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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特的律法系列 7:羅馬書中的各種律法——從羅馬書第七章說起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0607;完稿日期:20240702; 編修:WCM。

經文

  • (羅 3:27)
  • (羅 7:7-25)
  • (羅 8:1-2)

聖經譯文請參閱 《雅威聖經漢語譯本》之《羅馬書www.yhwhholy.org/bible/version/yhb/rom

序言

撒但是魔頭,是世王、世神。唯有先打敗他、趕逐牠,廢了牠的功夫,使牠無能為力,才能進一步釋放因死的恐懼而一生為奴的人:神原先的子民。此種先後次序是絕對不能混亂的,否則,就是枉費工夫。

要完全逐出撒但,就要先明白各種律法。

  • 一、猶太人只知道「妥拉律法」,即「雅威神的律法」。
  • 二、一般基督徒只知道兩種律法,「摩西律法」和「基督律法」。至於「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則是「近乎白痴」。
  • 三、何況「人的心思律法」(羅 7:23),「那罪的律法」和「那死的律法」(羅 7:25; 8:2):那「在我肢體中的律法」(7:23b)。
  • 四、更不用說「信心律法」和「工作律法」(羅 3:27)原文。

要知道罪律法和死的律法,就要認識「那罪」和那「死」和所謂的「律法」。

「律法」(nomos),譯自舊約的「妥拉」(torah),這在新約聖經中既是指「神的律法」,又因透過神人摩西頒布,又稱「摩西律法」,也透過他書寫,又稱為「摩西的書」(徒 15:21)。

「成文律法」與「口傳律法」

由於透過書寫的文字記錄律法內容,被稱為「成文律法」,與「口傳律法」有別。

「成文律法」常被中譯本譯為「典籍」、「字句」、「儀文」等等。

「口傳律法」則被猶太人稱作「遺傳或傳統」(paradosis)(太 15:2; 加 1:14),即人們的遺傳(西 2:8),與「世界的小學」並提。

另外新約聖經中也談到「使徒傳統」(林前 11:2; 帖後 2:15; 3:6)。

罪和死的律法、作王、奴僕的國度

一、保羅稱「罪作王」和「死作王」(羅 5:12-21)、以及「我們作王」(羅 5:17b)、「恩典作王」(羅 5:21b):

  • 1、那罪與死連結為一體(羅 5:12):
  • 2、罪存在此世界(羅 5:13),在摩西律法之先,牠已存在。但不被「計算」,除非有律法(13b)。
  • 3、罪作王:罪作王叫人死(5:21a)。對比「恩典」也藉著義作王(5:21b)。
  • 4、死作王:從亞當到摩西,死作了王(羅 5:14)。包括沒犯亞當那種罪的人,也在他的權下。一亞當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而作了王(5:17)。

二、王必有子民,即他的臣僕:保羅稱作「罪的奴僕」,和「義的奴僕」兩種(羅 6:17-18)。

希伯來書作者提到「子來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和一生因「死的害怕」而為奴僕的人(來 2:14-15)。

三、王國有律法管轄,如家中有「丈夫律法」(羅 7:1-6)。

神鬼兩國則各有律法來管理、轄制其子民。一般分為「雅威神的律法」和「撒但魔鬼的律法」。

四、外邦人,雖無神的律法,卻有自己為律法

  • 羅馬書特別提到:「外邦人,雖無神的律法,卻有自己為律法⋯⋯,即人的心、人的良知、人的本性、人的心思、謀算和和衡量等」,也就是「神律法的功用或諸般工作,刻寫在他們的心裡」(羅 2:14-15)。
  • 另外,保羅還提到兩種律法:一是「工作律法」,一是「信心律法」(羅 3:27)。

緒論

壹、 源頭探索

一、 伊甸園中裡的兩顆樹,一是生命樹、一是善惡知識樹,後者是禁果,被稱為「善惡知識樹果」,知識與生命二者成為律法兩大部份:由可吃與不可吃的。此與雅威律法分成「善惡」兩分法類似。因此,聽命是善、違命是惡。

二、但是,「知識或智慧」在日後的摩西律法書中,被當成神賜給以色列選民與萬民有別(申4:6-8),凡謹守遵守者有福,凡為命者遭禍,是生死禍福的關鍵(申30:15-20)。此一吊詭也!

