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Lev 19, 21, 22)敬神愛人、祭司與祭物聖別條款

《利未記》(利 Lev 19, 21, 22)敬神愛人、祭司與祭物聖別條款

  《利未記》 十九章 敬神愛人

經文以交叉多重對映方式,將十誡的精神和實行方針,具體表現的層面,多層次的教導和要求,向選民告示,一道敬神愛人的路。結構上用ABAB方式,四大段,每一段都出現四個”我是雅威”或 “我是雅威你們的神”,則此兩種名銜的宣告,各出現八次。整體結構是分組對稱,但每一大段中,分成四小段,亦都有彼此對稱的用詞或文學寫作相似的組合,因此是內外多重對映,重複且再加重複,以加強其教導用意。而其安排對映結構又是非全然工整式對映,先以代碼分析如下: 

A(1~10)

A’(19~31)

B(11~18)

B’(32~37)

1、1~2節

4、i.19~22節

a、11~12節

a’、32節

2、3節

4、ii.23~25節

a’、13~14節

b’、33~34節

3、4節

1、26~28節

b、15~16節

b、35~36節

4、i. 5~8節

2、29~30節

b’、17~18節

a、37節

4、ii.9~10節

3、31節

 

 

A1、要成為聖潔、由A’1、 七個禁制令來說明。

A2、敬畏父母、看守安息日、對映A’2、禁娼、看守安息日、敬畏聖所。

A3、勿轉向偶像,對映A’3、勿轉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兩者都用即刻的禁

      令(即從現在起,不可…….)。

A4、i獻平安記,對映A’4、i獻贖愆祭,都與侵占權益有關。

A4、ii 收莊稼, 對映A’4、ii收果實。

   而第四小段分兩個小節,都同以”當……”為文章的開首語,分別出現在5、9、 

   20、23節,和合本都未譯出。

Ba商業上的欺騙,對映Ba’工價上的扣留。

Ba’欺壓聾、瞎,由B’a’當尊重長者相對,都出現當敬畏神的結束語。

Bb審判公正,對映B’b審判公正。

Bb’愛鄰舍,對映B’b’愛寄居者。

     而Bb與Bb’出現相同對象用詞:同伴,百姓,鄰舍,

       B’b與B’b’出現相同地點用詞:埃及地。

  兩種用詞貫穿四大段,一是敬畏,出現在3、14、30、32節,一是對弱勢者用詞,窮人、寄居者(10)、聾瞎者(14)、婢女(20)、寄居者(33、34)。15節窮人原文為地位低的人,是對映有勢力的人,是一般性用法,並非特定所謂弱勢者團體。

  文章共計39個絕對禁制令,和合本在17節不可因他背負罪,譯成免得…….23節這果子不宜吃,和合本譯成不可吃。而積極的要求則約20個,是消極禁令的一半。

  文章結構的安排,可由作者使用”我雅威”和”我雅威你們的神”以代號Y和X來看其出現的分佈,明白其意圖。

A(1~10)

X

X

X

X

B(11~18)

Y

Y

Y

Y

A’(19~31)

X

Y

Y

X

B’(32~37)

Y

X

X

Y

這種交叉法,也反映在文章的內容上,如上述所列。

 

  經文釋意

  19:1~10

  2節、你們必要是聖的:聖的表現就由26~28節對映的七個禁制令來呈現,其命令分兩個面向,一是26節三個與異教有關的禁令,一是27~28節四個與身體有關的禁令。就實際面而言都與身體的運用相關,就宗教面而言,都與區分異教習俗相關,因此經文在表明藉由身體使用上的禁制,來與異教崇拜分別出來。(聖的原文即經由分別而歸神之意)

  3節、此為十誡之第五和第四條並列,對映29~30節,29節去使女兒為廟妓是干犯第六條誡命,但為廟妓的行為更重大的罪是異教崇拜。因此這段經文的對映關係,延續上一段的主旨,藉由與異教崇拜的切割,來凸顯敬畏父母和聖所以及看守安息日,是對雅威神崇拜的標誌,正如26~29節所列舉的事項都是異教崇拜的標誌。

  4節、不可轉向那無價值的,且不可為自己製造鑄造的諸神:

   無價值的(H457):本字根有兩種來源,一是不可(H408),指否定的意含,故對於敬拜對象而言是無真實價值。一是軟弱,有缺陷的(TWOT),與真神是有大能力的相反意。希伯來文聖經出現18次,有16次指偶像。另有以為字源和”神”是相同的,因此指以其他有能力者當做真神來崇拜,都是經文所禁戒的。

  經文以上下對映表達對異教神明崇拜的禁止,使用即刻禁令和永不禁令兩種,強調現在不可,也永遠不可的禁制。無價值的偶像和鑄造的諸神兩項,也同樣對映31節交鬼和行巫術者,一指神明,一指與神明打交道者,故同樣延續上兩段對映的主體,對異教的神明以及參與其神秘知識者,同等對待。聖經並未將人和物分離,反而今日讀經者卻常受錯誤教導,將人和他所從事的分離。

  5~8節,前三項的命令和對映經文,指出正確與錯誤崇拜的三個層面,本段經文進一步論到實際崇拜過程中,亦有當防弊的事,以平安祭的獻禮為例說明。

  5節”可蒙悅納”:本字由1:3是指獻祭的理由或目的,是為得著神的喜悅,而非強調個人的樂意,由本章7節”不蒙悅納”,正可對照獻平安記的目的是在取悅神,而非取悅人。由7:16在第二天也可吃是還願和甘心兩種祭,則還願祭就非按個人樂意與否而獻,而是人的本分,理當獻上,本字詞就不可譯成”以你們的樂意”,而是一般英文所譯”為你們蒙悅納”。

