用上,也呈現對比式出現:

A“不是在律法之下”,對映B’“沒有律法反對這樣事”。

B“不能承繼神國”,  對映A’“不要成為好虛榮者”。(都與榮耀有關)

16節加強否定假設“絕不可成就肉體私慾”,相對於17節禁止假設“若所願意的,卻不能作”。

  用詞上也重複、上下對比:

17節靈肉對抗,23節沒有律法對抗這樣的事。

16節肉體私慾,23節肉體私慾

21節實行這樣事的人,24節屬基督耶穌的人。

26節的用法和內容,和15節相同,都以“彼此”兩次,指出負面行為,使1-15和16-26互成補充,連續其中心論述,如何使用自由。在本段中雖無使用“自由”這詞,但藉由幾個動詞:生活行動(16節)、實踐(21節)、循序而行(25節),這三詞都有自由行動的含意,表達人如何使用其自由而抉擇其行動模式的生活。

  5:16-18,像5:13-15一樣,本段自身也有一上下對稱的結構:

A 主動:憑靈生活行事→絕不成就肉體的私慾 (5:16)

  B 肉體對抗那靈                                (5:17a)

  B’  那靈對抗肉體→不讓人作任何事          (5:17b)

A’ 被動:被靈引領→就不在律法之下              (5:18)

  前段提出律法的美善是經由愛來完成,本段則提出要經由靈來成事,這兩項在5:5-6已有上下對映式提出,憑靈和經由力行著愛,它們之間互相呼應者。前段“律法”是指“那全律法”,是特定用法,帶定冠詞,“全部的”也包含在定冠詞裡,新約僅此一次,它與本段在“律法”之下的律法是有差別的。“在律法之下”是加拉太人書最後一次出現,延續前面用法,是指按律法諸行為所轄制的行為,在本段中它等同肉體私慾,也等同5:19肉體的諸行為。因此成全全律法是一回事,在律法之下則成放縱肉體,又是另一回事。

  本段靈肉相爭,是針對已相信得恩者而言,非對教會以外之人談論,因此相爭的主題是在於能否遵行律法為中心。肉體有兩種含意,前面已題及,在本段中不在強調要以肉體去成為遵行律法的力量,而在於肉體本身發出的行為,成為阻攔遵行律法的力量,是由5:13肉體的出發基地所延伸出來的問題。保羅所提出的解決問題方法,強調人對聖靈的順從,而非人去操控靈以得勝肉。先提人主動應當順從靈,後提人在被靈引領的狀態下,結局就產生了,因此人的主動不在於成為爭戰的元帥,而是主動聽從主帥指導,在屬靈爭戰上,這是得勝的關鍵,尤其在對付諸肉體行為時,人的意志力常是無用武之力,只有來到聖靈之前,藉靈禱告才能得及時的幫助。(羅8:26)

  5:16    “我說”:說這用詞在希臘語中有演說、說理的意思,加拉太書出現九次,六次是保羅在說理1:9;3:15,17;4:1;5:2,16,神說3:16,聖經說4:30,加拉太人說4:21。本次是最後演講的內容,一直延續到6:10結束。“生活行動”:原指人隨意四處走動,喻指人的作息、行事。在徒21:21 林前3:3 弗4:1 西1:10等處有相同用法。在此為現在命令語氣,是5:16-6:10七個命令語氣的第一個,後六個組成一組連續命令之吩咐,而本詞則帶出另一組吩咐,成為前後呼應。“成就”:過去假設語氣,前面帶加強否定詞,表達完全禁制的動作。本字意為完成、實現、執行、履行、達到等用法,本卷僅此一次,在羅2:27“行盡律法”,雅2:8“實現至尊的律法”,兩處經文都用於正面意義,人可以去成就律法、實行律法,而不當去執行肉體的私慾。因此律法和肉體私慾是相對抗的,而絕非相等,這是許多解經者所犯的錯誤。“私慾”:原指一種強烈的渴望,正面意是一種渴望、追求,負面意是一種貪戀、情慾、性慾,在本處及5:24都是負面表徵。其動詞出現在下節,因本字眼基本上無特定好或壞的含義,要視作者使用意圖及上下文意而定,這正是本段保羅選用這詞的目的。人可以按其正面渴望去順從靈而行出律法果效,也可以按其負面私慾去順從肉體以致違反律法,這原是自由抉擇的含意,人人都要為其行為負責,因神將此抉擇權力再次交付人手中,他不能再推辭責任。當人尚在罪的權下,人確實無權去抗罪的壓制,救恩就是使人脫離罪的權力,再次擁有自主權以決定其行為,審判是從神的家開始,就在於此。下節的起慾望,首先用在肉體上,因此可譯為"肉體起私慾去對抗那靈",而下半句省略主動詞,則當延用本動詞來指那靈渴望去對抗肉體,表達彼此都有主動慾望去對抗。對照羅七章保羅的描寫,在那裡他添加自己加入戰局,首先他想用自己去對抗肉體,當他知道自己再大的慾願也無法敵擋肉體的力量,他才知道轉向順從靈的心思,那靈是有其意願、心思,可以引導人去對抗肉體的力量。

  “肉體的私慾”:出現在弗2:3 彼前2:11 彼後2:18 約壹2:16,可見眾使徒都知道所面臨的問題所在。舊約中以民11:4為最明顯的例證,百姓因肉起貪慾造成神大大忿怒,這事在猶太人中是一大警惕,先知和聖卷都ㄧ再提起這事,保羅在林前10:6亦以此為鑑戒。然而保羅是擴大食肉的貪慾含意,而在19-21節中用十五個字來解釋,他是按摩西五經中律法的例證為基礎,而非按希臘哲學思想來定義。

  5:17    “對立”:由反對和安置組成,有敵對、仇視之意,新約八次只出現在保羅同工團的書信中。在本處可當關身語態,表達兩者如軍隊對恃般,將進行一場殊死戰。“兩者”:原為“這些事”,在此指靈和肉,故譯為兩者,本節最後一句這詞當受詞用,在原文中它夾於兩個假設語氣動詞“願意”和“製作”中間。它可以這兩動詞的任一個,作其受詞,故可指“你們所願意於兩者的事”,也可指“你們所願意的事,你們不能作這些事”。他用禁止假設句,現在式動詞則為禁止一個已經開始並進行中的動作。這個意思即我們可能願意從事這兩者之間任何一方的事,且已進行這樣的事,但是另一方會從中阻攔我們的動作。因此最吊詭的在於這兩者好似有主動權,又好似它們是被動產生的。因此決定權又落在我們的手中,所以在上節中保羅先提出要主動去順著靈,意為我們要將決定權交給那靈,而非交給肉體,雖然有爭鬥對抗會在我們自身上產生,但是能持續堅持被靈引導者,就有得勝契機了。

  在這段爭戰的探討中,一般都引用羅七章來作說明,假設信眾和保羅一樣,所願意的是討神喜悅的生活。因此推論出若用律法(將它等同肉體)來引導人在生活上向善,就註定失敗,反之若受聖靈引導,就不會有這場掙扎的失敗。一般解經者都將肉體視為肉體的力量,就等同律法外在要求,這犯了文意上的錯誤。一方面保羅故意用“兩者”這個代名詞前後出現,表達人可能願意美善的,也可能願意私慾的放縱,這在實際個人屬靈爭戰上,才是真實的,而非每一信眾都必然只喜悅良善的。另一方面由下面保羅說明肉體的行為,它不是指要按肉體力量去尋得美善之事,而是肉體本身就是一種引誘,是違反律法的,因此肉體絕非指律法要求,更非指行律法必會造成生命敗壞。兩種力量的拉扯下,一是要使人們去遵行律法討神喜悅,一是使我們放縱肉體私慾,滿足肉體以致違反律法,以致我們可能什麼都不能作,也可能是指我們所作的都會有阻攔產生,這才是保羅要告訴教會的。因此我們的決定就成為我們應負的責任,若為善得賞,或為惡得懲,在這審判事上我們反而沒有自由決定,我們的自由只在開始的抉擇,但保羅先將此抉擇末後帶出的結果告訴了。

  5:18    接續上節的禁止假設句,在本節保羅用第一類與事實相符的條件句,第一個動詞用現在式表持續性的動作,被動態表是被靈引導,下半句的動詞則用未來式表必然有其結果產生。相似的句子在羅4:14“因凡蒙神的靈引領的,他們就是神的眾子”。將此句與本節結合,就等同重述4:5的情況。不在律法下即不在為奴狀態下,也就是不在律法的諸行為的轄制下,我們可以享用這自由,活出神喜悅的生活方式。由靈肉的對抗,現在為靈和律法諸行為的對抗,這又重回3:2的情況,信心之耳(意:信心的聽從)與律法之工作,在靈的引導下,不再困擾信眾了。

  保羅在此只提正面的引導,結局是不在律法之下,對比提後3:6-7“被諸般的私慾引導,雖時常學習,而終久不能達於真理的真認識”。真理的真認識就相對於在律法之下,真實的完全認識是在描述一個遵行律法者的認識,他對那真實的(就是律法)經過驗證而了解,因此在律法之下的描述,就等同對那真實的無知和愚昧,只見律法的字句,未見律法的真義。

  5:19-21和22-24兩段經文之間,有一平行的格式(參李保羅先生著作,略加修正):

  5:19-21                    5:22-24

a.標題 肉體的行為    (5:19)      那靈的果實          (5:22)

b.詳例 十五項        (5:19b-21a) 九項                 (5:22b-23)

c.種類 實行這樣事的人(21b)    屬基督耶穌的人   (24a)

d.結局 不能承繼神國  (21b)     將肉體釘十字架了(24b)

  另形容詞“這樣的事”在21和23節重複相對,雖然23節的這樣的事末指明何種性別,有學者以為應當陽性使用,而成“這樣的人”,用以和21節“行這樣事的人”作結構相對稱。這樣說法,一方面使兩個帶定冠詞的人21和24節失去對焦,另一方面也使兩種詳例之事,故意以“這樣的事”作總稱而彼此相對,失去對焦。因此仍應視它為中性或陰性使用,則文章對稱平行結構更明顯。另肉體在首尾兩節(19,24)出現,更成為對稱點,也是保羅在本段中所要終結的對象。兩平行結構的目的,不只是在比較不同的表徵和結局,透過最後一句話,才是作者所期許的目標,將肉體和其惡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這等人是和基督走在同一條路了。

  5:19    “顯而易見”:字根原指發光,可見的,引為明顯的、公開的,顯耀的。保羅何以說肉體的行為是明顯公開的,在他例舉十五項中,有近半數都是在人內心裡,他人無法知道,因此他是針對個人而言,每個人都可以各別去查明這些行為,因為它們都在聖靈裡被判明,在律法中有教導。“肉體的諸行為”:以肉體為主體在生活中的具體表現和作為,與“那靈的果實”即以那靈為主帥所引導之生命表現相反。都是含主動意的行動,正如保羅同用相同格式的“律法的諸行為”:以律法為主體在要求具體的作為,而不是以人為主體的遵行律法。肉體不等同律法,就保羅使用肉體這詞,和律法並列之時,是指罪在肉體裡引誘去干犯律法,律法是指證何為罪,然而肉體卻是罪的溫床。肉體的行為和律法也非完全相等,律法行為是外在行為要求,以成為人自高自義的憑證,肉體行為則是違反律法要求,以滿足肉體需求。雖然在神面前都不能成為義,都是在高舉人的肉體,但在實際作為上,一個是想要行出律法而不可得,一個則是根本上就在對抗律法,蔑視律法、踐踏律法。

