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犯罪前,生育子女如神生/造人類是好的(創 Gen 1:26,28),懷孕生產本身(時刻、過程)雖是產難、痛楚,卻是好的。始祖犯罪後,罪與死/不潔物與死屍臨到世界。故(利 Lev 11)章以數目字“四/4”代表地/世界,列出4類(牲、魚、鳥、爬蟲),分了4次記載死屍不潔法(利 Lev 11:8, 11, 24-28, 31-40)。
此章中,女人生子出血如月經之不潔,只能居家獨處7天及33天,共40天,生女更加上一倍時間80天(幾乎佔了全年的四分之一,將近3個月)。在這樣嚴格的區分男女及生育不潔,處處局限著女人。至於(利 Lev 13-14)之外在皮肉疥瘡等皮膚病,與(利 Lev 15)漏出精血之內在生命,皆與死有涉。因為血就是生命,失血即是喪命。而死亡正是罪的工價,故定為不潔,實在是針對著“那罪”。獻祭及潔淨的措施一如皮膚病及血漏症,此乃是神福音的先兆,得以重回神前事奉。
「大痲瘋」(H6883)字根動詞首見於(出 Exo 4:6)摩西手“長大痲瘋”。由(出 Exo 4:1-9)摩西顯三神蹟要叫選民信神向他顯現(出 Exo 4:1),此三神蹟為:
此三種權能,表示神賜他手中有權柄,①能掌控魔鬼之蛇,②能潔淨罪污不潔,③能使生命之水變成死亡之血於旱地。
則(利 Lev 11-15)之主旨乃是神藉著祂所用的僕人在此三種權能上,能得勝仇敵(魔鬼、罪污、不潔及死亡)。潔淨律實是選民/信徒對摩西、亞倫/中保耶穌信心得勝之律法,這是得勝之凱歌,這是神榮耀之彰顯,這是人不再犯罪,成聖,不再虧缺神榮,完成神造人是照其形像榮耀之原旨。因此,潔淨律為撒但鬼魔所懼怕,深恐選民若能明白而遵行之,則牠們必定因此戰敗被俘,而為選民所審判。被投入永火中,故牠們竭盡全力封鎖人的眼睛,大展迷惑,欺騙萬民之法術,務要使人眼瞎、無知自是,而成為牠們的奴僕,否則牠們就難如法老埃及人掌控選民了。這是古蛇之詭計,一如牠迷惑始祖,洪水時代的塞特子孫一樣,對於神定的食物及潔淨律的破壞、廢棄,雖干冒大不諱,亦必盡力為之的原因。
依潔淨日期之限定而分二大段,每大段再分二小段。
依診斷後隔離到潔淨日之潔淨措施而分兩大段,每大段再分兩小段。
此節只針對“摩西”一人的曉諭,不似(利 Lev 11, 13, 14, 15)之對摩西亞倫二人。並且由他來“曉諭以色列人”,而非如(利 Lev 13:1; 14:1,33),沒有“對以色列人曉諭”的話。故這是與其他四章迥然不相同的筆法,甚為獨特。並且曉諭的對象乃是「婦人」,而是在她懷孕生男孩的情況下,才有此特別的筆法和規定。
探討的方向就是由摩西獨對以色列眾子中的懷孕生產的婦人。此與由摩西亞倫二人在食物與死屍之律法(利 Lev 11)中的「豬與蛇」兩大首尾最重要的活物之可憎和不潔,乃指迦南人和埃及法老之代表。而由(出 Exo 7:8-12)所記來對付法老及埃及行法術、邪術的〔依(提後 2Ti 3:8)他們的名字是雅尼和佯庇,他們在信仰上廢棄了,心地壞了。〕
女人先被蛇誘而犯罪(提前 1Ti 2:14),她們若能照使徒(保羅/摩西)的吩咐而行(提前 1Ti 2:9-11),就必由生育之事得救(提前 1Ti 2:15)。在保羅強調的蒙頭教訓中亦強調,“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提前 1Ti 2:13; 林前 1Co 11:8-9),這種次序等於是說,女人生育律法是在教示如何由被誘、犯罪到得勝仇敵之信心、愛心、聖潔、克己自守之道。
「懷孕」(H2232)原指“耕種,撒種(結種子)”,這如“繁殖,結 果實”(H6509)一樣。聖經把生產視如蔬果那樣結種子;
(創 Gen 3:15)中女人的「後裔」勝過蛇的「種子」的應許,應驗在基督耶穌身上(加 Gal 4),在亞伯拉罕之約中擴大(創 Gen 12:7; 48:4)建立和持續(出 Exo 32:13; 書 Jos 24:3),大衛和種子(撒下 2Sa 7:12; 詩 Psa 18:50)。故在夏娃、亞伯拉罕、大衛之種子,被發現此同一性。
(創 Gen 3:16)「懷胎」(H2032)是另一字,名詞陽性,而動詞(H2029)在(創 Gen 4:1; 25:21)中出現。女人能懷胎、結種子,乃是出於神的手(賜福)。施洗約翰的母親由不孕而老來懷孕,視為神除其羞恥(路 Luk 1)。
「生了」(H3205)此字與「懷胎」(H2032)首在(創 Gen 3:16)中,女人被加增苦楚的兩個面向,故“生之苦”原文是指分娩的陣痛。女人犯罪前之懷胎生子,乃是神的賜福,犯罪後則成為神的咒詛,故原由與神同工同行之福,變成隔離分居孤獨之禍——參(創 Gen 5:1-4)把神之造人樣式、男女、賜福、稱呼,與亞當之生子樣式相似,及生男女、定名,皆同。因此,律法乃是為不義的人所定的(提前 1Ti 1:9),故女人生子就不潔。但是,律法卻帶來了福音之應許,可以得勝蛇的應許,故(創 Gen 4:1)夏娃生長子該隱,他原是神給夏娃之應許之子,能勝蛇子的(創 Gen 3:15),他卻因神不看中他的禮物而變成蛇之子,反而次子亞伯因信獻祭蒙神看中,成為神子,如同應許之子一樣,雖死猶生(來 Heb 11)。原來,殉道乃是打破蛇頭之法!
