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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heb:7.11-7.28_20160409

(希伯來書 7:11-7:28)耶穌來是作為補救手段,但選民並未達到完全,因此選民仍然要在受苦中學習順服,以達到完全。

祭司條款設立的緣由

立約條款(出 21-23);拜金牛犢之罪、會幕設立(出 24-25);犯罪之事和會幕設立互相穿插,表示為了立約、要先解決罪與不潔的問題。

神所立的約,因著人的犯罪而破壞,神就再加以補充規定。為了讓神的約繼續運作,神就提供彌補機會,最主要的就是透過獻罪祭。但獻祭還包括其他方式,以表達其他目的,且祭司不僅是獻祭,還負有教導律法之職等等許多規定。

(11)利未人祭司職任,不能真正達到神立約目的。神的西乃之約,很快的就被拜金牛犢之事而破壞了。神並不願意因著人的無能,而使神的約達不到目的、使人達不到完全。

希臘文述事方式:

  • 〔主論〕……因為〔補充主論〕……因為〔補充主論〕……因為〔補充主論〕……因為〔補充主論〕……
  • 〔主論〕……因為〔補充主論)……因為〔補充前一論〕……因為〔補充前一論〕……因為〔補充前一論〕……

(12)祭司職任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主論〕

(13)因為別的支派從未伺候祭壇〔補充主論〕。

(14-15)猶大支派未曾有祭司。本節乃補充(13)。

(16)是照聖靈的大能。

(17)引用(詩 110:4),這位大祭司是存留到永遠的。表示他不照肉體條例。

「永遠」  原文「直到那一個時代」,那個時代表示「審判的時代」。

(18)表明「肉體的條例」是軟弱無益的。這是指:肉體在抵擋罪惡的方面,是軟弱無力的。但肉體在其他方面,卻仍是有力的。

(19)由於律法出問題,所以引進了更美好的朌望。

「更美好的人」  (來 7:4-10)麥基洗德是「更優越的」(7:7)。

「更美好的盼望」  是呼應(來 6:19-20)有指望如靈魂的錨。

「更美好的約」  (來 7:22)之內容。

(20)原文本是很拗口的:基於不是沒有起誓的事。

(21)亞倫後裔作為祭司,並不是起誓而設立的。而根據所引經文,耶穌是起誓而設立為祭司。

(22) 「中保」  GK3316,意為「作保證人」,其動詞是在(來 6:17)神(起誓)為證。聖經其他處用的「中保」本意是「作仲裁者」,與「中保」的本意相距較遠,本字之意較適用於「中保」。

後來所興起的大祭司,是高過於先前的亞倫祭司。由於是永遠的、是起誓立的,所以是不再改變的!

(26)

「遠離罪人」  這位大祭司,是與眾罪人相隔離、是不同的。

「高過諸天的」  他在諸天之上,是在其中比較高的,但不是最高的;最高的乃是雅威神。因此明白這點的,必然不支持「三位一體論」。

(27)一次獻祭,對比於每日先為自己的罪獻祭。

這位起誓立的大祭司是完全的,他的工作也是完全的。

祭司體系是達到目標的手段途徑,但目標仍未達到,所以人仍當成為完全。

問題:現今的基督教界普遍認為,既然這大祭司的工作已是完全的,所以我們就不再需要作什麼了。

回答:然而,神的話教導我們,人當追求完全。祭司職任已經完全,但這仍是補救措施。到神前的人,仍然必須要成為完全,要成聖、要潔淨。祭司體系是達到目標的手段途徑,但目標仍未達到,所以人仍當成為完全。

下期預告

(8:1-2)「事奉」  出現十四次。這事奉,將是談論的中心點。


在身體潔淨之事上,獻祭仍具功效。

大祭司的職份,確實已改換成耶穌基督了,因這是獻贖罪祭,來到神前的事。

而據(來 9:13) 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

以哥尼流事件為例,因著信心而潔淨人的心,透過聖靈來作。但如何潔淨我們的身體呢?難道不必按律法規定,用水,在一定期限內得潔淨?

獻祭之事,在新約仍然存在

獻祭之事,在新約仍然存在,比如說獻嘴唇果子,獻身為活祭。

新約仍有祭司

只不過要注意的是,立為祭司的標準不可降低。必須是完全的人才能作。

猶太人在失去聖殿之後

自主前300多年起,各地存在會堂,在失去聖殿後,他們的祭物是以燒香、禱告、金錢等來取代牛羊。

在靈裏、在真理裏敬拜父

敬拜或事奉神,一定在靈裏、在真理裏,這才是神所悅納的。在靈裏獻上的才是靈祭物。而聖靈就是真理(約壹)。因此都是指「在聖靈裏」,惟有受聖靈之洗的人,才是屬基督的;說靈言(方言)才能說靈裏的奧秘,結合說預言,結合詩歌、頌詞、靈歌(林前),這是保羅在描述在新約時如何敬拜(林前 11-14)。(林前 5)如何過除酵節、(林前 11)如何過逾越節、(林前 12-14)如何過五旬節,有聖靈的恩賜。

有聖靈恩賜,恢復神的律法、節期

一個教會若沒有聖靈的澆灌,則無法事奉神。有聖靈的恩賜,才是更實際地恢復神的律法、節期。

我們現今人少,是因為專注在聖經真理的註釋工作,能做的人有限。之後若註釋告一段落,則會進入到實行上,必然會大大恢復神所要的敬拜體系。


為何律法要有所轉移?

  • ⒈(6-7)舊約是對於那些接受十分之一的利未人,是因他們位份大。
  • ⒉律法所立的祭司體系不能使人完全。
  • ⒊因為那是屬肉體的條例,是按照血統繼承,所以不能使人完全。(18-19)肉體本身在罪事上是軟弱無益的。
  • ⒋不是起誓立的。
  • ⒌有死阻隔。這是由亞當而來的,代代有死亡。

基於以上,所以必須有按麥基洗德等次作祭司的被興起。

律法有許多內容,選民仍需要遵守,方能達到完全!

律法有許多與獻祭無關的內容,如民事、刑事、十誡、施行細則(約書)等。以上都不是「補救性的條例」,都是與獻祭無關的內容。

(約壹 5)不至於死的罪,是以「禱告」來補救。有至於死的罪,就不為之禱告。

耶穌來是作為補救手段,但選民並未達到完全,因此選民仍然要在受苦中學習順服,以達到完全。人當隨時靠聖靈,及時來到主耶穌前,求聖靈的幫助,倚靠之大能,才能勝過肉體,而達到完全。

(來 2)主耶穌能救那同有軟弱,在受苦中的,使之達完全。

耶穌基督受苦而達完全,是合宜的。耶穌的完全和信徒的完全,都要透過苦難,學習,而有補救手段,因此都可以達到完全。

我們朌望,能昭告世人,我們要達到神要求的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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