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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_10

《利未記》 10 章 (利 Lev 10:1-20)

LYX 主講

結構

  (利 8 章)是 ABCDCBA,(利 9 章)是 ABBA。九章結尾是完成時雅威的榮光。

  (利 10 章)是完整的上下對稱結構。

建造會幕的目的

  要為人贖罪,與人親近;要透過祭物、要透過獻祭的人(祭司)。(利 8-10)表明獻祭的目的。

  本來設立大祭司是要對付罪,但是(利 10)卻表明,人作為大祭司並不完美。

  就希臘文含義是「過與不及」。希伯來文含義是「不中的」、「彎曲、悖逆」。

犯罪後當如何處理?

  起於(創 3)始祖亞當夏娃犯罪。

  犯罪不僅是只有外在行為,更是起於內在的悖逆之心,這兩者都要加以對付。

  內在的悖逆造成有虧負的良知,這在(來)中有所解釋。

「吃」祭物

  「吃」有掌控之意,這可以從神賜給挪亞及其後代可以吃肉。

  (利 Lev 10:2)有火……把他們「燒滅」:本意也是「吃」,引為「吞吃、消滅、戰勝」之意。

罪祭的差異

  祭司的罪祭必須要燒獻,但對於百姓的罪祭,若是血沒有帶入聖所的,祭司就要在聖處吃這些肉,以擔當會眾的罪(利 Lev 10:17-18)。

  「擔當會眾的罪」是獻祭的目的。

  天上的大祭司所要作的,要滿足人們犯罪的後果,並且要滿足人的罪疚,就是有虧欠的良知,這也是人受洗歸入主名的目的。

  牛羊的祭能潔淨人的肉體,但對於人內在的良知無能為力,只有靠天上的大祭司,真實的祭物才能解決人內在良知問題。

(5)袍子(內袍)沒有燒毀

  這表明了內在的含義。按規定,若祭司來到神前卻沒有穿著聖衣,則要自己擔罪而死。

  神並沒有因著祭司犯罪而廢除祭司的職任,祭司仍然必須執行其職責。

(6)不可蓬頭散髮、不可撕裂衣裳

  大祭司在任時,即使遇災也不能放下職任。

  「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哀哭」,這表明了神的愛,顧念到亞倫家的需要,而也要求以色列全家必須行出愛。

(9)不可喝酒

  祭司在職時必放下自我的享受,放下、捨棄自我的一切。「全民皆祭司」也當捨己。對於拿細耳人也如此要求。人當自願捨己,獻歸神用。

(10)分別聖俗潔污

  大祭司必須有所分別。

(11)要教導律法

  律法必須透過教導才能正確地理解,不能光從字面來理解,要用靈裏的教導來理解真義,這是保羅所講述的。

(12-15)

  只講素祭和平安祭,沒講罪祭的肉。

  你的「份」:這是特殊的說法,這表明了這是祭司的產業,且是必須要去吃的,才能滿足獻祭的要求。這個「份」並沒有用在罪祭之上。

獻香,奪佔大祭司職任

  每日早晚要入聖所收拾燈,並獻上香的規定,是在大祭司就職完後才要進行的。在亞倫尚未開始進行此工作時,他的兩個兒子作為祭司竟然越過了父親,擅自進行大祭司的職任,這是奪佔。

(19)亞倫說:……豈能看為美?

  亞倫深知他無力承擔這罪,所以無法吃這罪祭的肉,故將之燒給神,由神來承擔,求神來對付。

  我們也無力對付在我們內在的罪,只能倚靠神,完全地交託神來對付。


討論

(19)為何亞倫不吃罪祭肉?

  若祭司沒有犯罪,是完美的,則祭司的確可以去擔罪。但是亞倫的兒子卻犯了罪,作為父親的也有責任,因此他知道自己並不夠格作為擔罪的大祭司。

  (17)談到的是「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亞倫燒了罪祭的肉,不僅大祭司亞倫吃不了,其他祭司也吃不了,表明大祭司和祭司們都無力承擔罪。

  今日獻贖罪祭本是為了人的生命,但是在今日卻又發生了犯罪死亡的事,從亞倫的看法,不認為吃這贖罪祭肉是神看為美的事。

  經文的確表明:亞倫沒吃贖罪祭肉是不對的。

  亞倫也沒有就此事去咨詢摩西,就自行決定燒掉,導致摩西急切地尋找祭肉。

  吃肉本是件享受的事,但是當日亞倫連喪二子,怎有心情去享用祭肉?因此亞倫事後的解釋讓摩西認為情有可原,故表示「以為美」。這是摩西個人的看法,但是並沒明確記載神的看法。

經文的記載,是表明了「對神的律法的重新解釋」

  在雅威的曉諭方面,先前雅威單單對摩西說,或是雅威對摩西和亞倫說。但是獨特的是(8)雅威對亞倫說。這表明了大祭司直接承受了神諭,因此(16-20)可以視為兩位都承受神諭的人一同探討「對神的律法的重新解釋」。

律法是否有所改變?

  神並沒有改變律法的本意,但卻因人的問題導致達不到律法的本意,無法完成神的美意,以致於必須因著人的過犯而加添律法,這是保羅所解釋的。

  我們絕不應該認為「神的律法有所改變」,只能視為「律法因著人的過犯而加添」。

「吃」的含意

  新約的保羅談,在偶像廟中吃祭物,是與鬼相交;舊約中,在聖處吃祭肉,是與神相交。

TJD

  本章中兩件大事:

  • 1. 亞倫兩個兒子違反雅威的吩咐,致神憤怒。
  • 2. 贖罪祭公山羊的祭肉,後續處理,也違反神的吩咐。

  「急切地尋找」原文是「尋找詢問」。剛才我們討論到,亞倫沒有詢問摩西的意見,反而是諷刺地記載,是摩西在尋找詢問,而不是亞倫。

  前事是神的發怒,後來也吩咐,表明神的怒氣止息。後事是摩西的發怒,也後來因亞倫的話而止怒。亞倫的話是對神心意的揣測。

  因著人的違命而致神發怒。摩西以為美,神也不再追究,因為錯誤已經造成。但我們絕不可倒果為因,絕不可把特例當作常例。後來仍然應當按照原本的規定去遵行。


LYH 傳道

  若沒有(利 Lev 10)突兀事件——祭司犯罪而死——(利 Lev 8-10)本是神與人同在的美好事情,這樣的美好情況類似於(出 Exo 24:1-11)這些以色列的尊者們觀看神,又吃又喝。

  原本教導律法的職責是在摩西身上,後來轉交給亞倫和其後裔(利 Lev 10:11),為何有此轉折?

  就(來 Heb 9:23 )談到天上的樣式,(來 Heb 10:1)律法是將來美事的影兒。

  原本摩西在山上領受律法,但是(出 Exo 32)亞倫和百姓在山下犯罪,又吃又喝。這導致神的發怒,摩西也發怒,並且儘快處理,使神的憤怒止息。

  對應於亞倫兩個兒子犯罪而死,摩西馬上解釋及抬離屍體,使亞倫沒有擅離職守,因此神止住憤怒。

  摩西的解釋是: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這「親近」是「如鄰舍之親近」,這是神給亞倫的恩典。但是人常因過於親近而不守規矩,而不尊敬長上,常言道:「不要把方便當作隨便」。

  雖然是親近,但是仍然要有所分別;雖然人與神親近,但人仍當要遵守律法。不過,遺憾的是,人受到撒但的迷惑,使人誤以為:人與神親近,因此沒有隔閡,不必再守律法了。這樣的謬解,出現在(出 Exo 32),後來在(利 Lev 10),都是原本是人與神有美好親近之時,撒但從中阻撓,破壞原本的和好。現今的世代,同樣的錯謬心態和看法充斥著。

  從經文用詞「罪」,同出現於(創 Gen 4)「罪」伏在門前戀慕你。這就是在指撒但!

  (利 Lev 10:3)亞倫默默不言。神有所吩咐(要吃祭肉),但是亞倫並沒有照做(不吃而燒),並且有所解釋。這就是主要的問題,普遍存在於現今的教會中。不嚴格按照神的律法去行,光說而不做,並且有所解釋。

  現今教會強調「愛」,設想之若服事者遇到如同亞倫喪子之事,豈不馬上按照人情考慮,給予休假處理喪事?但是摩西卻要求他們不可停止服事。

  摩西的確是能忍情之人,但在神發怒時,摩西也和神同樣性情,同樣地發怒,這才是真的合神心意之工人。但是在摩西領導百姓之職轉移之際,卻又接連發生奪權之犯罪事件(亞倫二子之罪、可拉黨叛亂)。


(利 Lev 10),20130724,三,禁食禱告

  討論:(利 Lev 10:17)亞倫就職時,其所獻之贖罪祭是否代表著,為著亞倫自己和百姓自己的罪而獻?

  LYX:認為是為了對付「那罪、惡者」而獻,而不是為著自己的罪。是預表耶穌基督的被設立。

  LYH:以(來 Heb 7:27)(人間的)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但是主耶穌作為天上的大祭司並不如此,只一次獻上。

  LYX:「罪」應該譯為「罪責」。(出 Exo 28:43)亞倫要穿上聖衣,否則要自己擔罪而死。

  記載上,(利 Lev 10:12-13)摩西省略未說要吃贖罪祭的肉。亞倫也未將其他的祭物如素祭和平安祭焚燒,單單燒贖祭祭肉。

  兩個兒子取個人香爐,焚香而死,這令人聯想到後來的可拉黨要纂奪亞倫權利的作法相同(民 Num 16)。經文是否暗示他們也有相同的纂奪問題。

  沒有吃贖罪祭肉,就沒有完成獻祭工作。大祭司必須堅持到底,儘管親人死亡也不能停。

  LYH:經文強調,由於有罪的存在,所以導到律法的遵行而變了樣,因為人的軟弱,律法也有不足。

  LYX:由於人有軟弱,律法有不足之處,所以就因此,神就不斷地加添律法,律法因罪而加添。

  LYH:由於律法有所更改,大祭司也當有所更改(來 Heb 7)。

  由於祭司的犯罪,大祭司也沒有吃贖罪祭肉,以致於原本神設立贖罪律法造成了空轉,神的美意達不到。這應該有撒但在其中搗亂。

  由領導者,繼承人的轉換,摩西轉為亞倫的問題:西乃山頒律法,摩西在山上,亞倫在山下叛亂。後來(民 Num )亞倫的親屬和可拉黨的叛變。


利9-10章要義參考 20130708 LYH

  「你是泛泛之輩?你能看完這篇文章,就證明你絕對不是泛泛之輩。」

一、主旨

  第九章完全依照雅威的吩咐行,大多重覆第八章摩西獻祭的程序和內容,以示傳承大祭司職分,除了特別的附註外。大祭司與百姓的祭儀重疊,二而一的擔當;由經文上下對稱式的結構顯明,彼此間的連繫緊密。因人的履約遵命,雅威依照聖約顯現,履行聖約應許。

  第十章特記破壞聖約,不按照雅威吩咐的二子,正如神所警戒的,他們便死在神面前(1-4)。經文簡記罪與刑經過,卻一再特別強調對於此事的反應與善後、交代、警戒。如摩西的對剛繼任者與二子的吩咐(6-7),與雅威親自曉諭亞倫的話(8-11),就是因人的罪加增了律法;又特記摩西的吩咐(12-15);摩西發火的原因與亞倫解釋,因二子事件發生而未當天吃贖罪祭,就是因人的罪,神的刑罰,帶來律法執行上的變革(16-20)。律法的加增與執行上的變革,都是因為人(中保)帶有肉體的思想與肉體的難處,使律法無能,而非律法本身無能。摩西的話勝過親情,並強過人情義理。並在神前的吃喝是與執行聖職攸關:神的吃與祭司的吃喝相提並論,強調講究在聖所(壇、聖處、潔淨處),在雅威面前吃的行動與意義與目的。

  10章是實施8、9章的情況後的補述,舊約祭司與祭司律法的不完美問題,是因照肉體的條例設立。新約祭司與律法的完美,是因照無窮生命的大能設立的(來7章)。律法因肉體而軟弱無能為力,神差兒子來成就這種缺失(羅8:3-4)。

二、結構

9章 ABCBA

  • A 摩西召集、對亞倫說、應許今天雅威顯現、他們遵命(1-5)、
    • B 摩西再次說到、雅威的吩咐和榮光顯現(6)
      • C 摩西吩咐亞倫、亞倫照摩西的吩咐遵行、二人進出會幕(7-22)
    • B 亞倫再次祝福、雅威的榮光顯現(23b-24);
  • A 亞倫二子違命、火從雅威面前吃掉他們(10:1-2);摩西對亞倫說,摩西召集與吩咐,二人遵命(3-5)