  所詳舉十五項應分為三類,正對映靈果九項也是三類。靈果九項分三類,每類三項,正好符合以愛、望、信三樣為主軸,這三樣都在類別的第一位置。延長怒氣,在舊約中等同摩西向神為民求赦罪時(出34:6),求神再給百姓一次機會,能再期待百姓長大成熟,成為神的真子民。因此這詞在和合譯本中多譯為忍耐,在西1:11-12忍耐是為得基業,在來6:12信心和忍耐是承受應許的管道,在彼前3:20在神的忍耐上等候那些不信從的人,彼後3:15把我們主的忍耐算計為救恩。這詞由以上用法也成為盼望的代表。肉體的行為三類,第一類為對神敬拜有關的罪行,淫亂、不潔、妄作非為、偶像崇拜、行邪術。第二類為對人有關的罪行,諸仇恨、爭兢、妒忌、諸激怒、諸爭利、諸離間分立、諸派別、諸嫉妒。第三類為對自己身體有關的罪行,眾醉酒、眾荒宴。是按律法罪行嚴重性而逐項分類,而非按希臘思想來對外邦信徒的說明,保羅是在解釋律法對罪的定義,而非在說希臘哲理,以下逐項說明:

  “淫亂”:就希臘語而言是指賣淫或與娼妓苟合,就律法而言泛指一切非婚姻關係以外的性關係,除了與有婚姻關係的男女發生關係之姦淫罪之外,都可稱之淫亂罪。在律法和先知書中更以此罪指百姓對迦南神明的崇拜,在新約時代,外邦世界的神廟裡,娼妓賣淫或與廟妓行淫,被視為敬拜神的行為,可因而得祝福或生育眾多的象徵。故此用詞是異教崇拜的象徵(以不是神的當作神的行為)。

  “污穢”:原指無和潔淨組成,不潔,在律法上是針對個人身體沾染各種不符合律法的物,可指食物,身體排出之物(含女人經血、男人精液、大小排泄物、血液等)、皮虞病變,詳見利十一~十五章。它不是指道德上的不潔,聖經從來就無此用法。身體的不潔,由徒十五章公會會議決議四項,其中食血和勒死牲畜兩項即指不潔之意,此事也是在異教崇拜中習以為常。本字在新約出現十次,除帖前2:3是指心意上的,其餘九次都是身體上的。

  “妄作非為”:一種放肆、魯莽的行為,在新約中常指身體的淫蕩、亦為異教中淫行。以上三項者是針對身體的放縱、濫用。也都是在希羅世界中神明崇拜裡常有的事。

  “偶像崇拜”:由偶像和敬拜組成,新約出現四次,都特指外邦人的罪行。

  “行邪術”:原指以藥物治病,後演變為由廟公壟斷操縱。保羅和啓示錄作者特用此字與偶像崇拜結合,在古代藥物的知識成為隱密的、神奇的,以致和神明結合。也常有獨占藥物知識以謀取利益。此藥物和人的情慾、慾望有相似用法,藉此成為犯罪媒介。

  “諸仇恨”:指敵意或怨恨,用眾數詞,帶出以下七種罪行,本字可總括對人罪行的代表是與愛相對之詞。本字在新約六次,有兩次特指與神為仇(羅8:7 雅4:4),在弗2:15,16亦可指針對神人之間的冤仇,因此此字只在路23:12和本處用指人和人的仇恨。律法的殺人罪,耶穌解釋根源在於恨意(太五),保羅同樣以本字作為罪污的根源,而產生以下七種罪行。

  “爭競”:本字正面指競賽、比賽、但新約九次都是負面意,指鬥爭、爭論、糾紛、不合、內訌,在希臘宗教中有糾紛女神,為異教世界特徵之一。

  “妒忌”:本字正面可指內在的火熱、熱心,新約至少五處如此用法,但有十二處都指負面的,是為一已之私而有的熱情。本字的動詞出現在加4:17,18熱忱,可指好意也可指惡意。

  “眾激怒”:原指人的心靈、精神、勇氣,轉指人強烈的情慾,可指為正面的快樂,但在新約十八次都指受激後的爆怒情緒。舊約中常以此詞象徵神傾倒的烈怒,啓十四~十九章延用此用法。在出卅二章中神和摩西一同發怒,即用此字。聖經不是禁止人生氣、發怒,若為罪為義所發的義怒是符合神的心意,但若為肉體被激動而發怒,就常常做出非理性的行為,以致干犯律法,傷害他人,此為保羅在此之用意。

  ‘“諸爭私利”:本字字源原指“為薪酬而受雇於人”,在希臘用法可指因不公平待遇而爭取權利或為已爭職位之意,在新約中七次都指以自私自利的爭吵用法。此八詞以首尾相補充,仇恨和嫉妒一組,其餘兩兩一對對映,爭兢和妒忌,激怒和爭吵,離間和派別。

  “諸離間分立”:由一分為二和叛離組成,另出現於羅16:17。指斷開一條分為兩條,立場分裂、不和之意。

  “諸派別”:字源為選擇,轉指教門、黨派,如徒5:17撒都該黨、徒15:5法利賽黨。

  “諸嫉妒”:對別人的好運懷抱著嫉妒、怨恨,或出於嫉妒而吝惜或拒絕。活泉出版社的新約希臘文解經中,將此字和妒忌作比較,則本字有看人有而自己沒有,便竭力使別人也沒有的行為,而妒忌則指奮力為自己追求別人有而自己沒有的東西,屬於私利而已。

  “眾醉酒”:指多次狂飲,和“眾荒宴”一并出現於羅13:13。此二詞常在羅馬酒神的慶典中出現,為放縱無度,帶邪淫的狂歡縱飲之宴樂。在羅馬文明中,貴族常舉行宴會,由上午食飲直到日落,嗜慾放縱,反面而言,這等人不會顧念鄰舍需求,食物成為他的神,最終傷害自己。

  以上諸詞,雖以外邦社會常有的現象為徵兆,實際背後是以律法所教導的分別、愛、節制、分享等等做為判斷的依據,指證肉體行為就是違反律法的行為,做為外邦信眾的警戒。

  5:21    “相似的眾事”:這詞表明保羅所列舉的十五項不是全部,而是例證而已,正如靈果九項一樣,他提出兩方面的明顯差異之例證,只是要成為信眾判別的學習,仍有許多不同的惡行和善果,尚待信眾自己去分辨和察驗。從對神、他人、自己三個角度來察驗肉體行為,就是按律法教導的做一種希臘思惟的分類,這是對外邦信眾如何入門律法意義的教導。猶太人自身從小以背誦律法方式來教導他們,但對外邦信眾保羅不能以此方式來教導,由他的書信,都有相似結構,在後段文章中,以律法為基礎的教訓,他不用逐條律法解釋方式,而是經過整理、分析,針對各教會的情況,所作的指導原則。在本卷中五~六章的內容,要去理解保羅的著作思惟,也只有以此方式才是洞察經文的關鍵之處。

  本節後一句,保羅好似一位先知說預言,他用兩個說預言的詞,一個是現在式,後一個是過去式,這樣用法正如舊約先知的說話模式,事先的預言和事後的告誡都是一致的內容,保羅不只以使徒身份臨到加拉太地區,當他教導信眾時,如同先知在說話,現在只是應驗他先知說話的內容。他故意提及他的先知說話,是為著教會忽視他的教導,正如古代以色列民忽視眾先知的預言和告誡一樣,他不厭其煩再說一遍:“持續實踐這樣事的人,將不能承繼神國為產業”。承繼為業出現在4:30,只有真實應許之子才能承繼,為奴之子不能承繼,他將實行肉體行為視同為奴之子,可見入門是因信憑應許成為自由之子,但是這並非表示他就必然行出自由之子的行為,此致最終承繼產業。只有那順從那靈,藉著那靈以愛力行的信心,才使自由之子不落入肉體行為。用未來式,有學者以為保羅不是在說永遠得救論,而此為只是一種必然性,他們認為被揀選者必不會有這些肉體行為,反之若有這些行為,他們必非神所揀選者。這種個人偏見,先入為主,將宗教理論置於神的話之上,而來讀神的話,啓示不會臨到這樣的人。保羅用未來式,就有未來的意味,雖為蒙召被稱義者,若不儆醒、謹慎,最終仍被神所棄,這在耶穌的比喻中一再出現,保羅和耶穌一樣的思惟,沒有一信就永必得救的觀念,只有堅持相信神的話,並持續走在其正路上的,才爲主所認識。

  “持續實踐”:現在分詞帶定冠詞當動名詞用,表達漸進的動作,因此保羅所列舉之行為不全然按律法審判是必死的罪,反而絕大多數是可以赦免的罪,但是更重要的在於人是否持續落在這種罪污之中,終究無法自拔。

  “神的國”:保羅的著作中有八卷書信共計14次(一般以為保羅著作計十三卷),次數不算太多,但主要經卷都有題及,雖不像福音書那樣頻繁,但其思想是一致的。基督將入神國之門打開了,猶太和外邦都可以因信入門,但是入門後的道路行走到終點之前,神國有許多的爭戰、挑戰,也有許多必然的篩選,因此神國這詞,可指入門之時,也指行路之中,更指向終點,看作者所要論述何在而定,在本處明顯是指向終點。加拉太人已入門了(3:3),卻被攪擾者迷惑以為還未入門,現在保羅在四章之前已清楚,告知他們的身份,現在重要的是,入門後的路要如何走,才能走至終點,在本節之前他在說明叉路的判別,下節他說明正路的亮光何在。

  5:22    “那靈的果實”:保羅著作十三卷書信中,只有本卷未提“聖”字,他不說“聖徒”,也不用“聖靈”,可知這是他故意的。對於加拉太人所犯的錯誤何等嚴重,以致他的信顯出何等的沉重和利害(林後10:10)。他只以帶冠詞的靈來指稱聖靈,靈果新約僅此一次,等同“成聖的果實”(羅6:22),“善果”(羅15:28)、“光明的果實”(弗5:9)、“義的果實”(腓1:11,雅3:18)、“平安的果實”(來12:11)。這種用法也是延用先知書的方式,只是先知用果實指正面行為,也用果實指負面行為,但在新約中大多數指正面意義,只有在少數福音書中的比喻,指壞的果實。保羅用那靈果實對比肉體行為,靈肉相爭,果實即行為。

