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1.1.1. 領受那靈的途徑:信心的聽從(加 Gal 3:1-5)
3:1 噢!無知的加拉太人哪!是那一位施魔咒蟲惑了你們呢?就在你們的眼前,耶穌基督已被釘十字架而被公告周知了。
3:2 惟獨這事我不禁的願意從你們來學習,是屬乎律法的諸行為,你們領受了那靈,或是屬乎信心的聽從呢?
3:3 你們仍是如此無知嗎?你們既是藉著靈開始,如今倒要藉著肉體成全嗎?
3:4 你們受過這麼多的苦,是徒然嗎?倘若真是徒然。
3:5 那麼,那位將那靈供應給你們,又在你們裡面運行諸大能的,是屬乎律法的諸行為,或是屬乎信心的聽從呢?
3:1-5是雙重平行格式,以六個疑問句,一個假設句所組成,由無知、出於律法行為、出於信心聽從三個重複詞,將1-2和3-5的平行含意,重複強調。2,3,4節的第一個字“這事”、“這樣(如此)”、“這麼多”,都是同字根,1,5節的第一個字也是同字不同音。經文藉由重複來強調所要敘述的內容,在作者來看是何等難以讓人理解的無知。所提問的是先前信徒經歷的事實①領受那靈②受苦③神供應靈和施行大能,反問信徒是否否認。則現在的無知,以肉成全的事,是否將成事實。問題的癥結在於否認信心所成就的,無論是基督所作的,或是信徒先前所作的。靈出現三次,表明信徒屬靈經歷是充足的,卻仍然敵不過肉體的迷惑,律法的諸行為在肉體中所引起的迷惑是如此的大,就是擁有聖靈的信徒也無法避免。加拉太人的受迷如同以色列民在什亭的受迷(民廾五章),也如同亞伯拉罕在創十六章的受迷,雖然先有信而稱義的經歷,卻都因肉體力量抬頭而失敗。(什亭和亞伯拉罕都是由女人而來的迷惑,和創世紀亞當犯罪是由女人而來一樣,肉體的縱放和肉體力量的使用,在神來看是一樣的問題)。
本段是保羅為真理闡明的開端,他首先指出屬靈的知識的必要性,做為真理人門,屬靈爭戰必須的裝備。要辯明福音要道,明白神救恩途徑,就必須按智慧來認識神在舊約所啓示的內容。聖靈原是助人明白神的話,但由加拉太人的經歷,擁有聖靈者不必然聽從聖靈的教導,他仍然會落入肉體的迷惑中,以致聖靈在人內裡的呼喊聲被淹沒了。當人不按律法的義和聖而行,他即為不潔,聖靈難以使人重返神前,除非這人心思再次轉向神的義和聖。聖靈只能在順服它的人身上動工,雖然信徒可能經歷過聖靈運行所展現的大能,如醫病、趕鬼、諸異能、或生命價值觀的改變等等,但是並不保證他日後所行的,是按聖靈的引導來行事為人;人們會以諸多世間的良善取代神所啓示律法的良善,最終對於神的聖別之事被扭曲成對各項禮儀敬拜上的表現,神賜與聖靈的目的被偏離,雖是從靈開始,保羅以為是以肉做終結。加拉太人的問題,事實上是二千年來基督門徒的問題,雖受惡者的迷惑卻仍以為自己是清明、儆醒的,既無屬靈的真知識,更離棄屬靈的大能在己身作工的可能,都因對於信心的聽從,從根本上已岔出。保羅重複“信的聽”,就是指出問題的所在,先前信徒尚依信心而聽,但是並未持續堅持,正如亞伯拉罕的經歷,由創十五至十七的記載表明了。因此在三~五章他會一再提及亞伯拉罕的事蹟為例證,由因信稱義、夏甲生子、割禮被設立,這三件事逐一提出其教導意義,就是要信徒能堅持信而聽的原則,這才是神所喜悅,也是惟一神所設下的道路。
3:1“噢!無知的”此用法如同路24:25耶穌對他的門徒在復活的事上的指責,路加多了一個遲鈍(對於心而言)來形容門徒的反應。無知可指無心智,也可指故意違逆心智。“施魔咒蠱惑”其字根為邪惡的眼,在申28:54,56中出現,指以惡眼待之以招災難禍於人。本字在新約僅出現這次,但在古代宗教中常出現,指術士驅邪之事,後轉意為蠱惑、迷惑。在此有指為意圖得利而視之,對於柔弱無知者的貪圖。他們不是否認基督釘十字架的事實,而是質疑它所代表的含意。保羅是指責加拉太信徒不願意去思想、推理基督的拯救意義,因這等遲緩行動,才讓有心人有機可趁,將錯誤的道注入,為要取得他們的信任,以謀取利益。“被公告周知”,此字原指寫在前面,寫公告,另指將名字登記在案(尤指罪人等的名字,在古羅馬時特指公佈有死罪的人的名字)。在此與基督被釘十字架同用,則是等同福音書所記,耶穌被釘十字架時,在其上書寫其罪名之用意。就本節的含意,可視為一完整的疑問句,由“誰”所帶出的問句,這位以惡眼待信徒,使信徒的眼看不清耶穌的十字架,到底是誰?由一~二章可知保羅是指那批奉割禮之人,他們使基督的十字架含意被扭曲,基督所付出的代價尚不足以使神接納願意轉向祂的人。門徒受此蠱惑而未專注在耶穌基督身上,反而眼目轉向己身,要以肉去滿足律法的諸行為,以為神是按此接納他們。這種心態在許多宗教中出現,他們以為人去滿足所事奉的神明,祂所立下的禮儀敬拜模式,就取悅於神明,換得神明的賞賜。猶太法利賽人的想法,不是他們才獨有的,在基督門徒中二千年來也有許多受迷惑者,以禮儀等同救恩,靠聖禮得救的做法,充斥在許多教派之中。律法的行為:割禮、潔淨禮、獻祭禮,是法利賽人的禮儀,今日信認、水洗、聖餐也成為基督門徒的禮儀。禮儀敬拜本身不等同真理本身,它只是對真理在認識和敬拜層面上的表明,也藉此將真理的本意教導傳遞到下一代。禮儀本身就是規矩,但它不能取代真理、等同真理,而是附屬在真理之下,為真理所使用。
3:2“學習”:“從……學習”出現在太11:29,24:32,加3:2,西1:7,來5:8,可13:28(同太11:29)。這詞並無問問題的意義,和合本的譯法易使人產生錯解。保羅以使徒身分,故意要向加拉太信徒(原是他的學生)學習,老師現在反成為學生,所學的單單一件事,這事是做老師的未曾經歷過的,就是領受那靈是由於律法的諸行為的結果嗎?還是和先前做老師的所領受是由於信心的聽的結果?
由一節“當著你們的眼前”的意思,比較2:2“私下地”、2:11“當面”的意思,保羅是指當面、直接對加拉太信徒,這是指他先前傳福音給加拉太人時候,早已將耶穌被釘十字架的含義講明了,這位當老師的反而要求問於門徒,現在他們所領受的,竟是高過先生。“領受那靈”:此用法只出現在約7:39;14:17;20:22,徒2:33,38;8:15,17,19;10:47;19:2,林後11:4,加3:2,14。羅8:15,路9:39(路加此處為被動用法,指污鬼抓住人)。領受用過去式指曾己領受過,是加拉太信徒的經歷。由出現的次數和意義,使徒行傳七次是最完整表達這詞的用意。在每次新加入教會者都有領受聖靈做為見證,使教會中的人能按此見證而有生命的接納合一。保羅不是在說信就擁有那靈,而是信徒只憑信心向神祈求以領取聖靈(路11:9-13),這是每一信徒必經的過程,正如他要經歷從水而起的經歷一樣,是可知、可見、而非單單一種感覺或知覺。使徒就是以此指明加拉太的經歷是他們和使徒共同見證、經歷的,若只是信徒自身的感覺和信念,保羅如何指出這個經歷的真實性呢?“信心的聽”:由下列相似經文可以明白保羅的意思,約12:38:“主阿,誰相信我們所聽見之事”,此句同羅10:16,都引用賽53:1。羅10:17:“因此這信心是出於聽,而聽是經由基督的話”。帖前2:13:“……你們領受從我們而來所聽見的話,就是神的話而接受了,……這話也親自運行在你們這相信者裡面”。來4:2:“……但是所聽見的話無益於他們,他們不能藉由信心調和所聽見的”。信心的聽不是指聽從信仰,而是強調信心是藉由聽而建立,是指信徒當初聽從使徒的教導而相信,去向神祈求領取那靈的應許。
3:1-2保羅言中之意,他曾親自參與聖靈臨到加拉太人的過程,這個經歷應是透過使徒按手賜與的,如今何以被加拉太人質疑。同樣在第四章他再提到聖靈臨及,呼叫阿爸父的經歷,這是眾教會所共有的經歷。如今這經歷卻不能成為信徒信心的根基,其原因在於聖靈所帶來的話語和啓示,人未去堅持和施行所導致,反而人要以肉身的經歷做可見的憑據,取代聖靈臨及的經歷。正如神蹟是外在、可見的果效,但人心的改變是內在、微見的,人常忽視之。加拉太人將信心的聽拋棄,而選擇肉體的工作果效,如見神蹟、受割禮、行祭禮等外在行為,是再次強調自己的眼見為憑。領受聖靈是為見證基督復活,此復活的工作保羅在此省略未提,表明加拉太人對於復活之事未在各人裡面生效,如同耶穌復活後十一使徒仍要憑眼見才相信。因此他們律法的諸行為成為他們眼見的證據。
“信心的聽”保羅也使用另一個組合詞,他用“在下聽”即聽從、順從意,羅1:5:“爲了祂的名,在眾外邦中歸入信心的聽從”。羅16:26:“要使眾外邦知曉,歸入信心的聽從”。此信心的聽從由文章最前面和終結處重複出現,表達他寫羅馬書的宗旨。如何將信心的聽從表達清楚,由林後10:5“又擄掠一切心智,歸入基督的聽從”,和加拉太書3:22-27將信心等同基督是一樣的含意,信徒信心的聽從就是以基督對神的聽從為範本。聽從當動詞出現時,由徒6:7:“一大群祭司,他們聽從了這信心”,由該節上文,信心是和神的話相連的。這是惟一一次出現這樣用法,所強調的是祭司們聽從福音,因而用聽從的動詞,與加3:2,5的用意不同。另於帖後1:8“將刑罰加給不認識神和不聽從我們的主耶穌福音的人”,此用法和徒6:7是一樣。信心的聽是如此重要,所對映的是加拉太人的無知(即無心智,此心智即林後10:5的心智),因而他都重複兩次強調之,這也是他一貫的說法。
3:3“開始……成全”,同樣筆法在腓1:6“那開始者在你們裡面,將成全善的行為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神是那開頭者,祂將在信徒身上動工,成全善工,但在本書中保羅也說信徒在效法神的工,正如約6:28-29眾人詢問耶穌當行什麽才是神的工,耶穌回答神的工就是使你們可以信入那位受差者。神在作工使信者歸入基督裡,有基督一樣的見證,而信這要作的工也是按基督的信心和基督合一,以信心成全這個見證。但是在加拉太人身上,我們卻看見他們不是以信心成全這善工,而是以肉體。“肉體”在加拉太書出現十八次,這詞原指肉、肌肉,也指人的肉身、軀體,但常轉意為肉慾、情慾。加2:20,4:13,14是指保羅的肉身,其餘十五次則都可轉指肉慾、肉體。人活著是帶著肉身,但是是靠神口中一切的話而活,因而不是為肉身而活,為滿足肉慾而活,更不是靠肉體的力量在活。律法就是在約束肉的行動,而福音就是告知約束肉的行動是可行的,肉慾是可以被管束,肉體力量可以被抑制,現在加拉太人反而回歸原點,想用肉體力量按律法的行為去贏得神的悅納,聖靈起先的聲音已被拋棄了。
3:3“開始”:此字原指希臘獻祭時,從籃子取出大麥粉,表達開始獻祭。“成全”:原指完成,實現,履行,若與開始合用,則指行完祭禮之意。保羅用這組字套詞,有諷刺意味。他說稱義不是出於律法的諸行為,這包含獻祭的行為,但是加拉太人成為神的子民後,卻仍要以獻祭為代價得神稱義,因而他事實上指出真實的獻祭行為是正如羅12:1“獻上你們的身體,是活的、聖別的祭物”,而這樣獻上是由聖靈開始而經由信心的聽從來完成,而不是以肉體的力量來完成。身體是擺上給神的,但不是靠肉身能力來完成,這件事常是成為迷惑信眾,不能明白神的方式。
