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弗所書》論——得救頭盔與平安福音鞋 2011-07-04
保羅身陷囹圄,身旁有羅馬兵看守著,故寫信時,以所見之羅馬軍裝作為神的全副軍裝之表徵來教化教會。其中,得救之頭盔,平安之福音鞋,是由頭頂到腳的兩件軍服,事實上此兩件是二而一的,它們在以弗所書中所代表的涵意及重要性,值得我們去探索明白(弗6:17,15)。
得救頭盔
得救,此字在以弗所書共出現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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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陰性(GK4991) σωτηρίας<G4991> , soteria, so-tay-ree'-ah ,只有一次在(弗1:13)指拯救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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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陽性(GK4990) σωτήρ<G4990>, soter, so-tare' ,也只一次在(弗5:23)「救主」,指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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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詞當名詞(GK4992) σωτήριον<G4992> σωτηριον, soterion, so-tay'-ree-on ,也一次在(弗6:17),指拯救的方法,亦為救恩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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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詞(GK4982) σώζω , sozo, sode'-zo ,被動有兩次在 σεσωσμένοι<σώζω> (弗2:5, 8)指「被救,得到救恩」或「被帶入拯救的範圍中」。
得救之福音
(弗1:13)把福音與得救串連在一起,稱作「拯救之事的那福音」( το<G3588> ευαγγελιον<G2098> της<G3588> σωτηριας<G4991> )因此,(弗6:15)之「平安的福音(鞋)」與(弗1:13)「拯救的福音」實是二而一的,就字義而言, σωτηρια, soteria 也可指「平安歸來、生還」(古典辭典I③),就七十譯本譯自希伯來文(yasha’)它與「醫治」平行(耶17:14)拯救的結果帶來了平安(情緒平靜,身體安康)。它也用於「平安祭」之感恩奉獻方面。因此,新約也用於免於疾病或鬼附之恢復健康(太9:21, 22下;5:23, 28;路8:36;徒4:19; 14:9)。因此,得救與得平安都稱作「福音」,都有好消息之相同內涵。
(弗1:13)也把此得救之福音作為「聽見真理的道」的相同位語。這傳報得救之好消息,就是所聽見的真實/真理的話,
保羅在(2:1-5)便把這種得救的福音,即所聽見之真道,加以拆解說明,從前你們是死的(2:1上),在我們是……死的時候。為何是死的?因你們的罪惡和過犯。(2:1中,5中)是怎樣的罪惡和過犯呢?就在兩種方面,保羅連用兩個「那時」(ποτε<G4218>, pote)兩個片語「在其中」(εν<G1722> αις<G3739>, en ais)。(2:2)指行事為人是依順著( κατα<G2596>, kata 兩次)這物質世界(次序,修飾過的)的世代(時代),而這世界的時代乃是依順著那空中有權勢的執政者,即今日那在不信悖逆之眾子裡運行的那靈。保羅透視此地上世界之運作,不是人在主動、自由地生活行動,而是那住在空氣中(αερος<G109>, seros)是看不見的,卻是大有權勢的 εξουσιας<G1849> ——這是雅威神交付這些「不信/悖逆之眾子」在牠手中(參路4:6)之交付給我的「這一切權柄」 την<G3588> εξουσιαν<G1849>。保羅指出:罪惡和過犯是一種不信服/悖逆( απειθειας<G543> );而信服( πειθω<G3982> )即是一種義行。不信服於神的誡命,即是( απειθης<G545 )抗命的、違約的;信服即是聽從神的律法誡命。這位執政者為此世界的「王」(約12:30,16:11「王」之原文即執政者/元首(2:2)¸它是一種靈物( του<G3588> πνευματος<G4151> )如風,看不見風,卻可以由風力運行而知它的存在。從前(外邦人之你們),正是在它的風尚中隨行,而此風尚乃是以違反神的律法、誡命為標的 ¸故它能掌控「悖逆之子」。另一方面,保羅又說,我們(指猶太人有神的律法的人),從前也在其中,都是我們的肉體之私慾裡起居行事(行之原文由輪流+轉回組成有「輪轉、周而複始、一成不變之含義」。)這種肉體是與神的律法相對敵的,此「肉體的私慾」是也與神的靈相抗衡(加5:16-17),因此,猶太人的罪惡和過犯並不比外邦人少,甚至知法犯法(羅二下)。保羅把下面一個子句「行著肉體和思想感覺模式的意願之事」來補充說明,保羅又加上一句判語:「生來,本就是可怒的兒女。」這與上文的「悖逆之子」對照,指不信服神誡命,而在依那靈運行下所行的,此世界時代之風尚/時尚都是一種過犯和罪惡,都是惹動神忿怒、審判的兒子或孩子,「像別人一樣」的「別人」(其餘的人)指猶太人也像其餘的外邦人一樣糟透了,都是忿怒之子女,亦即是「死的」,並且要受神忿怒審判(參羅1:18, 2:5人的不虔不義的描述和神審判的顯示自天上),保不細述內容,因他主旨不在此,但他會不斷重複此種悖逆之情況在(2:11-13; 4:14, 17-23, 28, 31; 5:3-6, 11-13, 15-18)出現警戒和勸勉的話,(2:2, 3)說出了撒旦之靈和人肉體心智,在今日世界之時尚中風行,卻都是罪惡、過犯、悖逆、可怒之子,是死的。
(2:4-7)保羅把得救歸之「神在憐憫中(信實、慈仁的)是富足的(豐富的、充足的、大量的),並且因著愛我們的那祂豐富的愛」,(2:4)此節點出神的「豐富」,用形容詞,是由片語「在憐憫中」來表示其豐富的位置/狀態。用形容詞「來形容「祂的愛」,並且這愛是已作過一次的」愛來表明,因此憐憫和愛乃是神救人的原因。並且這種愛不是少量一點點的,這種憐憫也不是一為之,乃是大量、豐富的如同傾盆大雨不斷降下的,凡是經歷這種拯救的人,都會阿門這事的!(2:5上)又重複(2:1),而(2:5中)則指出拯救的方法:藉著(憑著用法)/在(位置用法)基督裡(間接受格之基督)「使曾同活」(由同+活+製作、組合「製作同活、使之同活」)這是由過犯、罪惡之死的活過來,亦即由犯神的律法誡命的死行為中,改變成不再成為死亡的狀態,這乃是重生(由水靈重生,但此處不講更具體的方法),即是使與基督一同「活過來」,活對比的是死:始祖吃禁果的那一日,即是死了。靈魂與神已隔。(5下)「你們得救是本乎恩。」是恩的間接受格(同基督一樣的間接受格)¸亦即這恩即是與基督的拯救有關,原意可指「藉著恩」(憑藉用法)或本乎恩(位置或原因用法),是由「得救」之被動形來表明這不是自己主動救助自己,而是出於被神藉基督之拯救!至於如何拯救,此處不加說明,只強調能由死入生乃是出於被救是「本乎恩」。先強調的是與個人行為無關的,對比的是(2:1-3),人之行為是罪惡、過犯悖逆可怒的;生活行動及起居行止運轉都是照此世界風尚,受撒旦運行(迷惑掌控)而不能自主的外邦人和今人(肉慾、心智喜好/願望)都是遭神忿怒的,猶太人,都是一樣,都不能靠自己的行為,這在(2:8-9)有進一步的闡明。
(2:6)「與基督一同復活」,原意是「使同甦醒/起來」由「同」「醒、起來」,組成「一同醒起來」,在《新約》只三次,另兩次在(西2:12, 3:1)皆同指與基督同「復活」,字根的「起來」除了用於睡著之喚醒(字義),也喻指由躺著之起來(可1:31, 9:27)或坐下的起來(徒3:7),用於病人指:恢復健康之起來(雅5:15),用於死人之復活(太10:8,約5:21),指基督的復活(徒5:30, 10:40)。但因為上文已提到由死中的活過來,(第一步)此處之「起來」,應是指由神的靈進入死人中的活過來,繼續第二步驟:能夠起來站住或行走、恢復行動之自主能力,故用於建築物,指「興起、建立或修復」(約2:19, 20聖殿,路1:69拯救的角),用人指能起來行動,那麼,此字在此應是指能進入(由脫離死行),事奉永生神的行動之起來(來9:14),也就是能藉著聖靈行義、遵行神的誡命、典章之律法的與基督從死人中的「復起」(羅6:4)在生命的新樣中生活行動(6:4下),亦即與他的「復立」聯合生長,由過去罪的身體之舊人在罪中活(6:1-6),現在是不在罪中生活,而是向神活,把肢體獻給神做義的兵器(軍裝),像從死人中活著把自己獻給神(6:10-13),簡言之,此處之復起是指與基督一同行動,效法他的一切行為舉止,遵神一切誡命。
(2:6)「一同坐在天上」,原文片語(在基督耶穌裡)中文未譯出,「同坐」,是指作王掌權之意,正如基督升天坐在天上神的寶座右邊,等神把一切仇敵放在他的腳凳下(弗1:20-22),這是神照他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如撒旦亦在不信者身運行大能一樣),今神亦向我們這些信者,顯出運行同樣的大能大力(1:19),神與鬼都在運行大力,但在不同的對象中:前者是信者,後者是不信者。基督是神運行大能的首生子,以後是對他的許多弟兄作同樣的運行,正如撒旦,先運作在始祖亞當身上,然後亦運作在一起在亞當裡的人。即與亞當一樣不信/悖逆的人。故同坐在天上,乃是指與基督一同得此至大的榮耀¸作萬有(弗1:21)之七種:①執政②掌權③有能④主治⑤有名的⑥今世的⑦來世的,教會與基督會合為一靈¸作萬有之元首(1:22下-23),這就是神之恩典(救恩)的豐富(2:7)。做我們與仇敵魔鬼集團爭戰的救恩之頭盔。
(2:7)重複(2:4)神的極其豐富,但使用「恩典」(重複2:5恩)的豐富,及「在恩慈裡」對照(2:4)之愛和在憐憫(信實)此處之展示的乃是以「神的恩典之富足情況」用在「實惠」上 χρηστοτητι<G5544> (此字根指有用、利益、符合實際需要),愛是一種恩慈/實惠,參(林前13:4)。
這種「展示」 ενδειξηται<G1731> 《古希臘語漢語辭典》,下文簡稱《古典》:I 指出、標明、告發、檢舉、揭示出,II 〔中動〕①宣佈,公佈,表示,展示,②證明,證實。是一種標明標記,故是能證明證實的展示!
