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神救恩的次序(九1-十一36)
1、引言: (九1-13)
2、對以色列民的三問三答 (九14-十21)
3、對外邦人的三問三答 (十一1-32)
4、頌詞 (十一33-36)
第九章
1 我說真話,在基督裡,
我不說謊,我的良知為我一同見證,在聖靈裡,
2 就是我的憂愁是極大的,
且我心的傷痛是不住的。
3 因為我原本祈願我自己成為咒詛,與基督隔絕,
為我的弟兄緣故,(他們)按肉體是我的同族。
4 這等人是以色列人,
那收養為義子的、那榮光、那諸約和
那立定的律法、那敬拜之事奉、那諸應許都是他們的;
5 那列祖是他們的;
那基督也是出自他們的,那按肉體(說)。
那存在萬有之上的神,當被稱頌直到萬世,阿門。
6 然而這樣決非(說):直到如今神的話已落空了,
因為並非全部那出自以色列者,就是以色列(這族)的。
7 也並非(說):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是兒女,
乃是(說):「在以撒裡的,才將被稱為你的後裔」
8 這就是說:並非這些肉體的兒女,就是神的兒女,
乃是說:那應許的兒女,才被算定為後裔。
9 因為所應許的話是這樣:
「按著這時候我將要來,而撒拉將必有一個兒子」。
10且不但如此,更有利百加出自一人,就是我們的祖宗以撒有了身孕,
11因為還未被生下來,還未實行善或惡出來,
為要使那按著揀選的事,就是神的預旨得以持續堅立。
12 不是出於諸工作,乃是出於那呼召者,
就告訴她:「大的將必服事小的」。
13 正如所記:「雅各我愛了,但以掃我恨惡了」。
9:1-13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經文一方面呼應三-八章救恩臨及個體的內容,轉而說明群體性的拯救,另
一方面開啟九-十一章針對兩大群體得救的原則之一致性,提供引證,再三引用希伯
來經文作為證明,這也是九-十一章的基本模式。
經文仍以三段式說明,首段(1-3)以七個”我”為標誌,強調出保羅自身的祈
願,次段(4-5)以三個”屬乎他們的”代名詞為標誌,強調出以色列人的福分,末
段以四個”不是…..反是…..”句型為標誌,關係代名詞”這樣”或”這等”五次出現,
來說明神對以色列人的計算方式。其架構如下:
A、 1-3保羅的禱告和祈願:
a、保羅良知的見證(九:1)
b、見證的內容:內裡的憂傷(九:2)
c、見證的事實:所祈願的,不可能實現(九:3)
B、4-5肉身以色列人的福分:
a、引句:這等人是以色列 (九:4a)
b、有三種福分
(1)與神的關係:六種、(由前三種和後三種對映)(九:4b、c)
(2)與列祖關係:(九:5a)
(3)與基督關係:(九:5b)
c、頌詞(九:5c)
C、6-13神計算選民方式
a、按著應許:由亞伯拉罕經撒拉生出的例証 (九:6-9)
(1)三不二是:以撒才是後裔 (九:6-7)
(2)保羅推論:肉身的不是,應許的才是 (九:8)
(3)經上應許的話為証 (九:9)
b、按著揀選:由以撒經利百加生的例証 (九:10-13)
(1)三不一是:出於呼召按著揀選才是(九:10-11)
(2)神自己啟示:大的要服事小的(九:12)
(3)經上所記為証。(九:13)
就使用Be動詞的次數(即”存有”「GB1511和其變形」)六次,1-5節三次,6-13
節三次,則文章亦可視為上下兩大段落。而在引用創世紀的記載,6-13節出現四次,前
段6-9用了兩個(7b、9),後段10-13亦用兩個(12、13)。則文章上下對映的形式,在
本段中被充分使用。
而在三的使用上,首段中:我的良知(1)、我的憂愁(2)、我的心(2)、我的弟兄
(3)、我的同族(3)、我是以色列人(4)。四節中六種福分,在第三、六種以複數型出
現,而區分出前三和後三。四-五節三個”屬乎他們的”。以色列、應許、後裔各出現
三次,神的話,神的兒女,神的預旨,三個帶定冠詞神的所有權之組合詞。6-8節三個
不是,11節三個否定詞。
1〉9:1-5
“存有”出現四次,以不同語態出現,都是現在時態,字根為GB2076(2節,直說詞),GB1511(3節不定詞),GB1526(4節直說詞),GB5607(5節分詞)。2節:保羅“現有”極大的憂愁和不住的傷痛。3節:保羅祈望自己“成為”咒詛。4節:猶太人“是”以色列人。5節:神是那“存在”萬有之上。此四種各自存有的狀況,表達出保羅在本段落中的語意,保羅自己的情況和情感所在,猶太人的背景和地位,神的主權。
9:6-33不是…乃是…此句型出現計七次:7,8,10,12,16,24,32節。表達出保羅所要辨明的事實:
一、6-7節:“出自以色列族的並非全是以色列這族,亞伯拉罕的後裔,也不全是兒女;乃是在以撒裡的才被稱為你的後裔”。
二8-9節:“肉體的兒女不是神的兒女,乃是應許的兒女才被算定為後裔”。
三10-11節:“且不是僅此,乃是還有利百加,……為使那按著揀選,就是神的定旨能夠堅立”。
四12-13節:“不是出於諸工作,乃是出於那呼召者”。
五14-18節:“不是在乎那願意者,也不是在乎那奔跑者,乃是在乎那施堅愛的神。”
六19-29節:“這些器皿就是我們被祂呼召的,不是僅從猶太人中,乃是也從外邦人中”。
七30-33節:“因不是出於信心,乃是如同出於諸工作,他們絆倒在那絆腳石上”。
由以上保羅所申論的事實,重新解釋何者方為以色列人。在舊約中諸預言和應許的實現,已不再按肉身的區別而有所不同,神已表明凡祂所造的人類,一體適用祂一切的話語,雖有承受的先後,但神行事的原則並無改變,故由保羅其他書信中他強調在基督裡已無外邦人和猶太人、男和女、主與僕、父和子的差異,都按相同準則:神的應許、呼召、揀選、施堅愛和 人對祂話語所回應的信心, 來定這人是否為“以色列人”
2 〉9:1-3
保羅的代禱,視己如同摩西,肉身的以色列人如西乃山下犯罪之民。他以中保的身份,為自己族人代求,祈求的基準如同摩西,故所引用的舊約經文是出33:19,9:16,因此對保羅9-11章論述的主要依據,就是出33-34章中摩西和神的對話所延伸出來,神對犯罪之民的處置方法為何,祂給予背叛者重新回歸的應許之道為何,此正是保羅在羅1-8章所已論述的,透過基督的福音,而非透過屬肉的條例,才是使人不分外邦或猶太,在同一原則下得蒙與神和好。
3〉9:4-5
那(GB3739):指示代名詞,出現三次,一指以色列人有六種福分,以兩兩相映出現:那收養為義子的和那榮光,諸約和立定的律法,敬拜之事奉和諸應許。二指列祖是他們的。三指基督在肉身上也出自他們。此三種就神原先計劃,是先透過以色列人在世上為見證國度,引萬人歸向神,所定下的。然就保羅認知,神不是對屬肉體的以色列人講的,惟按信心才是承受神選召的以色列人。
三個houn(GB3739) 那,代表完整的描寫,是對以色列人所擁有的眾優勢的描寫。而其後用相似詞oun(GB5607)存有,表明以色列人能擁有如此多的美福,是出於神,而讃美神。正如1:25保羅在描寫完人類諸多對神的不敬之後,以致他要特別提及讃美神一樣。此文學習慣,正是猶太文士常有的方式,將此句(9:5b)引論為神觀上的問題,已是偏離主題。
9:5b 萬有(GB3956):指一切的萬物和萬人。因是名詞中性複數,故可指人或物。比較弗4:6的萬有(GB3956)之用法,可知此字是與單一作比較,表達多樣性,由本句亦傳達神的獨一性、崇高。
4〉
保羅論及以色列的失敗,如在曠野的以色列民一樣,不在於他們離棄神而在於想依靠肉體,憑眼見。他們造牛犢非要拜別神,而是對神律法無真知識,對神所揀選的工人無信心。現今以色列的問題,保羅所前述的割禮,耶京的獻祭,都同出一轍,對律法未透過真先知來明白,反而被傳統所約束,不接收真先知的教導,就偏離神的救贖之道,雖有追求,仍只爲自己。
5〉9:6-29
9:6-13話, 以色列,被稱呼,後裔,兒女, 呼召,愛
9:14-18 憐憫,意願 19-23意願,憐憫
9:24-29 呼召,愛, 被稱呼,兒子,以色列,話, 後裔
由以上看出九章用詞上下對應,並藉這些重覆使用的用詞,點出保羅寫作的中心:“神無不義”(9:14,11:1,11:11)。神對待人是以約為判定標準,這約是出於神,臨到人則成為應許,神並不違背其約,反是以色列人違背了,未按信心來堅持這約,不願回應神對他們的呼召,他們就不再是真後裔,不得被成為神的兒女。如今外邦人能成為與神立約的人,在於他們的信心回應神的呼召,原不是後裔的,成為真後裔,承繼神應許的產業。
9:6-7肉體的以色列人,保羅再次稱他們不是全“以色列”這族的,由2:28-29保羅已表明,真以色列人不是肉體上,不是靠成文典籍(傳統、儀文),而是屬乎心的,在靈裡的。神的話、諸約、應許,是對有信心的以色列人說的,那些無信心,憑眼見,靠肉體的以色列人,已和神分離,不再是真以色列人了。當保羅論及使兩造成為一(弗2:14),外邦和猶太之間,在神來看不再有分別了,經文說神不偏待人,表明神對眾人的要求、應許,是相同的,使人得赦罪的道路同是透過基督,所要的回應標準:信心也一致。故保羅的代禱正如摩西,不是否認以民的犯罪,而是在按相同呼召條件下,相信神仍會給予以色列人機會,只要以色列人再親身體驗一次出埃及,而不是憑他們祖宗的經歷得救,每一個別以色列人,都要如同外邦人所經歷的,去憑信心來到神前求赦免,他們才算是真以色列民。
6〉9:6
“神的話落空嗎”由9:6,9,11三個gar(因為)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就何為真以色列人方面,論神說話的對象為何,表明承受話的人並未使神的話落空,因受話者是憑信行出神應許。神不是對不信的人應許祂話。
二、就話的內容,表明神真正揀選、應許的,是那憑信生出的,而非憑肉生出。
三、就實際成就話的人,是神的預旨,是祂的呼召,以成就這話,神已事先看明何者才是真正愛祂,看重祂的應許的,故不在乎人的奔跑和意願,如以掃在屬世曠野的奔跑、獵取。
7〉9:12
“不是出於諸工作”,9:32“如同出於諸工作”,11:6“不再是出於諸工作”。三次提“諸工作”,按1-8章的認知,保羅再次強調,肉體割體,耶京獻祭,憑肉遵行神話,都與救恩無分。由9:11-12保羅使用揀選、預旨、呼召三詞,與諸工作相比,前者是出於神,後者是出於肉。雖然割禮、獻祭、律法,這三樣都出於神所指示之事,然由神自身透過諸先知的啟示,他們只是表達神的公義要求的心意,人若欲透過自身肉體的力量,而非憑信心堅守,則出於神的也成為人的網羅。因此惟人知道透過神直接啟示的話,回應祂的呼召,憑信心承受,並遵守這話者,才是得神喜悅的道路,現今神已啟示祂施救恩的真正方式,就是透過基督和基督在世所見證的,這不再(也從不是)透過諸工作所達成的,能成就神旨意,惟有出於神所安排的方式,才是神所要的。
8〉9:13
“雅各我愛了,而以掃我恨了”,所引用瑪拉基1:2-3的背景為歷史中以東人和以色列人的作為,都成為神審判的基準點,神使以東人受審,終至滅國,不再存有,是因他們的惡行,神恨惡他們。神一按以色列人的行為報應他們,他們的行為在神的眼前也同樣不及格,然先知點名仍尚存有敬畏神的以色列民,仍蒙神所眷愛,是以神仍賜與以民盼望,公義的日頭升起,醫治他們,他們的信心是印證神當初揀選是無誤的。
就舊約所用“以東”一指雅各肉身的弟兄,因他出於肉體的追逐,並貪戀肉體,而失去長子名份。一指按以掃的行為,喻指不信的以色列人,因出於不信,也同樣失去神子民的名份,視同必滅亡的以東人。在羅9-11章,保羅對奉割禮的以色列人的不信,引此原則視之,貫穿整段的脈落。
14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麽?莫非在神之前有何不義?
