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神救恩的謀略(一19-八39)
1、按律法定世人的罪 (一19-三20)
a、定外邦人的罪 (一19-32)
b、定猶太人的罪 (二1-三8)
c、定全人類的罪 (三9-20)
19因這緣故,神所熟知的事在他們中間是明顯的,
因為神曾向他們顯明。
20 因為祂諸不能看見的事,從世界創造行動中,
藉所造諸物,連祂那恒久的大能和神榮,
可被不斷了悟的看清楚,為使他們是無可答辯的。
21因這緣故,他們熟知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或感謝祂,
反倒在他們的爭辯中被延誤,而他們無通達的心就被矇昏了。
22自稱是聰明者的被愚弄了,
23而曾以人類和飛禽和走獸和昆蟲朽壞的肖像樣式,
更替神那不朽壞的榮光。
24所以神交付他們在他們心中的私慾裡,
以致彼此玷辱他們的身體污穢中。
25這類人曾以虛假更替神的真實,且敬拜事奉那受造物,來取代造物主;
祂是當讃美的,直到永世,阿們!
26因這緣故,神交付他們以致可鄙視的邪情中。
因為不但他們的女人更替本性的用處,以致違反本性。
27 且也同樣男人撇棄女人本性的用處,在彼此慾火中被焚燒,
男和男之間作成了那羞醜的事,在他們自己身上得著他們欺哄應有的報應。
28且正如他們在確知裡不曾驗中有那神,
神就交付他們以致不被認可的心思,去作達不到(神前)的事。
29 已被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損害所滿溢;
充滿了嫉妒、兇殺、爭吵、詭詐、慣行惡事;
30 諸多的中傷、誹謗、神所憎恨的、高傲、
傲慢、自誇、設計惡事、對父母不順從
31冥頑不靈、不守約、無親情、無憐憫。
32這類人確知神的法則,就是:凡實行這樣事的人,他們配當死亡。
不但他們不斷的作,更贊同實行這些事者。
1:19-32架構分析:
1:19-20前言:神的知識是明顯的………………. ……人無可答辯
1:21-24第一個審判:知道神…..又更替神的榮光……神交付他們進入……
1:25-27第二個審判:更替神的真實…………………..神交付他們進入……
1:28-31第三個審判:不驗中神………………………..神交付他們進入…….
1:32結語:確知神的法則………………….人配當死亡…………
三個審判的內容型式各有不同方式呈現:
1、 控方提證;神的創造結果人可知曉。 (19-20)
控方控訴:知道神卻不榮耀神,反以偶像取代神。 (21-23)
控方求刑:交付於身體污穢 (24)
2、控方控訴:重述第一次控訴相同罪行 (25a)
控方提證:神本當讚美 (25b)
控方求刑:交付於可鄙視的激情 (26a)
控方理由:更替本性 (26b-27)
3、控方控訴:已喪失驗可神的能力 (28a)
控方求刑:交付於心思的不驗可,行不能達到神前之事 (28b)
補充說明不能達到神前之事細項: (29-31)
A、被四種罪所充滿(間接受格單數)(29a)
B、滿有五種罪行 (所有格單數) (29b)
C、十二種諸多罪過(直接受格負數)(30-31)前七項為一組,後五項同為否定詞為一組
一19-32本段經文以三個重複審判為主架構,每一個審判都由人的行為帶出神回應,以相同詞句“神交付他們進入……”,做為連結。且神的審判的嚴重性,是逐步加強,所敗壞的對象,由身體(24節)到激情(26節)到心思古(28節),是由外而內的敗壞。人的行為在第一個審判中,以六個直述動詞“榮耀”、“感謝”、“被延誤(意:徒勞無功)”、“被矇昏”、“被愚弄”、“更替”來描述,其中三個主動動詞,三個被動動詞。在第二個審判中,以三個直述動詞“更替”、 “敬拜”、 “事奉” 三個主動動詞來描述。在第三個審判中,以一個直述動詞“驗中”主動詞為描述,但在29-31節中用21個詞分三組來表達其罪行。此三組中,第一組以分詞“被充滿”帶四個受詞;第二組以形容詞“滿有”帶五個受詞;第三組則以數目上為複數的使十二個受詞所構成。
前言和結語則同以神的知識和神的法則兩詞相對映,且知識(G1110)和確知(G1921)是同字根,一是形容詞,一是動詞,分置於前言和結語中,構成整個定罪的主因。“神的知識”或譯 “神所熟知的事”,由20節三個詞來界定:“祂不能看見的事”(即指人看不見神這件事)、“祂永恆的能力”、 “神權”(或譯神榮、神本質),而人藉受造物可以領悟地看清楚這些原被隱藏的屬天之事。
整體文脈充滿著因果之論,三段審判詞都先提出人所犯的罪過,而帶出神的刑罰,其用詞為“交付”,這詞在當代常指將犯罪之人交付官府審判之意,因而保羅在此不言神直接的刑罰,而是當一位主控者,反而執行刑罰的是人的諸多污穢的罪行,此種隱喻式的說法,要按律法的控告原則來理解。神對犯罪者從不直接面對之,而是交給祂所已頒布的審判官——律法,來執行其公義、聖別的報應,因此人犯更多更大罪行,在律法之前其刑罰更嚴厲。並且就猶太人的觀點,外邦人因其罪孽遭報,原不配神直接面對之,視同那惡者是當遠離神的,故而保羅在本段中的文詞用法,充分表達是針對外邦人的控訴詞,以為這等人的罪行已將屬神的形象完成踐踏,其良知損毀,完成符合羅馬時期羅馬
人的行為舉止。
13〉1:20
“世界的創立”(G2937):本字可指受造之物(如8:19-22帶定冠詞)或創造的行動,此處無定冠詞,不特定某物,故可指行動方面而言。神“創造的諸行動”之意,由創一-二章已表明在創造的過程中,他的次序視為美的事,所分別的,所期許的,都一一顯明,使人從中得知神的形象、樣式的內涵為何。再者“所造之物”(G4161)(名詞中性複數間接受詞)僅在此和弗二10出現。可指物或事,若指物,世上神所創造之物,人藉此而看見神,此非聖經一貫所表達的方式,反之指事,包括他的創造及他在歷史中所行的事,更明確地解為神與以色列民的交往(Barth),人藉此而看見神,因他是歷史的神,掌管歷史,藉他所行的諸事,一再顯示他的能力和榮耀所在,以及他行事的準則永不改變,人類就能領悟神所表現出來的。希臘時期,猶太護教文學的論點,引用希臘哲學觀點,就是外邦人可透過自然界可見之物,而獲得關於看不見神的至少局部的知識,此論點與保羅在這裡的觀點并不相符。按羅二14-15外邦人仍存有律法,只是非成文律法,人的本性和共知,如未被遮蓋,昏暗,按人裡面原有神的形象樣式,在他的行事中,可判知何者是符合神所定的律例,故在外邦人中人仍可藉神在他一生所遭遇的事,知道神的準則。
14〉1:23
“更換”(236)有更替衣服之意,可譯“取代”,“改變”。本節所提各種偶像是希臘、羅馬、埃及、迦勒底等最文明國家中的多神宗教所崇拜,但依申四16-18 及25-28,神警戒以色列民不可敗壞自己,雕刻偶像,然而歷史印證他們卻如此犯罪,以偶像取代神而終被神逐出應許地,分散在萬民中,因此本節偶像之罪,不單指外邦人,以色列人事實上也犯同樣錯誤。
本節可指向獻祭的條件。在利未記中記載“人若”獻牛、羊、鴿子等潔凈之物時,當如何獻祭,所代表之意,利未記是重新恢復神原先喜悅的祭祀方式,并非之前人不知如何獻祭,正如創世紀中列祖的築壇獻祭,并無成文律法所定規事項,但列祖知如何獻神所喜悅的。故是因人更替了獻祭方式,以各樣不潔之物,和不符神要求的方式來獻,所以摩西所吩咐的,是重回原先神所定的而已。正如本節所論述,原先人是知道神,只因犯罪之後,以其他形象來取代神去敬拜祂的原則相同。
15〉1:24
“成為去彼此玷辱自己身體的污穢中”,污穢(G167):不潔凈,舊約為(H2932)污穢不潔的或(H8441)可憎、痛恨的,所指并非單是道德上的污穢,圣經上所指往往是身和心的雙重不潔,而且身體的不潔往往先被提出并且不潔的結果是無法到神面前敬拜。這種犯某種罪,帶來該罪應有的刑罰,是舊約聖經先知所一再強調的,1:23,由偶像崇拜的罪帶來1:24神的交付審判,結果因身體的污穢不能去敬拜神是本段落第一個例子,其原則在第二、三例中也是如此。所以,這裡所謂性道德方面的罪,不只是道德上產生愧疚,所帶來的傷害臨及自己的身體和對方的身體,并對方親屬權力上的受損。最終造我們身體的神也受辱了,因人不善用,保護自己身體,使賜生命的主人失去祂當得的權利。
16〉1:26
女人的罪,指向她濫用自己的身體,但非指女人的同性戀如下節男人的罪。按五經所提及的,獸交(利十八23,二十16)多指是女人所犯(男人亦有),而所用之詞(H8397)tebel ,按TWOT解釋,指在性這方面顛倒神所設立的次序(利18:23,20:12)。女人在身體的使用上,并無自主權,按律法精神,女人是依其父親或丈夫的許可,才能許愿,使用身體去還愿(民三十章),故女人本性的功用是順從丈夫的,不可與其他受造之物(其他男人和獸類)結合,且由創三及六章,兩次犯罪,都先提出是女人自己出頭,與蛇,天使交合,產生各種罪來,女人違背本性,是指她違反神所創造的秩序,在身體上而言,就產生在偶像崇拜上廟妓的淫亂,此即本段所論主題,崇拜上的混亂。至於先提女人的罪,後提男人的罪,按先知書的編輯方法,後面所論述的往往才是所要強調的,故男人的罪的嚴重性,不單是因同性戀在性質上較具攻擊性(參創十九章所多瑪事件),而且他違背神直接的命令:生養眾多并使自己的身體受損,傷害神造男造女的旨意,其罪更重。
女人取代本性的功用,成為逆性,保羅的用詞強調對應23及25節上,與偶像崇拜上相聯,若因受迷惑而濫用她們的身體,正如夏娃和洪水時期與天上使者生子的女人一般,在宗教上的混亂,靈和心的昏暗,以致身體的污穢帶來惡果,正如始祖犯罪,罪臨及世上每一個人,因而本段落的女人,不光指外邦女人在廟妓上的罪惡,猶太女子不愿服在男人之下亦是經文所暗指,同樣的犯罪。
17〉1:27
