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釋意四(加 Gal 4:8-4:31)《加拉太書註釋2011》

 

《加拉太書》註釋2011、釋意四(加 Gal 4:8-4:31)

YHs Lin

 

 2.2.2.2.1. 雙重的對比:信徒與保羅,為奴與自主   4:8-31

 

【經文】

> 4:8 但是一方面,那時你們雖然不曾認識神,對於那些按着本質從未是神的,作了奴隸;

> 4:9 另一方面,如今你們已認識神,且更可說是蒙神所認識了,怎麼你們還再歸回在這些無力的和貧乏的初階原理上,情願再重新對於它們作奴隸呢?

> 4:10 你們親自等候諸日子、和諸月份、和諸季節、和諸年分的時機。

> 4:11 我不住地為你們害怕,或許我從前到如今在你們身上所勞苦的,都會枉費了。

 

【大綱】

  4:8-20的結構是以上下對映的方式,而每一大段則是三層架構,互相對比。(8-11)和(12-20)兩大段都各別由「過去的經歷」、「現在的光景」、「感嘆何以會有如此光景」,以此三個架構式來說明加拉太人所犯的錯誤。參照對映3:1-5的內容,所列舉的事項是以加拉太人對使徒真誠話語的反應。

  由主動詞所使用的時態,即可對比出作者的意圖,舉例如下:

* A (4:8) 過去直述動詞:先前作奴隸。(時間副詞:那時)

* B (4:9-10) 三個現在直述動詞:現在歸回、情願、等候時機。(時間副詞:如今)

* C (4:11) 現在直述動詞 + 現在完成動詞:我害怕……我先前至今的勞苦。

* D (4:12a) 現在命令詞 + 現在直述動詞:你們應當……我不住地請求

* A*(4:12b-15a) 五個過去直述動詞 + 現在完成動詞:先前未傷害過、我傳福音、未藐視、未唾棄、接待、你們早先知道。(時間形容詞:先前)

* B*(4:15b-19) 四個現在直述動詞 + 現在完成動詞:現在我作證、他們熱忱、想要、生產之苦、我已成為。(時間質詞:直到……之時)(插入一個過去式動詞:你們給予)

* C*(4:20) 過去未完成動詞 + 現在直述動詞:我原本願意、……我親自困窘為難。(時間副詞:現在)

 

  其中(4:12a)現在命令動詞「你們應當持續成為」是整段的中心點,也是保羅的期望。面對先前和現在不同光景,保羅感嘆不知如何處置,因而(12節)的第一句就成為他的決戰點。加拉太人要學習保羅的心志,能去考量他人的利益、互相接納,才是解決教會問題的關鍵所在。

 

  (11節)和(12節)明顯都以保羅為主詞,提及他為教會的擔憂和為難。

  (9-10節)和(15b-19節)則重在現在教會的行動和保羅現在的回應。

  (8節)和(12b-15a節)則指出過去既成的事實,都是因保羅先前傳福音給教會所帶出的結果。

 

【釋意】

  4:8-9是一彼此相反的事實之比較,一方面先前是怎樣的事實,但現在另一面的事實是怎樣。保羅在此比較前後教會所經歷的事實,本當是一相反的結果,然而實際上教會現在的光景如同先前的光景。先前不認識神時,給不是神的偶像、神明作奴隸,現在既已認識神了,仍然給初階原理作奴隸,教會好似從未由奴隸轉成兒子——(7節)的事實在教教會中並未真正存在過。在第一大段正文解明福音內涵後,保羅又重回教會的現況,正如 3:1-5教會在屬靈經歷上未堅持,而棄此見證;聖靈所帶給教會的,教會並未曾把握住。故而保羅再次以4:7節為基礎,質問教會如何看待己身是否為兒子,還是持續未被釋放,甘願為奴?

 

  4:8 「不認識神」:這樣的用詞另出現於(帖前4;5; 帖後1:8),等同於「外邦人,不聽從主耶穌的福音之人」。(加4:8)本節是針對加拉太教會中的外邦信徒說的,這裡的「認識」原指「看見而知道」,而(9節)的「認識神」則用另一詞,意為「經由經歷而體認明白」,一般多用於信眾身上。

  「按本質不是神的」:原文直譯為「就本性而言並不存在的眾神」。就外邦人而言,偶像、星象學、不知論者,都可以成為神,是為探究神的人類推想結果,是在尋求真神的過程中偏差出去的宗教體系。就(加4:3,9)所用的「世上的初階原理」,保羅廣泛地將這一切偏差體系都包含在內,故當「猶太教的律法諸行為」被引入歧途時,也被併入到這「初階原理」中。

  (8節)是作外邦神明的奴隸,(9節)是作律法諸行為的奴隸,,它們是類推而成的,「律法的諸行為」竟成外邦神明在奴役人,正如法老王以「督工」來管轄在埃及為奴的以色列民。法老不是親自轄制,而是藉由手下來管轄,同樣的,罪也不是親自轄制人,而是藉由律法的諸行為來轄制人。

  「本質」:另出現於2:15,《羅馬書》使用得最多計7次,其他經卷合計5次,原指生長、生出、出身、家世,亦指自然形成的性質,可用指動物的本能、萬物的原素、宇宙的運行等等,常為希臘哲士所用之詞。在本節中是指最原始的情況,亦即這些偶像、神明、星象、律法的諸行為,其原本形成之時,並不是要成為神的,而是在人誤用之後所造成的結果。保羅用此字,是讓人思想「律法的諸行為」之本質,原非是惡的,是因為奉割禮派的誤用,使加拉太人受迷,而成為如同轄制人的法老一般。

 

  4:9 「己認識神……已被神認識」:同以過去分詞「認識」來表達先前教會的經歷。「認識神」這種用法只另出現於(約17:3)「認識你獨一的真神」,(約壹4:6,7)「認識神」。另外,「不認識神」則出現於(林前1:21; 約壹4:8)。這是對於人主動地去經歷神的大能,而明白神的作為、準則而言。

  「被神認識」:新約中僅此處出現,所用的介詞(hupo)和「在律法下」的介詞一樣,只是後者為直接受格,前者為屬格,故「被神」可譯「由於神」。它意指「經由神的安排」——參考(加1:11)被我所宣傳,(加3:17)由神所預先立定——強調神的主動權,是神揀選人,而非人揀選神。保羅先提到人主動認識神,但他隨後加強說明這種認識,不如說是被神認識,神才是掌控者。人是神的奴僕,並無權改變其身份,雖說人可認識神,卻是在神主動許可下才得以認識的。