10章 ABBA

  • A 摩西吩咐亞倫和二子、他們遵命(6-7)
    • B 雅威直接吩咐亞倫(8-11)
    • B 摩西吩咐亞倫和二子(12-15)
  • A 亞倫二子違命、摩西發怒、接受亞倫的解釋(16-20)

  另請参閱LYX的結構分析。

三、釋義

9章

  1. 到了第八天 這依據民7:1:「摩西立完了帳幕,就把帳幕用膏抹了,使他成聖,又把其中的器具和壇,並壇上的器具都抹了,使它成聖。」,這就是指利8:10-11的事;因此,此處的第八天,就是經過七天承接聖職後的第一天。也就是出埃及後第二年正月初八日。

   經七天期限,亞倫與眾子就可避免死亡,出會幕的門(8:33-36)。這第八天即是第一天。正如摩西一樣成為大祭司,以後就要自己履行此職務去獻祭。第一天是新的開始,是創造、也是救贖,恢復原初的創造。如同耶穌基督是安息日的次日復活一樣。

   基督復活日並不能取代神的安息日(第七日),救贖是恢復創造,而創造的完成是第七日,改變第七日為第一日,等同廢去與否認神的創造恩工,否認雅威神是造物主神(出20:11),也否認了雅威是選民的救贖主(申5:15)。其罪滔天,罪無可赦。

  「召了」 即是呼叫(1:1)。有三種人:大祭司亞倫、四位祭司、以色列眾長老。對亞倫是當負起主祭事務(2-4);對四位祭司是當助祭(9,12,18);對眾長老是他們照吩咐亞倫的帶到會幕前(5)。

   這大祭司的尊榮,沒有人自取,唯獨要蒙神所召,像亞倫一樣。如此,基督也不是自取榮耀做大祭司,乃是在乎向他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詩2:7)。」的那一位;就如經上又有一處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

  (詩110:4)。」(來5:4-6)。三位一體神論者謬論基督為獨一真神,欺騙無知的會眾,這完全不顧基督是身為神的兒子,是做大祭司,而且不是自取此等尊榮的,他們竟然封基督唯獨一真神,與父神同等同尊。這是絕對的異教信仰。是異教中的異教,是異端中的異端。他們絕非由神的律法來遵行。因他們廢去神的律法,另定一套人間法來取代之。

  2. 對亞倫說 有2次(2,7)。這次是預備祭物(2-4);那次是執行(7)。

  「你當取」 直譯,你當為你自己取。為你自己是指8-14的先為自己獻上祭物。亞倫自己也被軟弱所困,他能體諒別人的愚蒙與失迷(來5:2-4)。取有4次,2,3,5(帶),15(把)。基督耶穌也曾凡是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獻上同樣的祭物),但是他沒有犯罪(來4:15)。

  「牛群中的一隻公牛犢」 直譯:牛犢,牛群之子。按照利4:3,受膏的祭司犯罪的贖罪祭條例。不限年齡,但是3節有年齡限制,有說是兩歲大的(参見洪先生說法)。既然不合4:3的規定,就不是按照受膏的祭司犯罪條例辦理,而是按照4:27-35犯罪的民眾條例等同辦理。對比西乃山下的「金」牛犢(出32:4),這隻牛犢是活的,是同眾牛的,基督與他的弟兄同是血肉之體(來2章)。基督是人,與我們人完全一樣。是公的,不是母的。始祖亞當是男的,末後的亞當也是男的(林前15)。錯誤的基督論說基督有雙性:完全的神、完全的人,這與律法中的基督完全兩樣。所以,他們所信的那位基督,並不是聖經中的基督。他們的三位一體神是如同那把金牛犢,當成帶領他們出埃及地的神雅威。那些叛徒是自定埃及的神,正如與埃及密切關係的北王耶羅波安,在伯特利和但所設立的金牛犢(王上12:28,32)。因著迦南化,民間宗教以把牛力多產的牛犢,視如雅威(王下17:16;何8:5)。

   「作贖罪祭,都要無殘疾的」 經文不記載亞倫作大祭司犯了何罪,而在為自己的罪或過錯先獻祭(來5:3;7:27;9:7)。贖罪祭與燔祭是大祭司亞倫與百姓一樣的祭物。贖罪祭有三種譯法或三樣目的:一是為罪本身;二是作為罪價;三是為罪祭。律法立軟弱的人為大祭司,他本身會為自己的愚蒙與失迷而犯罪(來5:2-3)。所以要為自己的罪贖罪,與百姓一樣。但律法之後乃是立兒子為大祭司,乃是成全到永遠(來7:28)。這是新舊約根本上的區別所在。所以,就律法言之,亞倫與眾子是帶有肉體軟弱而會犯罪的;但所預表的那位兒子做大祭司,雖有肉體的軟弱,卻沒有犯罪(4:15),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汙、在罪之外(7:26)。

   但基督「作贖罪祭」,不是他犯了罪,而是「為了罪」。神差他的兒子在肉身裡,在罪的肉體的樣式中,「為了罪」(作了贖罪祭的原文直譯),定讞了這罪(羅8:3直譯)。這贖罪祭的兩大目的,一是把這罪者魔鬼加以定讞、審判(約16:11),把牠趕出這個世界,不再作世界的王,就是不再掌死亡權利(來2:14a);另一方面,就是釋放罪奴,就是使律法義的要求能成就,就是不依照肉體,依照聖靈而行的人(羅8:4),也就是釋放一生因死亡之害怕而為奴的(來2:14b)。這是贖罪的目的,使人能以聖潔公義來服事神(路1:75)。為了達此目的,基督必須從苦難中學了順從,得以完全(來5:8);這是合宜的(來2:10);他自己也因此受了死的苦,就得了尊貴、榮耀為冠冕(:2:9)。

  10:17的吃罪祭一方面是擔當會眾的罪孽,為他們贖罪,另一方面獻罪祭則是對付罪本身。

  「作燔祭,都要沒有殘疾的」 這是預表性質的,基督全身是完全無瑕疵的奉獻歸給神。地上大祭司在贖罪後,也要獻上全燔祭。燔祭也是為了贖罪(利1:4),不過,不是為了自己的罪。贖罪的原文有所講究,它是由名詞贖價轉成的,因此,付出贖價,就是其本意。不過,因用法不同而意思稍異。有指遮蓋、代替、平息怒氣等等。此處,不分任何祭物或禮物,都是為了「贖罪」(9:7)。

   獻上罪祭是為了脫離罪魔與基督同死,不再死亡,不作魔鬼的奴僕;獻燔祭是與基督一同復活,在基督裡,在聖靈裡,把全身獻上作為活祭(羅12:1-3)。要撇下一切所有的完全跟從基督,學了耶穌的真理,去舊換新(弗4:20-24),捨己天天背著自己的十字架,不再為自己活,乃要為那為我們死裡復活的基督而活而死(林後5:14-15),就是因真理聖別了自己(約17:17)。要追求完全,作一位完全人,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的義人(申18:13),如基督一樣,成為燔祭與供物(弗5:1-2)。人可以如同基督那樣完全,那樣的獻上,因為都是神的兒子。我們反對那些否認人可以完全像基督那樣的說法與做法。因為,贖罪祭和燔祭都要求完全無瑕疵,若人不能達到像基督那樣的完全,神就不會如此要求人;主的僕人保羅也不會如此竭力(西1:28-29)。作完全人是神頒布律法的目的,但不是那些說“這是基督的完全歸給人,而不是人自己可以達到完全”,所說的達到完全的方法。耶穌基督在世時,要求那位少年的財主,就是作完全人(太19:21)。對付罪,最重要的就是不再犯罪,也不能犯罪,因為是從神生的兒子(約一3:9)。

  「獻在雅威面前」 在雅威面前出現3次(2,4,5),意即在雅威的會幕門口(9:5),這是神、人、祭司(中保)聚集的地方,是祭司公開見證,顯明神的公義審判、與聖潔的場所。獻HB7126 是接近靠近。此處是在雅威面前,所以是譯成獻;但與4節的屠殺獻祭HB2076 不同字眼。

  3. 你要對以色列人說 人,原文是眾子,表示子孫。你,是指亞倫。亞倫現在是受膏的祭司,要為百姓獻祭,就要吩咐獻祭的人,為自己的罪獻上當獻的祭物和禮物。

  「取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同利4:22-23,官長犯罪的獻祭條例。

  「又取牛犢,和一隻綿羊羔」 此字同2節的牛犢。綿羊羔,HB3532 同字根亞甲文指小羊;阿拉伯文(kabsun)指小公羊。洪同勉先生說“這不是普通的燔祭,而是在特別節目中,團體獻的燔祭(23:18;民7:15,15:5,28:11,29:2;代上27:21;代下29:32;拉8:35等)”。但是,代上27:21應是誤植。

  「一歲」 限定年歲要“一歲之子”。可見這是獨對大祭司職任的要求。

  「沒有殘疾的」 同第二節,第二次出現,強調完全的概念。

  「作燔祭」 罪祭之後,連續吩咐獻上三種祭,首是燔祭,後是平安祭與素祭。這三種祭物雖也是與贖罪有關(参見7節解釋;來10章的燔祭與贖罪祭並列),卻不是求贖罪,那是定讞了那罪者魔鬼說的,(一般說是對付原罪,但原罪說法是基督教人的遺傳)。

  4. 公牛,(HB7794 )1次譯為牛犢,通常是牛或公牛、母牛(一次)。YWOT指“有時候是集合名詞,但通常指單隻的牛(公母皆可)”。此字異於牛群HB(1241)。

  「公綿羊」 同8章的公綿羊。可能是三歲(創15:9)。

  「平安祭」 這是神人分享的最大最重要的祭。

  「獻在雅威面前」 對著雅威面前來宰獻(HB2976)。雅威面前就是會幕面前(5)。

  「調油的素祭」 這是同獻的祭物,不能單獨獻上。調油的是在限定這是指2章的素祭。

  「因為今天雅威要向你們顯現」 顯現是被動完成式。由此完成式,洪同勉因此斷定這是「已經」顯現過的事,兩種解釋,“一是「先知性的完成性」;一是,百姓七天看見祭司的尊榮,就看見雅威的榮光”。

   關於時態,有古今兩種看法:一是古老說法,完成式是指既成的行動,未完成式是指尚未完成的行動,有時態的分別。如范格仁˙雅各;一是現代說法,希伯來文與中文一樣沒有時態;時間在上下文以某些副詞(時間詞)和句子的構造來表示。限定動詞本身不表示時態,乃表示觀點,就是敘述者從外旁觀整個情況(完成式),或在內看情況一步步地進展(未完成式)。如蕭俊良。後者應是「動詞體」現代文法家:麥凱、波特、范寧等人的說法。

   此處顯現有三次出現(4,6,23)。後二次都是未完成式,但23節是接連續詞並且,依文脈有完成的含意。我不認同本處的顯現是指已經顯現(尤其是第二種解釋),若是指已經顯現,就不應忽視這時間副詞的「今天」,就是第八天。若是在七天裡已經看見,為何還要到第八日的今天,再重複說一次?何況第八天並不是在此七天裡的任何一天;把看見祭司的尊榮,當成看見雅威的榮光,在經文裡,找不到有這樣的文理脈絡。因為二者的連繫性太薄弱,太不可置信。不如說,這是應許顯現,如6節;而應許實現,如23節。由做完了神所吩咐的一切話後(如5,7,10,16,21節),神的榮光才顯現(如6節強調的)。正如立完會幕當天(出40章)。

  5. 他們 泛指1-4節的祭司長老與百姓。

  「摩西所吩咐的」 此套句指在21節重覆,與雅威所吩咐的並提(6);兩次是照雅威所吩咐的(7,10)。吩咐的等次與次序:雅威吩咐摩西,摩西吩咐亞倫,亞倫吩咐長老,長老吩咐百姓。

  「會幕、會眾」 字根同是指定。人物,時間、地點,都有指定,都按指定來行。

  「站在雅威面前」 站表示伺立,故指“對著雅威面前站立”。整個敬拜都是站立,不是坐著。不像現在的聚會,都是「坐」禮拜。

  6. 這個是這事(話)就是雅威吩咐的你們當行的(直譯)