  6節”用火燒燬”:此用法另出現在4:12罪牲,20:14娶母女檔為妻之大罪,21:9祭司女兒為廟妓,故此刑表達平安祭牲到第三日已成為極其污穢之物,由下節指這物在第三天是可憎嫌的,不蒙悅納的。經文重提七章平安祭牲條款,而提出一個原由”他使雅威的聖潔成為通俗”,此罪與五15~16干犯聖物是因無知,錯犯的,有所不同。明顯是故意違反神的聖別要求,故當處于極刑以分別之。第三天還吃平安祭牲,是侵犯到神的權益,因神已定此祭物在第三日為可憎嫌的,經文強調神已立下的聖潔準則,人不可干犯,因此法則、次序非屬人可干預的。對映19~22節所強調的不可混雜,先由三種事物的攙雜禁令,帶出與婢女是已被指定給另一個男人,而尚未獲得贖放或未解開其奴僕身分者,故與她結合是破壞這女子和將被許配男子的權益。

  獻祭中將聖成為俗,和將已許配他人之婢女占為己有,被等齊看待,則聖潔的含意不只在對神的事物上才算數,對於混雜人世間的次序亦被視同破壞聖潔。

  9~10節、對田地和葡萄園的收割和採收,經文用四個禁制令三個動詞:耗盡(或滅絕)、拾取(或收聚)、摘盡(或凌辱、嚴勵對待),這三個動作都可用在人的身上,等同視莊稼、葡萄如僕婢般,不可苦待而要留餘歩,放鬆。(”留給”的原意)以物喻人的方式,由對映23~25將果子視如人一樣,前三年如未受割禮的男人,不可吃它。

  農作物不再是”單純的作物,而成為神分別選民的工具,藉此考驗選民的信心和愛心。選民原先在曠野拾取神賜下的嗎哪,因而得迦南地為產業時,就當紀念當時神的恩眷而顧念窮者的需求。反之者無信心仰望神者,必會急於收取作物且全然收盡不留餘果,如同那結果子的樹,初結果就去食用,害怕不能從作物中得飽足似。

  5~10節和19~25節都各只出現一次聖潔(8、24),將本段落的目的導向宗教理由,故而對待弱勢者的憐恤和對待農作物的不壓榨,不只是道德問題,而是與神的聖別相結合。一個像神聖潔的是一個待人、待土地合宜的,也是一個能分辨時機、次序、權益的人,這是本段落的中心旨意。

 

  19:11~18

  11~12節,此為十誡的第三、第八、第九條、然而經文所強調的是”詭詐”這詞,在本段中動詞和名詞各出現一次,由6:3、5是有關對同胞財物上的騙取,屬贖愆祭的範疇,正如20~22對婢所犯下的罪,是不守信用,侵占他人權益的罪,更是常用在商業行為上。所對映於37節的用詞,由18和20章:”看守律列和典章,並遵行它們”的用法,就是包括一切放縱身體的禁令,因此對人無信實等同淫行、放縱的含意,失去自我克制而偏向貪婪,就失去聖潔,這等人也將神的名通俗(褻瀆)了,正如那褻瀆神的聖別物(8節),經文將這兩種罪行視為同等。以神的名起誓而耍詐取信於人,日後猶太人仍然因商業行為而有起誓的手法,但未規避此法條,正如太五33~37,耶穌的教導。

  13~14節、本段延續上段的主題,也接續6:2、4有關對同胞的欺壓、搶奪行為,同屬愆罪。然而經文所強調的是以三種惡行來表徵其可惡:雇工工價留過夜,咒罵(篾視)聾子,放絆腳石在瞎子面前。對雇工當日工價是他當日的生活費而不給,聾未能聽卻咒罵,瞎未能看卻放絆腳物,這種行徑已是無人性的作為,本當禁止,所對映32節,對長者的尊重,正是正反相反的對比。經文將敬畏你的神置於兩段結束語,則歧視弱者和對長者輕忽是當代埃及和迦南風俗的常態,神要選民與之分別,去思考神在每一位被他造出的人身上,看見神的形象,他們必須得著尊重,這才是敬畏神的表現。

  11~14節這兩段都與商業行為有關,正如9~10和23~25兩段都與農業行為有關,都同樣禁止人去壓榨他人或土地,而要將之視如神所賜與的美物般,以正直、信實、尊重對待之。神的聖潔本質,原就隱藏在這此要求的背後含意,聖潔絕非是禮儀上的要求而已。

  15~16節、本段經文是十誡中的第九條延伸出來,有關審判公正的問題。”不可在審判上製作不義”,是本段主題,而以三件事來說明:不高抬低位者也不重看有權勢者,不要左右逢迎如毀謗者,不要站在鄰舍的血(罪債)上。這三件事都會造成審判不公的發生。首先是不看人的情面,經文用低位者的臉面和有勢者的面,才能在審判時是公義的(15節);其次由動詞”貿易”而來的名詞” 毀謗者 ”,表達不要在審判中傳達錯誤信息,不要想去逢迎雙方,才有真正的公義審判,最後站在血中的解釋有多種,若將”站”視為支持,則可指妄証置人於死地,如箴二十四 28”不可無故成立證詞在鄰舍中”,或視為參與,則可指五1不將所知道的在法庭上說出,就與犯罪者同犯之意。