3:4“受苦”這詞在原文原指遭遇好運或厄運,是中性用詞,但在新約四十二次中都指向受苦或忍受之意。最先用在耶穌身上,再用在使徒(林1:6),最後也用在信徒(腓1:29,帖前2:14,帖後1:5)。由徒14:22保羅的話中,教會在使徒離開後,苦難仍持續臨到加拉太教會。用“這麼多”來強調信眾所經歷的絕非一兩次的受逼迫,而是成為常態性。門徒既學習使徒,正如使徒學習主耶穌,在信心、愛心、盼望上以基督為榜樣,則基督所承受的苦,門徒必不可免。然而何以加拉太人有如此多的為主受苦經歷,仍會從真道上岔出呢?問題的答案應從1:10尋得,在當代猶太人普遍排斥外邦信徒,由行傳十~十五章可驗證,外邦信徒為求猶裔的接納,討其喜悅而受其迷惑,按肉體而行應是主因。故而本書開頭保羅會先提他自己不求人的歡心,事實上即指加拉太人在討人喜悅,是他們最大迷茫。
3:5重複2節的內容,但在2節是以人領受的角度來論,而5節是以神供給的角度來談。聖靈如何臨到信徒的裡面,保羅以這兩個面向來說明,證明信徒確已曾經歷聖靈的臨到,而聖靈的臨到就是神悅納人的見證,由約翰福和使徒行傳兩卷經文即不斷重述這個事實。同樣在本節中也省略助主動詞,而在介紹神時用兩個分詞來形容神,藉此強調神本身的動作“供給”和“運行”兩方面。
供給:與林後9:10的用法同,其名詞出現在腓1:19“基督之靈的供應”,指出神是賜與者、加給者,祂將那靈,就是基督的靈供給信徒,由腓1:19“得救是經由你們的祈求和耶穌基督之靈的供應”,再次回應路11:9-13祈求與聖靈的關係。無論是信徒初嘗救恩之時,祈求和供應聖靈是神施恩必然次序,在蒙恩後經歷各項考驗,祈求和得著聖靈供應,仍是相同拯救之路。
運行:指一種活動,它引起作用,影響某人某事的果效,其字根意指活躍的、忙碌的、有效率的。其字根即行為、工作果效,故指運行表現能力與果效,常作描述神的作為的一個重要用詞(參腓2:13)。本字的其他延伸組合詞(名詞陰性、動詞、名詞中性)三個詞都常與能力合用出現:太14:2,可6:14,加3:5,弗3:20,西1:29六處與動詞合用,另與名詞合用為弗1:19,3:7,西1:29,帖後2:9,林前12:10。“能力”在希伯來文法中,含有天上之諸軍或諸權能意,在希臘語中常與軍隊的力量呈現有關。和合本多譯為異能、能力、權柄等,實際上可譯為大軍之能,“運行大能”即表達與撒旦爭戰,而撒旦同樣也運行它的大能在迷惑世人(帖後2:9)。神願意將靈供應並運行大能在信徒身上,是信徒有信心的聽所帶來的結果,而不是信徒有律法的諸行為的結果,這是加拉太人當初的經歷,保羅在5:6“經由親自不斷運行著愛的信心”反指稱信徒當有如此經歷者才能變得強大有力,由神的運行成為信徒的運行,才能成熟,防備那些攔阻者。
3:2-5三次關乎靈的提問,保羅是依據“經驗法則”:信心和聖靈,此為撒旦最怕的,也是建造神的殿兩大支柱。撒旦要破壞它們,就要改以草木禾稭取代,憑肉體的看見、神蹟異能來取代信心的聽,以肉體的力量,來取代聖靈的大能運行。有關信心和聖靈的主題,保羅在以下經文將不斷提說此爭戰得勝要訣,這是實際他自身的經驗而成為教材。
2.2.2.1.1.2. 亞伯拉罕的福將要臨到萬國(加 Gal 3:6-9);
3:6 正如亞伯拉罕相信了神,對他而言他被計算了,歸入義裡。
3:7 那麼,你們應當驗知:那些屬乎信的人,他們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3:8 而聖經已預先看明:屬乎信,那神一貫地稱義外邦人;祂曾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將在你裡面蒙祝福。
3:9 這樣看來,那些屬乎信的人同著有信心的亞伯拉罕持續蒙祝福。
本段經文結構延續上段(3:1-5)的雙重平行方式,它們可按下列兩種架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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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如…… (6) (6)A 正如(所記)……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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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那麼…… (7) (7)B 所以 …… 那些屬乎信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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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是…… (8a) (8)A’ 而經書預見 …… 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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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就是…… (8b) (9)B’ 這樣看來 …… 那些屬乎信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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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結論是…… (9)
在第一種架構中,6-7是平行,8a-8b是平行,9是總結其文意。6-7節神算數亞伯拉罕為義是因其信心,同樣地以信心為本的人就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8節經書預先看見和神傳福音給亞伯拉罕是相同的含意。9節保羅做出對創世紀的注解,將以信心為本者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共同蒙福為結語。
在第二種架構中,6和8都同引用創世紀的文意,7和9都是保羅的解釋。
神出現兩次,亞伯拉罕出現四次,主動詞八個,扣掉敘述字句,則這四節主要論述在五個句子裡:3:6,3:7b,3:8b,3:8d,3:9。而3:8d蒙祝福,3:9再重複。因此3:9亦可視為本段的結語。
保羅以創15:6為例證,這是在神直接啓示而應許“你肚腹出來的,才成為你的繼承者”。又再說“向天觀看,數算眾星,能數得過來嗎?…你的後裔將要如此”。亞伯拉罕相信神,就是以神的話必然成就為相信內容。相信是以某人所言所行的結果為對象,聖經從未強調信仰的是一個個體,即一般常見的信基督、信神,新舊約聖經所用詞句,不是以“信入”、“信基於”,“在…裡相信”,就是以“對於…相信”。亦即若不是以介詞帶出所信的對象,就是以間接受詞帶所信的對象,或是以子句帶出所信的事物、對象。它不強調所信的對象的存在性(僅出現在來11:6“因為來到神面前的人必須去相信:祂是存有並且祂成為尋求祂的人的賞報”),因對象存在這已是事實,反而是要相信這對象的言行。因此並非只相信誰,而是以誰為根基而建立起穩妥的支柱。在本段經文名詞信心三次,動詞相信一次,形容詞有信心的一次,這幾個詞都是在表明對於神說出的話的一種回應,神的話可以是直接啓示,也可以是寫下來的經典,更可以指神工人所見證的。對於加拉太人而言,是保羅所傳的福音,對於亞伯拉罕,則是神對他後裔的應許。現在保羅將這兩個不同的對象和內容,並列在一起,超越時空限制,而視為同是神的計算、判定,表明神行事準則從古到今永不改變,因這位不改變、可信的神,外邦人可以因著信心而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和其信心之父同蒙福分。
3:6“正如”這字可指3:1-5所論述的,加以延續其論點,所說的內容成為1-5節的例證。但這字也常指經書所記,或使徒曾說過的用法。2:7,5:21都可以指這兩方面的意思。由於所說的內容是創15:6經文,它更強調是按經書所記,表達這話的真實性。“被計算”這字在羅馬書出現19次為最多,尤其四章11次更是主題(其內容和本段主題一致)。這字原指商業記帳的點數、計算,而延伸為盤算、推斷、歸列。希伯來文所對映使用的動詞也有相似含意,和合本譯為“以此為”。因此這字可指經由計價數算,而盤算認定有對價價值之意。就希伯來文創15:6可直譯為“他在雅威裡建立支撐了,而祂就以此算計推定他為義”。相信的動作成為一個行為果效,信心在神而言不是一種思維,而是一種行動,一個回應盟約的行為。就本節文章結構是對稱的,“對神而言他相信了,對他而言他被計算了”。(參羅4:3)。“義”名詞陰性,可指公正、公義的性質或事物,出現在2:21,3:6,21,5:5。“義”原指經由審判而斷定為正當的性質或事物,所對映的希伯來文則是將某物弄直而成為標準的品行。因此“義”就是標準、標杆,神以亞伯拉罕為一切相信的標杆、準則,耶穌基督的信心也是如此,羅4:17“在他所相信的神面前,就是那位賦以死人生命,並呼召那不存在的事物如同存在的神”。和合本譯為“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耶穌對神的相信內容,也是如此。
3:7“屬乎信的人”:“屬乎”此介詞,用於人表示出身,用於事表示條件。在3:9前,本注釋多以“屬乎”譯之,本介詞原指從……出來,譯法可多意。可指脫離而出的,也可指出身於何,視使用者所要強調的而定。亦即這詞可表示出離的用意,也可表來源、媒介,亦可指為某團體中的一部份。屬乎信的人此介詞片語相似於羅3:26屬乎耶穌信心的人,保羅所以為的信心是指耶穌的信心,而非華人基督徒世界所錯譯“信耶穌”。屬乎信或出於信的用法,只出現在羅馬書(3:26,30;4:16:5:1;9:30,32;10:6;14:23)、加拉太書(2:16,20;3:2,5,7,8,9,11,12,22,24;5:5)、希伯來書(10:38)、雅各書(2:24)。尤其加拉太書三章九次最密集使用。出於“信心的聽”、“信心”、“信心的人”、“耶穌基督的信心”,這四項的意義是一致的。“子孫”:單數時指兒子,複數時指後裔。按希伯來習慣,謂人若有特別之性情,其人即為此性情之子。新約延用此習慣,而言神子,專指耶穌,而後亦用於信徒身上(羅8:19,加3:26)。就創15:3-6所用字眼第一個字為“產業的繼承者”,第二個字為“苗裔”,都是單數,因此保羅在3:16再次強調單數的“苗裔”,就是基督。然而與基督有同樣信心的人,也被視為與基督一樣同為亞伯拉罕的子孫(複數)。由此對照,“出於信心的人”就是“出於基督信心的人”,基督是“苗裔”,信眾是“後裔”。