  「這(個)是這事」,是指7,10,16,21中的吩咐。

  「吩咐」 5,6,7連續出現3次;10,16,21又出現3次。神的吩咐與神的顯現(3次)都使用3數,說話與看見合一。人尊重神的話,就會去遵行,神的榮耀(尊重)就會被人看見(顯現)。耶穌說:「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是愛我的。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我也要愛他,並且要向他顯現。」(約14:21)。這新舊約都是一樣強調。正如聖靈是賜給順從的人一樣(徒5:32)。新約聖靈降臨就是神的一種顯現。這是父與子與人同一住處的最佳證明(約14:23)。

  「雅威的榮光」 這不是一般性的雲柱、火柱,而是如同出16:7,11的降吗哪;出24:17的立約後在山頂上顯現,要賜法版與神所寫的律法誡命;更是40:33-35的遵命立完會幕後的榮光充滿了帳幕。如今大祭司遵命就職完畢,神的榮光也顯現。雅威的榮耀,形狀如列火。所以,在23節有榮光顯現,也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在壇上燒盡燔祭和脂油。

  「就要向你們顯現」 摩西為何如此重覆?就是要百姓能明白,「今天」此時的重要性。正如神的會幕已在人間立起,神的榮光隨即顯現、充滿會幕(出40:34-35);神今日所設立的大祭司已經出現了,獻上神所吩咐的一切祭物與禮物,同樣神的榮光亦必顯現。問題是因人的不完滿,導致前功盡棄。神顯現了悅納人間祭物,眾民看見拜服了,當天,大祭司二子卻突然未照吩咐入聖所,獻異樣香火,遭神咒詛火吞。當天,亞倫其他二子因此未在聖處吃罪祭,擔當會眾的罪孽,完成最後的贖罪程序,顯出不完滿的結局來。

   但新約的基督顯現在人間,如帳幕住在人間(約1:14);神的喜悅的祭物「神的羔羊」,除去人罪孽的耶穌就在眼前(約1:29);神已經用聖靈膏抹這位耶穌,他就是神的兒子(約1:31-34);他就是基督(彌賽亞)(1:41),就是以色列的王(1:49)。只要信從他,就會看見天開了,神的使者上去下來在人子耶穌身上(約1:50-51;創28;12)。此種律法中的福音信息是何等的美善、真實,豈可另起爐灶,守另一種律法,信另一種福音,傳另一位耶穌,受另一個靈?(林後11:3-5)。

  7. 重複兩次為百姓贖罪 對照2-3則不提;同樣22-23 也重覆兩次強調為百姓祝福。但原文的為字,也可指關於。就是關於你也關於百姓贖罪,大祭司的罪祭與燔祭,是關乎他和百姓,他與百姓是聯合為一,也就是說,大祭司的設立是特為(或關乎)百姓的,這在來5:1“是奉派替人辦理屬神的事”。8章與9章皆記載,只有抹血在壇上,與倒在壇的周圍,都是在祭壇處結束,未如利4章進入會幕,彈血、抹血在會幕內,按照大祭司的方式。又本章重在外面可被會眾看得見的動作,所以會省略記載在會幕內會眾看不見的動作。15-17後面三處經文強調,和先獻的一樣(15);照例而獻(16);這是在早晨的燔祭以外(17)。都是重在百姓與大祭司之間是同樣的祭儀,是格外的為百姓作的,而正如4:25-26;4:30-31的祭儀,不入會幕裡,只在祭壇。可見8章祭壇的被血潔淨成聖,用它來贖罪(15);與用大祭司父子來贖罪(34),在第九章實際用上了。

  8-11 為祭司自己所獻的贖罪祭物與程序,如8章所記。神所立的祭司都是照神的吩咐行,摩西、亞倫二人並無二致。血是生命,脂油是最美好的,都是獻給神的;祭肉是賜給祭司享受的。新約傳道者之福就是使人悔改獻此罪祭,得此種神賜的產業。

  9-11;12-14;15;18-21,此四處的血與之由都與祭壇有關,大祭司與百姓一樣,不提會幕內的香壇、施恩座的事。

  11.「是照雅威所吩咐摩西的」,大祭司的祭儀(8-14),是與百姓的祭儀(15-21)雷同辦理的。16節的按照先前,按照典章而行;17節的這是在早晨的燔祭以外;21節的都是照摩西所吩咐的等,共四處特別增加的說明。這是按格外的吩咐去行的祭儀。

  12—14 獻燔祭方式只差在有亞倫眾子的助祭(12b-13)。

  13. 1-8章都是祭司一人把血帶到祭壇。此處是兒子遞給亞倫。遞給有交出主權的意味。這示區別大祭司與一般祭司的區別所在。父子能同工服事神,是何等的美善,何等的蒙福。可惜還是不知惜福,如下文所發生的死亡。

  「一塊一塊的」 這同8:20的肉塊。

  15. 為罪獻上 此詞是贖罪祭(HB2403)的字根動詞,後加詞尾代名詞牠,直譯是使牠成為罪。新約基督耶穌是“神使那不知罪的,為我們成為罪”。(林後5:21)。這成為罪是有講究的,耶穌被舉如舉銅蛇(約3:14),銅蛇有罪的肉體的樣式,定讞了那罪(羅8:3),他並非蛇,有罪的肉體。外表看來類似,實質完全不同;正如金牛犢被稱為雅威神,實質是蛇。

  16. 照例而獻 直譯是照典章而行。

  17. 取一滿把 直譯是充滿他的手掌。類似8:33充滿他們的手。由此,洪同勉譯為獻上他的第一個祭,但不知這種譯文與8:33有何相關。若指獻上第一個祭就是充滿他的手掌,這又與此處的何干?,他說與2:2;5:12的一把是不同的,此處是全部燒成香味,是依據6:19-23的受膏日子獻的素祭。但這是誤植,不是全部而是部分(一把)。

  18-21 獻平安祭 (20)的胸是眾數字,指內臟,不同於七、八章的單數胸。(21)的胸與右腿當作搖祭。

  22-24 共計使用12個主要動詞,

  前6個:亞倫(舉、祝、下3個)與摩西(進1個)有4個動作;他們(出、祝2個),共6個(22-23a);

  雅威(顯現、出來、吞吃等3個)與百姓(看見、歡呼、俯伏等3個),也共6個。

  對比10:1-3共有13個主要動詞。

  22. 舉手祝福 直譯:亞倫又舉起他的手向著這民,並祝福他們。

   這是在壇上的時候,所作的最後的動作。一方面,對著雅威的面,行了獻祭的事;另一方面,對著這民行了祝福的事,這就是盟約的中保祭司在此兩造間所做的事。盟約中的履行是神藉由中保來實行,在立約後,實際在神的家中(會幕)執行中保的職分,使神與人一同如家人般的親近,相交與和諧。獻祭、祝福、顯現,以及這種雅威(立約之神)吃、祭司吃、百姓(立約之民)吃,呈現出來的就是盟約裡的實際交誼情況。

   舉手與獻祭禱告神、祝福會眾相連,神在天上,人的手也舉上天去,與神接近祈恩的表示。但此處的舉手對象卻是這民,祝福是上對下的舉動,祭司位分高過會眾。會眾對祭司,不能是祝福,而是頌讚。祭司的祝詞,按照民7:24-26所記的三重祝福:賜福、看守;雅威臉光照、忠誠對你;雅威仰臉、擺放平安。

  「他獻了贖罪祭、燔祭、平安祭,就下來了」 直譯:他從行了罪祭、燔祭、平安祭下來。此處是從壇上下來,他在壇上行完三種祭,不記素祭,因那是附隨在燔祭中的,正如贖愆祭是附在罪祭裡面的。

  23-24.

  23. 摩西亞倫進入會募 此後,摩西就不再記載進入會幕了,所以,這是新舊交換程序,使民眾看見他們同進同出。但也反襯出亞倫受摩西制約,對比亞倫二子未受摩西制約的問題,這由10章的記載來凸顯。

  摩西為主、亞倫為副,由摩西帶路,非為使初入會幕的亞倫熟悉裡面狀況,因此處重點是在雅威面前,就是在會幕門口,行的三種祭,就是要會眾能看得見。

  「又出來」 這略去在會幕中會眾看不見的事。

  「為百姓祝福」 祭司祝福的重覆與加上摩西一同的祝福,正如7節重覆贖罪的記載。都是強調祭司的設立是為這立約之民的,為民服務來辦理這到神那裡的事(來5:1)。雙重的祝福,表明了二人合作無間,二人的見證數證實所作的真實性與確定性。

  「雅威的榮光就向眾民顯現」 這種神的現場顯現,出現在出16:7,10,是負面的顯現在雲中;正面的顯現是在出40:34,以及本處。二人做完了工作,就是以上一切的吩咐,就是承接祭司聖職之後,神的顯現所表示出來的親近、接納與参與,這親自顯現也證實了摩西所說的預言或應許的真實性。顯現是被看見,正如二人所作的被看見一樣。但這不是說,他們就是雅威神本身。有人把基督耶穌所作的神蹟奇事與救贖的事工,與雅威神所作的相同,而評比或朋比為他就是神本身。他們用約10:30的“我與父是一”,來強調三位一體神觀,卻不按照文脈來理解,不把子所作的事是與父所作的事一致,不依原意弄清楚,就胡亂下判斷。

   雅威的榮光也就是立約之神,雅威自己,也隨著他們出來表示同在與滿意的享受、悅納立約之民百姓的祭物與禮物,百姓也看見這種神的榮光顯現,隨即歡呼跪拜。整個敬拜呈現出井然有序、有依有據、完全按照神的吩咐而行,所達到的是神、人、中保三者,同歡合一的美景。

   榮光 希伯來文之字面意是沉重的、重量的(HB3519),但多用於寓意上的:有份量的(地位、名聲等),則有尊重、榮耀、光彩等含意。LXX把神的「榮耀」譯為doxa,是把古典希臘文的文學、哲學的含意,轉變成神學的、啟示性的含意。即由文學上所講的「人的期望」,引申為「想法、幻想」,再轉成哲學上的「意見」(本指“只靠自己的觀察而作出的判斷以及提出的看法”)。它原與「真理」(aletheia)是對立的,因為人的意見、觀點沒有事情本身的依據(據海德格所言的);因人而異,是不確定的、不可靠的,只有神以及他自己所說的關於神的思想(據巴門尼德與塞諾芬尼所言的),才是真理。新約裡的真理是神榮耀的顯現,這是不再隱藏的事,就是子(耶穌基督)啟示出來的真理(太11:27)。因此,就認識論言之,真理就是認識,就是顯現本身。它已由海德格的純字源學之客體(不隱藏),變成認識論的主體(真理)。聖經中的真理,就是指父神與子基督耶穌所啟示、所顯現的事,就是神的真理的認識(提前2:4),就是神榮耀的顯現。這由立約之民遵照立約之神,藉著僕人所吩咐的律法去行事,其正面的回應就是神榮光的顯現。

   約翰福音中提及父與子的榮耀與認識是最多的,二者其實是同義詞。而人的榮耀(認識)是與神的榮耀(認識)對敵的,猶太人被視為世人,是因為他們愛人的榮耀(傳統認識)過於神的榮耀(子的認識)(約5:41-44;12:41-43);人憑著自己說,是求自己的榮耀(傳統),唯有求那差他來者的榮耀(子的認識),這人是真的,在他心裡沒有不義(約7:18)。基督徒就是具有子的信心與認識,是遵行神的律法者,在地上作神的榮耀顯現,神就必榮耀他,正如摩西亞倫所行的,神就顯出他的榮耀來,悅納他們的祭物。

  24. 就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 火指雅威。雅威是烈火(來12:29),正如雅威神是光(約一1:5),都是比喻說詞。但此處的火是按照字面義言之,它的出來與燒盡祭物,都是可見的實際行動,正如雅威的榮光被看見。這是第二次被看見,重複強調看見的真實性。從雅威面前與雅威的榮光並提,榮光原指重量的重,引申為尊重、榮耀,此處經文以榮光譯之,是因為光是可見的實體,正如面容一樣,都是顯示雅威形像與樣式的方式,而非指雅威有著如人那樣的面孔。