  “愛”:新約使用愛的詞只用希臘文中的兩個字,一個即本處,另一個羅12:10“愛弟兄”。都是名詞、陰性。“愛弟兄”的動詞有親吻的含意,舊約的親吻都以這詞譯之。“愛”這詞在舊約包含情愛、喜愛、敬愛等含意,並不分神人或親子、夫妻之間的愛,七十士譯本都以這詞譯之。絕大多數學者都以這詞是理性之愛,而“愛弟兄”則指情感之愛以區分之,但在新約中神對人的愛,這兩詞者都使用,同樣人對神的愛也都被使用(參約16:27父愛你們,林前人不愛主)。因此不管這兩詞的差異多大,但經上要求和說明的,不是只要有理性的愛,而輕忽情感的愛,無論對象是神、是夫妻、父母、兒女、弟兄、眾人,既是出乎理性也是情感投入的愛。

  “喜樂”字根來自動詞“歡娛、愉快”,同字根而演化出同為名詞、陰性之詞“恩典”,都是在描述處在愉快、高興的狀態,所呈現出來不同的表現,“喜樂”是針對愉快的直接感受,而恩典則是由愉快而演變對其來源的呈現是美善、溫馨、佳美的事物。在羅14:17、帖前1:6“聖靈的喜樂”,以聖靈來描述、限制喜樂的種類或來源。保羅書信中使用20次本字詞,表達在神國中的愉快心境。若以愛為本組句首,則此喜樂是處在愛中而呈現出愉快的行動,這種行動會有感染力,使四周之人感受美善的氛圍。

  “和平”本詞在希臘語中多指太平、和睦,無戰事或紛爭之事,喻指寧靜、安寧之意,七十士譯本將舊約中的“平安”(shalown)都以此字譯之。“平安”在希伯來文化中,是指經過付代價彌補缺憾或損失而和好如初,可用於神人之間,也用在人與人之間締結和平。因此這詞有表達一種興盛、福祉的含意,不只是消極的彌平戰事,更帶有和諧、康泰的狀況。

  “延長怒氣”:由長的和激怒組合而成,恰與5:20的“激怒”相反。基本意思為對於被激怒要慢慢反應,表達耐性,忍受邪惡攻擊,轉有忍耐等候以求解脫和報仇。這詞不是對不義之事姑息,而是對公義有信心必能彰顯,而有盼望等候時機來到時,得以改變不義的狀況。新約使用14次,兩次用於神(羅9:22 彼前3:20),一次用於主(提前一16),餘都成為眾使徒對教會的教訓要求。在舊約中對映之詞,基本含意是長的,有延長、拉長意,轉指有耐性的、常經憂患的,出現15次,除了箴言14:29,15:18,16:32 傳道書7:8之外,都是用於神,也都以出34:6為範本,提及神的寬容忍耐人的不義。要理解這词,必須了解出卅四章的背景,由出卅二章以色列民的背叛,才有出卅四章摩西的代求,對照加拉太人對使徒的作為,就等同在西乃山下等候摩西的以色列人,因不見摩西就自訂節期、祭司、獻祭、自設雅威神像,加拉太人的轉變同出一轍。保羅提用這詞是最恰好之詞。他對加拉太人的苦口婆心,正是實踐這詞的良證。

  “慈善”:字源原指有用的,有效力的,有助益的,轉指成功、助益。用於人品上指善良、正直、用指神則為慈善、仁慈。新約十次有六次用於神,三次用於教訓要求。在舊約中有一常用詞“美善”(towb),其動、名、形容詞總計超過六百次,七十士譯本用希臘語翻譯時,用了好幾個字翻譯之,其中本字詞和下一個字“好意”都是其中之一。七十士譯本在詩14:3;37:3的行“善”就使用本字,表達道德上的善、美好。

  “好意”:字源原指好的、高尚的、善良的,轉指有德行的、有益的。用於人品上指好意善意。新約只出現四次(羅15:14,弗5:9,帖後1:11),未用於神。本字和上一詞,都指出於有益於人的行為,若以“延長怒氣”為本組之首,則帶出不因人的惡受激,反能以美善待之,以期帶來更大的回報,正如耶穌所言,要愛你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太5:44)、彼得說:不要以惡報思,以辱罵還辱罵,倒要祝福(彼前3:9)。保羅自己也是見證他按此教訓所行的:被人咒罵,我們就祝福、被人逼迫、我們就忍受,被人譭謗、我們就勸解。(林前4:12-13)。

  “信心”:本詞為本書卷第21次出現,最後一次在6:10指信心的家人,當主詞限定用,因此本詞的出現,可視為前面20次使用含意的總結。本字名詞在一般解經者中,誤將名詞和動詞視為相同含義,因此信心成為動詞,而單指人對神及基督的信靠。聖經將神的“信實”、基督的“信心”和人的“信心”一併出現,此用法是延用舊約五經的方式,神的信實已被驗證,人所學習和依據的範本即在此,因此神要求人的信心,是按祂的本性的彰顯,不論是對神對人都同樣標準。當子民學習神的信實而產生支撐的力量,就動詞而言相信就等同堅定支撐,對神所言為信實的,將之堅立堅固不動搖。就名詞而言信心就等同所堅定的成為見證,可靠的事實,是受托而負責任,因此信心是代表責任觀念,對於神或人所給予的都一樣。就希臘文明,這詞用在商業上表信用、信譽,用在訂立盟約上表可證,證據。因此信心不是心裡的感動,也不只是情感的投入,而是堅定的說服,是以實際行動為證說服神或人的保證。

  “溫柔”:七十士譯本對照之希伯來文,有因刻苦自己而達到謙卑、溫柔的結果,在古典希臘文中,本字毫無懦弱無能之意,而是剛柔合一的性格:在適當之時,對適當之人,因適當之因,以適當之方式表達憤怒。新約中特指面對苦難、反對、逆境時一種堅持的態度,以期改正問題。在林前4:21它和刑杖相對,表達保羅因愛刻苦自己不願傷害信眾,以期他們的改正,免受刑罰,在本卷6:1對過犯之人以溫柔的靈矯正,其意義相同。在林後10:1,弗4:2,西3:12都和“卑微”相列,在提前6:11接在“恒忍”之後。因此本詞可成為信心的行動之表徵。

  “自制”,本詞基本上是對人的身體的自我管理,字源為權力、控制,轉指能克制自己,針對飲食、性事上的克制。新約動、名、形容詞共出現七次,它不等同禁慾,但強調能適當約束自己以完成某些特別時機時所需之任務。本詞正與肉體行為的最後兩項相反。

  5:23    “沒有律法反對這樣事”,律法本身有禁制的行為,也有要求行出公義、美善、堅愛的行為,保羅在此是指順從聖靈而行的,不會去行出違背律法的行為,因此若言人是順從聖靈而行,就必由律法來判別之,有聖靈果子的,就是履行律法的,反之行出違反律法的,他是落在肉體行為。神頒佈律法,西乃之約,不只是在禁制人的行為而存有,相較於神對亞位拉罕應許之約,律法的層面更廣,所啓示的福分更大,所對付的面向更深入。應許之約只是入神國之門,西乃之約是在神國中行走的準則規範,更是引導走向神國終點的明燈,這正是神藉耶穌對律法真義的重新啓明,也藉聖靈內住信眾,行出符合律法期許的工作果效。神的形象樣式在基督裡,基督的形像樣式,藉聖靈在信眾行出聖別、公義的律法中再次印證出來。

  5:24    保羅提出第二個判別,相較於第一個判別:律法,第二個判別在個人經歷裡。順從聖靈者即屬耶穌基督者,但是他是否有過真實經歷釘十字架,將肉體和其情緒、慾望釘十字架,這在乎個人在價值觀上的轉換。若一位信眾其對生命價值無法由今生轉向永生,他雖蒙召得恩,但其生活重心仍在今世,這人並無釘十字架的經歷,他尚未真正屬於耶穌基督的人。

  “惡情”:原指人的情緒,其字根原指苦難,後轉指災殃,惡慾,在此指負面意思,和私慾一同合用,另出現於西3:5 帖前4:5,表達人內在的需求。三處經文都指向濫用身體,使身體蒙辱、不潔,因此指違反聖別條例的行為。一個重生者原應當謹慎保守自己的身體,不去沾染污穢的事和物,但實際生活中,人的肉體會被鼓動其情緒和慾望,以滿足肉體之慾,此時如何去克服此肉體之慾,奉割者提出割禮,一是它是與神立約的記號,與救恩相連,二是它在身體上立記號,能提醒人除去肉體行為。但是保羅反對此說法,在5:6他指出割禮和救恩無關,並且他指出惟有藉著靈、出於信心,堅持義的盼望才能除去肉體之慾的鼓動,而非藉由身體立記號來提醒。

  相較於5:13肉體的犯罪基地,保羅在此處明確指出就是肉體的情緒和慾望,保羅用過去式的釘十字架,表示這種勝過引誘、迷惑的事,是可以發生,且已經發生,重要的在於能否持續堅持下去,不再受其蠱惑。

  5:25-26正如16-18節先用禁止假設句,再接第一類與事實相符的條件句,在本段則在25節先用第一類與事實相符的條件句,在26節再接禁止假設句。就文章結構兩小段是正好相對稱。25節本身也是用交叉式排列法,原文字序為“我們活”“ 藉著靈”“ 藉著靈”“我們循序而行”。26節則用“彼此”兩次作連續性說明,與1-15節的結束點相呼應。

  5:25    接續上節的死亡,本節則說活著,等同羅6:4-5與基督同死,也將與基督同活。同死同活是每位信眾必然的經歷,但是保羅在此不是以受浸等同將肉體釘十字架,從水中上來者就是藉靈而活的。受浸者就是受聖靈,無聖經明確經文的證據,反而更明確的經文是我們要去祈求聖靈的臨到,因此本段經文與受浸無關,也與受聖靈無關,由上下文意這是指22-23節的事情,是可以成為事實的。我們若順從聖靈而活,就有靈果結出,就是指在順從聖靈所指示的次序而行。“循序而行”:本字與“初階原理”(4:3,9)同字根,現在假設主動,表持續和靈同行,隨著靈一起向前走,此用法在6:16再次出現。保羅認為我們可以與靈同行,是基於我們順從聖靈而活的條件所造成的事實。比較4:3,9的含意,這裡是長大成熟者的行動,他不再是幼童只能服在教師的引導,就是那些仍按律法諸行為而行的人,而是真正認識律法,且能遵行律法的人。他也不是仍在門口逗留的人,似入未入,似出未出的人,而是走在正路上的人,能和聖靈同行,就是與基督同行的人。這樣的事不是光用一個相信,就會自然發生的。若無親身走上十字架的路,聖靈不會與之同行。保羅的福音神學裡,滿是如此要求和命令,因這是按律法必然當有的事,否則何來公義,聖靈豈會同滿身污穢卻自己以為清潔者同行。

  5:26    三句話,逐步加重其意思,這三句話也可指奉割禮者對保羅的表現,因此這三個禁止,亦有防備假弟兄的行為含意。以下三詞新約只此處出現,“好虛榮”:本形容詞由虛空的和榮耀組成,指自負的、自誇的,亦有期望虛榮的含意。腓二3“虛浮的榮耀”是本詞的名詞。“叫喊挑戰”:原指對某人呼叫、叫喊,關身語氣則指叫喊著挑戰,叫陣,對照5:20“激怒”有相似的含意。“妒嫉”:是5:21“嫉妒”的動詞,因此這末兩詞和肉體的行為是一致的,保羅特別提出這兩種行為,是好虛榮者特有的表現,意味著會去向人叫陣,私下嫉妒他人所有,他是一位好虛榮者,也就是與神國榮耀無分者。

