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一的原文是(HB259),首見於(創一5)的【頭一】日,這字也用在(創二24)夫婦結合,二人成為【一】體。這與(申六4)的【獨一】(echad),並不含數學上總和的意思,而是指一種復合的合一性。該詞所肯定的是不同部分的合一。根據(創二24),丈夫與妻子應該是【一體】(echad)的,正如《申命記》中,上帝是【獨一】的。
(節錄該書第五頁)
評論:
1.這字echad,就是可用於創造的「頭一日」,這一日絕非是復合的合一性,它是單一的序數詞。絕無「不同部分的合一」含意。
2.(創二24)的夫妻一【體】是二位單獨的個體(二人),因著婚約而聯合,才成為「一個身體」,也就是說,夫是此身體的頭的部分,而妻是此身體的尾的部分,神看此二人(二個單獨的個體),因婚約,才結合成為一體(一人)。這種結合的基礎是盟約的關係。請問,基督與神之間的結合也是出於盟約的關係嗎?若果是出於盟約的關係,那麼神是基督的頭,正如基督是男人的頭(林前十一3)。那麼,神是與基督合一的,但神是頭,基督是尾。
若因此說基督也是獨一真神,那麼與基督聯合的教會,也應該是「獨一真神」,因為照兩個「不同部分的合一的含意」,理當如此。否則,這種推論就是【悖論】
神若是與基督不是盟約的關係,而只是不知從那裡引來的【結合關係】,那麼,照聖經明示,他們是父與子的關係,而子是由父所生、所立的,(詩二7)「父是比子大的」,從來二者就不是婚約關係而結合成一體,而是由神賜大衛之約而立大衛之後裔為基督的,故其父子關係也是基於盟約的關係而結成一體的。
3.(雅二19)「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此節不是在論上帝的獨一性,是由不同部分的合一;而是在論,信徒既與鬼魔同信「神只有一位」之事實。但是其主體是指「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雅二20)。強把論題隨便分解,這不是謹嚴的立論依據,而是胡湊!信心要由行為來證明叫人看見,這才是本論。同樣(林前八4)「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也知道神只有一位,再沒有別的神。」這是區分偶像不是神。保羅也不是在主要論述【一位】的性質是由不同部分的合一,而是在指明偶像是外邦人稱為神的,或在天或在地。但是由下文則明示:「然而對我們(教會)而言.只有一位神,就是父,萬物都本於他.我們也歸於他。」注意,此節在強調,這一位神「就是父」,而不是指其他,更不是指基督。只有這一位神,才是教會的父。基督不是這位神,也不是我們的父。由下文「並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都是藉著他有的,我們也是藉著他有的」,保羅為何不直指耶穌是神(父)?而說他是一位主?保羅為何把耶穌和基督連稱是一位主,.而不說他是「一位神(上帝),就是父」?
由此可證,此處經文絕非在論述基督與上帝都是一位(一體多樣性,不同部分的結合),而是在主論,我們應與外邦人對上帝是獨一的父,對耶穌基督是獨一的主,有所區別。強把保羅和雅各在此新約聖經中清楚的分別,變成如同異教才有的三一神論,這種混淆該當何罪?我們若號稱是上帝的子民,豈可在解經引用經文上,如此隨便、輕忽?馬頭不對馬嘴?
二、基督的神性,聖靈,三位一體與救贖:
該書又說:「如,基督有一丁點而不是永存的,不是神的話,那麼,救贖計劃就將遭到嚴重的挑戰」(節錄該書第九頁文意)。
確實,「永存」和【是神】的字眼,應加以詳細說明,否則,難以說服真正用心來討論卻被以【有限的心思,犯罪,墮落的頭腦,很難完全明這一教訓】,(第八頁)三位一體是一個奧秘(第十頁)。
評論:
1.上帝願意萬人得救並且達到真理的確知完全認識狀態,(提前二4「明白真道」原文)。在上帝的意願,萬人不只得救還要達到真理的確知狀態,故【有限的心思,很難完全明白這一教訓】,這種說法便與神的意願違背。
既已由墮落悔改,更新變化我們的心思頭腦,怎可再說「犯罪墮落的頭腦」?難道信徒還未更新變成新造?仍然在用【犯罪墮落的頭腦】,如同外邦人一樣?(提前二5,6)保羅明白指明這真理的完全認識就是「因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人基督耶穌,他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
這是保羅的救贖觀。這裡清楚指明,並不是把基督列入三一神中,才能救贖。而是把基督說成「神人中間的中保,就是人,基督耶穌」他把基督是中保,是人和只有一位上帝【神】,清楚區分,不互相混淆。
2.(腓二6)【神的像】,(來一8-9)節,:所以神就是你的神,【你】是指基督,【神】就是指父(神)。清楚劃分沒有混淆,神是基督的神,也是我們的神(約二十17)這是復活顯現的基督對他的弟兄(門徒)如此的指示。若果,基督是有神性如同上帝之獨一性,那麼,請你說明,作為基督的弟兄(門徒)是否也應當有神性,如同上帝的獨一性?
【神的像】,在(林前十一7)節,也指【男人】(創二26,28)。因此,男人也應當有神性如同上帝的獨一性嗎?
