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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7:馬可福音的律法論(5)叔娶寡嫂律爭議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727; 初稿日期:20240712; 編修:WCM。
「叔娶寡嫂」或稱「夫兄弟婚」(levirate)是描述女性在丈夫死後,與亡夫的兄弟結婚的行為、習俗或法律。即一個女子當其丈夫死後,必須轉嫁給亡夫的兄弟,而亡夫的兄弟也有娶她的權利和義務。此詞源於拉丁語「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
叔娶寡嫂律與復活(可 12:18-27),相關經文(太 22:23-33)、(路 20:27-40)。
(可 12:18-21)叔娶寡嫂制在新約與來世的預表性爭議
- 1、律法規條頒布的背景與意義。
- 2、撒都該人誤解的緣由。
- 3、律法中帶應許或預表性的條文,如何實現?
壹、(可 12:18-27)結構分析
- A、(18)撒都該人說,沒有復活的事。
- B、(19)摩西的叔娶寡嫂律法。
- C、(20-23)「一女七夫」復活後的夫妻關係。
- D、(24)你們被誤導,不明白經書與神的大能。
- C’、(25)復活後如天使無婚嫁。
- B’、(26)摩西〈荊棘篇〉的啟示。
- A’、(27)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
說明
- AA’、「無復活(都是死人)」對比「活人的神」。
- BB’、「叔娶寡嫂律」對比「荊棘篇的啟示」。
- CC’、「今世婚嫁」對比「復活無婚嫁」。
- D、不明白經書與神的大能。
貳、學者對叔娶寡嫂律法的解釋
一、《新約聖經背景註釋》
叔娶寡嫂的習俗(申 25:5-6)是為在經濟上保護寡婦。故事背景可能由《多比雅書》(次經)裏借用。
二、《每日研經叢書》
律法的原意有二,一是維持家族的姓氏;二是保持家產的承接,使財富仍留在家族中。——引自《巴克萊每日學習聖經》。
三、《聖經註解·黃迦勒》
弟為兄立嗣的律例,原是為保護寡婦並保證家世譜系得以延續而設的。
四、《新約引用舊約》(上冊)
- 1、(P.554)立法目的是要透過其妻與其兄弟所生的孩子,延續亡夫之名和給他「死後的生命」。
- 2、(P.118)(申 25:5-10)叔娶寡嫂律法與經文前後規條無關,互不相干。
- 3、(P.119)叔娶寡嫂律法三個目的。
- 第一,為寡婦提供喪偶期間的安全,並舒緩無後代所帶來的恥辱。
- 第二、防止亡夫財產損失。
- 第三、保證死者因有後代,得以在家族中留名。
參、(申 25:5-10)與(申 25:1-19)之間的關聯
一、(申 25 章)結構分析
引用自 《申命記》結構分析
由文意的角度分析
- A、(1-3)對惡人合理的責打
- B、(4)合宜的報酬
- C、(5-10)為兄弟立名
- C’、(11-12)保護兄弟的名譽
- B’、(13-16)公平的交易
- A’、(17-19)對仇敵適時的報仇
說明
- AA’、審判
- BB’、經濟
- CC’、家庭
由用語的角度分析
- A、(1-3)合宜的刑罰(在你眼中):責打、競爭、恥辱、以挪許(人)
- B、(4)合宜的報酬
- C、(5-10)立名(條件式律法):塗抹、以色列
- A’、(11-12)合宜的刑罰(你的眼不可顧惜):責打、掙扎、下體(字根:貽羞/恥辱)、以挪許(人)
- B’、(13-16)公平的交易
- C’、(17-19)除名(條件式律法):塗抹、亞瑪力
二、由文意的角度看
叔娶寡嫂制是為保護家庭的完整性,與兄弟的名譽息息相關。為弟兄留名才是此制度設立的主要目的。
留名的意義與神應許產業相連,表明對神的應許之信心,亦即與亞伯拉罕期盼那有根基的城一樣(來 11:10),是當他們沒有得著諸應許,反從遠處看見它們,且歡喜迎接又承認(來 11:13),他們渴望一個較好的(父母之邦),是天上的(來 11:16)。
因此就叔娶寡嫂律法而言,與復活得天上產業是相連的。
撒都該人引用此律法原要駁倒耶穌,但若按律法的真意,反而證明復活才是頒布此律法背後的支撐。