  本段落靈肉對立的描寫,是以人的身體為戰場,其戰事的方式,保羅只一個動詞“對立”而無多餘描述,將雙方的關係清楚指明,並無中間路線,亦無可協調的方法,只能有一方得勝,此戰事才會平息。他將兩邊的狀態壁壘分明,受信者自身都可以分辨其差異之處,沒有混淆之地。最後的勉勵雖指出得勝之道,但也指出落入失敗的可能,對加拉太人他似乎有信心可以挽回他們,重返憑靈因信的路上,但是似乎總有但書。十字架的路,最終是自己要擔起的,雖有他人可以幫助相扶持,但最終仍按自己的工作果效在神面前受審,因此接下來後一段經文6:1-10,他仍以靈肉相爭為主題,而前後對映構成本大段的教導。他要持續說明靈肉之戰,真實的經歷,藉此教導受信者如何經歷得勝。

 

【經文】

6.1 弟兄們!又倘若一人被陷在某種過犯中,你們這些屬靈人,應當持續在溫柔的靈裡徹底使這樣的人恢復原狀,你注意自己,不要你也被引誘了。

6.2 你們應當持續背負彼此的重擔,而如此,你們將全然實現基督的律法。

6.3 因為倘若有人什麼都不是,卻自以為是什麼,他是欺騙自己。

6.4 然而各人應當持續察驗自己的行為,而那時,他將擁有那引以為榮之處,是單單對他自己而不是對別人。

6.5 因為各人應當持續背負屬乎自己的擔子。

6.6 然而那受教於這道的人,應當持續與那施教者在一切美好事物上一同分享。

6.7 別被誤導了,神不可以嗤之以鼻,因為倘若一人撒種什麼,也將收成這個。

6.8 就是:那為自己的肉體撒種者,他將從肉體收成朽壞,然而那為那靈撒種者,他將從那靈收成永生。

6.9 然而當我們行美善事時,總不可灰心,因為當我們不鬆懈時,到了它自己的時候,我們將收成。

6.10所以為此,當我們仍擁有時候,就讓我們持續向眾人成就好事,且向那些信心的家人更要這樣。

 

【釋意】

  本段落的結構分析,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簡單以1-5互相擔當重擔,6-10供給一切需用,兩段式對映。李保羅先生1-5勸人者,6-8被勸者,互相對映,而6-11和5:14-26同為靈慾之爭作對映。雖然本段確實為兩段對映方式,但其文章結構則以三為其架構,各帶兩個“因為”作連接式說明,其完整結構如下:

A. 對屬靈人的第一層指導(1-6):鑰字背負(2,5)

  1. 狀況1:被陷入陷井時,當使之恢復原狀(1-2)

  2. 理由1:人無自誇之處,故當先察驗自己(3-4)

  3. 理由2:人有自己擔子,卻當分享美善(5-6)

B. 對屬靈人的第二層指導(7-10):鑰字收成(7,8,9)

  1. 狀況2:別被迷惑(7a)

  2. 理由1:撒什麼,必收什麼(7b-9a)

  3. 理由2:趁時致力行善,將可收成美善(9b-10)

  第一小段中,他都以相似文章結構,將三層架構接連起來:在第一層和第二層之間,以“若”… “而如此”…(1-2)和“若”…“而那時”…(3-4),作為對稱結構而連接。在第二層和第三層之間以“因為”…“然而”…,重複在3-4和5-6之間,作為連接。而第一層和第三層連接,則用背負一詞,做為文章的對比。在本小段中,他也不斷在第一層架構裡面做對比式的分析,都以自己和他人做對比,他人可指陷在罪過中之人,在誇耀時的對象,施受教時的施教者。

  第二小段中,神和人的對比,肉和靈的對比,善與好的對映。收成一詞將第二層和第三層的文意接合。

  第一小段以被動動詞為開始(被陷)和(被引誘),第二小段也以被動動詞(被誤導)和(被輕慢)開始。結束時都以美好的事(6,10節)同做受詞。

  第一小段用“一個人”(1節),第二小段也用“一個人”(7節),都後接一個“自己”。第一小段用12個動詞,其中2個假設詞氣都在1節,5個命令語氣,5個直說語氣(其中兩個未來式2,4節)。第二小段用10個動詞,其中3個假設詞氣,1個命令語氣,6個直說語氣(其中四個未來式)。

  就文意而言,第一小段以他人受迷惑而陷在過犯中,如何使他導正的靈肉戰爭,這時他人的經歷成為自己省察的鏡子。第二小段則以自己受迷惑而陷入肉體中,要防堵這事只有不鬆懈、不喪膽、堅持致力行善以對抗之。兩段都延續五章靈肉相抗的主題。

  6:1-6    本段經文將“自己”四次“屬自己”一次和“彼此”、“各人”兩次,“別人”。以及“一人”各有五個,再加上6節受教者和施教者對比,則各有六個對象的對比,作者將個人和群體之間的關係,逐一說明當行之道。經文中五個命令動詞再加上一個禁止假設句,共六個命令詞,成為對律法實踐的教導,由此可知保羅是在說明實現律法時當有的儆醒態度和個人責任。基督的律法,是本段的中心,也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句子。新約僅此一次,相似的句子在羅10:4“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它可指基督所解釋的律法真義,也指向基督是完滿律法的標準、模範。也就是說,當信眾按基督所行的去對神、對人、對自己而行,就等同是聖靈所引導出來的果實,也等於實踐律法的真義。

  6:1    “被陷”:由預先和抓住組成,意為預先下手,此字在可14:8,瑪利亞把香膏預先澆在耶穌身上,耶穌視她如先知般膏他,等同預言他的死。在林前11:21,乃指人貪口腹之慾,速取食物食之,保羅責之是為己餐先食,非為主的晚餐。在本處則指罪過纏人,仿佛急取人而食之。在古典希臘文中,是指先拿到,先抓到,在本處為被動態,故為被陷住。“過犯”:由超越和落下組成,加拉太書只出現這次,在描述干犯律法的用詞中,本字和罪是最常使用的兩詞,若律法本身是標的,則罪的意思是射不中標的,達不到標準,而過犯則是越過標準,是越軌的行為,在舊約中這詞多指背叛或錯失,即指人的意念越過律法的規範以致造成墜落、失敗。“恢復原狀”:由“遍及”和“剛剛好、完善的”組成。意為使有條理、秩序,使恢復,修理,用於醫療指使脫臼的四肢復位。在新約中用於補網(太4:21)、安排妥當(羅9:22來10:5),譯為完成、成全則在太21:16、路6:40、林前1:10,林後13:11、來13:21、彼前5:10。在此處應指修復到完全的地步,徹底恢復原狀意。“溫柔的靈”:和林前4:21相同,是指人的靈,而非聖靈,溫柔是靈的果實第八項,當人按那靈指導所結出的果效,就可以成為實際靈肉爭戰的工具。

  本句是第三類條件句,有可能是事實的假設子句,帶出命令句以對付其狀況。保羅在此的用法和雅5:19-20、約15:16相同,是指在靈肉爭戰中,對失足、跌倒者及時的攙扶,使之重新站立。屬靈人的用法,只在林前2:15和本處,正如林前二~四章和加6:1-6之間,有許多用詞是相同的,可以推測在加拉太書中保羅所謂屬靈人,是針對教會中的領導份子,是工人的,而非一般信眾。保羅何以提溫柔的靈中去修整人所犯的過錯,在提後2:25-26有更清楚的指示。面對違反律法者,在溫柔中適度適時的教導和管教,以期待神賜給他們悔改,去認識真理,這需要對神對人有信心,才能行此挽回,這話也正應用在保羅對加拉太人身上。

  第二句話,由對別人轉向對自己,“引誘”:其名詞在4:14出現,由上句以陷入陷井,被罪抓住,本句自己被誘也可能同樣落入陷井中。因此在看他人失敗時,更當反觀自己,所以保羅用“注意自己”:觀望、直視、以探知真象般對待自己,免得自己內在肉體的蠱動被挑起。本禁止假設句,用過去式,表示禁止一個動作的開始,就是指試誘的動作不可以讓它發生,要極力防堵,必要時要逃避試誘的臨到,這對現今資訊傳播快速,情色被除罪化,美食被極度推崇的時代,要想保守自己免落入肉體的行為,惟有持續不斷的看自己,才能避免之。

  6:2    “重擔”:正面用法指力量、權勢,出現於林後4:17 帖前2:6,負面用法指痛苦、苦難、出現於太20:12 徒15:28 啟2:24和本處,此重擔是指格外加上的,而非指自身當盡的責任,因此彼此重擔去背負,就是一種愛的行動,愛人如已的行動。羅15:1"有大軍之能者,有責任去背負無大軍之能的軟弱者",意指原非自己的責任,現在卻視為自己當負的責任,就是愛的意義,因此本處雖用彼此重擔,未指明何人,但由上節的文意引至此,他更指向在對付肉體的引誘上,任何人都可能被抓住而有苦擔臨身,這原非必要的,但現已發生就當面對之,且是以群體之力去克服,而非單靠個人之力。在對付罪的攻擊,打的是團體戰,而非遊擊戰,是以基督身體的而非個別肢體去面對。

  “也如此”:在4:3“我們也這樣”,4:29“現今也照樣”,這是一句推理的用法,帶出未來式的實現,這並非表示是已經實現基督律法,而是它成為實現基督律法的開端。基督的律法在林前9:21“不是沒有神的律法,反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保羅指此律法是實現神救恩的律法,能拯救外邦人,也能拯救軟弱的人。因此,保羅的“基督律法”就是以愛為管道去實踐律法所應許的拯救,這個拯救在本處是針對落在過犯的信眾,透過教會中的彼此顧念而被拯救。信眾入門時藉基督的信心而蒙拯救脫離罪的權勢,當信眾在行走天路中,也同樣需教會以基督的律法再次挽回迷失者,從過犯中得以拯救恢復在正路上。

  “全然實現”:由“重覆”和“成全”組成,“成全”在5:14中就與律法相連,本字有加強成全的意思。靈肉爭戰的目的在於成全律法,而成全律法之路在於愛心和信心,本段落未用“愛”字,反在結束時提及“信心”。基督的律法不等同“愛”,新約經文並無基督的律法就是愛,這樣說法。在本節中所推理而出全然實現基督的律法,不只在強調愛,更在基於信眾的信心,才能使迷失者被拉回原路,4:10保羅的信心才是他相信教會是可以被挽回的,基於此信念他才付諸行動寫信給教會。同樣的推理在林前二11“除了那人的靈,誰知道那人的事?也如此,除了神的靈,也沒有人知道神的事”,在林前該處兩次使用相同的現在完成式“知道”,因此上下句的知道是完全相等,在本處保羅則上句用現在命令式,下句用未來直說式,所表達的類推法,在強調若是持續負擔,就會成全,相反的,如果中斷了,成全之事也沒有了。因此成全律法不是一次兩次的事,不是基督成全律法,我們就可以不用去成全律法,更不是基督成全律法,我們就坐享其成即可。就1-2節經文,若以命令句為分段,則此兩節是包含三個句子,1a,1b,2節三句話是相互補充,由對於某人的行動,到對於自己的省察,最終彼此間的互助,這完整循環模式,其結果才是全然實現基督的律法。