展示的時間是:在將要來的諸世代(時代)與(2:2)「這世界的時代」對比,指得是基督教會在「將來的各時代中」。故是「向我們」 εφ<G1909> ημας<G1473> ,是「在基督耶穌裡」展示的。今日教會之蒙大恩,乃是作為後世基督教會之明顯標記/證據/兆頭,參(林後8:24)顯明……憑據。
「極」 υπερβαλλοντα<G5235> ,此字同(1:19)「何等」,保羅意指,把(1:19-23)發生在基督裡的,也同在信徒身上發生,不但是此世代信徒上,也要在後來世代之信徒上,繼續運作同樣的模式。
這在基督耶穌裡的救恩模式,已先在(弗1:3-23)之三榮耀頌(3-14)、代禱中(15-23)闡明清楚。父神在基督裡在創世前的揀選,成聖無疵;(因愛,依自己意旨)預定得立為義子之名分(4-5),進入他恩典的榮耀的稱讚;這恩典是藉愛子血得救贖,過犯得以赦免。照他恩典之豐富,〈在2:7重複)預定時機成熟之安排,〈這不是在耶路撒冷祭司獻上血祭,而是在聖靈裡,藉由祭司耶穌獻己血〉,叫天上地上一切所有都總歸在(元首)基督裡(1:10)。總歸 ανακεφαλαιωσασθαι<G346> ,總結(自己的論點),此字只兩次出現,另一次在(羅13:9)「包」(7, 10)。我們也在祂裡面作成神之產業,照神預定¸叫神的榮耀從我們(猶太人)這首先在基督裡有盼望的人可得稱頌;你們(外邦人)也同樣,在他裡,信了,被應許之聖靈蓋了印記,也同樣因此基業之憑據(質定)成為神之產業,被救贖,可得稱頌(11-14)。(15-23)是重複強調(3-14)的三榮頌,而有的三光照。恩召之指望;神在聖徒中的基業之榮耀豐富;及神向信者之大能大力之運行(18-19),即是依照在基督裡之大能大力(復起,坐在天上自己右邊)(20-23)。此種救恩模式,正是以舊約選民以色列作為背景來描述的,他們的蒙揀選、蒙恩賜:得救、出埃及為奴之家、過紅海、經礦野、入迦南地、並預定抽籤、分地為基業等事蹟,這都是新約教會的救恩之原版,但是,“以色列的神”在新約中,已經被代以“基督耶穌的神”,並重複強調,“在基督裡或在他裡”。那麼,救主角色是由摩西轉變為基督耶穌,摩西律法中的獻祭條例,已由屬肉性質轉變為屬靈或屬天的性質,這正是以物喻人的新約釋經法,正如彼得見異象的以物喻人之解法,保羅此處的頌詞亦是同理,故,成聖無疵;立為長子名分;由血救贖、赦罪;得進迦南地、作為基業等事,這完整的救恩計畫,今已經藉著神的愛子、基督耶穌所成全。這種成全並不是廢掉神的律法,而是應驗或實現律法中的影兒或表象。歌羅西書二章第十六、十七節,希伯來書八章到十章中的影兒和實體,都是此處救恩頌的解釋。所以,凡是把這種福音歪曲、扭轉成今日信徒不必再持守神的律法的話語,便是在傳另一種福音,另一位耶穌,另受一個靈,(林後11:4)。這一些假使徒們行事詭詐,裝作基督使徒的模樣,這也不足為怪,因為連撒但也裝作光明的天使。當時,保羅要教會防備這種假裝的使徒,因他們是當代有名有姓的大人物,素以古人的傳統釋經學來改變、廢掉神的誡命。今日的解經家亦復如是,只不過他們竟然重回教父時代的馬西安主義,只重視新約的、卻是扭曲的保羅神學,而保羅當代的混合主義,又稱諾斯替主義雛型,也已入侵教會。他們是以猶太教為骨幹,披上希臘哲學的外衣,對與身在外邦地的猶太人或非猶太人,展開迷惑的伎倆。
1:3 此節之中有三個祝福:形容詞的可稱頌的,分詞的賜福,名詞的祝福之舉或贈品、禮物。這是用眾數的三,來強調這位神,他是可稱頌的。稱頌的動作是由下文的定冠詞:’這位或他”, 曾經賜福我們的舉動,來表示他是一切賜福的源頭和依歸。而他賜福的範圍乃是限定在三個en帶出來的片語:在各樣屬靈的祝福之舉或贈品、禮物裡面;在這些諸天上裡面;在基督裡面。這三片語是強調說明這種賜福的性質;首先它是與屬肉的福有分別;再由下一個片語來補充說明;是在諸天界裡的故事。這種靈福並不是在地面上的事情,而是在諸天裡面 ,也就是在天上的真帳幕裡 〈來8:1–2〉。對比的是在地上的帳幕,也就是當代的耶路撒冷聖殿。最後的片語說明;在基督裡,這位神的受膏者並非舊約中給選民祝福的亞倫 。這屬靈的、屬天的、屬基督的福是新約時代的福,點明了三種真正的禮物〈或施捨物,它就是祝福此詞的本義〉,真正的敬拜地點以及真正的祭司。 「頌讚歸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和神」 依據頌讚的對象稱呼;雅威是閃的神〈創9:26〉,這位閃是亞伯拉罕的祖先,故後稱亞伯拉罕的神〈創24:27〉。再後稱為以撒的神〈創28:13〉;以色列的神〈撒上25:32〉,這神被稱為:亞伯拉罕的神、以 撒的神、雅各的神。是以色列十二支派祖先的神〈出3:6,15〉。這神被稱為“他們的神”,並不以為恥〈來11:16〉。因為這神曾經與他們立過約,他們都是神的約民,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預備了一座城。新約聖經記載,撒加利亞祭司稱頌的對象就是主〈雅威〉以色列的神〈路1:68〉。耶穌基督是神的受膏者〈路9:20〉,他稱這位神為“他的神和他的父”〈約20:17〉。因為他是猶太人,是大衛的後裔,卻是大衛的祖先,大衛稱他是我的主〈詩110:1〉。這位是神所應許的子孫,而與大衛立過約的神,照著他的應許,為以色列人立了一位救主、就是耶穌〈徒13:23〉。但是外邦人也可以成為神的選民,這是神的奧秘〈弗3:4–6〉。他們與以色列人因信同為後嗣、一體、同蒙應許,同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 ,同有一位神就是雅威神。所以,保羅說;神我們的父、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1:2–3〉。因為神藉著耶穌基督,與他們這信而有愛的聖徒〈1:1〉立定了新約 。但是無分新舊約選民,他們因同在敬拜事奉這位獨一真神,所以,頌讚的對象都是:同一位主耶穌基督的父與神。談到所頌讚的對象,有人因為信三位一體的神,所以,羅九章第五節的頌讚詞對象 就是指基督說的,基督就是神。但是我們依據羅1:25,林後11:31 ,這相同的句型:那永遠可稱頌的主耶穌父神。林後1:3;彼前1:3;這相同的頌讚對象,都只是指那位獨一的父神說的。 「在各樣屬靈的福份方面」 此介詞片語強調此字“屬靈的”,意涵這與“屬肉的”區別,舊約中律法的應許若按字義解,舉凡:申命記28章中的福都是屬肉的層次,但是若按另一種解讀法,或是所謂的靈義解,那麼此處應許的福就是“屬靈的”福。我們認為對律法的解讀,應同時具備此兩種解讀法,例如:保羅在林前9:9中,他認為“牛”是可以同時按字義解和靈義解這兩種的,同樣,保羅在此處亦是按靈義解的。因為他把在屬靈的、諸天上、基督裡、這三個片語並列,所以,屬靈的涵義已經被下面的兩個片語所限定,它被在諸天上與基督裡所補充說明,否則這“屬靈的”三字便會如天馬行空那樣,任人空想、胡說。 「在這些諸天上裡面」 此片語是補充說明何謂屬靈的福,這靈福也是在諸天上的。在1:20〈在天上〉,2:6;3:10;並在6:12,共計五次出現。三次出現 的內容都是指與一切執政、掌權、有能者有關的論述。顯然,這一些字眼是在指靈界的天使,保羅強調聖徒的福,是具有這種如同基督那樣的地位和福分:遠超過一切執政、掌權、有能、的天使集團。因此,下個片語是在基督裡,他限定屬靈的、天上的福是由基督而來的。 「在基督裡」 此片語在1:4,7,9,10,11,12,13上下,20,共九次出現,分別使用:基督、以及代名詞的他,或加上定冠詞的這,這種重複出現,意在強調此片語的重要性。他點明這屬靈的、屬天的福是限定在此位基督裡的,並非其他靈界的、在諸天界的受造物所可取代的。撒但魔鬼和他的眾使者都是屬於此類的靈界物,保羅意在提醒教會,勿受這一切靈界物的迷惑、欺騙,正如他在第二章第二、三節所提到的,那空中的掌權的執政者,就是那現今運行在悖逆之子裡面的那位靈。在第六章末的撒但集團,他們是屬這個黑暗的、這諸掌控世界的,是在諸天界裡的、邪惡的這諸靈。他們在地上卻是藉著“人們”帶來各樣的教導之風尚〈4:14〉,專對靈程幼稚的人使用欺騙的法術,這些人如同孩童那樣,易受假先知、假師父的引誘而上當。所以教會勢必非長大成熟如基督不可,正如第四章第十三節的程度。 1:4 此節到第十四節就是稱頌的內容,保羅使用以他〈父神〉為主詞的四個主動詞:他曾為自己揀選〈4〉,他曾恩賜〈6〉,他曾溢流〈8〉,他曾為自己先置〈9〉;以我們〈猶太人〉為主詞的兩個主動詞:我們持續有〈7〉,我們曾被抽籤決定〈11〉;以你們〈非猶太人〉為主詞的一個主動詞:你們曾被蓋印記〈13〉。共使用八個分詞〈3,5,6,9,11,12,13上下〉,三個不定詞〈4,10,12〉,分別用來說明或修飾主動詞的涵義。「他曾為自己揀選」 揀選此詞原是由“出、叫或搜集選取”的組合詞,亦即叫某種人事物出來。舊約指示我們,神所揀選的人事物,如祭司亞倫和他的後裔,以色列的列祖及其後裔做為選民,依照民數記第十六章第五節、第七節所記載的:祭司是神所愛的、是屬神的、是聖潔的、是揀選的、才可以來親近他。同樣,新約選民也是神所屬的、所愛的、是聖潔的、是神所揀選的。保羅依據的論點正是如此強調:揀選、在基督裡、聖潔、無暇無疵、在愛裡,其用詞完全一致。 「在世界的創立以前」 基督聖徒的先存性是否為此片語所強調的?「世界」,此詞原指物質在空間中的擺設秩序,延伸出規矩、政府或政體、型式、樣子,以及由妝飾之衣服延伸出來的:榮耀、名譽,最後,是指有完善安排的世界,宇宙。本書共有三次出現,二章二節是指這世界的世代或時代,二章十二節是指外邦人所在的這世界。這是與此處的原初的世界極其相異的世界,它是神所創造、治理、同在的世界,保羅強調當代已出現的錯誤的創造論,或是原子論、或是諾斯替主義的低級墮落的神明所造的創造論等等說法。所以,他在第四章第六節說:獨一神、又是萬有的父、〈就是〉他超乎萬有、又貫徹萬有、又在萬有裡。他的貫徹萬有和在萬有內,正是在澄清原初世界之聖潔無汙染狀態。但因撒但魔鬼的引誘始祖犯罪,造成此世界的污穢、受咒詛,故有二章二節的問題出現。「創造」此詞是名詞,原指:拋下,用於撒種或生育;引申有奠基、肇始等意:但也用於償付、支付,或周期性的發病。聖經的用法是指奠基、肇始之意,那麼,在世界還未肇始之前,保羅竟然說:神已經揀選了我們,意指何意,自當詳細查究一番。到底保羅是依據何處聖經,可以如此解說呢?我們應由教會是基督耶穌的身體〈1:23,5:32〉這個論點,來找答案。,而這正是他要寫此書的要旨所在。就基督的先存性言之,約翰福音寫得多,但保羅在本書中,亦言及基督為教會是萬有的頭,而教會是基督的頭等等有關的論述〈1:22–23〉。因此,教會是否有先存性就不能忽略過去,豈有頭存在時,竟然是沒有身體的?當然,就歌羅西書第一章第十五節言之,愛子是不能見之神的像,是一切受造物的首生者,同樣,亞當,男人是神的榮耀和形像〈創一章,林前十一章〉,這相同的用詞證明:基督、亞當、和教會中的男人,都是神的像。所以,父神在基督裡,已經在世界創立以前便揀選了我們,這被揀選的器皿若是不存在的話,那麼,我們只能說:這只是神的一種計劃或意念而已。這正如神事先創造亞當,然後是由亞當再造夏娃,夏娃如同教會,是晚出於基督的,而基督是神的首生者或頭胎,生了頭胎後,才有第二胎出現。但是世界是先於亞當受造的,而基督是先於世界和亞當而受造的,當神造基督之後,教會是否“隨即”在神的意念或計畫中,即已存在在基督裡?這就是在第五節中的“藉著耶穌基督「預定」我們進入兒子的名分,進入他裡”的說明。 (2:1-3)的過去的無望悲慘軟弱景況,(2:4-7)的如今及將來之盼望歡樂,皆是因神之大愛,藉著基督之拯救,使我們能與基督有三種「同」:
這是何等的盼望、豐富、大能大力。所以,教會不可,也不能再回復過去,若是接受傳統猶太人割禮派的說法,就會喪失掉這一切。這正是他寫此書的主要原因,因為神的福音真理正是藉祂的聖使徒先知,把祂的奧秘向外邦人啓示。亦有與猶太聖徒三個同:
