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食物潔淨條例】 Law of Clean Food

論【食物潔淨條例】 Law of Clean Food

2009-12-26 早

一、起初,神創造天地和其中萬有後,賜人和動物不同的食物(創1:29-30)。

1.「食物」是素食,不是葷,因為罪與死還未進入世界。
人類只能吃果菜類,動物只能吃草,分別清楚,並不能混淆。

 

2.注意「全賜給」的出現,表示,神是賞賜者,而食物之賞賜也表明限制之意味在內。

 

3.食物此字 <HB 402> 動詞是「吃」,在無罪和死的時候「吃」無「流血」的植物作為食物,乃是人和動物最大享受(創2:9; 3:6)。

 

4.這植物是神在第三日的創造物,是神先造大地,分開海洋後,神使地發生青草、果菜類植物,注意「神看著是好的」共計兩次。
(創1:10, 12)很特別,神把祂看為好的這些造物,賜給人和動物後,祂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1:31上)。所以,只有神看、神造、神賜的食物,才是好的,否則,便不是好的,而是惡的。

 

5.「好」<HB2896>,有“好的,良善的,喜悅的,有益的,合適的”之意涵。
「神看為好的」共計七次。可見“神看”,不是“人看”。對照夏娃犯罪前的“看”(創3:6),可知,“看”是一種標準判斷,“吃”則是一種對「好、壞」的享受與不享受——好作食物,與不好作食物,是由神來定標準判斷的,並不是由人來定的。


二、神立伊甸園,命始祖作園長,使他修理看守,吩咐他們當吃和不當吃之果(創2:15-17)

1.「看守」<HB8104>,是指“投以極大的關注”。「吩咐」<HB6680>,是指“你必定/的確要吃”,而不是可有可無地隨意吃(和合本的翻譯常令讀者誤解!)。
那麼,“生命樹果”是一定要吃的,但他卻偏吃禁果,何以如此偏執呢?

 

2.人為何監守自盜呢?為何如此偏執己見,而詭詐背約呢?問題何在?
神的吩咐是清楚的,並非模糊不清!但是,就是良善、公義、聖潔的律法、誡命,人還是會去違犯,這其中的問題在乎人的內在貪欲在作祟,是肉體問題。

 

3.蛇是「狡猾的」 <HB6175>,此字與「赤身露體」 <HB6174>,兩者是同一字根 <HB6191>。
<HB6175> 這個字在好的方面指「通達人」,在壞的方面指「詭詐人」。

不 在乎神是否造出了「詭詐」,而在乎受造物是否會好好使用,不可越過神看好的標準界限。但蛇與始祖並不把這種標準界限看在眼裡,並不尊重神的看法。只是想到 自己的好處時,就會起貪欲,壞了神所造的“通達”(見識),變成“愚妄”。則始祖便由二人之“通達”(見識),變成“羞恥”。蛇也由“通達”變成可咒詛 的,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創Gen 3:14),由最有“通達”的蛇,變成最被看輕的爬蟲。這都是始祖人類與蛇自作自受,正如律法上所定的福禍:違命遭咒、聽命蒙福。神的誡命和應許是一體兩 面的,愛和公義並不分開。

 

4.始祖 亞當未盡看守之職守,任由蛇來誘殺妻子(軟弱的器皿),任由妻子先與蛇講話,而不加以制止或注意其嚴重性。女人原是在會不可說話的,她們若在會中說話是可 恥的(林前 1Co 14:35),其理由在於(林前 1Co 11:1-16)蒙頭教訓中己清楚說明:這與神創造時所定的秩序攸關。神是基督的頭,基督是男人的頭,因人是女人的頭。不明白創造所定的秩序「分別」,則 順服是不可能的。男人不要在會中蒙頭,是因男人受造為神的榮耀和形像,但女人是男人的榮耀。作為男人之榮耀的女人,其一舉一動都攸關男人的榮耀。女人之先 與狡猾蛇對話、受誘、犯罪、又拿給男人吃,這種種越界舉動,都造成是男人之榮耀的傷害,所以女人在會中說話若不蒙頭是可恥的,其理由在此。

 