  類似的用法在(提後2:19)「主認識誰是屬祂的」,這句話是引自《七十士譯本LXX》(民16:5),當可拉黨叛逆時,摩西對可拉說:「雅威必指示誰是屬祂的」,(民 16:7)「雅威揀選誰,誰就為聖潔」。

  由本段經文,(加4:9b-10 )加拉太人的作為,等同於否認了神的認識、神的揀選。他們不以為自己是神使他們成為聖潔的,故而要藉由律法的諸行為去成為聖潔,對此,保羅以為他們是轉向了。先前他們是由不是神的轉向神,現在又再由神轉向那不是神的。

  「歸回」:原意是「改變位置」,可指「身體的轉動、心志的改變」。它和一般常用的「悔改」不同,在(徒3:19; 26:20)與「悔改」並用出現。而出現在(加1:6)「轉離」,是為同字根,但前綴的介詞不同。「歸回」一字在此可指身與心的一同轉向。加拉太人要再靠律法的諸行為成為神的兒子,等同於身心轉向另一神明。

  「無力的」:虛弱的、生病的、弱小的。「貧乏」:畏縮的、卑賤的、貧窮的。前一詞用於(來7:18)「先前的條例成為廢棄,因它自己的無力和無益」,後一詞出現於(加 2:10)「窮人」。這兩詞形容了「初階原理」,是指出它無力自救,亦無法救人,對於罪的勢力,它是無能為力。

 

  「初階原理」:比較它處經文,在此省略「世界的」修飾詞,一般學者解釋這詞的意義,多指世界所傳給信眾的學問,可指法利賽人的律法主義,或其他任何宗教哲學的教條與探索。他們認為這是由(加4:5)的「律法」相關,及(加4:8)「那些本質不是神的」有關,所得出的結論。然而,由(加4:10)和(西2:8,16)的用法,事實上都與「律法的諸行為」有關。保羅並不是說加拉太人重回外邦宗教,若是如此,便應視之如未信者,保羅便毋需寫信挽回他們了;也不是指「律法」本身,因為前已詳述。由下一節(10節)所用的動詞,可以明白保羅所指是何事。

 

  4:10 「等候時機」:由「在旁」和「看守」組成,指仔細察看、注意。出現於(可 3:2; 路6:7; 14:1; 20:20),都是用於針對耶穌的作為而做觀察。(徒9:24)是為了防止保羅逃離而在城門守候、把守。本詞有時用於歹意,但大多指審慎的態度。在本節中,後接四個時間的直接受詞,故譯為「等候時機」。

  「日子、月分、季節、年份」這四詞,保羅都只以複數詞,而無特定的修飾詞來詳列之,表明了時候的決定權並非在於人,而在於神。這些時候被神定為聖日,加拉太教會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正如今日的信眾一般。神定了諸時間而分別之,是有其原因、意義和目的,但教會卻像拜慣偶像似的,把真神當作物品偶像化那樣地敬拜,把神所定的聖日,視為神明,正如猶太人視律法(字句)為神明,只知守「安息日」,卻不知「安息」為何物;只知守節期,去固定的地點敬拜、獻上牛羊祭物、禮物,卻不知神是靈,敬拜的人當在靈裡和真實裡來敬拜父,結果便因為遵守聖日的守法、看法與主耶穌所言所行的有所不同,便視之為洪水猛獸,連耶穌所行的神蹟,也視為是靠邪靈鬼王所行,視耶穌為附魔者。因此,耶穌不是去更正他們日子的問題,而是更正他們在死守日子,卻不知守日子為何意。人子是安息日的主,人不是為安息日所設立,安息日乃是為人子所設立的。可見守聖日不是問題,是守法出了問題,加拉太信徒受奉割禮者影響,如同法利賽人的思想。在此節中,不是論安息日是好、是壞,而是如何守才是真門徒(有釋經者誤解為,是在論外邦信徒是否把守安息日當作他們身分的定義,此觀點是未就上下經文關聯涵義所造成)。

  同樣的守日子,在外邦異教亦多各有神明的紀念、敬拜日子,日後基督門徒受迷而更改聖日,亦受限於諸日上。當神在(民28-29章)定立每日、每週、每月、每季(春、秋)、每年,按日期獻祭的律法時,日後猶太人便行事如儀,不敢違抗或改變,卻不知這些日子是與飲食、洗濯及獻祭等事有關,皆是命定到改革的日子為止(來9:10)。

  保羅所寫的意思,絕不是對於日子的廢掉或改變,因為除非是異教、是人定的日子,否則神定的日子絕不更改或廢掉,正如十誡中的安息日,豈可廢除?其他依七日安息之原則而定的各種聖會、聖節期,也是神所指定的時間,豈可改變!正如神所選定的選民,豈可隨意棄絕!神所選的祭司,豈可糊亂更換!改變的乃是不按神的心意去事奉的人選——聖天使、祭司、先知、教師、君王、人民、長老、判官、將領等等——神隨時可以更改人選,只要他不按神的旨意,即不按神的律法、典章行事。故對日子的拘守,對照(9節)「無力、貧乏的初階原理」說法,則是將神定的聖日等同於猶太教所拘守人的傳統敬拜體系。保羅將猶太人的傳統和當時外邦世界的異教相提並論,表明了若在基督來到後,還等候而切盼這些初階原理,即日、月、季、年等日子,則是如同外邦異教一樣,遠離了救恩真理!

  一般學者亦知法利賽人過於拘泥律法的細枝末節,而設立諸多傳統教導,並視為律法權威去持守;他們亦知保羅身為猶太人,並非反對這些規條;他所反對的乃是外邦人以為這些為得救之道。但對神的聖日他們放鬆了,走向另一極端,完全忽視了聖日的重要,以為與得救無關,就不必遵守諸聖日。保羅不是在談中庸之道,而是一條惟一正路,只是叉路太多了!猶太教已叉出偏離了福音真理,三一神教則又叉出另一條路徑,對於使徒的正道,過與不及都是走向滅亡!