  「燒盡燔祭和脂油」 燒盡HB398 主要意指“吞吃、吞噬”。TWOT說“此字至少有六種用法是過多的分法”。吃(祭物、食物)的動作本身,就是進行盟約的建立或堅固的程序(参創15:17-18;31:44,54;王上18:30-39)。我們由10:2的燒滅;10:14的吃;11:1的吃,都是一樣用詞,可以明白這吃,有神的吃,祭司的吃,百姓的吃等三個吃。都是具有宗教意味,也就是藉著盟約關係,如同一家人那樣的交通,分享盟約中相交的福分。來13:4的「婚宴」(婚姻的原文),人人都要尊重,就是把吃婚宴視為一種神聖的盟約看待。同樣的,保羅在林前十、十一章中論及的吃祭物( 偶像祭物或神的祭物、主的晚餐等),也都是指向神聖的盟約關係之建立、堅固或破壞,就是說這一種盟約的吃,是與盟約的對象(或鬼、或神祭壇、或主耶穌等)相交、一同有分的吃。因此,當神吃了祭物,就是神在履行盟約,與人一同相交,認同、視為一家人;當祭司吃了贖罪祭物,就是履行盟約,擔當了祭者的罪孽;當人吃了這聖祭物,就是承認這盟約,與神相交,有分於他盟約中的恩典;當人吃了潔淨的食物,就是履行盟約,與神祭司一樣聖潔,與神有分,而與外邦萬民有所分別。

  「眾民一見,就都歡呼,俯伏在地」 這是立約之民親眼看見的,不是像外邦神明與人相遠,飄渺不定,抽象不實。雅威神在求告他的時候與他們相近(申3:7)。新約聖民親見這生命之道,耶穌基督的顯現,正如此處神的顯現在人間(約一1:1);聖靈也實際的在三種人面前,降臨顯現在人間,叫人看得見而歡呼、拜服(徒2章;10-11章;19章)。親愛的讀者,你曾經有過一次親眼看見這樣的現場顯現?你有過這樣的歡呼?這樣的拜服?新約的門徒他們都是在聖靈降臨時,親眼看見,也都會歡呼說出別種話語(說方言)來,稱讚神為大,你有嗎?你怎知道你所信的神真的接納你是他的子民?神必定按照聖約來履約的信實行為,所以,你是新約的聖徒嗎?你有聖靈嗎?聖靈來是要把赦罪的恩與律法放在你裡面,使你能行律法認識神,成為神的子民。你是神的子民嗎?雅威是你的神嗎?不要被那些騙子欺騙了你,蒙蔽了你的良知。他們說,人信了主,就得救了、成聖了、有基督有聖靈了、有永生了……等等。卻不教人「如何」信,「怎樣作」,才會實際得到與擁有;也沒有親自體驗、經歷,都是心想口說而已,這樣是福音嗎?或者你只是一位門外漢?相信你不是,至少你能看完此篇文章,足夠證明你不是一般泛泛之輩。

10章

  10:1-3 共計使用13個主動作,

  前7個:亞倫二子有4個動作(拿、盛、擺、獻);神有3個(吩咐、出來、吞吃);

  後6個:他們死了、摩西說、雅威說、雅威顯聖、雅威得榮、亞倫靜默。

   同是亞倫與兒子:他們是祝福、遵命出入聖所服事,對比的是他們沒有祝福;

   違命進入聖所服事:他們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放香在其上、帶近(獻上)對著雅威的面前;結果是另一種吞吃。

   同是雅威的火之出來與吞吃:祭物與祭司。

   百姓的三種反應對比摩西與亞倫的反應:看見、歡呼、俯伏,對比摩西的說與亞倫的靜默。

  1. 二子的舉動類似可拉黨事件的用詞、原因、動機、作法、結果(民16章)。

  大有篡奪大祭司尊榮的意味在內。

  「凡火」 異樣、別種的火。不是說這是與出30章中所禁止之異樣的火,而是下文所說明的「沒有吩咐他們的」。經文強調按照雅威吩咐而行,這在9章不斷的重覆(5,6,7,10,21)。此處突然指出他們不照吩咐而行,這就是異樣的火。對照9:5-6 他們遵命與站在雅威面前,雅威榮光就向你們顯現。

  2. 如9:24所記載的,同樣的火,同樣的出來,同樣的從雅威面前,同樣的吞吃。不過,這是人不是牛羊與脂油。神的恩慈與嚴厲是並行的,問題都在信從與否而已(羅11章)。

  「死在雅威面前」 雅威面前是施恩與刑罰雙面的地方。生死禍福端在人自己的選擇(申30:15-20)。遵命在雅威面前贖罪,可以蒙福得生,違命在雅威面前的異香,卻遭咒死亡。

  3. 摩西對亞倫說 對照9:2,7兩次對亞倫說,照雅威所吩咐的,是作贖罪的事,不是拿香的事。

  「他就是雅威說話要講的」 “這”原文HB1931(代名詞)是“他”,應是指雅威。

  「親近我的人」 親近不是動詞,而是HB7131(形容詞)親近的,或譯“鄰舍”(出32:27他的鄰舍;詩148:14他的鄰近的民),“親戚”(伯19:14;詩38:12我的親戚)。此處是帶詞尾“我”。指我的鄰舍或我的親戚。對照新約律法師問耶穌說:誰就是我的鄰舍?(路10:29)。人際之間與人神之間的鄰舍還是有所區別的,但雅威顯為聖,與律法師的自顯為義,最大的區別在於,對於神的命令之了解與徹底遵行與否。雅威的顯聖是要區別出,只有遵命的祭司才是祂的鄰舍,否則會變成祂的仇敵。神的命令是公平公義,聖者神因公義顯為聖(賽5:16)。

  「在全民面前,我要得榮耀」 全民面前對應我的鄰舍(祭司),我要被榮耀對應我要被聖別。被榮耀(動詞)同榮光(名詞),指因神的吩咐(公義)要被尊重;被聖別也指因神的話(真理、真實)要被分別出來。無論是祭司或全民,都當絕對遵命(這就是被聖別被榮耀),無一例外。因為公義、真實是神寶座的根基(詩89:14;97:2)。

  「默默無語」 HB1826 安靜。祭司遭遇至親的喪失反應,仍然保持安靜,如以西結(24:17)。那是神以聖所與兒女是以色列所愛的為喻,預言必遭難與如此絕望的反應。今亞倫聽後無聲的反應,應如以色列人遭難後的反應一樣。神顯出公義的審判,身為祭司的人父更當服父神的公義,而靜默無聲。

  4. 召 對應9:1的召。「上前來」HB71226 對應9:8,的就近;9,15,16,17的奉上。「抬」對應的同字是9:22的「舉」。「從聖所前(離開勝所的面)到營外」對比10:1“就近雅威的面”。雅威的面是祝福的重心,而遵守雅威公義的典章是蒙福的基礎。

  5. 把他們穿著袍子 直譯是“在他們的內袍中”或穿著他們的內袍。聖火並不吞吃他們的祭司服,只吃他們的身體。經文特別強調此點,使人敬畏神,祭司聖服不因人干犯而作廢,正如律法不因人不持守而消失。顯明聖潔公義的祭司服是屬神的,凡屬神的必不滅亡。

  「是照摩西吩咐的」 這是4節的吩咐,經文對比10:1“是雅威沒有吩咐他們的”。也對應9:21“是照摩西所吩咐的”。

  6. 以利亞撒、以他瑪 這是亞倫第3,4個兒子。前者繼承大祭司職位。犯罪有二人,為犯罪的也有二人,都是兄弟。可見做好做壞,都與同伴有關。信仰是個人的事,兄弟之間要自己去決擇,不可盲從。

  「蓬頭散髮」 HB6544 字意是讓…走,讓…散開。但TWOT說此處是剪髮(利10:6;13:45;21:10)。不是散髮(民5:18)。洪同勉指不可顯露你的頭,如逐字與呂譯本或譯指光著。意指大祭司常戴冠冕(出29:37-38);祭司要穿戴裹頭巾(40-41),他們入會幕或就近壇,在聖所供職時必穿上,免得擔罪而死,此為永例(43)。所以這是在任職時,不可因私癈公。不可撕裂衣服,這是聖衣,不可毀損,以示悲痛。可見聖職人員要公私分明,沒有人情,沒有個人自由,沒有私慾,一切仍然要辦事如儀。這是忍情,這是節制,這是聖潔,這是真愛。多少人能做得到呢?

  「免得你們死亡」 禁令的原因在此,這關係到自家性命安危,下節再重複一次。既然是因為二子違命才死亡,豈可再違命不服聖職?此種強調遵命與違命的對比性,是今日多少聖職人員所難以體會的原則問題。

  「又免得雅威向會眾發怒」 HB7107 此字是因別人言行而表露出來或壓抑在心中的生氣、激怒、不悅。他是6個同義字中,最強烈的字眼。祭司工作是擔民罪責,若不盡職,罪必仍存,所以,神因此轉怒於民。有鑑於此,下文雅威摩西三次的吩咐就與此連繫上了關係(8-11;12-15;16-19)。此字同16節摩西的發怒。經文以神與摩二者互換用詞,前後呼應,神的惱怒與如何化解(1-7);同樣摩西的惱怒與如何化解。只是前者有完全依照摩西所說的去做,後者只有說沒有照作。這不是把特例當常例,改變了律法。

  「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 祭司與以色列全家的關係都是一家人。

  「要哀哭這雅威所焚燒的這焚燒」 他們沒有在會幕裡,沒有神的膏油,就是沒有聖職在身,所以由他們來表示哀痛。可見,神不是無情而是有情,但感情流露要合乎禮。

  7. 「會幕與雅威的膏油」 會幕是神聖所住處,沒有神的吩咐隨便進出,這跟亞倫二子沒兩樣(1-3)。雅威的膏油代表極其尊貴地位,是神人之間的唯一中保,身分特別,是以完全歸神為聖之聖職人員,在任職其間,沒有自己的自由可言,它具有分別為聖,隔開凡俗與不潔的作用(10-11)。他們的遵行證明他們是尊重神與自己的職分的人,更是對於摩西表示順服的態度與了解。

  8. 雅威曉喻亞倫說 有兩點值得探討,一是時間選在亞倫父子照摩西的話行了之後說的;一是獨自對亞倫曉喻說。前者若不遵行必死;後者是亞倫此時已是大祭司,所以,對於9節的禁令與10-11節的使命關係,必須嚴格遵行。似乎亞倫二子是死於此因?

  9-11. 定例HB2708 共計出現7次。在13-15節中的分,原文就是此字定例。是命令當作的吩咐。此章有三種定例:一是禁酒令,一是教導定例,一是祭司要吃祭物。都是與口中的吃喝(入口)、說話(出口)有關,可見祭司的口是不能改口的,是一定的,要完全在口中無過犯。

  犯罪導致律例加添(加3:19),禁酒令變成永例。祭司未犯罪前,可以自由喝酒,自我節制,不受肉體轄治。祭司犯罪後,如同亞當一樣,影響後代子孫,並且罪也侵入人裡面,影響人的自由節制能力。所以,律法必須加以禁戒,規定一個界限,限制肉體的情欲之發動。當然,這種限制對於受命者而言,還是因人而異,不一定有效。否則,以賽亞先知就不會說,祭司和先知因濃酒搖搖愰愰,被酒所困,因濃酒東倒西歪。他們錯解默示謬行審判(28:7)。之後,雅威進一步將沉睡的靈澆灌他們的先知,所有的默示看如封住的書卷(29:10-11)。

  禁酒令的二種目的,一是分別,二是教導。此二者都必須有清醒的頭腦,方存清明的心思。聖與俗、潔與污。一切有關敬拜侍奉神的律法,就是聖潔典章,利未記全部都是。包括的層面廣極會暮內外,以及日常生活各方面的規範等等。如同食物潔淨條例(11:44-47)。祭司與百姓的規格一致。

  10. 好去分別在聖別與凡俗之間,在潔淨與不潔淨之間。

   使役主動不定詞。經文格式用詞類似神創造光、空氣、光體等的分別作用(1:4-6,18)。祭司當如同這是上光天上光體一般。聖潔原意就是具有生命的截斷力,把混沌分開,把所分開出來的鎖定,不再混淆不清。聖別條例等同光、生命;凡俗等同暗、死亡。潔淨是光與生命;不潔淨是黑暗與死亡(如屍體)。

  11. 正如聖潔是光與生命,所要教導的一切律例(同9節的定例),等同是教導聖潔公義與良善(羅7:12)。祭司自己先做得到分別的工夫,再進一步能教導別人律法去分別。原來律法作中心點就是分別。失去分別就失去律法本意。今人不知此律法的中心要旨,大多重視所謂的愛或義。但沒有分別,此二者會變質。問題是耶穌時代的文士律法師,他們對於分別過分的強調,又扭曲了分別的原意。好撒瑪利亞人比喻就是一證,所以說,分別不是那麼能夠容易明白或做得到的。否則在基督教會的歷史中,怎會不斷重複上演著反聖潔典章的戲碼,直到如今?

