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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8(回應 1):馬可福音的律法論(6)最大誡命的誤解問題 閱讀心得感想

作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240817; 初稿日期:20240730; 編修:WCM。

本文乃回應: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8:馬可福音的律法論(6)最大誡命的誤解問題

壹、愛鄰舍如己的也當「全心全魂全思全力」,如同對神那樣的「準則」

  • 一、以好撒瑪利亞人愛「那遭盜匪的人」為例證(路 10 章)
  • 二、以神「這樣地」愛世界:即是以「摩西舉蛇」為例證(約 3:14-17)。
  • 三、以「基督對門徒的愛」那樣(約 13:34; 15:12):主為門徒洗腳,吃晚餐的教導。
  • 四、以保羅那樣地愛他所建立的外邦教會那樣(腓 1:20-29; 林前 13 章; 林後 2:4; 徒 20:18-38):
  • 五、基督為教會捨己,用話中的水洗淨教會那樣:丈夫對待妻子的愛也當如此(弗 5:25-30)。

貳、義勳提及的『貳、經文所產生的爭議處

一、就猶太人而言,造成的問難

1、馬可福音強調

馬可福音強調「文士」正面的回答,對於「神的獨一性」和「愛的準則」,其次是獻祭;

2、馬太福音強調

馬太福音強調「律法師」試探性的問題:律法偉大的原則為何?

義勳解讀,「最大是指最基本的原則,應遵守神的一切律法誡命,而非區分大小、難易,有所偏頗。」

  • A、義勳指出「律法和先知的樞紐(懸吊)⋯⋯」:
    • 這句話在馬太福音重複出現兩次(太 7:12; 22:40),是山上寶訓的總結,也是律法問難的總結。可見,馬太注重的是「大原則」的把握,不在枝節上爭論。
  • B、正如「律法師」會陷入保羅所言的枝節問題:
    • 「(也不要)持續專注於傳說和無窮的族譜,這類事比起神的安排〔或譯:神的管家之職〕,就是那在信心裡的事(而言),更將是持續帶來爭論。」(提前 1:4);
    • 而是回到「那命令的那終極目標:一直是出自清潔的心、和純善的良知〔原文直譯:共同知識;下同〕、和無虛偽的信心之愛。」(提前 1:5),
    • 如「有些人」那樣(提前 1:6),
    • 即「想做律法的導師,卻不但不理解他們所說的,也不理解於他們自己所證實的諸律」(提前 1:7)。
  • C、保羅把那律法的本意精確地闡明:
    • a、我們早已知道:「那律法是美善的,假若任何人合法地持續運用它。」;
      • 我們也早已知道這事:「律法一直不是為義人設立,乃是為違反律法的和不受管轄的、不敬畏的和犯罪的、不聖別的和凡俗的、殺父的和殺母的、殺人的,淫亂的、男同性戀的、拐賣人口的、說謊的、起假誓的、和任何其他假若與健全的教導持續敵對的事所設立的。」(提前 1:8-10)
    • b、他的結語:就是把律法和福音彼此連結為一,「是照著那可稱頌的神的那榮耀的那福音而說的,這福音是我曾被信託的。」(提前 1:11)
    • c、換句話說:(提前 1:8-10)對律法詮釋其運用和設立,是「根據保羅被信託的,即照著可稱頌的神之那榮耀之福音而言的」(提前 1:11)。
      • 也就是說,對律法的正確理解必須有神的啟示和光照,否則,就會如過去保羅所陷入的那樣地極端(提前 1:12),正如他在(加 1:13-16)所表白的。
    • d、今日的基督教派也陷入如此極端的瘋狂狀態,極力地維護「他們的基督教基本教義」,反獨一神雅威(變成三一神)和反神的律法(視為洪水猛獸),瘋狂地殺害、逼迫「那守神的誡命和耶穌基督的信心者」(啟 14:12),參見(啟 13:17)的真基督徒,正如保羅以前那樣。

3、路加福音強調「愛鄰舍如己」的問題:耶穌引用(利 18:4-5)

  • A、義勳解讀為,就是「實行愛神愛人的途徑」。
  • B、再針對「誰是我的鄰舍?」
    • 耶穌以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強調不要以「自己為本位」去思想,而是「從內心的良善去行堅愛」的推及及人。
  • C、救助人不可限於種族、性別、階級的區分
    • 祭司利未人連自己的同胞都沒有「憐恤」的心腸。
    • 也就是說自身的地位與名聲、或自己的教派和傳統等等,都讓人變成「冷漠、敵視非我族類者」,失去「實行律法中最為要緊地愛律」此焦點:不再熱切去關注「非正統派或非我族類者」。
    • 不可因『解釋和實行律法』的見解或觀點不同,而失去對所謂的「敵人」,「彼此按律法的最大法則去對待」。
    • 基督教基本教義派就是如同「祭司利未人」那樣,視而不見、轉頭他去。

二、就今日的外邦基督徒而言,造成的誤解

  • 1、反律法的遵行並因行為稱義的新教:如丁道爾聖經註釋。
  • 2、人無法作到,只能靠主恩典得永生:如黃迦勒解經。
  • 3、認為先有生命重生了後才守道德律:如摩根解經叢書。
  • 4、順愛比遵行律法所有規定更為重要:如丁道爾聖經註釋。
  • 5、耶穌「創造律法新形式」愛人方法:如每日研經。