 

  4:11  「我正害怕着你們」:比較(加2:12)彼得害怕奉割者,彼得怕被人指責而退席,也是怕他先前勞苦所得的地位被人攻擊。但保羅所害怕的,是怕他先前為教會的勞苦成果歸於空。這是保羅所感嘆的。神差他和巴拿巴千辛萬苦才將福音傳給加拉太地區的人,又受盡了猶太人利用羅馬官府所施的打壓,好不容易才得着一些成果獻給神,現在仍因猶太奉割者的攪擾而失去他們的救恩,他擔心最壞的情形已經呈現出來,教會已被引入猶太教中而不自知。雖然保羅和彼得同為其工作果效歸空而擔憂,但是明顯一個是為福音真理不彰而憂,一個卻是為自己而憂。

 

【經文】

4:12 你們應當持續成為像我一樣的,就是我也像你們一樣。弟兄們!我不住地請求你們,你們一點也沒有傷害過我。

4:13 而你們早先知道:為着這肉身的無力緣故,我先前親自傳福音給你們,

4;14 並且因著我這肉身,對於你們的試煉,你並未曾藐視,也未曾唾棄,反倒你們視如神的一位使者般接待了我,像基督耶穌一般。

4:15 那麼當日你們的福分在那裡呢?因為我給你們作見證:倘若有能力,就是你們的眼睛剜出來,你們也會給了我。

4:16 這樣看來,我已成為你們的仇敵,因為我對你們說真話,

4:17 他們熱忱地待你們不是好意的,反是他們一直想要把你們關在外面,為要你們可以熱忱待他們。

4:18 然而,在好時機中時常地親自熱忱對待,這是美好的,而不是單單在我臨到而與你們同在之時。

4:19 我的孩子們!我再次為你們經歷生產的陣痛,直等到這位可以被成形的基督在你們裡面之時,

4:20 然而我本願意馬上就臨到而與你們同在,而去改變我的口氣,因為我自己現在一直因你們(的景況)困窘為難。

 

   4:12  「就是」:《和合譯本》譯為「因為」,而絕大多數英譯文則為“for”,惟《朱寶薏譯本》省略這一連接詞。經文本身為對稱詞:

    你們應當像我,(就是)我也像你們;

    我請求你們,     你們未曾傷害過我。

    希臘原文用代名詞,呈現前後對應結構:我……  你們 ; 你們……  我

  保羅的要求對稱於他的請求;保羅像教會的,正如教會先前未傷害保羅的。由此對稱結構來了解,保羅要求教會要像他一般,所指的是教會要向保羅效法,去顧念弟兄的需求。由(13節)以下,他重提先前他來到加拉太地區傳福音時,身體軟弱有病,仍以福音為念,為當地人的救恩所行的努力,當地信徒看在眼中,未曾歧視、唾棄使徒,這就是保羅所說「教會未曾傷害過他」。

  保羅求教會,句子本身未說明在求什麼,則他的請求可視為上句的要求,亦即,原是要求教會,但又是請求教會。因此不只是在命令教會作什麼,更是以視為親密好友般的方式,請求教會作什麼。

  保羅也像教會,就是他以教會為念,以教會的利益為其最大考量,不曾傷害教會,正如教會在先前不曾傷害保羅。然而現在情況已完全改變,保羅和教會之間的隔閡已然存在,保羅卻未視教會為敵,仍舊是和先前一樣的心志,所以他要求、請求教會也當像他一樣。

  「應當成為」:命令語氣,現在式。出現在(林前 4:16; 11:1; 弗 5:1; 腓 3:17),都以「效法」為受詞,惟有本節以「像……一樣」為受詞。就意義上而言,兩者是相同的,但就語氣上而言,本節說法就更加柔軟。就本段(12-20節)中,保羅深深感嘆教會的處境,在(15,16,19-20節)三段中表露無遺。正如《加拉太書》全卷未見保羅對教會的讚美或高興之詞,在本段中更顯出他心中的迫切,急待教會改正他們的行為。

 

  4:13  「無力」:由「無」和「強壯」組成,名詞陰性,多譯為軟弱、有病。形容詞用法出現在(加4:9)。本詞用在保羅自身上,在(林後10-13)章有多次出現,它和「逼迫」常相連並用,尤其(林後12:7)那肉身的剌,明顯是指身上所遭受的逼迫以致軟弱無能對抗,他雖有神的權柄,但面對逼迫時並未使用權病去對抗各種張難、逼迫、困苦,反而如主耶穌一樣坦然面對,承受他人所加諸的苦難,因此軟弱不只在強調身體的疾病所造成的(雖在15節提到保羅的眼疾問題),而在於由(徒13-14)章所表示猶太人的逼迫所造成的結果。因此身體的無力是指面對猶太人的逼迫,他坦然承受而言。保羅在此強調己身的軟弱,但他卻能堅持信心完成福音工作,這絕非依靠肉體(加3:3)所達成。本節另一用意,就在凸顯教會現今面對奉剖派的壓力時,反而高舉肉身的強壯,以致屈從這些錯誤教導。

  由3章起首,強調非靠肉體成全神救恩,直到(加4:11)止,這一主軸一再提出。「為着肉身的無力」是對照下節「在我身上你們的試探」是一般人會藐視、唾棄的內容、對象,但在當初保羅的軟弱和教會的試探,他們都沒有輕看、拋棄。

  「為肉身的無力」:介詞「為着」在這裡當關聯性用,表原因。保羅不是為養病而來到加拉太地區傳福音,這是許多人誤解本處意義,而是在肉身無力的情狀下,他來到加拉太。

 

  4:14   「試煉」:這詞字根原指經試驗、嘗試以明辨之,在此為名詞陽性,指考驗,亦可指誘惑。動詞出現在(加6:1),應指引誘之意。由13和14節是針對當初使徒所受逼迫之事的考驗而言。

  「藐視」:原指眼視為低,「唾棄」:是以吐唾沬示其厭棄。此二詞為當代輕視人,拒絕人最強烈字眼,有學者以為當按字面解,當時有一習慣,凡見有殘病者,必吐唾液以防被傳染。然在此是強調保羅在逼迫中來到加拉太,並不理會猶太人的反對,教會也同樣態度面對由使徒所帶來的欺壓,他們反而欣然接待使徒們,視如神的使者,視如基督耶穌。如此尊貴般的對待保羅,以兩個「像……一樣」來形容,由(12)節亦出現兩次「像……一樣」,則其文學用意有異曲同工之妙。

  在(太10:40 ; 可9:37; 路9:48)耶穌說:「人接待你們,就是接待我,接待我,就是接待那差我來的。」保羅以耶穌的教導,對加拉太教會當初接待行為加以高舉,表明當初他們熱切接納使徒和其所傳信息,正如亞伯拉罕接待三使者一般,福分臨及他們是配得的。

