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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follow_christ:20260919090000

《跟隨基督》系列 40:(太 27:11-27:26)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27)

作者:WCM; 初稿日期:20260916; 講論日期:20260919。

引用來源:

前言

接續上一講《跟隨基督》系列 39:(太 26:62-27:10)主教導門徒學習什麼?(26)的內容,我們繼續從《馬太福音》(雅威聖會版譯文)的角度來了解,當我們成為了主耶穌的「門徒、學生」(G3101 μαθητής mathetes)之後,需要「學習」(G3129 μανθάνω manthano)的內容有哪些?也就是說,主耶穌對門徒所教導的內容是什麼?

《馬太福音》的段落

請參考《馬太福音》雅威聖會版結構分析。

  • 全書標題:耶穌基督的種族特定著作(太 1:1)
  • 上款:耶穌的開始(太 1:2-4:11)
    • A、耶穌呼召和職事的開端(太 4:12-25) 【約翰下監後】
      • B、加利利山上教訓(太 5-7 章)     【講論集一】
        • C、在加利利的職事和被拒(太 8-9 章) 【外邦與猶太人的拒絕】
          • D、對十二徒的教訓(太 10:1-11:1) 【講論集二】
            • E、衝突與謀害(太 11:2-12:50)【商議除滅耶穌】
              • F、天國的比喻(太 13:1-53) 【講論集三】
            • E’、絆倒與三次預言受害(太 13:54-17:27)【約翰被殺】
          • D’、對門徒的教訓(太 18:1-35)   【講論集四】
        • C’、上耶路撒冷中的職事與被拒、辯論(太 19:1-23:39)【祭司法利賽人希律黨的拒絕】
      • B’、橄欖山上教訓(太 24:1-25:46)     【講論集五】
    • A’、耶穌最終的職事:成就預言(太 26:1-27:26) 【基督應驗】
  • 下款:耶穌的受難、復活與遺命(太 27:27-28:20)

本講次綱要

耶穌最終的職事:成就預言(太 26:1-27:26)

  • A、(26:1-13)節期中計殺受膏者耶穌
    • B、(26:14-16)猶大出賣
      • C、(26:17-35)設逾越晚餐(羔羊)、預言彼得不認主
        • D、(26:36-39)客西馬尼禱告成就父意願
          • E、(26:40-46)勉勵門徒警醒禱告免陷試探
        • D’、(26:47-56)甘願被捕成就預言
      • C’、(26:57-75)羔羊受審不言語、彼得不認主
    • B’、(27:1-10)猶大結局
  • A’、(27:11-26)節期中計放猶大王耶穌

(27:11-26)節期中計放猶大王耶穌

  • A、(11)總督詢問他:你正是那猶太人的那王嗎
    • B、(12-14)被祭司長和猶太公會長老指控,他什麼都不回應
      • C、(15-17)節期中,總督按習俗釋放一囚犯,按他們願意的
        • D、(18)總督知道:由於嫉妒緣故,他們才交付他
          • E、(19)總督妻子說:你與那義人無干,我夢中為他受苦
        • D’、(20)祭司長和公會長老說服群眾,要求巴拉巴除滅耶穌
      • C’、(21-23)總督說:從兩人中願意釋放哪位?他們說:巴拉巴
    • B’、(24-25)眾百姓說:他的血歸給我們,和我們兒女
  • A’、(26)總督釋放巴拉巴,鞭打耶穌,交出來,釘木架