三、由用語的角度看
立名與除名的對比,叔娶寡嫂是防止以色列人被除名,對比於滅掉亞瑪力族,是要按公義審判法則,除去亞瑪力的名號,也與神賜為業有關(申 25:19)。
塗抹名號,前者是因死亡而無子留名,後者則因無憐憫而擊殺軟弱者,都與死亡而無盼望有關。以色列人認為,生命的延續由子女存活來代表,亞瑪力人不敬畏神,就無神的應許。
因此,同樣表達兩項律例要求,都與有無盼望相連。
亞瑪力人是以掃後代(創 36:12),按巴蘭預言:「亞瑪力是諸國之首,但它的結局終將沉淪。」
叔娶寡嫂則給選民帶來盼望,這盼望不只是有今世的意涵,而是與神永遠產業的名份上有關(民 24:20)。
肆、由經文結構理解本段辯論所啟示的意涵
(可 12:18-27)結構分析
- A、(18)撒都該人說,沒有復活的事。
- B、(19)摩西的叔娶寡嫂律法。
- C、(20-23)「一女七夫」復活後的夫妻關係。
- D、(24)你們被誤導,不明白經書與神的大能。
- C’、(25)復活後如天使無婚嫁。
- B’、(26)摩西〈荊棘篇〉的啟示。
- A’、(27)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
說明
- AA’、「無復活(都是死人)」對比「活人的神」。
- BB’、「叔娶寡嫂律」對比「荊棘篇的啟示」。
- CC’、「今世婚嫁」對比「復活無婚嫁」。
- D、不明白經書與神的大能。
一、 AA’(18, 27 節):撒都該人由其宣認帶出的意涵
1、他們否認復活與天使和靈(徒 23:8)
A、今日的自由神學派,等同於撒都該人
今日的自由神學派,等同於撒都該人,否認神蹟、靈界事物,只以看得見的事物才為證。這等人將神視同於可見偶像,只信能通得過理性思考的,否定啟示與先知,沒有來世所審判。他們行事只看眼前的果效,今世得利即福報。
B、今日的福音派,類同於撒都該人
今日的福音派也類同,否認聖靈內住與說方言之事,同樣只以理性思考能通過的才為證。這等人限制了神藉靈僕成就,等同否認今日有先知,以致於啟示也被封閉了。
C、耶穌以神是活人的神,他們被誤導走錯路了,回應他們的認識。誰是誤導他們的呢?豈不是那惡者!
今日人們反對有人動不動就以邪靈指稱那不同信念者,但福音書卻向我們述說,無論是法利賽人、祭司、耶穌自己,都認為使人陷入迷途者的背後主謀就是邪靈。並且,今日人們不再以為有唯一真理了,凡事講究多元觀點。
2、神不是死人的神,因一切對祂而言,都是活的(路 20:38)
A、「所有人」都在神的權下。
所謂「所有人」包括猶太人與外邦人、信的與不信的,都在神的權下。
B、時間、今世與來世都由神決定
這話也指明,時間是神所掌控的,今世與來世都由神決定。
C、審判不只在今世
審判就不只在今世,否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在其活著時,未得著神所應許的,按撒都該人的信念,列祖他們就成為遭惡報者,雅威神豈可被稱為他們的神?
D、律法絕非單論今世的處世原則,也不以今世的福報為唯一價值
撒都該人的思惟方式,今日基督徒絕大多數也是相同的。這等人從未真正思及天國的事,沒有列祖們的信心和知識,更無基督十字架的驗識。
二、BB’(19, 26 節):叔娶寡嫂律和荊棘篇的啟示與關聯
1、今日學者只專注於經文用詞與(申 25:5)經文之間的差異
A、《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卷一·馬太福音》
(P.246)當「娶」(G1918),此字僅出現於(太 22:24),另見於《七十士譯本》,如(創 34:9; 撒上 18:22)。
在(創 38:8)則用無字首介詞的(G1062)(註:同G1918字根)。
B、《新約引用舊約·上冊》
(P.118)《馬可福音》是自己翻譯舊約聖經(可 12:19),但使用意譯方式。《馬太福音》則省略或改寫《馬可福音》引文最鬆散的部份,使之與舊約聖經比較一致。《路加福音》(路 20:28)包括了撒都該人這個問題的第三種譯法。
(P.555)(路 20:28)句子精簡了(申 25:5-10),又意譯《七十士譯本》(申 25:5)(意指省略「兄弟同居」一詞),⋯⋯最後一個子句,是按《七士士譯本》(創 38:8)。