  在(13-14)節中,保羅在用詞上以雙數、重複對稱法來表達。肉身的無力對稱於因著我肉身;藐視對稱於唾棄;神的使者對稱於基督耶穌。以上這三詞的對稱有如同義詞,成為見證的二元數(以二代表見證)。

 

  (加4:15)保羅接續上節,教會當初接待使徒的福分,現在何在?表示教會不再視接待使徒為福分,由下節得知,反而視如仇敵,保羅為此發出第二個感嘆,教會明明可以像亞伯拉罕一樣得着神的賜福,卻白白拋棄了。保羅最後提出當初教會對於他的需求何等關切,愛保羅勝過自己的身體。使徒的軟弱,無論是因自身的疾病、殘缺而顯致不榮耀,或是因面對逼迫時所導致的羞辱——在當時希羅文明中,被外邦人視為不潔、可恥的——但由(徒13-14)章首傳福音在加拉太時,因其信息成為廣大回響。但當猶太人結合外邦人再逼迫、趕逐、凌辱使徒,導致使徒只能一退再退,往各處去傳福音,門徒卻被喜樂和聖靈充滿,所以保羅自己作證,門徒當時的心志何等堅愛,若有能力的話,願意剜眼獻上。

  4;12-15  以先前使徒和教會相交的過程作為現況的反差對比,有學者誤以為保羅是在說保羅在得蒙啟示光照後離開猶太教,以此為勉勵來要求教會也當像他一樣不再受律法轄制。然而由(11)節保羅的勞苦,(13)節傳福音時身體的無力,保羅並不在談脫離律法,而是在論彼此接納的事。(加4:16)作為總結,指出現況與過去的差別對待之因,在於使徒說真話。

  「說真話」:現分詞法,真誠說話、說真話。另出現在(弗4:15)「在愛中說真話」。由(15)節門徒的態度,對映保羅的表現,說真話亦指態度而言,而非指保羅在述說真理。若果保羅以真理作為教導內容,視保羅為仇離的是那此假弟兄,但當保羅指出教會誤入歧途的真話,會傷及人的顏面、情感,一個不成熟的弟兄會因而反目成仇,這就是加拉太的情形。本節應是直述語氣,而非《和合譯本》的疑問句。「這樣看來」這一質詞,在新約中從未用在疑問句中,在加拉太書中出現於2:13; 3:9,24; 4:7,16計五次,都當作前述句子的總結之用。

 

  4:17以下經文動詞由過去轉到現在,保羅先提奉割者的態度,看似熱忱,實不懷好意。

  「好意」:副詞,原指美好、良善、合適地。本字的形容詞在(18)節出現兩次,( 6:9)出現一次,譯「美善的事」。副詞另出現於(5:7)。在希臘哲學中,本字常指高貴的、高尚的精神,是美德中一種,但在( 5:22)聖靈果子中未列出此字,在其他經卷中也從未使用這字當作成果。按律法所定規的美善行為,從未引用希臘哲理的美德,當作使徒教導之用,可見新約雖用希臘文寫成,但眾使徒並未按希羅思想當成神的話,成為準則。

  「關在外面」:另只出現於(羅3:27),本字由「出」和「閉」組成,意指「關在門外、排除在外、孤立」之意。在此是指阻攔教會與保羅的交通,使教會被孤立,求救無門。

  「熱忱」:本字字根為「煮沸、加熱」,喻指「情感激動」,用於正面如本處指「熱切關心某人求得他人的好處,或顯示喜愛」。在(18)節為被動態,指以熱心與愛心待人。此字在(17-18)節與「善事」、「美好的」都各出現三次——「善事」、「美好的」、「好意」是同一字根。保羅對於熱忱待人提出他的觀點,這也是今日信眾對於「熱心於教會事奉者」有相同的警戒效果。 首先他先提出對熱心者要有所選擇性,不是熱心者就是好事,而汲汲接納入教會中,卻未分辨他背後的動機。另一面指出若果對人熱忱,這是美好的,但應是持久性的,才能證顯是出於真愛,而非只在當面同在時,背後卻是心懷惡意。奉割者的熱忱應是真的,他們為着祖宗傳統忠心到底,來到加拉太地區親近門徒,是為宣揚他們的信念,因此只從外在熱忱並不能分別善惡。加拉太人因其熱忱就輕易接納他們,卻無智慧按神的話分辨他們所宣講的信息,更重要的在於他們的傳講是要將信眾孤立起來,好單為他們熱忱接待,卻排拒使徒。

 

  4:18    一般譯為「善事」,如何定義善事,以至我們可以在善事上熱忱待人呢?本詞原為「在美善的裡面」,可指態度,也可指事物、理想、目標。在新約中至少有十四處經文與行為組合為「善的行為」或「善工」,但也常用於指形容名聲、地位、職務等等方面的美好。古典用法中此片語有暗含地點、時間,指好時機、好場合。因此保羅非在談善意,而是說「在合適的場所、時候,親身去熱切接待他人是美善的事;在合適時機熱切對待人」。

  由耶穌在(太25:33-46)分別山羊和綿羊的比喻中所闡明,對於弟兄中一個最小的,在最及時的場合中適時幫助,就是作在主的身上。何為最小的?由耶穌在(太 5:19)指出就是「被人看輕的」。對照假弟兄和保羅,加拉太人看輕保羅而高舉奉割者,保羅才需在(加1:11-16)重提他的啟示由來,他本不應為教會所看輕的,但就是被教會看輕,也當按基督的教導,以真愛對待之。故本節下半句提到當保羅與教會同在時,教會熱切接納他,但當保羅一離開,教會的熱情不在了,轉向那攪擾他們的人身上,顯出教會是不成熟的,濫用他們的熱情,未按基督的教訓而行。

 

  4:19    由上述教會的光景,寧願被孤立於使徒之外,以熱情對待奉割者,作為屬靈之父的〔保羅〕,怎能不感嘆、憂傷、再經歷「生產陣痛」?!