三、新約保羅論及律法

1. 他認為西乃山頒布的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論及「那罪與律法」時,他先探討「律法本身是罪麼?」:認為律法的功用是使人「知罪」或「知貪心」,然而,那罪卻利用誡命,叫「諸般貪心」在人裡頭發動。理由就是:沒有律法,那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誡命來了,那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羅7:7-9)。然後,他進一步探討:「本來叫人活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此二吊詭也。

2. 他解釋說:因為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的人一般,「那罪透過誡命佔有基地之後」(趁著機會」原文)」又騙了誘「我」、且「透過它殺了我」(7:11,5;參見林後3:6-7)。此種「擬人化」的那罪,成為主角,牠如同伊甸園中的「詭蛇」那般引誘夏娃、殺害了夏娃(創3:1-6)。

這靈巧、聰明的蛇,等同「那罪者或那惡者」一般,全世界都臥在牠手下(約一5:19)。 保羅稱呼牠作「蛇」(林後11:3),是「假使徒的人物」,更是「撒但本身」(林後11:13-14),前者不過是「撒但的差役」(11:15),「裝作metascheematizoo(變形)」光明的天使或仁義的差役。正如保羅自己和亞波羅那樣的「轉比」(林前4:6),用於基督匠人這卑賤的身體「變形」和他榮耀的身體相似(腓3:21)。

3. 他又進一步探討:「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此三吊詭也。 『他斷然拒絕或希望此事不發生!卻是那罪。為要透過那良善對我作成死亡,罪就可以被顯明了。為要透過那誡命,那罪就極度地成為有罪的。』(羅7:13) 那罪與那善律似乎不是敵對雙方,反而那善律是那惡者的「觸媒劑」,能夠「對我作成死亡」,這真是吊詭阿! 他又解釋說: 「因我們既曉得:律法是屬靈的,我卻是屬肉的,是已被賣於那罪下。因我持續所作的,我一直不驗知,因我持續所願意的,我並不實行,我持續所恨惡的,我倒一直去作。但若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我一直去作,我就同意律法是優美的。而現今不再是我持續作成它,乃是那持續住在我裏面的罪(作成的)。」(7:14-17)。

我的分析:

A. 律法的屬靈性質與我的屬肉性質不同(7:14a):我的身份是「已被賣給那罪下」(14b):此即罪奴,論述內容回到律法中「賣身為奴」的範疇中。這就是更為深沈的奴隸制度問題:

a. 人我不能自主、身不由己。此即我是在「不明白、不如我願、我恨惡的反去做」的窘迫情況下。

b. 結論就是:這不是我幹的(15-17a),是那罪幹的。

c. 作主的乃是「那罪」:那罪是主、我是僕!那罪才是「主事者」!

d. 牠持續住在我裡面(17b)。 「持續住」oikousa:分成兩種內住:一是罪的內住(羅7:17,18,20)與神的靈的內住,羅8:9,11;林前3:16),正如夫妻的「同住」(林前7:12,13)。獨特的是用於「神」——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提前6:16)。

B. 然後,他又進一步解釋:推論和結論(18-21):

a. 推論:「因我既曉得:在我裏面,就是在我的肉體中,良善沒有持續居住。因那意願與我同在,但作成那優美卻不能。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

b. 結論:「這樣看來,我不斷發現這律法,就是我一直願意去作那優美的(律法),那惡劣的就與我同在。」

C. 最後的論述:解釋、推論與結論(22-25)

a. 推論:因按著內在的人,我一直贊喜神的律法。但我一直看見在我的肢體中另一個律法和我心思的律法交互爭戰,就擄走我於那罪的律法中,就是一直存在於我肢體中(的律法)。

b. 求解:我這個人忍受何等磨難啊!誰將拯救我脫離這該死的身體?美福是屬乎神的,透過我們的主基督耶穌(拯救了我)。

c. 結論:這樣看來,一方面我自己以心思持續服事神的律法,另一方面卻以肉體持續服事罪的律法。

貳、 四大問題:

一、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羅6:1)

