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Lev 15)漏症律法

利十五章:

壹 緒論

    解經之依據、背景、文學結構(體裁用詞)、并經文的神學教訓,都成為正確解釋,或歪曲謬解的關鑑,要排除學派、傳統、及個人經歷、偏差、成見等因素,還要依靠聖靈作隨時的指示、教導,不可依靠自己和肉體的智慧、聰明,尤其是在異教、外邦之文化思潮影響下之異端、風尚,更要慎思明辦,免除同流合污之危險。

    因此底下幾點意見,作為潔淨律最後的一章生殖/性事律法之漏症,是與異教之豐年祭典崇拜相結合,即生殖、豐年崇拜所特有的飲食男女之混亂不潔有關。

    一、解釋男女性事潔淨律,應回到創二章下,雅威神所設立的婚約,於原初創造時,在未犯罪前之時代,是與在犯罪後之婚姻性事之時代,有天壤之別。創二章下乃是創造之最終目的,故放在最後面,正如男女性事潔淨律(十五章),被編排在潔淨律(十一~十五)之最後,是有同樣的旨趣。解此章經文,不能混淆犯罪前之婚事(是神聖而又美好、蒙福的),與犯罪後不敢見神面,遭咒詛、被逐出樂園之區別。強把未犯罪前之無罪、無死的時候,硬套入已犯罪後,受咒詛、驅逐、與死臨世之時代,正如瞎子摸象。使徒保羅在(羅5:12-15)說到:罪與死既已入世,“因此”〈和合本的“因為”,但原文較忠實的譯文是:“在此情況下”或“因此”。這個「此」字,是指上一句的罪與死入世,而下一句的眾人犯了罪,是其影響或結果。〉,眾人在亞當裡都犯了罪,成為罪人,也就都死了。在這種罪與死作王的情況下,人類之生殖性事,由神之賜福變成災禍,因此,災病、死亡之痛苦不斷,正如戰爭四起之蛇與女人後裔(種子)之戰事(3:14-15),女人生產之苦楚加重,被男人掌控不自由之情況(3:16),以及男人在地之手咒詛下勞苦一生,結果仍然無望,無力以回天,死亡等候每一個人(3:17-19)。因此,(4:1-2)之男女同房所生的兒女,是肉體所生〈約3:6是肉體〉,這肉體是在罪權下〈羅7:14〉,在死亡陰影中長大,亦是痛苦〈羅7:24〉、煩忙、卻凡事虛空,在日光之下,盡是虛空、捕風〈傳1:2–11〉。這是潔淨律產生的背景,我們依此背景來解釋此章。

    二、依(利18:3-5, 30; 20:22-23)中所指示的,“去異教(埃及化、迦南化)化”的目的,我們來解釋此潔淨:就埃及人、迦南人的生殖崇拜,乃是把性事當做在神明面前,敬拜事奉的表現方式。埃及之女祭司、迦南的女神亞斯他錄、希臘之愛神崇拜等等,無不如此。他們把污穢的性交崇拜,視為神聖莊嚴等事,透過儀式、男女混交,在酒色、歌舞中。(若依今日之青少年之縱情歌舞會中,亦是另一種偶像崇拜。)。因為偶像崇拜,總是含帶污穢、淫亂和貪婪、邪蕩〈弗5:1–6〉及其他邪術法術等等在內,皆屬於肉體的諸作為〈加5:19–21〉。此與使徒保羅、使徒彼得,在使徒議決文中所定的規條(徒15:19, 29)的理由是一致的。同樣,在進入迦南地後,選民勢必面臨當地的千百年風俗,正如今日的教會一樣,逐漸“本色化”或大部份俗化,其來有自阿!外邦教會並不比猶太教會在本質上特別聰明、謹慎。(利12:4)之“禁摸聖物,禁入聖所”與十五章結語:“你們要隔開以色列眾子,從他們的污穢中,並且他們不死於他們的污穢,〈死〉於他們污染那在他們中間的、我的帳幕。”雷同。原來神的帳幕、聖所是不容像異教崇拜那樣,受到污染的,因為神是聖別的,神的選民也當是聖別。,因為神救贖他出埃及,要重現神造人的目的:顯出神的榮耀和形像來。外邦人早已不把此等神形像/榮耀當做榮耀〈羅1:21〉,故為死人劃身、剃光頭、剃鬍鬚〈申14:1–2〉,女人則忘記何為貞潔、品行為何物。他們一同污穢「此身體」在(羅1:19-31)中,已道盡了這種不虔不義之事。選民被擄,乃因敬拜異教爬物、走獸,吃豬肉和蒼鼠並可憎之物〈賽65:3–4;66:17〉,與行經病弱女人同房(結8:10, 18:6, 利18:19, 20:18)。

    三、依利未記之紋章結構分析之:

(一)利未記之編輯分三大部分:一~十章:以祭司為主體,亞倫子孫之在衣食住行上事奉,與獻祭有關,第十章: 以二子干犯受罰死亡為結束;十一~廿章:以民為主體(不排除祭司),與一~十章區別,強調民在衣食住行上之分別事奉。故十一章食物律不記罰則,但是在此段中嚴重性逐次加強:如(12-15, 18, 20)章,皆與女人有關,18章不提罰則,但以涵蓋性之“剪除”逐次加重,20章重複18章許多且更加嚴格,由日常生活中之不聽從,最後(20:22-24, 25-26, 27)如迦南七族被滅之因,乃行十八章至二十章之惡俗。十六、十七章與敬拜贖罪有關¸仍然以逐次加強之筆調強調此罰則(17:9, 10, 14, 16)。故十五章乃是源於十二章之生育律。12:5之血源與(18:18, 20:28)有關。十八章與女人有關。「露」字不用十五章之「躺臥」,其意指“征服俘虜,扒光衣服羞辱之”,廿章又重複強調一次。此種由輕至重,說不聽則逐出。如申典之罰則,由輕而重,最後時候亡國被擄(廿八章,參利廿六章)。

(二)此章之位置,落在十二~十五章之最後一章,男女性事律,與另一段十六~廿章之最後一章(廿章)亦側重在男女性事上。此章性事重在潔淨與不潔淨及潔法,廿章之性事,重在聖別及剪除自聖地。

(三)本章之結構分析,是A-A’, B-B’,首尾對稱式

A’. 男人當有漏(2-7)當吐(8-12),當潔淨了(13-15)計七天,第八天獻祭

  B. 男人當精子從他出去(16-17),只一天不潔,(18)並女人、男人同房,精子

  B’. 女人當有漏(19-24)女月經七天不潔,男女同房亦七天不潔

A’. 女人當患血漏(25-27),若潔淨了(28-30)計七天,第八天獻祭

在B. 15:16-18又分a,b,c三小段,男與女,正常性交(精子三次皆出現)。

a. 男人精子出及洗刷全身,不潔至夜(16)

  b. 衣、物(皮)被精染,水洗不潔至夜(17)

    c. 女人,當男人同她躺臥,(有)精子,他們要刷洗污至夜(18)

在B’ 15:19-24亦分a-a’; b-b’; c-c’首尾對稱

a. 女人當有漏……她七天不潔……凡摸她的……不潔(19)

  b. 凡她躺臥在上的……不潔,???的……不潔(20)

    c. 凡摸她的,必不潔……(21)

    c’. 凡摸她生的一切物件,必不潔……(22)

  b’. 若在牀上、坐具上,當摸它的,不潔……(23)

a’. 若男人確與她睡在她的不潔中,他七天不潔……凡他睡之床不潔,以上16-18/19-24皆以三段式對稱式之文學格式表達出原意來。(24)