3:8“預先看明”:僅出現於徒2:31,加3:8。彼得用此字指大衛有先見之明,能預見基督復活之事。保羅在此則指摩西五經有預見外邦人被神稱義之事。事實上這兩處都指舊約律法和先知早已在宣講福音,福音不是在耶穌時代才被創造出來,早在律法和先知中被有信心者看見了。“聖經”在此被人格化,如一位先知在說話,也如同信心一樣在說話。“祂曾傳福音給”:主詞可指神,也可指聖經,就亞伯拉罕當時得著應許,這是從神而來,就現今保羅對加拉太人而引述,則它是指舊約聖經。所引述的內容為創12:3,在你裡面就是指亞伯拉罕的子孫,亦即屬乎信心的人。亞伯拉罕蒙召是爲了傳神的福音給萬民,正如神揀選挪亞一家一樣目的。當人對於神的話,確信支持到底的人,才能因像亚伯拉罕一樣遠離“異教地”,在地上為客旅,流蕩的遊牧生活,過著信心的盼望之生活樣式,不再留戀屬地的事。這人不被地產、家業所困住,兒嗣傳緒不以肉身而是屬靈後裔的應許而活著,遵神吩咐過聖潔的生活,不落入所多瑪罪中,不為活命下埃及。綜觀亞伯拉罕一生信心操練的寫照,正是教會信心的榜樣。保羅先重提創15:6再提創12:3,是讓讀者不斷回想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早先條件,與之比較最後在創十七章的割禮之約,目的就在表明原先所立約的條件比日後再立約的吩咐,更是重要。
3:9本節原文以兩個間接接受詞“有信心的”和“亞伯拉罕”表達同位語,強調亞伯拉罕的信心和那些屬乎信心者,一同蒙福,其意指兩者是同一的,如父子關係。由6-7節未提誰是有信心的子孫,8節才指明外邦人是有信心的子孫,此話似針對猶太人的不信,只強調他們肉身關係。9節再做一總結,只要是屬乎信者,不分外邦和猶太,都能蒙福,是以亞伯拉罕的福分為本的。
3:8-9用了兩個祝福的動詞,其字根是一樣的,同時使用這兩個動詞,出現在徒3:25-26也是提到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之事,是由彼得對猶太人的見證詞裡的。可見這福分是不分猶太和外邦,而蒙福的要求則為從惡中轉回(徒3:26)和出於信心。字根“福分”在加3:14再提及,將6-9節和10-14節兩段連接在一起。則8節在你裡面,到14節則為在耶穌基督裡,由亞伯拉罕轉到耶穌基督,而福分就臨到外邦人了,但是都強調經由信心方式得著的。
3:6-7用了“正如”……“所以”,是一種有「因果」或「原則一應用」意味的比較。同樣出現在羅10:15-17:“正如所記:那傳善事的好信息者的腳蹤何等佳美!……所以信心是出於聽,而聽是經由基督的話。”亞伯拉罕是神所使用的原則,而信徒是應用這原則的承受者。由此我們可以更加確定神的行事準則在新舊約,在猶太外邦,都是一樣的,沒有時代論存在的依據,福音和律法原為一體,沒有舊約用律法對待猶太,新約用福音待外邦人的錯謬思想。
2.2.2.1.1.3. 基督由律法的咒詛中贖出我們,使亞伯拉罕的福可以臨到萬國(加 Gal 3:10-14)。
3.10 因無論誰是出於律法的諸行為,都是詛咒之下。因為早有被記下:這是在咒詛中的,就是凡是誰不能堅持在律法書中所有被記下的,而去遵行它們的人。
3.11 也就是:在律法中沒有一位在神面前被稱義,這是明顯的。就是:那義人出於信心將必活著。
3.12 然而律法(本身)不是出於信心,反是那遵行它們的人,將為自己在它們裡面活著。
3.13 基督買贖了我們,出於那律法的詛咒,當他為我們成為一個詛咒時。就是早有被記下:這 是在咒詛中的,凡是親自掛在木頭上的人。
3.14 為要使亞伯拉罕的福分能夠在耶穌基督裡歸於眾外邦,好叫這靈的應許我們可以經由那信心領取。
經文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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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10a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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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10b 因為…… B1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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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a B2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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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b B3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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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12 然而……不是……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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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13a 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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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13b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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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a B1 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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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b B2 為要(好叫)……
3.10-11和3:13-14主架構是相似而對稱,對映出3:12的中心點。3.10兩個因為是相通的,後一個因為帶三個就是,來補充其原因。3:10b和13b都以聖經記下說為題,10和13都以咒詛為主題。3.11稱義和活著等同對應3.14福分和靈的應許。
3.10b引自申27:26;而3.11a引自詩143:2,等同2:16最後一句;3.11b引自哈2:4; 而3.12引自利18:5;又3.13b引自申21:23。3.10經上記著說,是由3.10b-12這四句話組成。而3.13經上記著說,則只引用一處經文。因此3.10a因無論誰是出於(或譯:出自)律法的諸行為,都是詛咒之下,和3.13a基督買贖了我們,出於(或譯:出離)那律法的詛咒,是作者自身的解釋性的主論觀點相互對映,而3.14是以上所帶出的結論。
在引用舊約經文上,作者並非完全套用七十士譯本用詞,而是有所修改,是版本的問題或是作者自身的解釋性修改,則難以分辨。
3.11和3.12兩個“出於信心”彼此對稱,3.10“出於律法的諸行為”也對稱3.13“出於律法的咒詛”。因此“律法的諸行為”等同意為“律法的咒詛”。3.11“在神面前”是指在“神審判面前”的簡寫,同樣3.11“在律法中”也是“在律法書中”的簡寫。
本段經文是本卷中最明確,卻是最容易造成誤解的內容,多少人以本段經文為題,而倡說不要再遵守律法。首先本段是以因為為開首,在說明3.9的內容,也就是接續上段經文所論述,出於信心的人,何以可以成為蒙福者。這其間的障礙就是律法的咒詛,而咒詛的原因是人未能堅持遵守律法。基督以自身為贖價,使相信者脫離這個咒詛,亦可言出於律法的咒詛原故,當基督成為一個咒詛時,他就買贖我們。買贖的目標或是買贖後的信徒當有何服事,非本段所論述,而只在論述買贖的模式。
摩西五經告訴我們,當人按律法行為來到神面前,無論是割禮、獻罪祭,它們被執行出現時,所表徵的最原始狀態是人未持守住神的話。出於律法諸行為就等於不常堅持律法所記的。此由創十五章和創十七章來理解保羅的用意,當神以亞伯拉罕為義時,亞伯拉罕接著向神求應許的記號,獻祭成為神應許的記號,神顯現從中經過焚燒祭物而立下約來。求記號(神蹟)絕非出於信心,但神既已說出應許,祂以立約殺牲方式向亞伯拉罕保證後裔繁多。同樣當亞伯拉罕娶夏甲生子,也是絕非出於信心,但神爲教導他肉體力量不能成就神的義時,再以立下割禮之約為記,使他明白此割是割除心的污穢。故而律法書的諸行為責任執行,都根據這兩項記號,而為神所接受,但是神並非以此為滿足,而是以此期望執行律法的行為者能重返遵行之道(信心的行為)。若果以為執行律法諸行為即可達到神的要求,這是反道其行,更加印證自己是不遵行律法。