婦女生產所受之分娩之苦(另字(H2342))(創 Gen 8:10),是使役用法。挪亞如產痛般苦惱地等候七天,但是卻是滿有信心期望之等候。在方舟之日子裡,猶如在母胎中,因此出方舟之日,猶如出生一般。經文把女人生子之痛苦如“患痛、軟弱之月經不潔之日(七天)”,一方面經歷犯罪受的刑期,另一方面卻是信心等候脫離苦難之期限。因此,唯有女人才能有此兩方面的經歷。對女人而言,不信的便只見刑期之長而繁複可厭,對有信心的,則憑信看見她的新生。她如死一般又再“重生”。生命吞滅死亡,產難又是美事一樁。
「七天」乃是神創造的完滿期,故表示,創造/分別的完成。「七」是神聖的,是“誓約”(原文同字)。故污穢七天,乃是創生/分別期滿的對比時期,以與女人犯罪被逐、被加增之苦楚對應。
原由創生/分別,變成死亡(出血)/隔離(罪)。比較(利 Lev 13, 14)“關七天”亦類同。
「月經」(H1738)原指“她的疾病。《TWOT》指“產後之排泄物導致她的不潔淨,觸摸屍體亦不潔,因許多排泄物沾染了會傳染。”這種解為公眾健康的話,又如何與贖罪有涉?女人此病既是與罪祭有關,就不是生理健康問題,而是宗教聖潔層面。
此字在(利 Lev 15:33)亦與月經(H5079)並提,足見月經本身即是一種病態,凡此病態被神為不潔,故摸此期中的女人的,皆為不潔。生育被視同與月經病態式的不潔,乃因月經是出血,且是七天之久,已過了第七天,當守安息日敬拜神之本分,故只有污穢七天,並非死罪,但在(利 Lev 18:19)指與這月經不潔中的女人性交。經文用“親近”(H7126)“露出她的下體”(H6172)(H1542),表示並非只是同她躺在一起。(利 Lev 20:18; 18:19)原文上是:“不只是躺,他還露了她的下體(裸體),就是他露出她的源頭,她也露出她的血源”,故是死罪。
「污穢」(H5079)原指“被棄物”。字根有指“趕出,拒絕,思想”(亞甲文指“丟,不顧”),或指“逃跑,退避”等。本名詞陰性,《LXX》譯 ἀφέδρου 。在(利 Lev 15:25)指“血漏症”,在(利 Lev 15:19-20),指“月經”。
女人每月都約有一次如此循環,構成了經期中及經期前後的病痛問題。可以說,女人都在其能生育的一生中,每月至少要受此病痛及出血之困擾。今人在神的潔淨律上已不如古人對於此病的看重,女人可以隨處亂跑,其自由自在造成的污穢漙汏力無遠弗屆,叫願意潔身自愛的人難以防備。此是現代化造成的特色:污染全地,污染人身、心、污染神聖所、污染神聖物。但聖經以義人(守神律者)的標準(結 Eze 18:6; 22:10)是不與行經之婦女親近,根據(利 Lev 18:19)之律。而以色列極惡之罪亦以此喻之(亞 Zec 13:1; 拉 Ezr 9:11; 代下 2Ch 29:5)。(結 Eze 36:17)談到污穢如下:
Eze 36:17 人子阿、以色列家住在本地的時候、在行動作為上玷污那地.他們的行為在我面前、好像正在經期的婦人那樣污穢。
Eze 36:18 所以我因他們在那地上流人的血、又因他們以偶像玷污那地、就把我的忿怒傾在他們身上.