15:28並不是全章的核心節,它應列入正常性交的主題,同樣有精子及不潔的時限(一天)並潔法。(男與女都同樣要求)。16節是男人流精之處理法,18節是男女交合流精之處理法,是對稱筆法,不能獨立出來。

15:32-33的結語,也是32與33兩節上下對稱式:

32a節的“患漏症者”與33a節之“月經病,患漏症者”對稱

32b的“射精者因它污穢”與33b的“與污穢女同房的男人”對稱

尤其在最後一節(33b)出現的,強調的是“污穢女”、“與此種女人同房的男人”,這男女同房,只在18與24兩節中出現,而18a節躺臥是動詞,直譯是:“並且女人,那男人同她躺臥(動),種子的躺臥(名詞)”。由於18是由16, 17連續下來整體的。

因為16節同樣是“種子的躺臥”,但16節重在男人,18節重在男女,但不潔期限及潔法皆同,其不潔之原因即在於此“種子(HB2233)躺臨,從他出去”,因為依(創3:14-15)及(利12:2)的“種子/懷胎”,乃是要打破蛇頭的,若是“出去/出來”(HB3318),並不是出於天上的種子,而是出於地上的種子,則是被視為“污穢的”。正如女人之月經出血,及血漏症之出血不止一樣,皆是出於肉體的,聖經在此嚴格的區別天上/地上、屬靈/屬肉的“種子(後裔)”乃是要防止偽造,正如蛇之裝假。16, 18同樣被定為“污穢”就是此理。在15:31-50吩咐摩西亞倫要“使以色列人與他們的污穢隔絕,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就同自己的污穢死亡”。這種“隔絕”正如創一章神創生萬軍時之“隔絕”(光暗、上下水及晝夜)。在罪與死作王的時代,生殖性事並非是原初的“好事”了,而是被扭曲變形,成為“惡事”了。否則律法就不會如此定為“污穢、不潔”並且需要以水及血(經火)來潔淨,並且要限定潔淨期限,甚至血漏與大痲瘋病,並無期限,只有何時得痊愈,才有期限七天,何時就得到潔身洗衣,並獻祭。我們若由創世紀到利未記一路看過來,就會明白,當初神的原造與洪水後的新造早已兩樣,罪與死仍在此世阿!

 

    四、新約時代福音強調憑信和藉著靈(生)之神生之後裔,耶穌本身的出生就是最佳範例,而他與先知施洗約翰,並使徒保羅、巴拿巴等都是獨身未娶。保羅與耶穌視獨身事奉神乃是神的恩賜(太19:11,林前7:7),並且保羅在(林前7:1, 2)“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這種觀念,就是說,那好的是“男不近女”。「但書」是“要免淫亂的事”,就是2-5在有此問題會實際出現時的防治法,而洪同勉卻視這種“但書(其次好的)”為最好的,(7:8)的“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及(7:32, 34)的能專心事主的獨身是“要身體靈魂都聖別出來為主事掛慮”¸你想,新約已把婚事性事(生子)視為非必要性質,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7:28),“但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保羅意願他們免這苦難阿!寡婦若能守素安常(守節),更有福氣(7:40),保羅說這是他被神的靈感動了,才這樣說的。若果如洪氏所言,性事是如此美好,是蒙福的,那麼,我主耶穌、使徒保羅、與神的靈為何如此教導不結婚更好呢?舊約律法,生子眾多是因遵守神誡命的福分,但是在恩典下的人,真福,乃是照神的旨意去聖處福音的“真子”(原文有“合法出生”之意¸多1:4,腓4:3)。而非憑肉體所生的(包括血統肉體的和人的慾望,約1:13)。他們縱然拋家棄子,亦在所不惜其因在此。因此結婚生子立後之建立家室¸和地上產業已因跟從主而撇下。主在世傳道時,對已因結婚、置產,甚至為父辦喪事而未能先以神國大事為念者¸是不能期許的(路14:15-21, 9:60-62)。

    五、律法教導選民,樂園裡因始祖為何由賜福落入咒詛,乃是由於那蛇之存在和誘惑,叫始祖放縱肉體,而與神敵對時,要小心謹慎。處在肉體污穢時,不願去洗潔而落入此罪中,身污穢不是罪(但利5:2-3無知摸不潔時是有了罪,但非死罪)。但此處是若是已沾染不潔,若不依律(水潔或獻祭),卻明知污穢,又去玷污神帳幕,則是死罪(15:31, 17:16, 22:2,3)。

  我們對於潔淨律,應以“潔淨”為主,以神是聖潔的,民住的營也當成聖潔,民也當自潔,若是民不守此潔律,必擔己罪(17:15-16),又沾染神聖物,必須從民中剪除(20:2, 3),又玷污神帳幕,而致死亡(15:31)。勿如猶太教因拉比傳統¸加上過多的潔淨細則捆綁人,耶穌來反對他們過多的重視造成的轄制(太十五,可七)。天主教之禁慾做作法亦同¸新教改革,反舊教禁慾、禮儀,反過頭了,便成為今日之放縱局面。

 

貳:釋義

1節:「摩西、亞倫」    此二人同食物律(11:1);大痲瘋病律(13:1, 14:33);飲食¸男女及與勞作生產的身體,三者構成了潔淨律的主題,這需要兩位神的代言人來曉諭百姓,亦即神關懷人的實際生活層面、衣食住行。尤其是性事方面的不潔,在各種情況下‚定下不同的潔法措施及期限,最終目的是要透過潔淨了污穢後,能使選民徹底與自己的污穢隔絕,方不致因此玷污神帳幕之神聖性而死亡。(15:31)。這要由他們同心完成此工,故“你們要使……分開”(使隔絕),是如同神使光、暗(創1:4),上下水(1:7),如日月星光分別明暗(1:18)。與神同工達成神創生/分別、救贖的目的,神造人是按神形像之原旨,而永遠活在神的榮光中,與死亡隔絕。(參弗5:3-5,污穢與淫亂、貪婪/拜偶像三者並列,此連接弗4:24,新人是“在真實/真理的仁義和虔聖中受造的”。)

2節「人    原文由兩個“男人”(HB376)組成,應譯成“人人”較好,此處強調的是“每個男人”,此字對應的是陰性的“女人”(18, 19, 25),在本章中的男女,被設定為夫妻關係,是正常的婚姻,而非不正常關係下的性交,那是淫亂,是死罪,而不是此處的只是不潔。由(創2:22),此字首見之含意,正是男人(丈夫)的骨肉,是要與男人(丈夫)成為一體的妻子。15:33的“男女”是另一詞,指“雄性、雌性”(不論人或動物)。首見於(創1:27)。神先造亞當(人),按神形像創生他,然後神創造他們¸分別陽性和陰性,正如神造萬軍¸皆是有分別一樣。此種陰陽分別乃是同一骨肉之分開,卻不是獨立的個體,而是以一化為二之頭和身夫妻關係,再合為一體(創2:24)。故主耶穌視夫妻乃是一人為神所配合,人不可分開(休妻、離婚)(太19:4-6)。保羅說,夫妻對待關係是頭身一體的,只有以順服和愛互相達成神造人的目的,而這乃是極大的基督與教會之奧秘(弗5:22-33),注意保羅重視的層面是捨己的愛,這種愛以要用在話語中的水,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其目的是“可獻給自己(基督)作個榮光教會”。

