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威聖會 聖經真理研究院

辨明真理、認真遵行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topic:law:20240702060000

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獨特的律法系列 7:羅馬書中的各種律法——從羅馬書第七章說起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0607;完稿日期:20240702; 編修:WCM。

經文

  • (羅 3:27)
  • (羅 7:7-25)
  • (羅 8:1-2)

聖經譯文請參閱 《雅威聖經漢語譯本》之《羅馬書www.yhwhholy.org/bible/version/yhb/rom

序言

撒但是魔頭,是世王、世神。唯有先打敗他、趕逐牠,廢了牠的功夫,使牠無能為力,才能進一步釋放因死的恐懼而一生為奴的人:神原先的子民。此種先後次序是絕對不能混亂的,否則,就是枉費工夫。

要完全逐出撒但,就要先明白各種律法。

  • 一、猶太人只知道「妥拉律法」,即「雅威神的律法」。
  • 二、一般基督徒只知道兩種律法,「摩西律法」和「基督律法」。至於「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則是「近乎白痴」。
  • 三、何況「人的心思律法」(羅 7:23),「那罪的律法」和「那死的律法」(羅 7:25; 8:2):那「在我肢體中的律法」(7:23b)。
  • 四、更不用說「信心律法」和「工作律法」(羅 3:27)原文。

要知道罪律法和死的律法,就要認識「那罪」和那「死」和所謂的「律法」。

「律法」(nomos),譯自舊約的「妥拉」(torah),這在新約聖經中既是指「神的律法」,又因透過神人摩西頒布,又稱「摩西律法」,也透過他書寫,又稱為「摩西的書」(徒 15:21)。

「成文律法」與「口傳律法」

由於透過書寫的文字記錄律法內容,被稱為「成文律法」,與「口傳律法」有別。

「成文律法」常被中譯本譯為「典籍」、「字句」、「儀文」等等。

「口傳律法」則被猶太人稱作「遺傳或傳統」(paradosis)(太 15:2; 加 1:14),即人們的遺傳(西 2:8),與「世界的小學」並提。

另外新約聖經中也談到「使徒傳統」(林前 11:2; 帖後 2:15; 3:6)。

罪和死的律法、作王、奴僕的國度

一、保羅稱「罪作王」和「死作王」(羅 5:12-21)、以及「我們作王」(羅 5:17b)、「恩典作王」(羅 5:21b):

  • 1、那罪與死連結為一體(羅 5:12):
  • 2、罪存在此世界(羅 5:13),在摩西律法之先,牠已存在。但不被「計算」,除非有律法(13b)。
  • 3、罪作王:罪作王叫人死(5:21a)。對比「恩典」也藉著義作王(5:21b)。
  • 4、死作王:從亞當到摩西,死作了王(羅 5:14)。包括沒犯亞當那種罪的人,也在他的權下。一亞當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而作了王(5:17)。

二、王必有子民,即他的臣僕:保羅稱作「罪的奴僕」,和「義的奴僕」兩種(羅 6:17-18)。

希伯來書作者提到「子來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和一生因「死的害怕」而為奴僕的人(來 2:14-15)。

三、王國有律法管轄,如家中有「丈夫律法」(羅 7:1-6)。

神鬼兩國則各有律法來管理、轄制其子民。一般分為「雅威神的律法」和「撒但魔鬼的律法」。

四、外邦人,雖無神的律法,卻有自己為律法

  • 羅馬書特別提到:「外邦人,雖無神的律法,卻有自己為律法⋯⋯,即人的心、人的良知、人的本性、人的心思、謀算和和衡量等」,也就是「神律法的功用或諸般工作,刻寫在他們的心裡」(羅 2:14-15)。
  • 另外,保羅還提到兩種律法:一是「工作律法」,一是「信心律法」(羅 3:27)。