  12-20. 這段經文是重覆6:14-7:37的律法,與實際執行時所遭遇到的問題與解決方式。12-15節重覆6:14-23,7:9-10的素祭條例;7:11-37的平安祭條例。16-20節重覆6:24-7:7的贖罪祭條例。

  12-15. 摩西吩咐祭司當怎樣吃自己的分,分素祭與平安祭兩種,故意重覆這種吩咐(原已宣布吩咐在前),就有故意的省略(不提吃罪祭)。

  12-13. 吃素祭

  「吃」 此段(12-20)共計出現7次(12,13,14ab,17,18,19),顯然是此段的主題鑰字。

  此二節用詞都重覆2次,共計7詞。剩下的、雅威的火祭、吃、處所、原因、聖別、分。強調意味濃重,指示如何吃法:祭司(人)、是剩下的(素祭物)、是在聖處吃(地點)、是趕快吃(不帶酵指時間)等,包括人物地時。重覆強調的原因,是至聖物、是你的分。最後又加上一句結語(13b):因此,我的確受吩咐;或我因此的確受了吩咐(強調被動)。說明他為何如此重複強調,也對應15節的正如雅威所吩咐的。

  「剩下的」 HB3498 同16節剩下的(人),二者可以並排比較表意。

  素祭 祭司的分包括贖罪祭、素祭(利6:16-18,7:6)。此處未提贖罪祭,只提素祭,造成下一段贖罪祭未吃,燒掉了的事情發生。所以,一方面是因為神未吩咐摩西對亞倫說,另一方面是亞倫初遭此難,心中過意不去,主動加上自己的意思,改變了律法執行的規定。何況這又是與罪有關的問題(二子犯罪才遇劫,又是贖罪祭肉,父親吃不下去這種祭等等)。

  「分」HB2708定例。此字不同於6:17的部分HB2506的分;不同於7:35的膏油HB4888的分。而同於6:18,7:37的分。是當作永遠的定律、命令,必須去作的律例典章。

  14-15. 吃平安祭 此二節用詞重覆3次,有3詞:搖祭、你的眾子、分。三種歸你的祭物:舉祭的腿、搖祭的胸、脂油的火祭。特別使用1次的是:在潔淨處吃(不限定在壇邊)、你眾女、平安祭。此祭與家人同享,不只什一捐歸祭司,祭肉等也歸祭司家庭享受。在正常的狀況下,祭司是豐足有餘的,家人不必跟著挨餓受凍。今祭司侍奉暫停,祭司也信了主。聖殿侍奉既停,得不到供應的祭司自然消退,換由法利賽人在會堂中作主。主工人得工價,是該得的,卻不是簡單的數學問題。否則,耶穌與門徒在安息日為何還要摘麥穗來吃,如同貧窮人家?(太12:1);保羅為何還要如此辛苦的晝夜工作,不願接受供應。誰真正認識神的僕人呢?由接待可以知一二。

  「女兒」 首見此語,補充男丁才能吃祭物的規定(利6:16-18,26,29;7:6)。在潔淨處吃與在祭壇邊的聖處吃,不同範圍,所以,平安祭肉在家的女兒也可吃到(7:14,32-36),但外嫁的女兒除外(22:12)。

  16-20. 吃贖罪祭的問題

   此段發生摩西發怒與亞倫的解釋而得冰釋。但是由於罪,使律法的一切正常規定變了樣(來7:12,大祭司是照肉體條例設立的;8:7前約有瑕疵)。至聖的贖罪祭不能照規定在聖處吃,也就不能擔當會眾的罪孽(17),既然不能贖罪,設立中保祭司來獻祭贖罪的事,就變成多此一舉,而這設立祭司制度的神之美意(補救措施)變成空轉,神也白費心了。何況百姓的罪仍在,因為不完美竟在就職時發生,達不到神立大祭司的目的。這種不完美教導的意義就是神為我們預備更完美的祭司制度。由九章的神的悅納到神與僕人(摩西、亞倫)的發怒傷感,其中的轉折變化實在太大。可見,這其中有惡者在搗蛋破壞(参出32章)。由摩西轉接到亞倫的關頭,連續出現繼承的問題,更由日後摩西親人對摩西的誨謗(民11章),在可拉黨叛事件發生後,隔天百姓向他們二人發怨言,造成雅威發怒用瘟疫殺死一萬四千人,幸摩西叫亞倫為民贖罪,否則後果難以想像(民16:41-50)。這種祭司為民贖罪的重要性由此可知。

  16. 誰知已經焚燒了 這是指9:15的贖罪祭公羊,也就是4:22-26為官長所獻的贖罪祭,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但祭肉則要由獻這祭的祭司在聖處t吃,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凡祭司男丁都可吃(6:25-26,29)。

  17. 擔當 HB5375 舉、拿、擔、背、提、揚等用法。TWOT在以上6用法中指出三種不同意義。此字用於利5:1,17;7:18;民5:31;14:34,皆指人背負(擔當)或攜帶『自己』的罪。但此處不是為自己而是為『會眾』的罪孽,特別強調是為會眾來贖罪(10:17-18)。他具有代替而非擔當或背負的意思,正如洪同勉所說的嗎?不見得。

  經文不斷告訴我們,能夠由祭司在聖處吃的罪祭,表示這不是祭司或全會眾所犯的罪(6:30;4:1-21)。因穿聖衣方能擔罪,否則自己要死(出28:43)。還任聖職時,這聖衣不可撕裂,免得死亡(10:6)。這聖衣喻表基督,新約指要因信、在基督耶穌裡、受浸就是穿上基督(加3:26-27)。這基督擔當了信徒的罪。

   祭司在聖處吃,代表中保擔當會眾的罪孽。罪不是由雅威(神)擔當,而是由祭司(人)。擔當與贖罪是一命換一命的擔當,若是由神自己擔當,那麼,神死了,怎麼可能發生?

  「吃」 這祭司的吃9:24的燒盡;10:2的燒滅。前者都是出於雅威,無論是吃祭物或吃祭司。前者的祭司是吃祭物,不同在於他是吃贖罪祭,但神不吃贖罪祭物,只吃其脂油(4:35)。論及這種吃的動作之意義,就是一種相交,一同有分(林前10:16-22),或同伴同夥,視為一家人的表現(5:11)。所以,吃有接納接待歡迎的信心與認識之真實含意(何6:6,良善之原文堅愛(信),與認識神之原文神的認識)。出於此種意義的吃,才是祭司吃祭物的本意……因此當二位祭司犯罪被火吞吃後的當天,亞倫深知當天不能以這種意義來吃此種祭物,因為雅威必定不悅納。雖然他本身並未犯罪,但在當下(今天),已經變天(犯罪),不能勉強。所以來書10章引用詩45:6-7說,基督他來,是按照神的旨意來做神所喜悅的事,即是把自己完好無缺的身體(就是未犯過罪),當作永遠的贖罪祭物,神才悅納贖罪的事。人間的中保還是有他的缺失與軟弱問題,不比天上的大祭司。

  「會眾」HB5712 照4:13-14是要用公牛犢而非公山羊(官長)。但此處是連接9:15為百姓獻的公山羊作罪祭的。因此,會眾與官長彼此重疊。「罪孽」 HB5771 字根原指彎曲扭轉弄歪,就是不直,不義的事。它與贖罪並提,又非為自己的罪,所以,都是指會眾的不義之源頭問題,就是那罪。此時是作贖罪祭的罪價,要由祭司本身來舉起民眾的不義罪責,正如賽53:4-6;11-12中基督的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各人偏行己路,雅威使我們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

  「聖所」 3次出現。就在會幕的院子裡(6:26)。

  19-20. 今天 兩次出現。分別用於今日他們獻祭,像這些事又臨到我;我今日若吃這罪祭。

  「在…眼中是好的」 兩次出現於19-20。一用於雅威,一用於摩西。

  問題是摩西是否能代表亞威神的心意。若依照架構寫法,前段記載神曾經惱怒並可能會再惱怒,卻因處理得當而得以化解了;後段也依此而記載摩西的惱怒與釋怒之前因後果。顯明摩西是代表了雅威。

   神與僕人同心同標準。按照獻祭律法的原意,若當天已經有死亡之「污穢」發生,就不能在所規定的「聖處」吃此「至聖物」。正如雅威親自曉喻亞倫的話,好去分別「聖與俗、潔與不潔」。但是,這是特例處理不是改變常例(定例)。


利未記九~十章 LYX

9:1-10:22經文架構分析

  • A. 9:1-21 亞倫就職後首次獻祭
    • 1-6 吩咐亞倫為自己和以色列長老取祭物
      • 1-4 摩西的吩咐
      • 5-6 亞倫和以色列長老遵行吩咐
    • 7-21 吩咐亞倫為自己和以色列長老獻祭
      • 7   摩西的吩咐
      • 8-21 亞倫遵行吩咐
  • B. 9:22-24: 亞倫獻祭後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吞食祭物
  • B+ 10:1-3:亞倫二子獻香後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吞食他們
  • A+ 10:4-20:祭司職責的律法加添
    • 4-7摩西吩咐如何處置亞倫二子
      • 4-5摩西對亞倫堂兄弟的吩咐
      • 6-7摩西對亞倫和其他二子的吩咐
    • 8-20雅威律法加添和執行的變革
      • 8-11雅威對亞倫職責的加增
      • 12-20亞倫對律法執行的變革

  經文以ABBA架構呈現,A與A+每一段落都以上下呼應模式表達對於吩咐的執行落實了,意味神設立大祭司之事被確定了。9:1-21以摩西如何吩咐,這吩咐就落實,以致按摩西所應許,雅威的榮光向百姓顯現(9:4、6、23)。10:4-20則以亞倫二子失職所造成影響為主題,前段仍以摩西如何吩咐,這吩咐被落實模式被記載,但後段有了變革,雅威直接啟示亞倫三個命令,不再透過摩西,也不記亞倫遵行的記錄,並且造成10:12-20祭司對祭肉處置有了變革,亞倫不再按摩西吩咐去吃祭肉而是燒了,此處置方式最後也被摩西接受。

  前後兩短段以火從雅威面前出來為連接點,也是經文的中心信息,分成兩個面向。一個是遵守律法者可以得見雅威的榮光,一是不遵守律法之例,造成律法加添,以防止人肉體放縱,人意取代神意的事再次發生。九章是全面正面的教導模式,無論是司、長老、百姓,一同同心遵守律法,神也按其應許實現,這是以色列民聽見律法後首次遵行的見證,同時也見證獻祭條例的美好和它是可以遵守的。十章是全然負面的教導模式,亞倫二子失職,造成自己的死亡,但更嚴重的影響在其後,原是美好、良善的律法,因著人意的加添造成律法被證顯無能。神的律法不是也不能對人行動上的每一步驟去規範,它只是透過主要規範去教導人明白神的心意,而非全然限定每一行動規矩,否則人類就成為機器人。律法是要人從心志和良知上知道神的形象和樣式的本體為何,來引導人去尊崇神,已定下的律法是基本規範,而非最高規範,更不是惟一規範,但不遵行律法人就無法理解何為神的形象和樣式。亞倫二子的失敗造成神律法的加添,才有10:4-11的內容,但是10:12-20更顯重要,因這是對於律法實踐層面的教導。原先對於祭肉的條例被變革了,表明律法不再是死板板的,它是可以按實際狀況而有所解釋和執行,證明律法的執行是既為字面也是按屬靈,兩者並不衝突。

  火在新舊約中都是代表審判獎懲,對於義的、實行律法的,火的出現表達神悅納人的獻上和犧牲,首次出現於創15:17火從切成兩半的祭物中間經過,代表神與亞伯拉罕的立約成立,應許賜給迦南產業。對於惡的、不遵守律法者,火的出現表達神刑罰臨到那悖逆者,本處是首次應驗,另見於民16:35火出現燒盡可拉黨。新約中耶穌被稱為用火和靈施洗者,就代表他擁有審判世人和拯救世人兩層面的權柄(太3:11路3:16徒2:3-4)。

