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ev:lev_c25v1_c27v34_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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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7 獨特的律法(下)(利 25-27 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50101; 講論日期:20250111; 編修:WCM。
壹、(利 23-27 章)經文內容的關聯性
一、一般解經家的經文結構觀點
二、寫作用詞與模式
貳、各章主題與特點
一、(利 23 章)節期(神救恩計畫的預告時辰)
二、(利 24 章)燃燈、擺陳設餅、尊神名(神榮耀彰顯的模式)
以上段落內容略,具體內容請參閱 《利未記》概論 6 獨特的律法(上)(利 23-24 章)。
三、(利 25 章)安息年、禧年
1、經文結構分析
A、(利 25:1-22)制定禧年法則
- A、(1-7)第七年,它成為安息的安息日給那地,是安息歸雅威
- B、(8-10a)聖別第五十年一整年,宣告自由在那地上給一切居民
- C、(10b-13)各人要恢復他的產業,要從那田地吃它的出產
- B’、(14-17)各人不可欺壓他的弟兄,卻要敬畏你的神
- A’、(18-22)我要吩咐我的福給你們在那第六年,它就製辦出產為三年(的產量)
B、(利 25:23-55)禧年實施細則,經文結構分析
- A、(23-24)地不可被賣到至終,因地屬我的,因你們是客旅、是寄居者
- B、(25-34)弟兄變貧窮產業賣出,親近的贖回者要來贖回弟兄的賣出物
- C、(35-38)弟兄變貧窮手搖動,你就要扶助他
- B’、(39-54)弟兄變貧窮,他賣自己給你,你不可以奴工奴役他
- A’、(55)以色列眾子是我的奴僕,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他們的
2、經文主題
A、「禧年」(原文:羊角年),出現十四次
「禧年」一字詞另外於(利 27 章)出現六次,在其他經卷時大多譯成「角聲」或「羊角」。
- a、「禧年」的基礎為「安息年」願守安息年,才有禧年的真安息臨到。
- (經文無「安息年」此用詞,而使用「第七年」,但教會習慣稱之為「安息年」。)
- b、守安息年需有真信心
- 要相信第六年的產量,可以生產三年的份量(利 25:21)。
- 經文:「而我要吩咐我的福給你們在那第六年,它就製辦那出產為三年(的產量)。」
- 註:這類似於在曠野收嗎哪時,第六日會賜下兩天雙倍的份量,供第七日安息日食用,且留到安息日的嗎哪不會生蟲發臭。在其他日所收的嗎哪,若留到隔日,則會生蟲發臭(出 16:4-32)。
- 守安息年是表明,土地是雅威的,以色列民是寄居的(利 25:4, 23)。
- 守安息年是證明,以色列人遵守雅威律法的真義是「愛人如己」(利 25:6-7, 18)。
- c、「禧年」的記號
- ①吹角為補贖的日子、
- ②宣告自由、
- ③各人恢復自己的產業、
- ④地不撒種,不收自長的,不採未經修剪的。
- d、「禧年」的意義
- 不可壓迫他的弟兄(利 25:14, 17);
- 實際施行的表現:贖地、贖宅、不取利息、自贖(利 25:23-55)。
B、「禧年」的象徵:神國的實現
- a、人、地、宅的贖回,表明不再有為奴、受轄制之事。
- b、按計算至「禧年」之剩餘年數的價值贖回,代表真正的公平、公義的實踐。
- c、不取高利息乃至一切利息,是視弟兄為一家人的表現。
- d、禁止苛刻轄制為奴弟兄(利 25:43, 53),是「愛」的律法真義。
- e、無法自贖時,仍可等到「禧年」時釋出,重回原先所分配產業的狀況。