  對映35~36節,都出現”不可在審判中作不義”和”公義”(H6664)這兩詞,而用四種量器表達公平交易的行為(亦是三種稱量:尺寸、重量、體積)。在古代,尤其迦南人的商業行為,不公平的交易行為是普遍性,且視為常規,故選民要從其不公不義的作為中分別出來,此審判公義,正反映神本身的公義。正如聖潔出現在兩段落中,公義也出現在兩段落中,都彼此對映出神的公義和聖潔,理當在選民身上被顯証、實現。

  17~18節、本段可視為11~16的總結,經由11~16節所論及商業上的欺壓或審判的不公義,總總惡行必造成怨恨在心中,因恨、憤怒、報復等產生的緣由都是經由外在負面行為而來。經文一方面禁止對鄰舍仇恨,另一方面提出解恨的方法:”確實指責你的同伴,不要因他而背負罪”。面對遭受不公義的對待時,能真實表達其不義,是避免更大罪產生的方法。耶穌引用本段而解釋人何以會殺鄰舍的原由,就在於人未實際遵守律法所教導的去彌平仇恨,就必然有報仇之事發生。

  埋怨(H5201):原指持守,保留、在此轉指持續含怒,若長久含怒終必傷人或傷己。本動詞另出現四次(雅歌不計),詩103:9,耶3:5、12都指雅威對其子民不永遠存怒,另鴻1:2則是雅威對他的仇敵懷怒。同樣”報復”(H5358)由出21:20、21中表達,報復是要按其罪行相稱刑罰以待之,先知也用此字指出神終會報復那叛逆的國民,如同神也報復那些外邦仇敵。無論選民或外邦,神刑罰的準則是一致的,故本段經文同樣指出報復鄰舍,若過於其罪責,是神所禁止,而非指沒有報復之事。因人含怒而報復必然責大於罪,故當交由審判官按公義裁斷,而非報私仇。愛鄰舍如同自己,是消彌仇恨的方法,卻非指廢除公義審判,經文不在指報血仇被終止,而在指以愛去對付恨的源頭,及自認遭受不公對待,而將心比心為鄰舍設想,且對照”確實指責”的作法,才是真正化除仇恨的管道。保羅因此在林前十三章闡明真愛是”不被刺激,不疇謀惡事,不在不義上歡樂而同樂於真理”即引用本段要義。

  對映33~34節不可壓榨寄居的外人,要愛他如同自己,其理由是選民曾在埃及地作過寄居者,理當明白寄居者的困境,以同理心來對待他們,才是神子民與外邦人的分別。因此”愛”是考量他人的處境而施以正確的回應,這是使選民得以共同在神的國度中行出神公義、聖潔的方法,但經文明確指明愛並無法取代公義和聖潔的準則,而是使此準則更加通行。

 

  19:19~31

  19~25節

  本段按經文本身,以三段式呈現:19、20~22、23~25。19節總原則,以三個禁制令表明當看守神的律例的方法,這三個禁令都出現異類或攙雜(H3610)這一詞,本字的字源是動詞”限制流動”(H3607),常譯為囚禁或禁止,指干擾正在進行中或將必進行之事物,名詞僅出現在本節和申22:9,是囚禁的雙數詞,TWOT和BDB都譯成”兩種”,而LXX則按文意而譯如和合本的譯法。由所用之詞:牲畜交配、田地播種、衣服不同材料,都與農牧相關,亦即生產的方式要純一,就有去異教混雜的用意。就神的創造本是各從其類,但人卻常要混亂生態以期製作更快速、有利的產物,自古迄今世人所犯的,都因人棄絕神純潔律法所致。

  按出二十八和三十九章祭司聖衣是羊毛和細痲織成,故本處三項當與宗教因素相連,指明凡混亂次序的都當禁戒。

  20~22節、以婢女(H8198)受辱為主題,此婢女非如洪同勉牧師所引,是外邦人,這詞在希伯來聖經並無特定為外邦婢女,例如耶34:9~11明顯指出婢女是希伯來女人。由出二十一章奴僕條例,雖為婢女仍有其權益,20節”二人受刑罰”此譯文有問題,若將原文(H1244)譯成刑罰,則當譯為”她要有刑罰”而非二人要受刑,與下文文意不合。應當如LXX所譯episkope(G1984):眷顧,或可指眷顧權,則指受辱的婢女當有被眷顧的權益,不可始亂終棄的作為,反而男主人才需獻愆祭,表明他是有過失的一方。

  23~25節、初入迦南栽種果樹條例,此條例要按25:18~23安息年條例來了解,神將土地賜與選民,選民就當以信心來面對土地耕種問題。神賜土地,不是要人自此不再信賴神而只信賴土地的生產。前三年果子為不潔如未受割,在表明先前土地受迦南人罪行所玷污,需經三年等待去除污穢,使土地得安息。第四年果子成聖潔,為筵宴歸雅威,即由祭司所享用,第五年才由地主得著。這樣的等待和分別,可帶來神的福分再增加(25節),正如安息年神將三年的出產量於第六年加增給有信心的選民一樣。

  創一29未犯罪的始祖要治理這地,但犯罪的始祖地要與之敵對,本章對選民的土地政策,是按未犯罪的始祖情況來論,故要防止對土地的過度壓榨、濫用、免得土地再次因人的罪污而連累,屈時土地就如18、20章要將其上的污穢之民吐出。

 