  八~十章是一完整段落,祭司就職在用詞上,“雅威的前面”與“照…吩咐”各自出現14次為兩大主軸,如何在神面前執行祭祀,是需按照所吩咐的而遵行,這才是祭司的職責被神悅納的原因,這也是耶穌可以成為天上大祭司的原因。九~十章是在亞倫就職祭典的第八日,經文同以“在…面前”14次為主軸,其中“雅威的前面”11次,“在會幕前面”(9:5)、“全民前面”(10:3)、“聖所前面”(10:4)各一次所組成,則大祭司執行職責的對象由以上經文顯示,他既要對神負責,也要對人負責,更需對神所設立的會幕、聖所負責。在這一日中所發生的事,經文用第八日一詞,“八”代表一周後的第一日,是新的開始,也代表復活的意義,同樣這有兩種不同反應,一種是對此職事信而得榮,一種是以人意取代神意而滅亡,在新舊約中都彼此驗證。

  9:1-6

  經文特點在於摩西吩咐亞倫,要求亞倫向以色列民說話,而非先前都是摩西直接向以色列民吩咐,則向民的啟示和教導工作,不再是摩西的專利,由23節也再次印證這個轉變。先前在西乃山對摩西啟示,以致獨有摩西臉上有榮光,現在經由亞倫的獻祭,他和摩西一同工作,進出會幕並祝福(22節用單數詞指亞倫,23節用複數詞指二人),榮光顯現來印證之。經文另一特點在於此次吩咐,若是遵守了就有榮光的應許,這使得獻祭條例成為寶貴之處,新約不是在否決這榮光,而在指出藉由此榮光存有另一更大榮光,它不是要消滅這容光,而是帶來更大榮光的盼望。只要按神所指示的去行,就有福分相隨,這原則不只證顯在個人行為上,現今也證顯在對神的奉獻上。這原則被應用在新約上,不論是耶穌本身是如此,信眾同樣按此原則而得救恩,只要瓶信獻上的就得著雅威的榮光顯現,神必悅納其祭物。新約子民得入神國被稱為神的眾子,就是在於他們瓶信獻上,這個獻上是以耶穌以己為祭物的獻上為標準,神看見這樣獻上而賜下聖靈證明祂榮光的顯現。

  1節“ 以色列的眾長老”:這詞首見於出3:16、18神吩咐摩西去招聚他們,對他們說神要眷顧以色列民,領出埃及進入迦南地。此時眾長老代表全以色列族,他們得啟示也代表百姓得啟示,同樣原則也在本處應用,但是就獻祭條例實際實行的要求上,所獻上的仍然按照首領的條例而行(利4:22-26),以多毛的公山羊為罪祭(3節),這個要求是重要的,因為以下獻祭的程序也有特別吩咐,其意義上就有特別含意。因此經文指明就代表性,眾長老代表全會眾接受大祭司首次執祭,但就獻祭條例仍按律法如何規定,就如何實行,不音代表性而更改祭牲的要求。律法按靈意有其變通,不是死板的文字規範而已,但律法所要求原則和次序仍無改變。

  3節“你要對以色列眾子說話,去說…”,此句型和每次神對摩西吩咐的模式相同,意為此時摩西如神的代理人對亞倫吩咐,亞倫如摩西代理人對以色列人說話,亞倫自第八日起,已經取代摩西作大祭司了。這句話表明此後亞倫正式為神的大祭司,他不再只是摩西的同工,而已有直接承受神啟示的資格,因此10:8首次神直接曉諭亞倫,亞倫不再是附屬摩西的被啟示者,兩者同等重要,頒布律法者和執行律法者是同榮的。這事也應驗在耶穌身上,只有當“第八日”的復活,耶穌才能升上天上為大祭司,他和律法的關係正如摩西和亞倫此時的關係,律法因著耶穌才能被遵行在信眾身上,他們得榮的次序如同啟示錄四~五章兩次天上敬拜與頌讚,羔羊的遵行神旨帶來更大的榮光。

  4節“雅威要向你們顯現”,6節“雅威的榮光要向你們顯現”,後一節是解釋前一節,因人不能見神的面,神的顯現必是以榮光方式顯現,從來沒有人以肉身見過神。TWOT解釋雅威的榮光,首先按七十士譯本對於45次的出現,都以希臘文G1391譯之,此古典希臘文原指“想法、期望、見解”,而後轉指“聲望、榮譽、光榮”,意指由於人的思想、看法、觀念被他人接受,以致他得著聲望、光榮。神願住在人間讓人能知祂的想ńń意願,使人能按此思想模式行事為人,以證明神的形象樣式被顯示出來。但只有當人重視神此神聖特質,以信心讓此特性在他們當中顯明時,就是律法被完全遵行之時,也就是雅威的榮光顯現之時。這用詞對以色列人而言,首見於出16:7、10嗎哪事件上,次見於出24:16、17西乃山立約事件,三見於出29:43應許會幕建成的獻祭之時,則本段落是應驗出29:43內容,也是出40:34、35的詳細重述。故而當人遵守神的律法時,就是彰顯神的榮光(這是神所看為貴重的),神以其榮光呼應之,可由民14:10賽6:3內容印證之。賽4:2-6神的同在和屬性的思維,在祂的兒子身上完全彰顯,則所謂基督徒就是學習祂兒子所彰顯的一切思維和行動,正是符合律法的生活,這等人才有雅威的榮光的顯現。

  9:7-21

  贖罪一詞是八~十章第三、四次出現(另見於8:15、34,10:17),所後接之介詞與前面8:15、34兩節不同,洪同勉先生認為兩者在意義上不同,將本處介詞譯成“為了……的緣故”,如同希臘文的υρεγ(G5228)。然而雖然是不要的介詞,在七十士譯本中幾乎都使用希臘文G4012和G1909兩字交互使用,其意義上確實難以單一含意論之。介詞在希伯來文和希臘文中,都有相似問題,即它們的含意是多重的,需視上下文意及所接詞性而定,且介詞之間在文字通俗時期常是彼此通用(即非原先文字創制時,文字是單一用法,如中國的文字已由文言走向白話),是常見現象,因此單由介詞而引申出神學或特定意義,在一般聖經學者中都不願意強調之。由七十士譯本的譯法來比較之,它也是同樣看待,因此洪先生由此不同介詞引出贖罪一詞為“代替”是不妥的。亞倫和百姓之間關係密切,由經文本身即已顯明,但若將贖罪含意引為亞倫是為百姓緣故成為代表,開始代表以色列民獻上一切祭,則相同句型也用在百姓身上(七節上下句),那麼百姓要代表何人去獻祭呢?

  7節摩西吩咐亞倫先為自己獻罪祭和燔祭,次為百姓獻供物,祭的種類未記,但由3-4節已指出為罪、燔、素、平安四祭,這代表本次獻祭是有別於16章的贖罪日的祭祀,而是會幕建立大祭司就職後,第一次由亞倫執祭的祭祀。大祭司需先為自己獻罪和燔兩祭物,然而此時亞倫並無犯罪,何以需罪祭?因此就大祭司設立的目的,表達罪、燔二祭的贖罪功效是相同的,它們都是首先對於那惡者(即那罪)的對付。由一章燔祭裡的贖罪意義,已有說明,而罪祭一詞也表達它三種意義其中一種即罪本身,因此大祭司的職責首要在對於那惡者的敵擋,正是耶穌一生的職責,也是他捨身最終所對付的對象。若按出32章亞倫與以色列民的犯罪,則本次的贖罪亦可指該次的贖罪。經文再說明此祭是為你和為百姓贖罪,大祭司的設立並非單為自己而立,因而獻罪、燔兩祭是關乎双方面,經文後再接執行百姓的供物以為百姓贖罪,此双重贖罪效果,是在強調大祭司的獻祭都與百姓相連,否則個別的獻祭不再由大祭司執祭,日後以色列民由此解釋一般祭司可以為個別百姓執祭,只有當為全族獻祭時,才由大祭司執祭。

  8-21節亞倫眾子在旁扶助祭祀,是為確立他們也是祭司之職,聖經僅此記載亞倫和其眾子共同執祭,是為接續八章他們共同就職的證明。

  9-11節是同8:15-17一樣的祭儀,與4:5-12大祭司的罪祭祭儀略微不同,反而同4:30-31百姓的罪祭。血未帶入會幕彈於幕幔,抹於香壇,是因此罪祭並非對付大祭司所犯之罪,也非是對付所謂原罪,而是此祭是代表罪本身,罪要在祭壇對付,故其血不帶入會幕。本段雖未再記為壇贖買、聖別和贖罪,然而實際意義是相同的。10節的結束詞和21節結束詞,是為呼應7節的結束詞,表明亞倫雖是大祭司,然而他的執祭都必須按已定規的法則模式而行,他並無自由發揮創新律法的權利,在耶穌身上也同樣找到這個原則,才能證明耶穌是配得天上大祭司的職分。

  12-14節是同8:19-21一樣祭儀,也如同罪祭都省略他們按手在祭牲上,因亞倫和其眾子不再是獻者而是執祭者。本段落也增加亞倫眾子交付血和祭牲給亞倫,雷同9節。用詞與9節不同,9節用H7121,而12、13節用H4672,就動作完成意義兩者是相同,而就字詞本身意義強調點略為差異,前者是就近、呈獻之意,後者為使役主動(HIPHIL)語態,在希伯來文聖經中僅出現七次,它是由尋找之意轉變成交給、使得到之意,和合本譯為遞給。

  15-17節經文以重複筆法三次,來記載三種百姓的獻禮,同以相同動詞“呈獻”罪、燔、素祭,又在每節句尾加上一個說明詞:“按照先前”、“按照典章”、“除了早晨的燔祭之外”。百姓的獻禮方式是以先前大祭司的獻禮方式,這也成為一種典章(和合本譯成“例”),最後再補充說明這三種是格外的獻禮,不是每日當獻的,如此再三強調百姓的獻禮,表明百姓和大祭司之間是緊密結合的,透過獻禮使獻者和執祭者合而為一,才有22-24節的事產生。

  15節“他呈獻百姓的供物,取為百姓的罪祭公山羊,而宰殺牠,並他使牠成為贖罪(價),按照先前一樣”,經文再次出現“贖買”(H2398)一詞,正如8:15一樣,惟本節此字代詞尾代名詞牠,故譯為“使牠成為贖罪價”,意義上同林後五21希臘文之意,和合本譯“成為罪”,但就保羅使用此希臘文是受希伯來文影響,此“罪”應指“贖罪的犧牲、贖罪祭”,而非一般的罪過含意(參見浸宣出版之新約希臘文時態、格變、文法分析一書)。七十士譯本這詞用G2511譯之,其用法參見來9:22、23。

  15節“他呈獻素祭,並從它充滿他的掌,且在壇上燒成香,是除了早晨的燔祭之外”,這裡的素祭是細麵,並未作成餅,因此用詞雖不同於2:2,5:12,6:15,但意義是相同的。祭司只取一把燒獻,而非全部燒獻,洪先生誤以為是承接聖職的充滿手,而錯誤為全燒獻。由10:12-15即指9:17-21當日的素祭和平安祭的食用規定,並非指亞倫日後再獻祭的要求。

  18-21節平安祭規定,20節“在諸胸之上的脂油”,是針對3:3-4、9-10、14-15部位的脂油作節略性的說法,此胸用複數詞,非指搖祭之胸,而是指眾內臟之意。21節希伯來文再用複數詞的諸胸,但在七十士譯本已改為單數詞。平安祭的胸從未燒獻,只能歸由執祭者家族享用,諸胸非如洪先生所指,一燒在壇一作搖祭之意。十七世紀加爾文教派認定七十士譯本非出於神的靈所感動而寫下的,因而高舉希伯來文的馬索拉版,造成今日基督教輕視七十士譯本,許多馬索拉版的錯誤無法解釋。本節經文按七十士譯本讀法沒有問題,但用馬索拉版就無法解釋。

  9:22-10:3

  兩次火從雅威面前出來而吞食,用相同用詞在祭物和亞倫二子身上,火和雅威的前面各出現四次,使經文故意呈現兩個截然不同的對比效果。亞倫所行的和其二子所行的,都以是否符合雅威吩咐為主,神也按此直接報應他們。

  22節“舉手”:此用法若是下對上,表示“起誓、祈求”;若是上對下,表能力彰顯,正面含意是“應許、賜福”,負面則指“施行報復、懲戒”。在此亞倫對百姓舉手,後接祝福他們,用法同路24:50耶穌對門徒的作法。