男同性戀,在希臘,羅馬文化中,男人利用小童的雞奸,而現在文化中是一種彼此相慾的關係,雖對象有所不同,但主題上都是男人的主動慾火貪戀表現,是孌童或其他男人不是重點。男和男“成就”那“可羞恥的事”,“成就”在一-七章出現於1:27;2:9;4:15;5:3;7:8,13,15,17,18,20,十次,由按著(2596)和工作(2038)組成,指工作上的完成、成就。意義上與字根(2038)無分別,“可羞恥的”(G808)字根:無和外表,形狀,組合,其意與(G2158)比較,指殘疾、不完美,故為完善、尊貴的反詞。舊約為(H6172),(利18:6,出20:26)赤裸、私處,引為恥辱、蒙羞。故本組合詞為男與男作出露下體,可恥的事,而按律法是致死的罪,是神人所憎惡的。
18〉1:28a
“且正如他們在確知裡不曾驗中有那神”,按1:19神所驗識的事已顯明給人,人就能夠驗識神,然而人卻不愿去驗可、承認神所啟示的。在此句中有故意之意,如和合本所譯的。1:28b,“神就交付他們,成為不被驗可的魂中,去行達不到(神前)的事”,作者再次強調,是人內在的問題,而作出外面的罪惡,而神就按其所行的惡,成為刑罰來報應他們。
19〉
知道(G1097):驗識、理解,舊約為(H3045),對事物的觀察而認識進而認可它。本字根出現於1:21驗識神,1:19形容詞(G1110)所驗識的事。組合詞(G1922名詞)充分的驗識1:28,(G1921動詞)1:31“充分驗識神的義的要求”。一章中四次使用本字根,表達人有足夠能力去對創造他的神觀察祂所啟示的準則,并由該準則來行出應對應的行為,然人的本身的頑梗,而所行出的違背神創造人并賜予他有神形象樣式的本意,顯明人的惡是應當受交付審判,而無藉口可言。
20〉1:30
怨恨神的(G2319):由神和可恨惡組成。此類的組合詞,早期僅具被動意義,指被神所恨惡的,因後期對“神所恨惡的”認識不明白,未按律法所告知的準則來明白,而演變為主動意義:恨神的。類似組合詞有譯為被動的:蒙神教訓(2312帖前4:9),神所默示(2315提後3:16),神所愛的(2321提阿非羅)。以為主動的:攻擊神(2314徒5:39神所攻擊的),敬畏神(2318約9:31存有神的敬畏的)。按希伯來語法,常以神為主體,而非人為主體,來談對於神的事,此與希臘思想以人為主體來談論神的事,有極大不同,因而按舊約的用詞,神所敬畏的,是指神藉其律法來教導人,為使人不落入沉淪中,此為神出於愛而害怕他的子民受傷害之意。同樣神所恨惡、不悅的,是因人不按律法而行,成為神的仇敵,故本節所指的罪,要按律法所定規的標準,人所違犯的,并不特定為何罪過。
21〉
按一章的論點,引用創一-三及六-七章;耶二5,11;詩106:19-20;申4:15-18;利18:22-23,20:13;哈二4,眾多經文表達相同涵意,保羅的論述,不能離開先知和律法,也不應與先知和律法的吩咐相左。故本段若解為單指外邦人的罪,與猶太人無關,則先知和律法對猶太人所告示的,豈非落空了。若說保羅因熟讀舊約聖經,因此當他要描寫外邦人的罪,就借用舊約以色列人犯同樣罪的字彙,此種說法太過牽強,失去保羅的主題,而自己發明出“特別啟示”,“普通啟示”等名詞,來自圓其說了。
第二章
1所以,人哪,那每一審斷人的,你是無可答辯了。
因為在何事上你審斷別人,你就定罪自己;
因為那審斷人的,你正實行同樣的事。
2然而我們曉得:
神的判決是按照真實對待實行這樣事的人。
3人哪,那審斷人的,就是實行這些(審斷人的)事者,又去作它們的,
你算定這事:你將必逃脫神的判決?
4或者祂慈善、克制、延長怒氣的豐富你持續輕蔑了,
你不驗知:神的慈善是為要持續引領你歸於悔改?
5 竟按照你剛愎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存忿怒,
在神忿怒和公義判決揭開的日子。
6祂將必按照各人的諸工作報應各人。
7 一方面對那按照美善的工作的堅定不渝,不斷尋求榮光、尊貴和不朽壞的人,
以永生報應。
8另一面對那出於抗爭且不信服那真實,反被不義所說服的人,
以忿怒和暴怒報應。
9 並且苦難、困苦加在每一作成那惡事之人的氣息上,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0 然而榮光、尊貴和平安給與每一行出那美善的人,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1因為對神而言,祂不是以貌取人的。
12因為凡在律法之外犯了罪,也將必在律法之外自行滅亡。
而凡在律法之內犯了罪,也將必透過律法受審斷。
13因為並非那律法的聽見者在神面前為義的,
乃是那律法的遵行者才將必被稱義。
14因為每當外邦人,那沒擁有律法的,若藉本性去遵行那律法的事,
他們雖沒擁有律法,對他們自己而言他們就是律法。
15 這類人自己持續證顯那律法的工作在他們心中是刻寫的,
當他們的良知持續一同見證,
並且同時在推理上相互控告或甚而做出辯護時,
16 在神審斷人的隱密事的那日子裡,按照我的這福音,透過耶穌基督。
2:1-16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對於所論述對象為何,是明白本段的關鍵所在,有以為是針對外邦而論的
(如李保羅),但絕大多數學者以為是針對猶太人而論(如陳終道、鮑會園、cranfield、
種籽聖經註譯的Harrison、活泉新約希臘文解釋),而馮陰坤則以為主要是猶太人,但不
必完全排除異教的道德哲士。就文章主要對話者以”你”(出現於3、4、5節)為詞,
同樣出現於17節,其間6-16節都是解釋1-5節的內容,雖然6-16節所論對象是猶太和
外邦兩種人,但是總體而言,是針對猶太人而辯論。
文章本身由1-16節是連貫的,6-10是以5b神忿怒和公義判決為基礎所延伸論述的,
而11-16節則以連續四個因為來解釋之。然而2節是其中心思想,”神的判決”而其審
判的原則由2節按著真實,6節按著個人的行為,16節按著我的福音,此三項分別論述,
因此文章勉強分成三段如下:
一、神的判決是按照真實2:1-5
A、審判他人者是定罪自己,不能答辯
a、在何事審斷人,就在何事定罪自己 1a
b、審斷人的,實行同樣的事 1b
B、我們早已知道:神的判決是按真實而行2
A`、審斷他人者的無知
a、自己算定:可逃脫神的判決 3
b、不能驗知:神的慈善、寬容、恆忍是為領人悔改 4-5
二、神報應人是按照個人的行為2:6-11
A、神報應各人6
B、正面:以永生報應那按善工的堅持者7
C、反面:以忿怒、暴怒報應那不信服真實者8
C`、反面:以苦難、困苦加在那坐成惡事者9
B`、正面:以榮光、尊貴、平安加在行善者 10
A`、神不以貌取人 11
三、神審斷人是按照保羅的福音2:12-16
A、外邦人無律法而犯罪,在律法外自行滅亡12a
B、猶太人有律法而犯罪,透過律法受審斷12b
B`、猶太人非聽見律法為義,而是律法遵行者都被稱義 13
A`、外邦人的本性、良知、推理即是律法的功用 14-16
1〉2:1
所以(G1352):應是由G1223和3739組合的縮寫。譯為“因這緣故”指一章保羅所論述,世人犯罪仍不以為意。所以後接“你是無可推諉的”(G379)由無和答辯(626)組成:無可辯訴,沒有藉口,出現於1:20,為法庭用詞。保羅用詞由一章18節“他們”,到本章開始用“你”。如果因所用受詞不同,就一定表示對象不同,惟舊約中常在論述時,主詞和受詞的格數,常常變換,但卻表示同一對象,此為文學上的技巧,應注意的是所論述的主題是否一致。按本章1-16節,依李保羅“羅馬書(一-八章)機構式研經注釋”,P64-66,本段思想前後呼應,1-5節人的論斷定自己的罪,對應12-16節人的本性和共知定自己的罪,并非特定猶太人或外邦人才去論斷人或被按本性和共知來見證自己裡面有神律法的功用。
另有論者以為2:4回應智慧書(次經)15:1-3,論及猶太人所犯任何罪,都不足以動搖他們以神選民身份所享有的,在神面前的特殊地位,保羅有意打擊猶太人的優越。然而按智慧書15:1-3節這段話,強調“承認”出現三次,對神的主權高舉,是表明神才是掌控者,人能從認罪後,不再犯罪,不再受罪迷惑像外邦人被偶像、圖畫等引誘誤入迷途。基本上智慧書11-15章的目的,不是在說猶太人犯罪,不會危及他們的地位,而是人犯罪所帶來的懲罰,是要人想起所犯的罪,藉以警告他們離棄惡事,相信神(12:2)。并以偶像崇拜的愚妄和結果為戒,對讀者的提醒,注意神的義。因此同樣用美善、寬容等字眼,故保羅和智慧書的論述并不衝突。因此本(二)章的對象按2:9-10可指一切人類而言。
2〉2:1
“你”後接兩個呼格“人”“一切論斷的”。前一個“人”在1:18已出現“人的不虔和不義”,并不特定指誰,故本節并非專論猶太人是論斷者,而是論人去評斷別人和人的本性去評斷自己,都是按神的律法來定罪,由2:6“他必按各人的工作結果報應各人”。神是以一生的果效、行為來審判他,不是按他能否教導,評斷罪的知識來審判他。因此2:2“神的判決是按著真理對實行這樣事的人”。 表明神的判決是公正的。
3〉2:3
判定(G1345):義的要求、條例,舊約:(H2708)chuggah ,律例。亦出現於2:28及8:4。LXX對應希伯來文(2708)律例都用本字,故本節可譯:充分驗識神的律例,按二14-15,外邦人亦有律法,故本節意為世人都知神的準則。就是(G3754):解釋世人所知道神的準則為何,“實行這樣事的人,是有死亡的對應”。表明人明知是死罪,仍不悔改。此正合2:4-5所論述的,不單神對猶太人寬容、等候,對世人都是如此。(由5:16,18及啟15:4,19:8應譯為所斷為義行的).