可見女人行經之污穢不是生理病而已,它牽扯到宗教層面的偶像崇拜及殺人流血、破壞神形像之原旨。則女人行經、生育之污穢亦應等同此觀。以色列人就如一位曾是生產男孩,而如女經不潔期中之女人,他們應該如何由此種不潔中,像貞潔之女人沉靜學道、一味順服男人(即以摩西所代表的雅威)和領導和保護,居家安分守己,免得重蹈覆轍。耐心等候七天,加上三十天又三天的磨煉期,即四十天(人生曠野時期),就能安度而到彼岸的迦南地——來到雅威聖所,會幕門口,獻祭敬拜祂。
(民 Num 19:9,13, 20-21)把女人月經不潔與摸人死屍並提,可知其中含意。這(利 Lev 11)摸動物之死屍不潔,只有一天,期限不同,反而是與流人血、偶像崇拜之不潔(死屍)等同。
(拉 Ezr 9:11)污穢地指迦南地,那麼,列國之民在污穢中,和可憎之事充滿他們的不潔,選民與外邦人一樣變成女人生子之不潔可憎,皆與流人血拜偶像之不潔(死屍)同。(利 Lev 15:24)只是同她躺在一起,沒有性交。
「她就不潔淨」(完成式),與「她將不潔淨」(未完成式),重複強調生子之不潔。
(伯 Job 14:1-12)談到:人生自婦人是污穢的,故一生日短苦多,如雇工。樹有望發芽,但勇士死亡即消滅,亞當氣絕,即不在,如水盡河涸,此種肉生之人毫無復活重生之指望。故女人每次生子、女,她便污穢(33、66天),因她生了一個污穢,且受盡苦難,又不能重生的亞當(希伯來文原意:紅土)。
耶穌說:“婦人所生的(即肉生的),與在天國裡的(即靈生的)截然不同,前者是屬肉的,後者是屬靈的。”參見(太 Mat 11:11; 約 Joh 3:3-4)。
此依(創 Gen 17)之約行之。「行割禮」乃是“割去包皮的肉”(創 Gen 17:11,14 原文),因亞氏(亞伯拉罕)以肉體生出以實瑪利來,神叫他守此約,以作為割去“肉體之身體”,即基督之割禮的記號(西 Col 2:11)。此基督之割禮即是神的約!保羅稱之為“信心之稱義”之記號(羅 Rom 4:11)。
這是過了七天(七為完滿數)的第一天,乃是新生/新造。“造;生”的希伯來文原意:分開。新生/新造相當於是“分開的起頭/開始”。
原文強調日子,故字序先提“33天”,由每月的30天,再加上3天(一個小循環數)。加計3天,為與“每週的7天”相呼應,共計40天。生子之病痛不潔如月經病痛之日(7天),強調了兩次“她成為不潔”,家居的33天是“不潔的日子”(到她潔淨的日子的滿足)。
為何由7天之月經不潔,加長到1個月加3天(33天)之不潔呢?經文未加以說明,但可由7+33=40可以推知,這40天乃是磨難苦楚的管訓期,是更與聖所、聖物相隔離的。原來「摸聖物」及「進入聖所」,代表她作為一位潔淨的人,當分別為聖地來到神面前,盡她所當盡之事奉敬拜神的本分職責,但是在此40天中,她已有4次無法到聖所去守安息日敬拜神。由於限定1天的不潔(如摸動物死屍),比較不會妨礙每週安息日敬拜,但是若7天不潔(如月經),就必會妨礙1次安息日敬拜,而40天或更長的不潔,便會更長久地遠離神!這種肉體之軟弱越是延長時間,便越是在肉體軟弱中、越是在被神視為不潔之罪污中,豈可容讓乎?
“在潔淨的血中”與“直到她潔淨的日滿足”,都是指贖罪獻祭的血和日子,故“贖生命之燔祭”與“贖罪之罪祭”,就是她得以“從她的血源,成為潔淨”的關鍵。女人要在每月之不潔中、及生育的不潔中,等候“那潔淨的日子”。月經不潔之後不必獻祭,但生育不潔是罪(已經拉長且與女人當初之犯罪有關),乃是叫女人們深刻地記住“夏娃強出頭犯罪之可怕惡果,由其後代承擔此苦楚不斷。”
生女加倍,(7天x2,33天x2)家居時間之延長。若生男孩,她個人的不潔期只是40天,但若生女孩,則是重複了“女人”,成為兩位女人的不潔。
由(出 Exo 22:4, 7, 9)中的賊偷他人之物要“加倍賠還”觀之,女人生女孩,彷若賊偷竊之賠率。那麼,當女人強出頭,偷拿神的禁果並且吃掉了,神視女人為賊人,這是公平的處治。又依處治的原則(創 Gen 3:16 下)“妳的戀慕對著妳丈夫,他要管轄妳”,故女人要家居40天/80天,在家被管束不得自由。《利未記》的律法,源自《創世記》之律法上判例,作為此法之依據。
由(利 Lev 12:2-5)之律法可知,女人生子女乃是被律法定為軟弱不潔的。肉體之病弱(軟弱)時間越是延長,越是遠離神的聖所聖物,她就越是成為如罪犯一般,不得自由。律法圈禁人在罪中,在律法下被看守著,直圈到那忠信(即基督耶穌)來到(加 Gal 3:22-23)。此種律法稱之為“看守律法”。對於罪人而言,乃是一種限制,使人肉體受限,不至於放縱。