  「生產陣痛」:新約僅在(加4:19, 27; 啟12:2)等三處出現。原指婦人受分娩的陣痛,也帶有難產的含義。(賽51:2)也用此字,《和合本》譯為「生養」,而(加 4:27)則是引用自(賽54:1)《和合本》譯為「經過產難的」。經文是保羅在經歷產難,而非教會;是生出前一刻的等候,而非胚胎在母腹中發育成為嬰兒的過程。對於本段經文如何譯法,分成兩種看法,一為「這位基督可以被成形在……」,此為大多數中、英譯本和學者所採用;另一為「這位可以被成形的基督在……」,此為KJV,NASV的譯法,指「基督被成形而生出」。類似的句型在(路 13:25; 21:24; 22:18; 羅 11:25; 加 3:19; 彼後1:19)。由(加 Gal 4:14)教會先前的接納情形,是符合常人的,基督已在信徒裡面,而由(加 Gal 4:20)保羅的口氣是極待盼望立即改變,所以本節是指基督被成形而生出的事實,再一次重返門徒裡面,恢復先前的美好狀態,而非指逐漸成胎。(加 3:3)聖靈已臨門徒,代表新造的人,是屬基督的。            (弗4:23-24)保羅在此用陣痛這詞,而不用一般生產、懷胎的詞,不可寬鬆解釋。經文未強調時候長短,但就成形這動詞,為簡單過去假設被動式,是強調一種狀態,而非過程!經文「再一次」、「直等到」,就表明以前已有了「成形」的事實,不是再次長久時間以待轉換之生出,而是由扭曲中再次轉過來。不在時間長短,而在乎這種狀態的臨到,故非指信眾如孩童需漸成熟——如(啟12:1-5)——保羅怕他自己徒然費工,基督徒然死了,才有本節的期望。

 

  4:20  「為難」:由「無」和「津路」組成,指「無路可走、迷津了、躊躇莫決的困窘」。另出現於(路24:4; 約13:22; 徒25:20; 林後4:8)。本節是在解釋上節保羅的痛苦所在,他知教會現在的難題,亟待他去恢復教會光景,故期望自己能馬上來到加拉太地區幫助他們,但事與願違!他用過去未完成式的「願意」,表示此行是不大可能實現的,所以他的陣痛仍在,這是他最大感嘆之處。

  4:19-20是對映4:12,然而是從另一角度來補充的。在時間用詞上,都是現在的情況的祈願。4:12是對教會的祈願,願意他們像保羅一樣心志,接納他而非視他為仇敵。 4:19-20則是保羅自己的期望,他自願再受苦痛以挽回教會的心,重新建造教會恢復原貌。

  本段經文以過去所擁有美好的經歷,對照現今的難題產生,其間的改變源由,保羅指明是出於他人的熱忱和教會自己未堅持所造成的。

 

【經文】

4:21 你們這些願意持續存在律法之下的人啊!應當告訴我,你們一直都沒有聽見那律法嗎?

4:22 因為早有被記下:亞伯拉罕擁有兩個兒子,一位是出於婢女,一位是出於自由的婦人。

4:23 但是一則那位出於婢女的,係按着肉體被生出,另一則那位出於自由的婦人者,係經由應許(被生出)。

4:24 這些事是被用作寓意着,因為這兩婦人是兩個盟約,其中一女一則是從西乃山而來,所生出的成為奴隸,關於這女的,她是夏甲。

4:25 而這夏甲就是在阿拉伯的西乃山,而她相當於現今的耶路撒冷,因為她同着她的兒女們作奴隸。

4:26 另一則這位在上的耶路撒冷,她是自由的,關於這女的,她是我們的母親。

4:27 因為早有被記下:你當被激起喜樂!不能生育的,那雖然沒有生產過的;你當高聲而歡呼!那雖然沒有經歷生產陣痛的。因為這孤獨女的兒女們,比那擁有丈夫者的兒女們更多。

4:28 而你們呢!弟兄們,按着以撒,你們是應許的兒女們,

4:29 但是那時,這按着肉體被生出的怎樣曾不住的逼迫那按着靈被生出的,照樣如今也如此。

4:30 現在這聖經說什麼呢?你當趕出那婢女和她的兒子,因為那婢女的兒子絕不可與這自由婦人的兒子一同承繼產業。

4:31 所以!弟兄們,我們不是婢女的兒女們,反是自由婦人的兒女們。

 

  在本段中,經文充滿對比、重複的方式,就結樣分析亦是上下重複。《李保羅先生著作》以歷史事實和屬靈意義作為上下兩段結構分野,4:21-23和4:24-31,而(24-31)之間再對映兩方兒女的對比和關係分作兩段,4:24-28和4:29-31。這兩小段再分成三層架構,每一小段都由彼此對比或關係、回應經文、結語,三個論點所構成。他以4:24寓意一詞作為分段基礎,將(24)節以下都作寓意範圍而成屬靈意義,但在(23)節本身,保羅即用肉體和應許兩對比詞在解釋(22)節的屬靈意義,所用寓意一詞是按(23)節意再擴大延伸而已。若以經文本身用詞出現的重複性來分段,應是作者的意思,試分析如下:

21:律法…… 律法……

22:早有被記下……                 27:早有被記下……

23:但是一則…肉體…一則…應許 28:弟兄們…應許

24:……因為……一則                29:但是……肉體……靈

25:一則……而……                   30:但是

26:而……自由的                     31:弟兄們……自由婦人

 

  經文明確分為兩段重複,由(21)節兩次律法的使用,就將對比性顯出。「早有被記下」接續為兩大段之開頭分野。(21)節的疑問法,在(30)節出現。(26)節「我們的母親,她是自由的」,對稱於(31)節「我們是自由婦人的兒女。(23)節「應許」重複出現於(28)節。(22)和(23)節互為補充,(28)和(31)節也互為補充。(24-25)和(26)節互為對比,(29)和(30)節也互為對比。

 

一、律法的諸行為者不明白律法真意(21)

二、引證《創世記》作說明           (22)

  1、兩女以不同方式生子        (23)

  2、兩女即為兩約對比           (24-26)

三、引證《以賽亞書》為說明        (27)

  1、事實共同的身份是……       (28、31)

  2、然而靈肉仍在相爭            (29-30)

 

就對比性的用詞,兩方的對比如下,可分成三層疊架:

A.出於婢女的(22a)            出於自由的婦人的(22b)

  B.按着肉體生出的(23a)        按着應許生出的(23b)

    C.生出為奴,作奴隸(24-25)    自由的(26)

    C.有丈夫的(27)           孤獨的(27)

  B.按肉體生出的(29a)         按着靈生出的(29a)

A.婢女的兒女(30-31)           自由婦人的兒女(30-31)

 

  將本段的文意作對比列表,可說明如下:

      在律法下的                                那律法真意的

1、夏甲——婢女(為奴);奉割者 1、撒拉——自由之婦人;保羅

2、以實瑪利——按肉生出             2、以撒——按靈生出

3、西乃之約——因諸行為為價       3、亞氏之約——因信應許

4、在地的耶京——猶太教             4、在上的耶京——基督教會

5、它的兒女——行割者                5、它的兒女——擁有基督信心者

      出於律法諸行稱義                        出於信心稱義

 