3:10首句話以兩個“是”為動詞,則“出於律法的諸行為”就等同“在咒詛之下”。咒詛的含意在1:8,9已提及,它與祭牲有關,正如律法行為也常與獻祭有關。保羅在此所用咒詛的字根是禍害、毀滅、災難,原文是希臘司毀滅與復仇的女神。本字由在……之下和咒詛而成,一般指求神降罰於某人的咒語。保羅將這兩個截然不同的詞“律法行為”和“咒詛”視為相同,確實全然顛覆猶太人的觀點,他接著以下一句經文佐證他的觀點。“堅持”:由在……裡和停留組成,指恒久而持續不斷地保持同一狀態,亦出現在徒14:22希8:9。由希8:9是指神的約,因此凡律法書所記的,意同神的約。神的約不只是某一條文,某一誡命,或單指某一部份的經文。保羅將之全部包捨,故不可單稱十誡或所謂道德律法是約的內容,而排除其他潔淨和禮儀律法。本字所對映申27:26希伯來文的動詞(quwm),其意為由一倒下的位置將之立起,並且加以鞏固不會再倒下,因此有堅立不動搖之意。“遵行”:原指製作,使生發,引申為成就、實行、遵守,為新約常用之動詞。由第一句話和第二句話是相互補充的,則出於律法的諸行為亦等同不持守遵行律法書一切所記,反面而言,不是出於律法的諸行為,就是出於信心的,也就等同持守遵行律法書一切所記的。有信心者就是能持守遵行律法書一切所記,這才是亞伯拉罕的福分,也就是3:11b義人出於信心而活的意思。
3:11“在律法中”即10節在律法書中。“在神面前”指在神那一面而言,意為被神斷定為…。本節的首句不只在詩143:2,相似出現於伯9:2,25:4,在羅3:20“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行為,必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因為罪的認識是經由律法”。更加詳細指出本句的意思。本節的第二句和上句同以“就是”起首,是繼上句的說法再解釋,其意是互補性,亦即10b-11b三個“就是”是一整體的含意。前兩句話是負面意,而最後一句是正面意,則不被咒詛即稱義即活著之意。因此“義人”如何定義呢?由10b就是“能堅持在律法書中所有被記下的,而去遵行它們的人”。這個定義不只是保羅如此解釋,由舊約經典亦是如此定義。11b義人出於信心,就表明出於信心是義人得以符合10b的條件,信心就成為遵守律法的原因。這就符合12節所說,遵行律法者將在律法中活著,否則利18:5就成空話了。3.10b和3.11a的含意看似世人無一義人,這是許多解經者一再強調,但這非事實,新舊約聖經的記載,被稱為義人的有挪亞(創6:9)、約瑟(太1:19)、哥尼流(徒10:22)、羅得(彼後2:7)、耶穌基督(約12:1),因此保羅的文意並非一竿打翻一船人,好像世上沒有一人能真的遵行律法,這也是更多讀經者的誤解。
3:12“律法不是出於(或譯:出自)信心”。本句話是指律法的審判原則,不是以人有無信心為判斷準則,而是人是否去遵行律法為判斷準則。這句話不是說遵行律法不需要信心,而是就得著應許的角度,律法本身不是源自人的信心而有的。律法要求完全遵守,完全順服,而非人只說有信心卻未去真實遵行就可滿足要求,就審判而言並無信心、恩典可言。本節經文相似於羅10:5,“那出於律法的,行出來的人必在它裡面活著”。這是神藉摩西所賜下的應許。一般學者多以為五經是要以色列人以行為得救,而新約是要外邦人以信心得救,好像神的作法改變了,先前神對以色列人太嚴厲了,現在神以慈愛對待外邦人,不再要求那麼嚴厲。事實上並非如此,信心之路是給普世的人,所以也是給舊約的以色列民的,同樣神的義的要求也是對普世的人,所以對於外邦人進入基督的國,也是有相同規範的。舊約的列祖蒙神喜悅,是因他們出於信而執行神的話,若果他們未能執行神的話,就是不信的,也就是違背律法的。當他們願意信靠順服時,縱然還有軟弱,但神仍加添力量給他們,使他們最終遵行神的話。新約時代神也是同樣對待外邦信徒,若只強調我們已信入基督裡,卻無信心去遵行神的律法,本節經文就成為審判他們的依據。今日有太多人受迷惑,以為只因相信耶穌是基督,就可以滿足神所有要求而得救進天堂,保羅在本段落中以本節為中心點,指出惟有滿足本節的要求,才是真正的活,才是神的拯救基準。將11b和12節對參,更可發現它們彼此是對稱的,"那義人"對稱"那遵行它們的人";"出於信心"對稱"在它們裡面";最後都活著。神無兩套拯救方式,神說出的話必然有效,既然所應許的是一樣的,先知哈巴谷只是在解釋如何可以遵行律法而活著,先知並非另創一條新路,正如基督的救贖,早在舊約已寫明的,耶穌只在成全舊約所宣告的救贖,而非更改律法的應許之路。
3:13“贖買”原指從市場中買回、贖回。僅出現在加3:13,4:5弗5:16西4:5,在加拉太書用法是一樣的,對象為信徒,而弗、西兩處則同指光隂的贖買。此字和一般常用的救贖字眼不同,它較強調買的動作,而一般救贖則強調付代價的買。經文強調當基督成為一個詛咒時,就是他買贖我們的時候,這是一件歷史事件,不能更改的事實。“出於律法的詛咒”:這句話和10a“出於律法的諸行為,都是在詛咒之下”,是相似的,其意義也是相近的。出於律法的詛咒是指律法在咒詛未遵守它們的人,現在基督將之買出。也就是說按律法的諸行為的就是未遵守律法的,是被律法咒詛的,現在基督將之買出,使之重新有契機不再落入律法的咒詛之中,是能夠遵行律法的,不是只有律法的行為而已。13b詛咒就等同掛在木頭上的,申21:23明確指出掛木頭的是犯該死的罪,基督無犯死罪卻被掛在木頭上,成為一個詛咒,這代表原當掛在木頭的是我們。詛咒的希伯來文意為微不足道的,被看輕的。基督在十字架上由福音書上都指出無論是路過者、是祭司、文士、長老、是羅馬兵丁都譏誚他,連與他同釘的強盜也是譏誚他,他們看輕他不能自救,神也不願救他,在他死前連神都離棄他。基督的掛上就等同他買回,一物換一物,就神公義準則,這代價是相符的。牛、羊代價不足以買一個人的生命,割禮、潔淨禮也是這樣,只有付出真價時才能買回生命,因而牛、羊屬肉祭物只能潔淨人的身體,不能潔淨全人,而一個未全然潔淨者當然在神面前是站立不住。
3:14本節以兩個“為要”表達目的的期望句做為相互對映說明,亞伯拉罕的福分等同那靈的應許。基督的買贖一方面應驗神對亞氏的賜福,一方面帶出真實福分成就的管道:靈的應許。保羅他不用"神的應許"這字詞,因這範圍太大,不知所言為何,而靈的應許由徒2:28“聖靈的恩賜”就是應許,是指降臨在信徒裡面的,一方面將基督的救恩帶到信眾身上(否則信眾不能說他已得著救贖),另一方面將基督成就救恩的信心能力也臨到信眾身上,成為信徒及時幫助,得以成全神的義。(這也是何以基督一人的生命代價能夠救贖世上眾人原因,而非基督是神才能救那麼多人)“那靈的應許”只出現在徒2:33、加3:14。弗1:13則為“所應許的聖靈”。就神的應許而言,可指聖靈本身成為一個物件被賜與,而靈的應許則指救恩成為物件而臨到信眾,其證據則透過說方言和讚美神為記號。領受聖靈和領受靈的應許有何不同?靈的應許是強調應許,它等同亞氏的福分,是屬靈的,也是靈所賜與的。領受聖靈則指領受神和基督所應許的。其間的差異只在強調出聖靈本身有自主性、工作性、而非只是一種知覺、感覺,是有確實可驗識的經歷。
2.2.2.1.2. 應許與其間的律法關係(加 Gal 3:15-29)
3:15 弟兄們!按著人(的常情)我說,即使是屬人的,已經被立定的遺命,沒有任何人能廢棄或是添加條款。
3:16 然而這諸應許是對於亞伯拉罕和他的一位苗裔被說出來的,它不是說,和眾苗裔,像是指著許多的,反是指著一個,和你的那一個苗裔,這位就是基督。
3:17 然而對於這事我說,由這神所早已預先被定規的約,那四百三十年以後所成立的律法,它不能取消而使那應許歸於無效。
3:18 因為倘若承繼產業是出乎律法,便不再是出乎應許;然而這神是經由應許早已賜給亞伯拉罕了。
3:19 那麼,這律法是何種呢?它是為眾過犯緣故而被增設,直等到這苗裔他可以來到時,這位就是早先被應許的,是先經由眾天使、在中保手裡被安排的。
3:20 然而這中保不是單為一位,而這神卻是一位。
3:21 那麼,這律法對抗那諸應許嗎?但願(這事)不被發生。因為倘若律法,一個有能力去工作得使人活了的,它被賜與,誠然這義貫是出於律法。
3:22 但是這聖經把萬有都曾圈住在罪之下,為要這應許出於耶穌基督的信心,可以被賜與那些堅信者。
3:23 然而這信心來到之前,在律法下我們都貫被圈住監護,直到這將來到的信心被揭露。
3:24 這樣看來,這律法先前到如今就成為我們童年的引導者,為要歸入基督裡,以致於我們出於信心可以被稱義。
3:25 然而這信心既已來到,我們就持續不再在童年的引導者之下。
3:26 因為你們眾人經由這信心在基督耶穌裡持續是神的眾子。
3:27 因為你們凡誰受浸歸入基督裡,你們曾是親自穿上了基督。
3:28 他不在猶太人中,也不在希臘人中;他不在奴隸中,也不在自主的中;他不在男性或女性中;因為你們眾人在基督耶穌裡是一位。
3:29 然而倘若你們屬基督的,那麼你們持續是亞伯拉罕的一個苗裔,照著應許承繼產業者。
本段經文結構,李保羅先生提出上下兩段ABCD和abcd方式的對映結構。3:15-16對稱3:17-29,以3:15和17兩節我說…,做為起首,並以3:16和29基督、苗裔是神應許的實現為結束。然而在3:17-24有關於律法的說明,他只將這些經文分成三個層面,而無對映關係。如此分析方式,並不能將本段的上下轉折說明清楚,保羅在本段中是相互呼應的方式,來說明律法和基督的關係,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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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15-17 約與律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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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18-21 律法與應許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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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22-23 律法與信心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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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24-29 信心等同基督
首段中約等同應許,不能被律法取消,次段中接續深論律法與應許的關係,第三段信心就是那應許的,它與律法的先後關係,末段這信心就是基督,是應驗應許的。