保羅在此書與猶太拉比、先知文學一樣,喜用「三」與「七」來做此書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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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3:14-21)他的第二次代禱(接續首次三個禱告內容),使用三個 ινα<G2443> hina 帶出的假設語氣子句,分別在(3:16, 18, 19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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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章中(2:11-12)節用三個分詞「你們被稱為、你們被隔絕、你們(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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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4-17)共用了六個分詞(VPAANM-S過去分詞法、主動態、主格、陽性、單數五個,現在分詞一個)製作 ποιησας<G4160> ,拆毀 λυσας<G3089> (14節)、廢掉 καταργησας<G2673> (15節)、滅了 αποκαταλλαξη<G604> (16節);來 ελθων<G2064> (1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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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三個「兩造」 αμφοτερα<G297> (14, 1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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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一」(14 εν<G1520> ; 16 ενι<G1520> ; 18 ενι<G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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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兒女之行事為人(5:1-7; 8-1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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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家庭關係:夫妻間(5:22-33),父子間(6:1-4),主僕間(5-9)。
但是保羅也喜用雙重來兩兩對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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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的代禱詞(1:15-23, 3:14-21),蒙召的恩(一~三)與行事的人(四~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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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的「死在過犯罪惡之中/時」(2: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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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的「你們得救是本乎恩」(2: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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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的「你們(是)外邦人」(2:11, 3:1)(4:17只稱「外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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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的「悖逆之子」(2:2, 5:6都有「忿怒」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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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正面的兒女:「愛的兒女」(5:1)「光的兒女」(5:7)。
保羅也愛用猶太人的「七」數:
(一)過去對外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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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肉體是外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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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稱為在肉身上沒受割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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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與基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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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以色列公民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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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應許之諸約上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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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沒有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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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沒有神(在這世上)。
(二)如今外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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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再是外人(2:19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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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僑(2:19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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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聖徒的同一市民(19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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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神的家人(2:19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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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主裡被造成聖所(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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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靈同被建造為神的居所(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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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是由遠離的而變成親近的(2:13, 17)在他的血裡。
(三)七個神的全副軍裝:(6:11-23)
(四)七個合一(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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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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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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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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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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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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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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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神,和眾人的父(由三個介系詞片語來說明)。
由(4:7-16)基督恩賜論的依據、尺度 κατὰ(7節)他的爭戰掠物論的聖經引據(8節)及解釋(9-10節),及他所恩賜的五種職分(11節)、功用(12節)、目標(13節)、目的(14-16)。就個別用詞而言:「賜予」 <G1325> δίδωμι didomi 三次(7 、8、11 節 ),「升上」<G305> ἀναβαίνω anabaino 三次(8、9、10)。在五種職分中,也是使用三個 <G1161> δέ de(1+3+1的方式),一方面使徒們,另一方面眾先知、眾傳福音者、牧人們和眾教導者。12節~16節中,使用 <G1519> εἰς eis 介詞片語七個:12節有兩個片語,13節有三個片語,皆作同位語:
①達到神子的真知和信心的那一致景況;②達到成熟(完全)的男子漢;③達到基督充滿的成年身材的尺度景況:這尺度即4:7節下;依照基督的禮物的「那尺度景況」。
16節,有兩個 εἰς eis 介詞片語(在各方面長進)「達到,他,就是元首,基督」,「達到她(身體)的建立」。此片語,同時回應12節下第二片語「達到基督的身體的建立」,也回應4:13ˋ的三句同位語片語;故,基督身體的建立,就是要達到這三個同位片語的身量;就是說達到“神子的真知和信心的那一致景況”,也就是達到成熟完全的男子漢的地步。也就是基督長成的身量。這是榮耀的教會景況。〈5:27〉。