C、「人與地的贖回」、「城內住宅禧年不釋出」的含義
- a、「人與地不可永賣」
- 「人不可永賣」(利 25:39-43, 46-55);「人」指「神所救贖出來的人」,當時即是「以色列人」,即「神的選民」。
- 「地不可永賣」(利 25:23-28)。
- 「不可永賣」意義:「賣出者始終擁有贖回權,且在禧年時要釋出」。
- 「不可永賣」的原因:因為「地是屬神的」(利 25:23),「人(以色列人)是神的奴僕」(利 25:55),因此人與地均是雅威的產業,是雅威創造與救贖的成果。
- b、「城內住宅(非利未人的)則可以永賣」
- 「可以永賣」的條件:若滿一年後未贖回,則永歸買主,禧年時不必釋出(利 25:29-30)。
- 推測的原因:因為是人手中的成果,而非神賜的永久產業。
- c、為奴的寄居者與弟兄之間的差別待遇,表明了「與神立約的重要性」。
- 「為奴的寄居者可以永賣」(利 25:44-46);
- 「弟兄不可永賣」(見上文「人不可永賣」)。
四、(利 26 章)福與禍的分別
1、審判準則(利 26:1-2)
A、禁諸偶像崇拜
- 將神形像化的崇拜,是神所忌諱的(羅 1:23)。
B、護衛安息日,敬畏神的聖所
- 神約的記號,和神靈臨在的記號。
2、遵守律例誡命者的福(利 26:3-13)
- A、飽食神賜之糧(利 26:3-5a)。
- B、在神賜之地安然居住(利 26:5b-6)。
- C、得勝仇敵(利 26:7-8)。
- D、生養眾多,不缺食糧(利 26:9-10)。
- E、永為神子民(利 26:11-12)。
3、不行誡命,背棄神約者的禍(利 26:14-33)
A、刑罰基本項目(利 26:16-17)
- a、滿身驚惶;
- b、徒然撒種;
- c、仇敵得勝、管轄
B、詳列刑罰加深(利 26:18-33)
(利 26:18-33)經文結構
- A、(18-20)增加管教七倍:地受咒詛如亞當犯罪之刑罰。
- B、(21-22)增加傷害七倍:人數減少如受造時賜福的反面。
- B’、(23-26)親自擊打七倍:戰爭、缺糧、瘟疫、戰敗。
- A’、(27-33)親自管教七倍:荒涼、被擄、聖所被毀。
附註:「七倍」在此代表「完全數」,表達全然、極致之意。
4、審判最終目的(利 26:34-45)
A、(利 26:34-45)經文結構
- A、(34-35)地要悅納它的安息,因民違約被擄。
- B、(36-39)餘民承受罪孽的刑罰,戰敗、逃跑、滅亡、腐爛。
- B’、(40-41)餘民承認罪孽,謙卑未受割的心,接受刑罰。
- A’、(42-45)地要悅納它的安息,因神記念其約,不藐視、滅絕他們。
B、審判之中仍留餘恩,神不廢棄其約
- a、審判的極致刑罰是「失去應許之地」。
- 如(利 18:28; 20:22)所述。
- b、違背神約者,是從救恩中失落,不再是神子民。
- 神曾從從埃及地領出他們,在(利 11:45; 19:36; 22:33; 23:43; 25:38, 42, 55; 26:13, 45)九節經文中出現,目的都在表明承受神恩作神子民,就當遵守神的律法,否則就配不上神的拯救。
- 神視違約者,如同神對待原先的迦南地居民(利 18:27-28);失去應許之地,即失去盟約的保護。
- c、「餘民」(利 26:36, 39)的概念
- (申 4:27; 28:62)也同指刑罰之後所餘留下來之人。
- (拉 9:8, 15; 尼 1:2)則強調他們是神施恩,給予以色列留下逃脫刑罰者。
- (賽 37:31)《以賽亞書》中才被強調,這是神重新拯救的方式,他們要往下扎根,向上結果。
- (亞 9:7)餘民成為預言外邦人加入選民行列,神使之離棄汙穢不潔的行徑而得恩。
- 「餘民」的概念,成為神國度之篩選制度的必然結果,不是呼召即得救,而是選中的才擁有,新老盟約都一體適用,猶太外邦並無分別。
五、(利 27 章)性命的贖價
1、(利 27:1-34)經文結構分析
- A、(1-2a)雅威對摩西講論,說:要對以色列眾子講論
- B、(2b-8)當他許特別的願,是按你對眾性命的估價歸雅威
