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食物潔淨律法
這只針對四種動物的律法,亦即在葷食上之限制,並無素食(五穀、菜蔬)上的限制。自挪亞出方舟後,神賜人葷食正如素食一樣,只是加以限制,參(創 Gen 9:304)。
食物對於立約之民而言,是加以限制的,正如在伊甸園中,對於亞當夫婦的禁果之限制(創 Gen 2:16-17)。就蛇之引誘始祖,破壞此約而言,最具體的就是在食物限制上的破壞,即「去除限制」。
註:
「吃」的意義:
新約中指“相交,同夥(林前 1Co 5:11, 10:20)。
舊約中也指“擔當罪”(利 Lev 10:17)。
主耶穌、門徒與稅吏、罪人同桌,被批評(太 Mat 9; 可 Mar 2)。
彼得與哥尼流全全家同桌吃飯(徒 Act 11),
彼得又於安提阿教會吃飯時因故退席(加 Gal 2:11-13)。
舊約指掌握利用生殺之權柄,由(創 Gen 9:2-3)之懼怕、手中、食物的三種描述可知。
又如,在洪水時代,與立約之民,挪亞全家的分別潔淨和不潔淨的活物(創 Gen 7:1-9),及各從其類的吩咐(創 Gen 7:14)。 出方舟之後獻上的祭物,亦為潔淨的活物(創 Gen 8:20),不潔淨的活物不能獻上給雅威神。
當然,不潔的活物也不可作為食物,否則不但使自己變成污穢的,也會在當時造成該活物的絕種,因為在當時,不潔的活物只有一公一母(一對)作為留種的,不能隨便食用之,否則會違背留種的本意了(創 Gen 7:3)。
神又特別吩咐他們要拿各樣食物積蓄起來,好作你和他們的食物(創 Gen 6:21),這“各樣的食物”,必是照著(創 Gen 2:29-30)中規定的食物(素食),分別是人類的和動物的。
人類的食物由五穀、蔬果,之後又加上“凡活著的動物”(創 Gen 9:3),此種簡單的筆法,實在非常容易令人誤解為“一切的「動物」都可以當作人類的維生食物”,故《和合本》譯作「動物」的原文,本是只限於“昆蟲”。——(《和合本》的另一種譯文,原指“快速移動的小動物”)。 若是譯如另一字“爬行的”,則是與走獸(活物)有別。
(創 Gen 9:2)中有四種動物,(創 Gen 9:3)突然限縮成其中的一種,可作為人類的食物,且重提(創 Gen 1:30)的綠色菜蔬的賞賜那樣。這種筆法真是特殊!
(創 Gen 9:4)特戒“惟獨肉帶著血,那就是它的生命,你們不可吃”,這種限制亦在(利 Lev 17)中重提。
而(創 Gen 9:2 上)之「你們的恐懼,和你們的懼怕,將在所有地上走獸、飛禽、地上昆蟲、和海中魚類,牠們被交在你們手中。強調“你們的恐懼和懼怕”,與“牠們被交在你們的手中”,並“給你們作為「食物」”(創 Gen 9:3),由其字裡行間點出了:牽制、征服、掌控的權柄,正如(創 Gen 1:29)所描述的用意。
而(創 Gen 9:5-6)禁殺人命及追討刑責之原因:“因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這又重述了(創 Gen 1:26-28)的內容。
至於(創 Gen 9:1,7)則是重述(創 Gen 1:26,28)的筆法。
可見(創 Gen 9:1-7)的賜福內容乃是重述(創 Gen 1:26-31)造人的目的、賜福、吩咐、賞賜的內容。
而(創 Gen 9:3)的“凡活著的”remes〈H7430〉,所意指的應與(創 Gen 3)對蛇的咒詛有關——蛇與女人為仇、後裔為仇,女人後裔之傷蛇頭,蛇傷其腳跟(創 Gen 3:15)。也與(創 Gen 4:7)神對該隱的警戒有關——當罪伏在門前,它的戀慕在你身上時,你卻要制伏它。 所談到的蛇就是這“罪”,會戀慕人,有如女人對男人的戀慕(創 Gen 3:16 下),因此(創 Gen 9:3)之 remes〈H7430〉應指向於蛇類動物,牠們必成為立約之民的「食物」,這樣的說法,正如同(民 Num 14)中,以色列民對迦南地七族的「征服」用語一樣,參(民 Num 14:9)。
故(利 Lev 11)在食物潔淨法的最後吩咐中,又出現在(利 Lev 11:44)“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快速地滑動的」remes〈H7430〉污穢你們的「生命體/魂/nephesh」〈H5315〉”。
在(利 Lev 11:46)“……和水中「游動」remes〈H7430〉的活「物/魂」〈H5315〉”。