  4:8-31  保羅帶出三種關係的比較,都在時間點上前後所形成不同情況作為他所要指出的差異。(8-11)是加拉太信眾對於神的關係,從前不認識神,作偶像奴僕,現在認識神,還想作律法諸行為的奴僕。(12-20)是加拉太信眾對保羅的關係,從前熱忱接待在軟弱中傳福音的保羅,現在因保羅說真話成為仇敵,熱忱轉向攪擾者。(21-31)從前夏甲與撒拉生子之爭,喻指現在奉割者與保羅之爭。

  (4:21-31)是接續上段加拉太人對兩種不同工人的態度,保羅透過聖經事件為喻,而喻指他和奉割者之爭,正是應驗聖經所記,加拉太人要學習亞伯拉罕,聽從神藉撒拉之口所作決定,趕出屬肉的牽掛,現在也要趕出奉割者。

 

  4:21   接續(3:23-4:20)有關主詞「你們」和「我們」的差異,一是加拉太外邦信眾,一是猶太使徒,在(21-31)節中也是如此區分。本節明顯指出你們和我之間的對話,你們加拉太人願意仍然存在律法之下,但你們原非在律法之下,由4:20節保羅自己也願意與加拉太人馬上同在,但事實上卻未能如願,文意上的轉換,作為比較,其意即在指出此願意不應成為事實,因這實在並不符合律法書所記的真理。在律法之下是接續先前的說明,加拉太人對律法的教導尚未能真實理解,所以保羅故意題說「沒有聽見律法嗎?」,不是真的沒聽過律法,而是不明白律法在說什麼,今日信眾未嘗不是同樣情況。由保羅所所引用的例證為創十六;二十一兩章內容,則律法一詞是泛指摩西五經而言,它用定冠詞來指稱。

  「在律法之下」出現於保羅書信11次,都未帶定冠詞,因此兩種的範圍有所區別,正如前面所指出「在律法之下」是指律法諸行,而「那律法」則為更大範疇,不只是贖罪條款以成為神子民的內容,而是律法頒佈的真義,它成為神的彰顯,也帶出福音信息,所以創16; 21章的事件,不只是歷史事件,而是印證福音的,指出神的心意。由本段內容更可證出,保羅反對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人對律法錯知誤行的結果,律法說出的神的準則,也說出應許所要達到的準則,但它本身不是達到準則的管道和背後動力(信心和聖靈)。

 

  4:22-23 引自(創 Gen 16)夏甲生以實瑪利和(創21章)撒拉生以撒兩段,由 3:8引(創12:2-3),3:6引(創15:6),3:16引(創17:19),以及割禮是(創17章)主題,4:30引(創21:10)。由(加 3~4)章都逐次地在解釋律法書之本意或真義,所以解明新約福音必先依據舊約律法書,且必須先信律法書,方能信福音書。(約 5:46-47)給耶穌作見證的就是這律法書(約5:39)。而(加4:24-25)西乃山引自(出 19)章,律法頒佈地點,也是律法諸行為首次啟示之地點。4:23節,以肉和應許來區分亞伯拉罕二子由來的分別,是對《創世記》的解釋,也是補充4:22二子的身份。(22)節是以外在身份的不同作區分,(23)節是以屬靈身份的不同作區分。

  按着肉體生出,包含兩方面意思,一指肉身健全、按人生理的自然現象而生;另一隱指亞伯拉罕憑血氣未等候神,屬情慾的籌算而生。

  經由應許而生,一指非按肉身能力的生出,因撒拉己過了生育時期,經上未言神使她恢復青春,而是按先前的話眷顧撒拉,她就懷孕生子,其方式雷同哈拿、參孫之母、耶穌肉身之母瑪利亞。另一指亞伯拉罕憑信心相信神必使從撒拉生子之事應驗。因此保羅的解釋是以亞伯拉罕的信心和行動為主解,而不在於撒拉。意為亞伯拉罕等同喻指加拉太信眾,對於何者才是神應許的當有所分別,同樣對何者才是承繼神所賜產業的,也要區分而有所行動。信眾不只要明白保羅第一層比喻內容:他們是按着以撒的方式是應許的兒女,也當明白保羅第二層比喻內容:夏甲和撒拉就是喻指奉剖者和保羅。

 

  4:24   「寓意」:由「另一個」和「發言」組成,意為「換言之、打比喻說、說出為了表達除字面意義之外設計或編製的話,也就是以一比方作為另一個比喻的依據」。這是猶太拉比在解釋舊約律法書時常用的手法。保羅在當時有名的拉比希拉之下學習,對此方式自然熟悉,但是更重要的是,他有聖靈同在,所以他的解釋是如同耶穌一樣,都以屬天的角度之應驗來說明律法真義。因此夏甲和撒拉的身份,以及其所生之子的喻指對象,是第一層含意。而由此第一層含意再進入另一層比喻屬地和屬上的耶京的對應關係,最後一層是加拉太人和保羅以及奉割者所對應於這比喻的身份含意。第一層含意是兩約的差別,一生為奴,一生為自由。西乃之約在以色列人於山上未犯罪之前,贖罪和潔淨條款尚未在神啟示摩西的律法之中,神以十誡、約書、會幕三大主題啟示祂要如何居住在以色列人當中。然而(出32)章以色列民因摩西滯留在山上未回,就自訂節期、製造神明、自獻禮物,日後神才啟示獻祭條例以供贖罪之路,潔淨條件以供來到神前當有的聖別要求。保羅提及西乃山是指律法諸行為而言,與(徒7:30,38)司提反所使用的含意是相同。在司提反的見證詞中,就在指責猶太人以獻祭為一切重心,未能看見神所設立的基督來到,以致殺了這義人,在當時猶太人就以為他在蹧踐聖所和律法,所指的就是聖殿崇拜和律法諸般行為。

  「盟約」:在(加3:15-17)已提及,在那裡盟約是指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而四百三十年的律法並未用盟約來界定。但在本處,應許和律法同被視為盟約,同是不可更改、取消的,但是有所差別。若按律法西乃之約而行的,就是以獻祭和其他屬肉條例為工價的,所得着的終歸於罪奴,因為他們錯將牛羊禮物視為得救代價,並不真正遵行律法的字面背後教導真理,越是獻牛羊之祭,越是證明他們犯罪才需獻祭,無法脫離罪的轄制。