3:15,17以人的約不能被後人所取消,同樣神的約也不能被後來的律法取消,使應許歸於無效,上下對映,而3:16同樣上下,指出只有一位苗裔,就是基督。
3:18以“因為倘若”對映3:21b“因為倘若”,3:19,21a兩段同以“所以”帶出疑問句,互為補充對映,3:20兩個“然而”將中保和神對比。
3:21b同3:18“出於律法”,表明義和承繼產業是同義的。3:22-23將律法和信心先後詳加說明,以“但是…為要”和“然而…直到”相似用意做對映。
3:24“這樣看來”成為本段的總結,3:26-28三個因為做說明,3:29以結論式回應首段神應許的實現者,由基督拓展到一切堅信者身上。
用詞的出現,亦可觀察到保羅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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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7 約(二次)、應許(二次)、律法、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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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21 律法(五次)、應許(三次)、被應許的(動詞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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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3 律法(ㄧ次)、信心(三次)、應許、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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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9 律法、信心(三次)、基督(六次)、應許。
應許共出現七次,加動詞則八次,與基督也同樣出現八次。應許和律法兩詞在每一段落中都出現,因此本段可視為律法與應許的比較說明,將創世紀與出埃及記兩卷的時間點差異強調出來,也帶出基督與律法之間的時間點差異。
在3:1-14保羅提出加拉太人先前所親身經歷和亞伯拉罕的經歷做比較,都是起先出於信被神稱義,而後又要靠肉體力量去成全神的應許。因此3:1-5加拉太人的經歷,3:6-9亞伯拉罕正面的經歷,3:10-14則暗指律法的諸行為如亞伯拉罕負面的經歷,不能成就神的義。在3:15-29第二大段中,保羅不再使用律法的諸行為這詞,改以直述“這律法”(帶定冠詞的律法3:19,21,24),是特指四百卅年後在西乃山所頒佈的律法。3:19指出頒佈的原因和過程,3:22-23則指出頒佈律法的目的和功能。保羅的用詞轉變是為將第一大段的經歷,轉換到以色列列祖的經歷,亦即亞伯拉罕的經歷也成為以色列人列祖的經歷。這樣對比出基督和信眾之間的經歷也是一致的。
3:15“弟兄們”:這詞共出現九次,1:11;3:15;4:12,28,31;5:11,13;6:1,18。每次出現都是一個重要的提醒或是一個說明的開始。“按著人”,和弟兄們一同出現的,則為1:11和3:15兩處。在1:11是指人的意願,3:15則指人的常情,所要表達的含意不同,要由上下文意來判別。“被立定”:本字字根為主宰權、主權,另一含意為批准、生效,其名詞陽性即指主人,故本字有使生效、批准之意。另出現於林後2:8的「堅定不移」。在此指文件已經完成簽署,獲得批准,發生效力。本句另可譯為:“即便是一份已經生效的人的約書”(活泉解經)。“遺命”:此字謂甲方立約,乙方不能更易,而非指雙方立約,故譯“命意”,而轉為“遺命”。因遺命為死者一方面之言。耶穌在逾越晚餐時以血為約,即用此字。新約中出現33次,其中保羅書信9次,希伯來書17次為最多。猶太作者自幼熟悉希臘文字,普通所常用之遺命,藉此轉指神單獨所立之約,人無論遵聽與否,但不能稍更易之。然此用詞更指向乙方需按甲方所立下的內容去執行,無論是承受產業或是執行死者意願之事。因此本字字根為動詞“安排”,指根據意念安排,立下意向之意。一般學者多只強調遺命立下不可更易,因此指神的救恩是確立的,不因人的因素被棄置,故3:20“神是一位”就解為神的救恩是單方面的,被確立的,不因人是否遵照神的意願而行必然賜與。這樣解釋過度放大遺命的效果,而失去契約的精神。雖然聖經以此字來表達神人之約,但是既為約,就有要求和報酬。正如人的遺命也常有要求受贈者必要履行的義務,才能享受所得的贈物。故本字雖強調出發點是由神單方面而來的立約,正如古代大帝國對所附屬庸國所立之約,同樣有義務和權利兩方面,附庸者只能單方面承接並按約執行,否則必承受懲治。保羅在此處引常人所知悉的遺命,其用意只在強調不能更易,故他再加上不能廢棄或是添加條款的詞句。17節再以此比照神的約不能被律法所取消歸於無效,他的用意不在指律法無效論,而是律法的功能(即諸行為)是被限定的,不能無限上網,正如前面所論的,這正是奉割派問題所在,他們只高舉律法,卻未從律法本身看到應許的實現,是信心而非人的肉體力量。
3:16保羅在這節中使用當時希臘哲士辯證的技巧,由一個用詞引申出其理論,這是熟悉希臘哲理者所貫用的方式。但他是直接以創13:25和17:7~8兩次神對亞伯拉罕應許的話中,找到證據。無論是馬索拉的希伯來文,或是七十士譯本的希臘文,這兩次用詞都是單數。並且保羅所用希臘文和七十士譯本一樣都帶定冠詞,來指稱某一特定對象。如此用意,在表明這位後裔所承受的應許是和其父亞伯拉罕一樣,由創25:2-5神再向以撒的應許內容比較,土地和後裔和萬國因你後裔得福,這三項都和其父一樣。以撒就成為預表基督,他所要的條件也和其父一樣,對於神的吩咐能因信而遵守聽從。比較羅9:4-8,保羅先說諸約、諸應許是以色列眾人的,再說肉身為以色列人並非全都屬以色列族的,只有那應許的兒女,才算定為後裔,因此真後裔是按應許生,就是以撒而非以實瑪利,雖然以實瑪利也受割,仍不是應許兒女,不能承受產業。所以保羅用此解釋基督原是神應許生下的,他就是那一位苗裔,是出於信心被認定的。反面意思則清楚指明按肉體而出,按受割而成以色列人的,不能成為苗裔,加拉太人去受割是無益於承繼應許。這一節經文就成為外邦人也因出於信心,被神認定如基督般為真後裔,當單數的苗裔由一位而成一群,此正符合希伯來人的觀點。在希伯來的數字使用有單數,雙數和複數的分別,而往往單數詞出現時,它可指一位,也可指一族群,保羅就是使用這方式而推論出外邦信眾和基督,都是出自同一信心而成同一族群。
3:17“對於這事”是指16節要成為苗裔是經由應許而來的,就是基督這事,而非指15節人的遺命。雖然在文章文意上15和17節是相對稱的,但是保羅在此是強調16節應許而生的事,這個原則不會被以後頒佈的律法所取消。反面而言,律法只是更堅固神的應許,而非推翻應許。“預先被定規的”,由預先和批准組成的字,其字根批准正是3:16 “被立定”的字詞。本字新約僅此一次,為保羅所創,日後在拜占庭時期常用。經文由“預先”和“以後”作對比性,指出本節重點。“四百三十年”:是按出12:40的記法,保羅是強調出埃及後才產生的西乃律法,這律法才詳細規定人來到神前敬拜,必須有幾項必有的條件,受割、身體潔淨、祭牲這幾項律法的行為。因此這些規定不能成為日後外邦人的限制,否則神原先的應許就被限制住了。這些規定的產生由19-23節保羅才詳加解釋,在此他只將先後關係釐清。律法是否也是一個約呢?若是的話,何以不能後約使前約廢棄呢?正如希伯來書作者將新約與西乃之約比較,而指出先前之約漸舊漸衰而近於消失了(來8:13)。所以我們需要再次詳加比較神所立的諸約,是否彼此矛盾,真有後約蓋前約的事?這正是今日外邦信徒常被誤導的,對於來8:13的文意誤解,再加上對律法的功能不認識(外邦信徒大多從未生活在律法的環境中,就聖經的角度,是不認識律法的),造成對神的諸約一貫性的中心點,無法掌握住。
諸約的範疇可從伊甸之始到使徒時代,透過諸多神僕寫下的啓示,都可算作約的內容,它等同神的話、吩咐、要求、應許、賜福,也就等同新舊聖經的範疇。然若就狹義而言,則有幾處記載是較明確提到立約的過程或用詞。由伊甸之約、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西乃之約,亞倫之約,大衛之約,這幾件是較為基督徒所談論的,考察這些約的內容再比較希伯來書的新約,事實上我們發現立約中心點並無改變,就是神吩咐的人都當遵守,以榮耀神自己。諸約只不過是不斷加添神的吩咐,補充其意義,使之更加明確表達神吩咐的教導主軸。然而立約的對象卻是不斷在變換,限制,這正是諸約產生的原因。西乃之約和亞伯拉罕之約,在2:3已有提及它們之間的相關性是一致的,中心主旨都要人去聽從遵守神公義、聖別的要求,且非靠人自己的能力來完成約的內容。因此後約往往在人的因素限制人無法去守約時,神再次立約許下更多應許和門路,來幫助人去守約。當我們用這角度來看諸約時,就能明白希伯來作者的用意,由來8:10-12引耶31:33-34的內容,看出新約的用意只在將如何遵守律法,守全聖約的方式,由外轉向內,約的規定要求並無更替,只是中保由地上祭司轉為天上的,對象由猶太轉向世上一切相信者。保羅和希伯來書作者的觀點是一致的,正如神的話從無彼此矛盾,後話蓋前語的事(意即聖經從無啟示進化論的論述)。就啓示角度只是將亮光不斷顯明,光的本質未變,先前的啓示和以後的啓示也是相合的。保羅因而才說西乃律法不能取消、棄絕神原先所指明的:出於信心而成就應許的原則,律法諸行為不能成為日後外邦信眾的限制。當然保羅絕非在說律法的規定失效了,不需遵照律法而行,他只針對律法諸多教導功能的行為由基督來取代,亦即由基督所應許的聖靈來取代,聖靈由內向信眾教導,正是來8:10-12的意思,而教導的中心和目標、內容是一致的。
“取消”:由無和批准組成的字,是這字根第三個字。另出現於太15:6、可7:13指傳統廢掉神的誠命。本字之前帶否定,再加上本字的字首“無”也是否定,是強調絕對不是。律法非傳統,它是神的話,神後面啓示的話,絕不取消前面已說出的話,這一準則是讀聖經者必須緊緊抓住的,否則就容易落入反律法主義者的欺騙中。“歸於無效”:由在下和閑懶組成,意指使之閑置、成為無用,使無效、廢除,另出現於加5:4、11兩處,新約27次,用在神的信實(羅3:3)、律法(羅3:31)、應許(羅4:14)、罪身(羅6:6)、人的智慧(林前2:6)、死亡(林前15:26)、榮光(林後3:7)、冤仇(弗2:15)等方面。