ἐν en帶出片語「在愛中」,在四章1-16的「合一」主題中,共三次出現(4:2, 15, 16)
(4:3)竭力保守那靈的合一景況,也在4:13中「達到神子的真知和信心的合一景況」。可見,那靈的合一即是神子真知識和信心的合一,也是(4:3-6)的七個一。
(2:8-10)的「你們得救是本乎恩」是說明上一段內容,使用兩個「因為」 γάρ gar (8-9)。「因為」強調的是得救乃是憑藉「恩典」(間接受格),但加上「通過信」,事實上,恩典就是意味著,只有信,及由[並且」這連接詞所帶出來的兩個不是:不是出於你們(自己),不是出於諸作為。這個(得救)是神的賞賜之物(禮物),神的禮物,對比你們諸作為(自己),這已由(1:3-14)之三榮耀頌,點明其禮物之內容,是早在基督裡、在諸天裡、在各樣屬靈的福分裡,即是限縮在三個裡面/範圍中。
1. 是屬靈的2. 是諸天3. 基督屬靈之福,對比屬肉之福;諸天裡,對比地上之福;在基督裡,則對比在耶路撒冷聖殿中。而(1:3上)的稱呼法:耶穌是「我們的主、基督」乃是他是天上的受膏的大祭司,作我們(萬有,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之聖徒)的主,而那神,乃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神父,乃是他的父。一切都是由這位他的神和他的父,通過我們的主(他的兒子)來賜福的,故這是神的恩典、恩賜的禮物,只能通過信來「接受」這天上來的禮物(信即是接受,參約1:12),故這不是出於你們自己。
(9節)更強調「不是出於諸作為(諸行為或工作)」。這種恩典(得救)禮物,早在創世之前,在還未有行為之先,善惡未作出之時,神已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及預定我們(1:4, 5),正如(羅9:10-13)所論述,雙生子還未生下來,善惡未做出來,只因要依照神預訂的揀選得以持續/留住,不是出於諸作為,乃是出於呼召,就告訴她「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參創廿五章23節)。
保羅的得救觀全是依據他對創世紀中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記載中的因信蒙福之應許(創12:1-3)因信稱義之應許(創15:6),因信生出以撒(創21章上),逐出妾及妾生之子(創21章上),並為何有割禮之約(創十六~十七章),並有獻祭之約之事(創十五下)。這加上「在以撒裡生的,才是你的後裔」的話,也是在(創21:12)出現,而不是在以實瑪利裡生的,因那是憑肉身生的,非憑藉靈生的,是與當時西乃山,即今日之耶路撒冷同類(加4:23-31)。
保羅更在(創世紀25章)提到雅各與以掃在未生之前之故事,神子已預定、揀選誰才是繼承亞伯拉罕、以撒的人選,這都遠非以人的行為(善惡)作為選召之前提,但是這並不是在否定,「因行為稱義」這絕對的真理,也不是在否定神是依各人的行為來報應各人之審判原則,它只是在證明,人未出生之前,神已預知、預定,是神揀選人,不是人揀選神。這位全知全能的父神所行作的旨意,無人能夠改變、抗拒,任何人在這樣一位創造、救贖及審判的主宰之前,只有俯伏稱臣、心悅臣服地敬拜祂,惟有祂才是神,在祂的臉面之前再沒有別神(出20:3的原文直譯),可以與祂匹配相等(出20:23)。這在(賽40:18、25, 46:5)(四個重複疊比法「誰與我相比?與我同等?與我比較?與我們相同?」)重複出現,不在乎人的行為,皆在乎神的大作為,所以「免得有人自誇」(弗2:9下)。
若是出於人之作為,他可以自誇,亦即誇口是人先有好行為,神才看上他/她,揀選呼召,以致於稱義、得榮,這都是他應該得的工價,那麼,他還需要感謝神麼?因為若是神不把該給工價算給他,這就是神的不義了。因為沒有按原先說定的話去作,這正是保羅在(羅4:1-4)所要分辨的問題。就亞伯拉罕未生出孩子之前(肉體未做出之前),他在神前是一無可誇的,因經上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創15:6)。這句話的背景乃是他無一子嗣只聽見神應許子嗣如天星那麼多時,他就信。正如在他受割禮之行為之前即已因信稱義(羅4:10-12)。
「不是因行為稱義」常被後人誤引為信主之後,不必有好行為
保羅在此章裡所強調的「不是因行為稱義」常被後人誤引為信主之後,不必有好行為,即不必遵行律法的義之要求,這就是說¸他們把信主之前之無好行為之罪行,因信被赦免的大前提,變成信主後:就是罪赦、稱義(宣告無罪)後,還是一樣不要靠行為稱義,以致於不明白(羅六~八及十二~十六章),這一大段論行為成聖的主題。更不明白(弗四~六章)為何強調當有相稱(相配)的行為來報答這麼大的救恩。
保羅也在(林前1:26-31)把哥林多教會之蒙召揀選的經驗作為例證,他們按肉體「有三不多;並且神三種「揀選」(世上愚拙、軟弱、「卑賤、被人厭、那無有的」三種人,三加上三)然後再重複」¸使一切肉體(血氣、原文)在神面前一個也不能自誇(26、29),然後歸結出一個總結論(30-31),這都是在證明信主前的光景,絕不是依靠什麽好出身、好行為來做為神揀選的參考:一切都是出於神的恩典豐富之選召。故只能以主(雅威)為誇口。
(2:10)的第二個「因為」 γάρ gar正是在說明(2:8下-9)這兩個不是….,而是在乎神的大作為表現,故他說:「因為我們持續是祂的作品」。而製作的管道和模型,乃「是在基督耶穌裡受造的」,而這種塑造正如陶匠一樣(羅9:19-24),我們都是他的器皿。
但是要塑造成與模型基督耶穌那樣多的複製品,雖是出於神早已」預備妥當的」〈此字同羅9:23得榮耀,皆是神「預先準備好的」。(此字字根即譯自希伯來文HB3559之「籌備完固」¸依照[舊約神學辭典]的説法:本字根有五種不同的含義¸都有基本的神學意義¸從“供應‚預備‚建造‚”一直到“固定‚正直”)。
「要叫我們行善」原文是由 ἐπὶ epi帶出的兩個字(善的諸作為)組成的片語,後接間接受格,「諸行為」及形容詞「良善、美好的、有益的」(複數型),可以指原因:「為著善的諸作為的緣故」,這就是「因著行律法稱義」的最好例證。此二字,「善的諸作為」與主耶穌說的「好行為」(原文用另一字,意指美的、善的,指「有圓滿充足之佳美,克善其終」而言【司徒雷登字典】),而主所說的乃是指像他來一樣遵行神的律法/神的旨意。因為山上的天國之律法解釋正是在遵行不渝的人方為有福(太7:21-27, 5:16-20)。
因此(2:10下)「這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行」此字意指由「周圍」及「踐踏」,組合「四處走動」。在此處指「作善工」,另出現於(4:1, 17; 5:2, 8, 15)的「行事、為人」。保羅所講的行事為人與主所說的行事為人,若不是相同,就不得稱為神的使徒,而作為神使徒/先知的主耶穌基督,若不是來遵行神的一切律法,他就不是我們的主,他若是來遵行神的律法,而我們和保羅都是說,不必遵守律法,那麼,我們和他都不配稱是基督徒。因為這是神預備妥當,要我們去行的,正如以色列人一樣,他們蒙神拯救之恩後,就被帶至西乃山下,與神立約,誓遵神所預備要他們去行的律法(神的約)。我們也同他們一樣,同在試煉的曠野一同流浪、飄泊,爲了接受神的律法管教,看看我們肯不肯遵行神的誡命,試煉我們是否依靠食物或是單靠祂口裡所出的一切吩咐而活著,就是信靠、遵照他的律法來作行事為人的準則。這是新舊約聖經一貫的要求和主張。
得救之後,我們的好行為,乃是天經地義,理當如此,方能配上神選召的恩典。
得救之前,我們本無好行為,值得靠此來自誇,也真的不能自誇,無分猶太人或希利尼人。得救之後,我們的好行為,乃是天經地義,理當如此,方能配上神選召的恩典。這種好行為,乃是由以前之悖逆不信,依照今世風俗,照那空中掌權的首領,在犯罪、過犯中死的人心中遵行,照著人自己之肉體之私慾而行的種種違背律法、誡命的可怒可惡之事(正如羅1:19-31所記)。那麼,得救之後的人,豈不應該儘除得救前諸般惡思念惡行為,並且行神所喜悅的一切善工,正如(羅2:7)「恒心行善」(原文「照著善的作為」(之堅忍)。保羅指的「善的作為」不正是在第二章他不斷強調的「行律法的為義」(2:13)。行律法的外邦人,即是算有割禮的人,全行律法的外邦人要審判不行律法的猶太人(2:25-27),就是指此「善的作為」。神便以永生、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2:7-10)。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這正是律法(神之約)中遵命的的福(利廿六章,申廿八章),神的審判的依據在此。
和平/平安的福音鞋
我們再來談「和平/平安的福音鞋」
平安,此字在本書共八次出現。(1:2)指它的來源是我們的父神,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2:14)指耶穌是我們的和睦。(2:15)是他成就的。(2:17上下)是他來傳的和平的福音。(4:3)我們行事為人當以「用和平彼此聯絡」來配合神恩。(6:15)這是神全副軍裝。(6:23)同「仁愛、信心」一同出現的祝福詞重複(1:2)之祝福,我們先由(1:2)與(6:23, 24)來看,來作比較:
(1:2)只是把平安和恩惠當做由父神和主耶穌那裡歸給在基督裡的「眾信徒」(1:1下)「眾聖徒」(1:1中)。同樣(6:23)平安是由父神和主耶穌那裡歸給。由(6:24)「願恩惠,在不朽中與所有眾愛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同在」。他把平安和恩惠分成兩節之祝福,應是與(1:2)一樣,都是指「平安恩惠」而已。「仁愛,信心」並未加上任何修飾限定詞,只是與「弟兄們」同列,故應指有信心、有愛的弟兄,正如(6:24)恩惠是給這樣的人。「在不朽中」似亦與「同信心」相似用意。我們看(林前16:23)用「主耶穌的恩」與「我的愛」作為祝詞,(16:22更加強咒詛之對象),(羅15:33)用「平安的神」之同在為祝詞,在(6:20)重複此「平安的神」及「我主的恩」。及保羅其他書信之最後祝詞都是簡單的。「願恩惠與你們(的靈)同在」並不似(弗6:23-24)那樣,不但把平安與恩惠分開講,還加上「愛」的名詞和動詞,及「信心」。那麼,信心,尤其是「愛」,乃是本書的強調主題,唯有具此二種品德的弟兄們才配得上「平安和恩惠」在不朽中,亦即是說保羅在愛心,即「愛我們的主耶穌」之要求上是與(林前16:22)之咒詛對象「若有人不愛主」互相對比強調祝福與咒詛,皆是以「愛」作為分界點。而愛之實際表現,正是由(弗4:1-6:24)之內容來界定。
(2:14, 15, 17)四次提到「平安」及與福音相連,這是(6:15)「平安的福音」的根據所在。和睦或和平,原文同「平安」都是陰性名詞,它都是由希伯來文HB7965之希臘譯文,希伯來文原指:「恢復完好、完整的關係,重建、回復和諧關係。」這在舊約,用法是由破裂到完整之修復,由敵對到和好之和諧,因此譯成的譯文甚為複雜:「平安、快樂、友好、福祉、健康、興盛」,用於生病後之平安(健康)時,則亦同「得救」之意味。用於人與神之間的敵對,因過犯罪惡所產生的不和諧,彼此緊張的情況下(亦即成為可怒的)(2:13-21)即在詳細的說明這種關係和情況的變換過程。
它是疏遠不親近的(2:12-13)。
(2:12)保羅用五種疏遠來描述
(1)與基督無關,外邦人是在基督「以外」或「沒有」基督的,故是與基督「無關」的。
(2)在以色列的公民「之外」(隔絕),此字用於(利15:31)大痳瘋病上之「隔離」,外邦人之不潔如同犯了嚴重的皮膚病癥。「公民」此字原指有自由的公民權、公民身分,過著自由公民之生活,住在自由城邦中,作為自由的人。保羅以此希臘人所熟知的字眼,即在希臘城中之自由市民應有的規範、權利和當儘的義務,應用到自己及以色列人在律法上之生活形態之符合要求。它也在(徒22:28)指入了「羅馬國籍」。外邦人是罪奴,無權入神聖會(申23:1-8)「隔絕」也在(弗4:18)用於與「神的生命」隔絕之外邦人。
(3)「在應許的諸約的局外人」
這「應許的諸約」只對以色列人之列祖應許過,外邦人是沒有這些應許的,神也從未與他們立過諸約。(羅9:4)亞伯拉罕之約、以撒之約、雅各之約、西乃山之約、摩押平原之約,及日後在約書亞時代、大衛時代之大衛之約,這都與外邦人無分,故是「局外人」,此字原指陌生、疏遠、不熟悉、不感興趣,故有怪異、外來、客旅的含意。神應許的諸約確實對我們這些外邦人是陌生、疏遠、不理解,也是不感興趣的,如今就是信了主,還是把神的諸約看作是「怪異、外來的、不感興趣的」。這與保羅在本書上,把不信主的外邦人,當成是對神應許之諸約是陌生、不感興趣的外人,簡直是一大諷刺。
(4)沒有盼望:
沒有什麽盼望?就是得救的盼望,就是在死亡之中,在罪惡過犯中,本是悖逆之子、可怒之子的無望中,天國產業對外邦人來說,簡直是夢想不到的事。
(5)沒有神:
這字原文意指「違反神的、或無神的」,它由(無)+(神)組成。此處之神是指獨一真實的神,雅威,外邦人被稱為「無神/反神」,即是他們拜的神乃是多神、泛神,萬物有靈論,自然神明崇拜(參林前8:5),也就是拜那些受造物為神明(參羅1:22-25)。
沒有神的靈同在的證明:說方言和說預言。怎是屬基督的?
