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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803100000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7(回應 3):馬可福音的律法論(5)叔娶寡嫂律爭議的心得與感想

作者:林義鴻 LYH;講解日期:20240803;初稿日期:20240717;編修:WCM。

本文乃回應: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7:馬可福音的律法論(5)叔娶寡嫂律爭議

壹、我的心得

(可 12:24, 27)使用了 πλανάω planaoo(G4105),字義:錯誤、誤導。耶穌在這兩節一前一後重複此詞:

  • 《雅威譯本》「被持續誤導⋯⋯一直是大大地被誤導了⋯⋯」
  • 《和合譯本》「錯了⋯⋯大大的錯了⋯⋯」,本字常譯作「走迷,迷路,迷惑,被欺或自欺」。

一、撒都該人也是「被不斷地誤導、被一直大大地被誤導了」,他們如同迷路的羊一般。

二、法利賽人,他們去誤導別人,耶穌喻之為:「瞎眼領路的,瞎子領瞎子,兩個人,都要一同掉入坑裡⋯⋯」(太15:14);若不是我天父栽種的,必要拔出來(太15:13)。

一、撒督該黨派的見解

撒督該黨派的見解:沒有復活、沒有天使和靈(徒 23:8,中文和合譯本譯「靈」為「鬼魂」)。

二、此種信仰是接近「唯物論」

此種信仰是接近「唯物論」、屬於此世,沒有來世的盼望。換句話說,就是只憑眼見,不憑信心的「不信派」。

只看見地上的塵世福分,也就是依照律法書上所言:遵命得地上的各種福氣,違約遭受地上各種災禍(利 26 章; 申 28 章)。

三、他們引用「叔娶寡嫂制」的律法(申 25:5-10),否認有來世「復活」

他們引用「叔娶寡嫂制」的律法(申 25:5-10),否認有來世「復活」,因為按照「肉身復活」的觀點,其他死人若肉身都復活了,七位都是丈夫,哪位才是元夫?也就是說,復活後必然變成「一妻多夫」,以此矛盾來反對有復活說。

四、新約聖經的復活論不是肉身復活

新約聖經的復活論不是肉身復活,是「靈體」的復活:依照主耶穌的反駁內容:

  • 1、復活後不娶不嫁:
    • 此世界的人嫁娶是為了生子立後,既然新約已經跳脫「生子立後」的婚姻律,而是「奧秘的基督與教會」(弗 5:32)的「與主聯合為一靈」(林前 6:18)。即羔羊婚宴(啟 19:9),新聖城耶路撒冷如新婦裝飾整齊,就是羔羊妻(啟 21:2,9-10)。
  • 2、理由是復活後不再死,如天使一樣:即是復活之子,是「神的兒子」(路 21:36)。
  • 3、保羅論證基督耶穌的從死人中復活,即是應驗(詩 2:7)「你是我兒子,我今日生你。」(徒 13:33),參見(來 1:5; 5:5)。
  • 4、他更深論到,死人復活是一種奧秘,復活後不再朽壞:
    • 這必朽壞的,總要變成不朽壞的;這必死的,總要變成不死的。這必朽壞的、既變成不朽壞的,這必死的、記變成不死的,那時,經上所記的:「死被得勝、吞滅的話」(賽 25:8)就應驗了(林前 15:50-54)。

五、論及死人必復活

「我是亞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出 3:6),即三祖的神(出 3:16)。

這就是說:神是活人的神,不是死人的神。律法書早已闡明。

貳、讀義勳此文的心得

一、有關架構分析的緊要性:這是正確解經的關鍵。

A、(可 12:18-27)結構分析:

B、(申 25:5-10)與(申 25:1-19)之間的關聯:

由文意的角度分析與說明:ABCCBA 結構

  • A、(1-3)對惡人合理的責打
    • B、(4)合宜的報酬
      • C、(5-10)為兄弟立名
      • C’、(11-12)保護兄弟的名譽
    • B’、(13-16)公平的交易
  • A’、(17-19)對仇敵適時的報仇

說明

  • AA’、審判
  • BB’、經濟
  • CC’、家庭

由用語的角度分析與說明:ABCABC 結構

  • A、(1-3)合宜的刑罰(在你眼中):責打、競爭、恥辱、以挪許(人)
    • B、(4)合宜的報酬
      • C、(5-10)立名(條件式律法):塗抹、以色列
  • A’、(11-12)合宜的刑罰(你的眼不可顧惜):責打、掙扎、下體(字根:貽羞/恥辱)、以挪許(人)
    • B’、(13-16)公平的交易
      • C’、(17-19)除名(條件式律法):塗抹、亞瑪力

說明

  • AA’、「合宜的刑罰(在你眼中)」對應「合宜的刑罰(你的眼不可顧惜)」
  • BB’、「合宜的報酬」對應「公平的交易」
  • CC’、「立名」對應「除名」

二、撒都該人為何會犯如此大的問題

錯解律法?掌握律法解釋權的人為何會出錯?