  23節二人三個動作:進會幕、出會幕、祝福百姓,經文未說明此舉有何目的和意義,反而只強調結果是雅威的榮光向所有百姓顯現,並且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吞食祭物,榮光顯現和火的出現就其意義是相同的。摩西和亞倫的動作對比亞倫二子的動作,也都是進會幕的事,然而一個是遵行吩咐一個是行雅威未吩咐的。

  祝福(H1288):利未記僅此二次出現,TWOT解釋祝福意味“賦予成功、繁榮、豐富、以及長壽能力”,常與“咒詛、輕視”相對。經文首先強調亞倫對百姓祝福,再記摩西和亞倫共同對百姓祝福,則祝福成為祭司職責之一,耶穌要求門徒對人只要祝福不要咒詛,意味要求門徒有祭司的心志來對待人們。祝福的內容有以為按民6:22-27來論,神的看守、賜恩、賜平安三項。

  24節“歡呼”(H7442):為聖經首見,此字多指因神的拯救而興奮呼喊。五經中僅本處和申32:43兩次出現。後代“伏其臉”(有帶介詞,與創4:5、6未帶介詞,在意義上有別),在創17:3、17民14:5,16:4、22,17:10,20:6都表達對於對象的言行所反應徹底降卑的態度,尤其民20:6將雅威的榮光顯現與之同時出現,和本處相同。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吞食燔祭和脂油,脂油包括罪祭和平安祭,因此是指全部三種祭物(素祭除外,它已由祭司燒獻了),表明神悅納亞倫此次的祭祀,因大祭司就職後,他都遵照雅威吩咐而行。(和合本譯燒盡,原文為吞食)。

9:1-10:20第二種經文架構:按照每章自身架構而分

  九章:

  • A. 1-7 摩西吩咐亞倫為自己和百姓獻祭,應許遵行了吩咐,雅威榮光將顯現
    • B. 8-14 亞倫為自己獻罪、燔二祭
    • B. 15-21 亞倫為百姓獻罪、燔、素、平安四祭
  • A. 22-24 獻完祭,亞倫摩西為百姓祝福,雅威榮光顯現了

  經文本身清楚對比,AA為吩咐和應許都實現了,BB為獻祭實際過程,先是祭司,後是百姓,也都提及亞倫兒子的補助,結束語也相同。

  十章:

  • A. 1-5 亞倫二子不遵行神的吩咐及後果
    • B. 6-7 摩西針對祭司職任的吩咐:三個命令
    • B. 8-11 雅威直接吩咐亞倫祭司職任:三個命令
  • A. 12-20 亞倫未能遵行神的吩咐及後果

  經文在AA段雖無相同用詞出現,但是前後明顯是彼此對比關係,一是行神未吩咐,一是未行神吩咐,雖都得罪神,但情節輕重不同,神的處置並不同。BB在形式上亦如AA,無相同用詞卻同論相同事,都在加添對祭司職任的要求,以防堵祭司再失職。免得死亡是它們共同點。

  十章三個鑰字:聖、律例、吃。前兩字出現七次,後一字在12節以下也出現七次,聖與律例都從9和10節才開始強調,因此本章分成上下兩段教導重點,自8節以下由雅威直接啓示亞倫,到亞倫與摩西針對罪祭肉處理方式的不同理解,此段落明顯在記載方式與1-7節不同,在1-7節中以摩西三次吩咐,被吩咐者都按著遵行,而8-20節摩西的吩咐不再是唯一準則,神的直接參予和亞倫的理解律法,成為摩西吩咐的補充和輔助,使律法的真意更完備。

  10:1-3

  火和雅威的面前共出現三次,經文未記亞倫二子何以獻香,而非亞倫(參16:12)自己上香,也未說明別樣的火(和合本譯“凡火”)是指何意。“別樣的”(H2114)TWOT指“不認識或沒有關係”。常用指外邦人或與自己無關的外人,也指其他的神明。凡火一詞另僅見於民3:4,是重述本段內容,亦無解釋。此句後帶一子句可當作對凡火的補充說明,“祂未曾吩咐他們的”,則最好的解釋為經文透過上文亞倫是遵循雅威吩咐而行的,他得神榮光顯現,以火吞吃食物為證據,亞倫二子則是行雅威未曾吩咐的,得著刑罰,以火舌吃他們為證據。至於10:9祭司禁止喝酒,是為讓祭司在執行祭祀時,能夠心思清明,按神吩咐的每一要求而行,它與亞倫二子用別樣的火,並無直接關連。另外香壇的火種須引自祭壇(16:12),來解釋本段內容,是以後律法定前罪,在審判角度是不符合原則的。

  1節:“拿答”意為慷慨的,“亞比戶”意為祂是我的父。此二子之死的記載,五經出現三次,除本對外另見於民3:4、26:61,都是記錄家譜時再次提及,成為重複教導的範本。他們是亞倫的長子和次子,也是日後承繼大祭司的首選者。他們取香爐盛火在其中,同民16:18可拉黨二百五十人是有名望的,會眾所選的,彼此是互相呼應的行為。亞倫二子行亞倫尚未行的事,及雅威尚未吩咐的事,由出29章並未提及祭司要進會幕焚香之事,而是在出30:7-10當祭司就職完成後,才可以在早晚兩次點燈時焚香,因此二子是越過其父親在就職後當行的職責,自己先行在神前焚香了。故而二子是向亞倫爭權了,正如可拉黨向摩西亞倫的爭權。

  2節“死在雅威面前”,此立即性的報應另見民14:37十個報惡信的探子結局。則此二例正是違背律法的兩種範本,一是越過律法,即行律法所未吩咐的事,一是不及律法,即未按信心達成律法要求。此兩法則對外邦信徒常是同犯相同罪過的,一是取代律法,以其他律法或傳統法則來取代,如認定基督律法是取代摩西律法而非成全,一是否認律法,以為外邦人不須遵行猶太律法,或以為基督成全律法,以前律法失效和廢止,如廢去割禮和獻祭條例。然而就保羅書信和希伯來書來看,此兩項律法(割禮和獻祭條例)並非廢止而是有更美好的成全,其本身並未被棄絕,仍有功效。因此就犯罪角度而言,外邦信徒在被神審判定罪上,並不比猶太人不信基督的罪更輕。罪與罰常是相稱的,神是視其罪的影響力大小而定其刑罰,此原則亦為今日世人所採用。亞倫二子與報惡信探子的罪,在神評論上是同等嚴重,都是影響全族的,由6節以色列全家當為此哀哭可以證明此事的嚴重性。

  3節:“親近我的”(H7138)此字可專指祭司,另參結42:13、43:19。是來自動詞“近前”(H7126)之詞,近前一詞用在獻祭上即指奉獻,因此親近我的即指獻祭給我的。此字也用在神本身,由4:7“神對於他是親近他的”,指神主動親近以色列國。與神親近者或神所要親近的,都必當是聖別的,沒有聖別不能親近神(利21:21-24民3:10)。

  “默默不言”(H1826):原指安靜,轉指無言,首見於出15:16用以形容埃及軍被滅於紅海,造成外邦人因神大能彰顯而靜寂。和本處同用法,神刑罰亞倫二子,同樣造成亞倫無言以待,但亞倫並非是無言的抗議,由19節可以表達亞倫的節制,雖然失去二子,但他服從摩西對於神作為的解釋,這顯示他作為大祭司是按耶穌所言捨去所有來跟從(路18:28-29)。“在親近我者之中我要顯為聖,在全民面前我要得榮”,顯為聖(H6942)被動態,如同民20:13結28:22,都指神審判時被証顯為聖別,則後句得榮意義也相同。神被証為聖和得榮耀,有兩種方式呈現,正面的是人遵守神的吩咐,負面的是人違背神吩咐而被審判,因此9:23和10:3是互相對比。

  10:4-5

  在神前雖有死亡刑罰的情形發生,但死亡所代表的死屍卻不可存留在神前,摩西特別吩咐如何對待亞倫二子死屍的問題,特別提列兩點,一是在穿著聖內袍情狀下被抬出,離開聖所的面,一是抬出的地點是營外。前者是奇特的現象,火從雅威出來燒死二子,卻未燒毀聖內袍,此內袍是祭司的象徵,代表神並未因亞倫二子失職就廢掉祭司體系,刑罰的是失職者,其職分仍是存在。基督與亞倫後裔的大祭司比較,由福音書都清楚指出當時大祭司失職,神反而未直接刑罰大祭司,然而主後70年大祭司連同聖殿崇拜都被終止了,此刑罰遠超乎亞倫二子所受的。由來7:12、18-19基督成為天上大祭司,使按肉體的誡命律法所按立的祭司體系,其祭司職分轉移了,並非祭司職分被廢棄,而是職任轉移。“營外”由4:12罪祭牲焚燒,6:11倒燒燔祭灰,13:46患大痲瘋者,民5:2一切不潔者,15:35處死犯安息日者,31:19戰爭殺人者,申23:10夢遺者,23:13便所,以上諸項表明營外是集各項不潔之處,凡被認定與以色列聖別身分有汙染之事物、行為、人民,都被排拒在營外,營外代表隔離,使聖別、潔淨者不被汙染,亞倫二子死屍被視為污穢,因死屍本身即不潔,這與歐洲教堂多埋其偉人不同,兩者對神律法態度截然不同所致 外一詞新約僅出現於來13:13,是一轉喻用法,指當時外邦信徒和猶太歸信者,被猶太人視為非我族類而排斥之意。

  10:6-7

   經文以ABA架構呈現,6節上和7節上是一對映句,同提“禁制命令”和後果都是免得死亡,對象是亞倫和餘留之二子。6節下則是“當行命令”,而對象是以色列全家。前段是直接對應亞倫二子屍體問題,本段則要對應因他們死亡所造成的影響,此影響不只亞倫家族,更升級到全以色列人。

   6節“以利亞撒”意為神是救助者或神曾經幫助或神所救助的,“以他瑪”意為棕梠樹的海岸,表達美麗之地,此人事蹟除家譜外,聖經未記載其生平。“頭不可鬆散”:TWOT認為此句指頭髮的剪髮(利13:45、21:10)或散髮(民5:18)兩種含意,但此動詞(H6544)有三種含意一率領、二解開、三放肆、縱容,都無剪去的含意,故應指散開頭髮。此與祭司服中冠冕是將頭髮束縛包裹有關,正如下一句衣服不可撕裂,都指不可將祭司服脫下或損壞含意。“衣服不可撕裂”:使用動詞撕裂(H6533)僅出現在利未記中(另見於13:45、21:10),與常見的撕開(H7167)不同詞卻相似含意。由珥二13“當撕裂心腸,不撕裂衣服”,則摩西此時要求亞倫家族當專心完成神所託付祭司職任,因獻祭之祭肉和祭品尚需他們食用完成,才是結束本次獻禮。對於二子的死亡,就人的角度神非要其禁止哀傷,只是就祭司職任而言神要他們不可放肆,縱容個人情感,以免失去祭司職責。最大傷痛表現不在外,而在內,亞倫在此事上經得起考驗,否則就失去祭司職任。若亞倫和其餘二子再失去祭司職責,刑罰是死亡,且禍及全會眾,相似情節亦在民16:22可拉黨事件中。領袖失職,造成群眾受連累,這不是合不合理的事,而是關乎治理上的事,如同掃羅失職造成以色列敗於非利士人手中(撒上31章)在聖經中屢見不鮮。

  “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要為雅威所燃燒起的焚燒哀哭”:哀哭(H1058)指因悲傷、冤屈、懊悔、悔改而放聲哭嚎,神不讓亞倫家族哀哭,因他們尚且未完成祭司職分,但神讓以色列全家成為亞倫家族的弟兄,為他們哀哭。哀哭是一種情緒的發洩但神不許亞倫祭司家族情緒隨意發洩,尤其他們仍在執行職務時。新約即很少記載耶穌情緒的波動,只特記在當他親見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拿因城寡婦之子死了(路7:11-13) 、拉撒路死了(約11:33)等等,耶穌動了憐憫之心,或靈裡悲傷激勵自己,都是為他人不幸或無知而非為自己的遭遇。耶穌是正如亞倫家族,謹守他自己的職責,不為自己哀傷。

  7節“不得出會幕門口免得你們死亡”,正如八章在七天內的限制表明第八天的祭禮是承繼前面七天的祭禮的完結日,亞倫和其子仍受約束,就職仍未完成。第八天雖是一個新的開始,卻非是否定前面七日的內涵和意義,而是延續與更新,是立基於前七日所完成的,帶來新的契機和期許。耶穌在第八日復活,同樣是按此原則,他的復活不是否定先前神的約,而是更新新約,此約不在於內容的更動,而在於約的執行。新約是更動舊約,其更動在於使參與立約者,不再按肉體能力去執行這約,而是按著聖靈來執行。則立約的對象因而不再受限於肉體關係,而是按信心關係來立約的。