3.(來一8-9)的主論是引述舊約來證明主題:基督被神高舉,勝過天使的名,(來一4)。基督與天使的優越論,這才是論述主題,並不是在論基督的神性如同上帝的獨一性。
4.(太十三41)「他稱上帝的天使為他自己的天使」。
天使既是為那承受救恩的人「效力的(來一14)」,那麼就(來二章)「為神所造的人(亞當)是統治天使的,故基督稱為他自己的天使,「人子要差遣使者」。同樣(太十八10)「你們要小心,不可輕看這小子裡的一個,我告訴你們,他們的使者在天上,常見我天父的面」。
5.(可二5-10),他聲稱自己有赦罪權柄。
依(約二十23,太十六19,十八18),主耶穌也把這種權柄賜給他的門徒,教會。
6.(太二五31-46),耶穌稱自己有權審判世界。
依(林前六2)聖徒要審判世界,(林前六3)我們要審判天使,若基督稱自己有權審判世界,便擁有那只屬於上帝的特性,那麼,聖徒(我們教會)也要審判世界和天使,也應擁有那只屬於上帝的特性。否則這種推論就是【硬拗、悖理】。
7.(太十四33,二十八9,路二十四50-52,約九35-38),耶穌接受不同之人的敬拜。對比保羅的許多作為(徒十四8-18),耶穌接受這一切敬拜,對他的神性有什麼啟示?
依(啟三9)教會也接受人(自稱是猶太人)下拜,依(賽四十九7)以色列中被人藐視…的,也接受君王下拜(參見23節,六十14,外邦人向錫安下拜)。同祥地接受不同的人下拜,請問:他們也有如上帝的獨一性之神性?亞伯拉罕向那地的赫人下拜(創二十三7,12),也向顯現的天使下拜(十八2)。
8.(約十九7,太廿六63-65),他稱自己是上帝的兒子。
依照聖經凡是真信徒都是神的兒子,耶穌說,那些承受神道的人,尚且稱為神(約十33-34),如同耶穌一樣都是【至高神的兒子】(引自詩八十二6),那我們教會理當有如基督的神性。
9.(創一2)的聖靈角色之「同時存在」,只能就經文寫作的目的,聖靈是神的靈,是參與創造分別的事工,但經文本身,又何曾經主論他的(獨一性)?
10.(太二十八19)此經節早已由古抄本看出事後人增添的,而(太二十八9-20)也是後人因教義的緣故而加入的。由《使徒行傳》的記載,使徒即門徒從未使用此名,只用「耶穌基督的名,或主耶穌的名」給人施洗可以得救。
11.(徒五1-11)聖靈、基督與神同工,正如使徒(受差遣代表差遣者)也要與神同工,突顯代表人的身位,而不在突顯上帝的獨一性之神性。
12.(創一26-27)上帝的複數性,(賽六8,林後一20-22,十三14),原文上帝是複數性,並不是指「上帝不同部分之結合」之複數型,否則(詩八十二1)也出現「被審判的對象」也用之複數型(原文)。一般學者對此種複數型的「上帝」都可詳解,但都是嚴謹的避免這種武斷。
(林後十三14)的祝福詞,只能就「恩典(祝福)的管道」而論,不是在論上帝的獨一性之神性。
三、(約十四-十六章),三位成員(聖靈、基督與神)
(約十四-十六章),三位成員(聖靈、基督與神),只在工作(救恩,審判角度)上言之,又何嘗是在主論其上帝之獨一性?他們的互動,不是在證明基督如上帝獨一性的神性(是完全的神),假若基督是完全的神,便推論出「我們所得到的,無非就是主將我們罪惡的刑罰轉移到另一個人身上,而不是由他自己親自來擔當。」(9頁)
評論:
請問:「基督是完全的神,和罪刑轉移到另一個人身上,而非他自己來擔當」又有何其他聖經依據?這種推論又是武斷居多,【如果耶穌只是一位受造者,而不是完全的神,怎能背負上帝的罪怒?受照物不論有多高貴,都不能解救人類不去違背上帝的神聖律法】。
四、這種【背負和解救能力】,正是受造物受造的神聖權炳
這種【背負和解救能力】,正是受造物受造的神聖權炳,是由造物主的話(盟約)來立定和給予的。否則,出於神聖的造物主神之一切受造物,就變成不神聖,而是如同諾斯替主義所強駁:「那位低級的神,才造諸此物質的、不神聖的世界」。選民與教會都因救贖與創造而成聖的阿,基督受造亦同,「因此這律法也就只能像受造物一樣,而無法像創造主那樣神聖了,如果為之付出的代價,只是一個受造物的生命,而不是由創造主來救贖的話,那麼,罪惡本身也就不是太邪惡了…。」(9頁)
評論:
請問,你們這樣貶低神的受造物之生命之神聖性,難道你們是教父時代,人人譴責的諾斯替教派嗎?馬西安派就是如此主張擾亂了創造和救贖之真理,說另有一位非神聖的造物主神來造世的。
造物主神的救贖法,又豈是被你們歪曲到一定是【上帝自己】才能為罪親自擔罪?這是何等的偏頗論斷!若上帝自己已經死去,(代替人死了,付出代價),那麼,他的復活(從死中),豈不是又收回這種代價,那麼,他那裡有【救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