  “彼此的重擔要背負”,保羅在此用特殊的方式來表達相互關係,他不用“彼此要背負重擔”,而強調個人單方向的行動,就1-2節的經文這個強調重點是一致的,都是以剛強者如何幫助軟弱者的角度來論,正如羅十四章的用法。然而保羅的意思不光在此,由5:13“彼此服事”,則背負的行動好似單方面的,但是誰會落入陷阱呢?一定是別人,是初信者,是教會中的小子嗎?如此這句“彼此的重擔要背負”,更好的意思正如和合本所譯“各人的重擔要相互擔當”。保羅的用法正如摩西律法所教導的原則,五經中摩西在山上為以色列民和亞瑪力人(代表肉體)爭戰時,經上記著說,摩西的手發沉,此即重擔的動詞之意,那時戶珥和亞倫就扶著他的手,意同本節的背負彼此重擔。另在摩西律法中提到,若見弟兄的牛羊迷路,總要牽回交給弟兄,若見弟兄的牛、驢跌倒在路上,總要幫助他拉起來。(申22:1-4)。在約書中對仇敵的牛羊更是當如此行(出23:4-5)。人不知自己的牲畜何時走失或跌倒,正如人不知自己能否永不倒跌一樣,彼此服事、幫補才是實現律法公義的道路,雖則當先由自己做起。

  6:3-4    本段是補充上一段,而以“因為…然而…”,兩個不同的角度來說明。作者好似玩文字遊戲,兩節的第一個主動詞“以為”和“察驗”是相似詞卻意義不同。“自己”三次,“有人”、“各人”、“別人”各一次。四節的結構和二節相同,“應當持續…而這時,將…”也有推論用法。文章的對象,先由自己開始,再轉為各人,終於自己和別人的比較。三節的句型則用第一類條件句,表與事實相符的事情,和一節的第三類條件句相對映。

  6:3    本節希臘文是一文字的對稱相比,構成格言式,“有什麼”和“什麼都沒有”對比,“存有”的動詞用不定詞和分詞相對稱。英文欽定版譯為“因若有人以為他自己是什麼,當他什麼都沒有時,他欺騙他自己。”朱寶惠譯本為“其實無所有,人若自以為有,就是自欺了。”本節的用法和2:6上半句相同,"以為"對比"有名望者","有什麼"對比"是怎樣","什麼都沒有"對比"都沒有",因此要界定本節保羅到底在針對何事說的,可由2:6的內容對映出來。“自以為是什麼”,就是指自認自己是高過他人的,是重要人物,可以教導人,是剛強者,但是事實上他是名過其實,如同5:26好虛榮的。在二章中教會有名望者本當行出作為柱石角色,對抗奉割者,但是他們卻退縮了,失去神托付給他們的責任,對自己的工作沒有盡職,這是自欺的行為。因此6:3-4是針對教會領導份子發出的警語,他們若是屬靈人,就應當有實際作為來見證他們的職分,因此下節省察自己的工作,就可指教會長執當盡其職而言。

  本節比較林前3:18“誰也不要欺騙自己,若有人在你們中間自以為在這世代中有智慧,他就應當成為愚拙的,為要他成為智慧的”。由林前3:4-9保羅將眾神的工人都不算什麼,他們只不過神的工具,為建造教會而存在,故他推論出自以為有智慧者,應當愚拙,這和本節的推論相似。兩段經文所使用的比喻,都用了農作物收成的比喻,也都說察驗和誇口(林前3:13,21),兩者所要說明的內容是一致的,在教會中的運作,是如軍隊的運作,是為爭戰而存在,就無自誇可言。在爭戰中,每一位肢體都當發揮功能,證明其存在價值,若誇大其口,終必歸於無有,爭戰中也都考驗各人是否符合其職,否則自欺只會害人誤已。“欺騙”:由心思和欺騙組成,欺騙人心,由心所發生幻想的欺騙、新約僅此一次,另名詞出現在多1:10“欺哄人者”。保羅何以提此自欺的行為?人何以會把自己的心思導向歧途呢?在靈肉爭戰中,自己以為是有擔當的,了不起的,但在實戰時卻發現自己什麼也無法可恃,若非有同伴,人早就渝為罪奴。但是人卻是善忘的,當西線無戰事時,就自滿以為可以對抗肉體、罪惡,而高傲待人。保羅提此事是屬靈爭戰的常例,能幫助弟兄的人,未必能抵擋靈肉爭戰的苦惱。若果持續自欺,將陷入愚妄中,如那些拜慣偶像者一樣,良知就軟弱而污穢了。以賽亞44:18-20就是描寫這等自欺者的愚妄,同一棵樹一部分在火中燒,在炭火上烤餅,烤肉,剩下的卻作成偶像而叩拜之,他們是心中昏迷而偏邪。信眾本當在神國裡有清明的心思,然而實際上卻有很多信眾是自欺者,他們對真理無知,以致將真理擺在其眼前,仍然愚昧不能分辨,因為他們都犯了本節的事實。

  6:4    “察驗自己的行為”:察驗是指如火試金,以辨優劣真偽,然當其將受試驗之時,在試驗它的人而言,以為其物必大有可取者存在。因此,察驗自己的行為,就是在靈肉爭戰中,能顯出自已工作果效是有聖靈果實的。行為一詞是同律法的“行為”,原指工作果效。保羅不是在說察驗者的生活是“行為”即同“律法行為”,此犯了文意上的過度聯想。保羅用連接詞“然而”,是與前節相反的結果,若人能火煉出美善的行為,他確實是擁有可引以為榮之處,這個與前節所說的自欺是完全相反的。人的自以為和人的省察自己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省察自己不是為自誇,而是為在爭戰上裝備自己。

  察驗結果是有引以為榮之處,這是美好的,但僅限於自己而不是對他人,正如箴12:14“人因口所結的果子,必飽得美福,人手所作的,必報應於他”,這是律法公義原則。保羅提此律法原則,是針對各人的工作和行為來判別,每人都要經歷靈肉爭戰,也都按其成果得償報,但是擁有可誇是為自己而非對別人,意即自己擁有美善果效是為自己得救工夫而作的,不是為向他人誇耀,否則就不是聖靈所結的果實。“察驗自己”:也出現在林前11:28,林後13:5,前者用於逾越晚筵時,食用主的餅杯,有無不配地行為(意指對弟兄有無彼此眷顧),免得吃喝自己的罪。後者用於察驗自己所行的,是否符合使徒所教導的,免得使徒來到時,也帶來審判。因此這三個“察驗自己”,都與審判有關,人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無法為別人負任,這是保羅的意思,惟有察驗自己者,才能避免落入自欺的情況,也才是能去挽回弟兄者。

  6:5-6    本段保羅再進一步闡明爭戰時,如何分工合作,他先提分工,各人背負自己的擔子,再提合作,應當分享一切美善的事物。這兩者是相對的,也是相稱的,背負和分享成為爭戰時的戰術運用,再次以群體戰力的建立為描述重點。

  6:5    “背負屬自己的擔子”:擔子這詞有兩種用法,一指當盡的責任,如軍隊的行囊,船隻當承載的貨物,另一面他也可指一種沉重的負荷,如子宮裏的嬰兒對母體是負荷。本詞在舊約的使用也是兩方面,一是所交付任務,如利未人抬會幕的物品,是其責任,先知受神默示說預言,亦是先知的責任,另一是擔子、重擔,摩西以為管理百姓是重擔(申1:12),驢壓臥在重馱之下(出23:5)。保羅用這詞應是采用第一個含意,指當盡的職責,被交付的責任。和6:2的重擔比較,雖有學者以為這兩詞用法並無分別,但是就本段的文意,保羅使用不同用詞,使用的時機不同,對象不同,其目的也應不同。擔子雖然在福音書中指猶太傳統律法解釋所要求於人的,它成為重馱使人對於遵守律法,反造成負面效果,律法不彰,人心畏懼遠離律法。但在本處它反指按律法中人當行的本分,這是神交付律法時的要求,也是人對神立約之恩當有回報的責任。保羅不需詳述此擔子為何,它不是指屬人的家庭責任,也不是指今日工商社會中的公民責任,更非在論日常工作上的責任,由上下文路指明是屬靈的,對於神、教會的責任。整段經文都是在談論如何對付靈肉爭戰上軟弱的事,因此6:2等同6:6的分享是以合作的角度在說的,而本節卻是以6:1,4的注意自己和察驗自己的角度,針對每一個體當承擔的責任而論的。若果責任和分擔兩者混為一談,就不能明白爭戰的關鍵點,在於每人都當穿上軍裝,如保羅在以弗所書、腓立比書、帖撒羅尼迦前書所說的,而後再各按其職分工合作,正如保羅在林前、以弗所、所說各盡其職、建立基督身體。

  保羅在本段中不是在論生活救濟的事,雖然6:6是包含生活上所需的美善之物,他的焦點仍在靈肉相爭上,擔子或有不同,各人責任不可免,最終每一人都將在審判之日向神交賬,無論有無他人相挺、扶助,神仍按各人行為報應他,因此在此爭戰上保羅才再三回到個人當有的職責上,當人背起自己的擔子,才能再去背起別人的擔子。

  6:6     “分享”:這詞是希臘化的用詞,舊約無對映用詞,此為希臘社會公民共同參與市政所延伸出來的用語。它不能解為供給這完全與希臘用詞相違背之含意。在動詞的意義,有平分,得以有分,共同享用之意。保羅在此是以話語的受教者當主動去分享,而非施教者用美善的話去與受教者相交。“分享”是希臘文明中常用的,舉凡夫妻之間、商業行為、廟會、奧秘會等都用此字。舊約雖無此對映字詞,但在律法書中有相似含意,在守安息日的規定,都以此日是使牛驢歇息,奴婢、寄居者舒暢的時候,另在守各節期時,要與兒女、僕婢、利未人同歡樂,而每三年一次以十分之一分給利未人、寄居的、孤兒寡婦,得以飽足(申5:14,12:12,26:12)。保羅在本處特別針對受教與施教的關係,提出他的規矩,雖有學者難以從其他經文找到類似說法,而否認保羅在此處的用意,是針對施教者的財務分享,但是就本節文意最直接的認識不能排除有此含意。由(加6:1-5)的內容,我們已推論出被視為屬靈人,又能使違反律法者重新恢復正道上,又有可引以為榮的行為,這等人應是教會的領導份子。他們若果能注意自己,不淪為自欺者,反而省察自己、負起責任,這等人是有資格承受他人對他的敬重和分享。