  26~28節

  26節、吃帶血的物:原文用介詞a1表達吃和血的關係,此介詞表”在…..之上、關於、對於、向著”含意,因此文意上指連血帶肉的吃,是肉在血上,肉在血中之意,有生食之意,由撒上14:32~34掃羅與非利士人爭戰所發生百姓生食肉之事,此為古代外邦異教中常有之事。

  用法術和觀兆:此兩名詞一同出現之經文為本處和申18:10,王下21:6、代下33:6。後兩處都指瑪拿西王的背叛神之作為,而本處和31節交鬼和行巫術都在前述三處經文一併提及。明顯這是異教崇拜中的行為,其目的都為求知未來之事的預兆有關,或與污靈相交有關,對比會幕中神啓示大祭司行事方針,經文從未明說神用何種方式來表明他的旨意,因此人欲知非屬乎人當知的事,此等誘惑在掃羅身上可看見,也是無雅威敬畏者所常犯的,經文特別提及當禁止此事,由傳道書一再指出神的作為亞當不能知道,因神要人只以信心堅持和仰望,直到神所定時候來到。

  27節、不可圍繞你頭的邊界而剃光:由耶9:26、25:23、49:32指以實瑪利的後代,就是阿拉伯人的特徵。

  不可毀損你鬍鬚的邊界:鬍鬚代表男人的榮耀,如同長髮是女人的榮耀,以色列人視剃光毛髮為極大恥辱,但若當在家中親人死亡時,多以撕裂衣服,剃光頭髮和鬍鬚,以表哀掉。在先知書中亦以此代表以色列的榮耀失去,當神用外邦人來剃其鬍鬚之時。由林前十一2~16保羅即引用舊約的觀點來論,男人因有鬍鬚而在外表上與女人有別,這是神創造時所命定的,不可蒙男人的頭,讓男人的頭顯出神的形象,故不可毀損。

  埃及的祭司和法老一定是剃光毛髮,故本節是為區分埃及崇拜相連,同樣下節身體上的切割或刺青,亦屬異教崇拜相連,是外邦宗教將其神明記號紋身(結9:4)的形式,亦當禁止。

 

  29~30節

  29節、不可使你女兒成為通俗去行淫:由21:7、9、14都指向迦南女神亞斯他錄的崇拜風俗,迦南人以為獻上自己女兒為廟妓,是最神聖的事,神卻以為是最”污穢”、 ”淫行”的事,經文透過這兩詞表明神的厭惡,用18:17”那地是極其邪惡”、來評斷。

  30節、安息日和聖所並提,另僅出現在利26:2和結23:38。安息日表時間,聖所表空間,時空的限定表明那位創造並維護時空的神,才是所敬拜的真神,更改時間和空間而敬拜,等同去拜另一位神明。

  經文將這兩種不同事物,結合在一起,其背後指向,是按人自己的敬虔來決定如何去敬拜神,還是敬拜的管道和方式,是由神來決定。不同的敬拜體系是代表所敬拜的對象不同。神既已啓示祂的道路,讓人可以親近祂,真愛幕這位施拯救並創造、給與生命的神的人,豈能自顯為義?

  31節、偏向(H6437):原指轉動,是身體上的扭轉,而引伸為心的轉向,用於神指神重新眷顧,用於人除了指人身體的轉向,也指人心的偏差,都是負面說法,與另一詞轉回(H7725):回到原點,常有正面用意”悔改”,有所不同。另出現20:6。向女巫媒或男巫師尋問,如掃羅的錯誤(撒上28:6~25)。

  本大段的主題:去異教化。異教的本質是藉由破壞神創造時各從其類的次序、以及神創造時的時間安排,並神靈運行的大能,這三大方向是那惡者所極力更替的,它藉由被其利用的污靈、污者,以極污穢方式來行其崇拜,本章律法就要選民能辯明而與之劃清界線,在不斷排除污穢過程中,得以成為聖潔,公義的子民。

 

  19:32~37

  32節、在白髮人的”面前”,老者的”面”:經文以上下對稱方式表達對年長者的尊敬,臉面出現兩次,但指同一種人,15節有兩個臉面,但指不同的人,14節則指瞎子的臉面之前。箴16:31、20:29推崇白髮,而賽3:5指出年輕人悔慢老年人,是被視為災難開始的預警。所用動詞起立和看重(H1921,另出現於15節”看重有勢者”)是表達實際尊崇的行動。

  33~34節、欺負(H3238):在使役動詞中有”壓榨某人”之意,其對象包含困苦和窮乏者(結18:12)、孤兒寡婦(結22:7)、鄰舍(利25:14、17)、奴僕(申23:15~16)以及寄居的外人。以色列民在埃及寄居時,所受壓榨由出一 8~16,五4~19可知,是經濟和生命雙重欺壓,但神的律法是對以色列和寄居者同一律例,同樣保護。因此愛鄰舍如己,亦當愛寄居之外邦人如己。愛的行動並未分猶、外,基督的愛,藉由福音的傳遞,使猶太和外邦同受一樣拯救。

  35~36節、審判(H4941),這詞在本段中應指公平性而言,不可偏向猶太而作出不利於外邦人的不義之事。在交易上童叟無欺的信用上,是表明人內在的信實如神的信實。故經文用四個”公義”(H6664)的強調法,將信實和公義等同,一個信實者就是一個公義者。

  37節、就文章安排,19和37節是相稱的,作為第二大段的起和尾。故第二大段是故意以許多異教,外邦的字眼,來強調選民如何按神所定規的次序、方法、步驟,來處理與外邦人相處之道。經文除強調與不潔的崇拜分別,也指出按公義、信實的法則以愛來對待外邦弱勢者。