聖潔(兩次),“沒有瑕疵的”¸“洗淨”(一次),皆是以此處之潔淨禮為本的說詞。(“洗”GK3068 對應HB7364的“洗刷、洗滌”,15:16, 18。“凈”GK2511 對應HB2891的“潔淨了”15:13, 28;“聖潔的”GK39 對應HB6942“分別出來歸與神”,11:44,45;“沒有瑕疵的”GK299 對應HB8549“沒有殘疾的”,利1:3, 10; 14:10)。故2節之“以色列眾子”,包括男女,其受造之初當如基督與教會之關係地位,彼此當謹守各人分寸,律法是為不義的人設立的,是期望在罪與死亡下的人¸能由於神的救贖恩功¸再經聖靈及信心而遵守聖律,進至“化境”。

「當有……」    只在2, 19出現,剛好把本章,分由當男人漏症(2-18),當女人漏症(19-30)這兩大段落構成本章主題:漏症。

「身患漏症」    “身”(HB1320)原指“從他的肉”¸表示這漏出的源頭是“從他的肉中”出來的。“肉”,出現七次(23上下,7, 13, 16, 19),此節只用“肉”字¸好與12:3“他包皮的肉”,13:2“他的肉的皮上”連接,強調此種病態皆與男人的肉體有關。這種肉體的病弱,保羅說這影響了律法成為無能為力(羅8:3上)。六次用在男人身上(2, 3-16),一次用在女人身上(19)。六次中三次用於洩露上(2, 3上下),兩次用於刷洗身上(13, 16),一次用於接觸上(7)。這就是律法在人實際的肉體層面上的實用功能,但人能夠脫離肉體而變成靈體與基督榮耀的身體相似,這是我們選民極大的盼望和喜樂(腓3:20-21)。

“患漏症”(HB2100)    此字原指“液體的流動”,其用於①溪水之“湧出”(詩70:20)②土地之“流”奶與蜜(出3:8, 17)③此處的性事上的“漏症”:乃泌尿生殖道之排出物,除了(民5:2,撒下3:29,利22:4)之外,皆在利十五章,動12次,名8次,[TWOT]擴大解為:“可能包括腹瀉”。但腹瀉的大部份是食物或水分,而非此處之與女人經血、男人精子有關的排泄物。只有嚴重的腹瀉如痔瘡、便秘或內臟出血而由肛門排出的,並非由生殖器排出。七十譯本“淋病”由2-15觀之這種漏症,必須要先痊愈了,才能在七天潔身後,第八天獻祭,正如女人月經病之延長¸變成或其他感染而有的漏症¸也同樣處理(25-30),那麼,這應是一種嚴重的災病,正如大痲瘋病及女人生育病況嚴皆要在七天期限後,第八天獻祭(女人生育加上33,66家居),由獻祭贖罪之觀點,這種病是犯罪造成的惡果,並不是單純的潔淨禮儀而已。因此,由於此章是延續十二章女人生育律,故此漏症只限於性事上的生殖系統出現的病狀,故中譯“患漏症”是貼切的譯文。

「他的漏症他是污穢的」    動:25次,形:4次,名6次。“污穢的”(HB2931)此字(形)與名詞、動詞在此章重複出現(2, 3上下, 4上下, 5, 6, 7, 8, 9, 10上下, 11, 16, 17, 18, 19, 20上下, 21, 22, 23, 24上下, 25上下, 26上下, 27上下, 30, 31上中下, 32, 33)共計36次之多。現代人的文明特點是重視生理衛生上的清潔秩序,越被視為落後的象徵便是“髒”和“亂”,但是越是古老的民族,不在此種問題上,而在宗教層次上,聖經亦是同樣的層次。都是對於敬拜事奉神方面的潔淨和污穢,那是以神為主的時代,不像如今以人自我為主,重視的是物質經濟之富足享受上,極少有人願爲宗教付出代價,尤其是在此重私利的資本主義經濟體制下的國家民族。因此,我們以聖經之潔淨觀點來看今日的衛生觀點,彼此是絕不相容的,現代人排斥聖經中的潔淨律,視為落後、古老、野蠻、目光短淺、只專注於神,這是不信派的必然反應,但問題是連教會眾人亦同樣反應時,那就令人惋惜了。這種同化之快速於今為最。事實上,自第二世紀開始外邦教會與猶太教會逐漸脫鉤後,又對孟他努主義之過分反彈造成靈恩的喪失,只有理性抬頭的希臘化,由使徒信經變成尼西亞信經,不過兩百年左右,基督教在律法的嚴格遵行上,便完全走樣了,尤其是在潔淨律及聖曆節期之改變,並對神觀基督論之異教希臘化的接受。形成了另一次西乃山下的背叛,及另一種以色列北國開國君王的施政措施的重現(出卅二章,王上十二章)。

3節「他患漏症]     原文出現三次「他的漏症」;兩次“他的肉身”“他的不潔”(污穢),分別出現在首尾“這是他的不潔……那是他的不潔”,中間插入:“因他的漏症他的肉身……他的漏症……他的肉身,從他的漏症……”。共計七個名詞,中譯文省略了這種強調式的重複法,減低了強度及不厭其煩,細膩地描述手法。而這正是此章的主軸,污穢是與漏症、肉身息息相關的,兩個動詞「下流的」、「止住的」在原文是:

“他的肉身出來了他的液體流出物,或他的肉身從他的液體流出物中關閉了。”故「止住的」是指不流出來而關住在肉身裡。七十士譯此漏症為遺精。譯此“止住的”為“凝結”,英譯LXX“感染了”。似乎指因受此排出物感染而成了“淋病”。(LXX又在此節加上“這是他的不潔律法”)。指生殖尿道因淋菌而起之傳染性發炎症,其特徵為黏質及濃液之流出。洪同勉指:生殖器中排泄物成濃液或凝結了暫時不流出來。

    我想這是一種性“病”,正如月經“病”,但更嚴重,如大痲瘋病,是嚴重皮膚病,而這裡是嚴重性病,2-15指男人,25-30指女人。因為他們都如大痲瘋要同樣的癒後措施,水洗及獻祭,表示這是因犯罪致罰。16-24節只水洗,不必獻祭,只是一般之清潔水洗及最多七天限期。故並不是罪罰。與大痲瘋不同的,在乎性病是內隱病情,大痲瘋是外顯病狀,故要由自己去計算天數(13, 28)自動取潔獻祭,而大痲瘋要經由他人領到祭司前。而此性病也不必像大痲瘋,要出營外隔絕於人群,但正因是內隱的,故在此最後一章中顯明神對人內裡隱密處的關懷,是祂與人內在良知的直接交流。故正如大詩懺悔詩:51:6, 10,神在人隱密處,在人裡面的故事。而利15:31最後提及“因百姓的污穢已不是因食物不潔,女人生育不潔或皮膚不潔,那樣可以由外顯得以預防或加以隔離,它直接會玷污到在營裡神的居所——我的帳幕”。同利十章亞倫二子那樣也在神的聖所中,干犯神誡而致死亡。

4節「躺、床、坐」    皆七次出現(躺:4, 18, 20, 24上下, 26, 33;床:4, 5, 21, 23, 24, 26上下;坐:4, 6上下, 20, 22, 23, 26)。同肉和器,皆七次。“躺”(HB7901),此動詞大部分用在死了的躺下和性交的躺下。其描述範圍有正常和不正常性事,其名詞(HB7902),在本章的16節及(出16:13, 14)(指露水的覆蓋)及(民5:13)指精子的覆蓋,皆與性交有涉。