4〉2:3-4
人算定所行的結果有兩項,一、逃脫神的判決(2:3b)。二、輕蔑神的美善、寬容和不輕易的發怒之豐富(2:4a)。故持續他的剛硬和不悔改的心來面對神。輕蔑(G2706),由使之屬下和意念組成,意:經評估而輕視之。屬內在思想上的一種背叛。
悔改(G3341)轉換和心思組成,意:悟性上的改變。保羅書信中只用四次,而動詞(3340)只有一次(林後12:21)。大多出現在對觀福音書、使徒行傳和啟示錄中。有論者說“悔改”一詞:離棄一種惡的生活方式(如林前6:9-11),也離棄一種好的生活方式,在這生活方式中人靠一己遵守道德律的成就(腓3:6),不足以涵蓋信心的本質,故保羅贬值它,多談信心,少用悔改這現象。實際上,悔改一詞是針對罪人入門時的用詞,不是針對信徒,信徒不能再不斷去脫離死亡行為的悔改(來6:1-6),保羅書信是給教會的,不是對未信者傳教,故本詞也不需常使用,並非保羅贬值它。再者腓3:6所論是保羅自身見證,按肉體他是無可指責,強調之前保羅所誇口的是信賴肉體(腓3:3)現在則以在基督裡誇口。故保羅並非離棄原先所恪遵的律法生活方式,而是離棄憑著肉體去行神的律(參羅七章)。
5〉2:6
“行為”(2041),工作,成就,功用。本字為名詞,但和合本及許多譯者和論者,喜將它變為動詞“行”來使用,此為中希文化上的差異,造成對文詞意義的誤解。本字在舊約中有二字對應。一、(H4399)受雇傭、工作(字源H4397使者,代理人的派遣)。二、(H6467):工作的結果,用於神,表神在歷史中的作為。用於人,表人的行為結果。(字源H6466去做作工)。本字詞在新約亦有兩方面意思,一指工作,一指果效,故指用於人的工作或工作成品,可譯作:行為、作品。用於律法則可譯為:功用、工作。中文譯法常將此字混用,“律法的工作”成“行律法”;“善的工作”成“行善”;“工作的律法”成“立功之法”;“善的工作者”成“行善的”;“神的作為”成“神的工程”。
律法的“工作”(2041),2:15為單數,3:20為複數,基本上的意義差不多,在二章中,對應2:18-22指該工作性質為教導。按“律法”當“主詞所有格”而非一般辯稱“受詞所有格”,將律法視同人位,如“罪”一般,是“律法”在教導人去明白神的旨意(3:20)。然按著律法所教導的,正如2:13“律法的聽見者”,不能說他是義的,惟有“律法的實行者”才是被稱為義。故人聽見律法所教導,卻憑著肉體去實行,按七章保羅自身的經歷,可知必失敗反被陷入罪中而定罪,故我們說“律法的工作”并不能使人達到稱義,而非“達到律法所要求的行為”不能使人稱義。所以終結問題的所在,保羅說不是律法本身有問題,故他稱律法是“屬靈”、“聖別”、“公義”、“良善”(7:12-14)而是人本身有問題,是人的裡面,就是在肉體中沒有良善,故因人的屬肉無能得勝那屬靈的引誘,就是那“罪”(即撒旦)在人的肉體中活動。此爲七章所論述主題,論者如不以此章的論點來看“律法的工作”之意義,則往往錯解為“行律法的不能稱義”,而大大貶值律法了。
6〉2:7
“善之工作的堅定不渝”。“堅定不渝”(5281)由在下和停留組合,表不屈不撓的精神。舊約對應(H8615)期待、指望。故本字是人對某事物的堅持、剛毅不氣餒。“善之工作”就等同“律法的工作”(2:15)非指道德價值,而是神所規定、喜悅的事。“善”按馬太19:17,路18:19耶穌指出除了神以外,再沒有善的。因此“善”的定義,并非按人的道德價值來判定,而惟有按神的標準:律法來判定。故善之工作即律法的工作,也就是按律法所教導的標準去行的人,堅定不渝的尋求榮耀、尊貴、不朽。此三項都是從神而來的,故即表達所尋求的是神的喜悅和旨意,神必報答他永生。在本節中,並未提及人的缺點、軟弱,而不能行出此堅定尋求,保羅只是談及神審判的準則而已,人能否做到,在此不是他要論述的。
7〉2:8
“不信服真理,反被不義說服”。不信服(544),被說服(3982),此二字同字根,原指說服,信任。對應舊約(H982)穩固、依靠,及(H2620)尋找一屏障,尋求保護。本字名詞(4102)信心、信實,對應舊約(H530)穩定、可靠。其動詞(H539)尋求一個支撐。因此所謂“信心”是在一個穩固可靠的支撐下不動搖的情況。故指神,則是神的話,應許、誡命是一穩定不變的支撐,不會改變,故可譯為信實、確實。指人則可譯確信、忠信。本字動詞,則可指尋求支撐,以被堅立之意。
8〉2:9
“一切成就惡事的人之氣息上”。本句型人的氣息(5590)+(444)(活命、魂)是舊約中常用的組合語。在創六一七章洪水事件中,人的氣息成為神審判的對象。保羅用詞句,再次可證他以創世紀一~十一章所記為他論述的依據,在此情形下,成文律法並非他的談論重點。
9〉2:6-11
按行為受審判的原則,是否與「憑信心,不靠行為」得救原則相抵觸(加2:15-16,羅3:28)。馮蔭坤的書中P359-363的結論:一、保羅並非真的認為有人可以在藉基督而來的救贖之外,獲得末世性的恩澤(P361)。二、神以公平按行為審判的原則同樣適用於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兩種情形之間卻有一重要分別,對不信者,這原則絕對嚴格施行,對信者,「憑恩藉信」原則已生效,這原則並不廢除按行為受審判的原則,卻免除信徒在得救與否上直接地受制於這原則,信徒先按「憑恩藉信」原則稱義,再按行為(信心的果子)受審判,以判定是否會得或得多少賞賜(P362-363)。以上所引述的內容,反應今日基督教的迷思,將以下列數點一一 釐清:
一、首先信心和行為是不可切割、分離,由雅各書中很清楚的表明。保羅的書信中,常被人誤以為兩者是對立、不相容的,而忘了他所要強調肉體和罪使兩者(信心和行為)分離。所以他所要對付的不是行為,而是肉體和罪。
二、今日基督教講“得救”,多用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的觀點,卻從不去探討兩人的觀點有何錯誤,是否符合聖經的原則,就直接引用不諱.一信就得救,且是永遠得救,來思考聖經經文的涵義。當其基本命題是錯誤的,所引論出來的也就荒謬了。“得救”(動詞4982)羅馬書八次,“救恩”(名詞4991)則五次。“得救”的定義,不只在得永生;初信之時的稱義,並非保證班永保得救。“得救”的時機、範圍,常因使用的時候,對象不同,而有所差異。如何界定“得救”,要按聖經經文當時目的而決定。