以上五點在今日的三一神教的眼中來看,他們自以為與基督有關了,但他們沒有求聖靈內住,沒有神的靈同在的證明:說方言和說預言。怎是屬基督的?(羅8:9)¸(徒19:1-6)「你們信(基督)的時候,受了聖靈沒有」,他們說:「沒有。」但三一神教的人說:「我們信了就有了。」
奉三位一體的神名受洗,沒有受水洗歸入主耶穌的名裡的,又怎能是以色列的自由市民?
三一神教他們又說自己是以色列人,是新的以色列人,但他們沒有由水和聖靈重生,他們不在神的靈裡,也不在耶穌基督的名,被洗淨、成聖、稱義,也就是說他是奉三位一體的神名受洗,所以他們沒有受水洗歸入主耶穌的名裡,他們又怎能是以色列的自由市民?他們還在罪中,他們自己又說不必守以色列人的律法、聖約,他們自外於此種應許之諸約,還大言不慚地說,他們不是外人了,其實他們對神的諸約、律法何等陌生、扭曲、誤解。
他們又怎麼有盼望可以得救,可以成為神之產業成為神的後嗣/兒女,有此等盼望一位不遵神律法,又信錯神,視為三一神的人,怎有得救之盼望,將來只有等神忿怒的審判加身的份。
因為他們信的神,不是照《聖經》所記的,那位獨一真神
他們是反神的/無神的,為何如此論定?因為他們信的神,不是照《聖經》所記的,那位獨一真神,「除我以外,再無別神」的雅威,而是信異鄉、異教的古來傳說的神明三位一體神:自埃及、巴比倫、印度、波斯、希臘羅馬帝國一脈相傳的三位混合神明。歐美各國,無分新舊教,希臘正教,都是崇拜此種神明,只是變形化名為耶穌,為馬利亞崇拜,但崇拜聖徒、偶像、守人定的異教節期(聖誕節、主日、復活節等)、吃異教不潔之拜偶像祭物,吃不潔食物沾染了自己(生命體、靈魂原意),又沾染許多聖經說是不潔的衣、物、人、房屋,他們的女人月經不潔、生子不潔、各種病如大痲瘋病等,並且在性事,污穢不潔,完全不受律法限制,也不照律法要求在限期內,用律法所定的潔淨法得到潔淨,所以他們變成神所憎惡的對象,遠離了神的生命和聖潔,他們如此之褻瀆神的聖潔,怎是有神的人?
(2:11)「你們從前按肉體是外邦人,是稱為沒有受割禮的人。」是的,如今他們還是外邦人,還是沒有受割禮,他們稱自己受過水洗,就是受過割禮,但是受水洗不是真受割禮,真受割禮的人,乃是受了基督的割禮,也就是基督的洗禮,也就是受聖靈因為受聖靈充滿內主的人,只有先由聖靈初降時的,用靈說話,禱告神的靈言,用口說預言,傳講神的律法、典章,傳講基督的救贖觀,而不是?受聖靈一信得救,永遠得救觀,並且通過聖靈的加力,遵行神的律法誡命,這才是脫去肉體之情慾之割禮(西2:11,羅2:25-26)。
因此,他們的得救觀與他們和平之福音,仍然不是以弗所書中的得救和好之福音,他們仍然與神疏遠,未親近過神或縱然親近過,也是一知半解。
這基督的血使外邦人能由疏遠變成親近的人
(2:13)的「如今」對比(11節)的「從前」(13節的「從前」)
「在基督耶穌裡」,對比(11節)的「在肉體裡」;「從前是遠離的」指(12節)「那時的五種情況」對比「如今」變成「親近的」,這種由疏離到親近的這種親近,是由希伯來文(HB7138)「鄰近的親屬」譯成的希臘文,它在(申4:7)指「那一國中有神與他們「親近」,像雅威我們的神,在所有的我們向祂求告時,與我們相近呢?」的「相近」,此形容詞可表空間(創19:20這座城),時間(申22:35遭災日子),家族(利21:2),結親(尼13:4),或認識論(申30:14)的親近。」外邦人,在這五點上確實是遠離、不親近的。空間上,所羅門的聖殿,雖也給從「遠方」而的外邦人作為禱告處所,但也確實是「遠的」(王上8:41-43)。
時間上,用於歡樂的圣節期(利25:10之禧年),外邦人是沒有的,反而在外邦人遭災之日是「臨近了」(申32:35)。在宗教敬拜上,外邦人是不得入雅威的會的,不像以色列人祭司利未人,可以親近雅威神,獻祭物和供物給祂(利4:11,申5:23,民16:9, 18:4,利10:3,民18:3, 22,出29:4,利9:4, 8, 10,祭司,利1:14,百姓)。在訴訟事件上,神他們的審判官(利9:5,撒上10:20,李7:14),神是他們哀告呼求的對象(申4:7,詩34:18),神的話、律法,也與他們相近,《新約》則指對一切信者(申30:14)。但以色列人卻多是口近、心遠的(耶12:2,賽28:13)。得以親近的因素,在乎「基督的血」,直譯為:「那受膏者的那血」。那受膏者,就是(13節)的「耶穌」(基督),由下文(14)開始用「因為」來說明,這基督的血使外邦人能由疏遠變成親近的人。再由(18節)的「因為」帶出的總結此段,(2:14-18)這一大段中,保羅詳細、並用重複、對稱法來說明,何以稱為「和好之福音」。
何以稱為「和好之福音」
(14-17)中,他用兩個主動詞:一是「他正是」(我們的和睦)(14節),而是「他曾為己傳(和好)福音」(17節)。前後剛好互相銜接「和好」這一個主題。
他也分別用六個分詞:五次用過去分詞主動:分別在(14節)「使(製作)」、「拆毀」、(15節)「廢掉」、(16節)「滅了」、(17節)「來」,一次用現在分詞法,在(15節)「成就了」(和睦)
他也用兩個假設語氣過去、主動:「好造成」(15節)「使復和」(16節)。
他使用四次「平安/和好」(陰性名詞、單數)出現在(14節)(我們的和睦),(15下)成就了「和睦」,(17上、下)來傳「和平」福音。他使用兩次的「冤仇」分別在(14, 16)。兩次的「兩下」在(16, 18)(陽性的、形容詞,不同於14節之陰性詞),他又用兩次的「一個」出現兩個片語中:「在一個身體裡」(16節),「在一個靈裡」(18節)。另用兩次的「一」(中性、目的格)在(14節)(「合而為一」原文)及(陽性、目的格)在(15節)(一個)他也使用(在耶穌身上時)六次帶出的片語:①在他的肉身裡(15上)②「在自己裡」(15下)③「在它(十字架)」(16節下中文未譯出),以及④「在規條中」(15節)。若加上13節,兩次⑤「在基督耶穌裡」⑥「在基督的血裡」他又用兩次 διὰ dia「通過」:在(16節)「通過木頭架」,(18節通過他)他又用四個帶定冠詞的名詞、單數、目的格(中間牆、律法冤仇兩次),一個「兩下」(陰性複數、目的格)(14節)。用兩次「和平」(定冠詞之名詞、單數、目的格)(17節)分別作為此六個分詞的受詞,由此組合,再加上由一個 ἵνα hina帶出來的兩個假設語氣過去式、主動(造成、滅了)子句,表示目的:將兩方創造成一個新的人作成了一種和睦情況(15節),並且使兩下在一個身體裡,通過木架與神復和(16節上)。
以上構成了14-17節的組合詞句:
首先,他正是我們的和睦,(14上)先點明:耶穌基督本身就是一位「和平之子」(使人和睦的,製作和睦的有福了)(太5:9)然後他再說出如何製作和睦的方法,連用六個分詞作為行動,前五個分詞帶出五個名詞目的格,作為它們的受詞:
(1)製作了兩下合為一(14中):這兩下(陰性)應指兩方面,即遠方的(外邦人)和親近的(猶太人)(17節)
(2)拆毀了隔斷的中間墻:保羅用同位語片語,就是「那冤仇」此字在保羅書信用指以色列人與外邦人。
依福音來說,以色列人爲了你們(外邦人)之故是仇敵。(羅11:28)《BDAG辭典》指「被仇視」是指被神仇視,不是指人,因故指蒙愛的應是指被神所愛的,因以色列人不信,故神仇視他們把福音轉向外邦人,卻因他們的列祖,神與列祖有誓約關係,故他們還是蒙神愛的,故會全家得救,應驗神與他們所立的約。
但(弗2:14, 16)的冤仇,究指人與神之間,或人與人之間?保羅的用意,應是先指人際間的仇恨(他是我們的和睦,及他使兩人合而為一,及拆毀隔牆,就是證明)。可是他在下文又說到的,則又包含了人與神之間的仇恨之化解。
(3)廢掉了在規條中那誡命的律法(15上),其目的是:好將雙方在自己裡造成一個新人,作成了和睦的情況。(15下)此節點明了雙方(以色列人和外邦人)皆是舊人,都是與神有仇,故依律法的咒詛而言,「在規條中」與「那誡命的律法」是同位語情景。
「廢掉了在規條中那誡命的律法」,這絕不是廢掉律法誡命本身或規條本身