“床”(HB4904)    指“躺臥的地方”,其字根同“躺臥”(HB7901)。洪同勉說:“一般平民並無傢俱,只用褥子、蒲團鋪放在地方,特別在曠野時期。”窮人的外衣也作晚上的床被,但“躺臥的床”組成此節上半句,對稱下半句“坐的器具”(HB3627)這“器具”既指“特定行業的裝備、容器、工具等”,它與“坐”構成“坐椅”之含意,則睡床(躺臥的地方)應更有講究,尤其地上濕氣重,日久必然染病。

“坐”(HB3427)    除了有“坐下,也有居留、居住範圍”之意,故“所坐的物”應是泛稱,包括他居住的一切物件在內。

  由此三詞可知,此點出患性病者居住的環境皆是污穢不潔的,3節指他本身不潔,4節指他接觸的家居環境也被沾染了不潔,故污穢連用兩次。

5節“凡……的”    原文是“男人”(HB376),這應指另一個男人,不指女人,因為古代人,女人不太可能會來到別人家中此男人的私密處。只有親朋好友比較有可能,且是男人。中文“凡”字是不確的,這是今人的通病。由5節開始一直強調被污者如何行,本人只在13-15, 28-30提出。

“摸那牀的”    5, 6, 7三節,對應的是3, 4兩節,首尾對應文。

a. 患漏症他的肉身,那是他的污穢(3節)。

  b. 所有他的床,不潔,他坐椅不潔(4節)。

  b’. 摸他牀的男人,不潔至??晚……那坐在患者的坐椅上的,不潔……(5, 6節)

a’. 那摸患者肉身的,不潔至傍晚……(7節)。

5-7節,是他人主動接觸患者及其居家環境而被污染的。

「必不潔到晚上,並要洗衣服,用水洗澡」

    患者本身被定為不潔,其潔法不像他所污染的人或物,只要一天或者七天期限之不潔及水洗(衣、身)。他乃是要先求痊癒,及七天期限之水洗,並加上獻祭(13-15)。而被污染的人又分兩種:5-7是主動去接觸,8, 11是被動的被摸觸。他們的潔法都大致相同,只在10上,省去水洗。

    此句“摸……不潔……並洗衣,用水洗澡”一如十一章的對事物不潔死屍的措施,但是在“洗”(HB3526)字上,此處有不同的洗字:

  HB3526的“洗”,原指「洗布」:在冷水中用踏、擣‚打的方式,把東西變淨變軟。

  HB7364的“洗澡”,原指“湧流、滿溢”(亞甲文同源字),這類澆洗是大量的水,皆用於洗人的身體各部份(臉、手、身、腳等)。此字本章在5, 6, 7, 10, 11, 13等出現。

  HB7857的“涮”,此字在15:11出現,亦指“湧流、滿溢”,常用於水之流動(賽28:2, 17; 30:28; 43:2等急流、河水、大水)。此處譯成“涮”較少見,只在(利6:28, 15:11-12,王上22:38,結16:9等處。

    15:5-13及15:16-18, 21-22, 27等經文重複的以“水”作為潔法,“用水”(HB4325),共15次出現。因水潔法成為此章非常重要的主題,水洗皆與罪污無關,只與算日期(一天)洗(衣、身、物)有關。這是要與那患漏症者之獻祭贖罪之“血”經火焚燒之“罪”有別。          「不潔到晚上」    敬拜神乃在白天(15:31)¸每週安息日(利12:4)有聖會獻祭亦在白天(參民9:6-14)他不得參加此種在神帳幕前的敬拜。

8-12節,此小段是患者主動去沾染(8-10, 11-12)。

8節指他吐唾液在潔者,9-10節是他的坐騎及摸、拿者之不潔,而11節是指“凡摸患者的人”,還是指中譯的“患者本身去摸誰”。應指後者才是。無論是患者主動或被動觸摸,經文不斷強調、重複出現的是受污染者(及物品)的措施“更衣沐浴”,雖然他們并沒有犯罪致此病狀,但他們還是處在可能隨時隨處(家居)被污染。在此家居中,夫妻、兒女、主僕(奴婢),三者是最易沾染彼此的一群人,他們構成了這家人的命運共同體,這絕非如今的“個人主義”之自由放縱可比的,任由污染四處橫行,卻不知自制自守的時代阿!

13-15節  水洗與獻祭

13節「當他,潔淨時……用活水洗身……」    未完成式指動作的持續性狀況,就是完成式指非持續性。“痊癒了”是(HB2891)“潔淨”同下文“就潔淨了”,不同在它是未完成式或不是完成式。其前面有“當”字,一如8節,似乎8-12與13-15是此段的兩個小段的開始。此處並未用“醫治”如14:3(HB7495)。28節亦用“潔淨”此字。這是特別用詞,未強調生理上的痊癒乃是與潔淨有關,反之,未癒時是污穢的(2-3)。這是宗教上的觀點。新約的治癒是以“她血漏的源頭,立刻幹了,她認出她的身體:從然病中得醫治了。”(可5:29)照人理路言之,她並未得潔淨,因為下文明說:“就要為她的潔淨,自己計算七天,洗衣、用活水洗身才得潔淨。”

“自己計算”(HB5608)    別人不知他好了。故患者自己要計算天數,也無祭司在旁監視(察看),只是由他自己來,並不像嚴重皮膚病那樣。因為由營外獨居要重因群居生活,必得由祭司來作診斷,但此人非在營外,而是在營內,住在自己家中,故這種自己主動作計算和潔淨法,都是隱秘性的,是獨自對家人的。

“七天”      這天數與他污染人的天數不同,在19, 24, 28中是與女人月經中之不潔期(19),並與此時的女人同房的男人之不潔期(24)並女漏症的潔淨了之天數一樣(28),因此,這種男女之性病,等同女人月經之不潔。亦如大痊癒(14:8-9)的天數。經過完整的創造期,(七天)及誓約(七),則這是重新立約,故同樣在“第八天”要獻祭¸行立約儀式,重新與神建立完整(罪祭、燔祭)的和好關係。

“用活水洗身”      活水一如大痲瘋(14:5-7)的活水,但不同在那是與鳥血同混合。此處未見血,而只是用“流動的溪水”全身沐浴。可見此患者的嚴重性不似大痲瘋那樣。

14節“第八天取兩隻斑鳩”,鳥祭不如大痲瘋患者是用羊祭(代價高)。

15節「贖罪祭……燔祭……贖罪……」

   一如大痲瘋之獻祭的次序,但少了愆祭、素祭,而“贖罪”是相同的。14-15的兩節經文,顯然在此章中之份量少,不如水潔法的重複性那麼被看重,15與30的兩次重複相同,不過是男與女之分別,但贖罪法完全相同。在神眼中,得到救贖的人是不分性別的。沒有特權、優待。

(民5:2)是日後增添的條例,把患漏症與因死屍不潔增到入出營的對象中,為免污穢他們的營,而這營是神所住的。這或許與當時是曠野時期才有的出營規矩,日後進迦南地時,此種軍營圍在利未營¸即會幕周圍的情況便轉變。

16-18節      此三節皆分別出現“精子(種)的躺臥”三次,也只在此小段出現,故構成特別的段落,16-17節重點在“單身”男人的射精不潔,本身及其衣物皆染不潔,18節重在男女同房,女人因有男人躺臥射精,他們便染不潔。三節皆同樣有潔法措施但17節的洗,不同與16, 18的洗澡。