 

 

  《利未記》第21、22章祭司與祭物聖別條款

  經文分段由每段開首語”雅威對摩西說”五次,成為段落分界,而”我是使他(你)們成聖的雅威”六次在段落結束點,則是經文頒布的原因,經文結構仍以交叉重複為主,而在敘述各項內容時,無論是各段的再分段之內容,或詳細要求之項目,就以四或其倍數為強調。

A、 21:1~15  祭司在喪禮和婚姻聖別要求

  A1:21:1~9   一般祭司條款

  A2:21:10~15七祭司條款

B、 21:16~24 殘疾之祭司限制執行獻祭

A’、22:1~16  食用神的食物聖別要求

  A’1:22:1~9   祭司食用時之限制

  A’2:22:10~16界定祭司家族可時用者之限制

B’、22:17~25 殘疾之祭物限制獻祭

C、22:26~33 結語:超越情感的獻上。

  神的食物是貫穿這兩章的主題,第一段(21:1~15)以要獻神的食物為由,所以對祭司要成為聖別的諸項要求。第二段(21:16~24)接續前段理由,身體有殘缺之祭司家男丁,不能去獻神的食物,但可食用神的食物。第三段(22:1~16)神的食物成為祭司家族的食物,則不潔的祭司和不屬祭司家族者,都不可食用。第四段(22:17~25)以色列民獻平安祭為神的食物,其祭牲的限制類同殘缺之祭司的規定。

  在用詞的特別選用,也呼應這四大段之間相映關係:

A、 使污穢(H2930)四次。使通俗(H2490)三次。祭司的女兒。褻瀆他們神        的名。

A’、使污穢(H2930)四次。使通俗(H2490)六次。祭司的女兒。褻瀆聖的名。

B、 殘疾(H3971)五次。獻上(H7126使役動詞)三次。十二種身體殘缺。曉 喻對象全體。

B’、殘疾(H3971)五次。獻上(H7126使役動詞)七次。十二種祭物殘缺。曉喻對象全體

  在A1和A2之間以及A’1和A’2之間同樣有此互映用法:

A1:八個否定詞。  A’1:吃四次,負罪。

A2:八個否定詞。  A’2:吃九次,負罪。

  另第三段(22:1~9)和第五段(22:26~33)各出現”我是雅威”四次。而褻瀆聖名出現在21:6;22:2;22:32三次,是其強調點。

  第五段結語是回應十一章的結束語,都在論食物條款同以”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成為你們的神”作結尾。則11~22章是前後呼應的結構,同是神要求選民的聖別條款,自不能按己意拆解經文,使經文局部被否認與新約相連,而以為另局部被接納為新約信徒當持守的這等錯謬之中。

  

  經文譯意

  21:1~9

  1節、、”為著魂不可玷汙自己”:此句話點出本段的主題,經文未如11節明確指出是為著死的魂,而行喪禮之事,但以魂(即生命)為代表用詞,在兩章中出現六次(21:1、11、22:3、4、6、11),只在21:11接死亡作形容詞之外,其餘五氣息,則強調生命的含意。故為著魂的緣故,不能玷汙自己,經文從兩方面來規定玷汙的管道:喪禮和婚姻,但是其他未提的事項,是比照11~20章的條例。

  2~3節、骨肉之親(H7138):來自動詞”近前、獻祭”(H7126)的形容詞,出現在2、3節各一次(和合本3節未譯出),此字表至親的親屬,與18:6的骨肉之親(H7607)有相似意。經文將這兩詞H7607和H7138結合,可直譯為”他的血親,就是他那至親近的人”,其界定範圍只限六種:母親、父親、兒子、女兒、兄弟、未出嫁的姊妹,未提妻子,因妻子非血親,而是與他合為一體的。

  3節特別針對姊妹的限定法,是為祭司家族的認定設下一原則,若女子為祭司家族,而外嫁非祭司家族者,她就不再屬乎祭司家族成員,除非她丈夫死而無子嗣者,才能返回祭司家族得生活照料,但仍排除在可奔喪之列。

  處女(H1330):來自動詞”分別出來”的陰性名詞,一般都譯成處女,本節下半句”不是屬於一個男人的”來說明,而在13~14節兩次出現,可以界定本字在此特指處女而言,而非單單只是未嫁的。聖經將女人的貞操,視同以色列全族和神的關係,若失去貞操,等同以色列族去與異教結合的後果,由何西阿書先知婚姻可証。本字在其他經文的含意,TWOT以為譯為”未婚女子”比”處女”合宜,但若按摩西律法所強調的,由其出處:創24:16,出22:16、17,利21:3、13、14,申22:14、15、17、19、20、23、28,32:15,都是指童貞女而言。

  4節、為首(H1167):原指統治者、丈夫、主人之意,將祭司視為主人,另見民21:28邱壇的主人,本處強調在他的眾中為主人,百姓和祭司的身分關係由此可知。本句是八句否定的首句,是以下各句的原則,而非接續第2、3節為姻親而使自己玷汙的事。(洪同勉牧師引猶太傳統的解釋,將百姓譯指姻親)。因祭司既是民的主人、丈夫、統治者就不可使自己因死屍而不潔,以致無法執行聖職,阻礙選民來到神前的管道,因此祭司的職責,使得他要限制自己的情感,不可隨意為人奔喪,雖然奔喪在聖經被視為美德。(參傳道書)