由(利 Lev 12:6-9)之律法可知,這是獻祭贖罪律法,是人在病弱、罪過中,因潔淨得以釋放自由的日子,是「神福音應許的律法」。這種律法亦是得勝罪與死亡的福音,故(利 Lev 12)之女人生育律,便含帶此兩種律法,叫人由女人之罪過病弱中之圈禁,看守到得潔淨日滿足之釋放/自由,即由罪中得以釋放的自由,從此可以在神面前事奉敬拜父神了。
對比大痳瘋病隔離期(不限期)之更長,則其罪之重和必獻上的祭物更多(要加上愆祭、素祭),更是點明此種病症之嚴重和嚴肅性。由於女人生育律是與亞當大痳瘋律相稱的律法,女人雖首先被誘而犯罪,但其罪責反而不如本應盡看守保護重責的男人。
女人生育律法強調,女人得潔淨的補救機會,正如對男人痳瘋病或嚴重之血漏症那樣(利 Lev 14, 15)。因此,等候常被求快速便利的今人所忽略。原來,「日子」代表的乃是“生命”,而日子之分別由造物主神所定,人只能依照生命的神所定的日子來生活行動。
那些把神的日子視為日日都一樣的人,誤把(羅 Rom 14:5)解作安息日或神的節期的人,正是反律法的三一神教的共犯結構。他們無視於女人月經不潔(7天)、生育不潔(40天/80天),因大講兩性平等,叫女人可以無拘無束地在不潔時期胡亂行動,污染遍處,這正是撒但的使者四處橫行的原因。
「在女人潔淨日之滿足」,是女人之福音。福音之可貴也在乎律法的限制和保護、隔離時期,使人可以自卑下來,反省自己的生命、存留、動作都在乎神(徒 Act 17:28)。此“滿足”(H4390)同(利 Lev 12:4),指她已經等候完畢,不必再等了,應許的“潔淨日”已來到。這潔淨日即是獻祭贖罪之日,也就是可以來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她的祭物了。這真是極其喜樂、歡欣的自由日。所獻上的是「燔祭」和「罪祭」,未記先後獻之次序,但在(利 Lev 14:19)的大痳瘋潔淨日獻的,則是先罪祭後是燔祭。這如同獻罪祭一樣(利 Lev 5:7-10)。
「羊羔」(H3532)即(利 Lev 12:8)之「羊羔」(H7716),這同逾越節之羊羔——(出 Exo 12:5)此兩字皆出現——必是公羊羔(陽性),故是歡慶鼓舞的日子,記念她得贖的日子,正如選民得救脫離埃及為奴之家的記念日。
對照(賽 Isa 40:2)
「她爭戰日(勞役)已滿了,她的罪孽(扭曲/孤獨)(H5771)赦免了(蒙悅納)(H7521),因她已 為自己的一切罪加倍受罰自雅威神」
則以色列人之被擄歸回日子(得救之福音),與女人生育之潔淨日之滿足並行,可知,女人生育期間彷如勞役(H6635)(爭戰),與肉體爭戰失敗之病弱,直到因信等候神的時候來到(即神國福音),可以得勝的日子。
就「罪祭」之贖罪功效,及鴿子作為罪祭牲,則依(羅 Rom 8:3)而言,
(直譯)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因律法的無能是通過肉體在此情況下軟弱了,神就差自己的兒子在罪的肉體的樣式裡作贖罪祭,在肉體定罪了那罪。
亦即,神子作罪祭是審判了那掌死權的魔鬼,這魔鬼就是那罪。
(來 Heb 2:14)此正是(約 Joh 12:31; 16:11)這世界的執政者被審判了。就(出 Exo 12)而言,就是指法老所代表的埃及一切的神明已被審判了(原文為敗壞)(出 Exo 12:12)。唯有先藉著神子之死敗壞仇敵的元帥,方能釋放牠的奴僕。
就「燔祭」之贖放生命之功效及羊羔為燔祭牲,則依(羅 Rom 8:4)而言,
(直譯)耶穌基督在復活升天後求父,父就賜他“生命的聖靈”,降臨在信而切求的人身上,使“律法的義行”被完滿在我們這不依肉體,而依靈生活行動的身上。
亦即是,藉著生命之靈的內住,使我們成為在靈裡的人,而非在肉體裡的人(羅 Rom 8:11)。
因此,罪祭的贖罪功能乃是先綑綁住那住在肉體中的“罪”(羅 Rom 7:20-21),燔祭的贖命功能乃是脫離那軟弱之“肉體”。罪與肉體在(羅Rom 8:3)組成了聯軍“罪的肉體”,就是那被舉起的“銅蛇”(約 Joh 3:14-15; 民 Num 21:9),凡被蛇咬的,一望這銅蛇就活了。