因此,在(創 Gen 9:3)的 remes〈H7430〉作為“食物”(交在你們手中),與(利 Lev 11:44)的 remes〈H7430〉“不可污穢自己”(你們要成聖),兩者對照參看,顯然(創 Gen 9:3)的“食物”不可能是指字面上的含意,因為同樣作為神立約之聖民,不可能有兩種標準,或說,不可能在食物上不加以分別、限制。因為,食物之食用與宗教立約之聯合、交往有涉。正如我們吃主的晚餐是與主耶穌的神相交,我們吃祭偶像的物是與鬼相交,是一樣的道理(林前 1Co 10 下)。同樣的,對於淫亂的弟兄,教會禁止與這樣的人來往,一同吃飯也不可(林前 1Co 5 下)。這在在皆陳明一個嚴肅的主題:“吃食物與立約有涉”。
(利 Lev 11)之人與動物之間的“食物關係”,含有潔淨與污穢(當以為可憎)的分別用詞,這在(創 Gen 1)的第六日之創造中,動物與人類同在此日受造,但是對於動物(指地上走獸,應指家畜而言),特別分定是倒嚼又分蹄(完全分開的)(利 Lev 11:3 ),可作為食物。
「分別」
“凡蹄分兩瓣”,原文是由三字組成: 分裂〈H6536〉,分蹄〈H6541〉,及劈開撕裂〈H8156〉,此三字之重複強調“完全分開”,毫無一點連接(無藕斷絲連)之關係。這種強調,在此章的結語上又再次強調出來:“要在污穢之間、潔淨之間,並在可吃的活物間、不可吃的活物之間〈H996〉分開〈H914〉”。
注意,這種用詞完全與(創 Gen 1:4)“分開光與暗之間”;(創 Gen 1:6-7)“分開諸水與諸水之間的穹蒼”;(創 Gen 1:14-18)“光體分開在晝與夜之間”是相同的。神的三種“分開,創造的”:光、穹蒼、光體,正與立約之民在食物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活物與不可吃的活物之間分開一樣。立約之神與立約之民同是聖潔的,一在天上一在地上,皆有所分開,彼此方能同行、來往。
由光暗之分別(光),諸水間之分別(天),晝夜之分別(光體),食物潔與不潔之分別(立約之民),相互比較,則立約之民即如光、天和天上光體一般,是在地上有所分別,即作為神的聖民。其神聖的使命是“管理”,其掌握的具體權柄,乃在乎“分別”食物上,若在地上失去了這種“分別”,則這地將如同天昏地暗、混沌不明之未曾受造/分別前之光景!
因此(創 Gen 2:1)以神的造物是“軍隊”型態出現(原文〈H6035〉,中譯“萬物”),正如選民是以雅威之“軍隊”出了埃及地一樣(出 Exo 12:41,51)。軍隊首重軍紀,嚴格之軍紀必定是分明上下層次和先後次序,方有順服軍令的可能。天上軍隊與地上軍隊皆在萬軍之主雅成的統領下,依序行進或安營,參《民數記》。因此,凡是立約之民,若不分別食物上的潔淨與不潔淨,就心被這位神聖之主“分別”出去。
「倒嚼」
原文由〈H5927〉“使上升”,〈H1625〉“反芻動物”,兩字合成“使〔食物〕上升的反芻動作”。
〈H1625〉的字根動詞為〈H1641〉,在(利 Lev 11:7)出現,據《TWOT》指“拉網”(哈 Hab 1:15; 箴 Pro 21:7),據《原文字典》“粗暴地拖曳、反芻、鋸開、捕捉、毀滅”等用法。
〈H5927〉“使上升”首見於(創 Gen 2:6),指霧氣〈H108〉上騰,其名詞〈H5930〉則在(創 Gen 8:20)“燔祭(如在烟中上升)”中出現。
那麼,此種反芻之動作猶如霧氣之從地上騰,如燔祭之在烟中上升那樣,皆是與升到天上〔神〕那裡一樣,原來這潔淨可吃的動物,乃是與神之在天上一樣,正如蹄分開雙瓣,與天上之神分開光暗、諸水、和晝夜一樣。
在(哈 Hab 1:15)中,除了有〈H1625〉的字根動詞〈H1641〉,也出現了〈H5927〉。“他用鈎「鈎住」〈H5927〉,用網「捕獲」〈H1641〉”。經文描述迦勒底人的殘忍暴躁(哈 Hab 1:6),他們如漁夫捕魚,義人如魚,和無人管轄的“爬物”〈H7431〉remes 被他們用鈎“鈎上來”,用網“拉住他”,然後用拉網將集起來,為此他歡喜快樂。這種由海中以網網住,用鈎鈎上來的動作,正如反芻動物之把食物(潔淨的草料)提升、拉住一樣。又如魚之鰭、鳥之翼、昆蟲之翅,皆有運行活動力之含意。而「分蹄」如魚之鱗,鳥、昆蟲之足腿在地上蹦跳,有分別力,防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