三、使徒們再三強調惟有藉著基督,才能被神稱義、得救。但並非否認基督第一次來臨前,神亦稱義於人、拯救於人。否則舊約中的義人,就得不著神的救恩,來十一章所引述的見證者,神將如何對待他們?所謂藉由基督,按羅3:22、加2:16都是“通過基督的信”在此將信心的標準立為基督,亦即列祖和先知們的信心總結在基督,正如來1:1-2神的曉諭最終藉由他,因信心就是對神的話的回應。日後神的接納、寬容人,就按基督信心的標準。另一方面因基督的信所成就的,將“罪”定為罪。建立愛子國度,是人類從撒旦國度得以遷入神的國度中,不再受“罪”的控訴,不再憑肉體慾願從事,而憑聖靈所教導、所加添能力行事。所以“惟有藉著基督”一詞只是簡略說法,並不能否定先前的義人們所行的、所見證的、所蒙的福分。
四、神的話我們說它是永不改變、信實、公義。如果說神的審判標準有兩套,一對不信者,一對信者。正如論者所言,神對待猶太人是一套行事方式,對待外邦人是另一套方式,這是何等褻瀆神,將神視同隨意行事單憑祂喜好,任意更改祂所說的準則,那我們所信的準則何在?神又如何要求他所造的,按祂的信實而行?可見神審判的標準從未改變。正如耶穌自己的見證,律法一點一劃也不能過去,都要成就。所以祂審判的準則在舊約和新約都是一樣,對任何人,在何時都是一致的,才能說明神是公義、公平、信實。故2:6-11本段審判原則與“憑信藉恩”的原則不衝突。保羅所說“按各人的工作結果報應各人”是永不更動,而人也確實按此審判原則受審。使徒用信和美善的原則,是因神的寬容,暫不審判罪人,罪人所欠的罪債,仍未被完全抹去,只是被遮蓋了,藉由所立的基督為遮罪蓋。而後被稱義,視同無債而已,後續仍需按主人所行的準則,去行出愛來。
五、最後的審判,才是我們要注意的。保羅在一~三章的審判,是按舊約所定下的審判標準…..律法。而其時機是人一生的果效呈現神面前之時,在人尚未被奪取生命之前,人仍然有機會悔改回到神前求救,人死了就按其果效來受審,故信心是在他還活著時相信神的話,按神所訂下準則行出信心的果效,如果在活著時,仍無神義的果效被驗出,不論生前是否為信徒,受的審判都一樣標準,這就是2:6的重點。這一嚴格原則是不分信者或不信者。
六、林前3:10-15,得賞賜之對象,是神的工人,在其神所交付的任務上,受試驗後的結果。如對一般信徒,神並無像使徒或其他工人託付使命,門徒一生經試驗過的信心所表現出來的成果,也成為神評價審判依據,而其獎賞正如啟二~三所論,在啟2:23也重述羅2:6之言。可見惟有得勝的才有獎賞,不是失敗者仍有永生的賜與之錯謬講法。
10〉2:12
“沒有律法”(460),由下文在律法內的對比,應譯“在律法之外”。故這裡的“律法”是指成文律法,而非說外邦人沒有神的律法,而是他們沒有成文律法。反而是指因他們犯了罪,干犯神所賜在他們裡面的律法,也在“律法”之外滅亡,就是按他們裡面的律法審判而滅亡。保羅在本節中只談定罪的審判,並非暗示,神審判的結果就是沒有人有資格獲得永生的賞賜。在本段中(12-16節)所強調的是審判,而非救恩或獎賞。故未提何種人可從審判中得逃脫。說保羅有以上的暗示,實際上就要誤導人以為人所付出的結果,不論善惡,都不能得神賞賜。使人落入不需要按義的律法來行,以求得神喜悅。
11〉2:13
“律法的聽見者”和“律法的實行者”的對比。本段話參見雅1:22-33。本節和3:20的翻譯,常使人不知所措,在本節中強調的是人實行律法所規定的被神稱義。3:20則是律法的諸工作所教導出來,因人屬肉體的,故不能行出律法所規定的要求,以致不能被神稱義。彼此之間原無衝突,所強調的原是不同的對象。論者說:事實上沒有人能完全地遵行律法,以致他能靠自己的行為稱義。在人無基督的信之前,人憑自己屬肉的,確實無法完全地遵行律法,惟當人學習像基督、亞伯拉罕般的信心,也像他們經過驗可的信心,他所行的就是完全符合神的律法要求。如有一個達不到的標準,神將它擺在受造者之前,則神的話就是虛謊,是要陷人於罪,不如當初神就不要造有祂形象樣式的人類。惟有是人能達到的標準在眾人面前,這才是審判的依據。問題不是神所訂的標準(律法)太高,而是人的內在問題使人達不到這標準。基督來到這世上,就是來對付這一個問題,故他一再說律法是要成全而非廢掉,這是神的慾願,是必要成就的。而人內在問題不是人自己能解決的,故藉那完全的人之死,將罪的權勢拘束,人才能藉神所賜的聖靈,不再陷入肉體的失敗,得以行出神義的要求。
12〉2:14-15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應譯為“對他們自己而言,他們存有律法”。一個外邦人順著本性行出律法的事,是要證明律法的(教導)工作寫在他們心裡,正如林後3:3神以聖靈將律法的功用刻寫在人的心裡。舊約先知(耶利米、以西結)所記神應許這事,並非指以前的人類神未將律法放在心裡,而是因以色列民心已昏暗,思念成虛妄(1:22),故先知再一次提出神律法是要刻寫在他們心中,表他們要清潔內心,將硬心轉為肉心,才能按神的律法,行出神所喜悅的事。
本段落中本性(5449)、共知(4893)、推思(3053)三詞都出現於1:21-28相似字詞,是彼此驗證神所驗識的事,就是神的律法,外邦人早已知悉。共知本身不是內在律法,也不是道德標準的來源,心裡的律法要求才是。共知是一種機能,共知的功能是見證(參9:1)。本段中“心”和“共知”一同作見證。“心”可指其後的推思,人的內在,人可以按神的心意而做出審判。故由外邦人行出合乎律法的行為以及他們的共知,加上對行為所作的判斷能力,合成一股三重見證,證明律法的功用是刻寫在他們心裡的事實。(馮蔭坤P381)內裡總稱。“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直譯“控告甚或做出辯護”。其意即審斷,。人可判斷。
17然而假若你仍自稱為猶太人,
並持續倚靠律法,
又不住的以神為誇口,
18 又不住的驗知那旨意,
也能持續驗中那更有價值的事,當你從律法受教時。
19並且既確信自己是瞎子的領路人,
是那在黑暗中者的光,
20 是愚笨人的管教者,
是孩童的教師,
是在律法上擁有知識和真實的講論體系。
21 所以,你不斷教導別人,卻從未教導自己。
不斷宣講不可偷竊的,卻不斷偷竊。
22 不斷說不可姦淫的,卻不斷姦淫。
不斷憎厭偶像的,卻不斷掠劫廟中之物。
23不斷以律法為誇口的,你們透過那律法的違犯,卻不斷侮辱神。
24因為神的名因你們的緣故,在外邦人中不斷被褻瀆,正如經上所記。
25因為一方面你若持續實行律法,割禮是有益;
但另一面你若持續是律法的違犯者,你的割禮早已變成未割的。
26 所以,假若未割者持續關注護衛那律法的法則,
他的未割豈不將被算定為割禮嗎?