總結本小段約與律法的關係,他們都出於神的話,應是彼此相通,啓示有先後,後者應當是更加堅固前者,而非使前者失效,這是聖經一貫精神,也是保羅辯論的精神所在。下一段就以“因為”和“倘若”接續,“因為”是在說明前段的理由,“倘若”則是提出理由的辯證方式。
3:18以下的經文背景,接續17節,是指創15:8-21內容。由創15:6神因信稱義亞伯拉罕,創15:7神再應許將迦南地賜為他的產業。神將後裔和產業兩項先後應許給亞伯拉罕,他在第一項應許上因信而接受,但在第二項上卻提出在何事上得知得地為業呢?亦即他提出神應提供證據,因此神以祭物切分兩半的吩咐,表示祂的應許等同祂的立約(希伯來文動詞立約原意即切成兩半),並預言亞伯拉罕後裔要寄居埃及被苦待四百年後,再回到這地得著迦南地,這兩項說出的話成為神的證據。為何神要啓示預告400年的苦待,乃因神預知亞伯拉罕後裔日後對神的應許失去信心,本節的律法就是針對罪的,即罪刑,它如400年苦待。所以由此對應出,當亞伯拉罕不再因雅威的話而信,(不如創15:6的直接信神的應許)而要求眼見之時,在神來看是不信,故四百年苦待是回應他的不信,正如神稱他為義是回應他的信心。律法的產生不全然都是因著人的不信,而在此保羅是針對律法的諸工作(行為)而論,因而創十五的獻祭、創十七的割禮,都是因著不信產生的,正如430年後的律法(西乃山的)也是出於以民在曠野中的不信而頒佈的。18節內容即指先有創15:7神出於應許而賜與產業,後有創15:8-21當律法產生後,亞伯拉罕後裔也得著應許承繼產業。“賜給”:本動詞的名詞常譯為恩典(見2:21說明),動詞的原意指做使人高興的事,轉指開恩、愛護、寬恕,在新約中合和本譯為開恩:路7:21,43。釋放:徒3:14。交給:徒25:11。赦免:林後2:7,10西2:13。饒怒:林後12:13弗4:32西3:13。賜給:徒27:24羅8:32(開恩賜給:林前2:12)、加3:18腓2:9。在本節中神以應許產業當做使亞伯拉罕高興的事,是開恩給他。保羅在本節是以反面意義來倒敘神開恩,再以正面意義直敘神的開恩,正反兩面辯證方式是為強調事實的真象,藉此作為第一個理由,產業繼承不是出於律法而是出於應許,經由應許。出於(ek)和經由(dia)兩個不同介詞的出現,保羅在下面經文中“出於信心”22,24節,“經由信心”26節,同樣模式使用,他意指應許就是那信心,同樣地那信心就是基督。
3:19首句話“是何種律法呢?”疑問詞後接陽性或陰性詞指:誰、那一個人?中性詞則為:什麼、為什麼、哪一個?在本節接陽性定冠詞(律法為陽性詞),故指那一種律法?次句話“為著眾犯罪之事的緣故,它被增設的”,是在說明律法被設立的理由或目的。“為…緣故”此用詞字根即來自恩典一詞,意為“有利於…”或“為…緣故”,可表原因如路7:47約13:12,或表明目的如多1:5,11猶16。此處應作目的解,是指律法被設立目的不在製造過犯,乃在於使過犯顯明,意即律法是界定功能性的,指出何為罪以及如何彌補罪的教導功能。由創15:8-21以色列人失信而受奴役乃在頒佈律法之前,而非頒律之後,則本文所指此種律法當指向獻祭,會幕崇拜而非指十誡、約書。從徒七章司提反的見證詞,39節先提列祖心中轉向埃及,41節他們造牛犢,拿祭物獻給那像,44節列祖才在曠野中有法櫃的帳幕,這樣的說法是按先有出卅二的背叛才有出三十五~四十章及利一~十章的獻祭條例作為贖罪。保羅雖以律法一詞取代諸行為,但他所談的中心思想並未偏離,所以這裡的律法絕非指所有的律法,而是特定的贖罪條例。這由希伯來書亦能明白,所謂屬肉的律法就是獻祭的律法,並且針對奉割和獻祭是相連的,贖罪條例中指出惟有行割者才能參與獻祭,外邦人只能旁觀而不能進到聖殿參與。雖然如此,惟從前後文中,保羅所強調的是律法的教導功能,童年的引導者角色出現,才是主軸,他並未深究探討律法的內容,所以我們也當注意,不需過度探究這裡所指的律法範圍,而當明白律法本身就是教導,這是它最大功能和目的。“過犯”:本字的陽性名詞出現於加2:18“違犯律法者”,強調越過的事實,由出卅二的記載,列祖以牛犢當成雅威神來拜它,並自訂節期,築壇獻祭,且由亞倫主祭,都是與神事後所頒佈的律法相似,但是在神看來他們是越過神所定的界線。除了以可見的取代那不可見的,違反十誡第二條,更重要的是他們做了神尚末吩咐他們的事,他們將自己視如神自訂敬拜條例,等同自己是神。這樣的罪犯在今日基督門徒中仍是常犯的,他們廢棄神的律法,以耶穌和使徒說過的話當作新律法,加以解釋而按已意遵行,完全不顧耶穌和使徒只是摩西律法的解釋者,而非新律法的設立者這一事實。當保羅在指責奉割派所犯的等同西乃山下列祖的罪一樣,越過神的話語而自立新標準時,今日又有多少人在立新標準呢?“被增置”:由在前和安置組成,其含意有兩種,一指加入、參加一既存團體或事物,其對映希伯來文即有此意。一指再或另安設某事物,亦符合希伯來用法。不論何種含意,本字都指原非存在於某團體或事物的,日後再行加入或添加之意。這是與應許作比較的。由3:15和17節保羅在用詞上很小心且詳加區別,人的約是不能廢棄或增添條款,神的約是不能取消或歸於無效。他不說神的約不能增添條款,因為西乃律法是增添條款,但是這事後增加的並不取消先前的應許。因此他不是說律法與神的約絲毫無分,而是增添條款不能改變原先立約原則,仍是憑信承受應許,只不過對罪人再開一扇門,先對付其罪,再賜給產業。西乃律法仍是神的約,只是加添對付、教導罪的認識,這有取代先前的。
第三句話由“直等到…時候”作句首,表示有時間性限制。另見4:2,19。“來到”另見3:23,25。指律法的功能性(即教導性)在所應許的苗裔來到就即告成就。這由創15:9-10獻祭之約即已表明。會幕和獻祭條款是出於中保摩西的代求(出三十三~三十四章),為著補救人的缺失而設立,它需要另一中間人來執行。“經由眾天使”由徒7:38,53司提反的證詞,同是引用出19:19和申32:2的說法。“在中間人之手”:是希伯來文語法,新約僅此一次。“中間人”:原指兩造之間的調停、仲裁、斡旋者,在此特指法律記錄中的仲裁者或擔保人。在此是針對律法的頒佈而言,故應指摩西的角色而非亞倫(他是律法實行中的中保),由出卅二~卅四章清楚說明這個角色,再到利十六章時亞倫重演這身分,最終由基督來完滿應驗。“手”這詞是強調律法是透過摩西的手(利26:46)設立。神是聖的,犯罪者使自己與神隔絕,故必須中間人來彌補缺洞,第四句話強調設立的過程,由“設立”這動詞同樣出現在徒7:44針對帳幕的吩咐,而其名詞亦出現在徒7:53“所傳的”,可知保羅的觀點與當初受他逼迫的司提反竟是一致的,他們都指稱聖殿崇拜本身,不能取代神的應許。來8:6,9:15,12:24中保的意義,和提前2:5,都是贖價問題而存在的,因而同是針對獻祭律法而言。
3:20就原文使用而言,中保不是為一位,而神是一位,同一用詞一位(和合本譯為一面和一位)第一個為所有格,第二個為主格,經文的目的在比較出一邊是人為多數的,另一邊是神只有一位。中保是為所有以色列人而設立,反而神是一位,衪永不改變,因而就神而言,此約是確立的。但是人卻是善變的,因此本節事實上暗指22節的事必然發生,聖經將萬有圈在罪之下,為要這應許出於耶穌基督的信心可以賜給眾相信者。保羅在本節中一方面表明神的不變對比出人的善變,另一方面他也隱喻中保因時候、功能的不同也會更替,因此神行事準則才是人當專注的,而非專注在神曾經用何種手段來滿足對人的要求。律法諸行為是多數的,顯出人的不足,它們不是神行事準則,因信而承受應許福分才是。中間人常被一般人視為雙方面而行調停,但由舊約的中保摩西或亞倫,他們事實上是只為一方,就是以色列人,而在神那一方,衪是透過天使,由19節將天使和中間人一同出現,符合在間約期間猶太人對摩西律法的觀點,他們認為神不可能與人直接交談,因此神先將律法交給天使,天使再交給摩西,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講。保羅提出這種觀點並非在貶低律法,事實上由羅八章信徒的禱告,他也指出這禱告,經由聖靈,再由基督向神代求,層層代轉達到神前。保羅何以再提出這樣觀點,是為凸顯應許是向一人說的,律法是向多數人說的;多數人都有過犯的事,為填滿這個缺憾而才增設律法行為,使原先對一人的應許,得以轉向多數人同得應許。
3:21a首句話指出這樣神改變衪的行事準則嗎?神以律法的方式取代應許嗎?律法的方式是相反於應許嗎?這問題的提問方式,在保羅書信中13次(羅3:4,6,31;6:2,15;7:7,13;9:14;11:1,11,林前6:15,加2:17;3:21),所提問的按他先前的推論,似乎答案為肯定的,但是實際上是否定的。這樣的辯證法新約只有保羅才使用,經由似是實非的過程,推導出他所要指稱的內容。本句明顯律法不是對立於應許,律法的目的他已指出不是要改變應許內容,也不是改變應許的承受方式,只因為眾人的過犯阻礙人得著應許,律法是為教導人去對付自己的罪犯後,才可以憑信承受應許。
總結本小段內容,經文將律法和應許比較,並非是要貶低律法,雖然它是給多數人的,經層層代轉達於人的,它的地位並非不及應許。保羅在別的地方都沒有這樣比較律法和應許,這一小段經文只在強調律法的功能是為彌補過犯所造成的失落,它不是取代應許,也不是對抗應許。應許是給亞伯拉罕,律法是給亞伯拉罕眾後裔,律法既不能取消也不能使應許失效,它是為使應許也能給眾後裔而設立的。
3:21b經文之用意在指出律法雖不能叫人得生命,但它能引導人認識那叫人得生命的管道,就是信心。神藉中保摩西所傳的律法,本身並沒有給我們能力去遵行持守住神的要求,它只是指出一條神接納人的標準,人能否得著生機達到神的標準,不是出於律法所賦予的。律法本身沒有能力去作工,使來到它權下的人(即在律法之下)得著生機,它反而是在定罪人,因為人常是違犯律法,破壞律法,不願按律法所教導的而行。保羅提出第二個辯證,由“假若…誠然是…”模式來指出第二類條件句(假設與事實相反)的條件與結論。這句話正與2:21:“假若義是透過律法,那麼基督就白白地死了”第一類條件句(假設與事實相符)的條件與結論,正相對映著。義是經由律法或出於律法,保羅的觀點是律法若是管道或源頭,使人達到義的要求,人就不需神的憐憫和呼召,人只要按已雕刻下來的律法,不需要神的啓示,人就可以滿足神的喜悅了。那麼基督的死是白白地,沒有必要,也沒有價值,救恩誠然是人的工作果效,罪和死的阻攔都不見了,但這非事實,在下節經文中,保羅就提出真實的經歷,來證明不能忽視罪的阻攔。