  5節、三個否定詞是與19:27~28百姓的要求一致,但是為執喪而行的習俗,祭司不可行。百姓可以為執喪而剃髮、剃鬍鬚、割傷身體以表哀悼,但祭司被禁止。這三項都代表人落入極其羞辱的境界,因死亡臨及家族,就無榮耀可言,但禁止祭司行此情感流露的表徵,是因他並不只代表他個人,還代表百姓要到神前,就不可失去此榮耀的象徵。

  6節、”因他們呈獻雅威的火祭,就是他們神的食物”,將祭司要聖潔歸神和不能將神的名通俗化兩件事的理由,歸諸於祭司是執祭者,則相較於執喪者是死亡、不潔的事,這樣的對比,可由”將神的名通俗(H2490)”在18:21、19:12,20:3三次的出現,與本處三次出現對比,可以明白。對摩洛的敬拜等同使神的聖名通俗(被濫用),用神名為起誓以欺詐他人也等同濫用而通俗神的名,則祭司原是高舉雅威名的,若去沾染死亡,那麼原要使生命可因獻祭而賜與百姓的,變成混亂、交雜的、神的名是被帶來生命或死亡,就分不清了。

  執祭者是藉由動物生命而帶給百姓神的生命,就不可因奔喪使自己落在死亡陰影之中,既已被選召任此聖職,就當分別自己不沾死亡。

  7節、兩種女人不可娶:行淫被污的女人,此句指廟妓或離婚的女人。而其他如寡婦、被強姦的、不在此限。廟妓是宗教與身體雙重淫亂,離婚(被休)女人,則因其名聲可疑,且被休理由未明之前,按聖經原則本不當娶之,免得落入犯姦淫的罪中,故兩種女人都與淫行有關而被禁娶。

  8節、經文重複強調使聖別(H6942)和聖潔(H6918)各出現兩次,摩西代表以色列去使祭司聖別出來,對摩西(以色列)而言,祭司是聖潔的。經文用兩個理由:他是呈獻你神的食物以及我雅威是聖潔的,那使你們聖別出來的。這樣強調法,亦出現在11:44~45經文中。

  9節、本節和19:29百姓女兒為廟妓是同一原則,惟本處清楚指明其處理方式,火禁如那罪祭牲所代表的,是極其罪大惡極。祭司女兒出現四次21:2、9;22:12、13,都成為兩段落特別提及的對象,有其象徵意義。女兒(H1323):來自動詞”建造”的陰性名詞,指建立而得到女的子嗣。是由男子嗣而來的陰性名詞。創2:22神由亞當的身旁建造一女子,稱為眾生之母,則後續而出的女子,都有承續建造(生育)的使命,既生在祭司家族,就代表神聖使命的傳承,雖為女子,本當以雅威為唯一服事對象,去事奉迦南神明而為廟妓,是公然侮辱聖家族。由猶太對他瑪的審判詞(創38:24),這是自古以來的常例,借火焚滅那極污之物。

  

  19:10~15

  針對大祭司更嚴格的聖別要求,”膏抹的膏油”出現兩次來限定此對象。

  10節、頭不散髮,衣服不撕破:散髮和撕衣都是以色列人表示為死亡極度哀傷的方式,但大祭司被禁止行這等之事,因他頭是有膏油,衣服是聖衣,不可去使之通俗如常人。

  11~12節、雖死者為至親,也不可奔喪,離開聖所:大祭司被禁接近任何死屍,雖是父母亦不可,等同新約耶穌的呼召要放下父母、妻兒、財產來就神職的人,經文非指不可為父母死亡而哀傷,而是不可為父母而使自己成污穢,故在身體上的約束意義,就代表屬天職分的情感,要勝過屬地身分的情感。出聖所等同使神的聖所通俗,故大祭司不可奔喪,而非大祭司一生都只住在聖所。

  13~15節、娶妻條件更嚴厲,只限童貞女,強調兩次,故寡婦,被強暴女子都被排除在外,其理由在15節免得使他的種籽(後嗣)俗污了,表明若娶非童貞女,可能生下非亞倫子嗣血統而成大祭司情況。這將違背神與亞倫的聖約,使非亞倫血脈者成為大祭司,故有此嚴格要求。

  按此肉體條列,是為成就神所給予以色列的應許,使他們可以成為聖潔的國度。然而新約啟示這屬肉條列背後都有屬天的另一層應許和教導,則身體的聖別是第一步而非終結,心靈的聖別是第二步,使全人聖別,才是律法最終教導的用意。(當然若只是心靈聖別而身體污穢,這在全本聖經中找不到這種結果)

 

  21:16~24

  殘疾(H3971):或譯為瑕疵、斑點、指身體上的不健全,在本段中用12個詞來指明不健全的範疇,由五官到手、腳、到全身肌膚、形態都包含在內,正如祭牲的12個不健全的描寫方式。本字對比完全的(H8549)創6:9挪亞是完全人,17:1神要亞伯拉罕成為完全人。同樣完全的也用在祭牲上,利1:3、10完全的公牛為燔祭牲,22:21將完全的和任何殘疾不存在其身並列。因此正如完全的,是指全人的完全,而非單指身體的完全,則殘疾的雖在此指身體的,但在申32:5”有這弊病(即殘疾)就不是他的兒女,則此用詞也可全人的問題,故新約雖只一次出現(用G3470)在彼後2:13指假師傅是有瑕疵者,指人的屬靈生命有不健全之用意。

