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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8:馬可福音的律法論(6)最大誡命的誤解問題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810; 初稿日期:20240719; 編修:WCM。

相關經文:(可 12:28-34)(太 22:34-40)(路 10:25-28)

概論:(可 12:28-34)最大誡命造成外邦信徒的誤解問題

  • 1、耶穌解釋的背景與真義。
  • 2、文士的理解背後的涵意(與祭祀的關係)(可 12:32-33)。
  • 3、今日人們的誤解與耶穌的話之間的鴻溝:人說愛就成全律法,因而不再受律法約束,耶穌說因愛就須守全律法,違背律法不行耶穌教訓者他不承認這人。

壹、對於本段經文背景的理解

一、何以法利賽人能試探耶穌的背景

1、 613 條訓示、 248 肯定、365 否定

  • 猶太拉比將摩西律法列舉成 613 條訓示,
    • 其中肯定規條共 248 條,是按照人的世代次數而定,或是按照人體組成部份的數量而定;
    • 否定規條共 365 條,是按照太陽曆一年的日數而定。

2、根據(詩 15 篇)縮減為 11 項

  • 有拉比將(詩 15 篇)大衛的用詞,等同將 613 條縮減成 11 項:
    • ①行為正直、②作事公義、③心裏說實話、
    • ④不以舌讒謗人、⑤不對鄰舍行惡、⑥不高舉羞辱在近鄰身上、
    • ⑦眼中藐視被神棄絕者、⑧敬重敬畏雅威者、⑨發了誓雖吃虧也不更改、
    • ⑩不放債取利、⑪不受賄以害無辜。——引自《每日研經叢書》。

3、根據先知書,分別縮減為 6、3、2、1 條

  • 有人認為:
    • 以賽亞將之縮減為 6 條(賽 33:15);
    • 彌迦縮減為 3 條(彌 6:8);
    • 以賽亞削減為 2 條(賽 56:1);
    • 哈巴谷作成總綱 1 條:義人因信得生(哈 2:4)。

4、「律法何者為重?」是常見的提問

  • 歷代以來,諸拉比大多面臨相同的質問「何條誡命為重?」。諸拉比對此問題的概括回答,便形成了猶太人中諸多的名句。因此,提問「律法何者為重?」實為常見之事。
  • 《對觀福音書》作者們,分別表述出提問者的動機各有不同,可見各福音書的寫作目的有所差異。

二、耶穌回答的內容之經文背景

1、(可 12:29)以色列啊!主〔雅威〕我們的那神,主是一位

  • 按猶太教信仰教義:「神是獨一無二的」,由三處經文集成:(申 6:4-9)、(申 11:13-21)、(民 15:37-41)。
  • 三處經文都提及:「獨一神是以色列人的神,且要求以色列民要將之置於手上、額上、門楣上。」

2、(可 12:30-31)你當持續愛主〔雅威〕你的那神,從全心、全命(魂)、全思、全力,你當持續愛你的那鄰舍如同你自己

  • 耶穌取其中(申 6:4-5)經文為首要件,再取(利 19:18)為第二要件。
  • 兩者共通點為:
    • 動作是「愛」,
    • 愛的對象是「主你的那神」和「你的那鄰舍」,
    • 愛的準則是「從全心、全命(魂)、全思、全力」,和「如你自己」。

3、耶穌最後的評語和解釋理由

  • 耶穌最後加上自己的評語:「沒有別的誡命比這些更大的。」(可 12:31)。
  • 在(太 22:40)耶穌則是解釋為何提出這兩條誡命的理由:「全律法和眾先知都懸吊在這兩條誡命中。」

貳、經文所產生的爭議處

一、就猶太人而言,造成的問難

1、按《馬可福音》內容而論(可 12:28-34)

A、此文士對耶穌所答內容的回應(可 12:32-33)

  • 這位詢問耶穌的文士,他對耶穌的回答反應是正面的。
  • 首先,他重述耶穌說話的內容,但以一種理解的方式說出「神的獨一性」和「愛的準則」。
  • 其次,他將此內容比較於全燔祭和眾祭祀,認為是更卓越的。