3:22“聖經”:3:8,22,4:30。原指雕刻下來的,轉指書寫的內容,在新約中都以此字指舊約神聖的經卷。新約出現51次,在十三卷書信、四福音書中出現。(只有猶大書作者未使用,其他新約作者都使用過)。“圈住”:原指從四面八方全關在一起之意,可用在門窗、嘴眼、法庭、軍事行動上,喻指被局限、包括在…內。新約出現三次,路5:6將魚全然落在一個網裡,羅11:32則和本節意義相同,“神把眾人都圈在不信從中,特要憐憫眾人。”所用受詞有別,本節是指一切受造的萬有,羅馬書則用眾人。萬有在罪之下,即萬有在罪的權勢之下,保羅在此不光指人,更指一切受造的,正如羅8:19-22經文的思惟。“在…之下”此介詞出現十四次,若帶所有格表達“被…”,指示出一個具位格的動因,即一位動作執行者,1:11我、3:17律法、4:9神、5:15彼此。若帶直接受格表“在…之下,”說明動詞動作的範圍,3:10咒詛、3:22罪、3:23;4:4,5,21;5:18律法、3:25師傅、4:2管家、4:3世界初階原理。這六個詞作為保羅指稱信徒未得救恩之前,被拘束的範圍。比較羅3:9,19“全世界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則在罪之下即同於在神審判之下。聖經則等同摩西律法書,不只是獻祭律法,而是一切誠命、律例、典章的統稱。保羅在此的意思,不是指控世人必然犯罪,去違抗神的旨意,而是強調萬有因罪的臨到所帶來的審判:死亡,萬有不能掙脫。監禁在罪下,是指出人無力去開啓壓在頭頂之上的重擔,死亡和肉體的結合,代表罪的權勢臨到人。聖經(摩西律法)的首要效果是告知人自身的軟弱,死亡和肉體的壓力,當使人儆醒,專注在神的恩典,尋求那立約的神,與神和好。故下半節保羅提出聖經的功效是要使人經歷死而復活的信心。比較羅7:6“從律法中被釋放,在拘禁我們的狀況中死了,所以去服事是在靈的新樣中”所謂出於耶穌的信心,就是指每一信眾者需有死在律法下,在基督裡復活的經歷。惟有經歷基督的死而復活,這堅信者才被賜與應許。本句話格式同羅3:22“神的義經由耶穌基督的信心歸於每一堅信者”,神的義就是那應許。21節律法被賜與,對比本節應許也被賜與,但是神的義不是經由律法,出於律法而得,反而應許等同神的義,是出於信心而賜與。由21-23節中信心、義、應許。這三詞對比3:12相同用詞將信心和律法比較,保羅的觀點是這三詞是一組群,有相同對映關係,擁有信心者就擁有神的義,也就擁有神的應許。
如何定義“出於…”呢?這是加拉太和羅馬書中最常出現的介詞,在前面3:7已有概述此用法,在三章中可由另一種型式來說明。1、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行為)2,5,10節。2、出於律法的咒詛13節。3、出於律法18,21節。在這些經文中律法不是一個死的條規,被雕刻下來在旁備用而已,它成為一位有人格的工作者,它去作工帶出果效,它去詛咒那不持守在它裡面的人。但當介詞加在律法的諸工作、律法的咒詛、律法之前,就需看介詞的使用者是否有指定對象,在13節中律法的咒詛未指明對象,在2,5,10節直接指明是人們。若無指定對象,它可視為律法本身在作工,故咒詛的行為是律法本身的功能之一,正如祝福也是律法的功能。若有指定對象,它則要視為人聽從律法的工作去做出行為來,這就是“出於…”的意思。18,21節雖未明確指出有無指定對象,但是從律法本身和從人去聽從律法教導而行兩方面,都可以符合保羅的意思。出於律法可指律法本身範圍的工作效果,它表現在割禮、潔淨、獻祭上的吩咐上;也由23節以下律法被視為人位的童年導師、監護人、管家的身份,它表現是一個指導、教育、管束的功能。當人按律法的諸功能而行時,也稱之為出於律法。保羅如此再三比較律法與信心的差異點,都以人位的角度論兩者的功能和工作果效,好像兩者並無交集點,它們彼此出現的時間點好像是被錯開的,當信心來到時,律法就走開了。因此一般學者會將福音臨到時,就是律法被終止時,信眾不再需要遵守律法去搏得神的義。他們將律法和律法的諸工作視為一體,沒有分別清楚其間的差異,也就誤解保羅的用意。若按他們的觀點,加拉太五~六章律法的實際遵守意義的闡明,保羅就不需要說了。然而保羅事實上是在解釋如何遵守律法的,他指出一條和耶穌教導相同的道路,就是經由聖靈和愛來成全律法。因此惟有緊抓住“出於…”的用意,區別遵行律法和律法諸行為的差異,看明律法工作的面向,首在3:10它咒詛那不持守而遵行律法者,定他們為有罪。其次由首要工作內容所帶出的工作目的,就是神的應許,神的義,在羅3:21“律法證實神的義已顯明”。第三項在加3:23它圈住、看護百姓,等候信心來到。當了解律法是多面向的,也就當區別保羅所使用的字詞,它們的面向為何,正如有學者指出,惟有分別清楚保羅使用律法這詞的面向、範疇時,而非只以律法一詞就指稱所有律法面向時,才能明白保羅的意思。
3:23“監護”:原指看守、保衛、字源為防衛兵、守護者。由在前和對看組成。這詞與另一監禁(徒22:19,名詞監獄,徒22:4)用意上有別,前者重在保護防備,後者重拘禁管束。在此是指將人保存在一種安定或安全的狀況中,另出現於林後11:32腓4:7彼前1:5,是正面意義的保護、保全,而非負面意義的拘留失去自由。本字就使用上是指士兵在城內看守防護,而非指軍隊在城外包圍的工事。字根為看守、防守兵。就22和23節,一是圈在罪下,一是圈在律法下,但是保羅在本節中他多加了本詞,則兩節的圈住的意義有所不同。圈在罪下是指受罪控訴,被罪勢轄制,帶來死亡;圈在律法下則為保護,受律法的看護,以等候拯救者的來到。神所頒佈的律法,是正面教導意義,而非負面管束而已,目的在指正人的錯誤,而非要人行錯誤之道。保護願意順服律法所教導的公義、聖別者,使其等候救恩臨及。因此舊約中遵行律法者,他們從律法中看到希望而仰望神,謙卑地祈求神應許滿足的日子,這正是馬太、路加福音書所記,在耶穌出生時有許多敬虔者在仰望神的救恩。律法非一凶惡之徒在拘管聽從它的人,而是一個堅強的守護者,在保守百姓免落入惡者的迷惑中,然而律法本身不是拯救者,前面保羅已一再說明此事,等候著那信心來到。它如人位般的出現,是指它帶來成全、應驗應許而言,並非在律法中的人都無信心,或未頒律法前的人沒有信心可言,而是指一位能將神應許的福分,完全充分的應驗出來,使以後的人能按相同模式去成全、應驗,擁有這應許福分。律法的監護功能在一正常行律者而言,它是保護看守,在一行惡違律而言,它是轄制控告。這信心被揭露,由3:24-29最後一段經文,明確的指出是基督,他的來到帶來神應許的滿足,但是保羅何以不在此直接記明基督,卻要在下一段才說明呢?由22節他先提耶穌基督的信心,本節又簡略為那信心,這樣的寫法是使讀者專注在信心的層面,因此在22節他指出被賜與的對象是那堅信者。他要將信眾的信心帶到與基督的信心相結合,這正是加拉太人所未明白而堅持的,他們的受迷惑,就是將信心由基督轉到律法的諸行為上,保羅才要糾正這樣的錯誤。
總結本小段經文,律法雖然不能直接使人有能力去得著生機而活,但由於律法不同的功能的工作結果,在負面上它將萬有圈在罪下受其控告,是因人無信不能堅持律法,只能經由死亡而仰望那死而復活的基督的信心,帶來應許之福。在正面上它保護著在它之下的百姓,免受撒但的迷惑而偏離,使人期待那國度君王臨到,以得勝罪與死的權勢。因此律法不是取消失效應許,而是藉由它的功能使人仰望那應許成就者,將應許也成就在信眾裡。
3:24“童年的引導者”:指照料學童的,訓練學童的,也指接送學童的奴隸。古希臘羅馬之富家,擇一忠信可靠之奴僕,以己子付托之,當未滿廿四歲前,其學術道德,及出入照顧等事,均責成於所付托者,故曰訓蒙師,如今家庭教師也。(司徒雷登),僅出現於林前4:15加3:24,25。由孩童和引領組成,為古代普遍的用詞,但非猶太的習俗。這位引導者是要將我們引入基督裡,以致於我們可以出於信心被稱為義。經文以“歸入…以致於”表達句子的“目的…結果是…”結構。前面律法成為童年導師其目的是引我們歸於基督,就是以基督為學習、效法的目標,而後結果所帶出的是我們可以和基督的信心一樣的信心堅持,以致被稱為義。本節在時態上強調過去已發生的事,對於現今這事仍是存在不變。由本節的結論它帶出三個後續的推論,保羅用三個“因為”(26,27,28)和三個“你們是”(26,28,29)來表達。惟25節他用連接詞,先將24節的結果帶出現在一個狀況:不再在童年的引導者之下。這句話又造成許多人誤解,以為律法的功能已經結束了,不再需要律法做教導,也就不再需要按律法的要求去遵行。這是誤以律法的教導功能被取代,就廢掉律法其他審判、制定規矩的功能。律法是多層功能的,保羅在此又是以比較性來論這信心和律法,就能被神稱義的角度,它們在幫助人的層面上,信心是勝過外在律法的。保羅明確指出律法的引導有三個層面,首先它指導那些年幼的學員,其次它督促學員的行為,最終它引導的時間是直到學員成熟,有自主能力,去分辨是非時,就由另一位更高明的引導者來帶領。前面已談及保羅為何不在這幾節經文中直接記基督的來到,而一再以信心當人位的來到。由24和25節,他同樣模式,以信心取代基督,但是歸入基督的目的,他也先提出。這樣的方式,保羅在強調信心才是達成神稱義的(非成義)途徑,耶穌的信心成為信眾的信心,信眾就歸入基督裡被稱義了。
在3:24-4:9之間保羅以明喻比較法來說明,可以界定其特殊用詞的含意如下:
童年引導者(3:24)、託管者和管家(4:2) |
等同 |
律法教導功能、律法的諸行為 |
孩童、奴隸(4:1,3我們) |
等同 |
那信心(即基督)未來到前的猶太人。 |
你們做奴隸(4:8) |
等同 |
那信心(即基督)未來到前未信主的外邦人。 |
後嗣(承繼產業者)(3:29,4:1,7)全業的主人 |
等同 |
那信心(即基督)來到後的猶太和外邦信眾。 |
產業(3:18) |
等同 |
管理、看守神的律法達成神的義。 |
這世界初階原理(4:3) |
等同 |
律法的割禮,潔淨和贖罪條例,經由猶太傳統解釋的規矩。 |
養子的名份(4:5) |
意為 |
經由立約收養而承繼產業者 |
神的兒子們(3:26) |
意為 |
與基督同信心,基督為長兄者 |
另在主詞的轉換上,(3:23-25)我們,(3:26-29)你們,(4:1-5)我們,(4:6-11)你們,保羅用詞上謹慎,我們指猶太信徒,你們指外邦信徒,基督福音是先給猶太人,再給外邦人,因此當保羅在敘述基督所完成的救贖,他都先以猶太人的經歷為記,再記外邦人也因而承受福分。因此(3:23-25)和(4:1-5)是猶太人得救的經歷,並非外邦信徒的經歷,(3:26-29)和(4:6-11)是外邦信徒現在的狀況。就正面的(3:26-29)是由猶太信徒的經歷再轉給外邦信徒直接承受,外邦信徒並未經歷這樣模式,由律法轉為信心的模式,外邦信徒是直接被告知律法和信心。就負面的(4:8-11)則是受奉割派的迷惑,而要轉回猶太的經歷。保羅透過兩者經歷的先後次序上的差異,比較現今出現在外邦信徒所犯的錯誤,是不必要的。