  經文用近前(H7126)和接近(H5066)兩相似詞各三次(H7126為使役動態),表達有殘疾祭司家的男丁,被禁止去執祭,就是獻祭牲,進幔內的工作都不可行,唯獨仍可食用那至聖的祭物。

  聖所(H4720):在12節兩次,23節一次,都指祭司去使聖所成為通俗的,當祭司是與平常百姓一樣去奔喪,一樣有殘疾(如罪的殘缺),都是俗污神聖所的作為。經文的用意,明顯是以身體代表生命,當祭司身體殘缺,等同生命不健全他就不適任中保。身體健全就代表生命是完全的,才配為不完全的會眾贖罪,故新約中保基督,就被稱為無罪的,等同完全的他才配成為屬天的大祭司和祭牲來贖眾弟兄的罪。

  24節、曉諭亞倫與他眾子與以色列眾子:經文記載方式特提此事與22:18一樣用語。一方面將祭司的殘疾和祭牲的殘疾等同對待,一方面指明有殘疾的現象,不只是祭司要察驗,以色列眾子也要察驗,都有相同責任,對人對物是同一律例。

  

  22:1~9

  2節、”要從以色列眾子的聖物中分別出來,就不致……”,此句型同於15:31只是以污穢取代聖物。因此經文指出人的污穢需要去隔離、分別出來,同樣要獻給神的聖物,也要保守,分別,不致成為俗污。這兩種分別若不貫徹,其結局是死亡和使神聖名通俗,事實上就審判而言是相同含意:死罪,,與神斷絕關係。

  3節、他的污穢(H2932):由本節到8節共出現污穢的名詞、形容詞、動詞計七次。對映的是聖潔(H6944名詞)六次,使成聖(H6942動詞)三次。在21:1~9同樣強調法,使污穢(H2930)和被俗污(H2490)計七次,聖潔和使聖潔也共計七次。則兩個彼此相對的組合用詞,在同一段經文一再出現,其用意是明顯A1段和A’1段同以對祭司的身體使用規定其限制性,使祭司免落入那些不潔之中,而無法與神的聖潔食物相結合。

  4~6節、提出兩大類不得食用神的祭物之規定,正如21:1~8祭司的兩種限制。

  第一類是大痲瘋或漏症,是自身的問題,故要直到他被潔淨時,這期間祭司和平民百姓是一樣的身分,也一樣當被隔離。

  第二類是暫時性的不潔,以四種形式說明:1摸任何人的污穢,,2遺精,3摸任何會使他污穢的爬類,4任何會使他成為污穢的。

  7~8節、提祭司限制食用類別兩種,當他是潔淨者,可吃聖物,不可吃死屍和被撕裂的物。在17:15中百姓和寄居者可食用的死屍和撕裂物,祭司卻被禁用,經文再一次將祭司身分所造成更嚴格的規定,又加上一項。4~6節兩項規定是和百姓一樣,因其不潔就不可食用祭牲,然而8節兩種食物的禁令,使祭司所受限制如同21:1~9在喪事和婚事之限制同出一輒。

  9節、”因它背負罪因它而死”本句等同3節”從我面前剪除那人的生命”,此因自身是污穢而明知故犯去接近聖物或去食用聖物,其罪刑是死亡而非單單革除祭司職務(洪同勉的觀點),這是按7:20~21的規定再次重申,祭司自己是教導他人分別聖、俗,也是審查聖、俗的判斷者,仍明知故犯而污穢聖物,本當罪加一等,豈是革職了事!

  

  22:10~16

  外人(H2114):出現在10、12、13三次,即10:1”凡”火。此字TWOT以為分詞的含意是指在某項神律法規定之外的行動,或行動者,故指人是不認識、無關係者。BOB譯為be a stranger成為陌生人。LXX譯為allogenes(G241)外族人。此外族人應指非祭司家族的其他以色列人。

  10~13節、”所有外人不可吃聖物”:在本段首尾兩端,而提到四種狀況來認定外人的含意。1祭司的寄居者和雇工是外人。2是祭司贖買的人和生在祭司家中的奴婢,不屬外人。3祭司女兒已外嫁外人的,是外人。4祭司女兒成為寡婦和被休無後嗣的,不屬外人。經文以交叉手法來論述。

  14~16節、按愆祭條列,若是無知而犯聖物的,就要背負愆的罰責。經文的主詞是干犯聖物的人,而非指祭司,和合本錯將祭司當作15~16節的主詞經文是要針對其他以色列人的告誡,因經文用”愆的罪則要背負在他們身上”。

  本段結束點、將對象由祭司家族轉指向非祭司家族,則21:1~22:13針對祭司的特別條款到此為止,接下來是以色列人對神的食物當有的特別條款。

 

  22:17~25

  經文以三段式將燔祭、平安祭、甘心祭三種分別記述其祭牲的內外殘缺上的限制。用六個禁制命令來表達祭牲要求的嚴重性。

  17~20節、燔祭的獻,對象為以色列和寄居者,獻祭的理由為誓言(願)和自願(甘心),祭牲為完全的(無瑕疵)、公的。

  本段經文兩個獨特點,一是獻燔祭的對象,由以色列人擴展到寄居者。一是獻燔祭的理由,由一章為蒙神悅納擴展到各人誓願和甘心自願獻上。後者是五經中首次提及,也是惟一一次提及。甘心燔祭在結46:12提及之外,誓願的燔祭僅此一次。寄居者獻燔祭則是17:8首次提及,以後只提獻祭上,寄居者和以色列人都歸一例(民15:14~15)。『一個禁止命令「20」』