查「規條」《新約》共五次出現,用指該撒之「旨意」(路2:1)或命令(徒17:7),也指使徒和長老們之命令(議決)(16:4),在(西2:14)指「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由上文(西2:13)可知是指因違犯了神的規條(即那誡命的律法)之過犯和未受割禮(指你們的肉體)而死了,神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叫你們與基督同活過來,故(14節)是在解釋神怎樣赦免過犯,就是擦掉那些因干犯律法(規條)上所寫的一切文字文件(罪狀),這些文字是攻擊/反對我們,是敲對我們的(由相反、面對面地、反對地,組成)亦即咒詛我們的一切字據(參加3:13,申21:22-23),所以2:16的藉著十字架,就是如(申21:22)及(加3:13下)掛在木頭上的,都是受咒詛的,(加3:13上)「贖出我們出於律法的咒詛」,這咒詛乃是因(3:10下)「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事去行的,就被咒詛」,這就是說,以色列人、外邦人都是干犯神的律法,都是有罪,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羅3:9-19)。
「廢掉了」原文由(下)及(工作)組成,指「使休工,使失效無用」。故此處是意指,神記在律法(規條)上一切咒詛,神都一概擦去,使它們失效(即法律上的效用)。這絕不是廢掉律法誡命本身或規條本身,這是神審判世人的依據和評判的標準,神絕非在廢除,正如主耶穌來並非來「鬆散」(廢掉,原文)律法,而是來成全。(太5:17-18),同樣保羅也不是來叫外邦人廢掉、不必守律法、誡命、規條,使徒會議也不是此意,他們還定四項除污穢條款,叫門徒遵行,若是同指規條,在此處,就不可說是廢掉了。然後,又在那裡(徒十五章)又叫門徒遵守,這豈不是矛盾之至?所以廢掉、失效的是在規條上的、違犯律法的罪責,已一概由基督在十字架上承擔了(罪狀和罪責),他的血(2:13)他的肉身(14)通過這十字架(16中)就是 (4)滅了這冤仇(16下):
此處又重複(14節)這冤仇的「拆毀」(字根:鬆散、拆解、解開、釋放),乃是在他的肉身裡,就(羅8:3)他在「肉身中」,成了「那罪的肉體的樣式」作為贖罪祭「定罪」了那罪(指把魔鬼審判了,這世界的王被趕出了,參約12:31-32, 16:13)我們就不必再作罪奴聽從祂的指使,去干犯神的誡命之律法了(參弗2:1-3)。
(2:15)「新人類的創造」在(弗4:24)及下文,有更詳細的教導,他是怎樣與舊造的亞當(人)如何相同模式皆照著神的形象受造,只是首先的亞當犯罪死了,違犯了受造時之「真理/真實的義德和虔聖」,正如(弗4:22)那欺騙迷惑之私慾而漸敗壞的舊人。這種新造的人,乃是完全要照神的形象(榮耀)活出完全人之樣式如基督一樣的聖潔公義,完全遵行神的一切律法誡命典章(4:25-6:10),正是在指明這種教導之主旨:首要棄絕「謊言」(4:25‚參利5:1-4¸6:1-5的贖愆祭)。這是要與說謊欺騙始祖魔鬼有別(參約8:44),故(4:26-27)生氣發怒的控制和消除,不給魔鬼留地步。這是因怒殺人(参利19:17.18節)¸乃是因魔鬼起初是殺人的(約8:44),由該隱因怒殺亞伯可知,(創四章,約壹3:12)¸以上這兩種教示¸皆是在創世紀中首先失敗於魔鬼的人類(首先受造的始祖、首先出生於始祖的兄長)。同樣的,新造的人類,就是教會,豈能不謹守神在創世紀以來所記的律法、誡命,難道要重作始祖該隱的後代,不服律法?至於(4:28)之勿再偷竊¸則亦可由始祖偷吃禁果說起,而和神典章中的偷竊罪(出22:1-17的典章)同責。
(5)並且來傳和平景況為福音,給你們遠方的人,也傳和平景況為福音¸給那近處的人(17節)
(13-16)是耶穌所作成的「和好景況」¸(17節)是把這種做成的果效,當做好消息來傳報,故(太4:17,可1:14-15),首由施洗約翰傳講(太三章,可1:1-8),續由耶穌來傳,再由主的門徒傳向天下萬民(太24:13天國的福音,徒1:8,羅15:17-19),尤其是外邦人的使徒保羅,蒙召特別對外邦人傳這和好景況之福音,給「遠方的人」,此處乃是外邦人特別在這新約時代特別蒙恩的強調,這兩次重複「和好景況」是要與(15節)之「成就了和好景況」相連結,耶穌「正是」+「作成」,並「來傳」這和好景況福音!
由(2:18)最後總結(13-17)的論述:
「因為通過他,我們持續擁有著一條通路,我們兩造人(陽性、複數指「人」),在一位靈裡,來到父那裡」。這如同在(來10:19-20)中的說法,但此處強調的是兩點:一是「通過他」即(13-17)他成為贖罪祭獻上的血祭(2:13);一是進入那天上至聖所,「在一個靈裡」即是新聖所。到父那裡(由20-22所強調說明)以別於地上的耶京聖殿之獻祭。他是天上的大祭司(基督)獻上己血為祭,進入靈殿¸也是在永遠的靈裡,呈獻自己無暇無疵之血方能洗淨了人的良知(心的原文),除去死行,使你們得以事奉永生的神(來9:14)。這種救恩之福音,這種和平之福音,現在已經傳到地極,連外邦人都能與神的選民(猶太悔改之信徒)一同在此新聖殿敬拜事奉神,這難道不是神恩典之豐富,並愛我們的豐富的愛?(2:7, 2:4)。
由此得救頭盔、和平福音鞋來評論一切得救觀和所謂的福音。凡是不符合保羅所指明的,就不是得救的福音,都是另一種「福音」,是該受咒詛的。〈加一8–9〉。因為今日的三一神教把福音與律法分開,有視律法為以色列人的專利,卻是外邦人的毒藥,有視神的選民是可悲、淒慘的,因神嚴肅又嚴厲的惡整他們,才會把可怕定罪的律法加在他們身上,而外邦人何其有幸¸信了“福音”,便逃脫這種可怕的刑罰和約束,所以,自基督來守全律法後(視律法為咒詛物),去除了咒詛,也把律法全部要求都由他來成全了,以致了信者能完全被轉移到自己身上,因基督已替他們守住了律法,他們就不必「辛苦」地守了,因一切都是恩典。既是恩典就不必守律法,靠這行為稱義得救……等等不一而足的說法。
但是,若果這種種武斷不全的話可以成立,那麼,信徒就真的比以色列人強多了,但保羅說:我們比他們(猶太人)強多了嗎?他斷然拒絕這種說詞,(羅3:9)他引用《聖經》證明:對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加以起訴:所有的人都在罪之下(10-18)。都需要悔改、信服神的救恩,也都要在信主後¸同樣遵守神的律法要求,否則,就變成「因信廢了律法」而不是因信堅固律法(3:31)。就本書而言,外邦人信徒,既是因神恩之豐富、神大愛而得救,也就是說,與基督有三個相同(同活同起同生)(弗2:5-7),即照著在基督所運行的(從死人中起來‚且坐在神右邊)(弗1:20-22)。因教會是他的身體,這身體是那在萬有中充滿萬有者的「充滿之狀或所使之充滿之物」(1:23)(4:10)¸教會就是要完全像基督那樣!同樣,外邦人也因基督的血,由遠而近,不再是外人客旅,而是眾聖徒的「同為市民」是神的家人¸同被建造為神居所於靈裡。(2:19-22)¸也就是與以色列人同有三個相同:同為後嗣、同為一身、同蒙應許(諸約)(3:6)。既然相同,也就要與以色列人一同遵守神的約,謹守神一切律例典章「同歸一例」。因為是同有一位父神,在(弗4:3-6)同七個一(身體、聖靈、指望、主、信、洗、父神),那麼,他們行事為人就要依照神所定規的次序和標準,亦即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參雅2:12)。
保羅在(林前10:1-11)也把外邦人與以色列人相同三種蒙恩(11:1-4我們的祖宗從前①都在雲下,都從海中經過,都在雲、海裡受洗歸入摩西②都吃一樣靈食③都喝一樣靈水,都出於隨他們的靈磐石,基督)
也把像以色列人五個失敗例證作為外邦人教會之鑑戒(10:6-10),亦即不可學他們不信從神的福音不遵守神的約(律法),免得與他們同樣跌倒受神的公義審判(11-12)。簡言之,既同蒙神恩(拯救)得賜福(應許),就當同樣履行神的條件(約言、律法誡命),豈有光會得享權利,不儘義務的嗎?這對神、對以色列人公平嗎?對基督、對聖靈公義嗎?這與所蒙召之恩相稱/相配/相等值麼?何況保羅在本書6:1–4中的要孝敬父母¸正是律法中的十誡;5–9的主僕本分,豈不是依據出21章中的釋奴典章¸利25:39以下的弟兄賣身為為奴律;申典中15:12以下的條例;而5:31的依據¸正是創2:24的夫妻律法嗎?