  • 1、因祭司利未人「棄掉知識」、「忘記律法」(何 4:6):
    • 吃我民的贖罪祭、滿心願意我民犯罪(何 4:8)。
  • 2、因祭司藐視我名(瑪 1:6-11);褻瀆我名(1:12-14);
    • 既不聽從誡命、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2:1-2):
    • 這誡命就是雅威神與利未人立「生命和平安的約」,目的是「使他存敬畏的心,敬畏我、懼怕我的名」(2:4-5),即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的嘴沒有不義的話。要以平安和正直與雅威同行,使多人離開罪孽。
    • 祭司的嘴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雅威的使者(2:6-7),但他們卻廢棄此約,瞻徇情面(8-9)。(註一)

三、基督耶穌與使徒保羅對當代大祭司的挑戰

  • 1、基督耶穌對亞那的抗議違法(約 18:12-24):因大祭司未審先判、違律擊打被告。
  • 2、使徒保羅對亞拿尼亞的抗議違法(徒 23:1-5):因大祭司未審先判、違律擊打被告。

四、今日世俗國家的大法官的職權與能力也被質疑

  • 1、參考美國的大法官釋憲問題(註二)
  • 2、現今台灣的大法官釋憲問題(註三)

五、新約解讀律法書的關鍵:明白經書和神的大能。

  • 1、明白經書是真基督徒的本分和進天國的目標:
    • 凡是不遵行天父指意者,絕不能進天國。假先知違背律法本意,自認基督徒者也違背律法(太 7:21-23)。
  • 2、明白神的大能:
    • 神的大能就是能使死人復活。撒都該人不信死人會復活,因為他們不信神是使死人復活的神。
    • 他們認為:人死了,就死了,不能再活。這就是對於神的大能的無知,因為神不是死人的神,而是活人的神。
    • 耶穌根據荊棘篇裡的記載,三次重複「雅威是三祖的神」(出 3:6, 13, 16),這就是神復活的大能;亞伯拉罕所信的神就是:使死人復活的神(羅 4:17)。
    • 撒都該人卻不信「死人會復活」,這等同是不信「神」的人。
  • 3、掌握經書解釋權的撒都該人卻不明白經書,也不明白神的大能:
    • 這是「知識論」的範疇。只有具有神子耶穌基督的信心和真知識者,才能明白經書和神的大能,不因幼稚無知而被迷惑(弗 4:13-14)。
  • 4、明白經書和神的大能,是辯論的關鍵。
    • 但是,誤解耶穌因明白經書、又有神的大能,便斷定他就是神,即獨一真神,這又是另一種錯誤的信仰。
    • 三一神教的錯解神觀,與撒都該人的錯解神觀,其實都是一樣:不明白聖經,也不明白神的大能。
      • A、子不是父,子也是有所不知,如同天使一般,並不知再臨的日子(太 24:36)。
      • B、子也是有所不能(約 5:26-27),因為子憑自己不能作什麼,唯有看見父所作的,子才能作;子憑自己不能作什麼,子怎麼聽見,就怎麼審判(約 5:19, 30)。
      • C、三一神教的人抬高子的「全知、全能」像父神那樣大,而子明說:父是比我大的(約 14:28),子回到比他更大的父那裡去,他是要對差遣他來的父負責的,因為受差的子要回覆差祂來的父那裡去「覆命」(約 14:12; 13:3)。
      • D、門徒所聽見的話,並不是子的,乃是「差他來之父」的話(約 14:24)。所以,子說:因為我沒有憑著自己說,唯有「差我來的父」已經給我命令,叫我說什麼、講什麼(約 12:49)。

參、衍生的問題

一、界定丈夫的「兄弟」問題:路得再嫁波阿斯

  • 1、至近親屬與非至近親屬的問題(得 3:12-13; 4:1-13)
  • 2、拖鞋之家(申 25:5-10)

二、大衛接續掃羅王妻妾問題(撒下 12:8; 3:7; 21:8-14)

三、子王接續父王的妻妾問題:大衛王之子押沙龍與大衛的妃嬪親近(撒下 16:20-23)


附註

註一、參考資料

論兩位大祭司:以利亞撒和以利亞實 20240713 LYH

經文

一、以利亞撒:亞倫之子

  • 1. 出6:23-25亞倫四子之第三子,28:1
  • 2. 利10:6,12,16悲劇下的處理方式;
  • 3. 民3:4繼任兄長為祭司職任
  • 4. 職守:
    • (申 33:10)「要將雅威神的典章、律法教訓雅各以色列,把香焚在神面前、把全牲燔祭現在雅威壇上」等兩大職守。
    • 參閱(徒 6:3)使徒兩大職守:『而那十二位就叫來那群門徒說:「當我們撇下神的道去服事飯席,我們豈不是成為討人喜歡的嗎?…然而我們將持續堅持在禱告和話語的職事上。」』
    • 細則
      • A. 3:32作利未人眾首領的領袖,要監察那些看守聖所的人
      • B. 4:16要看守點燈的油、與香料,並當獻的素祭和膏油、全帳幕與其中所有的、並聖所、和聖所的器具。
      • C. 民16:37要從或中撿起那些香爐來,把火撒在別處,因香爐為聖別。16:39遵命。
      • D. 民19:3-22處理純紅母牛,製成母牛灰,做除污水。20:25-28繼任亞倫為大祭司。
  • 5. 25:7-11其子非尼哈的刀。
  • 6. 什亭事件後衍生的處理方式:
    • A. 26章數點兵丁
    • B. 27:2-22處理女子繼承權
    • C. 28-29章增添祭司職權和責任
    • D. 30章許願例
    • E. 31:6-54攻打米甸人事件:處理潔淨、戰利品事宜
    • F. 處理32章兩支派求河東地問題;

二、以利亞實:以利約乃之子(代上 3:24)

  • 1. 祭司以斯拉進入他的子約哈難的屋裡(拉 10:6)
  • 2. 大祭司建立羊門(尼 3:1)、大祭司府門(尼 3:20-21)
  • 3. 他的家譜(尼 12:10-11)、他的三代人:他、耶何耶大、約哈難,做族長(尼 12:23)
  • 4. 神殿中庫房的祭司與多比雅結親(尼 13:4-7),其孫子耶何耶大的一子,和倫人參巴拉的女婿,被趕出(尼 13:28)。

註二、參考美國大法官釋憲問題

註三、現今台灣大法官釋憲問題

topic/law/20240803100000.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08/03 10:07 -0500 Sat. (3 個月前) 由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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