16節“並且一男人,當精子的躺臥從他將出來時”。

「精子的躺臥」    此片語是由種子(後裔)(HB2233)及躺臥的名詞(HB7902)組成的。種子,在12:2以動詞型出現,指“懷孕”。而因生了男孩/女孩,而造成不潔,此處的種子即男人的精子,這是神賜給男人能傳宗接代的生命源頭,一切生命之源頭乃是出於神¸而這種子,就(創3:14-15)而言,那是與被咒詛的蛇類種子爭戰¸並要打破蛇頭的種子(後裔)。只是,當男人的肉體,是被賣給罪時,即成為“罪的肉身”時(參羅6:6,舊人即此罪身,這種主(罪)僕(肉身)關係,構成了“罪奴”(6:16)。以致於縱然已因主的血而洗淨“罪的良知”(或邪惡的良知)之後(參來9:14, 10:2-3, 10:22原文)。罪的勢力仍然存在,牠在人軟弱的肉體內住,與人的內在自我爭戰,把人擄去,使保羅嘆此為“死的身體”(羅7:24, 8:11)。

    只有神差祂兒子成了“罪身的形狀”(就是那銅蛇)(約3:!4),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審判了那罪(羅8:3),這就是被釘在十字架死了,便審判了那世界的王(約12:31-32, 16:11)。也就是打破了蛇的頭,敗壞那掌死權的魔鬼(來2:14),然後為了解決這有罪之肉身的人的困境,神又籍祂兒子的靈(就是真理的靈/生命的靈)來¸內住人裡,使人不再在肉體裡,而在靈裡了(羅8:19),其目的是要叫“律法的義行,被完滿在不依肉¸而依靈行事的人身上。”(羅8:4)。“這種子”就是耶穌基督,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下,要贖出律法下的人,使得義子名並因是兒子,神曾經差祂兒子的靈進入你們心中¸他呼叫阿爸父(加4:4-6),可見男人的精子是何等的珍貴,神的福音乃是“藏”在這種奧秘的律法中,因此,這精子若不是為了此事而“外出”,則是生命的浪費,因為正如死亡一樣,男射精與女經血,皆是與死亡無異。死亡就是不潔,血是要獻在壇上的作為贖罪(利17:11),同樣,女人的“種子”也是如此。(創3:15)。在(利15:17)出現的「皮子」,首見於(創3:21)雅威神為人犯罪後所作的皮衣。

「夢遺」    這是中譯的引申譯法,把“精子的躺臥從他出去”¸以今日的醫學名詞加以詮釋,洪同勉也作同樣解釋。但是不一定是夢遺的方式才會有“精”。(精子的「躺臥」,此字是名詞要跟動詞(躺臥)相連結,表示由於躺在床上而有精子的「覆蓋」(TWOT作如此解),此片语在(出16:13, 14)指早晨露水的凝聚,故射出的精子原是“精液凝結成的黏液狀”。在青少年時期性已成熟,精子累積盡在夜間“夢遺”,也會因性慾高漲而如俄南那樣“遺在地”(遺原文HB7843是毀滅,把“種子”毀在地上,不給他兄弟留“後”HB2233)。今日,亦有所謂見色流精之情況,總之,凡是男人把精子之黏液洩出¸就是此處的說法,故不限於夢遺。

「他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全身」

“全身”的洗澡,是因裡面的精子外洩,是污染了“全身”,在17節又染了他的衣服和皮子(獸皮衣,參利13:51)。人合衣睡覺時之夢遺是會如此的,在不覺中,精液沾染了衣物皮件。“用水洗”及“不潔到晚上”一如18節,可見都是有構成不潔的因素,但此節不是性交之遺精,18節才是。

17節「衣服」(HB899)    普遍以色列人,穿羊毛衣或細麻衣製的衣服,獸皮製的衣服,即是「皮件」(HB5785)。(創3:21)的“皮的衣”此處之衣服,或是指“裹衣”。而獵人或穿”“皮衣”。經文字根此二字都是負面義,查HB899字根有指“假裝或違約不忠”或“行騙詐欺”(南阿拉伯語)。而HB5785(皮件)字根HB5783“赤祼”(創3:7, 10, 11)這皆具有背約不實之記號,乃是神製此種皮衣給他的穿的背後含意嗎?人的衣服代表其身分、地位,是內在光景之表露,衣飾乃尊榮或卑微羞辱之表示,但實在之尊榮乃在乎神所賜的聖衣¸在任聖職時使用之尊榮。而不是人因貧富,地位,名稱而穿著華飾,便顯得高貴、榮耀,反之¸越在此方面競勝、出奇怪鬥艶,越顯此人之華而不實之內在本色,此乃新約所鄙視的(彼前3:1-6,提前2:9-15)。此處既然把性事與衣服皮件相連合,自有其教導此含意在內:始祖犯罪後,人的性事、生殖變成了背約不實的“衣服”,卻是“裸露的、羞辱的”不潔要以此來看。

18節“並且女人,就是一男人同她躺臥的(有)精液,他們要用水洗澡,並污穢到傍晚。”

  原文重點在女人,而此一女人是有一男人同她睡覺(主動詞),並且有精液。此經語沒有動詞“出來”(HB5927)。但我們應可由18節延伸至此節,睡覺(躺臥)之同房,(同她躺臥),不是純睡覺,因有「精液」出現,查躺臥(HB7901)既與名詞“精子的躺臥”(16, 17, 18)一同出現,則這種躺臥即指性交,並且是正常的性交描述。

  此節的“女人”對應16節的“男人”,由“一個男人”是不好的¸雅威神先造的是亞當¸但沒有配偶(創2:18),再造另一個女人,使二人成為一體,那才是好的,(2:21-25)¸但是18節的“女人”¸是男人與她同房、射精。卻變成“要洗全身,還不潔至傍晚”,這是怎麼一回事?今人說男女同房不是美好的事嗎?洪同勉因此解釋說,這是不正常的性交,他否認正常性交是不聖潔的說法,而強調是聖潔了喜悅的事。所以問題在乎此處是指不正常性交嗎?

  ①16節不是普通性交射精,因為是“一個男人”(夢遺或其原因),沒有同房的女人,怎能“性交”?但這並不代表是違背律法規定的不正常性交:如近親結合或同性、獸交(利十八,廿)。而這都是有對象的,不是單獨一人時。(利19:20,民5:13)出現的,確實亦出現“精液”,且有相同的句法用詞,但是(利19:20)是男人對已“許配”給男人,卻沒完全得釋贖或自由時¸罪過並不重在她,而重在此男人,她要接受“偵訊求刑”(HB1244)而不是“補償”(TWOT採此意)。20節的“許配”(HB2778)原指“被責罵、侮辱”,不是通用的“許配”(HB781)(申20:7; 22:23, 27, 2,出22:16等),故應是和姦居多。兩人都有刑責但未至死罪,21-22記此男人之罪責。因此(利19:20)的上句“男人當與女人躺臥(有)精子。”只是一般性的“性交”用詞,因她是婦女,並來得釋放得自由,身不由已,但是(民5:13)的女人是有夫之婦,確實是不正常的性交,而此處是正常的夫婦關係的男女,怎是不正常的性交呢?