B、耶穌的回答、其他人的反應(可 12:34)

  • 耶穌認為他的回答是離神國不遠了,其結果是其他人無一膽敢再去詢問他。
  • 這表明在這一問難中,猶太人無法指責耶穌了,雖然猶太拉比有諸多的答案,卻在耶穌的答案裏都可找到相應的內容,彼此之間有相契合之處。
  • 因此,真正追求律法者,他們對律法的認識都會找到共通點。

2、按《馬太福音》內容而論(太 22:34-40)

A、詢問的不是誡命之間的比較大小,而是律法真正偉大的原則是什麼

  • 這位詢問耶穌者是律法師身份(太 22:35),是以試探的態度提出純粹詭辯性的問題,是關乎律法相對價值。
  • 本段與《馬可福音》同樣使用 ποῖος(G4169 poios)「什麼性質呢」的疑問代名詞,所提問的內容不是將某誡命與另一條誡命比較,而是律法真正偉大的原則為何。
  • 律法的諸誡命,每一條都重要,「人只要在一條上跌倒,就有了全部的罪責」(雅 2:10)——《和合本》將之錯誤譯作「犯了眾條」,意義相去甚遠。
  • 但人若能掌握某些誡命的精髓,推而廣之,就能掌握諸般誡命,故有「最大誡命」之說法。——參見黃迦勒著《馬太福音聖經註解》。

B、「最大」指最基本的原則,應遵守神的一切律法誡命,而非區分大小、難易,有所偏頗

  • 耶穌的回答不提「示瑪」內容(神是獨一的),最終以「律法和先知的樞紐(懸吊)在於這兩條誡命上」。
  • 耶穌首先強調,「愛神」是最大、最基本的原則,是一切誡命的根基。
  • 然後他說:「其次的,相似於它⋯⋯」
    • 此意不是指第二,而是指後第一產生,仍和第一關聯。
  • 這兩條是關乎行為的問題,而不光指人的內在態度、情感而已。
  • 律法的本義乃是「愛」,愛神者就當遵守神一切的吩咐,愛鄰舍者就當付出真實的代價。
  • 教導律法的律法師,不當只在區分誡命中,難遵行的或易遵行的,而應當教導人從根本,發自內心的效忠行動。
  • 對於現今外邦基督徒而言,誡命不是被區分成給猶太人的,或是給外邦人的,更不是區分律法和誡命的不同。
  • 耶穌將誡命範圍提升到「全律法和眾先知」的懸吊,是不分猶太與外邦,不分律例和誡命,只要是被神呼召者,都要按此原則去遵守全部誡命與律法。

3、按《路加福音》內容而論(路 10:25-37)

A、(路 10:25-29)律法師問:作何可承永生?耶穌引其自答:全人愛神愛鄰舍。再問:何為吾鄰?

  • 這位詢問耶穌者也是律法師,只是他將問題改成「作什麼可承繼永生?」
  • 耶穌引他自答,回答內容同本處所論述主題:「愛神與愛人。」
  • 耶穌再回答,引(利 18:4-5)「遵行我的典章,投以關注看守我的律例,好行在其中,⋯⋯就要因它們活著。」就是實行愛神愛人的途徑。
  • 但作者引出實際執行律法的問題:「誰才是我的鄰舍?」雖然(利 19:34)將同居的外人視同鄰舍去愛他,但是這位律法師似乎見解上有所偏頗,言下之意可能是:「誰是配得我愛之如己的鄰舍?」