3:25“這信心來到了”,比較(3:19)等那苗裔來到,(3:23)那信心來到之前,(4:4)這時期的滿足來到,保羅將應許的苗裔、信心、時期的滿足三個不同性質,藉由相同的動詞“來到”,表達他們是一體的。在人位、符合神性質需求、時間的三個方面,一併完成(來到)時,救恩才算全備。神的行事典範由這三方面的齊備,可以知悉衪的行事,何等奇妙,每當思想神的計謀,必會有(羅11:33-36)的贊詞在我們心中響起。現在猶太信徒不在律法訓蒙師之下,因著信心來到,我們被引到基督門下,他將如父般成為我們的模仿者(林前4:15-16)。本節是針對稱義的角度而論,並非針對成義的事而論。稱義只在入門時,被宣告為無罪責時;成義則在入門後行神義路直到神國,被神審判信眾所行為義,不再是只以基督的贖價為計價,而是以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3:26-28三個“因為”是為引進同一主張的不同結論點。這三個結論“你們是神的兒子們”、“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穿上基督”、“你們是一位”,前後都用現在式表示持續的狀態,而中間用過去式表示先前已有的經歷。保羅表明由於基督通過信心所帶給猶太信徒的福音應許,同樣經由外邦信徒受浸歸入和穿上基督,也同樣承受福音的好處,成為和猶太人一樣是神的眾子,是一位。(28節)連續用三個“不在…裡面”和二個“也不”,表示種族,階級、性別三類別被打破它們的區分,保羅所要陳述的是一個事實,猶太和外邦信眾的經歷已經合併為同一個經歷,受浸歸入和穿上成為共同的經歷,造成共同的事實。
3:26“經由…在…裡”這句型在(3:19)對於律法的設立,是同一模式。經由眾天使在中間人的手裡,比較經由信心在基督耶穌裡,中間人是摩西,對比基督耶穌,眾天使對比信心。律法被立定安排和信眾被視為神子,都成為堅固不改變的事實。保羅是藉由律法永不廢棄的事實,來表明信眾成為神子也有同樣效果。“神子”這詞用來指稱信眾,在(太5:9)“締造和平的人被稱為神的兒子們”,(路20:35-36)“配得那世代又從死人中復活者…是神的兒子們”,(羅8:14)“蒙神的靈引領的,他們是神的兒子們”,(羅8:19) “等候神的兒子們的顯現”,(羅9:26)“將來就在那裡稱呼他們為活神的兒子們”,新約僅此六次指稱信徒,其餘都用在耶穌身上。舊約中指稱以色列人和神立約後,按神應許被稱為神的眾子。都是群體的指稱。現在外邦人可以稱為神的眾子,是和以色列人共同承受這稱號。單數神子只用於耶穌,神子和神眾子的區別,可由(來2:11-3:6)明白,耶穌是長兄,正如大祭司和一般祭司的區別(地位上而非性質上)。神的眾子是藉著神的兒子在信心裡而活(2:20),這說法類似(3:28)“在基督耶穌裡你們是一位”。一位出現於(16節)指苗裔,(20節)指神,現指信眾。只有那一位苗裔被應許諸應許,現在信眾進入基督裡,穿上基督,就被視同承受諸應許的,是和基督同為苗裔。神是一位,信眾也是一位,彼此立約就是永不改變。
3:27“受浸歸入”此用法只另出現在(羅6:3)“受浸歸入基督”,(林前10:2)“受浸歸入摩西”。受浸的動詞、名詞,除四福章和行傳之外,只出現十七次,另相似詞洗滌出現在(來6:2,9:10)。因此受浸的由來和意義,應由福音書和行傳的背景來認識。浸的使用在耶穌時代,對於外邦歸信猶太教者,這個動作是必有的,它是源自舊約清潔條例的洗濯。當人沾染不潔時,在晚上前藉水洗濯身體和衣服,洗去污穢,也在獻祭時,祭司和獻者都要洗濯才能來到祭壇前。這個動作被猶太傳統解釋成為歸依者必要手續,和割禮、祭禮成為三大必行之入門儀式。
由約翰開始將這浸由耶路撒冷殿前的浸池,移至約但河,耶穌也承續同樣的浸,日後使徒們也按耶穌教導延續對跟從的門徒施浸。施浸者給人施浸,在當代被視為收門徒的儀式,使徒施浸就表明受浸者成為使徒的效法者,正如當初使徒是基督的效法者。保羅在此特提此浸,與律法的諸行為中的浸比較,似乎矛盾。因他既稱律法的浸行為不能使人稱義(2:16),現在又稱基督的浸使人稱義,保羅在加拉太書僅提此一次,並未詳加說明,由本書卷中無法釐清此事,只能由(羅6:3-4)和(西2:12)略加比較。在這兩卷中,浸等同死亡,而非猶太人的潔淨觀點而已,它是信眾經歷基督死而復活的預表,代表重生的靈和水,是按施洗約翰和耶穌自己的見證。
以色列人受浸歸入摩西成為與神立約的神子們,信眾同樣藉由受浸歸入基督而成神的眾子。就浸的行為它確實不能使人稱義,正如今日教會的施洗的行為,並不能使受洗者稱義,它和猶太人的洗濯功能一樣,只是針對身體的污穢而已。然而彼得進一步指稱信徒要去受浸是為以純善的良知向神祈求詢問(彼前3:21),這等同歸入死和基督一同埋葬後,從神那裡得著純善良知,新生命在受浸者裡面,而這一切的果效是由基督的血而成就的。因此嬰兒洗是無功效的,它是律法行為不能使人稱義,惟信心是按基督的信心規模而向神求重生者,他的浸是歸入基督,則穿上基督的人,身份改變才配得被神稱義的。
“親自穿上基督”:這由(羅6:4-5)可指受浸後,為要與基督同復活的意思。是浸入基督,穿上基督而被稱義,而非被稱義後才浸入和穿上,保羅用“因為”即指此為稱義的原因理由。“穿上”新約中用以喻指身份的改變,它可指潔白光明的長衣(啟1:13; 15:6; 19:14),禮服(太22:11)、光明的兵器(羅13:12; 弗6:14; 帖前5:8)、新人(弗4:24; 西3:10)基督(羅13:14; 加3:27)。不朽壞、無死亡(林前15:53, 54)。在此保羅類比軍人就職或大祭司就職,都有相似的儀禮,軍人以歃血為盟,穿上軍裝為儀式,大祭司以水和血洗沾其身,穿上大祭司服就職,則受浸和穿,可視為信眾因信加入群體或歸於相應職分必然的行動。重生的靈洗在(4:6)才提及,則(3:26-29)和(4:6,7)是彼此呼應,都提及信徒先前的經歷是確定的,現在是配稱為兒子的。
3:28一個在律法下的猶太男丁,每日禱告感謝神不使他成為外邦人、奴隸、女人這三種人,因這三種人不知,也不能去遵行律法的行為。外邦人不知律法,奴隸和女人受環境和自身的限制,無法去執行律法的諸行為。保羅指出不在這三種區別裡,現只在基督裡,就不再受限於律法的諸行為。律法的諸行為確實會因人的種族、階級、性別而有所區別,就以獻祭而言,聖殿敬拜除神職人員外,來敬拜的人就被分成三層,猶太男丁最近聖所,其外是女院,最外面則為外邦人院。日後猶太堂會的坐位也是按此區分三個區域。因著人肉身的生出背景不同,以致造成對於律法的諸行為的限制,往往使人產生對神真實的律法疏離感,要打破這些限制,不是用肉體方式使之一概平等,這是今世的自由平等的手段,卻非是出自神的手段。神的方法是由肉轉為靈,惟有以靈才能打破限制,故基督帶來聖靈的應許,使一切信眾不再受限於這三種屬肉的限制,都在基督裡為一,是同受相同救恩,不再被律法的諸行為限制。就經文文意,本節不是在談治理的平等,也非秩序先後的平等,過度解讀本節以供婦女、奴隸的解放運動之依據,是犯了越過之罪。同樣由前後文關係,它更非在說律法所定規的各種區別被打破,有關聖別律例所要求的分別,更不是本節的論述。
在基督裡是一,對映苗裔是一,神是一,保羅的論證中心是這點,藉由都是一,這是神在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中所啓示,能承接應許的是按應許而生,而非按肉體所生。肉體所生有千萬,但按應許所生的只有一個,意為能符合神的旨意,達到神所悅納而承接應許的,只有一個,這一個就成日後世代承受者的範本。以撒是基督的範本,是憑信而生出;因基督是憑信死裡復活成為承受應許者。基督也就成為信眾的範本,我們是憑信歸在基督裡,這才是保羅所說的一。
3:29保羅用假設詞“倘若”帶出本句,是第一類條件句,與事實相符的條件子句。屬基督即前節在基督耶穌裡是一的節略法,結果是亞伯拉罕的那位苗裔,是按著應許承繼產業們。保羅在此以單複數詞的變換,來引證信眾得以成為承繼產業,信眾在基督裡是一,就是屬基督的,就等同是那位苗裔,則承受產業是眾數而不是只有一個。由(16節)開始的論證,直到29節結束,這一位苗裔由一個成為一群,在神來看是一,並無分別。加拉太人若了解這福音的好處,就不會再要透由律法的諸行為,汲汲成為屬肉的以色列人以承受產業了。“屬基督的”:另出現於(林前3:23),相同句型“你們屬基督的,基督屬神的”都省略主動詞,表達事實的句法。另屬基督的在其他經文(只出現於保羅書信):(羅1:6; 林前1:12, 5:23; 林後10:7; 加5:23)。所有格的用意在此指所限定的名詞的歸屬權,這詞是對比在律法之下,故而信眾是在基督之下,而不在律法之下,成為苗裔。
總結24-29節這小段經文,它們是對映15-17節,也是解釋16節一個苗裔的定義。基督是神的那位兒子,信眾則是神的眾子。基督是那位承繼產業者,信眾是眾承繼產業者。這個過程是經由信心在基督裡(26節),受浸歸入基督,穿上基督(27節),以致在基督是一。由18和21節兩個假設條件句所帶出的說明,律法的功用已被指明,那麼對信眾的假設條件句(29節),它形成一個挑戰,要讀者親自去認清他們是屬基督的事實,律法的諸工作不當再是約束他們的。
整個第三章,保羅以創世紀十二、十三、十五章三次神對亞伯拉罕的對話應許為論辯中心,詳加比較和解釋舊約經文的原意,他的解釋法和猶太拉比的方式有所不同,一方面他強調字面意的應驗,另一方面由字面意所延伸的屬靈意義之應用原則,成為他論證的支持。因而保羅深深抓住舊約經文的靈意,以為這才是神所啓示的中心要點。由亞氏的信心到基督的信心再到信眾的信心,一脈相傳成為一,這不受血統、肉體、人意的拘限,以致聖靈的應許可以臨到一切相信者。應許是屬靈的,而非屬字據被刻下的,承受應許者也就按靈領受而非按肉領受,若將律法的諸行為視為在肉體上與亞氏連接的條件,就失去律法的教導功能的目標,也就偏離應許本身出於靈的事實。第四章接續第三章的論點,以創十六章為例證說明兩約的差異,以創廿一章為例證說明信眾去分別奉割者的必要性。
在律法下這特定之詞,是針對猶太信徒而言,而非指外邦信徒也在律法之下。由它的出現九節之經文分析(羅6:14,15林前9:20加3:23,4:4,5,21,5:18雅2:9),排除雅2:9的屬格用法,其餘八節所用的直接受格,可視為一種猶太人的傳統常態情境。基督生為猶太人,他也在律法之下,他先救贖那在律法之下的猶太人,再將福者給外邦人,所以4:21外邦人願意成為屬肉猶太人,就是去執行律法諸行為而成的猶太人的,保羅以為他們是願意在律法之下的人。保羅在第三章的結論,清楚表明要成為承受神應許的後裔,不是成為屬肉的以色列人,而是成為屬靈的以色列人,是按著應許原則,而非血統、人意,也就是信心原則,而非律法的諸行為所能成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