(4:3-6)的七個一,乃是由一~三章的論述代禱文中摘取的。
1. 同一身體(弗2:16在一個身體裡)¸這是指同為基督的身體(1:23);
2. 同一位靈(2:18在一位靈裡)¸這是指同受基督的浸:受基督的靈;
3. 同一指望(1:18,12)即同成為神產業,同得神基業(1:11-12給猶太人「我們」,13-14也給外邦人「你們」);這產業就是1:20–23中的萬有;
4. 一主(1:2, 3)耶穌基督是我們的主,同一位主;
5. 一信(1:15)在主耶穌裡,「那依各你們的信心」(2:8)通過信。即(3:12)「通過他的那信心」 διὰ τῆς πίστεως αὐτου , 原文不是指「因信耶穌」。「信心」是名詞、所有格,「耶穌」是「他」,代名詞、所有格。就應如同(1:7)的譯文「藉這愛子的血(原文是:通過他的那血)」 διὰ τοῦ αἵματος αὐτοῦ ,原文格式皆同,也當如同3:16的譯文:「藉著他的靈(原文:通過他的那靈)」 διὰ τοῦ πνεύματος αὐτου ,原文格式亦同,同樣文法格式,但《和合本》卻獨把「通過他的信」變成「信耶穌」,這就是翻譯者在神觀上、對耶穌的看法上,心裡作祟的緣故,否則怎會在同樣的格式下,「他的血」、「他的靈」二句經文都沒有搞錯,偏偏對耶穌,就是會誤譯!這不是無知,而是故意誤導人去信他們的三一神觀,就保羅所指的一信,乃是指「耶穌的信」(參羅3:26原文)。弗4:13的“神兒子的真知識和信心的一”就是這裡的一信¸因此¸神的兒子是耶穌¸他是我們的主¸主既是同一¸則他的僕人也當有主同一的信心和真知識¸正如神的真知識一般(1:17的“真知道他”原文本是“在神的真知識裡”)。
6. 一洗,本書此字獨出現於此處,故無從比較上文,在新約22次出現中,除了(路12:50)之外,都是與約翰的「水洗」有關。這水洗由施洗約翰開始施行,後由耶穌與門徒繼續。「洗」原指「浸溺之事」,在(太20:22, 23;可10:38, 39;給12:50)指「溺於禍中之事」。《司徒雷登字典》引通用希臘文書信來證明(有人溺於禍患一言)。水洗,亦應是同樣意涵,與基督同溺於死中。這種同基督釘在木架上的死,乃是受水洗的本意!其目的在釘死那舊人,即罪的身體(肉體),不再做罪奴。(羅6:3–14)。本書不在強調這一洗的含意和目的,只是一筆帶過去,但是強調洗的一¸這就與4:3的“聖靈的合一”¸以及4:13的“神子的真知識和信心的合一”有關¸因為受洗是歸入基督耶穌的名下(徒19:1–5)¸並且求受基督督耶穌的靈洗(6–7)¸由前文18:25可知:亞波羅單曉得“約翰的洗”¸後經百基拉和亞居拉接去¸詳解神的道路。因此¸同樣¸單曉得約翰的洗如以弗所的這幾個門徒¸也需要使徒保羅再次詳解這神的道路¸使這種約翰的門徒進一步進入”從水靈生的方能進神的國”(約3:5–8)。但光是一洗而忽略上文的“一望一主一信”;及下文的“一神”的同一描述和強調的用意¸就會造成“嬰兒洗”的說法或作法來;也重現法利賽人和撒督該人也來受洗的問題:不先結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太3:7–8)¸魚目混珠。
7. 一神:就是眾人的父,超乎眾人之上,貫乎眾人之中,也住在眾 內 [就是眾人的父] “就是” 原文直譯是“和/並且”¸意譯的“就是”會有 等同之含義在內,但是 這種強調的說法¸還是要再加以講究看看。因為把原意的和/並且轉成就是,正是把兩種不同用詞 (神/父)的出現之用意¸加以簡化與轉變 了 ¸也把這兩種詞語及原有的 “並且”所表示的對等含義改變為等同。 “眾人” 它是萬有之屬格‚複數‚陽性或中性 ,陽性指眾人,但中性指萬有。此處是指人或指包含人之外的萬物,則是大有講究之必要 。一、就本節文義論之:一神和父的出現若單指人,則神“只是”眾人(包括以色列人和非以色列人)的神和父“而已”。但這與此處的 主旨有異。因為下一句的超越、貫徹、和在內;早已點明這並不只限於眾人的層面而已。二、就上下文脈言之:此章第十節:基督的遠超諸天的萬有,是為了充滿這萬有 。這裡的萬有不只是萬人而已 ,還應包括其他萬有。尤其是包括一章中的萬有(遠超過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因為這是本書的主旨之一(2:1–3;6:10–12中的用詞所顯明的)。 “父” ( 1:2)指我們的父神,(1:3)也是我們的主基督的耶穌的父和神。耶穌雖是我們的主,卻與我們共有一位父和神。因為我們教會是與基督同為神生的神的兒子,故同稱神為父,又因我們與基督是同為神的造物(2:10的我們是祂的造物,是在耶穌基督裡受造成的;4:24的那照著神的受造之新人,都在強調:我們與耶穌基督都是神的受造物),故同稱祂為「我們的神」,耶穌是神一切受物的首生者,(西1:15下)正是把耶穌同列入「一切受造物中」¸同是其中一員,只是他是這一切受造者的「頭生」(長兄)。如此尊貴地位是比一切受造者,但不是在比那位造他的神。十誡之首誡強調的“獨一不可替代性”¸強被三一神教者以所謂的三位一體神替代¸其用意和作法類似西奈山下的選民(出32章)¸雖然他們並不把神形象化¸卻把神的獨一和尊榮歸給祂的受造物¸故他們極力否認耶穌基督是受造物¸深怕他成為第二等次的。但是保羅在下文所說明又強調的:並且萬有的父:那位在萬有之上,又經過萬有,又在萬有裡面的。這又如何與上文的“一主”劃上等號?保羅的神觀絕對不是“神”與“主”混淆不清的。而那混淆不清的,乃是主後三百年的所謂“基督教”搞出來的花樣。
「眾人」,所有格、複數、陽性並中性詞。其意指人類所有,但是否亦包括基督在內?此點應不是問題。不過是否還包括非人類?如眾天使,或其他活物(受造物)?此字在上文已論述過。在本書亦只見於(4:10下)指基督遠超「所有(後接諸天的所有格)諸天」。(這亦見於1:21所有執政的……)故應包括「這諸天界裡的一切受造物」,它在(羅9:5)亦出現用於神,尤其所用的片語(那在萬有之上的),完全同此處的「超乎眾人之上」此片語,故(羅9:5)的神絕非指上文的基督,否則此處就當指基督。
《和合本》譯文「超乎眾人之上」也應非原意,應譯如(羅9:5)「那在萬有之上的(父)(神)」此片語既用定冠詞,則是特定指這位神,是「那位在萬有之上的父」。這是指這一位神,超越萬有,連基督也得服在祂之下(林前15:28); 「貫乎眾人之中」。這位(父神)與萬有的第二種關係是,祂是「通過/經過」萬有的那一位父,亦即祂是萬有的父,乃是祂通過萬有或祂經過萬有,而不只是與萬有相遠的,萬有不是祂的棄兒,而是祂所經過的地方所流連、眷顧的,是祂所喜所愛的,祂與希羅的神明之高高在上、不理人間愁苦不同,祂也不是希哲所推崇的理性,此介系詞是對照(在……上)同樣,下一片語「也住在眾人之內」(在眾人/萬有裡),神也在眾有之中,是通過祂的愛子和祂的靈,而在他的萬有中,正如祂通過萬有一樣。
——注①那出於律法的義——
「在萬有中」也出現於(1:23)「那在萬有中」(為已充滿萬有者)充滿萬有,也在(4:10)出現,皆指基督。因此,神在萬有中,基督也在萬有之中。不過,依(弗1:22;林前15:27, 28)又把父與子的等級區別、細分清楚,子是父把萬有都服在他腳下的,所以,當萬有都服了子之後,父是不包括這萬有之內了,反而,那時,子自己也要服那叫萬有服他的(父),爲叫神在萬有之中可成為「萬有」¸或叫神成為「萬有」¸在萬有之中。保羅連用兩個「所有一切」來強調順服於神之軍隊之安排【軍隊上之列隊列陣】,此字原意:「①放在下面,安排在下面,置於……之下②服從,從屬」故子也要從屬父(神),這位神,在此時,乃是成為在萬有之中,不再遠離,萬有與祂不再是孤兒、棄子,乃是成為祂的一切。
三介系詞分別點出了這位萬有的父的三種父子關係,一方面在上治理,一方面祂經由一切,第三方面祂完成神國爭戰後,子的國交給父、子也服了父,那時父便是在萬有裡,完全與他們合一,正如父在子裡合一,一切也完全合一,在父與子裡(參約17:22-23)。並且意味著是「那通過萬有的(父)」及「那在萬有裡的(父)」,以此三種片語來強調說明「萬有的父」之內涵。
(2:15)「成為一個新人」:
此是新造的人類,是基督捨己之目的,這個新造的人(類),在(4:24)及以下,有更清楚的指示,由(4:25~六全),保羅關注的乃是這種新人實際的生活行為是否吻合基督(神之形象),即是「真實/真理的公義和虔聖」。
這「真理/真實的」在(1:13)指「真理的道」即得救的福音。這由口傳講,變成生活實際表現的道,就是公義和虔聖。
此字意指的正是遵行律法所得的義,故可譯為如《司徒雷登字典》(義的、善義的、正直的,指遵守神人法律者)之德行,盡其當然之性質,循行神旨意之狀態、潔義、思想、公義。」《包爾辭典》卻說:「遵守律法並不能帶來公義。他引用(羅3:21,加2:21, 3:21)因為他把那出於律法的義①(羅10:5)(參9:30-31)當作自己所立的義是不可能的,而認為這公義須藉信心才可支取(羅1:17; 3:22, 26; 4:3以下,9; 9:30; 10:4, 6, 10)(參來11:7)那從信而來的義,因此,信心就「被認為是公義」(創15:6)(羅4:3, 5, 6, 9, 11, 22;加3:6,參雅2:23)……」