C、學者的研究都未曾深論叔娶寡嫂制的意涵
學者的研究只專注於文詞的比較,進而推估因省略條件句「兄弟同居」,而表明撒都該人故意以這難題為難耶穌,但都未曾深論叔娶寡嫂制的意涵,更未能研究為何《對觀福音》作者們,一致地記載此律法與復活之間的比較和關聯。
2、《路得記》中引用叔娶寡嫂律法的含意
A、遵守此律帶出大衛王及耶穌家譜,是有福的
(得 4:18-22)記載從法勒斯到大衛十代的家譜,波阿斯是第七代子孫。法勒斯是他瑪氏從猶大生的雙子之一,也是(創 38 章)叔娶寡嫂律的首例。外邦人他瑪也遵守此律,期望得子傳續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
《馬太福音》的耶穌家譜都逐一記下此律法執行的結果,是生出大衛王(太 1:6),而王這是此段經文當中唯一有帶有稱號者。他成為成就神應許迦南地的人,也就代表基督降世的目的。
遵循律法的結果是有福的,雅威是被稱頌的(得 4:14),孩子在以色列中得名聲,大衛王由此而來臨。
B、遵守此律是為弟兄犧牲,使產業不流失
波阿斯按律法不只娶寡嫂生子,還付出贖價,贖回產業(得 4:3-4),這贖回是責任,而非權利,是為弟兄犧牲的表現,使死人的名字在他產業上得以建立。
因此遵守此律,使神應許列祖的產業不流失,表明與神國有份。
C、此律指向基督的終極救恩,即神國的臨到
無論是大衛或產業留名,都最終指向基督的終極救恩,即神國的臨到。
叔娶寡嫂如同死而復活,撒都該人以此律法試探耶穌,正如耶穌所言,他們被誤導了,真不知此律法所隱喻的救恩,否則他們便不會以此律法為題問難耶穌了。
3、西乃荊棘篇(出 3 章)所啟示的意涵
A、荊棘焚而不毀、雅威是活人的神
荊棘焚而不毀,正如雅威神言「祂是活人的神」,前者為外在的記號(神蹟),與後者是內在的啟示彼此相映,只要神同在,已經死的人在神面前都是活的。
神是列祖的神,表明生命的延續在祂,而遵循祂話語的,也因而永遠活著。
遵守叔娶寡嫂律者,等同贊同雅威神是列祖的神。
B、焚而不毀、叔娶寡嫂、生命傳續
荊棘焚毀代表死亡,正如弟兄死亡,但因雅威神臨在而不焚毀,表示它沒被死亡勝過,正如叔娶寡嫂而生子,為兄弟留名,使生命仍然傳續而不間斷。
C、荊棘篇最終啟示
荊棘篇最終啟示是拯救選民領出埃及,到達神應許地(出 3:17),使神言不落空。此舉與波阿斯娶寡嫂生出大衛王,最終征服全迦南地,攻占神的應許地範疇,完成神應許一事,是一樣的。
三、CC’(20-23, 25 節):復活的處境啟示
1、今世關係在來世的重整
A、今世關係與神國關係不同
神國只區分與神的親疏關係,由(啟 4:2-11; 5:6-14)表明離寶座愈近者,愈得榮耀與權柄,但不再區分男女、夫妻、父子、主僕、猶太/外邦,這次序的區分只存於現今世界所需,也是必有的規矩,從未被廢除。
B、保羅描述復活後的身體(林前 15:35-49)
在(林前 15:35-49)保羅描述復活後的身體其形體的狀態,首先他區分今世與來世的差異,正如麥種種植前與成長後的差別,也如人身體與牲畜身體的差別,屬天的身體與屬地的身體之差別,靈體與魂體的差別,會朽壞與不朽壞,羞辱與榮光,軟弱與大能的差別。
C、復活後如同天使(可 12:25)
耶穌說明,復活後如同在那諸天中天使(可 12:25),次經《巴錄書》中亦記「義人將會像天使」,間約時期的復活觀已被確立,只是撒都該人拒絕之。
天使是屬天的、屬靈的,具有的是屬天的身體、靈體,而不是屬地的身體、魂體。
復活後的身體亦如同天使,不再是屬地的身體、魂體,即不再受魂體的限制,故不需飲食男女之事。
參考耶穌復活後之記載,他可吃魚(路 24:42-43),可被指頭探肋旁(約 20:27),知道門徒與他的關係,也向門徒解說與吩咐⋯⋯,因此復活之身可如魂體般行動、思考,也有情感和使命,但又不受時空限制,因而靈體可顯出魂體的能力,又不受魂體的轄制,飲食男女之事也不再必要。所以人倫關係、身體潔汙限制,在復活後都不再存有。
2、律法與先知書中記載或暗示人與天使的相似
A、天使和審判官都可被稱為神(詩 82:6)
天使與審判官都是神的奴僕。
B、神僕都有神的靈為記號(民 11:17-25)
- 七十位長老有摩西所分賜的靈。
C、神所差遣的,可成為他人的神
- (出 4:16)摩西作亞倫的神。
- (出 7:1)摩西作法老的神。