B、(路 10:30-37)耶穌答曰:好撒瑪利亞人的故事。再反問之,引其自答。

  • 耶穌以好撒瑪利亞人的故事,回答律法師的問題,再由他自己從故事中去判斷問題的答案。
  • 耶穌指出,「愛」不是先找條件是否符合自身利益才去行,而是從內心的良善中主動去「行堅愛」(希伯來文本意,常被譯成「憐憫」)。
  • 救助一位非以色列民,不符合祭司、利未人的身份,他們怕沾染汙穢,成為被攻擊的對象。但救助一位本國的子民,豈不是祭司利未人被設立的職責嗎?
  • 經文未提及為何他們閃避此人,不施援手救助的原因。
    • 若以謹守神的潔淨律法,作為不救助的理由而言,或許可能是認為這人被視為死屍而不潔,祭司可能擔心沾染此不潔而違背神的律法規定(利 21:1),利未人也可能認為沾染此不潔會造成不便。
    • 然而次經中常以「收殮安葬客死異鄉的外人」之行為,視為極大的美事善工,但儘管如此,祭司和利未人卻仍然不願意行此善事!
  • 耶穌所述說的故事,事實指明,「愛」是勝過人間的隔閡,同是遵守摩西律法的以色列人和撒瑪利亞人,雖然有正統與非正統之分,對律法的解釋與實行的見解不同,但實行愛律是一致的。這意味著,遵行律例典章,對他人而言,是不分猶太或外邦,甚至於對敵人,仍要按律法的法則去對待。

二、就今日的外邦基督徒而言,造成的誤解

1、《丁道爾聖經註釋》(路 10:28)摘錄

  • 路加福音(路 10:28)
  • 耶穌說:永生不是遵守律法的事,活在愛中就是活在神國的生命中。
  • 耶穌否認靠行為得永生的路,要緊的不是我們做什麼,當作是積功德的行為,而是我們的態度。

2、《聖經註解·黃迦勒著》(路 10:28)摘錄

  • (路 10:28)「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這是純粹假設——人若真能作到以全人愛神、愛人,就能承受永生。
  • 問題是,我們根本無法作到這個要求,因此只好投靠救主,仰望他施恩拯救,藉此得著永生。

3、《摩根解經叢書》(路 10:25-42)摘錄

  • (路 10:25-42)
  • 守律法得生命,但我守不了,⋯⋯然後他來了,賜我生命,我得以重生,可以開始去行。
  • 恩典與律法的差別,律法說:「如此行,你才能存活。」恩典說:「你活著,就如此行。」
  • 新生命非要我們脫離律法在道德上的要求,乃是幫助我們去遵行這些要求。

4、《丁道爾聖經註釋》(可 10:32-33)摘錄

  • 馬可福音(柯勒)(可 10:32-33)
  • 聖經中順服比獻祭更美(撒上 15:22),所以愛神愛人比遵行律法所有規定更為重要。

5、《每日研經》(可 12:28-34)

  • 馬可福音(可 12:28-34)
  • 耶穌創造一件律法新形式,將兩條誡命合而為一,成為一總綱,他認為宗教便是愛神和愛人,藉此他申述,人若想證明他愛神的話,那除以愛人的方法顯示出來之外,便無別法了。

參、耶穌的回答之依據和真義探討

一、摩西律法中,論「愛」的前後經文所引申出來意義

1、《創世記》裏的愛(H157)

  • A、(創 22:2)愛就是將之獻上:
    • 神對亞伯拉罕的要求,獻以撒,表明對神的愛。
  • B、(創 24:67)愛才是安慰:
    • 以撒對利百加的愛,使自己得安慰。
  • C、(創 25:28)愛造成偏頗:
    • 對雙生子其中之一的偏愛,造成日後兄弟不合。
  • D、(創 29:18-30)愛而甘願為奴:
    • 雅各愛拉結,因而甘願為奴,服事拉班十四年。
  • E、(創 37:3; 44:20)愛而造成嫉恨:
    • 雅各愛老年所生的約瑟和便雅憫,因而造成其他兄弟嫉恨。

總結 1

  • 愛之就需付代價,但有正面果效,也有負面後果。
  • 若光講愛,卻不考究公平、公義,便會造成「愛之適足以害之」。
  • 因此,「愛」並不是行事的準則,而是行事背後的原動力,正如一輛汽車,愛有如引擎提供前進的動力,但卻仍需按照方向盤(律法)去決定前進的方向。