但願這不成就!
15 因為他對摩西說:「我將憐憫我所憐憫的,
我將同情我所同情的」。
16 這樣看來,這不在乎那願意者,也不在乎那奔跑者,
只在乎那發憐憫的神。
17 因為經上有話對法老說:「正為這緣故,我將你興起來,
以便我自己可以在你身上證顯我的大能,
且以便我的名在全地可以遍傳。」
18 這樣看來,祂願意的人,祂就發憐憫,
且祂願意的人,祂就使他剛硬。
9:14-18經文架構分析:
由本段落開始,羅馬書中用六種問題來作為解釋前段引言的結論:神計算選民的
方式不是按肉體而是按應許和揀選。因是解釋,所用模式是以見證詞方式呈現,故多
以雙數句型為主。
每一個問答,都由保羅自行提問而後對這個問題的回應,再針對問題做解答,這
成為本大段的基本模式。前三個問答和後三個問答也彼此呼應,每三個一組中,前兩
個問答都比較簡單的回答問題,而最後一個問答則保羅用了不同的方式來闖明真理,
其經文架構較為複雜。
李保羅先生將前三問和後三問視為對不同的對象作回答,前者為以色列人,後者
為外邦人,而每段落前兩問答都可視為針對相同問題的重複問答,由保羅所用的問句,
型式上看出,九14和30都用”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而11:1和11:11都用“那
麼我說,難道……?”,在結構上是彼此相稱。
本段架構分析如下:
9:14a 提問:莫非神不義?
9:14b 回應:但願這不成就!
9:15-18 解答:
(1) 一切出於神的憐憫
「a」因神對摩西說(經上的話)9:15
「b」這樣看來(經文含意)9:16
(2) 滅亡在於人的剛硬
「a」因神對法老說(經上的話)9:17
「b」這樣看來(經文含意)9:18
本段經文是按著上段經文6-13節所導論的觀點:神計算其選民方式,不是按照
出身、種族,則以色列人必反問:神當初豈不已對祖先亞伯拉罕說過,行割禮是約的
記號,現在以色列人守割禮、又出身為以色列族,即或不信,神怎能自己違約以致不
義呢?保羅的解答以兩方面對比性來呈現,一則為神的憐憫,是在西乃山下以色列人
都犯罪時,則神將其約廢棄,並無不義,但神仍然守約施憐憫。一則為人的剛硬,是
在埃及時法老抗拒神的預旨,則神刑罰埃及,滅其長子是出於人的惡的報應,神並無
不義。因此保羅引用兩段出埃及記中的歷史,作為他的辯証,指出以色列人現遭神棄
絕,是自食惡果,但神仍存有憐憫給他們。
9〉9:14
“在神有何不義?”的回答由9:15-18明白指出誰配得憐憫?神的律法審判,是一致不變的,但祂的憐憫是向誰發出,是按神自定的。就出埃及記的以色列和法老比較,在神來看他們的行為都是應受律法審判,但是一成為蒙揀選的族類,一成為受審以彰顯神大軍之能,是以願否信心聽從神的啟示成為判別標準,這就是神自定施憐憫的準則,如此未蒙神施憐憫,是罪該受懲,神並無不義,但蒙神憐愛的,也不是出自自身功勞,故9:16人的意願和奔跑等同以掃的行為,在神來看並無價值。
9:15引用出33:19,神回答摩西為犯罪的以色列民代求時,所提出神印證祂同在的證據。雅威說:我要顯我一切的美善在你面前經過,宣告我的名,我恩待我所恩待的,憐憫我所憐憫的。神願意向摩西啟示祂的美善,並透過摩西宣告祂的名,如同祂使用法老為工具,使祂的名傳遍天下,更啟示摩西,神是按祂自定施憐憫的準則對待以色列人,如果他們果真悔改,以信心聽從,在曠野中的磨煉合格,則神必會和這些以色列人同去迦南,神不與無信者同行。
9:17引用出9:16,神先前已多次透過神蹟和摩西的啟示,向法老傳達祂的拯救心意,按法老對以民的作為,由出9:15神早就從地上除滅他了。然亦出於神的可知,仍未立即懲治殺滅他,給他一而再的機會服在神權下,但法老卻剛硬、自高,如同不信的以色列民。神使用法老正如現在使用不信的以色列民,使神的憐憫臨到神真正的選民:有信心的外邦人和猶太人。
10〉9:14-18
神的意願(GB2309),而非人的願意。9:19-24神的旨意(GB1013)和權柄(GB1849)。保羅藉這些用詞,表明神當初先揀選以色列人,而今再揀選外邦人,並無不義之處。揀選的標準已明:不按人的諸工作,而按信心接受呼召,堅定不渝者。正如福音書中耶穌比喻(太20:1-16),家主雇人進葡萄園作工,時間有先後,所得工價是一樣,因主說“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麼。”救恩是神的,神是美善的,以色列人則眼睛邪惡。亦如耶穌呼召罪人,談及法賽人和稅吏的禱告(路18:9-14),其差異在乎人心態的正確比外面行為更為神所重視。羅11:6-9的主題,即心的問題。
19所以,你將必對我說:為何祂還不斷指責人呢?
因為直到如今有誰抗拒祂的定見呢?
20人哪!無論如何,你是誰,竟跟神頂嘴呢?
被塑造物豈能對塑造者說,為何你製造我這樣呢?
21 難道窯匠沒有權柄從同一團泥,
這些製成貴重的器皿,那些製成卑賤的器皿嗎?
22但倘若神願意去證顯(祂的)忿怒,並去曉諭祂的大能,
就在眾多長久忍耐中,擔負那可怒的、已準備合適進入滅亡的器皿;
23 且為要能夠使人知曉祂榮光的豐富臨在蒙憐憫的器皿上,
就是那準備妥當進入榮光中的;
24 且就是祂呼召了我們這一群,
不但從猶太人中,更也從外邦人中嗎?
25且就如在何西阿書上,祂說:
「我將呼召那非我的子民,為我的子民,那非蒙愛的,為蒙愛的。
26 且從前在什麼地方對他們說,你們不是我的子民,
將來就在那裏他們被稱呼為永活神的眾子。」
27但以賽亞指著以色列人喊著說:
「假若以色列子孫的數目雖多如海沙,卻只有餘種將被拯救。
28因為主將必徹底終結並速速縮短以作成神諭在地上。」
29又正如以賽亞先前說過:
「若非萬軍之主存留後裔給我們,
我們早就成如所多瑪,似同蛾摩拉了。」
9:19-29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接續上段經文的問題:神怎能對肉身以色列行審判,若果一切的決定權都在
神本身?既然應許、揀選、呼召都有神主動發出,憐憫、同情、意願也都由神決定,
則神怎仍然去責備人呢?因此看似有理的反駁人是無辜的,保羅再次透過相同架構的
問答,去解釋神的作為,他在本段中以陶泥塑造為喻,一方面指出神如泥匠有其絕對
主權來決定泥團的未來,另一方面指出神卻在恆久忍耐承擔這批本當遭受刑罰者,留
下餘種,給予再一次悔改機會。
經文後段以三段經文為印証,表明神早已透過先知們,給予以色列人信息,要他
們快快悔改,否則恩典將由以色列轉向外邦人了。
架構分析如下:
9:19提問:為何神還指責人?
9:20-21 回應:以三句反問句回應,神是創造者有絕對權柄。
9:22-29 解答:事實上神在恆忍中負擔可怒的器皿,存留餘數
「1」 神擔負可怒器皿和其目的(三個表達目的用法之動詞)
『a』神願意去証顯忿怒9:22a
『b』去曉諭祂的大能,在可怒器皿上9:22b
『c』要曉諭祂榮耀的豐富,在蒙憐憫器皿上9:23-24
(蒙憐憫器皿中有猶大人和外邦人)
「2」 經文印証:誰才是憐憫的器皿,(三句先知之言)
『a』何西阿說:外邦人可成為神子民(文意上是雙重應驗) 9:25-26
『b』以賽亞說:以色列成餘數以成就神諭9:27-28
『c』以賽亞說:是神給以色列存留後裔 9:29
就文意而言,呈現上下呼應形式,20b-22呼應27-29,都是針對拒絕神的人而論,
而23-24和25-26,都是針對信服神的人而論,則如李保羅先生所寫架構:
9:19 發問:為何神可以責備人
9:20a回應:人怎能跟神頂嘴
9:20b-29 解答:神忍耐人
『a』對拒絕神的人(9:20b-22)
『b』對順服神的人 (9:23-24)
『b』對順服神的人 (9:25-26)
『a』對拒絕神的人(9:27-29)
經文中三個用詞各出現三次,是其鑰字:器皿、呼召、子民。
11〉9:19-24
本段主要引用以賽亞29:16,45:9,64:8三處先知的信息。
9:19-21經文以四個問題為答辯的內容,是保羅一貫用法,先提控告者的指控,再用問句回答其指控,而問句本身就是一個回答。
一、9:19a:為何他還指摘人?
二、9:19b:因他的旨意誰抗拒?
三、9:20a:人阿!可知你是誰?你這向神頂嘴(答辯)的。
四、9:20b被塑造者豈能問塑造者?
9:20c為何你造我像這樣?
9:21難道窯匠沒有權柄從同一團泥中去製造有些成為貴重的器皿,有些成為卑賤的器皿嗎?