段落內容

A’、(太 27:11-26)節期中計放猶大王耶穌

  • (11)「那猶太人的那王」:外邦人所用之稱呼
    • 這應是猶太宗教領袖交付耶穌給彼拉多,遞交訴狀中所指控的內容,涉及叛亂罪,屬於重罪。
    • 用詞特點:
      • (太 2:2)是東方波斯的幾位星象家所用之稱呼。
      • (太 27:11, 29, 37)是羅馬總督彼拉多、羅馬兵丁們所用之稱呼
      • 對照「以色列的王」(太 27:42)是那些祭司長,伴同那些文士和猶太公會長老所用之稱呼。
  • (11)「你自己正說著。」
    • (太 26:25, 64; 27:11)使用相同方式,基於對方的問題而表示肯定。這樣也避免了由自己的口說出自己的身份。
  • (12-14)「不回應」
    • 如同(太 26:62-63)在那大祭司面前沉默、不回應。
    • 《丁道爾註釋》談到:“羅馬的審判官們不願給未加辯護的犯人判刑”(參,徒二十五16),所以法院曾建立了制度,給被告三次答辯的機會,然後進行缺席宣判(Sherwin-White, pp.25~26)。
      • 筆者認為,以上說法值得商榷,因為(徒 25:16)特別指出「就羅馬人而言⋯⋯」,表示這是針對羅馬公民的規定,即針對保羅的羅馬公民身份,必須保障其權利。然而耶穌並非羅馬公民身份,是否適用此例值得商榷。
  • (14)「以致那總督極其希奇」
    • 一個犯人完全不答辨,這實屬罕見,以致於使這總督感到非常驚訝、極其希奇。
  • (15)每當一個節期,那總督按先前習俗去釋放一位囚犯,是他們素常願意的,給那群眾。
    • 這是「習俗」,而非定例。應是屬於政治性的安撫手段,每當節期時給予猶太群眾一個特赦機會,可能類似於一種恩典、禮物。
  • (16-18)「你們現正願意我釋放哪一位給你們呢?⋯⋯因為他先前早已知道:「由於嫉妒緣故,他們才交付他。」
    • 彼拉多似乎有意給群眾一個機會,可以選擇釋放耶穌。
    • 彼拉多早已知道,耶穌被交付是「由於嫉妒緣故」,按理不構成定罪理由,理應當庭釋放,而非訴諸群眾民意決定去留。
    • 若不按法律規定,而訴諸群眾民意決定生死罪案,這屬於「民粹」,而非「法治」,並不公義!
  • (16)「有一個聲名狼藉[或譯:聲名顯赫]的囚犯,名為巴拉巴」
    • 「巴拉巴」意為「阿巴之子」,亞蘭文發音如同「阿爸(天父)之子」,相當諷刺。
    • 據(可 15:7)他是反抗羅馬政府的判亂份子,犯了謀殺罪。這是重罪,按羅馬法應判處釘木架之刑(俗稱釘十字架)。
      • (可 15:7)然而,那稱為巴拉巴的,一直是和那些叛亂者一同被捆綁著,他們在那場叛亂中犯下了謀殺案。
      • 《丁道爾註釋》某些抄本有「耶穌巴拉巴」一名,參英譯本 NEB、RSV附註、GNB。但就算有同樣名字,仍可以識別出不同,所以不影響文意。
    • 因反抗羅馬政權而犯案之人,在懷有猶太復國思想的群眾眼中是「聲名顯赫」的英雄,然而這樣的人在羅馬統治者眼中卻是「聲名狼藉」的罪犯。
    • 類似於台灣日治時期的知名罪犯及臺灣民間傳奇人物「廖添丁」、英國民間傳說中的俠盜「羅賓漢」(Robin Hood)。
  • (19)他的那妻子差遣人來到他那裏,說著:「你與那義人並無相干,因為我在今天夢中為他緣故受了許多苦。」
    • 這是《馬太福音》獨有的記錄。
    • 這婦人想必是異教徒,然而她卻透過夢而得到神的指示,類似於(太 2 章)波斯的幾位星象家所遇到的情況。
    • 彼拉多的妻子是最親近彼拉多的人,這事應當是為了給彼拉多一個機會,要他按公義審判,不要定義人為有罪。若彼拉多不從,便由此證明彼拉多是不公義的。
  • (20)然而那些祭司長和那些猶太公會長老說服那些群眾,為要能夠要求那巴拉巴,但可以除滅那耶穌。
    • 此句表示,背後的主謀是「那些祭司長和那些猶太公會長老」,而從犯是「群眾」。這些群眾中了主謀者的惡計,被教唆犯罪。
      • (詩 1:1)有福阿!這人,就是不行於惡人們的籌謀,且不立於罪人們的道路,且不居於褻慢人們的座位的。
      • (箴 1:10)我兒、惡人若引誘你、你不可隨從。
      • (箴 3:7)不要自以為有智慧.要敬畏雅威、遠離惡事.
  • (21)「你們現正願意我釋放哪一位給你們呢?」
    • 上文(17)彼拉多已詢問過:「你們現正願意我釋放哪一位給你們呢?」,此處再次詢問,可能是有人抱持不同意見或是有所存疑。
    • 然而經過了(20)宗教領袖們說服群眾,而得到了一致的意見,就是釋放「巴拉巴」。
    • 推測(20)之「說服」,很可能是軟硬兼施,對於不同意者加以威脅或鎮壓、威逼利誘等等手段。
  • (22-23)眾人都持續說:「讓他被釘木架。」⋯⋯他們不尋常地持續喊叫,說著:「讓他被釘木架!」
    • 經文使用二次「讓他被釘木架!」似有「二個見證」之意,表示他們明確要致耶穌於死。
    • 「眾人持續地說⋯⋯不尋常地持續喊叫⋯⋯」以此表明群眾已陷入失去理智的瘋狂狀態。
  • (23)彼拉多說:「因為他曾作了什麼惡事呢?」
    • 彼拉多也無法查出耶穌的罪!
    • 群眾執意要處死耶穌,並非由於耶穌有罪。
  • (24)然而那彼拉多看見:「一直毫無幫助,反而是更加生發騷動。」
    • 這在執政者看來,是政權遭遇危機,統治地位不穩的徵兆。
    • 若重視公義,則應當釋放查無罪狀的耶穌;若要維持政權穩定,保障個人利益,則應不顧公義,釋放巴拉巴。彼拉多遭遇兩難,當重公義捨私利,或是見利忘義?
  • (24)之後,就拿了水,在那群眾面前洗了那雙手,說著:「從這人的那血中,我一直是無罪的;你們自己看著吧!」
    • 這是一場「表演」(show)!他成了「演員」,即「假冒為善者」!
    • 總督彼拉多選擇了「避免騷動」,即順應民意,而不是堅持按公義行事。
    • 看似交由民意決定,撇清此案與自己的干係,實則屬於「行政怠惰」、當作為而不作為、不想負責任,但卻難辭其咎!
  • (25)而那眾百姓回應說:「他的那血歸在我們身上,且歸在我們的那兒女身上。」
    • 先前稱作「群眾」,如今改稱「眾百姓」,這是明指「猶太百姓」。
    • 他們心甘情願承擔此血罪,甚至是罪延子孫,這不是瘋狂是什麼!有理智的正常人是不會這樣講的!
    • 會這樣說的理由,很可能是他們認為這根本不是罪,所以他們根本不擔心會有任何罪刑需要自己及子孫們去承擔。
    • 因為他們完全不認為這會有罪刑,所以他們誇下了海口,為要達到致耶穌於死的目的。
  • (26)那時,他釋放那巴拉巴給他們了,然而鞭打那耶穌後,就交出來,為要能被釘木架。
    • 最終彼拉多還是順應了百姓的民意,作出了不公義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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