(利22:4下)“或是精液他出來的人”(遺精的人,原文)。這應同15:16, 15:16-18,對稱的是15:19-24(男人流精,與女經血,之不潔及措施)。

16節男人射精,對稱19節,月經不潔的女人的血。(一天比七天)

17節,衣服沾染,對稱20-23節的,女人居住環境沾染(個人衣物,比更廣大接觸面)

18節,男女性交(不潔一天),對稱24節,男與月經中之女人之“躺臥”不潔(期七天)。

  18節與24節,同樣以“污穢不潔”(HB2930)只在天數上不同,若說本章一切的性交都是非正常的,那麼,什麽才是正常的呢,洪氏說:“他與她同睡此句,是男女交合最普通的表達方式”。(15:24,創26:10; 34:2, 7等),但加上精液,就變成不正常。他又說交媾動作用的是另一同源字(HB7903)(只出現四次,利18:20, 23,民5:20),但這又與此處的字不同(7401是動詞),共計188次之多,[BDB]指“性交關係”的(共有42次):

 創30:15, 16; 39:7, 12, 14,出22:15,申22:22, 29,7處,撒下11:4, 11;12:11, 24,利15:33,以上為男人作主詞。創26:10; 34:2, 7; 35:22,撒上2:22,撤下13:14,結23:8,利15:24,民5:19, 13,利15:18; 19:20,申28:30,創39:10與女性睡覺。其他有利28:22, 20:13為同性戀,申27:21,利20:12為亂倫。創19:32, 24, 35,撒下13:11,創19:31, 34主詞是女人。)以上聖經多數記載的,確實是負面義居多,此更證明,淫亂苟合的事,確實處處存在,縱使是在神的選民或在外邦人中。食色性也,卻是染上了黑色情調,就是全然變了樣的性關係,正因為如此,律法在圈禁看守(護衛)著人,免墮入撒旦情色的圈套中,此種強調性事上的潔淨,正在凸顯著男女在性事上要求自制、自守。但16-18特記“精液”顯明是重在男人方面的“射出來”(HB3318)18節‚它與“躺臥”相連時,才算性交。19-24女人之不潔及潔法,在此六節中的份量,剛好是16-18三節的一倍多,反而女漏25-27三節‚比2-12之男人漏病,共十一節,則少了許多份量,那麼‚經文側重的似是女人之不潔(月經期),與男人之不潔(淋病等期)彼此對稱,男人之問題更大,造成的不潔,範圍接觸面更多。

19節「女人行經,必污穢七天」

  中文過於簡略譯法,原文直譯:“並且一女人‚當有一流出,有血她的流出‚在她身上時,她有七天‚在她的月經不潔時期”,呂譯本是“女人呢,若有所洩漏,而她身上所洩漏的是經血,那她就有月經污穢七天。”此節清楚,細膩地分析,女人月經來潮的必備條件,此處用了三次“有”(HB1961)分出三個句子:

  a. 一女人當有洩漏時:這不一定是漏血,可能是其他性病或排洩物:如白帶等。因此如同男人漏症時,不一定是遺精而是淋病等。

  b. 有血,她的漏出在她身上時:這種出現“有血”,表示與上句有區別是斷定經血來潮,正如男人的精液一樣。

  c. 她有七天在她的月經不潔時:這裡確定是每月中周期循環出現的,七天而以“她的月經不潔時”作為明示。

    查HB5079,在12:2中,是與“衰弱病”連用,故在15:33,此二字亦同時出現,故表明,凡在女人經期中必是病弱時期,她們被拘限在七天期中不潔,因為漏血,無法生育,被視為“死亡期”(出血)。正如男人射精之不潔,暫時死亡,被視為不潔。

    男女之精血乃是生命,流血射精乃是死亡,潔與不潔的設定乃以生與死作為判別,經文強調的乃是人當與生命的神連結,勿與掌死權的魔鬼相交,聖潔的神是生命的源頭,污穢的鬼魔是死亡的淵擞。受咒詛的始祖後代在生殖方面,由會如神那樣生殖像他形像的人中,因罪與死臨世掌權,而變成罪人及死人,其問題乃在人的肉體,不是肉體不好,而是肉體軟弱,會因易受誘干犯神誡,變成罪的幫凶¸作其罪奴(罪的身體或死的身體)。

    女人月經期之是不潔的,“七天”¸點出與神的創造分別時間之完成,與神立誓約的“七”同字表明,每月更新變化,乃是女人由咒詛中的盼望、等候¸有信,愛‚聖潔自守的女人必能得勝。

「凡摸她的,必不潔到晚上」

    這“摸者”經文用陽性表達,表示是男人,一經接觸,此男人變成污穢一天,若當天“白天”有聖會或有祭典、聖物,他都喪失此種機會參與。

“凡”      由19-24共七次出現(19, 20上下,21, 22上下,24下)包括①摸她的,②女人所躺的物件,③所坐物件,④摸她牀的,⑤摸她所有坐的物件⑥的男人及⑦躺在此床上的男人。19-22連用六個“凡”。23-24用兩個“若”,作開頭,凡字指出任何男性,若字指出假設情況出現,由19-24節先記女人月經中七天不潔。(19)次記她不潔的接觸層面,由人身到物件(所躺臨的物件、床,所坐的物件),一直到能摸這些物件的人之不潔。“摸”共4次(19, 21, 22, 23)。經文以上下對稱式出現:

a. 凡摸……她和躺……(19-20)

  b. 凡摸和摸……(21-22)

  b’. 若摸……(23)

a’. 若他確實躺,他躺……(24)

由a-a’, b-b’之對稱形式看來:

①這摸,或躺,都是純粹的字面義而已,並無性交含義在內,20節的她躺,與24節對稱他躺(三字重複)若是如此,

②經文未出現如16-18,三次出現同樣的“精液”。

③19節,女人“七天”“月經不潔”,對稱24節上:男人“七天”及有“她月經”在他身上的不潔。因此,19乃是24重在摸她只一天不潔和躺是七天不潔,變成與她聯合如女人在月經中一樣。經文未見潔凈的洗濯措施,正如女人七天不潔期,洗也是白洗,一定要等到七天過後,才能脫離此不潔狀況,21-22的不潔期和洗澡規定的重複(相同),都只是“摸”她所接觸到的物件(床、椅)。

④經文由19定“摸”她的一天不潔,到21-22(加上洗濯);23則由摸她的床、椅一天不潔,24則擴大到七天不潔的是“確實躺臥與她”,連他躺臥的床也變不潔(沒有洗濯)。

    以上分析爲了叫人看出與她同房(未性交)是比觸摸她其不潔期限拉長至七天。因女人月經中的不潔,會使人、物因接觸而與她同樣不潔,尤其是躺臥在一起時。拉班因拉結月經不潔,也就未去搜尋她的坐騎(創31:34-35)。大衛因拔示巴的月經剛得潔淨¸而與她同寢性交¸使她懷了孕。(撒下11:4, 5),足見,在月經期間的禁忌,是不可摸、不可性交。這乃是極其污穢令人噁心可憎的事,因此HB5097,原文字根即有“廢棄、逐出”義,被喻意用時,亦同(路7:19, 20,結36:17,亞13:1,拉9:11,代下29:5)民19:9, 13, 20-21“除污水”原文,即是“月經不潔的水”。19:11摸人死屍必不潔七天,故與女人同臥如摸死屍不潔。一個人可以在女人月經中上床與她性交嗎?義人絕不做此種死罪的事。(參結18:6, 22:10, 18:19, 20:18)。(利15:33)只記與不潔女同臥房的男人。23節的一天不潔,只在摸她的床和坐具,比較24節的七天不潔是因進一步親密、接觸(躺臥的強調)。也比較20節女人的躺臥(床),是在她的月經不潔時,都會受其污染,比較24節男人此時所躺的床也受污染了。

  洪同勉及許多人都認為此節有性交之意,卻未由經文用詞、結構及背景,未瞭解它們的原意,其誤導蒼生到一種匪夷所思的地步。24節的“爲了同房而同房”,豈可解成“爲了性交而性交”?故意如此行動,那在18:19, 20:18乃是死罪一條,豈有轉圜餘地?而且那也不是在強調不道德性交,核心點在於所行的乃是極其污穢的層面,那是與宗教層面有涉¸如同與死屍交合一樣。