保羅引用賽29:16的背景,由29:9-16整段來了解。以色列民對神的旨意不明白,是雅威將沉睡的靈鑄造他們、封閉他們,因他們只願領受人的教導。(指人的謀略、智慧,在先知時代可指國中有人提倡與埃及聯盟以對抗亞述,其後可指人更改律例,以傳統解釋取代律法真意。)顛倒權柄,否認神的主權和能力,人去依靠外面軍力。故先知指責他們不願信靠神,反而自以為聰明,相取代神的主權,靠肉體得勝。
賽四十五章先知再次提出:雅威以外別無他神,祂掌管列國,雖強如古列,也是祂所立,萬有由祂所造,福禍也由祂,祂才是獨一救主,人惟有仰望祂才能得救,不是靠祖宗、傳統、軍力、智謀,而是認知惟神才是義的,轉向祂尋求祂,就必得稱義且要誇耀。
賽64:8則是人犯罪、敗壞,不能與神爭辯,只能服在神大能之下,求神憐憫、紀念祂的約,重新救拔祂的子民。
由以上先知的信息,代表先知的代求,祈望百姓能悔改,重新信靠神的安排,是不使人失望的。保羅引此信息,亦表達相同意味,不光要強調神有絕對的主權和自由,使用不同的人以完成祂的計劃,更要表達現今神尚留時候給不信的人,使他們可以從原是當受滅亡的器皿,速速歸向神,知道神榮光的豐富臨到憐憫的器皿。
12〉9:22-23
使人知道(GB1107):傳知,播知。出現兩次,表達神的大軍之能和神榮耀的豐富,要使人明白。前者意指福音(1:16),後者意指盼望(5:2),這兩方面都是出於神意願。
神不光拯救那可怒應受滅亡者,祂也拯救蒙憐憫者。故24節的器皿為外邦和猶太組成,表明神呼召眾多子民,以彰顯祂的豐富。
22節“在眾多的延長怒氣中,祂擔負那已徹底被預備進入滅亡的可怒器皿”
23節“為要傳播祂榮耀的豐富在蒙憐憫的器皿上,就是那已預備進入榮耀的器皿。”
這兩節的主動詞為擔負(GB5342)和早先預備(GB4282)。保羅的意思為兩種器皿的結果,並不是預定、必然的,而是決定於人對呼召的回應。由9:25-29引用舊約經文來印證這論述,並由9:30-33再次回應這主題。
13〉
羅1-8章是以個人為論述標的,主題為神的福音與個人關係。1~4章論罪人因信稱義不分媨太ˋ外邦(個人稱義是會幕問題,是到至聖所的問題) 5~8章論義人因信得生得榮(得生是遵行神的話,在真會幕中事奉)然而哈巴谷先知的“義人因信得生”是以全以色列人為論述標的。故9-11章是續論以色列人如何在神的約中被按神的福音所拯救之執行問題,如何因信稱義。12~16章論信徒如何因信得生,對人愛和接納是施行律法的關鍵,並對神獻身。因此解羅馬書要以先知書為基礎才能明白。
P.S哈巴谷書是以全族如何得神拯救而求問神,神回應因信得省,此在羅馬書被保羅引用,是先使用在個人的拯救(1-8章)。再使用在全以色列人身上(9-11章),神拯救的原則不變,不論個人或民族都同適用。
論神的拯救,是以“律法被放鬆,典章不出現,惡人圍困義人,因此典章顯明被歪曲了”(哈1:4)為主因,透過律法本身所應許,藉悔改而因神信實的話被拯救。按哈2:4“義人因祂的信實得活”與今日罪人因信稱義,先知所傳達的,更強調拯救是在乎神本身守約信實,才使遵守祂話的人蒙拯救。故罪人的悔改認罪,相信神所應許的話,堅持遵守到底的,才是神所要拯救的。而非那靠一時感動,如撒種比喻中的前三種土地,神並非選召這等人。
羅九~十一章,保羅也對付外邦信徒,他們或以為肉體的以色列人與神無分,事實上屬肉以色列人仍有神保守,其中也有願相信神救恩,且日後福音對他們仍留門戶,使他們得按信心的果效,重回神前,如同外邦人一樣,並無分別。血統和諸工作都不是蒙揀選的條件,這不光對以色列人說,也對外邦人講的。正如一~四章保羅所論述的主題,由9:1-13,14-18兩段中在此闡明。
14〉
九~十一章用詞,保羅慣用三次和四次的組合成七方式,以強調他的主題。
堅信(GB4100動詞)八次,信心(GB4102)六次,計十四次(七的兩倍)。
憐憫(GB1653動詞)七次(本字即希伯來文的堅愛)。
話(GB3056 )三次,(GB4487 )四次,計七次。
愛、揀選、呼召、美福(GB5485),各四次。
15〉9:25-26
引用何西阿書1:10及2:23,其背景為北國以色列耶羅波安作王,自立敬拜中心,引誘北國偏離雅威敬拜。神呼召何西阿先知,藉娶淫婦為妻生子命名,表明北國所行,以牛犢代替約櫃,以雙城代替耶路撒冷,以平民代替祭司,以他日代替神定節期之日,是背逆行為,在神眼前雖名為敬拜雅威,實如外邦人般污穢,算不得是對雅威敬拜。由何1:2“這地大行淫亂,離棄雅威”故神必行審判以色列國,然而神仍憐愛這些受引誘之民,雖背逆神,神仍願呼召並施堅愛,就何2:14-23是以色列國受罰悔改之後,復蒙眷愛,基本上神再次施堅愛,不是因他的身份、血統,而是神的揀選和旨意,他們等同外邦人,都成為被憐愛而得呼召,並無可誇之處。保羅引用此兩節,表示任何人只要願意回應神的呼召,悔改堅信神的話,不論以色列人和外邦人,都可成為蒙愛者,是再次回應9:11“神揀選的定旨不是出於諸工作,乃是出於那呼召者”。所以人能被呼召,是神先發憐恤。
9:27-29引以賽亞書10:22-23及1:9,其背景為南國猶大,如其弟兄以色列罪孽沉重,再次變節受責打,外邦人入侵,僅錫安城被存留。故保羅引用賽1:9,不是講神要審判猶大,因審判早已臨到,而是神再次憐憫以色列民,稍留餘種是出於神的憐愛。同樣賽10:22-23由10:5-19,神使用亞述國為刑杖,然而亞述自大自誇,越分踐踏猶大,神要使餘數歸回、得救,但對亞述的報復,神必成就滅絕和命定。故保羅引用此段,亦是述說神的保守和眷顧,猶大才得以不被滅國,亦是闡明神的施堅愛和大能。
本段25-29節的思想為:無論以色列人或外邦人,在神來看都是背棄祂的,原為神所棄絕的人,今日再次成為神所捏造的器皿,完全是出於神的堅愛,神要呼召屬祂的子民,重新成為永活神的兒子,神的行事原則並無改變,並不特別偏愛何者,使人不能向神強嘴。
30所以,我們該回答什麼?
就是因外邦人,那本不追逐義的卻已抓著義,就是那出於信心的義。
31 但以色列人追逐義的律法,反而未先達成律法。
32 這是什麼緣故呢?
就是因他們不是出於信,反而依照出於諸工作。
他們就跌在那絆腳石上。
33 正如所記:「看哪!我在錫安安置一塊絆腳石,就是跌人的磐石,
信靠於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9:30-33經文架構分析如下:(第一種方式,李保羅所提)
9:30-32a提問:不求義的外邦人抓住義,追求義的以色列反未先到達?
9:32b-33解答:以色列不是出於信去追求義的律法
「1」 保羅評斷:不是出於信心,反是以為出於律法諸工作 (9:32b)
「2」 經文印証:他們跌在神所設立的絆腳石 (9:32-33)
本段落最大爭議點在於提問問題本身,是否當視為問句,還是一般學者多視為先
前段落所述所得的結論。第一種看法,將30-31節視為完整問句,是一猶太反對者的
反對意見,第二種看法,將30b-31節是平行32節,視為一項陳述,其最主要理由在
於30C”就是那出於信心的義”此句說明句若安置在問句中,將不得其所,在體裁上
相當笨拙。
李保羅先生提出他的看法,認為30-32a看成是像第十四節的問題那樣,是由反駁
保羅的人所問的,而32b以下就回答這個問題。但這並未解決文意上30b-31是一種陳
述而非問句的問題,則第二種架構分析如下:
9:30a 提問:以色列人何以背棄於神外?
9:30a-31回應:外邦人抓住義,以色列人未達到律法(要求)。
9:32a 再提問:為何如此?