27 且生來未割者,行盡那律法,
將必審斷你這透過成文典籍和割禮,卻作律法的違犯者。
28因為不是那在外表為猶太人的,他就是(猶太人),
也不是那在外表的,在肉身的割禮。
29 反是那在內裡的才是猶太人,
且是心的割禮,在靈中而非成文典籍。
對於這位稱讃之事,不是出於人,乃是出於神。
2:17-29經文架構分析:
文章開首以連接詞de表示接續前一段經文所談論的,針對猶太人而定其罪。架構
上以ABCCBA環狀對稱形式呈現,首尾都出現猶太人(17、29節),而B和B`都以”所以
”帶出結論式的定罪,指出猶太人是律法的違犯者,中心部分則以兩個”因為 ”指出
猶太人使神的名受褻瀆,他們的割禮是無益的。架構如下:
A. 猶太人以神為誇口a1 五個誇口內容,以直述動詞呈現(17-18)
a2 五個誇口內容,以直述受詞呈現(19-20)
B. 猶太人以五種罪行定罪自己(以律法為誇口)(21-23)
C. 因猶太人緣故神的名在外邦中受褻瀆 (24)
C’因猶太人是律法的違背者,其割禮變成非割禮 (25)
B’外邦未割禮者遵行律法而定罪猶太人(26-27)
A’真猶太人是在乎心、在乎靈,是得神稱讚者(28-29)
A和B段都以猶太人的狀況為主題,對比B’和A’以外邦人的狀況,而C和C’則以猶太人犯罪後的結果褻瀆神的名和使割禮失去功效為對比。
A和B段由以神為誇口開始,到以律法為誇口結束,共使用三組以五句話為內容,來批判猶太人的行為。而在25-26節則以連續三個第三類條件句(表達極有可能成為事實)接27節未來式的審判,作為批判猶太人的理由。
有學者以為既然26-27節是以假設句來表達外邦人遵行律法的法則,則保羅不是以為外邦人是可以遵行律法的,而只是一種論證的手法,作為指控猶太人也是落在罪中的一份子。若是這論點是可行的,則25節本身也是可行的,它也是假設句,那麼猶太人就非必然是律法的違背者,相對的猶太人中也有不是律法的違背者,則他們就不是保羅所能指控的罪人。因此,以假設句型來否定外邦人是可以成為遵行律法法則的人之事實,在文意上是行不通的。
以神為誇和以律法為誇,其含意是相同的,且不是負面說法,雖然其間插入猶太人的罪行,使其誇口落空。在羅馬書五章中,保羅繼續使用相同詞句指稱有信心的、蒙稱義者,也當以神為誇,其行為也當使誇口落實,則外邦人遵行律法法則,在五章中保羅再次驗證此事實。
13〉2:17“以神為誇口”,2:23“以律法為誇口”
相同句型表律法在猶太人心中等同神的地位。保羅不是在貶低律法,如是則他所論述的與其對手將無交集點,反而是高舉律法,貶低猶太不真正實行律法,干犯律法的行為,怎能以律法為自誇呢!律法是神的呼出、神的聲音、神的道,代表神的心意。猶太人以有神所托付的律法為榮,視不知律法的外邦人為不潔,此為新舊約所一貫思想,並無錯誤。錯誤在於擁有律法,反不遵守律法,利用律法謀利,而玷辱那託付律法給他們的神。
你若自稱為“猶太人”。“猶太人”來自“猶大”,意是贊美,以色列被擄歸回者以猶大族居多,因此本詞成為以色列民的通稱,其意代表他們是被神所稱贊的,以其遵守律法的傳統和受割為自誇。2:17以下,保羅論述猶太人也被定罪,不是因他們行律法,或有律法的行為。反是他們違反律法的行為,能知不能行。
“倚靠”(1879):指停留、棲息、靠一靠,並非執行,猶太人將律法視同附身符,可提供保護,卻只在肉體上誇口,而非指5:3的誇口,那是經過神驗可在苦難中誇勝。以為有神和律法,是其他民族所不知的而自誇,而非去行律法,成全律法而誇。保羅隨後以2:26-27外邦人關注護衛律法、成全律法,2:28-29外邦人有屬心的、在靈裡的割禮。3:29神也是外邦人的神,三項事實反駁猶太人的誇口。
14〉
羅馬書寫作目的,雖然一~八章的諸多內容,不是針對某一特定者來論述,但也不是在談保羅自己的神學。而是對於割禮問題,引發猶太和外邦人間的隔離。在身體記號的差異,以及對成文律法的功用沒有清楚,造成兩者無法合一,使基督所成就的工,就是拆除那隔離的墻,再次被人所重築。以受信者既已聽從福音,對摩西五經的教導已有初步認識的基礎上,保羅由創世紀所記,開始來論述神起初揀選的原則。這原則早於成文律法,而不受成文律法所限制(但也非彼此衝突)。故1:16-2:16可指在成文律法未頒佈前,人類受審的準則和過程。2:17-3:8是指有成文律法後,受成文律法教導的也受審。教會中的假先知、假使徒、律法傳統主義、並神秘主義(天使崇拜、苦修僧)等等,才是保羅傳福音之後,所要對付的,可知傳福音一事在使徒而言,並非難題,而是人進入教會後,將其種種出於世上的、撒旦的思想作風帶到神的子民中,並未按神的心意,以律法為準則,來彼此對待,才是諸多書信共同的難題。
經文中多次將猶太和外邦並提而論,雖有先後次序,但神對兩者的方法和原則,都無分別。因此一~八章所寫的目的,在於闡釋人得以進入神國,並走這一天路的準則,都是按神的計劃來成就。不分種族,不分先後,也不出於人的肉體,也非出於律法的諸工作。藉此講解,使教會明白神的救恩的奧秘,不再憑肉體和傳統,單按信心和律法,建立基督身體。
15〉
就神稱罪人為義,是等同應許一般。按神因亞伯拉罕的相信,是先應許並稱義,並非亞伯拉罕就此成為完全人,經過以實瑪利事件,神再將誡命和割禮告知他去遵守,故罪人因信神應許而被稱義,不代表他就是完全了,神只是因他的信心,暫且不追究其罪責,此後仍按神律法是否被遵行,查驗他的信心是否為真實。
16〉2:18
「出於律法的受教,能驗識那慾願(屬神的)又能驗中那更優越的事」驗識和驗中兩詞亦出現於1:28節中。猶太人既經由律法受教,理當明白神的慾願和認可真正有價值的事,結果仍和外邦人一般犯罪被神交付歸於不被驗中的心思中。本節即開始強調,藉由外在的教導,雖尊貴、真實如律法,亦不能使人行出律法。
17〉2:19-20
本段落有論者以為引自賽四二6-7。雖用詞有局部相似,但以賽亞先知所說對象是那公義的僕人;基督,神託付他的使命,是對以色列和外邦人。本段保羅引述的對象是那些假先知們,這些人深信自己的使命,卻非神託付的使命,是自認為先知,事實是假使徒。今日眾多傳福音者,豈非如此,不明神的道,卻光憑一股熱忱,所傳講的,正如20節的模範(3446):外貌、形體、字源(3445)成形,形成.指形式,設定好的形式,講述的系統,亦即他們在律法上驗識和真理有系統的講述,但對實行律法、成全律法卻棄絕不行出。
18〉2:21
“教導”假先知的教導,是人對律法傳統解釋的增添或刪除。正如耶穌所對抗的文士法利賽人一樣。他們對摩西律法的真義誤解,故所教導的,也必不像基督對神律法的真認識。
2:21-22這種人的罪,也像耶穌所指責的一樣,所犯的仍無改變。總括一是明知故行,二是以傳統取代真義。“偷竊”:不光是行竊,而是在對孤兒寡母寄居者的欺壓、奪取,對貧窮者不鬆手。“奸淫”:正如耶穌所指責重婚罪,使被離棄的婦人犯奸淫。“掠劫廟中之物”:對流遷在外地的猶太人而言,偶像廟中的聖物買賣,是當時猶太人賺錢的手段之一。(參馮P400)
19〉2:23-27
律法的違犯者(or事)出現三次,表這些人犯罪的嚴重性,結果侮辱神(23節),割禮變成未受割(25節),被外邦人審判(27節)。
2:25遵行律法的受割猶太人,割禮對他們有益。是指藉身體的記號,可不斷提醒神立約的要求,正如頭上的額帶,手上的經文匝的功用。割禮也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紀念,向他保證神會履行那約的應許。故割禮要有價值的先決條件是人先履行當盡之約的責任:“神所吩咐的,我們都要遵行”(出24:3.7)而遵行神所吩咐,就是履行、看守、成全律法,不單努力遵行而已,更應滿足律法的要求。肉身的割禮,在五經中常引出內在的割禮的實質意義,藉身體的割,來強調內心的割,也才能遵行律法,因行律法不在乎肉,而在乎靈。憑肉體無人能稱義,惟在聖靈裡才能成全。有論者說保羅在此節的意思是負面的:割禮絕不能使人得救,因割禮帶來遵行律法的責任,而沒有人可以完全地遵行律法。此論點完全否認神應許的價值,不明白割禮的內涵,光從外在的割來認識神立約內容,也否認神為何要亞伯拉罕行割之目的。
20〉2:25-27
真有能實行律法、遵守律法、成全律法的人嗎?除了基督一人以外,眾人能達此要求嗎?基督教對此解釋大多採用經文是第三類的條件句子,是假設性的論證,而非真有外邦人能行出律法來。第三類條件句子,可為真實,也可為否定,在於論點的結果為何,而非單因是假設句,就否認它是可執行的。由2:28-29用(5318):和合本譯“外面”,原指“公開的、可見的”。及(2927):和合本譯“裡面”,原指“隱秘的、內在的”,作對比。並且進一步闡述割禮為心的割禮在靈裡,非成文典籍。最後一句:對有心的割禮者,其稱頌者是來自神的(意如和合本譯:這人的稱贊……從神來的),表明確有來自神的贊許。如說是否定意,則神要稱許何人?且猶太人也可安眠,因這一切的辯論都是虛假的,有何外邦人能真正來審判他們呢!若這不可實行的論證是真實的,今日所有外邦人都要行肉體的割禮,則保羅終身所對抗的都成虛空了。
本段落割禮之事,參耶9:25-26。神對有割禮而心沒割禮的刑罰,強調光外在割禮是無功效的,神原有的心意是心的割禮,將心中的邪情私慾割除的,才不被肉體所轄制,不因肉體軟弱而不能行。由耶9:23-24,人自誇自己的智慧、勇力、財富,是身受割、心未割。惟認識、明白雅威才是神,是在地上行堅愛、公平、公義的神,這種人才是真受割、行出神所喜悅的事者。
21〉2:27,29
儀文(1121)有契約之意,指成文律法。本節強調心的割禮,是出於聖靈的能力,而非出於律法的教導所能作的。
儀文(1121):刻寫下來的典籍表被確定,難已更正的,故引為刻板的,死的。與“靈”對比,靈指氣、風、活動的,不易限定,引指活的、有生命的、靈巧。在此處不直接用“律法”字眼,可喻表屬人的傳統律法解釋而成為生活諸般外在儀文,不再是使人活的律法,反成約束人的諸習慣。正如割禮的頒佈原指不要依靠肉體,心中的割除才是神吩咐的目的,而人卻誤認用在肉體的記號,才是神所要的。此種更改就如羅1:22-28人類的更換神諸多旨意和榮耀。原本猶太人是知曉神律法真意,但歷經各項外來宗教、文化、經濟、軍事上的攻擊、誤導,以致人的傳統解釋漸漸變成正統,成為像有律法的權柄,等同律法,最終超越律法,使人反而違犯律法。
稱贊(1868):名詞、專有、陽性,指之稱贊的事(非指人)。它與猶太人的自誇互比。神誇贊這種有心的割禮者,對自誇有律法割禮者成為反面譏笑。本詞句首有一關係代名詞,故直譯“對於這位的稱贊的事”。
第三章
1所以,猶太人的那非凡之處是什麽?