2、《出埃及記》裏的愛

  • A、(出 20:6)愛神者,即關注看守神的誡命之人。
  • B、(出 21:5)愛而甘願為奴。

3、《利未記》裏的愛

  • A、(利 19:18)愛鄰如已
    • (利 19:17-18)為一組套句,前三句為「不可恨惡、不可報復、不可含怒」,對比「愛鄰如己」。
    • 以上內容於(太 5:21-26, 43-48)耶穌引用且申論之。
  • B、(利 19:34)「愛」是不分猶太人、外邦人,要將寄居者視同本地出生者。
    • 愛要打破種族隔閡,要善待弱勢者。

4、《申命記》裏的愛

  • A、(申 4:37)愛而揀選、救贖。(申 10:15)
  • B、(申 5:10)愛神即守神誡命。(申 7:9; 11:1, 13, 22; 19:9; 30:16, 20)
  • C、(申 6:5)愛是全心、全魂、全加的付出。(申 10:12; 13:3; 30:6)
  • D、(申 7:13)愛之就賜福之。(申 23:5)
  • E、(申 10:18-19)愛是賜給衣、食。
  • F、(申 15:16)愛而甘願為奴。
  • G、(申 21:15-16)愛不能取消他人的權益。

總結 2

  • 「愛」的具體意義,對於神是遵行祂一切的誡命,對人是將之視如己身,給予當有的照顧。
  • 「神愛人」的具體表現,是揀選人成為祂的子民,施恩救贖且賜諸福。
  • 「下位者對上位者的愛」,則以甘願為奴為最高表現,因此保羅說,我們既蒙神愛得贖,就當以神的奴僕為自居(羅 6:19-22),要治死肉體而蒙神的靈引領,成為神的兒子(羅 8:13-16)。

二、詩篇與先知書中論愛神者的具體表現內容

1、《詩篇》裏的愛

  • A、(詩 97:10)愛雅威的,當要恨惡罪惡。
  • B、(詩 119:47-167)愛神的誡命、律法、法度、訓誨。

2、《先知書》裏的愛

  • A、(賽 56:6)與雅威聯合的外邦人,要做祂的奴僕,要事奉祂,且愛雅威的名,就是凡守安息日不干犯它,又持守我約的人。
  • B、(但 9:4)神,祢向愛主、守主誡命的人,守約施堅愛。
  • C、(摩 5:15)要恨邪惡,愛良善,在我門口秉公行義。

總結 3

  • 無論猶太和外邦,愛神的記號都用守神誡命、守聖約為具體內涵,以恨惡罪、守安息日為外顯證據。

三、由《馬可福音》和《馬太福音》前後經文內容,指證愛的意義

1、《馬可福音》內容(可 12:28-44)

A、愛是對神且對鄰舍,不僅於外在是祭物的獻上與分享,更於內在是全然的擺上與犧牲,內在強調「從全部的那智慧裏」

  • 那位向耶穌提問的文士,對耶穌回答的內容,說出他的理解,即「愛」是比獻諸祭物更加卓越。
    • 意指「愛」不單是在祭物的分享(與弱勢者分享平安祭肉),更是人內在的全然擺上,是對神、對弟兄的犧牲。
  • 「從全部的那智慧裏」
    • 經文特別提「智慧」(可 12:33)一詞,表明「愛」是需經由智慧施展,而非偏愛、愚愛、濫愛。

B、蒙神賜靈裏的智慧,知道基督的身份與得勝,是愛神者得神所愛的證明

  • 耶穌接續教導,基督與大衛的關係(可 12:35-37),表明愛神者當明白神拯救的安排,如同大衛在聖靈裏知道神的計畫,此等靈裏的智慧,知道基督的身份與得勝,是愛神者得神所愛的證明。

C、甘願犧牲捨己的愛,勝過施捨

  • 耶穌再以窮寡婦投兩小錢,對比愛穿長袍愛人問安,坐首席吞寡婦產業的文士。
  • 愛神者所投入奉獻的雖少,卻是自身當天所擁有的一切,會影響當天的生活需用,故帶有捨己犧牲之精神;
  • 反觀虛偽演戲者(或譯假冒為善者),其所投入的雖多,卻是自身生活需用以外多餘的財富,並不影響自身的生計。
  • 「愛」不完全等同於「施捨」,那投入自身需用之外多餘的,如同「施捨」(可 12:44)。