9:32b-33解答:以色列人不是出於信心去追求義的律法
「1」保羅的評斷
「2」經文的印証
30節和32節的句型是相似的,在一個問句之後都帶一個(hoti)來說明,Bauer(包爾)詞典針對32節hoti提出他的看法,將本問句譯成”為什麼?這是因為……”,(參造林後
十一11同型式),則30節亦當視為”我們該回答什麼?這是因為……”,hoti所帶出的
句子當被視為解釋前面的問句,而30節的問題要由前面27-29節所引証的經文內容來理
解,其提問的內容是以賽亞先知在賽10:22-23和1:9所回答的為基礎。由賽一、十兩
章的內容,都是指以色列人受神刑罰仍不悔改時,神只有為自己保存餘數,其餘的盡都
滅絕,故保羅在提問何以會這樣呢?同樣的解釋亦用在32節上。
16〉9:30-33
本段的背景是以色列人從古到今,都是同樣背棄神,不願遵守神的律法,離棄神的義。
9:30“得了”義,原文(GB2638):原為獵戶在獵取,獲得獵物。
“追求”義,原文(GB1377):原奔跑、急行,喻意為追逐,渴想。
以掃一生在野外打獵,獵取自身所愛的,但對神的應許輕忽,重口慾而失長子名份。雅各安居家中,不出外獵取其父所愛野味,但看重神對其祖的應許,汲汲爭取長子名份。9:10-13的背景,使我們明白保羅在本段引用“獵取”、“追逐”的用意。對奉割禮派而言,他們如以掃,一生追逐義的律法,反而達不到律法的要求,不是他們真心要明白神所啓示的律法,並遵守律法以得神的義,而是堅立自己的義(10:3),最終如以掃失去神的應許般,神視他們也是如外邦人犯罪一樣。而外邦人正如雅各,本不追逐獵取的,卻因神的呼召,出於信心的回應,堅持不渝,反倒獲得神的義。
9:32“不是出於信心,反而以爲可出於諸工作”。和合本譯爲“行爲”的諸工作,不是指遵守律法義的要求之行爲,在福音書中是指人對律法的傳統解釋而視如律法般遵守的傳統行爲,在加拉太書中,保羅的觀點亦同此。傳統行爲在希伯書中是指人獻祭的行爲,慾藉諸多祭物和禮儀,換得神的義。在羅馬書中本字之涵意,是以上兩種的結合。
鮑會園注譯羅馬書P35(下冊)言及:保羅這裡的意思是說以色列人在追求一個叫人稱義的律法,但他們卻沒有得著這樣的律法;他們追求的目標沒有錯,但追求的方法錯了。神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是一個能使人得義的律法,目的要叫以色列人知道如何能在神面前成義。但律法使人得義的方法,卻被以色列人誤會了。
確實以上所論是正確的,按加拉太四章,律法的目的是教導人認識是非的準則,並明白犯罪背後有一惡者在掌控人的肉體,使人明白自身肉體的無助,而引人帶到神所設立的基督面前,藉他得勝那惡者的控告,也藉神所賜聖靈,在肉體上得勝罪的引誘,不再犯罪。
但以色列人對得義的方法之誤會,是指如何?鮑氏P36言:以爲因著行律法的功勞,就可以得著成義的果效,亦即以爲只要能行出律法上的事,就可以成爲義了。此種說法現充斥在基督教中,而誤導人以爲行律法是錯的,人無法去完全行出律法,故不再需要行律法所吩咐諸般要求。
因此正確明白第一世紀時猶太人對得義的施行方法才能明白保羅的用意。由羅馬書一~九章,我們不斷看到割禮和獻祭的字眼被提出,保羅所要對抗的是猶太人以傳統、割禮、耶路撒冷獻祭敬拜儀式,這才是當代的猶太人自以爲得義的方法,割禮和獻祭都是律法所吩咐的工作,正如律法也咐咐人行諸般義的條例,重點在於猶太人以爲惟有割禮才能算是神子民的先決條件,也惟有到耶京獻祭,才是滿足神的要求,由耶稣在世對猶太人的指責,他們知法犯法,他們所獻的,神並不以爲好,故他以自身爲則,守全律法,證明神的律法是能完全遵守,(否則神是不義的,因祂所賜下的是人所不能行的,而祂以此來審判人)。保羅一生也受猶太人控告他不守律法,故由使徒行傳及保羅書信,不斷證明保羅像主耶稣一樣,守全律法。因此保羅用“諸工作”(GB2041)絕非指行律法,遵守律法,而是特指猶太人以割禮、獻祭、傳統爲其工作果效,反而不行律法所的吩咐義的要求而言。
17〉9:33
本節引用以賽亞8:14以及28:16的組合。其背景為列王記下十六章亞哈斯作猶大王,亞蘭王利汛和以色列王比加合攻耶京,亞哈斯不願求告神,反向亞述求救。神藉先知以賽亞生子命名(如同何西阿先知),表明神的審判必臨,因以色列兩家都不願信從等候神的拯救,他們厭棄西羅亞緩流的水,對神恒常眷顧不以為意。然神已立下以馬內利,以色列人必因自己的不信,而在這磐石上失腳。由賽28:11-13,神藉先知預言,神藉外邦人的舌對百姓說話,見證他們不肯聽從,此事在聖靈降臨後,外邦人也受聖靈,來見證以色列人的不是,應驗了神的話。神的話在以色列民中就成為諸多傳統誡條,“命上加命,令上加令,律上加律,例上加例,這裡一點,那裡一點,以致他們前行仰面跌倒,而且跌碎,並且陷入網羅,被纏住。”這正符合第一世紀猶太人所行的,也是耶穌和保羅所對抗的。猶太人不再以神原先啟示的律法為惟一準則,而以色列私加諸多傳統誡條為行事準則,自以為是擁有神的熱心,實際上是不按神的真知識(10:2)。因此神重新在耶京安置基石,是重建聖殿的基石,不再以耶京的聖殿為敬拜中心,而是啟示神所賜的基督,要成為真聖所“信靠於他的人,不至羞愧”。然猶太人棄絕這真聖所,仍以耶京的獻祭為熱心對象,反映他們對神的不信,正跌在那碰腳的石頭上
第十章
1 弟兄們,一方面,我心所喜悅的並向神所求的,
是為他們能進入救恩。
2 因為我持續給他們作證:
就是他們持續有神的妒忌,
但不按著完全驗識。
3 因為他們不領悟神的義,而尋究去立自己的(義),
就不臣服於神的義。
4 因為基督是律法的實現,
要使一切堅信者都達到義。
5 因為摩西所記:
「那出於律法的義,行出來的人將必因這個活著。」
6 另一方面而那出於信心的義也是這樣說:
「別在你的心裏說,誰將要升上天?就是要領基督下來;
7 或誰將要下到陰間?就是要領基督從死人中上來。」
8 到底他怎麼說呢?:
「這話與你相近,就在你口中,在你心裏。」
就是我們持續宣傳的信心之話。
9 就是倘若你能夠在口中宣認耶穌是主,
又你能夠在心裏堅信:神曾使他從死人中復起,
你將必得拯救。
10 因為心裡持續堅信就達到義,
而口中持續宣認就達到救恩。
11因為經上說:
「凡持續信靠於他的人,將不至於羞愧。」
12 因為猶太人和希臘人之間沒有區別
因為同一位萬人的主,他使一切親自持續呼求他的人富足。
13 因為「凡親自呼求主的名者,他將必得拯救。」
14所以,人怎能呼求於所不相信者呢?
又怎能相信所未曾聽聞者呢?
且怎能聽聞呢?除非有宣傳。
15 並怎能宣傳呢?若沒有奉差遣;
正如所記:「那親傳美事之好信息者的腳蹤何等佳美!」
16但是並非所有人都聽從這好信息,
因為以賽亞說:
「主啊!有誰相信於我們所聽的呢?」
17 這樣看來那信心是出於聽,
而那聽是透過基督的話。
18但我說,難道人不曾聽見嗎?他們的確聽見了。
「他們的響聲發出達及全地,他們的話傳到地極。」
19但我說,難道以色列人不曾驗識嗎?
先有摩西說:
「我將激動你們妒忌不是國民的,我將惹動你們氣忿蒙昧的國民。」
20 又有以賽亞放膽而持續說:
「我被那些不尋究我的人尋見,我向那些不求問我的人變成顯明的。
21 然後論到以色列,他說:
「我終日向不信從又強辯的子民,伸開雙手。」
10:1~21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落基本以對稱方式呈現,是ABBA的模式,每一小段都由兩小節所組成
其架構如下
前提:保羅祈願以色列人能夠進入救恩 10:1
解釋:此事實無法實現的原因
A 因為以色列人擁有神的律法卻不服神的義
1 他們是不按完全認識,不領悟,不順服 10:2~3
2 律法目標是基督,為使信者成為義,就是行出律法 10:4~5
B 因為經上應許的救恩之真意
1 摩西說:堅信而宣認耶穌是主的人才得到救恩 10:6~10
2 經上說:堅信而呼求的人才得到救恩 10:11~13
B’ 透過基督的話使人相信
1 神已傳福音使人可聽而呼求 10:14~15
2 但人不都聽而相信 10:16~17
A’ 以色列人已聽見而不信神的話
1 以色列人的確已聽見福音 10:18
2 但神仍然藉外邦人得恩而向以色列人伸開雙手 10:19~21
2~5節和18~21節這兩段都以以色列人的作為,作為論述主軸,6~13節和14~17節這兩段則用摩西和以賽亞兩人所說,作前後呼應,引用他們的話做為印證。且在18~21節再次提到兩人名字和言詞,可視為本段落的總結。
經文本身是承續9:30~33的提問內容,作進一步的解釋,仍然是在回答以色列人,何以現今是被棄於神救恩之外的原因。
在用詞上,則有多個字詞是出現三或六次:相信(六次),義(六次),其他出現三次的有:信心,口,呼求,聽見(動詞),聽(名詞)。
1〉10:1-4
本段和上一段9:31-33之間,呈現明顯平行(參馮蔭坤“羅”卷參P290)。本段是上一段的延續和進一步解釋。
10:2“向神有熱心”應譯為“他們擁有神的妒忌”。神是所有格,但不可當受詞所有格。由約2:17相似句型,其引用詩69:9“因你的殿的妒忌吞吃我,並且辱罵你人的辱罵,落在我身”,在此節中為詩體上下對稱格式,殿和辱罵者都是所有格,故中譯“為你的殿心裡焦急”是錯誤的,否則下句會變成“我辱罵那辱罵你的”。因此本節指出“神的妒忌”原在聖經的用法是正面的,是與不潔不義相對,是對惡的妒忌。猶太人擁有此妒忌,原是好的,若譯為“對神有熱心”失去保羅的原意,因猶太人有神的妒忌,卻不按真知識,是指他們以為外邦人都是污穢、不義、不值得神眷顧,神亦不會對他們施憐憫,給予赦罪之道,卻不知道神對每一犯罪者存有憐憫,因祂看出是那惡的誘騙伎倆,故不分猶太和外邦,神都向他們啟示赦罪之道。(本句型比較林後11:2)
他們將神的妒忌原表現在諸樣崇拜禮儀上,但卻對鄰舍塞住憐憫之心,正如耶穌指責法利賽人,曲解律法,將對神的崇拜放大到將對人應盡的責任、愛心都視同可忽略的(路11:42),結果神的話之原意,被傳統解釋遮蓋了,公義和愛遺失了。
10:3“神的義”同3:21-26所論述,故應視同論從罪中的赦免的條件,因此上下文中的諸工作,更可證明是指獻祭。“他們不斷尋求去站穩在屬自己的(義)”,由在耶京上的獻祭被當代猶太人所自誇,他們以擁有對雅威的敬拜禮儀爲區分是否爲神子民而自義。
10:4“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合和本譯為總結(GB5056)亦出現於6:21,22,13:7。本字在當代希臘文學中多指過程所指向的目的或目標。(憑蔭坤、羅、卷參P312)故基督是在神的計劃中,透過律法要引領人達到那個目標。由羅6:21,6:22,10:4,提前1:5,彼前1:9,五處都用「(GB5056)+所有格名詞」尤其提前1:5,“命令的「目標」就是愛”,彼前1:9“得著你們信心的「果效」”。如果譯成結束、結局,將看不出句子所要表達原意,由貼前2:16“神的忿怒臨在他們身上已經到了「極處」”,在這裏(GB5056)就不應是結束,而是完全,成全之意。由太5:17“我來並非要廢掉,乃要完滿(GB4137)”,耶稣自己見證,他來不是要將律法終止,而是要去充滿律法,成就律法,故將本字解為結束,則律法在基督身上終結,不再有存在價值,與聖經一貫教導相反,這不是保羅的用意。