或那割禮的那益處是什麽?
2 在各種生活形態上多得很!首先,真的,他們曾受託神的話。
3這有何妨呢?
假若有些人不堅信,難道他們的不信使神的信實失效嗎?
4 但願這不成就!
反倒這神總是真實的,反而每個人都是撒謊的。
正如經上所記:為要在祢的話上祢被稱為義,
且在祢被審斷時你將必得勝。
5我按人(的想法)說:
但假若我們的不義薦明神的義,我們該回答什麽?
難道神,那位彰顯忿怒者是不義的嗎?
6 但願這不成就!
否則神將如何審斷這世界呢?
7但假若神的真實在我的虛謊中,越發彰顯,達到祂的榮光,
為何我還持續被審斷如同罪人呢?
8而難道正如我們不斷被譭謗,且正如有些人不斷說我們有說過:
讓我們作那諸惡使那諸善可以來到?
對於他們的審斷是公正的
3:1-8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為第三段針對猶太人的定罪,以四句問句和回答來呈現,而第1、2句一組,第3、4句一組, 後一組形式是重複前一組的方式,即第1、3句的回答是簡略的,而第2、4句回答是詳細的,且都引用例證來加強其事實,架構如下:
第一問答:神的話被託付給猶太人,是其非凡之處 3:1-2
第二問答:神的信實透過人的虛謊'被証顯出來 3:3- 4
第三問答:神的義顯明在他將審斷這世界 3:5-6
第四問答:神的真實不因人的虛謊被掩飾 3:7-8
在二、四句(4、8節)中,以正如經上所記和正如有人說,相互戶應。而在二、三、四句開首,都以假設句(第一條件句,表與事實相符)呈現,且都已審斷為主題,第二句指出人審斷神,第三句指出神審斷世界,第四句指出猶太人被審斷。而神的話、神的信實、神的義、神的真實在每一句中各別出現,成為審斷的依據。在主詞人稱上的轉換,1-3節用”他們”,5-7節用”我們”或”我”,而8節則先用”我們”,結束時再用”他們”,而構成前後環繞效果,將每一猶太人都包含在受控告底下。
就問句的使用上,四組問句都以兩個句型呈現,在第一組中以連續兩個疑問詞(Ti)作問句,而後三組則都以一個疑問詞(Ti)後接疑問否定詞來做問句。就問句的意義而言,1、3節的問句是直接問法,而5、7節的問句是間接問法,亦即1、3節是要回答的問法,而5、7節問句本身就是答案。因此雖然保羅的直接回答是簡略式的,但整體而言就是一個答案,其答案隱藏在問句中。
1〉3:1-31
本段落以神的信(3節),耶穌基督的信(22、26節),和人的信三個字詞,表達神人同心,“信”的定義也就間接闡明。而透過這信實,神的義,經由耶穌的血,人也被算為義。人和神的通道再次相連,不被罪隔絕了。
2〉3:1-8
以神的聖諭為中心,論述猶太人對此被信託之事的實際回報為何,來定其罪過。3:2猶太人在每一生活型態上有很好的好處,然首要的是……。(5158)指生活方式、言行舉止、心思習慣的模式。基本上猶太人因律法所要求的聖別,經文所表達的思考模式,使其內外的生態,確與外邦人不同,這也成為他們自認與人不同之處。若熟識舊約者,按它所吩咐、所教導去生活者,對他們實際上的益處是非凡的,不可否認的。惟保羅的重點由此轉向更要緊的事:神的聖諭曾已託付(4100被動式),即他們是被神所信賴,要將神的欲願實行、看守、成全。然由3-5節他們的不相信(569),說謊(5583),不義(93),真實表達他們失職了,違背神的期盼,成為不可託付的對象。
3:3廢掉(2673:使失效、無用、斷絕)。保羅在羅馬書中用了六次恰好三個不會廢:3:3神的信,3:31律法,4:14應許。
三個要廢:6:6罪的身體,7:2丈夫的律法,7:6罪的律法(參8:2)
3:4原文直譯:神生發(或成為)真實,人成為說謊者。意指神被看出/被發現是真實,猶太人被發現為說謊者。所用動詞(1096命令式),與一般描寫是真實所用動詞(1510)不同。此處強調在神自己所說出的話上,神自己是信實不變,祂自己以堅愛守約證明祂成全這事。反證猶太人在神的話(約)上是違約、背叛、成為說謊者。亦符合下半句的事實。詩五一4,神在法庭上進行訴訟,“祂的聖諭被稱為義,在祂被論斷的事上必得勝”。表明神對大衛犯罪之事,祂是公義、信實,大衛是不義、說謊的,是從神對大衛的審判上被發現的。祂以實際行動來表明,正如大衛是實際行動是犯罪的一樣。因此本節要強調“成為”這動詞之意義。
3〉3:3, 5, 7
三種詭辯,是仿照希臘辯論法所提出的,是奉割派對使徒的攻擊,三節中人稱上的改變:他們→我們→我,是凸顯辯論者的惡。第二、三句的舉薦(4921)和彰顯(4052)意義上是相似的。保羅的駁回是以舊約經文大衛所言(4),創世記18:25亞伯拉罕所言(5),以及對保羅的譭謗(8)來印證。
4〉
以神、律法為誇口,實質內容是以人肉體地位來自誇。(肉體意屬亞當的,那違反神命令者)。今所謂基督徒,從加爾文以來,認為他已得救,從撒旦國度被遷至愛子國度,地位和以前不同了,就誤認神按新約(如同猶太人誤認神按舊約),神必拯救他子民到底為自誇,同犯一樣毛病。人對神立約的內涵不明白,以人的認識來曲解神約,猶太和外邦都一樣。
9所以那又如何呢?我們高舉自己嗎?