西乃山之約的獻祭,只是出於“律法的行為/工作”,故不能在神前稱義(羅 Rom 3:20a),因為罪的充分知識是藉由律法誘殺人(羅 Rom 3:20b; 7:9-11)。新約是由基督耶穌的血所立的,是出於“信心的行為”,故能因信潔淨人的心,通過神的靈之澆灌、運行,能洗淨人的內在(良知),脫離死行,得以事奉活神(徒 Act 15:8-9; 來 Heb 9:14)。凡出於律法的而行的,都在咒詛下,亦即不照著律法書上所說去行——由(加 Gal 3:10)的兩句平行對應可知。若是到神面前獻祭的人,只是照律法所記的行事如儀,而不是以信心之聽從來行的,必不得赦罪(即被宣告為無罪),因律法的終極目標,是基督叫一切信的人得稱為義,此乃依(申 Deu 30:11-14)之預言應許:凡是悔改歸向神,遵行祂一切律例典章的人,就是凡行真理的,必來就光,要顯明他所行乃是靠神而行(羅 Rom 10:4-8; 申 Deu 20:1-10; 約 Joh 3;19-21)。耶穌才是真正的挽回祭(羅 Rom 3:24)。
「祭司」是神人之間的中保,惟有靠著此中保獻祭於雅威面前,就是來到聖所“會幕門口”,她的罪才可以潔淨。“她的罪”由「她的血源」的露出來表現,參考(利 Lev 20:18)這段中“她的裸體之赤露”,就表示她的罪,她的羞恥。此經文同血漏症之女——參考(可 Mar 5:29)“她的血源”立刻乾了——故她的血源應指她的災病(血漏)。
依(利 Lev 15:19-30)所記,乃是正如女人生子律法之延伸。舊約雖不記漏症得潔淨之原因,只以假設句出現,然後7天限期方潔(利 Lev 15:28)。新約則是因信得潔淨(得醫治)的方法——“妳的災病康復了”(可 Mar 5:34b)。這證明了女人漏症與月經不潔、生育、大痳瘋,皆視為與罪有關,由罪污導致「災病」——(τῆς μάστιγος)意為鞭打、瘟疫、災害——正如大痳瘋「病」(H5061)之原意。
主耶穌就是這位祭司,女人對祭司必須有信心,這是律法中得潔淨的方法,否則她永遠不能算為潔淨。對於今日高舉每人可以自由的面見神,不必經由“中保/祭司的手”便可以奉獻自以為美的靈祭物的人,這是無神、無基督,只有自己,彷如夏娃、亞當一樣,重返受蛇迷惑之技倆中的無知。新約雅各把有災病者要請長老來醫治及信心的要求,及赦罪的應許,皆是一如此種祭司獻祭(雅 Jam 5:14-15)。
此節放在7節之後,為窮人條款。在救恩之平等上無分男女、貧富或種族,一如罪祭(利 Lev 5:7),但僅限於“鳥祭”,並沒有“不加油、乳香的細麵依法十分之一”(利 Lev 5:11)。同樣的,大痳瘋得潔淨日則有此條款(利 Lev 14:21-22, 31-32)
此章由(利 Lev 13:2-44)“當有……”,可分為7小段(利 Lev 13:2, 9, 16, 24, 29, 38, 40)。 對祭司的要求有七段“察看”。
對大痳瘋者之要求也有7種(45-46)
※重在發散(共21次),即禁止罪之傳染,無論察看、關鎖、期限或獻祭。
47-58,是衣物的大痳瘋病
「人」原文為“亞當”,正如(利 Lev 12:2)之“女人”;(利 Lev 12:42)之“肚行者(蛇)”。
「肉皮上」這與割禮所割除之“包皮的肉”,皆重在「肉體」(H1320),但此處是“皮膚”的“皮”(H5785),指亞當的塵土本相和終究歸土的“肉體”,道出了犯罪者之結局。而皮膚上之疾病,正是他在被咒詛的地土上勞苦操作,“汗流滿面”後的反應。(由於大量流汗、悶熱潮溼,因此導致滋生諸多皮膚病變。)
「長了癤子」(H7613)指“隆起,腫起”。首見於(創 Gen 4:7)的「蒙悅納」。在(創 Gen 49:3)的「尊榮」,皆同一字根。
在肉之皮上隆起,正是人肉體之升起,敵對了神,正如
(創 Gen 4:7)你行善,豈不「高舉」?你行不善“罪必戀慕你”。
這正是肉皮隆起也!故皮膚的病變是人不行好獻祭(禮物)的結果,是罪深入人心所造成的結果。“皮”本是身體的外在防線,為要防止病(罪)變(入侵),如今卻不能防止,便由外在病變來表明內在的問題。
「長了癬」(H5597)字根動詞指“聯合,附加,倒出,使長瘡”。《TWOT》指由名詞衍生而來之動詞,則名詞指“發疹,長癬”。癬是與罪聯合而附加的,正如該隱與亞當的例子一樣。
「長了火斑」(H934)指皮膚上之白斑。字根同(H925),意為“閃亮,光亮”。
「大痳瘋的災病」(H6879)“皮膚病”此字出現30次,由經所記的患病者,皆與罪有關。如米利暗、烏西雅王、基哈亞,有關於“妒忿、貪婪”,這都是肉體的諸工作(加 Gal 5:19-21),都是顯而易見的,故可察看(H7200),那災病的現象(H4785),是深的(H6013)。