15:25-27女人血漏症之不潔

    此三節,對比男人之漏症不潔共用12節,可見其省略筆法,經文反倒在25節重複細膩地描述用花了廿四字詞之多,而26(21字),27(11字)共32字。

25節:“a. 並且女人當患了漏症時,她的血不是在她月經不潔期間,許多日子

           b. 或是當她患漏症在她月經不潔上,她的污穢之漏症所有的日子

           c. 如同她月經不潔的日子一樣,她是不潔的”

此處用了三次“日子”(HB3117),分出三個句子:

a. 強調她的漏不是在她月經期間,是許多日子了:

    七天是月經不潔期,血漏症是此七天之外許多日子

b. 強調這種漏症是與她月經不順有關‚引申而出的病況日子

    女人血漏乃是經期中的血繼續漏出不停止‚所造成的衰弱病情

c. 強調這種不潔視同月經期時之不潔

  得此病的女人是極為可憐可痛的,其污染時間隨其病況而延長,也隨之污穢了她的環境及周邊人物。

26節「所躺的牀,所坐的物」     這是上文(4-6, 20-23)的簡縮。此節用三個“凡”字,指她的床、漏症日及坐器。

“如同月經”(HB5079)    有兩次:指“她月經的床”和“她月經的污穢”,這重複強調:血漏症日子乃是如月經不潔日子那樣,一如25節所強調的。並且她的生活環境亦隨之不潔。          27節「凡摸這些物件的」    與她一同接觸的人¸也會不潔¸連同因她的物件之不潔而不潔。

「洗衣、洗澡及污穢至晚上」     此三句乃是在21, 22,是細述法,原文,水洗先於時限,與中譯文相反。人能做的為先(水洗);不能做的在後(時限)。

28-30計算和獻祭

  28. 重複男漏症之取潔法,但簡短(13洗衣、用活水洗身)。

  29. 帶到會幕門口給祭司的鳥祭一如男人,平等的代價。

  30. 「因那人血漏不潔」,比15節多了“她不潔”此字,正如15:33下“污穢女”的加上一樣。

 

參 神學教訓(一)

31節「你們」    指摩西亞倫二人,領袖有責任使以色列眾子隔絕“從他們的污穢……因他們的污穢……他們的污穢……”,這是神學教訓,三次污穢(二名詞一動詞)。一從(脫離)二因(死因在污穢),(污穢了神聖所)神的僕人,在潔凈律上的輔助選民成聖、自潔,不像異教徒不重視神的潔凈律,像今日的許多牧師、傳道、長執、學者專家們¸一律反對教會遵守潔凈律。所以‚“選民”因己污穢了神的帳幕(會堂¸或身體),造成了死亡遍佈。米利暗因誹謗她的兄弟,患了大痳瘋,使神的營因她的不潔,沒有行路,直等她進來(民12:14-16),今日之教會無法快速前進,也不能行營爭戰,因為不遵潔凈律的教會,與世俗人何異?神的神靈怎會與如此不潔的教會同在?因廁所都要設在營外,否則因血漏不潔使行在營中的神離開,神視那漏症(夢遺)不潔¸不出營,不潔凈的人為諸惡。人的排泄物(遺精血及大小便)使營不潔,故當使營聖潔¸方能蒙神同在,得救敗敵(申23:9-14)。選民的居家就是軍營,是神同在行走救護之所!(民5:2-3)強調此營為神的住所,患漏症的人(與大痳瘋、因人死屍不潔三者同列)無論男女都要出營免污其營,因神/人之營,與神/人之帳幕一體無間。

「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就因自己的污穢死亡」

    人的肉體污穢,竟會導致他的死亡,這與吃神的禁果喪命一樣,無論是入口的(食物),或是出口的(漏症)都是同樣嚴重,這玷污神的圣所,使12:4的禁忌與此處緊連一氣。                                                                                                                                                               神學教訓(二)

   32-33節 此跋,共有五句,首句是男人漏症者律法,記在2-15節;次句是男人流精,記在16-18節;第三句是女人月經的病弱,記在19-30節;構成此章兩大段落。特別又用第四句:“那漏了他的漏症的,為男性(陽性),為女性(陰性)”;第五句:“並為那同污穢女同房的男人。”再次強調“男人”‚兩種污穢:漏症及與污女同房。這重複了上文2-15男漏症;16-18男人射精的兩種污穢。女子與女人之污穢(月經病)分別,故其段落亦是上下對稱的。

33「月經病的」     原文“在月經中”(HB5079),加上“是病弱的”(HB1739)。此片語是總結15:19-30女人月經不潔¸與因月經不順¸造成的血漏症不潔,皆成為一種病弱狀態並是不潔的。我們認為此節點出24節她的月經不潔,乃是她的病弱,故18:19, 20:18分別出現“月經不潔”此字(HB5079),和“病弱的”(HB1739)此字,這種交換使用,意味著可以互換,其意等同,故15:33同時的出現便把15:19-30全總括了。也與12:2同時出現此二字相呼應。因此,對於與月經不潔中的女人性交,這乃是律法不允許的死罪,故15:24不可能指性交。

  「為男性為女性」    此二詞,首見於(創1:27),就創造次序言之,作為神形象而受造的,先是亞當,後是分為男性、女性,故原文強調的乃是亞當(他)是神的榮耀形象,而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林前11:7男人不該蒙頭,女人該蒙頭的理由)。此處亦按此種排列次序組成:“先是男人,那漏了他的漏者,後分男性、女性。並且男人、那與污女同房的”。經文有意回歸與創造時之原旨,並且點名潔凈律乃是救贖的原因和目的。

  由於始祖一人(雖先犯罪的是女人,但男人該負全責)罪與死入世,使眾人皆犯了罪(構成罪人)也都死了。因此,病痛的加劇,死亡隨此病魔加身,此乃十二~十五章,生育、諸皮膚病及精血流漏症,諸症狀產生的背景原因。解決的首要在對付罪和死,憑信藉由水之沐浴更衣,憑信,由獻罪祭及獻燔祭來贖罪。進一步攻克肉身,使人的肢體在衣食住行及性事上,治死肉體的性慾,順從聖靈而行,即可反敗為勝,重回伊甸樂園。

 

神學教訓(三)

2-30節經文結構:首尾對稱式:abccba

男漏(2-12)

  a.1. 他所有躺的床

     2. 所有坐的器具

       b.3. 摸他床的人

          4. 坐他所坐器具的人

          5. 摸他身的人

              c.6. 他吐唾於人

              c.7. 他所有駕駛的車子

       b.8. 所有摸他底下之物的人

          9. 攜帶他底下之物的人

  a.10. 所有患者未洗手而摸的人

     11. 所有所摸的瓦器

     12. 所有所摸的木器

 

女經期(19-24)

a.1. 摸她的人

      b.2. 她躺的物

         3. 她坐的物

             c.4. 摸她床的人

             c.5. 摸她坐具的人

      b.6. 摸床或坐具的人

a.7. 與她躺臥的男人

   8. 這男人所躺的床

 

男精(16-18)

1. 流精者

2. 其衣服、皮件有精液者

3. 女人、那同她躺臥有精液的男女

 

女漏(25-30)

1. 她躺的床

2. 她坐的器具

3. 摸這些的人

 

  這是以“三”數,上下彼此對稱的文學型式,男漏與女經期,男精與女漏,皆是以三或三的倍數,互相對稱,點出了神學上的教訓意味。

一、男漏,是此章的重點,表述的份量,以十二種(3×4=12)情況最多。

記他本身接觸的,共有七種人物:

①床②椅③圖唾於人④所駕的車⑤手摸人⑥瓦器⑦木器

記接觸他身物的共四種:

①床②椅③身④底下物

    這都是由於他本身(肉體)的問題造成的不潔,因此肉體,在此段,出現於2, 3上下, 7四次,加上13, 16的“洗身”,共六次。另一次在19(女人的肉身)肉體的病(2, 3上下, 7, 13)和流精(16)或漏血(19),皆在教訓人,這是不潔的。主耶穌教人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3:6),不能進神國,律法指示人,當在不潔的肉身上,用水洗身,但只有患漏症的(男、女),則要等七天的潔凈期,然後要來圣所,交鴿鳥祭給祭司‚由他獻上罪祭、燔祭來贖罪,但是只有基督的血為人的罪、無疵的獻上¸是藉永靈獻給神,他的罪的良知才得以洗凈(未9:13-14, 10:1-18)。因此,人之問題不在肉體中行事,因為肉體不是壞事,而是他的肉體會軟弱無力抗敵,故在肉體行事,卻不可靠肉體爭戰,我們爭戰的兵器本不是屬肉體,而是在神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堅固營壘(林後10:3-4)。這種能力乃是靠看神的靈、憑著信心通過愛力行,才有健壯的一天(加5:5, 6)。因此,潔凈律教導我們,當由此種律法時常自省:由神的律法警戒我們的乃是千萬不可倚靠人自己的肉體(智慧能力),而是靠神的基督和神的靈。尤其在這性自由、色情氾濫、酒色征逐、淫亂邪惡的時代,性事乃是男女當謹守的要道。此章既已指示我們,那房中罪隱密的不可告人的事,神都在監察、審問,人在隱密中行事,更當慎獨戒淫心、斷色慾,惟憑信愛‚靠聖靈不斷禱告神,常被聖靈充滿,方有力量,在色魔誘人當頭,在當下即能遠避逃脫,不作其性奴。

二、對女人的記載,有三種情況:她本身不潔,摸及躺臥者之不潔,女人在月經不潔中產生的困擾和解決方法。在在告訴她們,當安分守己、以家為重,她們天生是爲了相夫教子,以生育乳養兒女為其天職。這潔凈律可以約束她們、教導她們、警戒她們如何成為聖潔的女人,像撒拉那樣¸作她的女兒(彼前3:1-6)、因女人先犯罪,常存信愛、聖潔¸自守克己必通過生產而得救(提前二15)。

 

肆  新約指示

1.   路8:43-48,太9:18-22,可5:25-34,三福音書皆記十二年血漏女‚因信得治的經過,好叫求主醫治他病危的女兒之會堂管事睚魯¸能繼續堅信¸不受女死傳言所影響。血漏女患了十二年,醫生無法醫,花盡積蓄,只得病勢更重的惡果,她在絕望中聽見耶穌的事,使她信心油然發生,深信:手摸其衣裳病必痊愈,果然,其血源立乾,覺知身上災病得治,這是出於信心的力量,這力量卻是由耶穌身上的能力發出來的,這不是她自己的力量,她早已血枯力竭,而是出於神通過道成肉身的耶穌所顯出的能力(可5:25-30)。因此,潔凈律只告知人勿因己污穢而污染神的帳幕而死亡,但福音卻是能使人因污穢(血源)的根源‚得到從神而來的幫助而得潔凈。而這是信心的故事,無人能代替,只有因“你自己的信救了你”(可5:34,太9:22,路9:48),而這種信心包括她勇敢、誠實的公開自己“如何摸他和立刻得治之經過”都說出來後,這種原本見不得人的醜事,卻因此信心之行為變成好事乙莊,她的見證不但造就人、榮耀神、見證了耶穌之能力,也救了她自己,平平安安的去。希臘原文的“救”是現在完成式,表示她過去已因信、摸主衣而得醫治了,並且更強調這得醫治的狀況仍持續到她勇敢作見證的現在,這表示,得救有兩種層面,一是個人的信心對主的摸,不怕因此污染了所摸的人使他成為不潔(包括擁擠的眾人),若因此律法而退縮,她便永遠無法蒙恩。二是她的得治後的信心見證,這也是為何主定要尋出那摸他的人是誰,她個人的得治之秘密性的,但是主知道,她也知道,但旁人無一知道,尤其在去醫治病危的睚魯女兒 途中,因她而耽延時刻的原因,必定要叫眾人及睚魯明白:“只要信,不要怕”(可5:36),亦會同樣得治。她的見證比她個人的得治更美。正如得治的撒路利亞的大痳瘋病患者知回來榮神謝主,而得救。(路17:11-19)

2. 比較(可1:40-45)主禁止得治的患者傳揚,只立刻催趕他快走¸並且主也未叫她去獻上摩西所吩咐的禮物,對眾人作證據。反而是要找出摸他的人是誰,而由她當衆見證出來。經文雖未記主吩吩她去獻祭,但是獻祭的目的是“對眾作見證”,現在她已經公開為她的救主作見證了,而且在新約的大祭司面前(耶穌),並眾人面前。因此律法所不能的事,因肉體而軟弱了,神就差祂兒子來以罪身樣式作罪祭,在肉身上,審判了那罪(羅8:3)。並且叫律法的義,被完滿在依靈不依肉的人身上(8:4)。

3. 新約經文把血漏得治與死人復活並列,皆因信,通過耶穌的信心而得痊愈。因此血漏和死亡是等同的,在這種不潔的(死亡)情況下,惟有靠那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我們,脫離那罪和死的律(羅8:2)。神的靈即是生命的靈,惟有憑信祈求聖靈的降臨、內住、充滿(以說方言為初降的憑據,以說預言,即作先知講道作見證為造就人之恩賜),使此身體為靈殿(林前6:19; 3:16, 17),方能由罪和死的身體中又活過來。(羅8:11)

4. 生育、血漏、大痳瘋,皆是出於罪的捆綁,彼得說耶穌來,是要醫好凡被魔鬼壓制的人。癱子(2:9):血氣枯竭的病人(約5:14),皆記與罪有關,犯重病臥床的人亦是(雅5:15)。因此,律法吩咐此三種人要獻祭贖罪,亦必是與罪有關,不只是不潔而已。一般的不潔,只要沐浴更衣,但是由“血源”流漏不住的人(生育女、血漏者及嚴重皮膚潰爛者),則要獻祭贖罪。免得他們因己污而沾染神圣所死亡。這是全部潔凈律(利十一~十五章)最重要的吩咐。今日的信徒、不知、不明、不重視、不遵守此種律法,使神的帳幕(人的身體和神的圣所、會幕、家庭)被嚴重的污染,也不以為意。我記得初次被差派至斗南教會時,他們辦主的聖餐,依規定只能由處女來洗聖餐器,並接觸聖器。當時我不明白律法潔凈之重要,反而視處女事奉為可笑,而改由婦女擔任,犯了大錯,當然,處女也有月經期,她們也應自知此事不能任職。至今已過三十年,教會對此潔凈律反對聲浪更加高涨¸福音與律法早已行同陌路¸互不關涉¸甚至因信廢棄律法¸俗化至此¸豈不可歎?雅威是獨一又真實的活神¸祂口中所出的每一句話就是律法¸令出必行¸決不徒然往回¸此潔淨律關係聖潔方能見主神¸是得勝肉體‚世界和仇敵魔鬼的秘訣或關鍵¸是以仇敵魔鬼竭力阻擋信徒明白這至要的真理¸不叫人去研究查考‚探索交通¸牠藉詞隱瞞潔淨律¸誤導人心轉向虛偽不實的哲理和人的傳統·真神雅威也在試驗人心¸尋找著驗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