就人得罪神,復合之道是保羅在羅九~十一章所論主題,復合後如何達到神榮光的見證,由羅十二~十六章申論,因此10:1-14的內容。仍以罪人得拯救的方法爲辯論目的,律法的目標或成全,是要引人到神所設立復合之道,所啓示會幕或聖殿的祭拜,由先知書和詩篇中即不斷啓示其中真理,基督才是神所設立的蔽罪處。猶太人所無法信服的即在此,雖有追求、意願,卻不是按神啓示的真知識,以致落入肉體的迷惑中,以自我爲中心的敬拜方式,靠牛羊祭物而非靠信心。由本節下半句更可證明本字涵意。
2〉10:5
引用舊約利18:5,其背景是以色列民被神從外邦人中分別出來,在曠野中行出義來,就可存活,因神按此應許獎懲,表明祂的話是可行的,必能行的,然不是神的話不可行,而是人的肉體軟弱,以致以色列民雖有律法和摩西四十年教導,神的會幕同在,仍然陷入迷惑中,犯罪倒在曠野中,因此神憐憫人的軟弱,再次提醒百姓,惟靠信心才能堅守神的道,故10:6-7所引用申30:12-13是人犯罪之後受審,神再開一信心之門,使願真心悔改歸向神者,因神自己所設下蒙赦之應許道路: 信神是信實守約,必按祂話實踐祂的拯救。就申30:12-13舊約經文原指遵行律法不是人難行,離人遠的,保羅解釋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 律法原是應許諸福分,也包含犯罪後得赦之路,惟只是隱喻那信之道,非經神靈啓迪,人未能知悉,這道現已由基督公開表明,猶太人仍不願接受,是因他們不信摩西律法,故保羅在6-8節中每一節的上半句是引用摩西律法,而下半句則是他的解釋,6節原為取神的律法下來,使人聽見可以遵行。保羅解釋為基督就是神所賜下,使人可以遵守的管道,藉他所成就的,和所傳講的信息,使人可以遵守神的律法,不再成為被控訴的罪人。7節原為過海取來,使人聽見可以遵行。保羅解釋海就代表陰間、死亡,惟有神使基督從死人中領上來,勝過死亡。正如羅5-6章所論,透過基督,信者不再服於死亡權下,罪不再轄制人,肉體不再成為阻礙人遵行神律法的藉口,因他的死裡復活,使人得著聖靈的能力,勝過罪。8節原指話就是律法,由4節基督是律法的目標,在此“這話”就是“那信心的話”,就是基督的信心所傳達出來的信息。
猶太人苦守獻祭律法,卻不是按信心原則來看律法,而是憑肉體,重字句的方式,這違反神當初頒佈律法的期許,以致律法在屬肉的人眼中,只剩下諸般嚴厲的規條,其中的信、愛、望都失去了。律法一再應許那位將來的拯救者,就成為他們心中救抜他們從外邦而來的現實壓制,而不是救抜他們內在罪的轄制者。耶穌在世不能被他們接納是基督,其因是在此,當他死而復起升天為大祭司時,也不被他們接受是神所設立的。正如3節“他們不領悟神的義”,迄今仍是不能領悟,是因不是憑信面對神的話:律法。所以他們也無法透過基督的信得神稱義。
3〉10:9
本節開頭字hoti一般譯為“因為”(because),然本節是在接續8節“我們所宣傳的信心的話”,故應譯為“就是”(that),表本節是“信心的話”之內容。用心和口的意思,代表人內在意念、情感和外在談論行動的結合,全人的順服。宣認耶穌是主,代表他是神所差來的彌賽亞,信神使他從死人中復起,代為他成為初熟物,獻給神,合乎神旨意者,我們跟隨他的腳蹤行,正如以色列民跟隨摩西一樣,要去得那安息。
10:10-13用四個gar“因為”來解釋那些信心跟從者的得拯救之內容。
10節以兩個eis 表這拯救是歸入義裡,是歸入救恩。
11節用“不至羞愧”代表拯救的必然性,引用賽28:16基督是神所安置的,是考驗過的,是為根基的,寶貴的房角石,故他所拯救的,必不失喪。用詞也同5:5,代表這拯救不光指犯罪後的拯救,更指向日後在苦難中的拯救,正如先知以賽亞在8:17-22所宣告在審判中的拯救。
12節這拯救沒有區別肉體上的差異,且是使一切呼求者富足,能應付一切將來到的逼迫(參林後6:10)。
13節再次引用約珥書2:32,當神的子民禁食、慟哭、號咷、一心歸向神(珥2:12)、
吹角,分定禁食日子,宣告節會,自潔、召聚會衆(珥2:15-16)神就憐憫百姓,將祂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珥2:28),求告者就成爲苦難的逃脫者,是神所保留的餘民,是雅威所呼召的,故這拯救是確定不移。
4〉10:14-15
以四個pous(GB4459)“怎能”帶出四句辭令式問句,所用動詞皆商討式的假設語法,將引至求告主名的過程中四個步驟倒數出來。
奉差遣者→宣傳者→聽聞者→相信者→求告者。而整個步驟的首尾應個別加上神的義和神的救恩,構成整個神的計劃,最後保羅引用賽52:7是出於神主動憐憫祂的百姓受壓制,祂差派使者宣傳神拯救的信息。當使者來到錫安(神的真子民)時,被聽聞者所讃許和接收。本段落所強調的不是人要奉遣才能宣傳,而是強調神主動的差遣,一切是出於神的拯救和安排,按祂的時候和方式,這正是猶太人所不能明白和接受,故10:16接著引用賽53:1,使者的宣傳,爲屬肉的以色列人所拒絕,他們不是沒聽聞過神的福音,而是拒絕從巴比倫出來,持續沾染不潔,正如奉割者以肉體自誇,不願丟棄,以致他們排斥基督,不曾顧及他。
5〉10:17
“因此這信出於聽,而這聽透過基督的話”。在本節保羅將“信心”等同基督,正如10:8“信心的話”一樣。保羅在加拉太書中也同樣手法,將信和基督視同同位語來使用。羅3:22及26“基督耶稣的信”,一方面神是透過耶稣對祂的信服,使救恩完成。一方面神是透過擁有耶稣的信的信者,施行祂的救恩,故信和基督在保羅經文中的涵意是等同,而非一般論者將信和基督視爲相對詞,而成“信基督耶稣”,將信心的對象由神的改成耶稣本身。耶稣是神所差並被立爲基督的事實,是我們所相信,但這是透過使徒的話而爲我們接受相信,神要我們相信的,是祂所說出的一切話,是信實、可靠的,基督是成就祂的話,也是相信祂的話,才被升高,這樣的信才是神所喜悅,也才是我們當擁有的同一標準,因此信的標準是基督,而非要我們去相信基督是誰,他是人或神的問題,絕非聖經所要傳達。
6〉
“這信出於聽”表明信心是因聽見神所作成之事的宣傳,而回應神的一個行動,正如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對神將要作之事的應許,而回應神的動作是等候那應許之子的生出,(羅4:17-22)。信心不光只在人的內心層面,而更要由外在行動來印證,信心改變人內在的問題,也改變人外在的行為。“這聽透過基督的話”,基督的話一方面指基督在世所宣傳神律法的真義,帶進神國的福音,一方面指關於神如何使用基督成爲遮罪處(3:25)使福音臨及一切相信者。
7〉10:18
引用詩19:4,整篇詩上半部分是神使用諸天、穹蒼、太陽為使者,傳遞神的話。普天之下無不知曉,下半部分是表明神的話就是律法,律法是一更超越的見證之表顯。藉此律法的見證,神的僕人受警戒,看守這些者便為大賞賜,因此它就是福音,使人知罪而求赦免,明白雅威我們的救贖主所傳達之道。這道就是保羅所宣傳的,就是這超越形式之律法的“言語”,這信息在使徒宣傳的“話語”中已傳遍全地。故由舊約經文成為對不信的猶太人的見證,他們誠然聽見神福音了。10:19-21保羅續論不信的猶太人,神一再透過眾先知的口,傳講神的福音,就是“信的話”,而猶太人不願明白這話。
8〉10:19
“先有摩西說”,摩西是一整列見證人的首位,意表從摩西五經(律法書)神就傳講福音,福音是隱喻在律法書中,惟有遵行律法者,才能明瞭。所引用申32:21對比申30:12-14所說屬神的話就是福音(羅10:6-8),本節就成為拒絕福音者審判之言。在原來描寫中,是神對其變節子民的審判。本節的翻譯如呂振中譯本:「我要激動你們羨妒那不是國民的,我要惹動你們氣忿那蒙昧的國民」或如新譯本所譯。epi 在此為間接受詞位置格,英文可譯on,at,over 意為外邦人非神用以激起以色列人的嫉憤之工具或媒介,而是以色列的嫉憤之對象(參“馮”羅卷參P441)。然由申30:16-17以色列民以無關係者,可厭惡的,來惹神妒憤。19節又說:“祂眾子女的激煩”是以色列民本身激怒神,故21節神也同樣以非子民,無知的列國來激怒以色列,使他們嫉憤,因此按申命記原意,本節是指以色列因外邦人的得好處而嫉憤,故外邦人是嫉憤的工具或媒介,也成為以色列嫉憤的對象。就保羅引用申命記之用意,也在乎經文本身有雙重涵意,正符合新約時代猶太和外邦的背景關係。
9〉10:20-21
引用以賽亞65:1-2,就以賽亞60-66章是一整體而言,60章神先應許錫安必再次得榮,61-62章神的工人被膏來傳講神對錫安的諸應許,這工人應驗在基督身上,也應驗在眾使徒身上。63-64章被膏者帶著權柄臨到,施行拯救和審判,並求告神從天垂顧,不再靜默,來成就祂的美意,這正驗證基督以死審判那罪。65章神回應僕人的求告,啟示真錫安是那願求問,不斷尋找者,而非那不信、狡辯者,故保羅引證表明,外邦人現因信尋求神,而成為那蒙福的錫安,以色列人明知福音卻故意拒絕不信,被排拒在錫安之外。但賽65:8神不將這民全然毀滅,正如2節神整天伸手來邀請以色列民,神仍未廢棄祂與列祖之約惟有遺民仍可得救蒙福,只要他們像外邦人一樣,願意回轉相信
第十一章
1所以我說,難道神已棄絕了祂的子民嗎?
但願這不成就!
因為我自己也是以色列人,出於亞伯拉罕的後裔,為便雅憫支派。
2 神未曾棄絕祂所預知的子民。
難道你們從未曉得經上藉著以利亞說了甚麼呢?
他怎樣持續懇求神控告以色列人?
3 「主啊!他們殺害了你的先知們,拆毀你的眾祭壇,
只剩下我一個人,他們還要持續尋索我的命。」
4 但那對他的回話怎麼說呢?
「我已為自己留下了七千人,這類人未曾向巴力屈膝。」
5 所以也照樣在現今時期裡,
按著恩典的揀選,早已成為餘數。
6 而若是恩典,就不再是出於諸工作,
不然恩典就不再成為恩典。
7 所以怎麼了呢?
以色列所持續尋獵的,竟未射中標的,
然而揀選者已射中標的了。
然而其餘者就成為頑梗不化的。
8 正如所記:「神給了他們昏迷的靈,
不能看的眼,
不能聽的耳,直到今日。」
9 大衛也說:「願他們的筵席成為網羅和陷阱和絆腳石和對他們的報應。」
10 「願他們不能看見的眼睛昏暗;使他們的腰總是彎下。」
11:1-10經文架構分析:
第一段經文接續上段所提及以色列人因不信,神就將救恩轉向外邦人,這就外邦
人而言,神棄絕他原本的子民嗎?保羅先針對他個人的身份為證,表明神仍未棄絕全
部的以色列人,個別的以色列民仍按自己對神的忠心被保留下來,他再以古時神與以
利亞之間的對話為例証,證明以色列民中仍有忠心者,他們按神的憐憫被保守著。
經文架構如下:
11:1a 提問:神已棄絕他的子民嗎?
11:1b 回應:但願這事不成就!