(雅2:23)的話,是在強調亞伯拉罕的信是由行為才得成全,故「信心被認為是公義」的信,不是沒有遵行神命令之信。他既然引用(雅2:23),而(雅2:23)又是強調這信與行並行,那麼,他說的「遵守律法並不能帶來公義」,這種說法真是自打嘴巴前後矛盾,保羅在二章中,不斷強調,惟有行律法的才稱義,才是真割禮,才是審判那有儀文割禮的猶太人的外邦人,是神把律法寫在他們心裡的人,難道隔章(3:20~四章),保羅便自相矛盾地說不必行律法稱義麼?他的「因信稱義」是指打翻上文自己的「因行為稱義」嗎?他不是在自打嘴巴,而是包爾那種三一神教的人,在羞辱保羅、羞辱主、羞辱神。保羅所說的信,即是亞伯拉罕的信,而他的信又是以行為為必要的條件,並且(3:22)是「通過耶穌基督的信」並不是「藉著信耶穌基督」(3:26)也不是「信耶穌的」,而是「出於/本於耶穌的信心者」,原文被誤解,正如(弗3:12)「通過他的信」一樣,被胡整誤解。
那麼,此字既是放在實際生活上層面的要求,與蒙召之恩「相稱」,那麼,它就不只是在說與生活無關係的「心裡的信」,而是生活中表現出來的活信,這種活信,正是真實/實際的仁義德行。是由不說謊、不發怒至日落、不偷竊這三種禁戒來表現這仁愛德行的。(4:25-28)
同樣,(5:1-21)保羅用了三次「行事為人」,此字,來說當作神愛的兒女(1-7),戒除的乃是三樣惡行,都是律法所禁戒的一樣:淫亂、污穢和貪婪(與拜偶像同)。他在(3, 5)強調,這與「聖潔的人」(聖徒、原文)¸不相宜(字根:原指可清楚看到或聽到,故是很清楚、很相同、相適合。有這三樣子,則與「聖潔的人」不相同,污穢即是不潔,此字含指在清楚看到或聽到的生活行止、吃喝穿、行住、育樂的等層面,吃不潔食物,摸不潔死屍、不潔中之女人,行不潔的房事,住在不潔房屋等等,都是與「聖潔的人」不適合,這在(利十一~十五章)指明,凡是這樣不潔的人,是不得前來神的會幕(帳幕)獻祭、敬拜神的,「你們要這樣使以色列人與他們的污穢隔絕,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就因自己的污穢死亡。」(利15:31)
淫亂的事,記在(利十八上、廿章)中,這些都是保羅所說的「在神和基督的國中,沒有基業(嗣業)」(弗5:5)。神應許的福,不會給這些不聖潔的門徒!這種人是(2:1-3)為悖逆之子,是神怒比臨之人,外邦人從前不守神聖潔的律法,是神所怒的,今日三一神教的,也叫人像外邦人從前一樣,不受律法,這豈不是叫說虛偽的話、欺哄人麼?不要被騙了,不要與他們同夥啊!(5:6-7)
(5:8-14)作光明兒女,保羅用三詞「一切良善、公義(同4:24之仁義德行)、誠實(同「真理」)」來表示「光」,反之「不善、不義、不真」乃是黑暗,「無果子」(無益,原文),觀果知樹!不知遵行律法的人,像是昏睡的人要快醒過來。
(15-21)當作智慧人,勿作愚人,在此邪惡的時代,即(2:1-3)中之時代是與律法相反的時代,不要與他們一同作糊涂人啊,要明神旨(16-17),也勿醉酒,這是希羅外邦人之陋習,成天就在吃喝安樂中度過醉茫茫的、酒色爭逐的人生,而是常被聖靈充滿、常常遵守以三種詩篇、頌詞、靈歌(詩篇,裡面叫人遵行神律法作行為完全的人,如詩119:1、詩十九篇、十八篇)作為感恩頌贊神的平安祭,來獻給神、守神歡樂圣節(18-20)(參利廿三~廿五章)
——注②基督的律法,正是神的律法。——
(21節)「當彼此順服,在基督之敬畏/畏懼中」原文不是「敬畏基督的心」,基督是名詞所有格,敬畏不是動詞而是名詞間接受格。「基督的敬畏」是指基督遵守神的一切誡命之敬畏神之表現。在此種敬畏中,彼此順服,以基督為標準、榜樣,正如凡事「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名裡」,常常感謝神(5:20),對神以主的名(他是大祭司)感謝,對人們以基督之敬畏、順服!同樣由 ἐν en 介系詞帶出的片語,豈可忽指「奉主一的名」。忽指「敬畏基督」?前後矛盾之至,這又是三一神觀搞出來的混水一大堆,企圖瞞騙所有無知人。
三個由 ἐν en 介系詞帶出的片語(18)在靈裡(充滿),(20)在基督耶穌我們的主名裡,(21)在基督的敬畏裡。
(5:19)的「對主」在(西3:16)用「對神」(20)的「主」指耶穌,感謝對象是「父和神」。
(5:21)的「順服」,同(5:24)強調的是「置於……之下」、「安排在……之下」的次序,正如子也要服父那個用詞(林前15:27-28)。
(5:22-6:9)保羅也同樣用三種家人關係來強調主從關係,妻對夫之順服(是以基督之敬畏(父神),同樣之態度作法)(參林前11:3之三種頭之關係)來對待自己的丈夫,如同對主,亦即丈夫就是她的主,這「如同主的丈夫」是不平等的。聖經的主從/從屬關係是清楚不變的,聖經不講平等,因為那不是在講救恩而是在講得救後,當如何按神的律法行事為人。保羅的三種關係人的教導,絕對是依照神的律法而定的,正如夫妻關係引用的經文是律法書中(創1:23),(弗5:31)父對子是依「主的管教和警戒」(弗6:4)主僕更是上下關係,如子對父之「聽從」(弗6:1, 5)皆以十誡之第二誡(出廿,申五)(參出21:13, 15,利十九)作為依據,若是外邦信徒不必守律法為義,那麼保羅叫人守十誡,又是行什麽稱義?又用什麽來訓戒兒女,用異教外邦人那一套,或用自己認可的「基督的律法」?②這都是胡亂無依無據的幻想。
(4:1-16)乃是保羅以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如何達到基督長成的身量的比喻說法。他首先用「一個身體」(4:3)後接連個一(靈和聖),再用「一主」,後接兩個以(信、浸),最後是一位神,(並且萬有的父)又用三個片語萬有組成三個三小組:分析此三小組,是很有意思的事。一個基督的身體必有一位靈住在此獨一的身體中,如同身體要有生命之氣息吹入人鼻孔後才成為「活的生命體」,而這樣的身靈是爲了同一個指望,這是神呼召的指望,也是人的指望。
在(1:18)保羅指出此點,並加上「在眾聖潔的人中,祂的基業的榮耀」,只有成聖的人才是神的基業,才能成為神的基業之榮耀,而這種榮耀,通過神的能力之宏大之超越,對於信者,依照他大能大力之運行,照著祂在基督身上的運行,使他從死人中復起,使他坐在諸天上,自己的左邊,遠超過一切,叫萬有服在他腳下,並使他向教會或在教會中作萬有之首,這教會是他的身體,是那在萬有中,充滿萬有者的充滿景況(1:19-23)就是教會蒙召的指望,是何等的榮耀的指望。
因此,教會必須達到成聖的地步¸方能作神之榮耀之基業(1:18下),也必須保持與基督同樣的信心和真知識(4:13),方能克敵制勝,不受各樣異教之風吹動,被人欺騙,失去了這種得救得榮之盼望(4:15);另一方面它必須依(4:16)所言來長大成熟、被建造,互相搭配,如身體的各肢體之盡功用,最重要的就是本著他¸及全部都要長進到他裡面¸就是到元首(頭)、基督,本著這頭、肢體互聯、結合,盡各部分功用(運行力、活動力)促使長進達到身體的建立,像基督一樣長大成熟之身(4:13),最大的原則是「以愛心說誠實話」(是 「依真理而言行」之現在分詞法主動態)以愛心促進此身體之長進建造。
正如(3:17)的「在愛中」的,安家在基督,正如(4:2)在愛中彼此寬容,正如(2:20-22)的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為房角石,在他裡各部分互聯¸漸長進成在主裡之聖所、靈裡神的居所。
(4:15)依真理而言行,是對比(4:14)的各種教義之風下由介詞帶出的兩個片語。「在人們的欺騙手段中」,「在謬妄的詭計的狡猾中」是與(4:15)「在愛中」對比,這種「在愛中說誠實話」與在欺騙、謬妄、詭計、狡猾中之各種教義之風,乃是保羅對於教會長大成熟,不再像主門徒在海浪中搖櫓甚苦,那樣幼稚,「像波浪漂來漂去,被帶前帶後」。(GK2831,為波濤大浪所顛簸),(被浪波動)(雅1:6)使用名詞(路8:24)「海浪」,及兩動詞「被風吹蕩」(GK416),「翻騰不已」(G4494因風吹而翻騰)來形容疑惑無信心的人(太4:24)被浪「搖撼」(痛苦)。保羅另用(GK4064隨帶,帶著到各處)這些都是指門徒的失信情況,把風寓「各樣教義」,把浪寓幼稚信徒,可見保羅和雅各之用詞內容何等類似:其神學教訓亦同。他對於各樣教義之「風」,此字,【原典】指「丟骰子遊戲、狡詐、法術」。(《BDAG辭典》同)【古典】擲骰子讓各博十賭九輸皆因賭場老千多,其騙術高明,難以被幼稚者識破,信徒在此世中,亦同樣會因無知幼稚而被騙來騙去,如電話詐騙一樣,易誘惑人心,皆是以言語來迷誘人心。另用(錯謬、飄流、失迷)(名)詭計多端、狡猾(形)。在(林後12:16)「詭詐」 「指出它,即假使徒」(GK3180詭計、誘入迷路)(弗6:11, 12指魔鬼之詭計)。那麼,舊約之蛇、新約之假使徒乃是魔鬼之使者啊!都以人型出現來誘騙信徒(老實人)。對付牠,都是用「真理、真實」(6:14)即(1:13)真實的,即:基督的真理(4:21),有真理之義德和虔聖(4:24),對鄰舍說實話(25)¸作光之兒女(5:9)。「宣講真理」(加4:16將真理告知,弗4:15)對付鬼謊言,欺騙之教義,今世上各基督教派,大都是這種謊言之傳播者,都不是純正之福音、真理,總是在神的話中,摻雜許多人的骰子(酵),正如蛇誘始祖一樣的法術。
頭戴救恩盔,腳穿平安鞋,得救本乎恩¸平安在信行 ‚新造新人類,基督是標準。聖靈為前導,律法作路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