5.監守自盜的始祖,是受蛇引誘去違誡而被殺害的。可見,食物的禁令的違犯是與得救、永生,絕對攸關,輕視不得。
羅馬書第七章(羅 Rom 7)詳論,其中,律法誡命與罪之引誘和死亡,並肉體的軟弱和人心靈的向善問題。
人得救稱義後,內在之“有罪的良知”,已因主的寶血,藉著信而得以洗淨了(來 Heb 9:14; 10:22),人的身體也經清水洗淨了。
人的靈魂和身體都要保守聖潔,不可沾染污穢,免得不能在神的國度得產業之分(弗 Eph 5:5)。

 

6. 「污穢」的定義是什麼?保羅已經假定教會都清楚了,所以,他不必再詳列。但對於我們這些人而言,污穢的定義卻是模糊不清的,因為我們已離使徒教會有兩千年 之久。我們若不回到使徒時代的教訓,就根本無法定義污穢之內容。而使徒的教訓又是根据主的教訓,而主的教訓又是根據神的教訓、律法、誡命。

 

三、犯罪後神的審判是先對主謀者蛇咒詛,後對女人,最後是男人。

1.對照《利未記》十一章(利 Lev 11):食物潔淨條例後半(利 Lev 11:41-43),是提到一切地上爬蟲(原文字義:快速移動者),蛇乃是其中最大類別(鼠類亦是),並且禁止與「死亡」(死屍)接觸。

 

2.對照《利未記》十二章(利 Lev 12):女人生育不潔及潔淨條例:是與女人先犯罪後,其懷孕生育之苦楚和不潔,受限制在家中有關。

 

3.對照《利未記》十三~十四章(利 Lev 13-14),另人(亞當)之大痳瘋病(嚴重皮膚病)是與最後犯罪初處罰之男人和土地受咒有關之勞動(參:申 Deu 28:27-35)。

 

4.對照《利未記》十五章(利 Lev 15):男女漏症並其他男女關係(衣服、坐、躺),是與犯罪後受神處罰的(申 Deu 28:20-22)有關的。

 

5.對照《利未記》十二~十六章(利 Lev 12-16),及《利未記》一~十章(利 Lev 1-10),獻祭贖罪條例是與《創世記》四章(創 Gen 4),兄弟獻祭有關。

所 以,我們當再繼續注意的乃是,《利未記》十八~二十章(利 Lev 18-20),把食物潔淨條例與其他聖潔條例並列的規定,並防止異教化風俗,免得神逐出選民,正如神逐出迦南七族,也正如神逐出始祖,神逐出該隱一樣,使 大地回復清潔,得到贖回。所以我們要再看洪水事件。

 

四、洪水時代,神子與人女子交合生子,生出巨人,即上古英武有人士,造成的大罪,使人和動物的“各從其類”變成“混亂”。神用洪水清除大地上一切污穢,回復大地的清潔。這原則一如樂園,一如迦南地。

1.神命挪亞造方舟,帶潔與不潔的,別是七對和一對,各從其類,帶入方舟。這三類活物沒有水族。
對照《使徒行傳》十章(徒 Act 10),彼得所見異象,也是只有三類,沒有水族,
所以彼得異象的重點在於:
    「神以活物喻義人,可以藉方舟(基督耶穌的復活)而得救」。
彼得誤以為是與《利未記》十一章(利 Lev 11)有關食物潔淨條例,所以他先拒吃。但原來是指:挪亞方舟的動物也有不潔的。

 

2.出方舟後,挪亞築壇、獻祭,一如該隱、亞伯之獻祭。
亞伯獻上神喜悅的血祭和脂油(平安祭),挪亞也獻上各樣潔淨的血祭為燔祭(創 Gen 8:20)。

1) 神聞那「馨香之氣」(創 Gen 8:21),對照《利未記》一~七章中“馨香之火祭”(利 Lev 1:9, 13, 17; 3:5, 16)。
燔祭、平安祭之脂油〔特定部位的〕乃是神的食物。人禁食脂油和血(利 Lev 3:11, 16; 7:22-27),但平安祭之物則由神祭司和獻祭者分享。所以挪亞必然是開始吃祭物的,而祭物,則不是素祭,而是血祭。

 