  21~22節、平安祭的獻,只提兩項理由特許的誓願和自願。祭牲為完全的,殘疾不在其身,此殘疾以六個詞限定,都是外部可見殘缺的。六個殘疾詞有四個和祭司的限制相同:瞎眼、手腳折斷、長癬、長瘡。『二個禁制命令(22)』

  23~25節、本段都以連接詞為句首,是按21~22節為題所延伸出來的三種情況:1、23肢體有過長或不完整的、但非折斷或砍斷等明顯可見的缺失,可作自願獻的平安祭,但不可作還願的平安祭。表達還願是義務,其限制就大於自願獻的,而另一面又容許自願獻上的有較大空間,讓百姓因愛而獻,稍不受限(但仍是有限制)。2、24四種傷殘不可獻上,由TWOT、BOB都認定為受閹割不能生育的動物,是內部受損的,非主人無法得知。3、25從純外國人手中來的,當它們顏面受損、有殘疾的,同樣不可獻上。經文未詳提如何得此物,或戰爭而得,或價銀買得,都是同一條例。『三個禁制命令(24、25)』

  

  22:26~33

  經文以三段式將頭生祭、感謝祭和結語要求三項,作為這兩章,也是11~22章的總結。

  26~28節、當……時候(Ki),第一個狀況產生之時,本段是重述出22:30論首生牲畜奉獻時機。只談時間,不論這幼生的身體狀況,頭生歸神非一般牲畜作祭牲,因此不按18~25節有否殘疾而限定。經文用意由七天和第八天來表明,七天表完全數,幼牲有其屬地生命的完整,第八天是第一天的重複,代表屬天生命的開始,故而屬地的生命完結,就是屬天的生命開始。以牲如頭生子受割一樣用意。母子不可同一宰殺為祭,正如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的規定(出23:19、34:26申14:21)。這兩項鄰恤的特別法規,都與獻頭生有關,也是源自逾越節獻頭生的來源有關,故由33節重提領出埃及之事,都表明神的救恩是一切律法規定的主要依據。

  29~30節、當……時候(Ki),第二個狀況產生之時,經文將燔祭奉上的理由加在平安祭的感謝祭中,為著你們蒙悅納。相較18節的用法平安祭奉上的理由加在燔祭上,則同時非為贖罪的兩種祭在此結合其含意。只強調獻的當天吃完不可留到早晨,等同出12:10逾越羊羔的規定,則經文再次將獻祭的依據是源自逾越節救恩,重複加強其含意。

  31~33節、正面積極要求:看守並實行”我的誡命”,反面消極要求,不可俗話”我的聖名”,總結:在以色列眾子中”我要被尊為聖”。”我是雅威”三次(合和本將叫你們成聖的置於中間,而無法分辨出經文故意安排),而"聖別你們的”和”那領你們出埃及地要成為你們的神的”被放置在一起,作為補充說明,故那聖別者就是那拯救,因此以色列民去看守遵守神的律法,其背後的動力就在他們是被救贖去成為聖潔體系,此正回應出19:4~6的信息。

  總結

  1、18和20章是針對人的性慾,19章是人的物慾,21和22章則是人的情慾。透過祭司在死亡和婚姻的限制,表明對死亡哀働的節制和個人情感的控制,也透過祭司在身體缺欠上的限制,表明對神服事欲願的限制,同樣在祭物的選擇限制,也表明百姓求神悅納的期望,非按己欲自由奉獻,如洪牧師強調”按自己的喜悅”而獻之錯解,而是按神所喜悅之準則而獻,對於人的喜悅,愛好之管束,都一再表達當有的規矩,否則將落入瑪拉基先知所斥責的錯謬中。

  2、相較於前述的嚴格要求,經文又一再容許在人軟弱,不足時,仍得照應。有殘疾之祭司家族仍得聖物為食,祭司女兒失去依靠時,仍得算為祭司家族而得糧,不是明顯殘疾之祭牲仍可獻為甘心平安祭,這些特別許可之事,表明律法本身非違人性,仍是顧及人的需求而施堅愛、憐憫。

  3、獻祭本身是理性的活動的行為,也更是情感流露的表徵,但是經文含意有意更指向一種超越人理性和情感的期許。祭司和祭物的呈獻與神,考量其本身有諸般不足之處,而給與限制,此種限制反是一種保護,免得人落入自義中。且就滿足神這諸多限制之祭司和祭物,更表明是有更大的情感和理智來獻與神,而不留給自己。大祭司不能奔喪而仍要為民執祭,頭生牲七日跟著母,第八日仍終將獻上,都在表明這事。

  4、經文將人與物交互對映,使人與物同歸一理,由以西結書以獻祭和聖城事奉為中心,藉由以物喻人將神啟示向世人預告,末世神的慾願,這種方式就是按21~22章經文的安排模式更加發揮而顯著,並將祭祀之事由古時引到未來國度,超越時間限制,使本段經文不只被限定在會幕時期或聖殿時期,正如新約所言,律法一點一劃都不過去。

  5、對於祭司和祭物身體的要求,表明身體本身就是一種見證。耶穌和保羅在他們服事時期,其身體所呈現出來的,就証顯他們為神的事努力留下記號。他們雖非屬肉祭司,卻都經由身體來成就祭司中保和祭物蒙悅的功蹟,這表明身體的健全和保守是每一位要學習基督和保羅服事者,必先學習如何使用、善待、保守這身體,使身體的清潔和使用上,不受不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