決不是的,因為我們已經控訴猶太人同希臘人,眾人都是在罪下。
10正如所記:
沒有義人,甚至一個也沒有;沒有洞察周詳的人;
11沒有詳細尋究神的人;
12眾人偏離正路,一同成為無益;
沒有作出慈善的人;連一個也沒有。
13 他們的喉嚨是被敞開的墳墓;
他們習慣用他們的舌頭弄詭詐;
有毒蛇的毒汁在他們的嘴唇下,
14那嘴持續充滿咒罵和苦恨是屬他們的;
15他們的腳飛快的,要流(人)血;
16毀壞和凄涼在他們的路上,
17而安泰之路他們不曾驗知。
18他們的眼中沒有神的敬畏。
19然而我們既已曉得:
凡那律法它要求的,係對在律法之內的人講論,
為叫每一張嘴被堵住,且使那全世界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20 因這緣故,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將必不能在祂面前被稱義,
因為罪的完全認識是透過律法。
3:9-20經文架構分析:
本段的控訴由前頭(9節)和結語(19節)都以”我們”為主詞,將對猶太和外邦的罪狀,按照律法的法則作出判語,因此文章段落當以20節為分界線。李保羅先生的分析,將段落分在18節,而將19-20節列在3:21-31之中,以致無法清楚指明保羅的控訴是以律法為基準的控訴,因為19-20節就表明這事實。架構如下:
前言: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下3:9
1、第一個判語:以五個”沒有存有”呈現其罪行3:10-12
2、第二個判語:以五個"他們的….”呈現其罪行 3:13-17
3、第三個判語:他們的眼中沒有神的懼怕3:18
結語:全世界都伏在神審判之下3:19-20
9和19節以"眾人都是在罪下”和"全世界都伏在審判之下”彼此呼應。在用詞上9和19節也都是以法庭的控訴辯護為例證,(9節的控訴和在罪下,19節的被堵住和應受審判或伏在審判下)。
19-20節本身也呈現ABBA模式:
A、律法要求,是對在律法內者說的19b
B、每張嘴被堵住,全世界伏於審判19c
B‵、每肉體出於律法的行為,不被稱義20a
A‵、透過律法才有罪的完全認識20b
10-12節五個"沒有存有”,帶出五句話指出五種對象,13-17節五個"他們的喉嚨、舌頭、嘴唇、腳、道路”也同樣帶出五句話。18節將”沒有存在”和”他們的…..”結合,作為結論,成為判語的中心點,此觀念是希伯來聖經對於犯罪者的評判,多出現在詩篇和箴言中,也出現在創22:11、撒下23:、尼五15、伯六14、代下十九9、賽11:2、3;33:6等等眾多經文中。
5〉3:10-18
以猶太人列祖所犯之罪為基礎,引伸為全人類都被控訴在罪中。所以本段落非自單一處經文引用,而是保羅自己的總結,不一定完全按舊約經文直接引述,故本處經文在解釋上,不能以單一句詞來代表保羅的神學內涵。最常見是3:10“沒有義人,一個也沒有”。以這引句,來全盤否定2:7、10、26-29,“恒心行善者,可得神的稱贊”“遵守律法就是真猶太人”等論點。認定這種義人是不存在,都屬假設性說法。果真如此,無論新舊約都不斷出現的義人字眼,都要重新解釋,這種一桿打翻一船人的荒謬說法,竟被諸大學者所贊同,何等瞎眼!本段的前後文,既已總結,世人都被控訴,且都被定為有罪,伏在神的審判之下。其論述的主題是以罪人為對象,義人不被包含其中,當然沒有義人。
再者既是起訴狀,惟有罪人才被起訴,罪人就是1:17-3:8所論犯以上諸罪者,新舊約的諸多義人,並沒有犯這些罪過,怎能說他們也被列在罪犯中?保羅在本句中,不引用舊約直接經文,而以概括性來說,是要受信者自行評量,自己是屬何種罪人,從中思考自己當初得入教會,蒙神施恩,不是出於自己的義,而是單靠神的恩和基督的信,自己也憑這信堅持以致蒙拯救。所以保羅不是在否認人無法行義,無法憑信在靈裡行出神旨意,果真如此,神拯救的人,仍是一批廢人,終要沉淪滅亡。
6〉3:11-12
引自詩13:2-3,惟省略神在天上的行動,而宣告神「重看」的結果。明白 (4920):曉悟、明智、實用的判斷力。希伯來文為(H7919):洞察周詳。指對神的話語的理解。尋求(1567):詳細尋找。希伯來文為(H1875),用在對神,則為努力不懈的祈求。行善的(4160+5544):作出美善的人。此三詞亦即所謂義人的定義。詩十三篇表達神的愛,期望有願明白、尋求,行出他的美善的人,然在亞當之下(即人是屬肉)神宣告他未見一人是屬他的。
7〉3:13-14
強調口舌之罪,口為心聲。由雅3:2-10對口舌的見解,它代表人的外在顯露,對應人的內心問題。故中心問題是人的心出錯了。
3:15-17暴力殺害,由徒22:20,太23:35,路11:50,啟16:6是對無辜人、先知殉道者、聖徒,亦即他們殺害神的工人,反抗的是神。“和好的路”也指是與神和好,而非指與人和好。故此三句都是對抗神的行為。
8〉
行(2041):名詞、意為諸工作、功用、果效(和合本常譯為動詞),對“律法”的諸工作,都是指“律法”的工作成果,可譯:律法的果效。對“人”的諸工作,指人一生行為上的成果,可譯:人的行為。在羅馬書中,此字是指人或指律法,要按前後文所談對象而定,和合本或其他譯本,常譯為人的行為,而忽略有時是指律法的果效。
9〉
“律法的功用”(2:15;3:20,28;加2:26;3:2,5,10)僅出現於保羅給羅馬和加拉太教會的書信上,時間約在耶城會議(徒十五)後6-9年間。法利賽派的門徒勢力仍盛,其錯誤傳統教訓影響當代教會至鉅。就保羅使用這句,在表達律法的功用(功能)是一、能知曉何為善惡,分別其標準。二、能驗識善惡之外,另有一惡者,其罪更惡。三、律法的影子功用,喻指本體是基督,在獻祭系統上為天上的影子。(有體就有影,就物理學(光學)有體無影是不存在,此影與體的比喻說法是文學表達方式的一種,不可因而推諭有本身就不需要影子了)。
10〉
“神”和“罪”在羅馬書中是相抗,用相似名詞或動詞。
1:18 神所驗識的事 3:20 罪的充分驗識
6:22 神的奴僕 6:6 罪的奴僕
7:25 神的律法 7:25 罪的律法
8:9 神的靈內住 7:17,20內住裡面的罪
由以上,罪不再單是一種狀況,而是代表一個實體,即那惡者之意。
11〉3:19
曉得(3608):明白、有生而知之意,如人對於真理,不須藉外物,而自然絕對知覺也(司徒雷登JOHN LEIGHTON STUART)。保羅用此字,表達由3:10-18對猶太人指控之諸多罪行,是猶太人已明白,故能共識其指控的真實性,而引出其結論:“凡那律法它要求是對在那律法之內的人講論,為叫每一張嘴能被堵住,且使全世界都伏於神審判之下”。說(3004):有命令要求、告訴、報告、宣稱之意。講論(2980)有說話、講道、宣佈意。前者重於說話的內容,後者著眼於說話本身的行動。堵住(5420)有關閉、攔阻意、使人無話可說(無可辯解)。“在那律法之內”本片語亦出現於2:20;7:23,林前14:21,太12:5。無定冠詞之介詞片語出現於羅2:12;2:23;加3:11;5:4,腓3:6,路2:2 3,徒13:39。有無定冠詞其意指人或事。論者以生活在律法的權力範圍內的人,即是指猶太人,且將本句與6:14在律法之下混為一談。按2:12及2:20強調在律法內的人擁有驗識和真理之講述系統。若犯罪藉由律法被定罪,故本片詞是指生活在律法的教導下的猶太人,以教導律法為己任,並以此為自誇者,他們是擁有律法的知識,並施行律法的諸工作。律法不是壓制者主體,而是工具,人或那惡者(罪)使用這工具來壓制人,才是神及神僕所要對付之對象。故基督來臨他說是成全律法,是因律法被當代文士所誤用,成為壓制人的,使人在傳統中被捆綁,不能得到律法所要帶來的生命、公義、聖別和愛,反誤認律法是難行的,是重擔。加上那惡者藉人的肉體軟弱,以律法為定罪工具,使死的懼怕臨到眾人(參羅七章)。所以基督在世時,其仇敵是那假先知們(文士、法力賽人),他的死則對付屬靈仇敵,那惡者(罪)。其後眾使徒所要對抗的,也和他們的主一樣(太10:24-25)。羅馬書所論述的對象,就是那些奉割禮者,他們以肉體的事奉為憑,抗拒福音真理,要解釋羅馬書保羅的心意,不能離開這主題。
12〉3:20
“凡有血氣的”直譯應為“每一個肉體”意為所有屬肉的,是舊約創6:17,12,13用詞,其意不在強調全人類、或人的軟弱和必死,而是指如亞當,在亞當之下,像亞當一樣單按自己欲願行事犯罪。是與挪亞所代表的義人,完全人,與神同行者相反。保羅不是否認人可以在神面前稱義,而是否認屬 肉的本於律法的諸工作(教導的工作)被稱義。“在神面前”的意義: 在神面前被審查的省略說法, 下句用“因為罪的充分驗識透過律法” 來解釋上句。罪的充分驗識等同罪的律法,即7:23在我肢體中的那罪的律法,現透過律法的教導工作,把我擄去了。它勝過我心思的律法(那願意為善、喜歡神的律法),因我在肉體上順皈罪的律法了(7:25)。故下半句亦是強調人的肉體問題(由7:23-25),讓人無法本於律法的諸工作被稱義,而非指律法叫人認識罪,以致無法稱義。所以根本上保羅還是回到問題癥結是人出問題,而非神頒佈的律法有問題。
13〉3:20
所以(1360):因這緣故。本節是一個總結,是按3:9-18及上節的推論,而做出的結語。3:10-18的諸多罪行,是人在肉體中所犯下的。肉(4561):肉身、肉體,亦出現於1:3論基督,2:28論割禮,4:1論亞伯拉罕。強調人屬地的身體,常與屬靈的身體相對。保羅在本節中,不用“人”而用“肉”,有其強調論證目的。1:3基督“按著肉身出自大衛後裔所生”是針對猶太人血統上誇耀而寫的,然由1:4,他被宣告為神的兒子,是按著靈來凸顯,按著肉本身,并不能成就任何事,只單應驗神的話而已,惟按著靈,他才能在大能中自死人中復起,故基督不是單憑肉來成全神的救恩,而是按靈,即按信心成就。2:28在肉身上的割禮,是與在靈裡心的割禮相對,因此3:20的肉,不單指“人”而已,而是與靈、心相對應的,表明來源和憑藉的主體是在亞當裡,而非在基督裡。這種人“出自律法的諸工作不能被稱義”。“律法的諸工作”本句的出現,都與“罪”相關,而與“信”相對(耶穌基督的信)。此工作在三~四章中,專指獻祭上的意義,正如二章指肉體的割禮。因在三章的用詞遮罪蓋(2435:挽回祭or處所),贖放(629),血,4:25被交付(3860)都與代贖有關。神的救恩在奉割禮派主張是,肉體要行割禮,並至聖殿獻祭者,才能得著。此種論點否認耶穌代贖目的,及聖靈運行功用,而為保羅所要辯述中心,神的美善(恩惠)是律法的諸工作:割禮、獻祭所不能換得,而律法的教導工作:使人分別善惡並行出善來,在每一肉體中,就是在亞當下之人,也無法成就。故保羅的結論之真義為:肉體上的割禮和諸般祭物,以及律法教導,因人在罪的權下,(非在律法權下),按自己的肉體,無力出於教導和獻祭,使自己免於犯罪,也不能行出神律法所要求的諸義,來被神稱義。