本論

律法 nomos

無冠詞出現 35 次

  • (羅 2:12ab, 14bc, 23a, 25ab, 27b; 3:20ab, 21a, 27ab, 28, 31ab; 4:13, 14, 15b; 5:13ab, 20; 6:14, 15; 7:1a; 7:2a, 7b, 8, 9, 23a; 9:31, 32 《BYZ 版》「律法的諸工作」; 10:4 「律法的目標」; 13:8, 10 「那愛(是)律法的完滿」。)

帶冠詞出現 37 次

  • (2:13ab, 14a, 15, 17, 18, 20, 23b, 26, 27a; 3:19ab, 21b; 4:15a, 16; 7:1b, 2b, 3, 4, 5, 6, 7ac, 12, 14, 16, 21, 22, 23ac; 25:ab 「那神律法、那罪律法」; 8:2a 「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 2b 「那罪和那死的律法」; 8:3, 4, 7; 10:5)。

以上共計 72 次。

一、綜合出現不同屬性的律法

  • 1、沒有律法,對他自己是律法(羅 2:14),「律法的諸工作」刻在他們的諸般心裡(2:15)。
  • 2、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不被稱義於祂面前,因為罪的充分知識透過律法(3:20)。我們算定了:人藉著信被稱義,「在律法的諸工作以外」(3:28)。「在律法之外」、罪是死的(7:8);但以前,我「在律法的諸工作之外」是活著的,但那誡命來了,那罪又活了,而我死了(7:9)。
  • 3、透過「那些諸工作的(律法)」(3:27a)
  • 4、透過「信心的律法」(3:27b)。這樣,我們透過「那律法」使「律法」失效?決不發生此事,反而我們堅固著「律法」(3:31)。
  • 5、那丈夫的那律法(7:2)
  • 6、那神的那律法(7:22)
  • 7、「在我肢體中另有個律法」、和「我的心思的那律法」交戰、擄掠我附從那「在我肢體中的那罪的那律法」(7:23);一方面,對我的心思而言,我服役於「神的律法」;另一方面,對那肉體而言,我服役於「罪的律法」(7:25)。
  • 8、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8:2a)
  • 9、那罪的那律法(8:2b)
  • 10、和那死的那律法(8:2c)

二、探討不同「修飾性或描述性」的「律法」

  • 1、那些諸工作的律法
  • 2、信心的律法
  • 3、外邦人:沒有律法,那對他自己是律法(羅 2:14);律法的諸工作刻在他們諸般心裡(羅 2:15)。

三、探討不同「屬性」的律法

  • 1、那丈夫的律法:限定在夫妻之間的主從關係(羅 7:1-6)。
  • 2、那神的律法:那神,這是對比「那世界的神(撒但魔鬼)」(林後 4:4)。
  • 3、我的心思的那律法:「我的心思」對比「我的肉體」或「我的肢體」(羅 7:25,23)。「那律法」對應「神的律法」(羅 7:22),即「我願意為善時」,對比「有惡」與我同在(7:21)。
  • 4、在我肢體中「那罪的律法」:對比「那義的律法」(羅 9:31 原文)。
  • 5、那死的律法:對比「那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6、那生命之靈的律法:對比「那死的律法」。
  • 7、那基督的律法(加 6:2):對應「那摩西的律法」(加 3:17-25; 4:4; 4:21-25)。

四、(羅馬書 10:1-4; 14:1-23)律法與基督

五、律法與聖靈

  • 1、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2、真理的聖靈與律法(約 15:26)
  • 3、恩典之靈與律法(來 10:29)

六、律法與誡命是屬靈的

  • 1、律法是聖別的、誡命也是聖別的(羅 7:12a)
  • 2、律法是屬靈的、誡命是公義的、良善的(羅 7:14,12bc)
  • 3、律法是全備的、典章是全然公義的(詩 19:7-9)
topic/law/20240702060000.1720192597.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24/07/05 10:16 -0500 Fri. (9 個月前) 由 wcm

Donate Powered by PHP Valid HTML5 Valid CSS Driven by Doku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