總括

  • 1、反對遵行全部律法並因行為稱義:
    • 對神的潔淨律和敬拜事奉律和審判的依據即典章,全都不見了。
  • 2、認為人無法行神律法,只能倚靠主恩典:
    • 人當盡的本分不見了。
  • 3、重生是進入神國的先決條件,只強調道德律:
    • 重生後的「因行為稱義」不是只限於道德律。
  • 4、人本主義抬頭的「順服和愛」:
    • 以神為本不見了。
  • 5、全部律法變成只有「愛人」此一條誡命:
    • 「愛神」這大條誡命不見了。

參、耶穌的回答之依據和真義探討

  • 一、光講愛卻不考究公平正義,便會造成「亂愛」。
    • 正如義勳所言:「愛不是行事的準則,而是行事背後的推動力」。
  • 二、摩西五經裡的愛:
    • 愛必遵行律法中所規定的一切「誡命」,這是人當盡的義務(傳 12:14)。
  • 三、詩篇和先知書中的愛:
    • 具體表現當恨罪惡、愛神必守他的誡命、律法、見證、訓誨等等(詩 119 篇);
    • 外邦人就是愛雅威的名:事奉他、守安息日不干犯、又持守他的約者(賽 56:6);
    • 雅威向愛祂守他誡命並守約施堅愛(但 9:4)。
    • 要恨邪惡、愛良善,在神門口秉公行義(摩 5:15)。
  • 四、總結 3
    • 無論猶太和外邦,愛神的記號都用守神誡命、守聖約為具體內涵,以恨惡罪、守安息日為外顯證據。

底下我完全發義勳的底下看法:因為他所說的我完全贊同,而且非常要緊。

  • 三、由《馬可福音》和《馬太福音》前後經文內容,指證愛的意義
    • 1、《馬可福音》內容(可 12:28-44)
      • A、愛是對神且對鄰舍,不僅於外在是祭物的獻上與分享,更於內在是全然的擺上與犧牲,內在強調「從全部的那智慧裏」
        • 那位向耶穌提問的文士,對耶穌回答的內容,說出他的理解,即「愛」是比獻諸祭物更加卓越。
        • 意指「愛」不單是在祭物的分享(與弱勢者分享平安祭肉),更是人內在的全然擺上,是對神、對弟兄的犧牲。
        • 「從全部的那智慧裏」
          • 經文特別提「智慧」(可 12:33)一詞,表明「愛」是需經由智慧施展,而非偏愛、愚愛、濫愛。
      • B、蒙神賜靈裏的智慧,知道基督的身份與得勝,是愛神者得神所愛的證明
        • 耶穌接續教導,基督與大衛的關係(可 12:35-37),表明愛神者當明白神拯救的安排,如同大衛在聖靈裏知道神的計畫,此等靈裏的智慧,知道基督的身份與得勝,是愛神者得神所愛的證明。
      • C、甘願犧牲捨己的愛,勝過施捨
        • 耶穌再以窮寡婦投兩小錢,對比愛穿長袍愛人問安,坐首席吞寡婦產業的文士。
        • 愛神者所投入奉獻的雖少,卻是自身當天所擁有的一切,會影響當天的生活需用,故帶有捨己犧牲之精神;
        • 反觀虛偽演戲者(或譯假冒為善者),其所投入的雖多,卻是自身生活需用以外多餘的財富,並不影響自身的生計。
        • 「愛」不完全等同於「施捨」,那投入自身需用之外多餘的,如同「施捨」(可 12:44)。
    • 2、《馬太福音》內容(太 22:34-23:39)
      • A、著重描寫文士法利賽人外顯公義、內在滿是虛偽、違法行為
        • 《馬太福音》在開首的編輯內容,類同《馬可福音》,接續基督與大衛的關係,而後以(太 23 章)全章內容,描寫文士法利賽人的虛偽,只能教人律法,卻沒有愛神的行為,對律法的偏差以及逼害義人和先知,將必承受神的遺棄。
      • B、以負面例證表達
        • 《馬太福音》以負面例證表達愛神愛人的意義。
        • 愛不是只掛在口上,也不是只在心中掛念,而是需要真實表現於對律法的執行,以彰顯公義、聖潔。
        • 越是表面的工夫以顯自身的敬虔,越是證顯自己的假冒為善,這不是愛神愛人的正道。

我對四、結論的看法和感想

  • 1、沒有遵行律法的行為只是空談和幻想的愛而已。
  • 2、因著愛並未廢掉律法:
    • 食物條例、安息日節期條例、男女次序等等律法,並未因愛而廢除它們的限制,反倒以上這些是愛神的具體表現。
    • 愛神不是只由愛人的事上呈現出來,更是由攻克己身,服從律法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呈現出對神的虔敬。這是歷代以來基督各教派的最大盲點!
  • 3、愛神愛人的「行為準則」如亞伯拉罕才能得永生。
  • 4、耶穌拯救的目的是要幫助我們遵行律法:
    • A、不可只限於「道德或倫理層面」,因為個人的聖潔要求是先於道德律,人非聖潔、不得見神(來 12:14),而聖潔是以不沾染污穢、淫亂、不貪戀世界為分別的基礎,如以掃為例證(來 12:15-17);
    • B、如保羅的教導(弗 5:1-7)。
  • 5、遵行雅威神一切的律法,才是愛神愛人:
    • A、基、猶各有偏重:偏重愛神會變成「眼中無神所愛的人」,偏重愛人會變成「眼中無人當最愛的神」。
    • B、愛必順服神的次序安排,而非破壞神的治理制度。這是保羅在聚會次序上的講究目的(林前 11-14 章)。
topic/law/20240817090000.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08/01 05:25 -0500 Thu. (3 個月前) 由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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