至於約伯之皮膚病是出於撒但的“打擊”(H5060)(伯 Job 2:5),該字的名詞即是此“災病”(H6879)。查(伯 Job 1-3)章的用詞與(創 Gen 1-3)章、(利 Lev 13)章的用詞多有相同。如下列:
「災病」在(利 Lev 11)章為“摸”,原來,是人去摸(死屍不潔)而變為不潔。但(利 Lev 13)章是人本身(皮膚)(女人生育)是不潔,會因“接觸”而污染別人和聖物、聖所。
「大痳瘋」的集合名詞為“大黃蜂”,在(出 Exo 23:28)是神所差遣之災害使者,攻擊迦南人,正如神差遣此大痳瘋病打擊埃及人一樣(出 Exo 9:8-12),參考(申 Deu 28:27)。
「祭司」在(利 Lev 13)章出現56次,(利 Lev 14)章出現39次,共計95次之多,顯然這是祭司之重要職責。身為中保代禱者,也是察看之監督教會者。對於教會中隱藏的罪,要小心偵察防備,但對於已顯露的罪,則更是要小心察覺,使信徒早日明白自己的屬靈狀兄,以便加以處置(提前 1Ti 5:24-25)。
「要察看」在(利 Lev 13)章有33次,在(利 Lev 14)章有7次,共計40次。「看」的意義很多,亦有隱喻“注意,理解,感覺,瞭解,學習,享受”。被動意為“被看見,暴露自己”(利 Lev 13:14)。強調被動意為“讓自己被看看見”。使役主動為“使人看見,顯露”。使役被動為“使被看見”(利 Lev 13:49)。使役關身為“彼此注視”。
祭司首要的動作即是“注意了解。此字首見於(創 Gen 1:4),而(創 Gen 1)章的“神看”共7次,如同(利 Lev 14)章的7次“察看”(利 Lev 14:3, 36*2, 37, 29, 44, 48)。
「毛」(H8181)泛指動物和人身上的毛、髮、體毛。全部共出現27次,有一半是在《利未記》中出現。皮膚病變與拿細耳人例之期限相比較,皆是7天剃髮,第8天獻祭,兩者有相同描述。
「災病」(H5061)本節有4次,分別是“肉皮的、毛、現象、及痳瘋”。在本章中,共有40次。《TWOT》指“痳瘋病是一種刑罰”,但是我想,真正的含意不只於此也!
「已變」(H2015)原指“向後轉”。首見於(創 Gen 3:24)“四面轉動的火(劍)”。本章有9次(利 Lev 13:3, 4, 10, 13, 16, 17, 20, 25, 55),大部份以毛髮變白為其徵兆。
「白」(H2015)的動詞首見於(創 Gen 11:3)“製磚,使變白色”。《TWOT》指“代表敗壞和死亡”。沒錯,亞當犯罪,不但汗流滿面(皮膚水汗),至終是“死亡”。
「現象」(H4758)的字根“看見”。首見於(創 Gen 2:9)悅人的“眼目”。(利 Lev 13)章共出現20次。
「深」(H6013)在(利 Lev 13)章共出現7次。 (箴 Pro 18:4; 20:5)指人的言語、思想如同深水。(箴 Pro 22:14; 23:27)淫婦、妓女之口是深坑,引人至滅亡,皆是負面的“深”。此處之“深奧的”,與(賽 Isa 33:19; 結 Eze 3:5-6; 23:32)指非選民之暴民之語深奧,隱晦不明。(詩 Psa 114:1)埃及為「異言之民」,皆負面意。故皮膚病變含有懷藏著惡而有死亡之徵兆,故斷為不潔。
「定他為不潔淨」(H2930)本字是強調主動完成式,字根及此字皆同於(利 Lev 11:44)之「污穢」。此字在(但 Dan 1:8)出現,但以理固守食物潔淨律,不是因為吃偶像祭物才以為不潔。此章出現於(利 Lev 13:3, 8, 11, 15, 20, 22, 25, 27, 30, 44*2)共10次。
「關鎖」(H5462),首見於(創 Gen 2:21)“合起來”。阿拉伯文有“關門,阻斷河水”二意。亞甲文有“停止,阻礙,關門”之意。其衍生詞有“包圍,有鈎的籠子,牢獄,邊境”等,故此詞是為隔絕、阻斷與他接觸來往而採取的措施。在此兩章中,(利 Lev 13:4, 5, 11, 21, 26, 31, 33)7次出現在人皮膚病症狀上。(利 Lev 13;50, 54)2次在衣物上。(利 Lev 14:38, 46)2次用於房子。