11:1c-6 解答:神仍然按著恩典的撿選留下餘數。
『1』保羅自身的見證
A、保羅自身身分的說明:三項細項為證11:1c
B、小結論:神並未棄絕他所預知的子民(詩94:14)11:2a
『2』舊約經文的見證
A、以利亞與神的對話:神仍為自己留有餘民11:2b-4
B、小結論:按著撿選,藉由恩典,非出於行為,古今同例11:5-6
第二段經文重複第一段的架構,但是卻以對比的角度回答同一問題。在3-6節中
以利亞對北國以色列民的控告下,神為其子民辯護尚有忠心於神之人,但在8-10節中
保羅引用申29:4和詩69:22-23,神藉先知的口控告以色列民的硬心,
其架構如下:
11:7a 提問:這是如何?以色列趕出(獵物)卻未射中目標?
11:7b 回應:揀選者射中目標,其餘者是頑梗不化。
11:8-10 解答:以色列持續頑梗,必遭報應。
『1』律法書說:神給他們暈眩的靈直到今日,眼耳無用 11:8
『2』大衛也說:神按他們頑梗行為,報應他們 11:9-10
解答第一條,對映上段(11:1c-2a),是保羅對神的話再解釋,因此他既非按七
十士譯本,也非按馬索拉文來引用,他更動經文原來的模式(希伯來聖經原文應譯為:
雅威沒有賜給你們去明白的心,和去看見的眼,與去聽見的耳,直到這個日子),正
呼應上段他的回答模式,是重解神作為的模式。
解答第二條大衛的話,是套用詩69:22-23七十士譯本,也呼應上段經文的套用
詩94:14,因此整段經文模式如下:詩篇、先知、先知、詩篇,或者為詩篇、先知、
律法、詩篇,是一個ABBA的模式。
1> 11:1-2
棄絕(GB683):舊約爲(HB5203)指抛棄,離棄,詩94:14“神不丟棄祂的百姓”。因神管教(懲治)、教導祂的民。撒上12:22神“因祂的大名,不撇棄你們”,舊約清楚指明神不廢其約,仍堅定其約。保羅在11:15用(GB580)扔、抛,對比本字,神不推開以色列民(1-2),以色列民反將神扔棄(15)。由10:21節神伸手招呼,仍未收回,神對以色列民的期盼仍未放棄。保羅以自身是以色列人爲例,表明仍有以色列民,蒙神救贖,接納爲錫安城子民,其他的以色列民也可同得一樣的拯救。
2> 11:2b-4
引用王上19:9-18在北國以色列王朝亞哈當政時期,偶像林立,耶城敬拜被北國另立敬拜中心取代,以色列十支派幾乎與雅威神無關,視如外邦人一般,按先知以利亞指控,是事實,也是他逃至神的山原因。然而神回答他在當代保留七千人,仍是敬拜雅威,不爲當代風潮所影響,持守對神的信心,保羅以此引證,現今大多以色列民的不信,如當初一樣,但仍有少數以色列民堅持信心,不因傳統教導,屬肉敬拜體系而失去尋求神的心,這是出於“美福的揀選,成爲餘數”(5節)。神的揀選不以血肉爲條件,而按信心原則,在過去是如此,在未來也是一樣。11:10-12也是指現今以色列民,仍能藉悔改相信重回神面前,甚麽時候他們相信神真實不變的話,甚麽時候就被神接納爲真子民。因此十一章所論述,並非談將來以色列民會有何境遇,也非論他們未來在某特定時期會全族得救,而是重覆主題:何時悔改相信呼求,何時就得救,神福音之門對他們並未封閉。
11:5(GB3779),11:26(GB3779),11:31(GB3779)“照樣也”……出現三次,11:5強調“在現今時期”,11:30-31 nun(GB3568)“現今”連續出現三次,經文都指向同一目標,現今神的作爲並無改變,神對外邦人施恩寵,也對以色列人施拯救,神的救贖應許不分人種、性別、地位,同是有效,在基督再來審判之前,這應許的效力,不隨時間而變遷。
3> 11:3
拆毀(GB2679):組合詞,字根kata加上挖掘 同字根另出現於11:4 留(GB2641):撇下,留置。11:8 昏迷的(GB2659):刺透(指受傷無力,以致反應遲鈍)在這三字中,kata 有強調徹底意,故本字由挖下,掘下轉意爲拆毀。
4> 11:5-6
“照樣也在現今時期,按著美福的揀選,既成爲餘數,且若是按美福,就不再是出於諸工作,不然,美福就不再是成爲美福。”
餘數(GB2640),同9:27,舊約為(HB7605):剩餘者,此字首次出現於創45:7約瑟對來到埃及的十一位弟兄說,出於神的憐憫和拯救,存留餘民,這餘民是已悔改歸向神的人,就是十一位弟兄爲代表。此觀念爲衆先知所認知,以賽亞、耶利米、彌迦、西番雅、以斯拉都引用此用法,論及神所要拯救的,只是餘數,因只有少數百姓是分別自己,相信神的應許,而在患難中,仍持定信心,仰望神的拯救。因此這詞被提出,往往都是正面意味,表明神未丟棄祂的子民以色列。在本段中及9:27-28,都是相同意義,而非在9:27-28指負面意為(那是神審判記號)。9:27直譯:“假若以色列子孫的數目,如海沙,只有餘數必得救”。按神對列祖應許他們的後裔如海沙,表屬肉的後裔眾多,但真正成為屬靈後裔卻是餘數,因正如列祖在當代只爲少數相信雅威的,在歷代中,我們也看出真正有信心,同其列祖般堅守神應許的,也是少數,先知同樣看明此事。故以此字詞勉勵同胞,只要堅定不渝於神應許上,雖為少數,在神看來卻是寶貴,顯明他們是神美福的揀選
5> 11:7
本節的涵意,是重覆9:30-33及10:1-5的論述主題。正如10:3-5以三個“因為”來解釋以色列民不能得神的義,因不驗識神的義(3節),因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4節),因那出於律法的義,遵行的人,在其中必活著(5節),證明以色列民並不真心行此律法的義,也不驗識神的義,是在基督裡,反而追逐儀文、傳統的義,就是自己的義。故保羅再說“他們切求渴望的,竟未獲得它,惟獨那揀選者獲得了,但其餘者就昏花看不清(神的義)”。不是神沒為他們預備救恩,而是自身冥頑剛硬,只靠諸工作不靠信心。
6> 11:8
保羅引用兩處經文來佐證他的結論,一為申29:4,神在埃及地所行大奇事,以色列眾看在眼前,仍不明白神行事的準則,神藉摩西之口再次警戒他們,要謹守遵行這約的話,不可因宗教領袖的不順服和假先知的誤導,偏離這約。再由賽29:10“昏迷的靈”取代申29:4的“(不能)明白的心”,此為保羅對申29:4的解釋,他以先知以賽亞對以色列民宣告,他們不能看明所遇的諸苦難,是出於神的管教所致,因神將昏迷的靈鑄造他們,反襯他們的頑硬,不願聽勸。故今日以色列民如其列祖一樣頑梗不化,基督已經活畫在他們眼前,他們堅拒接受他是神所設立的,是因宗教領袖和假先知的誤導,而持守他們屬肉的諸工作來立自己的義。
11:9-10引用詩69:22-23,本詩篇經文前段論述他們攻擊神所立的僕人:大衛,而今日應驗在基督身上,故因不信而成被咒詛對象,也應驗在現今拒絕基督的人身上。
11所以我說,難道他們失了腳,是要他們仆倒不起嗎?
但願這不成就!
反是因他們的過犯,那救恩便臨及外邦人,好激動他們羨妒。
12但倘若他們的過犯,是世界的富足,且他們的失敗是外邦人的富足,
更何況他們的完滿呢?
13 但我對你們外邦人說,
只要我是外邦人的使徒,我就持續以我的職分為榮。
14或許可以激動我的骨肉(之親)羨妒,好拯救他們之中一些人。
15因倘若他們的丟棄,是世界的復和,
那(他們的)接納豈不是脫離死亡的生命呢?
16且倘若初熟的麥麵是聖別的,全麵團也是;
並倘若樹根是聖別的,眾樹枝也是。
17 但倘若由幾根枝子被折下來,
而你這野橄欖得接在其中,成為橄欖樹肥汁根的一同有分者。
18 不可持續對那些枝子誇耀,
倘若是持續誇耀,也不是你持續托著根,反是根持續托著你。
19所以你必說:那些枝子被折下來,是為我能被接上。
20實在不錯,他們被折下來是因不信,而你因信才站穩。
不可持續意念高傲,卻要持續畏懼。
21因倘若神不愛惜那些按著本性的枝子,也將不會愛惜你。
22所以看哪!神的慈善和嚴厲,一方面向那仆倒者是嚴厲,
一方面向你卻是神的慈善。
倘若你持續恒居那慈善中,不然你也將被砍下來。
23而對他們,若非持續恒居那不信中,仍將被接上。
因為神存有大能,能再接上他們。
24因倘若你原從那按著本性的野橄欖上被砍下來,而逆著本性被接上好橄欖樹上,
這些按著本性(的枝子)豈不更將要被接上原本的橄欖樹上。
25因為我不願意你們不驗識這奧秘,弟兄們!免得你自以為聰明,
(這奧秘)就是因著以色列人從前迄今是有幾分硬心,
為要直到外邦人的完滿可以來到。
26而照樣每一以色列人將會得救,
正如所記:
「那拯救者將必自錫安來到,他將必使不敬畏(之心)轉離雅各。」
27「且這個就是那從我而來給他們的約:每當我可以除去他們的罪時。」
28一方面按著好信息來說,因你們緣故,他們是仇敵。
但另一面按著揀選來說,因列祖的緣故,他們是蒙愛的。
29因為神的恩賜和呼召不帶著憂慮的(或沒有後悔)。
30因為正如從前你們不信從神,但因著他們的不信從,如今你們蒙了憐憫。
31照樣如今他們也不信從,由於屬你們的憐憫,以致如今他們也可以蒙憐憫。
32因為神已把眾人都圈在不信從中,特要可以憐憫眾人。
11:11-32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最後提問解答,保羅詳細說明神對以色列的計畫,這次提問的答案,他用了
三段式方式來解釋此奧秘,整體架構如下:
11:11a提問:以色列絆倒就仆倒不起嗎?
11:11b回應:但願這事不成就。
11:11c-32 解答:因著神的憐憫,以色列全家仍將得救。
『1』第一個答案:神藉外邦人得救,好激動以色列人羨妒。 11:11c-15
『2』第二個答案:以麵團和樹枝被聖別的譬喻 11:16-24
『3』第三個答案:神因列祖緣故,將給他們相信的機會 11:25-32
每一個答案都按對映模式兩兩呼應來說明,詳細架構如下:
第一個解答:
11:11c A、神將救恩給外邦人,好激動他們羨妒
11:12 B、以色列的過犯和失敗,使外界富足,更何況當他們完滿時?
11:13-14 A`、保羅職分是激動他們羨妒,好拯救他們。
11:15 B`、以色列的棄神,使世界與神復和,更何況當神接納時?