- C、(9-10)牲畜為供物歸雅威,不可改變,也不可交換牠
- D、(11-13)牲畜是汙穢的贖回,要增加牠的五分之一
- E、(14-15)房屋為聖歸雅威贖回,要增加估銀五分之一
- F、(16-21)產業的田地中聖別歸雅威計算銀價,按到公羊角年
- E’、(22-25)聖別他買的田地,不是產業田地,計算估價直到公羊角年
- D’、(26-27)汙穢的牲畜,按估價贖回,要增加它的五分之一
- C’、(28-29)一切的永獻物不可被賣,也不可贖回
- B’、(30-33)十分之一物贖回,增加它的五分之一,牛羊十分之一物不可交換
- A’、(34)諸誡命,就是雅威為以色列眾子,在西乃山吩咐摩西
參考《利未記》結構分析。
2、「按對性命的估價歸雅威」(利 27:2)
A、「許特別的願」句型
- 當人「許特別的願」句型出現於(利 22:21; 民 6:2; 15:3, 8)。
- (利 22:21)將平安祭、甘心祭,與「還特許的願之祭」並列。
- (民 6:2)「拿細耳人的願」是「許特別的願」。
- (民 15:3, 8)將燔祭、平安祭、「還特許的願之祭」、甘心祭、節期獻的祭並列,類同於(利 22:21)的內容。
- 由以上經文,都表達「許特別的願」,與「贖罪」無關。
- 且與(出 30:11-16)以色列男丁每人要付的性命贖價不同。
B、因其年齡、性別而有不同的價銀
- 列舉男人、女人、孩童、老人,因其年齡、性別而有不同的價銀,且加一但書,因貧窮付不出來,可按其能力由祭司另外估價。
- 由以上經文表達,許願者不可不還願,按其所能都必付出代價。且其許願的限制幾乎沒有,男女老少都可許,非強迫性的許願。
- 反之,,此等許願表達神恩臨及眾選民,不受限於其身份的差異。
C、經文所探討的內容不限於還願
- 經文所探討的內容,是指人對神許願,將性命或財產置於一種神聖關係之中,此非律法正式要求的。當人要撤回所許的願時,他應付的價銀。
- 本章論「贖回」:
- 「可以贖回的」如下:
- 人;
- 不潔淨的牲畜;
- 房屋;
- 土地;
- 不潔牲畜的頭生;
- 什一奉獻的地所產之物。
- 「不可贖回的」如下:
- 已獻之潔淨牲畜;
- 為永獻物的人、牲畜、土地;
- 什一奉獻的牲畜。
- 對於不可贖回的,若強要贖回,要加五分之一代價,如同「誤犯」之罪責。
- 其間的差異在於,潔淨牲畜若已奉獻成為祭物,是屬神的食物,不可贖回。
- 但(利 27:32-33)是指,當人以為什一奉獻的牛羊有不好的情況,認為虧欠神恩,而要更換時,所更換的和原本的,都成聖歸神。
- 因此經文是傳達人對神的敬虔,為神所接受。愛是超越律法的基本要求,神不禁止,但非否定原先律法要求,改變其律例法則。
- 「永獻的」
- 在其他經文是指犯罪致於死的,如(民 21:1-3)「迦南人」,(撒上 15:21)「亞瑪力人的牛羊」,(申 7:26)「偶像」,(申 13:12-18)「勾引選民背逆的」。
- 因此「永獻的」,除了「未在禧年前贖回的奉獻地」之外,都指「當滅的人或物」。
- 比較(利 27:28, 29),(29 節)即上述的內容,但(28 節)可指耶弗他的女兒(士 11 章)。(28 節)是成聖歸雅威,屬於許願範疇,但(29 節)是成為當滅之物,屬神所厭惡的。
- (林前 7:37)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 (徒 21:9)腓利他有四個女兒、都是處女、是說預言的。
- 天主教的「修女」制度,就源自於此律法。基督教反對之,也是反對律法的例證。
- 「為何耶弗他的女兒為此哀哭?」:
- 可能原因:舊約時代結婚、生子,視為最大福份,因為是為所賜的產業,並且也因此盼望「生出應許的後裔」,即「盼望基督來到」之意。
- 然而,新約時代,基督已來到,因此結婚生子就不是最大福份,若能「專心服事主」,就比生子之福更好。因此保羅才會談到(林前 7 章)「守獨身之福」。
- (民 18:14)是將已獻給神的,除可贖回的物或人,都視為永獻物。