2) 血祭是人犯罪後,死亡和罪進入世界後的救贖方法,是神的恩典,使人可以在死亡前可以得到神面前與神來往的惟一道路。這種交往正是日後以諾、挪亞二人與神來往的依據(創 Gen 5:21-24; 6:9)。

神賜人吃祭物,可以經過吃此聖物而得以贖罪,這是神的恩許,不是神原來喜悅的。人贖罪是因為有了過犯,而過犯是因為不聽神的誡命,所以是“補救法”,不是神的原意。

至 於燔祭、平安祭,不是為了人的罪行,而是為了贖「生命」,是為了感謝神救贖離開那使人犯罪的「罪者」,正如蛇背後是撒但在作祟。人的身體會起貪慾,是由於 罪者撒但的引誘而成罪奴,所以獻祭是承認「從前是罪奴今得救,感恩而成義奴的救恩事實」。是為了感謝神的 打破「蛇頭」,而得以贖放(羅 Rom 8:3; 申 Deu 26)。

 

3) 人可以開始吃動物的肉,是指在獻祭時才能吃肉的,但當挪亞獻祭蒙神悅納後,神就不再因人咒地,不再滅各種活物,不再以洪水洗淨。使地上一切的日子之中,撒 種、收割、冬夏、寒暑、晝夜絕不停息。也賜福他們,如同賜福給始祖一樣,吩咐他們(創 Gen 1:26-30; 9:1-7)。

【這兩段經文內容有如下之結構】

A. 生養眾多,遍滿全地(創 Gen 1:28a; 9:1)。

    B. 管制一切,陸海空活物(創 Gen 1:28b; 9:2)

        C. 賞賜潔淨食物(創 Gen 1:29-30; 9:3)。

        C’. 禁止食血(創 Gen 9:4: 利 Lev 17:1-16)

    B’. 定殺人流血例(創 Gen 9:5-6)

A’.生養眾多,在地上昌盛繁茂(創 Gen 9:7)

【 A 與 A’ 對稱,B 與 B’ 對稱,C 與 C’ 對稱。】

生育遍地為先,管制陸海空一切活物,即定流血罪則為次,最後是賞賜潔淨食物時,與禁食血並行。所以我們要再細查,神有否賜不潔的食物。

 

4)「都必驚恐懼怕你們」,直譯是:你們的敬畏和你們的懼怕將會臨到。

而「都交付在你們的手中」,此句在舊約中不斷在選民與仇敵爭戰時,出現同樣的語句。所以這是指:把一切活物當成被宰制,受治理的對象,如同食物一樣。所以約書亞對迦勒說:“你們不可背叛雅威,也不要怕那地的居民,因為他們是我們的食物。”(民 Num 14:9)

 

5)「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創 Gen 9:3)

關於此處的「動物」<HB7431>,原文音譯 remes {reh'-mes},名詞,原意:滋生繁多的。

另有一同字根的字為<HB7430>,原文音譯 ramas {raw-mas'},動詞,原意:滋生繁多。

分別有以下的使用:

在(創 Gen 9:2)「昆蟲」<HB7430>,動詞。
在(利 Lev 11:44)是「爬物」<HB7430>,動詞。
在(創 Gen 1:24)「昆蟲」<HB7431>,名詞。
在(創 Gen 1:21)有「滋生……動物」<HB7430>,動詞。
在(創 Gen 1:26)是以上兩字都出現,「地上所爬(動詞)的昆蟲(名詞)」,那麼,這是「昆蟲」嗎?似乎有待商榷!

為何單提“一切活著的<HB7431>”,不提“走獸、飛鳥、和海魚<HB1709>”?可見,這是有所限定的食物。

 

6)「如同菜蔬一樣」(創 Gen 9:3b)。此句原意:“如綠色菜蔬,我曾賜給你們一切”。

然 後下句是“惟獨肉,它的血在它的魂中,你們絕不可吃”(創 Gen 9:4)。此節開頭的「惟獨」,<HB389>,原文音譯 'ak {ak} ,同樣也用在(創 Gen 9:5)的開頭,但《和合本》中文遣漏了本字,並未在本節譯出。<HB389>,原文音譯 'ak {ak},意為「實在的;惟獨」。本節直譯:“惟獨你們的血、你們的命,我要從所有獸,……亞當手,他弟兄,男人手中,追討。”