- 天使也常被稱為神。
D、
(啟 22:8-9)天使說:「我與你、你的弟兄、那些先知、那些維護這卷書的話語之人,是同工奴僕。」(啟 19:10)
E、
(太 24:37-38; 路 17:26-30)引用挪亞的日子和羅得的日子,由吃喝嫁娶到滅絕,人子的臨到也一樣。
挪亞與羅得事蹟都有隱示今世的嫁娶在來世時消亡。
F、(創 6:1-4)神子娶人女,猶太傳統解釋神子是指天使。
若天使是靈體,如耶穌復活後有魂體能力,則悖逆的天使來混亂今世也是有可能的。
今日我們對天使的認識太少了,耶穌突然引用天使的性質,只能概略性的理解,正如保羅所言:「現在透過鏡子,在模糊地暗示中觀看,那時候將面對面觀看。」(林前 13:12)
四、人對經書(律法)的不明白(可 12:24)
1、耶穌對當代猶太首領的批判:不明白經書(律法)
A、經書(G 1124)
若是複數詞,指集合經文所有的部份,包含摩西律法書和先知書。
本處即用複數詞,耶穌指撒都該人不只不能明白叔娶寡嫂律法,更引用(出 3 章)荊棘篇內容,他們也不明白,因此耶穌主要是指出,他們不明白律法,雖然他們是祭司體系者,天天按律法教導、審判,執行律法,仍是不明白律法。
B、門徒在聖靈未降臨前,也是不明白經卷(約 20:9)
- a、(路 24:45)「那時他敞開他們那理解聖經的心思」,直到耶穌復活使門徒心思敞開,才能理解經書所記。
- b、(徒 8:32-35)太監不明白經書(賽 53:7-8),腓利向他講明。
- c、(彼後 1:20)「所有經卷的預言,不會成為私人的解說⋯⋯反而是人被聖靈所攜帶,從神講論出來。」只有聖靈才使人理解經卷意義,意即神言的解明只有透過神設立的先知職事者。聖靈未降臨前,門徒仍未領受此先知職事,對經卷意涵仍如奧祕一般。
C、律法的理解唯有先知才能解開
撒都該人雖熱心宗教,卻没有來自屬靈的啟示,以致於透過字面經文,看不到復活真理,卻又喜於爭辯聖經真理。
今日有許多基督教人士,又何嘗不是如此!限縮神的話,如同撒都該人只接受摩西五經,對於其他先知書都拒絕承認其權威性,他們只接受聖經中的某些部份,反對某些聖經內容。例如他們認為律法是與他們無關的,只接受先知和聖卷,或只接受新約內容,更甚至於只認定新約福音書,視耶穌的話為權威,或者只以保羅說的為一切準則等等,以致於神無法透過聖靈向他們啟廸,正如耶穌對撒都該人的批判一樣。
伍、結論
一、
今日人們對摩西荊棘篇的啟示,仍無法與叔娶寡嫂律法作連結,將復活與律法,隔離成兩件不相關的事,事實證明,他們仍如撒都該人般不明白經卷,又喜於堅持己見,而善於爭辯所不明白的。
二、
(路 20:39)文士(法利賽人)中幾位回應說:「老師你說得好。」
反對派的法利賽人是贊同復活的,但他們既不明白荊棘篇的啟示,也不願為耶穌辯護,只因耶穌駁倒撒都該人而叫好。由此可知,他們也不明白叔娶寡嫂律的真義,否則他們早己駁倒撒都該人了。
三、
耶穌說,他來是要完滿律法與先知(太 5:17),他以一生的職事教訓,講明先知與律法真意,再以自身為祭,滿足贖罪的代價,為要神藉律法所隱示的奧祕和應許,得以在屬天、屬靈的狀態下,一一成就。叔娶寡嫂律和摩西荊棘篇,也都因此成全了。
四、
耶穌認為他們的錯誤是兩項:既不明白律法,也不曉得神的大能。因為按撒都該人的假設,未來世界裡的律法和人際關係都不會改變。
然而按耶穌與保羅書信,包括希伯來書,都已解明,新天新地裡的律法,有關屬肉的、屬罪的條例,都是不再需要的,它們只存於要對付的時期。當肉體與罪被對付了,且人已不再是帶肉身之時,它們就會終止了,但其律法真義卻是永存的。
五、
外邦基督徒今日解釋荊棘篇,將雅威神的自我啟示用語「我是」,解釋成耶穌說的「我是」。這是不正確的解釋!
他們仍是不明白(出 3 章)的啟示,仍要像撒都該人與法利賽人一樣,一直被引入歧途了,既不明白神律法是今世行事為人的唯一規範,也不明白神的大能,就是透過基督的救贖,𧶽下聖靈內住,使信徒能遵守律法,得以進入復活得生命的國度裡。
六、
叔娶寡嫂律法在新約的適用,按照《希伯來書》應驗角度而言,與赦罪、敬拜、應許有關的律法,都由基督和教會應驗,在新天新地裡成就。
保羅對外邦信徒中的寡婦(提前 5 章),就未按此律法要求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