3、「按聖所的舍客勒」(利 27:3, 25)
A、出現經文
- (出 30:13, 24; 38:24, 25, 26)
- (利 5:15; 27:3, 25)
- (民 3:47, 50; 7:13, 19, 25, 31, 37, 43, 49, 55, 61, 67, 73, 79, 85, 86; 18:16)
B、舍客勒、重量、價值估算、審判準則
- 此用語在傳達一種準則,不光是經濟貿易上的準則,更是宗教上的準則。如同按禧年計算之用語,傳達公平、公正的判斷準則,更隱含最終審斷的機制。可惜的是,日後以色列人對此用語的理解,只是將之用於錢幣的更換,以防止有偶像的錢幣奉獻進入聖殿裏。
- 「舍客勒」(H8255)
- 字源來自動詞「秤重」(H8254),原意是「按重量估價」。描述評判物件價值時,常以重量來決定其價值。
- 經上另有原文用詞如「尊重」、「敬重」,均與重量有關,原意即「視為有重量的、有價值的」
- 因此,本字詞除了表達「稱重的準則」之外,更表示「按聖所所認定的準則來評估價值」,故已經帶有「末後最終審判」之意味。
C、評估的準則
- (出 21:32)和(利 27:4)「奴僕價」和「女人價」同為三十舍客勒。
- (利 27:8)「人若貧窮不能支付,就由祭司按其手搆得到的估價。」
- 評估的準則是按人的能力大小而定,奴僕與女人同價,表示其能力相當。
- 貧窮者受限己身所能,就按祭司評價而定。因此,許願是出於人自願,但估價是按個人能力而定。此不同於(出 30 章)每男人的性命贖價都是一樣的,不能改變其價銀。因此,就救恩的贖價,人人相等,都由基督支付了,但就國度裏的福份,將需按個體的盡其所能來努力得著(天國是努力進入的),在神國的天秤上是公平的。
4、「按祭司估價而定」(利 27:8, 12, 14, 27, 23)
- A、審判是透過祭司,按其實際能力、好壞、可使用期限等等不同而估價,由祭司說了算,百姓沒有權力反駁。
- B、本用詞是佐證「按聖所的舍客勒」用詞的含義,兩者都在表達神最終評估人的價值,是由神指定的工人評定。
- C、經文字面意義只涉及許願與贖回的評判,但背後所傳達的是神行事的準則的模式。
- 神給予人自由抉擇的權利(許願),沒有律法限制。
- 但當人抉擇後卻反悔,或要改變原先抉擇或既定的隨機挑選,都需付出代價,即可挽回。代表每一行為背後都要自承後果,有可以再次的機會,也有不能改變的事實,神恩與神審判之權在此都被充分表現出來。
5、「按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利 27:17-24)
- A、此計算模式是補充(利 25 章)贖回地、宅、人條例的經文。
- B、因許願而被聖別獻給神之地,是否成為永獻之地的規定。
- 獻給神之地,若是承受為產業的土地,在禧年前若不贖回,就成為永獻地。但若是買來的土地,直到禧年不贖回,仍歸還賣主。
- 因此,若為自身獻屬自己分配的產業,不贖回則歸祭司所有。若是賣出而由買主獻出而不贖回,則歸原產業之主。
- C、此計算模式的差異,表明若非人願意,產業是永不可賣(利 25:23)。
- 意即,神所賞賜分配的,人不可更改神的分配,除非自我放棄。
- 因此,要永保自己的產業,就需付足夠的代價。
- 屬地的產業和屬天的產業,同是一例。
參、結論
一、「神指定的日子」貫穿(利 23-27 章)
- (利 23 章)神指定的七個日子。
- (利 24 章)神指定會幕服事的日子。
- (利 25 章)神指定安息年和禧年。
- (利 26 章)神指定審判的日子(被擄、歸回),和記念約的日子(基督的臨到)。
- (利 27 章)神指定禧年為贖回的日子。
二、喜樂與贖放的日子
- (利 23 章)由困苦(無酵餅)、苦待己魂(禁食)直到歡樂住棚。
- (利 24 章)由除滅褻瀆神者使神得榮,以彰顯神權為傲。
- (利 25 章)以信心遵律而得保守,以愛相助而得自由。
- (利 26 章)以認罪承受罪責而得神記念,以守律成為神子民。