 

  4:25   「西乃」:叢林、荊棘之地。「阿拉伯」:不毛之地。都是指荒野之地。「做奴隸」:(加4:3,9)世界的初階原理,就是指現今的耶路撒冷,意為以牛羊獻祭為敬拜的行為。「相當於」:原意為同立於一排,地位一致。是(加4:3)初階原理之進一步的引用,在(加4:3)是用希臘說法(即套用希臘哲理用法來說明律法的諸行為),在本處則為希伯來聖經的說法,獻祭即律法行為,即耶京的含意。經文未提亞氏之約,因在(加 3:17)己說過,兩約即「諸行為之約」與「信心之約」。

  就經文(23)和(24-26)節句型結構,都以「一方面是…另一方面則是…」的方式來表達。(23)節先將兩子生出的由來,藉此方式以強調他們之間的區別。(24-25)節先將注意力轉向夏甲,凸顯她身份的雙重意義。先提她來自西乃山,再提她就是西乃山。在(24)節「一女」原文為代名詞陰性單數主格,可指盟約,即盟約中的一個,若從後面所述及她的生育為奴,則是指夏甲。故經文透過如此方式,引出夏甲即西乃之約。在(25)節再次提在阿拉伯的西乃山,則強調出這約本身貧瘠,如耶京的事奉敬拜模式亦為不足。經文不在否認西乃之約的事實和果效,而在強調更美的亞氏之約所帶來的果效。經文也不在辯論兩約之間條款內容的更動,而是立約的條件和方式不同。保羅只在凸顯屬肉的屬靈的、屬應許的上面有所區別,帶出的果效一為奴,一為自由。是奴是自由,是針對罪的權勢而論,在第五章保羅再詳加解釋,現在他辯說的目的,只在使受信者明白自身立約方式不是按西乃的方式,而是按亞伯拉罕的方式,其結果也就不是繼繼續為奴,而是自由的。

  耶就的敬拜的不足,並不是保羅因此否定她的價值,當(徒21:26)他自己獻上潔淨禮物時,表明耶京的崇拜有其功效,正如(來9:13)能使人聖別以致身體潔淨。但此祭禮不能使人脫離罪權的不足之處,才是他強力指明的,外邦信眾若果迷失以致聽從奉割者,再以律法行為作為得救途徑,是他最大擔憂。他指出耶京仍陷在為奴狀態,是因獛太人人仍未看到這基督,只為聖殿崇拜熱忱,未得基督救贖。

  (加4:26)接續(24)節的「一方面是……另一方面則是……」結構,指出另一盟約性質。保羅用「在上的」、「自由的」兩形容詞來對比「現今的」、「作奴僕」。「在上的」:是一方位指示的刮詞,新約9次,除了(約2:7; 來12:15)兩處,其餘都代表在天上,神所在之處(約 8:23; 11:41; 徒2:19; 腓3:14; 西3:1,2),此為猶太人常用方式,在舊約中一再使用同一方式。此將地上現今的和在上的作比較,如(來8~9)章將天上帳幕與地上聖所對比一樣。保羅的思想是與希伯來書作者一致的,不在說廢掉聖殿崇拜,更不是在說廢掉律法的約束,這對猶太人而言是不可能存在的!保羅只在強調屬天的崇拜如何才能達到。

  「自由」:已在字詞解釋 3詳加說明,在本段中出現於(加4:22,23,26,30,31)五次,作奴隸只出現於(24,25)兩次。次數出現的差異,更加凸顯這詞才是保羅所關注的地方。本節後半句,句型同(24)節最後一句,但經文不用(24)節的方式直接指出她是撒拉,而說她是我們的母親。

  「母親」:首次出現於(加1:15)「從母親的肚腹中被分別出來」,保羅在此即將神的分別、揀選,等同於神的應許。每一信眾都是神應許之子,就是從母腹中已被分別出來的,有分於天上會幕的敬拜。保羅將以撒、基督和每一信眾都放在同一天秤上,不再按肉體區別,而是按着靈成為神的眾子。

  第一個對比在(23)節中肉體和應許之子,第二個對比在(24-26)節中現今的和在上的耶路撒冷,就是兩個不同源頭。由第一個對比的含意,保羅推演出它們背後第二層對比,就是源頭不一樣。在地的原是在天的影子,要成為那實體的引介,為實體作見證,在實體未來到前,影子的功效仍在,但有屬天智慧者知道在影子中敬拜,不是在乎這屬肉、屬物的,而在乎那屬靈、屬應許的,他們不住期望實體的來到。但在《使徒行傳》中告訴我們,福音傳開後,猶太的祭司、撒都該派的人多加入教會。同樣,法利賽派的人也進到教會當中,他們卻仍未能拋開先前傳統的錯誤,以致被歸類為奉割禮者,多次出來阻攔福音傳給外邦人。保羅為要釐清這一事實,在《加拉太書》和其他經卷中,不斷地與他們這些人爭戰、辯駁。本段經文是套用摩西律法最經典的一處,他的解經方式和內涵,成為今日教會最大瑰寶。

 

  4:27    引自(賽54:1),保羅將先知的解釋套用在一切蒙恩者身上。以賽亞先知是以 (創16-21)章為背景,正如保羅在(22)節所引述,有相同背景。先知在(賽 54)章將撒拉的困境套用在受困不得安慰者身上,他是由(賽49章)神的僕人受苦必得恩,和(賽 51章)追求公義者必得救恩,都以眾海島喻指一切外邦信眾,因神的救恩臨及而一同歡呼。撒拉未能生育造成她的地位被藐視,正如先知視當代以色列民的處境,他們也成為列邦所欺壓、看輕。現在神已應許這位救主來到(賽53)章,先知告知眾民將可扭轉其地位,重新得着神的憐愛。先知將撒拉和亞伯拉罕的關係延伸成選民和造他的神之間的關係,保羅再套用在加拉太教會和神的關係,反而猶太奉割者成為那逼迫者、列邦。加拉太教會在奉割者眼中如撒拉未生子,無可見的證據來誇口,正如夏甲恥笑撒拉,撒拉的苦惱也成為信眾的迷惑所在。保羅引用律法《創世記》和先知《以賽亞書》為佐證,信眾必如撒拉歡笑,因他們必得應許,不是按着肉,而是按着靈。生子多代表女人的榮耀,先知將此生子得榮,引伸為產業擴張(賽54;2-3),因此經文重點不在人數上的多產,而在產業的得着。真實的產業,在(賽54:11-14)指的是天上居所,正如(啟21章)同樣描述。而(賽54:15-17)對於攻擊、逼迫者的末後處境,必定為有罪,此正是保羅在(加 4:29-30)所提的。因此(加4:29)是對映(賽54:11-14)何為真實的產業。(加 4:29-30)是對映(賽54:15-17)對逼迫者的處置。