第二個解答:
雙重譬喻:麵團和樹枝的聖別 11:16
譬喻解釋:
A、外邦人得接在橄欖樹,是神的大能11:17-18
B、被接上者當持續敬畏11:19-20
B`、被接上者當持續恆居慈善中 11:21-22
A`、以色列人得重新接回橄欖樹,是神的大能 11:23-24
第三個解答:
11:25-26a A、奧秘解開:外邦人完全來到時,每一以色列將會得救
11:26b-27 B、經上預言:將有拯救者使其硬心和罪孽遠離
11:28-29 B`、神因對列祖應許,神不後悔再次呼召恩賜他們
11:30-32 A`、解釋何以給他們機會:神把眾人圈在不信從中,要憐憫眾人。
在第一個解答中,11C和14都提激動羨妒,而12和15則明顯對稱。
在第二個解答中,A和A`都提到野橄欖和橄欖樹,而B和B`則在結語中都提及蒙接上
橄欖樹者當行之道和警戒之言。
在第三個解答中,A和A`都將外邦和以色列並提其得救和蒙憐續,而B和B`則都提及
神原先的約和應許必要成就,且已應驗在基督的來臨時。
7>
原文(GB3863):激動(他們)羨妒。出現於10:19,11:11,11:14三次,同字根名詞亦出現於10:2。(神的妒忌)
原文(GB4417):設網羅,引誘而跌倒,或因奔跑而絆跌。亦出現於彼後1:10,雅2:10,3:2。在此處,以對以掃的行動(常在野外打獵)為喻,不信的猶太人像以掃一樣,靠的是自己而非神。在舊約中本字為(HB3369)常指人對神的應許不相信而失腳。
原文(GB3900):墮落,引伸為過犯,罪愆 。指違犯律法的罪行而言。
在4:25,5:15-20中,耶稣爲我們的過犯被交付,使我們得稱義。以掃所行的如10:5是行那出於律法的義,但因靠自己肉體力量,終究犯罪違反神律法,無法達到律法的義;雅各所行的如10:6是出於信心的義,他相信神的應許,愛慕神的產業,持續等候到列祖的應許來到,憑信得長子名份,而達到律法的義,反觀以掃的外出奔跑,去遠離福份,最終更主動搬離應許之地(創36:6-8),成爲外邦子民。
保羅在此指明,不信的猶太人失腳,不是要使他們撲倒不起,而是救恩因而轉向外邦人,以此好激動這些不信的猶太人羨妒,外邦人竟得神所賜的美福。
8> 11:12
“富足”(GB4149):可指財貨的豐富,引爲豐富的狀態,某事上富足、豐盛。(參9:23)在本處,應指外邦人信徒信心上的富足,(參雅2:5,啓2:9)。而非指救恩臨及後所得的恩福是富足。經文直譯:“但若他們的過犯,是世界的富足,且他們的失敗是外邦人的富足,更何況他們的完滿呢!”保羅意指猶太人不信犯罪,在神的義上失敗,反使外邦人聽聞福音後,憑信接受,信心十足,猶太人的棄絕,成爲外邦人的美福,則當猶太人重新接受神的福音,完滿成就神的話時,所帶給這世界的豈不是更大的福分!
完滿(GB4138)11:12,25;13:10;15:29,本名詞對物品爲充滿,對日子爲滿足,對人爲完滿,在此是對人,故指質量上的完滿。在11:25,25兩節中,常被人解爲所有的以色列人要成爲相信的人。然在九~十一章保羅主要用“餘數”( 餘民)這觀念來看以色列人。成為餘數是因他們的不信,神的憐憫,保留所致,而以色列人中能成為餘民的,又是出於以色列人回應神的召喚,實際行動配合者才是。所以保羅在12及25節的重點不在於人數的滿足,反而是在人的完滿見證上,當外邦人的見證達到神的要求時,神因而激動以色列家愛慕者,他們也要加入這見證中,榮耀神的名。
9〉11:13
(GB3745):介詞片語,只要……就是。(參太25:40,45)
(GB3767):表示對比,於是……,兩片語組合,意爲:既……就……。
“我既是外邦人的使徒,我就以我的職分爲榮”。鄧雅各稱這句話爲一句讃美,因神差他成爲外邦人使徒的呼召那麽完美,他就以此爲榮,更加全心去事奉,然保羅在此強調這一呼召,是與神將救恩轉向外邦以激勵猶太人發憤追求有關。故14節他續言這呼召成爲見證,使他的骨肉得著拯救,意當他將對外邦人的責任完成得好,他就會達成神福音的計劃,使猶太人也能得拯救。再次表明神並未放棄猶太人,祂仍透過外邦人,如舊約衆先知所宣告,神使用外邦人來刑罰、激動猶太人,使他們轉向神。
10〉11:15
“因若他們的丟棄,是世界的復和,那(他們的)接納豈不是出自死亡的生命?” “出自死亡的生命”指以色列民因外邦的見證而激動轉向神、靈裡復興主動接納神的應許,正如樹枝被砍下,尚留有餘汁,枯枝尚未完全死亡,則重新接上母株仍可復生。
本節的筆法和意義,基本上和第十二節差不多,只是在第十二節中猶太人的行動是指他們的過犯和失敗是在神的律法要求上。在本節則猶太人的行動是主動丟棄神。一般解經者都將「他們」當作受詞所有格,作為「丟棄」的直接受詞。故譯為「他們被丟棄」。然正如十二節的語法,如按同一格式,則十二節變成「他們被得罪」。因此將「他們」當作受詞所有格是不必要的。經文既未提神丟棄他們,就應直接說是「他們丟棄」,如此上下文一致,更合乎保羅再三強調的,不是神丟棄他們,而是他們丟棄神。神自古應許列祖後,神從未失約,是猶太人失約,不信神的應許,神透過歷代先知所傳講的內容也是如此,保羅按此真理而說他們的過犯、失敗、丟棄,是他們自食惡果,然而神仍未失信,透過使用外邦人使祂的應許終必成就在以色列的餘民中,使他們恢復對神信心。
11〉11:16
在這段比喻中,樹根指以色列列祖,那憑信承受應許者。樹枝則指以色列民。但樹根亦指基督,那應驗應許者,樹枝則指信徒。聖別的延伸之意義,參見林前7:14。本節無主詞,並未特定何者,只是一通則,是按民15:20-21原則而說的。無論以色列或外邦人,能聖別歸神,並非出自自身功勞,11:17-24節即按此原則來論述,救恩是出於神的憐憫、守信,無論何人只能默默信守神應許而無可自誇。17-24節的比喻,是違反正常果園接枝方式,但卻符合以色列民對外邦人的認知。外邦人原非多結果子之枝,是野種不能繁殖的,但今日神卻願施恩與那被藐視的外邦人,使其接上母株得以結果歸神。此種用法也如眾先知對以色列的警戒一樣,在違反常理中,突顯以色列人違逆神,更是荒謬。(參耶11:16-17)
12〉11:17-24
在這段話中,對於外邦人,保羅特別提出三點,要外邦信徒引以為戒,免得像以色列人被神砍下。一.18節“別對那枝子誇勝”。“誇勝”(GB2620) :不但是誇耀自己好,且同時要顯出自己比別人好。“那枝子”(GB2798)所有格陽性複數:指那些被折下來的以色列民。二.20節“別意念高傲”:原意為「不可有驕傲的思想」和18節的警戒相似。三.22節“恒居於那慈善”保羅用假設句,以勉勵外邦信徒紀念神的慈善,否則高傲者仍會被神砍下。這三點內涵相同,表明救恩出自神的選召和慈善,人無自誇可言,對現未悔改的猶太人,更不可加以藐視,且當思神的心,為他們將來得以重被神接上,齊心努力,見證主的道。在這段話中,對猶太人而言,更表明“按著本性,將必被接在原本的橄欖樹上”(24節下)神的應許必然成全,只要信神所出的一切話語,都必連於那真樹根上,同得救恩之樂。
13〉11:25
“以色列人有幾分是硬心的”。“幾分”原文(GB3313):出於部分。是作形容用法,形容硬心(原文意爲:昏花(GB4457),引伸意爲頑梗,看不清)。在這裡不是以色列人中有某部分的人昏花,而被砍下,由外邦人遞補補完整。而是在論因以色列民現稍有昏花看不清神的計謀,直到外邦人的完滿見證來到,補足他們的缺欠,藉此激動以色列民悔改,終必全以色列將必得救。
“外邦人的完滿”(4138+1484):在25下-26節中,保羅用三句話來表達神的計劃成就的過程,在解釋這三句的意義,最主要就在第二句“外邦人的完滿來到”的定義上。一般解經者,都將神的計劃放在人數上的互補性,這三句話就解譯爲「以色列人有部分人成爲硬心的」,「直到外邦人全數都進來」,「這樣全以色列就要得救」。在九~十一章中,以色列人被分爲一部分是已悔改,一部分是仍昏花不悔改的分法,雖在現實是如此,但在整體文章中,並不強調這樣的分法。所強調的是以色列人的不信和外邦人的蒙恩做對比性。由11:7“蒙揀選的人得著了,其餘的就成爲昏花”。之後所論述的對象,不再是那些已蒙揀選者的問題,而是其餘已成昏花者的問題,因此這裡的以色列人,是指那些昏花者,是有幾分昏花,不是全然看不清。
他們自持有神的律法自誇,以擁有諸應許、諸約、敬拜事奉自誇,只是不明白如何透過神的義:基督,以成全救恩。因此“外邦人的完滿”就是最重要的步驟,當外邦人得著神的稱義,透過基督和聖靈,得勝肉體和世界的王,完滿神的律法時,就成爲點醒猶太人的見證,使他們明白,稱義不是依靠肉體、傳統、獻祭,而是基督的信心。“照樣”(GB3779)按著同一模式之意。全以色列將會得救,是按著外邦人的完滿方式得著的,這才是神的奧秘。祂對待每一選民的方式都是一致的,外邦和猶太都需藉由信心,成全神的律法,使神的名彰顯於祂所造的之中,這才是神所要的。
14〉11:26下
「那拯救者必自錫安來到,他必使不敬畏(之心)轉離雅各」引自賽59:20馬索拉(希伯來文)版爲「那拯救者,來到錫安雅各中過犯轉離者那裡」。
希伯來文與希臘文差異,在於猶太人文化以人爲中心,希臘文化以哲學爲主軸,探究罪的主題。此爲文化上使用文字的習慣不同,整句基本意義是相通。主來到是使那願意悔改轉離過犯者,得以轉離過犯。
11:26下-27是過去神已應許,並透過基督第一次臨到,成就應許了。以色列家全家得救,由30-31是指當代神給與以色列民的機會,當保羅最後回耶路撒冷將外邦人的捐項(外邦人完滿的象徵)交給猶太人,就是最後給猶太人機會,藉外邦人的愛心,激勵猶太人,猶太人能否相信,決定他們是否得救(在本段中並非指未來基督再臨,末日時代論說,猶太人要全數得救,此說違反神奧秘:凡成為選民都必須透過基督的信心,相信神的信實。這是個別性,不是家族式,更不是國族式的相信、悔改。經文並未暗示有一時期,外邦人相信者期滿,就輪到以色列人相信。此類時代論說法,是將數處經文誤解,硬湊在一切解釋末日情境之故。路21:24是論耶京被毀的事,是已完成,非論末日。啟7:9來到寶座前穿白衣,拿棕樹者,是指散居外邦之猶太得勝信徒,非指外邦人。啟6:11,被殺者完滿成就,不是指人數滿足,而是見證滿足。