關鎖是暫時性措施,直到診斷確定為大痳瘋災病,則隔離他獨居營外。在營外期間若有痊癒時,再由祭司出營察看,照潔淨措施實行後便可進營(利 Lev 14:2-8a),但只能居住在自己帳棚外七天(利 Lev 14:8b),第七天再剃光全身毛髮,洗衣洗身,第八天來會幕門口,獻上當獻的祭物及其他潔淨措施後,他才算潔淨(9-20),便可以在營中,恢復與他人的接觸、交通。這種隔離措施道盡了神對此病症之重視,而這也是此律法的目的,使人得以與神與人和好、親近的惟一道路和補救的措施。
「七天」在(利 Lev 13:4, 5, 21, 26, 31, 33, 50, 54; 14:8, 38)共10次出現,其中「第七天」共有八次,另外「七次」在(利 Lev 14:7, 16, 27, 51)共4次出現。
“七”在此兩章如此重複地出現,乃是立基於神創造/分開天地及其中萬軍的“七日”,乃是創造分別充滿之完成。故與女人生子不潔之月經明七天(利 Lev 12:2),祭司任職住會幕門口七天(利 Lev 8:35)。故不分是祭司、女人、男人皆有同樣的期間。
這兩次的關鎖期,是對模糊不清狀況的等候,教導的用意如同挪亞察看洪水大軍之消退,先放烏鴉未回,再放鴿,共有兩次的「等了七天」。也與女人生育的七天不潔加上家居33天,或是雙倍(14+66天),直到日子滿足。雖主體是女人,但卻是對以色列男子的吩咐。
“居家”與兩次“日子滿足”(禁足之反面意義,獻祭潔淨之正面意義),由挪亞在方舟內兩次的等了7天,與女人兩次的居家7天(7x2),男人皮膚病之兩次關鎖7天,及對祭及男人之分別看守(燔祭壇火不斷,女人居家)和潔淨日之獻祭職責皆同。
「止住」的原文是指“站起來立住”,這是希伯來文動態式的意義,完全不同於希臘文靜態式的“靜止”含意。希伯來文之意思為:皮膚病症狀是由動態中止住了。
「發散」(H6581)是 指“展開,擴散出去”,共21次,皆在(利 Lev 13-14)章中出現這奇妙字眼。
「災病」原文同“觸摸”(H5060),這種把“災病/觸摸”視為“站住在他眼前不動了”的寫法,似如一活物之行動,或說是如播種一樣(利 Lev 13:5, 6, 7, 12, 22, 23, 27, 28, 32, 34, 36, 51, 53, 55)共21次,其中強調用法的不定詞獨立詞,後接本動詞:“的確擴散”,出現在(利 Lev 13:7, 12, 22, 27, 35)共5次,在(利 Lev 14:39, 44, 48)共三次。
祭司之察看和關鎖是兩大處理法。對罪人顯露出的罪狀證據,則是由「深入表層」之病變之不潔及「擴散(播種出去」為兩大診斷標準,如同酵那樣的罪。深藏和感染力。祭司當仔細、小心、重複察看,此種罪的難以發現(晦暗不明)及頑固難除,具強大感染力,正如(利 Lev 5)章之罪祭(利 Lev 5:2-3),及此兩章之惡性皮膚病(摸)。
「發暗」(H3544),指“徽弱的,模糊的,暗淡”。在亞甲文為“變為虛弱”;阿拉伯文為“變得沮喪”。希伯來文多用於老眼昏花,如(創 Gen 27:1),此處為形容詞。《TWOT》指名詞有醫治之意,見《那鴻書》(鴻 Nah 3:19),此病體如同洪水大軍被止住了,且漸次消退/變為虛弱(創 Gen 8:1-5, 8, 11)。
「定他為潔淨」(H2891)此字之強調主動態完成式,在(利 Lev 13:6, 13, 17, 23, 28, 34, 37)共7次;r單純主動在(利 Lev 13:6, 34)共2次;本字根之形容詞(H2889)出現在(利 Lev 13:13, 17, 37, 39, 40, 41)共6次;本字根之名詞(H2893)出現在(利 Lev 13:7, 35)共2次。
此字在新約(腓 Phi 4:8)保羅叫純外邦教會的人要思念“清潔的”中使用,它與“真實的、虔敬/敬畏的、公義/公平的等八德”並列,也同(雅 Jam 3:17)“上頭來的智慧”雷同。這證明了保羅叫教會要遵守律法上有關潔淨的律法,正如對於“真實、敬畏、公義等八德”之尊重。
此詞之對比詞是(利 Lev 13:3)的“定他為不潔淨”,在本章(利 Lev 13)共出現10次。
本章重在“潔與不潔”之診斷上,是潔淨律的主調,雖不多言「聖別」,卻是相關的;雖不言“罪”,卻是深藏不露,擴散出去導致了病變,產生罪的刑罰。此由(申 Deu 28:27-35)之違命受咒,及七個嚴重皮膚病例中可以得證,只有約伯之病由撒但之打擊而來,非出於他個人的罪。又在(出 Exo 12:17)對法老之災病,(出 Exo 11:1)的災(擊打)足證是因內在驕傲(米利暗,烏西雅王)不信(摩西,百姓),基哈西(貪財)而外顯出來的,乃是出於雅威神,而由祭司來裁定病狀,分別不潔、有罪與否,而加以關鎖,隔離此人,或焚衣物,拆除房子,逐出營外。故不潔應包括罪在內,這可由(利 Lev 16:16, 19, 21, 22, 30, 34)中“把一切罪孽過犯與污穢等同”的說法證明之。