  “雅威的膏油”,相似詞“聖膏油”(出30:25、37:29)“神的膏油”(利21:12)受此膏油者即成雅威的受膏者。此句同樣說明亞倫家族祭司職任在身,不可自行廢止。

  10:8-11

  神對亞倫三個新命令,是指針對祭司家族的命令,也成為利21-22章祭司條例的基本憲法。亦即利21-22章的諸多條款,是本處6-11節的延伸條款,正如十誡與約書的關係。日後拿細耳人的條款(民六)也是按此基礎而立的。因此由二子犯罪所造成影響,在本段中清楚指明,神再添加律例,以形成更大保護圍籬,正如保羅所說“律法是為過犯所添上”(羅五20)過犯增多,不是要讓人落入軟落,而是使恩典滿溢。因此律法的引進,對於明白律法者是一種保護,對於無知者是一種束縛。

  9節禁酒令,此令與6-7節攸關,都是一種束縛,但由酒所代表的含意,他不光是情感流露象徵,更多指在歡樂的意味,是今日蒙福享樂的象徵。雖然酒也有負面象徵,如神的震怒(耶25:15) 、災禍(60:3) 、審判(耶51:7)等,但在本處它是正面象徵為主,禁酒就等同將世上的享樂放下之意。祭司禁酒令指在當他們在進會幕執行職任時,相同於拿細耳在許願期間都是禁止喝酒的,但當祭司離開會幕不需事奉時,不禁止喝酒。耶穌一生也未禁酒,但他卻是真實執行靈意的禁酒,不為今生享樂所束縛的服事,才是本節的真義。禁酒令不是在補述亞倫二子犯行的原因,因後律不能定前罪,然而神加添此律例,是為對付人的自我放縱,此放縱也包含亞倫二子欲取代其父之權柄的慾望。

  10節分別令,聖與俗是用於會幕、祭司身上,潔與不潔是用於一般以色列民身上。分別(H914)原指隔離、分開,在創世紀中出現五次,都在第一章創造之時,五經出現21次,占全部出現41次的一半。此字用於人與人之間的隔離最多,少數用於事和物上的分開,僅一次用在與神隔絕(賽59:2)。由創造時的分開動作,成為律法要求隔離的根本,分離代表基本上的生命、資格的差異要被突出、顯露,與今世要求平等是截然不同的觀念。祭司職任除了成為執祭、代禱者之外,首要在對屬乎神的人事物上的分離出來,此分別是為在顯示神的獨榮,而分別的準則與項目,由利11-民10章都包含在內。聖(H6944)原指歸於神的、屬乎神的,包括神的奇妙能力、神的屬性、神的法則。祂所顯露的不只在道德、禮儀層面,也藉由物質可見的來顯明。俗(H2455)則是與聖相對的人、事、地、物,七十士譯本以G952譯之,此字有敞開且讓人容易接近的含意,因而可譯為通俗、世俗、非神聖的。此分別的要求在利11:47、20:24-26再次被強調出,則利11-20章學者通稱潔淨律法,而非常人所稱僅限於利11-15章。

  11節教導令,教導(H3384)原指一投擲物品者在有意志的情況下拋投,轉而指引方針之意。律法一詞即本動詞的名詞意。祭司要為以色列眾子指引所有律法的方向,即他要解釋說明律法頒布的真意,而非只在字面含意的要求上做督導工作,雖然這也包含在其教導範圍之內。因此舊約祭司要對律法作全面的認識、查考而行教導,也正是基督在世時所行的工作,成為天上的大祭司,此工作仍然是其職責,藉由聖靈在信徒中持續教導。由於命令內涵,更指出所有律法絕非只是字面意義的限制,否則就不需要祭司再去針對字面意義作教導。猶太人深知此理,自被擄回來後,他們即針對律法重作解釋,而才有今日諸多猶太拉比的結晶,然而最大遺憾在於他們棄絕最大的教育者耶穌基督,以致失去基督針對律法的完善解釋,也就失去神律法真義的認識。

  10:12-20

  在經文寫作和目的上,本段落是非常獨特的,首先就祭物的處理,按前面已啓示有關素、平安、罪祭三項,已清楚指明祭司當如何處置,則摩西在12-15節只是重述已吩咐過的內容(參6:16-18、26-30、7:30-34)。但是卻故意省略罪祭物的食用吩咐,而以16-20節來記載事實如何處理,是與原先規定有別。其次在用詞上特別用不同詞來表達此次吩咐的嚴重性,在素祭食用時6:17用“分”(H2506),是指所分配的部分,也可指產業,在平安祭食用時7:33用“分”(H4490),是指所指定,安排的部分,但在本段落10:13、14、15卻用“分”(H2706),是指一種法則、命令、律法。表明本次摩西的吩咐是亞倫家族必須遵行的,這次祭物的食用不光是一種權益,更是一種責任,是祭司職任中必須履行的,亦即獻祭的完成必須在最後處理完這些祭物,才是一個完整符合神要求的獻祭祭典,否則就達不到神透過整個祭典所要傳達的信息:神和人和好。因此,這兩點正是寫作上所要傳達的信息:作為屬肉的祭司體系,無法真正完成神所要成就的事,亞倫體系在就職時就發生死亡的事,也以致神原先的規定被破壞,最終神要透過祭司所要賜與的恩典被打折,原先要擔當的罪孽沒有完成。

  12-15節

  經文呈現ABBA模式如下

  • A. 12 在壇邊,雅威火祭所剩的
    • B. 13 在聖處食用,是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
    • B. 14 在潔淨處食用,是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
  • A. 15 在雅威面前,脂油的火祭

  15節和和合本誤譯為“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此句原文含意天主教思高本正確意譯為“與獻作火祭的脂油一起所舉過的”。脂油不可食用經文很清楚指出過了(3:17,7:23),所食用的並不包括脂油,和合本譯文會造成前後矛盾。

  本段的吩咐只是6-7章祭司獻祭的規定簡要版,兩種祭物的食物食用吩咐都以重覆語法呈現,12與13節彼此重複,14與15節也是。因此經文用意不只在指出字面要求亞倫家族的食用規矩,而是一方面要凸顯祭司職責不可中斷,一方面要顯明食用的內容意義。

  摩西再次吩咐剩餘的素、平安二祭物的食用要求,表明所獻祭物必須全部處理完畢,不論是燒獻或食畢,都不可餘留下來。火燒與食用兩種方式,表明一歸神一歸祭司家族,各自代表不同意義。火燒有兩種含意,一是代表香氣的燒獻如全燔祭、一滿把的素祭、罪祭和平安祭的脂油與內臟等,是神所接納的。一是代表汙穢的燒滅,是在營外的燒,表為神所棄的。食用亦有兩種含意,一是代表神賜與祭司的恩典,是成為祭司產業,透過食用代表神人和睦,如素麵、平安祭肉等。一是代表神對罪的對付如罪祭中血不帶入聖所之祭物,透過食用代表勝過罪。因此無論火燒或食物,都必須按神規定完成,才是代表祭祀的完整性,摩西再次的提醒是呼應1-7節二子死亡所帶來的影響,免得祭司職在被人為終止,神的心意被打斷。

  16-20節

  經文亦呈現ABBA模式如下

  • A. 16 摩西尋找,他發怒
    • B. 17-18 為何不吃?在雅威面前
    • B. 19 是否為美?在雅威面前
  • A. 20 摩西聽見,他以為美

  由架構分析可呈現本段的中心點,兩個疑問句表達所要探討的主題,摩西的問,是以神的原先計劃為背景,作為要吃罪祭肉的理由,而亞倫的反問,是以當時狀況的獨特性為背景,作為不吃而燒的理由。摩西要求全然按照神的命令為依歸,因吃時罪祭肉代表為背負會眾的罪孽,要為他們贖罪,沒有食畢罪祭肉,就沒有完成對罪的對付,則祭司設立的目的也沒有完成。亞倫則強調“今日”兩次(19節),表明神的吩咐他知道,但是今日他卻無法達成作為祭司當完成的職任,他本身遭遇二子的死亡,以致他未能完全按照律法規定去達成神的心意,他只能提出一種變通的方式,將祭肉焚燒來取代食用。經文不在表達律法是可以廢除或取代的觀點,亞倫不是要否認食用的必要性,而在於傳達律法因人的軟弱而無法被實現,不是律法不完善,而是人有肉身的軟弱,使得律法的遵行不得不暫時停用。

  16節以利亞撒和以瑪燒了罪祭牲,經文未提是何時何處燒的,但他們既被禁止出會幕,則公羊就只能在燔祭壇上全燒了,由19節亞倫將燔、罪二祭同提出來,而不提另兩祭,表明罪祭牲是與燔祭牲一同焚燒了。經文也未提何以摩西在旁督導,卻未見罪牲也全燒了,因此經文只重點放在因二子的死亡造成祭肉的處理方式有偏差,其責任當如何處置。

  17節吃罪祭就能擔罪和贖罪,此與祭牲血也是為贖罪有重複之處,則當理解祭牲血與吃罪祭有何區別。血代表生命,只有生命才能贖生命,故而血是代表罪價,是為犯罪的罪責所付出。吃在舊約希伯來人有不同含意,它代表喜樂、共享,如平安祭的分享;它代表立約的確定,如出24章立約後的吃喝;它也代表得勝、掌權,如創一章神賜食物給人和走獸,創九章賜肉給挪亞子孫;它也代表貪婪,如創三章始祖要與神同等。對罪祭牲的食用應是表明對罪的得勝,而非罪價的付出。至於此“罪孽”(H5771)一詞,TWOT指出有三種含意,一般都只注意罪行和罪的後果兩種含意,但是第三種“罪疚”或“罪染”為人所輕忽。此用法正是新約對於罪行造成良知的沾汙相同含意,罪行不只造成需要罪價的付出以尋得和好,它更須對付犯罪者本身內在的汙染,這個由來10:1-18已清楚解釋了,牛羊血無法移除附在其上的罪,反而透過基督的血使敬拜者不再擁有罪的良知(參見彼前三21)。神原先計畫藉由獻祭不只要對付人所犯的罪造成罪責的彌補,更要對於犯罪者受罪的汙染上清除,不再受惡者轄制,但是本章中惡者卻私下破壞神補贖的方式,兩子的過犯証明人肉體私慾使人無法完成神的計畫,亞倫自己也深知此事理。

  “擔當會眾的罪孽,為他們贖罪”:經文同用不定詞“擔當”(H5375)與“贖罪”(H3722)二詞,表達它們有同義重複加強含意。洪先生否認祭司的吃食與贖罪或担罪有關,以致更改文意成“去表示會眾的罪已由祭牲担當了”,吃祭肉只成為和好的保證。希伯來文不定詞的担當,亦出現於民18:22以色列不可靠近會幕,去担罪而死,此處的用法與本節相同,則洪先生的譯法是不通的。由利7:18一般民眾若吃第三日的平安祭牲,必担罪,則吃食以担罪不是只出現本段落。祭司担罪卻不死,是按出28:43他們身穿祭司服緣故,無論此罪孽一詞是指何含意,神即立下此準則,藉由祭司吃食罪祭牲以担罪而贖百姓之罪,此法則就是神救贖之道,正如神設立基督以贖信眾,去懷疑質問何以一人之血可以贖萬人之生命,是在藐視神一樣。

  19節不由亞倫剩下二子來答辯摩西的指責,卻由亞倫來回答,表示焚了罪祭牲,應是亞倫的主意。“像這些的事臨及我”,經文用複數詞這些事(和合本譯成單數:這樣的災),表示將就職與此二子死亡合併發生在亞倫身上,以致他說“今日吃罪祭牲,在雅威的眼中是否為美善?”,這表明身為祭司它是當去担百姓的罪孽,但身為父親他的軟弱以致他不夠格去承受這職任,不是他不願,而是他無能力。

  20節摩西以為美,指摩西評斷亞倫的回答是好的,而非亞倫去違背神命令是美好的。他接受亞倫的說法,現在要祭司去實行神的計畫,已是緣木求魚了,不是神的律法不好,而是人的軟弱而致,只能暫時更改祭肉處理方式。祭肉仍然是處理完畢,只是由神直接承受,只等那完美的祭司者才能完全按照神定計畫來救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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