  “話語的受教導者”:相似用法在(路1:4)“話語確實的受教導”,(林前14:19)“用我的心思說五句話語,以教導別人,強過用舌音說萬句話語。”可見行,在保羅所建立的教會中,以話語作教導的事是常態的,雖然在這裡未提全職服事的用詞,但按律法而言,與教導神律法的神職人員共同分享一切美物是理所當然。然而分享一事又如何與靈肉爭戰有關?保羅用“分享”這詞將兩種人結合在一起,正如他在《腓立比書》不斷重複這詞,表明教會和使徒的同工,在福音、生活供應、苦難等方面,他們都一同有分,成為在馬其頓美好的見證,因此保羅同樣對加拉太人有期許,教會內部的同工合作,才能在爭戰上站立得住。

  “美好的事物”:形容詞,另出現於(加6:10),其名詞在(加5:22)“好意”。本形容詞除(林前、彼後、約壹、約貳、猶大書,啟示錄)未出現之外——(猶、啟兩書另出現本字根的名詞和動詞),新約中其餘的各經卷都出現過此一美好用詞。在舊約中相對應的詞亦常被使用,其譯法多種,可指實際上、經濟上、物質上的好,也指抽象上、性質上的美好,更用在宗教上的善。在本處未特定屬那一層面上的,且以“一切”來指稱,故應包含上述所有的內含用意。

  6:7-10    前段經文以他人被陷入泥沼中的情況為起首,本段則以自身被誤導、受迷惑為起首,引用《民數記》十二探子回來報告所探查迦南地的情形,引起百姓紛亂、失信的事蹟,來討論靈肉相爭的另一層挑戰。

  (7-8)以三種對比“被誤導”和"被輕視“;"肉體”和“那靈”;“朽壞”和“永生”為主論。

  (9-10)以三種對映“美善”和“善”;“製作”和“力行”;“喪膽”和“鬆懈”為主論。

  經文的論述仍以個人的責任為主軸,不能以被迷惑為搪塞理由,所提出的第一個原因,是神律法的審判原則,第二個原因則是信新原則,而其結束時都提行善。

  6:7a    “別被誤導”:現在被動命令動詞,出現於(林前 6:9; 15:33; 雅 1:16)。若為過去被動假設動詞,出現在(路21:8)。本詞原指使飄蕩,般隻偏離航路,為希臘航海中的術語,後轉指引向錯誤、引入歧途,也喻指感到困惑、不知所措。在被動態中,指經由他人的迷惑、誤導。若指自欺,則出現在(約壹1:8),用主動詞接“自己”作受詞。然而大多數解經者都將此句話按諺語式解為“不要自欺”,而成關身語態,大多數的中文聖經釋本都犯了此錯誤。保羅的提醒是按加拉太人被奉割者所誤導,以致引入歧途為背景,再次要求不可落入此錯謬。信眾太容易聽信錯誤的信息,對於真理反而沒有辨識能力。耶穌擔憂門徒受迷惑,保羅也同樣擔憂外邦信徒被誤導,這似乎是小孩子的通病,教會未成熟時常犯的。

  “嗤之以鼻”:新約僅此一次,在舊約中相應詞“藐視”很常用,民 14:11; 申 31:20都指十二探子的事件。本字字根“鼻”,以鼻吐氣的動作,中外都視為輕慢、蔑視的行為。在十二探子回來報告時,群眾聽從十探子的惡信息,以致失去信心,正如本處受誤導一般,對神的應許嗤之以鼻;反之保羅切望信眾能聽保羅之言,如那二探子的信心之言,不看肉體而專注在神的應許,憑信堅持以面對亞衲人的民強城固,必能克服得勝。靈肉之戰,不論是畏戰而逃如加拉太中要去受割者,或是願聽保羅之言,不以肉體為憑靠,都不會平息爭戰,保羅在此鼓勵教會不如坦然面對爭戰,不要受迷而逃,神先前既已召喚施恩,就不當藐視祂的作為。在曠野的以色列人因此次藐視神,都倒斃在途中,未能得入應許之地,保羅此處用法如同(林前10章)以古事為鑑戒,人企圖躲避神的律法,從未能得逞,以下經文即再論述之。

 

(6:7b-9a)本段經文亦成上下對比結構:

(7b):人撒種什麼,也將收成什麼。(第一類條件句:與事實相符)

(8a):為自己肉體撒種者,將從肉體收朽壞。

(8b):為那靈撒種者,將從那靈收永生。

(9a)當我們行善時,總不可灰心。(禁止假設句:現在式,禁止一個已經開始並進行中的動作)

 

  (8)節的“就是”是接續(7b)的主題而重複詳說,(8)的“因為”對比(9a)的“然而”,一個是通例,另一個則是針對教會的勉勵。所以保羅在本段的目的,不是只在述說一個審判原則,而更要從此原則中,成為對教會的期勉。既明白撒種和收獲的道理,就更當堅持行善撒好種,因行善是靈肉之爭,能行善是順從靈,反之肉體禁止人行善!此“善”‘和(10)節的“美好”都是以律法審查為準則,故此“行善”即“行律法”之意。

 

  6:7b    “撒種”和“栽種”此兩種農業行為是聖經常用的比喻法。“撒種”在新約的八卷經文中出現,“栽種”則只出現在四卷經文中(太,可,路,林前)。“撒種”的用法更強調其收成的結果,故“收成”一詞也與“撒種”同出現在八卷經文中。舊約中兩詞併用的比喻出現於(伯 4:8; 詩 126:5; 箴22:8; 傳11:4; 耶12:13; 何8:7; 10:12-13; 彌 6:15)。本節是在解釋上一句對神輕慢者的結果,而與(6)節的內容並無真接關聯。保羅看重的是人對神的態度為何,當人以什麼態度面對神,也會什麼態度面對神的工人,不是說對工人慷慨捐輸,就必然收成美善,而在於對神的應許有無信心堅持,則才會正確與神的工人分享,否則是與假弟兄分享。

  就撒種和收成兩者之間是否為必然結果,新舊約聖經使用上都有兩種方式:一是撒和收是對等的,如本處;一是撒和收是不對等的,如耶穌的撒種比喻。在不對等的說法中,都與人違背神心意有關,而在對等的說法中,則以神公義審判有關。摩西五經中雖無此比喻用法,但由先知書和聖卷的使用,可知他們是引用律法原則作延伸解釋;保羅是先知,他也同樣引用之。

 

  6:8    另直譯為“那撒入自己肉體者,出自肉體,將收成朽壞;然而那撒入那靈者出自那靈,將收成永生。”經文重點在於撒入何種範疇中,不在於種子的問題。此如同耶穌撒種的比喻(太13; 可4; 路8)章,問題出在田地的性質。自己的肉體即行割禮的行為,是失去信心,受迷惑聽從惡信息的行為。

  “朽壞”:原指衰敗、毀滅,亦指死亡,轉指道德上的敗壞、邪惡。保羅在此是指何種含意,由上下對比,它和永生相對,應着重於神國的福分而言。本節經文就成為否定一信得永生的說法,也非只是一種道德勸說的論述。比較耶穌的比喻,撒入好土的,等同於撒入那靈的,就是能敵擋惡者吞食,有信心立下深根,排除肉體慾望、世上思慮、錢財迷惑的人,才是收成永生的人。在末日審判中,是行為論,而非內心論!有信心無行為,等同於惡意犯罪,人不能為自己行為脫罪,贖罪價已沒有了。

  比較5:2-6“靈”與“割”的對立,本段落則為“靈”與"肉"的對立,保羅藉此再次將“割禮就是肉體行為”這一點特別強調出來。在靈肉爭戰上,聽從奉割者的要求而工作的行為,就是為自己肉體撒種,是受迷惑以致輕慢神的應許。

  “永生”:新約四十三次,但保羅書信只出現十次,其中四次在羅馬書。就認識論而言,(約17:3)“認識祢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祢所差遣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另參(約壹5:20)。就時間論而言,它是永世的生命,表達長遠不間斷的時間,這是新約最常使用的。就應許而言,永生即神的道(提前6:12; 多1:2)。

 

  6:9a    “行善總不可灰心”:“灰心”字根“惡的”,與“善”相反。相似用法在帖後 3:13。“灰心”指“困苦不堪、萎靡不振,轉指喪膽、絕望”。《活泉解經》譯為“行善時,不要向惡屈服”。然而由下節經文,保羅是在指堅持行善之意,譯為“灰心”較符合上下文意。

  “製作那善事”(原文直譯)和下節“成就那好事”,由(羅2:6-13)行善者即行律法者,才是被稱義者。人被造本當行善,遵行神所交付的命令,是罪讓人偏離這條行善之路,現既由基督贖回者,更當按未被罪轄制的狀態,不當再受肉體私慾迷惑而聽從去行惡,反當順從聖靈治死肉體,致力行善,遵守神的誡命,不可灰心和鬆懈,這才是保羅期許教會的。由(加6:9-10)和(加5:13-15)比較,都在論實行律法的方法,一則以愛,一則以善相對待。

 

  6:9b-10    最後保羅強調時候或時機。行善的時候或機會不是時常有的,這表示對眾人或對弟兄行善事,是需要在最合適的時機,以最合適的方式來行出符合律法美善的事。

  “在屬自己的時候”(原文直譯):參(提前2:6; 6:15; 多1:3),若指“時機”,可譯為“適當的時候”,若指“最終成就”,則可譯為“到了它自己的時候”。本句話是在解釋為何行善事不可灰心,對於要成就神所定的美善應許而言,時候並不是久遠的,好似永無達成之日;而是必有收成之時來臨。所以當不鬆懈時、在我們不可預期之時,它就成就了。“鬆懈”:原指“鬆脫、釋放、解除,用於弓弦鬆弛。被動態則指“疲倦、變虛弱”之意。新約只以被動態出現,(太9:35; 15:32; 可8:3)指“困乏”,(來12:3,5)和本處則指“鬆懈、疲倦”之意。

  就現代術語,可指繃緊神經、專注於行善之事。由此可知,行善不是隨手可得、容易作成之事。保羅將它列在靈肉爭戰之下,要去對弟兄和眾人行善絕非易事。在(來 12:3-5)中,作者將與罪惡相爭之事和被主管教之事,都要求不可鬆弛待之,和本處保羅的用意有異曲同工之處。都是一種爭戰,不論是在自己裡面善惡交戰,或在教會中對惡者的抵擋,不鬆懈是必然條件。

 

  6:10    保羅在此以重複詞“所以”兩個作為總結,可指(加6:7-10)的段落,也可指(加6:1-10)的論述。

  “成就”:此詞是“行為(工作)”的動詞,指作工以產生果效,在此為現在關身假設語氣,故可譯為“讓我們持續致力成就那好事”。(羅2:10)“行出那美善的人”,(徒 10:35)“那敬畏祂,行出公義者,都是祂所接納的”。成就善事和行出公義(合乎律法),此為使徒共同的體認,為神所悅納之事。  