食物潔淨律、摸死屍、女人生子律中如人月經之不潔、漏症(精、血排出)、男女交合等,雖只是視為不潔,但這種不潔是與限制到聖所敬拜事奉、觸摸聖物、吃回物、守神安息聖日、節期等有關。《洪同勉》否認不潔與罪的關係,是錯在以賜福角度視男女交合、生子(創 Gen 1-2)章,但是他忽略了始祖犯罪後,“罪”與“死”入了世界,由生福變為死禍(創 Gen 3-4)章。
(利 Lev 12)章不是指那生育的女人犯了何罪,而是她的生育是由交合而來,而交合的人是在罪中,是帶肉體的人,故生育乃是由罪的肉體生出的,就是肉體,也必是成為罪的身體。這既非由靈(神)所生,故皆在罪權下,而有死亡之虞,參見(羅 Rom 5)章下半。在亞當裡的人,皆被構成罪人,參見(羅 Rom 5:12)“在此情況下,眾人都犯了罪”,參考(羅 Rom 5:18-19)。同樣的,皮膚病是不潔,也是因肉體生出的工作結果,故律法定為犯罪之刑罰。女人生育、皮膚病及漏症皆要獻祭“贖罪”。獻祭物之血乃是要除罪(罪即指惡者魔鬼)(來 Heb 9:23)。(利 Lev 13-14)章之肉體的工作與肉體的意念(即罪的肉體之意念),此意念表現出來的即是死亡(羅 Rom 8:6 原文)。皮膚災病既是擊打,乃出於神形罰(殺死),故皮膚病是對死的身體,參見(羅 Rom 7:24; 8:11)。保羅認為,人一旦信主後,就不再是罪權下的人,但卻有人的肉體軟弱問題,若不解決,仍然會重回罪之迷感下之死亡結果。故律法引人到基督耶穌那裡,憑著耶穌的信,藉著聖靈,方能除罪勝罪,成聖而得永生,此乃(羅 Rom 7, 8)章的主旨,亦為潔淨律之主旨。
由(利 Lev 11-15)章得知,不潔的期限有:
1天及7天的不潔,不必獻祭贖罪,但超過7天之生育、皮膚病及漏症,則皆要獻祭後方得潔淨。不像1天及7天的不潔,只要用水洗衣洗身即可。獻上火祭乃是因著主的血、及神的靈的潔淨功能,使人得以“洗淨、成聖、稱義”(林前 1Co 6:11),此祭物的血能除罪(洗人的良知),也在乎永遠的靈(來 Heb 9:14),此即父神要差祂兒子,及祂兒子的靈來到世上的目的(加 Gal 4:4, 6; 羅 Rom 8:3, 4)。
本段乃是重複(利 Lev 13:2-8)相同格式,現略過不詳加解釋,讀者請回顧前述,自行解讀。
這表示人要為此罪而哀慟、羞愧,參見(利 Lev 10:6)。因人是按神的榮耀和形像造的,故透過外在的不顧儀容,也表示犯罪是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Rom 3:23)。
後一句直譯為“他的頭要散開(髮)”。《TWOT》指“剪髮”(利 Lev 10:6; 13:45; 21:10),而(民 Num 5:18)才指“散髮”。這可依(賽 Isa 15:2; 22:12; 耶 Jer 7:29; 41:5),皆與剪髮,剃光頭髮、鬍鬚有關之哀傷表示。而「身披麻衣」應是撕裂外袍後換穿為麻衣(賽 Isa 22:12, 拿 Jon 2:6)。但剪髮還是不如散髮好,因已不潔,只有不潔淨者才要剃頭髮(利 Lev 14:8, 9)。
若蒙上唇,卻又喊叫,實在矛盾。原文「上唇」非陰性的“唇”,而是陽性的“鬍鬚”《原文字典》,或是“鬢”《TWOT》。於(結 Eze 24:17, 22; 彌 Mic 3:7)指整個臉的下半部,表示弔喪或羞愧。在如此羞愧、哀慟之下,還要口呼不潔,叫人勿接觸,故(利 Lev 13:46)上直譯為“那災病 將污穢 在他身上 所有日子 他是污穢的”,罪使人污穢,與潔淨的人分開。
原文直譯為“他將獨居 由營到外 從他的居所”。他的居所就是他的帳棚,是在營中(利 Lev 14:8b),今要搬到營外獨居,但非一個人生活,因為還有其他類似的人,參見(王下 2Ki 7:3)。罪使人離開自己的居所,即在神軍營之外,不得與神親近,正如逐出伊甸園(創 Gen 3:24)。
人身與衣物是形成一體的,正如人身與居家之房子一樣。此災病之感染力擴大至衣物和房屋,故要焚衣拆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