二、在恩典下、不在律法下,就可以犯罪嗎?(羅6:15)

三、律法是罪嗎?(羅7:7)

四、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羅7:13)

參、 解鎖: 認清「諸般律法」的含意:

本論

律法 nomos

無冠詞出現 35 次

  • (羅 2:12ab, 14bc, 23a, 25ab, 27b; 3:20ab, 21a, 27ab, 28, 31ab; 4:13, 14, 15b; 5:13ab, 20; 6:14, 15; 7:1a; 7:2a, 7b, 8, 9, 23a; 9:31, 32 《BYZ 版》「律法的諸工作」; 10:4 「律法的目標」; 13:8, 10 「那愛(是)律法的完滿」。)

帶冠詞出現 37 次

  • (2:13ab, 14a, 15, 17, 18, 20, 23b, 26, 27a; 3:19ab, 21b; 4:15a, 16; 7:1b, 2b, 3, 4, 5, 6, 7ac, 12, 14, 16, 21, 22, 23ac; 25:ab 「那神律法、那罪律法」; 8:2a 「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 2b 「那罪和那死的律法」; 8:3, 4, 7; 10:5)。

以上共計 72 次。

一、綜合出現不同屬性的律法

  • 1、沒有律法,對他自己是律法(羅 2:14),「律法的諸工作」刻在他們的諸般心裡(2:15)。
  • 2、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不被稱義於祂面前,因為罪的充分知識透過律法(3:20)。我們算定了:人藉著信被稱義,「在律法的諸工作以外」(3:28)。「在律法之外」、罪是死的(7:8);但以前,我「在律法的諸工作之外」是活著的,但那誡命來了,那罪又活了,而我死了(7:9)。
  • 3、透過「那些諸工作的(律法)」(3:27a)
  • 4、透過「信心的律法」(3:27b)。這樣,我們透過「那律法」使「律法」失效?決不發生此事,反而我們堅固著「律法」(3:31)。
  • 5、那丈夫的那律法(7:2)
  • 6、那神的那律法(7:22)
  • 7、「在我肢體中另有個律法」、和「我的心思的那律法」交戰、擄掠我附從那「在我肢體中的那罪的那律法」(7:23);一方面,對我的心思而言,我服役於「神的律法」;另一方面,對那肉體而言,我服役於「罪的律法」(7:25)。
  • 8、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8:2a)
  • 9、那罪的那律法(8:2b)
  • 10、和那死的那律法(8:2c)

二、探討不同「修飾性或描述性」的「律法」

  • 1、那些諸工作的律法
  • 2、信心的律法
  • 3、外邦人:沒有律法,那對他自己是律法(羅 2:14);律法的諸工作刻在他們諸般心裡(羅 2:15)。

三、探討不同「屬性」的律法

  • 1、那丈夫的律法:限定在夫妻之間的主從關係(羅 7:1-6)。
  • 2、那神的律法:那神,這是對比「那世界的神(撒但魔鬼)」(林後 4:4)。
  • 3、我的心思的那律法:「我的心思」對比「我的肉體」或「我的肢體」(羅 7:25,23)。「那律法」對應「神的律法」(羅 7:22),即「我願意為善時」,對比「有惡」與我同在(7:21)。
  • 4、在我肢體中「那罪的律法」:對比「那義的律法」(羅 9:31 原文)。
  • 5、那死的律法:對比「那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6、那生命之靈的律法:對比「那死的律法」。
  • 7、那基督的律法(加 6:2):對應「那摩西的律法」(加 3:17-25; 4:4; 4:21-25)。

四、(羅馬書 10:1-4; 14:1-23)律法與基督

五、律法與聖靈

  • 1、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2、真理的聖靈與律法(約 15:26)
  • 3、恩典之靈與律法(來 10:29)

六、律法與誡命是屬靈的

  • 1、律法是聖別的、誡命也是聖別的(羅 7:12a)
  • 2、律法是屬靈的、誡命是公義的、良善的(羅 7:14,12bc)
  • 3、律法是全備的、典章是全然公義的(詩 19:7-9)
topic/law/20240702060000.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07/17 19:17 -0500 Wed. (5 個月前) 由 l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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