  “眾人”和“信心的家人”:當保羅在比較信主的弟兄和外人時,在其他經卷也有同樣類似用法。“眾人”:若無特定對象,就按上下文意而斷,就(加2:14)是指在安提阿教會眾弟兄而言,但在本處,它與“信心的家人”比較,它應指教外的人。“信心的家人”:新約僅此一次,保羅用此詞,應與(加6:16)“神的以色列人”相關,他故意指出猶太和外邦信眾是一家人,是按信心和靈連結的。“信心的家人”一詞不只在指有相同信仰者,更在強調是因信而成家人,而非按肉體成家人的對比,此又重回本書信的主題。“更要這樣”:這字是“非常地、極度地”的最高級用法,含有“等別地、主要地”含意。因此行善對象分等級,是按律法原則而行的。律法將家人、親屬、同族人、寄居者、外族人逐一分級,愛的力量是逐步往外擴散,正如(帖前3:10)“彼此相愛和對眾人的愛”。行善先由內再向外,是聖經一貫原則,對外人的行善更需謹慎,需有智慧的付出,免得反而被人利用這善去行惡。

 

 

【經文】

 

6:11 請看!用何等大的字呢?藉由我親手寫給你們的。

6:12 無論是誰企圖在肉體上粉飾外貌,這種人不斷地勉強你們去受割,僅僅為要對於基督的十字架,他們可以不受逼迫。

6:13 因為這些受割者自己也不持續關注護衞律法,反是企圖使你們去受割,為要在你們的肉體上,他們可以誇口。

6:14 然而誇口(別的),但願它不發生在我身上,除非在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字架上,經中基督,對我而言,世界早已被釘十字架了,對於世界而言我也如此。

6:15 因為既不是割禮是什麼,也不是未受割禮是什麼,惟有全新的創造(才是)。

6:16 且無論是誰,將依這個準則循序而行的,願平安加給他們,和憐憫,也加給神的以色列民身上。

6:17 剩下的時光裡,不再讓任何對我造成苦惱,因為我在我的身體裡持續背負耶穌的那些烙印。

6:18 願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恩典,與你們的靈同在,弟兄們!阿們。

 

  本段結構亦為上下對稱平行結構,帶出中心論點(加6:14),而(加6:18)問安語,則為全卷劃下句點,簡短卻明確的禱詞,與全卷保羅和加拉太教會的關係相符。

 

  6:11 保羅手寫的文字

    6:12 無論是誰……為要免受逼迫

      6:13 因為也不是……反是……

        6:14 對我,世界已被釘十架,對世界,我也被釘十架。

      6:15 因為也不是……也不是……反是……

    6:16 無論是誰……願平安、憐憫加給……

  6:17 保羅身上的烙印

 

  經文結構如此完整對稱,如同詩體般,主要的動詞和名詞,除割禮外,都出現兩次:企圖(12, 13)、肉體(12, 13),十字架(12,14)、誇口(13, 14)、世界(14 兩次)。

  十字架和釘十字架,名詞和動詞在加拉太書各出現三次,但在本段落中集中出現三次,作為文章結語的中心論述,此十字架是相對於人的肉體,而割禮是在肉體上粉飾外貌以誇口,釘十字架就是將肉體釘死,才帶出全新的創造,沒有十字架就沒有新人,也沒有神的以色列民。

  保羅在本段用詞的使用,是依據(利21:16-24)祭司身體有殘疾者,不得進殿事奉的背景下,他自己身有殘缺、眼疾、腰駝、腳瘸,是古代教父對保羅的描述,卻成為神所使用的使徒,反襯那些奉割者在肉體上着墨、裝飾,卻成為攪擾者,仍活在舊的創造裡。

 

  6:11    對照(加4:13)保羅身體有殘疾,他故意在本節中以特大的文字做記號,證顯他自身肉體的不健全。由(林後10:10)保羅的書信嚴厲、強硬有力,但是其貌不揚,體弱多病。因此有以為按保羅自述(林後11:23-27)所受創傷,他不可能在身體上完好健壯。字體的大當然有提醒、強調的作用,作為文章結束的使用,使受信者更加注意他所要作的總結內容。然而和下節在肉體上使之體面、好看作比較,它更凸顯保羅的眼疾手殘的含意。

  “何等的大呢”:字根為“多麼大、多麼強”,出現在(西2:1; 雅3:5)。本字為疑問代名詞,作為感嘆詞用,如(來7:4)。他在本節提及他的手,在(17)節提及他身體上的烙記,就祭司服事的律法規定,保羅確實不能在聖殿供職,但現在神卻使用他在基督的殿,即那屬靈的殿中事奉神,其因由在(14)節。本節的用法,在(帖後 3:17; 門 1:19)出現,都有作記號的意思。“寫”和“文字”是同字根,一為動詞;一為名詞,此重覆用法在(路6:6-7; 23:38; 約5:46-47),都指書寫文書而言。雖然“文字”一詞和(羅 2:27,29)“儀文”,(林後3:6,7)“字句”同一詞,但是在本處文意不是與聖靈作比較,反而是與肉體相比較;保羅的書信是見證,肉體割禮不是見證。

 

  6:12-13    同樣格式“企圖……為要……”重複語法,對映出粉飾肉體和以肉體誇口是同義詞。

  “粉飾外貌”:新約僅次一次,由“美好”和“外貌”組成,意指使外表好看、體面。古今中外對於只求表面上的美好,都予以貶低,追求外貌屬虛浮的行為。同樣,在針對女子的外貌裝飾上,(提前2:9;3:3)保羅和彼得的觀點一致。保羅將奉割者在律法行為上的實行,視為如女子般地裝飾自己,好似在誇耀自己的浮華美麗,但事實上卻是在引誘男人犯罪。

  “勉強”:有兩方面的用法,一指逼迫、強迫;另一指證明……必然如此。因此奉割者一方面是奴役人的,使外邦信眾以受割為受奴役的記號;另一方面他們也以受割是向神證明他們是神的子民,必須做成此事來引誘外邦信眾。在面對外邦信眾時,必然以粉飾之女的面態去引誘,但是實際上他們如淫亂之婦鈎引人犯罪,使人服在罪中受奴,保羅此言如(箴7:7-23)。

  下句話“不受逼迫”,重回(加5:11)的內容。在此觸及兩種不同的思維:

  一、奉割派可說是教會中的妥協派,他們以為若教會推行割禮,將和猶太人的觀點符合,就不會承受猶太人的反對和逼迫。他們的理由也很充足,割禮是摩西律法明文規定的,若在肉身上和猶太人相同,就不會被猶太人所排斥。

  二、但是保羅代表教會中的保守派,認為要成為選民不在於肉身上的記號,而在於聖靈裡的合一,若偏離此真理,就失去選民的意義。因此,且僅為追求屬肉的合一而放棄神啟示的真理,是違背神選召外邦信眾的見證目的,因而雖被猶太人排擠、逼迫,也以為配得的。

  雖然這兩種分別,在今日基督門下亦為人所知,且多自認學得保羅的堅信,進而排斥一切與自己所認知的道理,才有今日藉由不斷定他人為異端的信條,而凝聚成今日的三一神教。起初外邦教會是受逼者,但日後外邦教會成為逼迫者,不只針對猶太人,凡一切與它不同教條者,都極端殘酷排擠、壓迫。因此,今日針對保羅在本段落的理解和應用,就不當只按本節含意而行。由(13)節的說明才是要點,保羅界定奉割者是不遵守律法的。

  “關注護衞”:本字原指“警衞人員警醒不眠地看守”,轉指“維護、遵守”。此詞和律法書中要求選民“極力護衞看守律法”的用語,是相同意義。本節和(羅2:26)都共同用這詞,指遵守律法的含意,這兩節經文也是今日反律法主義的解經者必然忽視的,至多他們以為就是要遵守律法也無人能全守律法,以偏概全地否認聖經明文啟示。何者才是保羅所定罪為奉割者呢?就是不遵守律法者!這等人最喜悅他人和自己一樣,以肉體為誇口,而非以聖靈內在的割除為榮耀,因為他們全然否認律法,就認為不需要再遵守律法,也就以為日後不需受律法審判。

  比較(羅2:26-27),對於強求字句律法者,就是不遵守律法,因他們不願來到基督這裡,由(加3:23)被圈在律法之下,是為等候那真實者來到,但若只停留在等候,就失去律法教導的目標——基督。律法本有教導之意,但若僅注重字面意,而失去聖靈啟迪,他便不是在遵守律法,而是自義。文士法利賽人進到施洗約翰面前,是由於約翰有從神來的啟示,否則真心悔改又何必來到約但河?因而他們接受約翰教導、悔改、行出律法的義和愛,證顯他們的悔改是真實的。如今約翰已進到耶穌基督面前,也同是因為耶穌擁有從神來之更大、更明確的啟示和目標。約翰的悔改、愛,是預備接受耶穌更完整拯救之路——十字架拾己之路——只有走在這條路上,才有可能去全守律法,成為像神一樣的完全(太5:48)。現在受割者將律法諸行為當成目標,而失去達到目標的條件——信心——他們既沒有信心去持守神的話,也就沒有信心去關注護衞律法。

  “在你們的肉體上去誇口”:參(林前1:29)“一切的肉體在神面前不能誇口”,(林後 11;18)“既有許多人按着肉體誇口,我也將自誇”,(腓3:3)“我們是受割者,就是藉着神的靈敬拜事奉,並且在基督耶穌裡誇口,而不信靠肉體者”。經文比對可知,在肉體誇口就等同以受割為誇口,他們因律法規定而按律法行為去受割,這等人被保羅評定為不遵守律法,由此更可證明“有律法的行為,不等同於遵守律法/行律法”。保羅在此處延續前面的說法,他不在強調運用肉體的力量去遵守律法的觀點,而在於強調肉體本身就成為奉割者所誇口的,參見(加5:16-26)。要對抗之,只有藉着靈、順從靈,且保羅再提另一對抗利器——十字架。

 

  6:14    “在耶穌基督的十字加上誇口”:相關含意應參酌(林前1-2)章的說法,除此之外,新約未有相似說法。在《哥林多前書》中,十字架和肉體的智慧、能力相比;在本卷中,十字架和肉體的割禮相比。十字架和割陽皮有非常相似之處,都是藉由刀劍鍥入身體,一則代表身體的死亡,一則在屬靈含意上也是代表肉體的死亡。前者是羞辱的記號,後者是蒙恩的記號。十字架是外邦不信者強加上去的,割禮是神要求選民的。若按猶太傳統教導,兩者是天和地的差別,但按使徒們的解釋,卻是推翻傳統教導,扭轉彼此的意義——肉體的割成為屬地的,是人的私意;反而十字架成為屬靈的。並非猶太人都忽視永生,而單注重今生,但是在如何持守律法旳觀點上,猶太人以擁抱肉體所能達成的為寶貴,因此他們強調個人責任,和外在規範的一致性。反觀自耶穌承續施洗約翰,直到眾使徒的見證,對於持守律法最大阻礙不是外來的,而是自身的問題。肉體本身並無可誇耀,惟有憑信心順從聖靈的教導和幫助,視今生所有不過是為永生所預備的,因此走上十字架的道路已成為每位尋求永生者所必然要經歷的。若果在今生仍得肉體諸般成就,在財富、情感、名望等事上得着滿足,這人不是在走十字架的路,而是在走奉割者的路。他們沒有逼迫,也沒有十字架的難題!保羅在本節下半句,讀者們都朗朗上口,然而知易行難,有太多捨不得的事物,上不了十字架。考究保羅一身,由富家子弟,顯赫出身,名門之後,少年得志,直到為基督而撇棄今世人們看為珍貴的。他失去屬肉家庭而建立屬靈家庭,他無男女之情而轉托在工人和教會之熱情,他亦失去肉體的健康、平順生活,卻贏得神國度的獎賞。他與這世代的秩序——“世界”一詞的希臘文原意。——完全脫軌,走在另一條常人不願走的路,卻是在主基督所說的窄路上了。