  (賽54:1)本身為詩體,上下對映,而用詞則以三為基本,因此三個命令詞,正如三個名詞,其所指的都一樣,重複堆砌而已,不需逐字解釋其對映信眾之關聯處。由(26)節在上耶京是我們的母親,在本節也末直接提名撒拉,是為讓讀者對婦人有更深一層的了解,她是被雅威僕人所救贖的“後裔”,所以28節他帶出其結論。

 

  4:28    在版本上,本書採用古抄本作“你們”,而非和合譯本採用之版本“我們”。在加拉太書中保羅在稱呼受信者為弟兄,其後接“你們”的名詞代名詞有四次,1:11;4:12,28;5:13,若接“我們”則以動詞的主格如4:31僅此一次。可見“弟兄們”必指加拉太信眾,保羅在指“你們”的狀況為何,至於用動詞主格為我們,作後接詞,因是作總結之下所帶出的情況,這個“我們”可指一切信眾,包含猶太和外邦。(4:31-5:1)。“按著以撒”:當憑藉用,即以以撒的模式,比照以撒的方式。馮蔭坤先生未將這介詞片語當憑藉用,反而錯將所有格的“應許”當憑藉格,所譯出的結果如同和合譯本。“應許的兒女”出現在羅9:8,都各加上定冠詞,但其意義並無差異。若要強調是憑藉應許作兒女,應當如加3:29的格式“按著應許的承繼產業者”。未帶定冠詞的應許之所有格,出現在羅9:9“應許的話”。保羅現在強調加拉太信眾所處的狀態就是應許的兒女,就是應驗那位以撒,也將遭遇以撒所面臨的處境。“應許”:3:14,16,17,18,21,22,29;4:23,28九節計十次。是除希伯來書外,出現最多的經卷。本字原指法律上的傳票或執政的通告,轉指一種許諾、保證之意。在希伯來文中並無此用詞,而是以說出的話即成保證、應許。故在希伯來文明中,話即約、即許諾,故信實是必然的,神是信實即在此。對於信眾亦因神的話而承受話中的約、應許,保羅在本段中,應許等同盟約,只是一個約是按肉而成,一個是按靈而成。按肉而成的終將被逐出,因其約只為影子,並非實體。應許必然相對應於相信,因信心是由話而來,我們是應許的兒女,即等同我們是相信神話語的兒女,而非那在肉體上受割的兒女。

 

  4:29引用創21:9,將希伯來文嘲笑(和合譯本為戲笑),七十士譯本則譯為孩子般的戲弄,保羅另按猶太傳統解經觀點,解為逼迫。保羅未蒙啓示光照前,極力逼迫教會(1:13,23),現在他知道同一批人也持續在逼迫,只是手段改變了而已。他以類比方式對於奉割禮在加拉太地區所行的迷惑、攪擾工作,等同以實瑪利對以撒所做的,在常人眼中看似小孩般的玩耍,無什麼緊要,不需要大驚小怪,不必在意;但是正如撒拉看到它背後的意義,保羅也同樣看見了,他不是以屬肉的來審視行割之事為小事,而是按屬靈眼光看見背後是那迷惑人的計謀。

 

  4:30引用創21:10,用撒拉的話作為上節的回應。就寓意法本節有兩種含意,一是加拉太信眾和奉割者不可共同承繼產業,當將他們分離。一是加拉太信眾當如亞伯拉罕,以家長身分逐出奉割者。一方面信眾是自由婦人之子,另一方面信眾又是主子,當執行主人的權柄,為教會的緣故,趕出那些迷惑眾人的假使徒。在神眼中只有一種後裔,就是對他話語有真實信心的回應者,是按著聖靈被生成的,像以撒一樣,至於那些假後裔,是以人意進入的,自以為是後裔,卻無聖靈為憑據,又無信心去遵行神一切的吩咐。當這批人說律法是人無法遵守的,就證顯他們是婢女的兒子,仍在罪中為奴,不以神榮耀為念。又有說福音與律法是不能並存的,在福音面前,律法必然消先,就證顯他們至今仍不明白何為福音,更談不上他們與神有何關係。這些婢女之子,所事奉的是異教神明,背離神約的聖愛,確為真自由之子所當斷絕往來的,不可同負一軛。

  若有人引用耶穌稗子撒在麥田的比喻,不用去區別真假果實,屆時神自會區分審判,寬容美德被高舉,以致何為真道未能顯明。保羅在加拉太書所面臨的是,加拉太人幾近否認他為使徒,也否認他當初所傳講的福音,倘若保羅不去更正加拉太人的錯誤,我們就不明白律法行為和遵行律法有何區別。直到今日,對於律法諸行為和遵行律法的不同,在絕大多數基督門裡的人都不能分辨,事實上撒但的迷惑已深入人心,使人失去分辨能力,人非無知而是愚昧,自以為愛就勝過全律法,愛神就可以隨自己意思做事,不再以律法的公義,聖別為約束,他們是另一類的奉割者,怎能不將他們趕出去呢!

 

  4:31   “所以”,當作結論詞,加拉太書僅使用於此。“使女的兒女”,對比28節“應許的兒女”,格式相同,使女當所有格使用,而不能當憑藉用。“不是…而是…”,在前面經文已一再使用這格式,然而在此結論語中,有再強調的用意,它比23和24-26的“一方面是…另一方面則是”更為果斷,保羅在本段末句話,再將自由與為奴作為對比,正如28節的事實。

  歷史是不斷在重演,古人所經歷過的事,同樣也必應驗在後人身上。保羅用寓意法來解經,但他的立足點是將五經視為事實,而非一種虛構的史話,在既有事實上才能不斷延伸、應驗。這是對神的話正確解釋必有的條件,若否定神的話是常存、活的,而成為會過去的、失效的,在應用保羅的解經方式上,必然造成偏差、錯解。他以以撒為引,在3:16指基督,在4:28指外邦信眾,可見保羅深深抓住經文的主軸,認明神所說的背後真理。不再只按字面意來成就,而是按聖靈教導來解釋。何為靈,何為肉,保羅在五章中再向讀者解明,惟有清楚分別靈肉的定義,他成為自由之子才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