2、《馬太福音》內容(太 22:34-23:39)

A、著重描寫文士法利賽人外顯公義、內在滿是虛偽、違法行為

  • 《馬太福音》在開首的編輯內容,類同《馬可福音》,接續基督與大衛的關係,而後以(太 23 章)全章內容,描寫文士法利賽人的虛偽,只能教人律法,卻沒有愛神的行為,對律法的偏差以及逼害義人和先知,將必承受神的遺棄。

B、以負面例證表達

  • 《馬太福音》以負面例證表達愛神愛人的意義。
  • 愛不是只掛在口上,也不是只在心中掛念,而是需要真實表現於對律法的執行,以彰顯公義、聖潔。
  • 越是表面的工夫以顯自身的敬虔,越是證顯自己的假冒為善,這不是愛神愛人的正道。

肆、結論

一、愛神愛人的具體表現,就是遵循律法的行為

  • 愛神愛人的具體表現,就是遵循律法的行為,這等人才能成為神所愛的人,神必賜福生命。
  • 得永生是因其行為成為神所贊許的必要條件。
  • 愛神愛人的行為,不是積功德的佛道理論。
  • 《路加福音》兩次記載(路 10:17; 18:18)如何作才能繼承永生,耶穌的回答都是同樣答案,遵守神的律法,如此明確的事實,卻被外邦信徒否認、扭曲,怎能說這等人是耶穌的門徒?

二、律法並未因愛而廢除,行律法反倒成為愛的表現

  • 無論是由耶穌說出,或由律法師說出,愛神愛人是遵循律法的原動力,卻不能說遵行誡命律例只要行出愛,就滿足律法的要求,因而廢棄自己成潔、守節期等的律例要求。
  • 食物條例、安息日節期條例、男女次序等等律法,並未因愛而廢除它們的限制,反倒以上這些是愛神的具體表現。
  • 愛神不是只由愛人的事上呈現出來,更是由攻克己身,服從律法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呈現出對神的虔敬。
  • (羅 13:8)別欠任何人什麼,除了彼此相愛。因為愛別人的,他已實現了律法。
  • (羅 13:9)因為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欲,以及任何別的誡命,都總歸於這句話內:要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
  • (羅 13:10)那愛是不會向鄰舍作惡事,所以那愛是律法的完滿成就。

三、愛神愛人的行為得神賜永生

  • 亞伯拉罕將他的獨生子、他所愛的以撒獻給神,且信他必死而復活。這不只是他信心的見證,更是他愛神過於愛世上的一切之證據,這等行為才配得神賜福,蔭福子孫的理由。
  • 「工人得工價」,世人都接受此原則,愛神愛人的行為得神賜永生,不也是一樣的法則嗎?

四、耶穌的拯救,是為要幫助我們遵行律法

  • 《摩根解經》提出,耶穌帶來的新生命,並不是要我們脫離律法在道德上的要求,乃是幫助我們去遵守這些要求。
  • 以上這一點是正確的,但這也是今日外邦信徒的盲點,只限於道德層面,而廢除對於潔淨條例等等人身的要求,以致信徒仍落在諸般汙穢中,犯了金牛犢事件與耶羅波安事件的罪行,還自以為是蒙潔淨、得赦免的人。
  • 這是將基督的福音浪費了,也扭曲了,徒然聽聞福音,卻仍走上那引人入歧途的道路上。

五、遵行神一切的律法,才是愛神愛人

  • 遵行神一切的律法,才是愛神愛人。
  • 猶太人只重愛神的具體表現,外邦信徒只重愛人的具體表現,各走極端,若將兩下合而為一,這才是真的愛神愛人了。
  • 愛是順服神的次序安排,而非去破壞神的治理制度。
  • 愛不是一切,還需要清潔的心、和純善的良知、和無虛偽的信心,作為出發點(提前 1:5)。
topic/law/20240810090000.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08/09 21:13 -0500 Fri. (4 個月前) 由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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