14〉3:20b
“因罪的充分驗識透過律法”。“罪的驗識”在句中是主詞而非受詞,故不能譯為“律法叫人知罪”。此句型於來10:2“諸罪的共知”,10:3“諸罪的紀念”有類似用法,惟希伯來書是複數詞,應指人的諸罪。在羅馬書中用單數詞,於七章中所用相同,是如同人位一樣,強調“罪”在主導,行事。“罪的驗識”指罪的工作,由7:8,13,17,20都指明是罪在工作,其所用動詞為(2716):成就、作成。罪的工作是利用律法教導功能,使人都伏在審判之下。本句只是保羅的第二個結論,其申論應詳七章之論述。
聖經中關鍵詞:罪、死、律法、信心 20101013 LYH
羅3:20「因為律法是要人知罪」的原文:「罪的真知識是透過律法」。
我聯想到:罪的知識就是罪的律法,正如神的知識就是神的律法(箴1:7,29,2:5,何6:6,4:6,哈2:14,賽11:9)。
以羅馬書為主的「罪與死、律法與信心」:
A. 罪:
a. 罪的知識/罪的律法、
b. 罪的奴僕(6:6,16,17,20)、
c. 罪的身體、
d. 罪入世界,罪已存在世界,罪不被算、罪作王(5:21,6:12),
e. 罪的私慾(6:12b),
f. 罪作主(6:14),
g. 肢體獻給罪(6:13,19),
h. 罪的工價就是死(6:23),
i. 無律法、罪死了(7:8),罪趁機會藉著誡命,叫諸般貪心在我裡發動——罪活了(7:8):即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7:5),罪…引誘我、殺死我(7:11),
j. 罪之可惡、真實(13),
k. 我被賣給罪,罪內住我裡面做(7:14,17-20),
l. 我肢體中的律法/罪的律法(7:23,25,8:2),
m. 罪身的形狀,審判了那罪(8:3b)。
n. 罪的權勢/能力是律法(林前15:56)。
B. 死:
a. 死透過罪、死入世界、死遍佈dieelthen進入一切人們(羅5:12b)。
b. 死從亞當到摩西作了王,也在那些為犯罪者之上、(就是)在那些亞當的過犯的形狀的之上(5:14)。
c. 死因一人做了王(5:17);
d. 死的身體(羅7:24,8:11),
e. 死的律法(8:2)。
f. 死因一人而來(林前15:21),
g. 終末毀滅的仇敵,就是死(林前15:26),死被吞滅入征服中(15:54),陰間,你得勝的權勢,死,你的毒鉤何在?(55),死的毒鉤就是罪(56),
h. 一方面,死在我們裡面運動;另一方面那生命在你們裡面運動(林後4:12);
i. 魔鬼擁有「死權」(來2:14)
j. 灰色馬的名字就是死(啟6:8),人求死不得(9:6),大巴比倫一天即死亡臨到(18:8),
k. 第二次的死就是火湖(20:6在頭次復活者並無權柄,14死亡和陰間,21:8七種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死人(如海)(20:13),死亡和陰間被扔進火湖裡(14),死、不再存在(21:4),死的毒鉤就是罪(林前15:56),
C.律法:
a. 神的律法(羅2:12,13,14,15,17,18,20,23,25,26,27,3:19,20,21,31,4:13,14,
15,16,5:13,20,6:14,15在律法下、
b. 丈夫的律法(羅7:1ab,2ab,3,林前7:39,丈夫活著時,妻子被約束在律法裡),4,5,6,7abc,8,9, 22,25a,
c. 律法是12聖別的,14屬靈的,16善美的kalos,提前1:8>那在律法上的義(腓3:6),8:3,4律法的義,7,9:31ab義的律法。
d. 又稱摩西律法(林前9:9),律法下的人/猶太人(9:20),無律法的人(9:21),先知書指律法(林前14:21),律法說婦女不可說話,總要順服(林前14:34)。
e. 新約稱:基督的律法(加6:3,林前15:21)、對神不是無律法,而是對基督、在律法內(林前9:21b);生命之靈的律法(羅8:2)、那愛他人的、成全了律法(羅13:8,10),全律法都被完滿在『愛鄰如己』這句話(加5:14)。若藉著聖靈pneumati被引導,不是在律法下(加5:18),就是神的孩子(羅8:14)。
f. 罪的律法(羅7:25,8:2)、
g. 死的律法(8:2b),
h. 肢體裡的律法(7:23b)、
i. 有一種律法:在我願意為善時,就是/因為hoti那惡與我同在(7:21)。罪的權勢/能力就是律法(林前14:56),
j. 我心思的律法(7:23a),
k. 工作的律法與信心的律法(3:27);
l. 律法的工作(3:20a,28b,9:32,加2:16abc,3:2,5,3:10a);
m. 律法的咒詛(3:10b,3:13);
n. 我透過律法我向律法死了,為了向神活著(加2:19),
在律法下:羅6:14,15,加4:4,5,21ab,5:18
a. 羅7:1ab,2ab,3丈夫的律法(林前7:39,丈夫活著時,妻子被約束在律法裡),
b. 在律法下的人/猶太人(林前9:20)。
c. 在律法裡、在神para無一人稱義(加3:11),律法不是本乎信,而是:那行這些事的,必在它裡活著(3:12),
d. 是430年後的律法(3:17),後嗣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3:18);律法是為了過犯添上的,等候那應許的種子來到,是透過天使在中保之手中設立的(3:19)。
e. 因此,這律法是與那應許敵對的嗎?絕不會發生!因為若律法、那能夠賜予生命的、它曾被賜給,那麼,這義就真的本乎律法(3:21),但這信來到之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下,直圈到那要來的信顯明(3:23),因此,律法是我們的訓蒙師父,早已生成了直到現在更是生成到基督,為要我們本乎信稱義(3:24)。
f. 孩童和成人:依此而論,律法還有用時,是因我們還是無知孩童,還未長大成人,必須被它看守、圈住。若能信,則成為長大成熟的義人,如基督一樣。正如說方言與說預言的應用之喻(林前14:20-25)。
g. 律法的終極目標telos是基督(10:4),律法是指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必因此活著(10:5),但那本於信的義(羅10:6-9)。
h. 那受割禮的是欠行全律法的債(加5:3),要在律法裡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墜落了(5:3),
i. 那愛他人的、成全了律法(羅13:8,10),全律法都被完滿在『愛鄰如己』這句話(加5:14)。若藉著聖靈pneumati被引導,不是在律法下(加5:18),就是神的孩子(羅8:14)。
j. 肉體的諸工作:姦淫、污穢、邪蕩、崇偶、邪術、仇恨、爭競、記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兇殺、醉酒、荒晏等類(這都是律法所禁止的,是為不法不服的、不虔和犯罪的、不聖潔的和戀世俗的、弒父母的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強人口和說謊的、並起假誓的或別樣的健康的教義的是而設立的,提前1:10),故違背律法必然不能進神國(5:20-21);反之,(行律法的),就是聖靈的果實:仁愛、喜樂、和好、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沒有律法/律法沒有反對這些事(5:22-23)。
k. 凡屬基督耶穌的人(就是遵行律法不干犯的人),是以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十架上了(5:24)。互擔重擔就完全/完滿應驗了anapleepoosate基督的律法:
愛鄰如己(6:2)。
l. 那些受割禮的人,連自己也不守律法,他們願意你受割禮,是要藉你們的肉體誇口(6:13)。此處「守不守律法」是判斷的標準。舊人和新人的分別是律法的聽與行(6:15)(弗4:17-24,羅6:4-6)。不可犯罪:這就是律法的規矩。違犯律法為罪,就是肉體的諸工作(加5:20-21)。
m. 拆毀的是在規條中誡命的律法(弗2:14)。就是祭司職任的律法(來7:12),照著肉體的誡命的律法(來7:16),那律法一無所成,引進更美的指望(7:19),律法利軟弱的人為大祭司,律法以後啟示的話勢力而子為大祭司乃是成全到永遠(7:28);照律法獻禮物的祭司(8:4),新約律法放心上(8:10,10:16),摩西當日照著律法,降各樣誡命傳給百姓,拿朱紅色絨和牛膝草,把牛犢山羊的血、灑在書上、百姓身上(9:19)。按著律法、凡物都是用血潔淨的(9:22)。律法「有」將來美事的影兒,每年長線一樣的祭物(10:1)。按著律法獻的祭物、禮物、燔祭和贖罪祭,不是神喜歡的(10:8)。因為干犯摩西律法的,不得憐憫而死(10:28),何況干犯褻瀆新約的血、恩典的聖靈?(29)。詳查使人釋放的律法的,必定得福(雅1:25),愛鄰如己和按外貌待人都與律法有關,批評弟兄、批評律法、不遵行律法,都要受神審判(2:9-10,11,12,4:11abcd)。
n. 依照律法,我保羅是法利賽人(腓3:5),那在律法上的義(6),不是有本乎律法的義(3:9),而是在那信心裡神的義。
o. 信心:共有的團契的信(多1:4)、同籤得一樣的、寶貴的信心(彼後1:1b)
a. 神的信心(可11:22,羅3:3)。
b. 基督耶穌的信心(羅3:22,加2:16,3:22)、在耶穌基督裡的信(加3:26)、耶穌的信心(羅3:26a)、神子的信心(加2:20,弗4:13)
c. 信徒的/教會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