保羅在這裡所講的神在祂百姓身上計劃的成就,是經文中心,末世論中,以色列得救要在那一刻發生,絕非在此討論中,故這樣的討論不是必要的,下面保羅引用來支持他立論的舊約經文,更可顯明這一點。
(GB3956+GB2474) :以色列全家,參考七十七譯本所出現經文:撒上7:5;25:1;王上12:1;代下12:1;但9:11。本句之意指以色列全國,但並非每一個人都包括在那,是以代表性而言。 (GB4506):那拯救者,指基督。由賽59:21神應許:“那在你身上的我的靈,和我放在你口中的我的信,不會離開你的口”。這話在聖靈降臨時已應驗了。故這引句是指基督第一次來到世上之事。
15〉11:27
「且這個就是那從我對他們所立的約:那時(or當)我可以除去他們的罪。」本句是組合賽59:21上及27:9上兩段經文,來說明11:26,神的計劃已透過基督成全了。在舊約相關經文中,賽59:19-21,耶31:31-34,結39:25-29,都論及當基督來時,神也將聖靈和律法賜下,在人口中,在人心裡,使基督所帶來的新約,有憑證,能實現。由此更可明白保羅引用這些經文,是指當代猶太人,因外邦人的見證完滿,有聖靈和律法在他們中間,而激憤他們悔改,與末日論無關。
16〉11:28
(GB2190):仇敵,其意同9:13“憎惡”。以色列人因為外邦人按福音原則得救而被視為是可恨的,正如以掃的不信,憑肉體般,故當以色列人不信時,他們是可恨的。
(GB27):蒙愛的,其意同9:13“所愛”。以色列人因為列祖(緣故)按揀選而言是蒙愛的,正如雅各的相信,渴求神給列祖的應許般,當以色列人重拾神給列祖應許時,就神揀選角度而言,他們是蒙神所愛,仍給予他們悔改機會。
本節意同11:15,以色列民的丟棄和接納,決定他們成為以掃或雅各族類。
17〉11:29
沒有後悔(GB278由“無”+“後悔,帶著憂慮”組合)另出處林後7:10。指神對雅各的選召是無後悔,神賜給雅各“大的要服事小的”禮物是適宜的,但神對以掃是不斷憂慮,他的硬心終致遠離神應許。以色列民不持續背逆神,當他們悔改之時,神就後悔重施憐憫給他們。故本節的無後悔,是指神不會收回祂給百姓的禮物和選召,是不會改變的。舊約中神的後悔,是指神的憐憫,改變祂原定的刑罰,表明神對人犯罪後的悔改之回應,不降祂說的災禍,不是神改變心意,而是神再給人以此機會,認識祂的旨意。
18〉11:30-32
現在nun(GB3568):如今。出現三次“如今你們蒙憐憫”,“如今他們也不信服”,“如今他們也蒙憐憫”。憐憫(GB1653)和不信服(GB544),都出現四次,前者動詞三次,名詞一次,後者動詞二次,名詞二次。保羅再次總結他的論點,時間是現在,不是未來,外邦人蒙恩和猶太人蒙恩兩者是同一準則,都是出於神憐憫,透過蒙恩者的信服所致。
33 神的豐富、智慧、驗識,何等深奧阿!
祂的諸判決多麼難測!
祂的眾道路多麼難尋!
34 因為誰曾驗知主的心思?
又誰曾做過祂的謀士?
35 且誰曾先給祂,好要祂將來償還呢?
36 因為萬有都是出於祂、透過祂、歸於祂。
願榮光歸於祂直到萬世,阿門
11:33-36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是一首詩句,以三為主的架構提出神意、神能、神權三部分,作為頌讚內容,
來高舉神的作為,架構如下:
11:33難知神意
「1」 神的豐富、智慧、驗識,何等深奧阿!
「2」 他的判決,多麼難測阿!
「3」 他的道路,多麼難尋阿!
11:34-35誰能助他
「1」 誰曾知主的心思?
「2」 誰曾做他的謀士?
「3」 誰曾先給他而要他將來償還?
11:36一切源頭、運行、目標都在於他、(三個介詞來表達),
此段頌詞呼應9:5c”那常存於萬有之上的神”,都以萬有做為標的物,來彰顯神
的高超。而所提神的智謀作為,對映9:4-13神在列祖身上的應許、揀選、表明神的安
排是超乎人的理智、能力,必有其道理和目的,故九-十一章的前言和結語是相互對映
的。
19〉11:33-36
11:33 “神的豐富、智慧和驗識,何等深奧啊!”33-36節對神的頌詞,是詩歌體裁,是猶太人詩歌常用的一種“三”的結構。33節講神的三方面之豐富,33節a,神的三種偉大,33b和c,和前面加起來,也成三句頌讚詞,論神的智能、審判、道路。
34-35節用三個修辭性的問題,講出神的獨特大能。最後36節以三個介詞講出祂與萬物三方面的關係。這樣三、三的構造非常完整,表明神的完全。
11:34“誰驗識主的心思?誰作過祂的謀士?”引用賽40:13(七十七譯本一字不改),由賽40:14出現審判和道路之詞,在羅11:33b,c亦以這兩詞爲內容,故保羅這詩歌,主要由賽40:12-14爲主軸,所發揮之讃詞。
11:35“誰先賜給了他,好要祂償還呢”引用伯41:11,是由希伯來文意譯而來(希伯來文直譯爲:“誰接待我,而我要締結和平?”)
11:36 “因爲萬有都是出於祂、透過祂、歸於祂。”以ek,di,eis 表來源、途徑、結局三項都是這位憐憫人的神。
20〉
二~四章談及猶太人對神的律法違抗,不信,更棄絕神所立的那中保基督,在九~十一章也重覆這主題,猶太人如同以掃般,凡事憑肉體行,求眼見而非信心,在世不斷追逐。對外邦人而言,透過以色列民的不信,看到神的旨意被落空了,就當更加堅立自己。在被奉割禮派所攻擊中,堅言神的話,並明白神原定旨意,成爲選民不是因自己的義,而是出於神的義,憑信成爲神救恩的見證人。否則外邦人也會像猶太人背逆的後果一樣,承受惡果。
九~十一章闡明今日神行事的準則已定,不會更改,透過基督爲遮罪處,猶太人和外邦同歸一律法,並無所謂未後猶太人在外邦人得救數滿了,他們就會悔改得救之時代論點,而是在基督復活升天之後,歷代神呼召,揀選的模式被宣傳出去了,世人同按此律得救或受審,不再有猶太和外邦之分了,意即不再按肉體區分了。
九~十一章外邦人成爲彰顯神榮光的器皿,是爲激憤以色列民,故外邦人本身並無可誇,反當要達到完滿成全,不可思想高傲,當恒居在神恩慈中,以成就神的計劃,故十二章以後,保羅對外邦信徒教導,如何成爲貴重器皿的道路。
九~十一章再三強調神未棄絕以色列,以後也未棄絕,只在乎以色列人願否相信神已設立的管道。神並不按肉體上的區別,新約揀選的原則一致,神給以色列和外邦的悔改時間、方式都相同。神主動打破這阻斷的墻(透過基督弗2:14-15),現今我們就不應再重建這墻,對聖經的真理,再按肉體來區分神的應許和實踐。(人常常誤以為律法是單給猶太人遵守,外邦人是按福音對待。)
21〉
九~十一章保羅共引用以賽亞書七次,來論述神的計謀,以佐證他的論述主題:
一、羅9:21→賽29:16;45:9;64:8。先知在這三段經文,所表達以色列人遠離神,憑自己謀略,暗中行事,並與主爭論,以色列的顛倒,先知以窯匠和泥,比喻以色列人向神奪權,先知並向神為民所犯代求,神是窯匠,以色列是泥,神有絕對權柄決定祂的工作成品。
二、羅9:27-28→賽10:22-23;羅9:29→賽1:9。
先知以餘種(H8300:生還者,餘數)和剩下的(H7605)兩詞形容以色列人,他們的犯罪,如神追究刑責,早已像所多瑪蛾摩拉樣子了。在創18:22-33亞伯拉罕的代求,才有餘種羅得存留下來。神在全地所行的完結和命定之事,是溢漲祂的公義,以色列民成為餘數,是神公義的作為,以色列民無可辯駁。
三、羅9:33a→賽8:14;羅9:33b→賽28:16。
先知以神使列國喧嚷、驚潰、來拯救以色列,祂成為聖所,表明神與我們同在;祂也成為絆腳石和跌倒的磐石,藉此絆倒那些背逆神的以色列民,下文就提神要封住律法,正如賽28:13,神的話,使他們跌倒,並且跌碎了。他們違背神律法的精意,是褻慢者。神立下基石,使願投靠它的不再渴望等候。保羅印證基督就是絆腳石,跌人的磐石,是按律法顯出以色列民的失敗,然而他成為投靠者所賴以得救的基石,使信靠在他身上者得著赦免。
四、羅10:15→賽52:7;羅10:16→賽53:1
報佳音者來到錫安說你的神作王了,這福音卻被以色列民拒絕了,先知預言主為人藐視厭棄,正驗證在耶穌身上,以色列民不願相信神所差的這位,是因他們按肉體認識耶穌,正如他們按肉體行律法諸工作。
五、羅10:20-21→賽65:1-2
因以色列民的拒絕,先知預言外邦人被神使用,以激動以色列民,使他們轉而相信神的救恩,就是那些答應神的呼喚,聽從神的說話者,才成為祂選民。
六、羅11:26-27a→賽59:20-21a;羅11:27b→賽27:9,59:21b
先知啟示將來到的救贖主,帶來神的靈,使那些願意轉離過犯者,得以轉離過犯,正應驗在基督應許聖靈臨到每一願意勝過罪惡,遵行律法者身上。
七、羅11:33→賽40:14;羅11:34→賽40:13。
萬民在神來看,如虛無、無用,像水桶的一滴水,天平上的微塵,不足為論,人所作所成的,無法和神相比,以色列民不能用肉體所作的諸工作,在神面前換得工價,一切出於祂,藉著祂,歸於祂。保羅以此總結,福音是神的工作,無論以色列和外邦,是按同一模式,就是基督信心的榜樣,承受救恩,在神來看都是祂所定下的,所安排,所賞賜的無論何人都無可誇口。
由以上七處經文,建構出神的應許、諸約、名份、榮耀、律法、事奉,不再分以色列和外邦,而只按信作區別,以色列不能再高舉他們的血統,割禮,外邦人更無可誇耀,惟按堅信神的話語,在盼望上堅定不渝,以愛心彼此幫助,遵行他永不更改的律法,才是保羅所要論述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