  就文章結構而言,本節突然轉到保羅自身的見證,將他自己和奉割者併排比較,使讀者重回(加4:12-20)的內容;再者,十字架的問題也重回(加3:1-5)的內容;而就本段(加6:11-17)的內容,在(11, 14, 17)節,文章的前、中、後三次都以“我”為主詞,這樣的安排,更可凸顯作者的意圖。在他要作結束的論證時,將整個辯論主題兩大段(加3:1-4:7)以及(加4:8-6:10),藉由本小段的中心點作為教導。保羅自己就是福音的執行者,也就是效法基督的典範。外邦信眾無法見到基督耶穌,但是藉由使徒保羅,他們可以看見另一個活的基督,在他們眼前持續為神作見證。

 

  6:15    上半句是和(加5:6)的句型相同,則“新的創造”等同於“運行愛的信心”——“創造”為名詞陰性,不是陽性,所以是指創造的事物,而非創造的人)。保羅並不是在說“結果”,意思不是如《和合本》所譯“新造的人”,而是在說“過程”,即如何走在十字架的路上,如何持守律法的方法——就在於“新的創造”這一方式。就文章而言,(15)節是 接續(13)節的“因為”,繼續說明為基督的十字架受逼迫時的反應為何。(13)節指出奉割者閃避受逼迫,是因他們不遵守律法;(14)節插入保羅自身的見證——他已為基督 受逼迫,是已釘在十字架上;(15)節他再指出,能為基督的十字架承受逼迫,不在乎有否受割,而在乎新的創造。

  “新的創造”:出現在(林後5:17),而“創造新人”則在(弗2:15; 4:24)。後者在強調透過基督所達成的結果,是與舊人、亞當作對比,成為神的形像代言人。但是比較(林後5章)和《加拉太書》本處的經文,可發現都在強調如何與基督聯結、合一,而非已因基督而成就的事。由(林後5:17)最後一個動詞更可證明此事:“他們早已成為新的”,此為現在完成主動詞,表明新的創造由過去到現在都是存在的動作,是這些人主動去成就的,因此新的創造不在強調基督去創造,而是“在基督裡的人在創造”。因此我們可以明白,基督造出新人,而新人在基督的創造原則下,他們持續去創造一個符合神形像的自己,這個創造就是和基督的創造有相同的模式——透過運行愛的信心。明白此種創造的信眾,不會將基督等同於父神來看待,因為創造的出發點都由父神而來,基督是神所創造的首位,基督再按照神的創造,去創造新人,而新人再按照基督的創造,去創造出基督的其他弟兄們。在這過程中,肉體被排除在外,因而肉體上的割禮也與新的創造無關。

  “創造”:名詞陰性,故可指創造的事、創造的動作,也可指創造的物、生靈、萬物、世界、宇宙。由下節“藉由此準則而循序行動”,保羅自己已解釋此創造是一個行動,而非結果、結束。“創造”即同“救贖”,在摩西五經中不斷被重述。神的創造和救贖,在新約中從基督身上也都被印證了,但是只有神才被冠上造物主的稱號(彼前4;19),“所以那按着信實創造的神之旨意受苦難者,讓他們在善行中交託他們的生命”。彼得的觀點和保羅是相符的,在十字架的苦難上,只有連接上這位創造者,而成為新創造,生命的付出就成為有價值的。

 

  6:16    “準則”:原指界限、範圍,是由棍、線板、量尺所引申而來的意思,而後被使用專指規定之章程,及正式之報告等事而言。前者的意思在(林後10:13,15.16)使用之,而後者則為本處的含意——(林後10)章亦有隱含後者之意。“依此準則循序而行的”,由(加5:15)相同用法,亦可譯為“與此準則同行的”,此準則即那靈,也就是新創造,也就是運行愛的信心,這些用法互相補充說明一個遵行律法的人,他與肉體的行為、工作果效,絕然無關!這等人是與12節在肉體上粉飾者是相對的,因此保羅在用詞上故意使用相似卻意義不同的詞,來表達他們之間的區別。

  下半句將平安和憐憫併用,成為祝福詞,此方式也出現在(提前1:2; 提後1:2; 約貳 1:3; 猶1:2)四處經文,但是這四處經文都是問安詞,保羅卻將它使用在本處,而未使用於對加拉太人的問安上。在(加1:3)的問安和本處的用法比較,保羅對於能按其教導準則而行的人,有更大的祝福。

  “憐憫”:這希臘詞是《七十士譯本LXX》翻譯舊約希伯來文“堅愛”的字,就希臘詞的含意,是指對他人處境的同情,感同身受的意思。就希伯來語的含意,則由同情再延伸到因為立約關係而對其施行拯救的意思。因此,平安和憐憫都是針對處在受苦難者所需要的,他們為神的道承受世人、撒但、猶太宗教、羅馬政權所建構的逼害網絡轄制之下,從神而來的平安和憐愛是最大安慰。

  “神的以色列民”:就新約中單單用“以色列”這詞出現,都是特指猶太人而言,並不包括外邦眾民,不論是屬肉或屬靈的含意,都是如此。外邦人不被稱為以色列人,聖經也無屬靈以色列人的用語。就本節而言,外邦人是和神的以色列民分屬兩個團體,以連接詞“和”作為祝福的對象的擴展。希臘文連接詞“和”,基本上是將兩個不同節個體併列,但是又不是完全等同的意思,或有相互輔助說明的含意。如“掃羅又名保羅”,此兩名字是不同的,但又指相同一位人稱,故對連接詞的含意要按文路來決定,不能以此詞即“就是”而解之,否則就強加文意在經文未強調的事上。就本節“他們”是指接受書信的外邦信眾,按新創造的原則而行的人,“神的以色列人”則指猶太信徒。然而就保羅使用全聖經僅此一次的方式,神的以色列人和信心的家人,這兩個獨特的用法,保羅應在強調,惟有憑信行愛者,才是神家的人,而非在肉體相同而成一家人。尤其是猶太人,神不是以他們受割、有律法行為就視之為以色列人。根據(羅9-11)章,保羅的論證,只有信心的猶太人才是神的以色列民,因此在本書信結束前,他再次強調這一論點,事實上是給外邦信眾的一個警示,若要在肉體上成為猶太人,在神來看他們不是真以色列人。

 

  6:17    “剩下的時光裡”:字根為剩餘的、其他的。在本處帶定冠詞的副詞用法,指剩下的那些時光、從今以後。另出現在(弗6:10)。

  “不要讓任何人導致我困擾”。“困擾”:名詞,其動詞在(加4:11)“勞苦”。此字指苦惱、打擊、疲倦等意。該詞與(加1:7; 5:10)的“攪擾”一詞的含意不同。“導致困擾”出現於(太26:10; 可14:6; 路11:7; 18:5)等四處,都指使人難為、困煩之意。

  這些傳假神道者,去攪擾教會,造成教會紛亂,在保羅眼中等同是製造對他的打擊,這是因他視教會如自己的兒女。教會發生問題,就是工人的責任,在保羅寫給哥林多教會的書信《哥林多後書》中,有許多用詞和《加拉太書》相同,可以說都是受奉割者的混亂所導致的。比較兩書的語氣,在《哥林多後書》有更多的急切,而在《加拉太書》中,反而保羅是冷靜對待。困擾似乎已造成,因為加拉太人中已有人去受割了,因此他只能期望不再受這等人困擾,他為基督所承受的勞苦、逼迫,已成了他的記號,此記號已烙在他身上了,沒有人能再次去烙記了。

  “耶穌的烙印”:新約僅此一次,《司徒雷登字典》解釋此用詞說:按古代的官兵和奴隸,多有標印於其面部或手上,以表明兵屬何長官、奴屬何主人。當時亦有罪犯用此印記,表明所犯何罪。又有自願烙印者,表明對於神明犧牲己身,以祈得神之護佑。保羅引用此字是何用意?有以為係基督之奴僕與罪犯,然而觀本章節上下文意並不相合,或者保羅用此假神道之俗例,藉烙印之譬喻,以示其已獻身於基督,作為其為基督所受勞苦之證據,亦即為基督衞護之印記,故他人毋再相擾害,不然本節所用之“因為”其文意便不通達了。故此,耶穌的烙印即基督的十字架,保羅已將此十字架作為他為主勞苦的憑證,這個證據已公開宣示了,如(加3:1)基督的十字架,他人不能再困擾他了,保羅自己的見證已擺上,這事實無人能推翻。

  加拉太人受迷惑,基督的十字架被公告周知之事,仍會被遮掩,是因他們失去神話語的真信心;保羅最後引用自己的見證,重回(加1)章他自己的經歷見證,以此凸顯受迷惑者的無知和跌倒,是何等讓人嘆息!

 

  6:18    本結束語相同於(門1:25),而“恩典和受信者的靈同在”,亦於(提後 4:22)被提及。比較(加1:3; 6:16,18)此三節經文,保羅的結束祝福詞有其特別用意。平安和恩典原先是一併提及的,在(加6;16)中,平安和憐愛結合,而給了按準則而行的人,在最後句尾中,只有“恩典和受信者的靈同在”。在《加拉太書》中,僅有6章,共149節經文,但肉體和靈各出現了18次,此為新約聖經最為獨特的對比法,故而結尾語將受信者的靈提出,是再次將靈肉的對比教導作為總結。

 

  加拉太書的辯論主題是:何者才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成為後裔的條件為何?然而保羅繼此主題所要教導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才是決定這一切果效的?雖然信心很重要,也出現22次,但是聖靈論才是中心。神差遣基督成為救恩的完成者,但是將救恩套用在信眾的身上,使之發功效的,是神所差的聖靈(加 4:4,6)。這兩種差遣所代表的兩個特徵——“信”和“靈”。

  在(加3:11)“出於信心而活着”,在(加5:25)“藉此靈而活着”,它們共同成為今日信眾活在基督裡的兩種必然條件。如何活,在2:14,19,20; 3:11,12; 5:25六節經文中,總共出現九次,這告訴了讀者——以生命更新的角度,在聖靈裡活着。尤其在(加 4:6)“兒子的靈進到我們裡面”,才是救恩成全信眾的中心點,信眾才得以成為基督在今世活着的模樣,效法基督的生活,使律法也成全在信眾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