因 此,神賜食物是與祭物有關的,指血祭、或平安祭時的肉,所以是禁止食用肉中帶血的祭物。這種禁令由第 6 節(創 Gen 9:6)“流人血的,他血也被流,因神造人是照神的形像。”這是重提該隱殺亞伯,乃因獻祭所引起的。所以神也對此禁止,要他們在獻祭事情上務必小心,免得 重犯該隱的大罪。既然是與獻祭之祭物有關,乃是為贖罪,神才賞賜他們可藉吃祭物的肉來與神來往,正如在未犯罪前,神賜綠色蔬菜給他們(一是人未犯罪前,一 是人犯罪後)。但是,凡活著的“<HB7431> remes”,應不是指一切的食物。

 

7)神與人立約,也與地上一切有血肉之物立約(創 Gen 9:17)

「血肉」<HB1320>,原指“肉體”。與一切「活物」並列(創 Gen 9:16),亦即「肉」和「活的魂」。

所以,(創 Gen 9:4)說「肉,它的血,在它魂裡」,也同樣地提「肉、魂、血」這三樣。

挪 亞既然是分別潔淨的、不潔淨的祭物,和活物,那麼,神賜他們的食物,也必定是分潔與不潔的。民與祭司的食物,是潔淨的,正如脂油是神的食物。(祭物,是屬 於神的食物,也是特定的,是潔淨之牲畜中的脂油!)連神都吃潔淨的食物,何況是人?難道祂的祭司可以吃不潔的食物,獻不潔的祭物給神麼?不僅僅在挪亞的時 代如此,今日亦如此!在新約使徒時代,血是明令禁止食用的(徒 Act 15:20),因為血是為了獻在壇上來贖罪的(利 Lev 17)。

那麼「作食物」之意義何在?是單純的「吃」東西,還是另具別意?若「動物(即“爬蟲”<HB7431> remes)」都可吃,那真是恐怖的食物。我們應該再研討看看:【“作食物”與“吃”之關係】。

【“作食物”與“吃”之關係】
神 賜果菜給無罪的始祖,始祖吃的是素食,無血肉之體的植物類。神又賜人吃生命樹果,由此看來,這“吃”與“生命樹果”之關係相連,得生命是由於“吃”,且是 永遠活著(創 Gen 3:22)。本節的「永遠」,<HB5769>,是指“持續一段時間”,本節之意思是:“原本因吃禁果而定死亡之人,卻因吃生命果而得以存 活……”。那麼,“吃”就與人的“生和死”關係密切。那麼,“吃”是字面義,但在出樂園後,“食物”和“吃”就延伸成“吞吃、吞滅”,或是“信心之接納” 等種種的用法。

(創 Gen 9:2)中,「畏懼」<HB4172>,和「驚恐」<HB2844>,並“他們被交在你們的手中”的「手」<HB3027>,是指“手臂的末端,用以執行人意志的功能”。

神學上的重要性在於其慣用語的各種用法。

“在 某人手中(手下)”是表達對某人、某物的權威。這權威包括責任、關懷、和管理(創 Gen 9:2; 16:6,9; 39:3-8; 民 Num 33:1; 代上 1Ch 18:3; 詩Psa 31:5, 15)。而「被交在某人手中」時,此慣用語是描述「戰勝那個人」。

相 反的,「釋放」被描述成「被救離某人之手」。神應許以色列說:「祂要將她的仇敵“交付”在她的手中」(創 Gen 49:8; 書 Jos 6:2),從「她仇敵的手中救出」(出 Exo 3:8),又譯作「逃城」(民 Num 35:15)。故「手」象徽之權勢、力量,是由手的「持有」之意所延伸。所以此處之「被交在你們手中」,是指「戰勝仇骱」之含意。(參考 TWOT 407-408頁)。

再查「畏懼」<HB4172>,動詞字根<HB3372>。此字出現在(申 Deu 34:12; 賽 Isa 8:12, 13; 申 Deu 26:8; 34:12; 耶 Jer 32:21; 詩 Psa 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