- (利 27 章)以仰望禧年贖回產業為基,以許願奉獻為榮。
三、(利 23~27 章)新約引用
1、直接引用
- a、(利 24:20)以傷代替傷,以眼代替眼
- (太5:38)你們曾聽見:『他被告知:以眼還眼,且以牙還牙。』
- b、(利 25:23)地不可被賣到至終,因地屬我,因你們同我一起時,是客旅、是寄居者。
- (來 11:13)他們沒有得著那諸應許,反而從遠處看見它們,且歡喜迎接又承認:他們在那地是客旅和寄居者。
- (彼前 2:11)我不住地勸告(你們),如同僑民和寄居的一樣,去使自己遠避肉體的諸慾望:它們持續地對(靈)魂爭戰。
- c、(利 26:11-12)我要賜下我的帳幕在你們中間,且我的性命不憎惡你們。我要行走在你們中間,且我對你們成為神,而你們對我成為百姓。
- (啟 21:3)看啊!那神的帳幕同著那些人,且祂同他們支搭帳幕,且他們將是祂的子民,且那神自己將是與他們同在。
- (林後 6:16)我們就是永活神的殿,正如這神曾說:「我將必在他們中間居住,且在他們中間往來,且我將必是他們的神,且他們將必是我的子民。」
2、參照引用
- a、(利 24:16)褻瀆雅威的名的人,他必被治死,全會眾必要用石頭打死他
- (太 26:65-66)他已褻瀆了,我們現在還有需要什麼見證人們嗎?看啊!如今你們已聽見這褻瀆話了。他們回應說:「他正是該受處死。」
- (可 14:63~64)大祭司撕裂他的那長袍後說:「我們還持續需要什麼見證人呢?你們已聽見那褻瀆的話,你們現在顯明什麼呢?」而那些人都定罪他是該死的。
- b、(利 25:35)當你的弟兄變貧窮,且他的手搖動〔意:極度不安全、乏力顫抖〕在你那裏,你就要扶助他,他要在你那裏生活,像客旅和寄居者。
- (徒 11:28-29)亞迦布站起來,藉著那靈以記號指示,將要有大飢荒臨到全地。這事情就這樣發生在革老丟年間。於是對於門徒們,按照他們的各人所擁有財力,每一個人決定去提供協助,送到那居住在猶太的弟兄們那裏。
- (約壹 3:17)每一位若擁有那世界的生計,而看見他的那弟兄有缺乏,且從他自己鎖住那憐憫心腸的人,神的愛怎能持續停留居住在他裏面?
- c、(利 25:42)因為他們是我的奴僕,就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他們的,他們不可被賣,如奴僕的買賣。
- ——選民不可永賣,因為是神的奴僕。
- (羅 6:22)現今因你們已從罪中被釋放,而對於神已成為奴僕了。
- (林前 7:22~23)因為奴隸在主裏蒙召的人,他是主的釋奴。同樣的,蒙召的自由人,他是基督的奴隸。你們是被重價買來的,不要成為眾人的奴隸。
- d、(利 25:43)你不可以苛刻轄管他,而你要敬畏你的神。
- (弗 6:9)諸位主人們啊!你們應當持續做相同的事對待他們,持續放棄那威嚇,因你們早已知道:那主是在天上,他不但是他們的也是你們的主。在他面前沒有以貌取人。
- (西 4:1)主人們!你們當要持續自己提供那義和那均平給那眾奴隸,因為你們早已知道:「你們也持續擁有一位主在天上。」
3、新約時代引用律法,有更深的意涵
- 新約時代引用律法經文的意義不限於字面意義的套用,其屬靈的意義更被使徒們在聖靈啟示下,看見更深、更遠的意涵。且其啟示的標的更指向未來的天國。
- 反面,當代猶太人對於耶穌所辯駁之言,視為褻瀆神的,引用律法審判法則定為死罪。他們雖是引用律法,卻是誤用律法的真義。今日外邦信徒對於律法的理解,在大部分經文上如同猶太人一樣,不是誤用律法,就是反對律法,本段經文(利 23-27 章)所隱喻天國啟示,外邦信徒大都反對、否認。
- 註:「禧年」即「公羊角年」,「公羊角」即「號角」。
- 新約經文中,有許多「吹號角」之經文,均與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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