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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6 獨特的律法(上)(利 23-24 章)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221; 講論日期:20241228; 編修:WCM。

壹、(利 23-27 章)經文內容的關聯性

一、一般解經家的經文結構觀點

  一般解經家將本大段五章經文,視為各自獨立的主題,另有少數解經家則將(利 23 章)「節期」與(利 25 章)「安息年、禧年」視為對應,因此產生如下結構:

  • A、(利 20 章)七節期
    • B、(利 24:1-9)會幕內的服事:常點燈、常擺陳設餅
    • B’、(利 24:10-23)會幕外的服事:禁止褻瀆雅威的名
  • A’、(利 25 章)安息年、禧年

(利 26 章)和(利 27 章)則視為獨立的篇幅和寫作目的。

二、寫作用詞與模式

  然而按經文特殊用詞和寫作模式,以及按立約角度和預表來檢視此五章內容,則它們當視為一完整啟示與命令。

1、經文用詞與寫作模式

  • A、「我是雅威你們的神」此用語出現於(利 23:22, 43; 24:22; 25:17, 38, 55; 26:13, 44),(利 23-26 章)這四章延續(利 18-20 章)用詞都以相同寫作模式作為誡律的開端或結語。
  • B、「雅威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講論」此用語出現於(利 23:1, 9, 23-24, 33-34; 24:1-2; 25:1-2; 27:1-2),作為(利 23, 24, 25, 27 章)此四章的誡律開端。
  • C、「~的律例」此用語出現於「永遠的律例」(利 23:14, 21, 31, 41; 24:3)、「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利 25:18; 26:3),(利 23-26 章)都強調同為雅威的律例。

2、立約角度

  • a、(利 24:8)「每安息日要常擺在雅威面前⋯⋯為永遠的約」。
  • b、(利 26:9, 15, 25, 42, 44, 45)「堅立約」或「背棄約」。
  • c、(利 23:3)「安息日歸雅威」,以安息日為約的記號。
  • d、(利 25:38, 42, 55; 26:13, 45; 23:43)「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
  • e、(利 25:1; 26:46; 27:34)「雅威在西乃山對摩西說」,「雅威在西乃山為以色列人吩咐」。

  以上用詞特提「約」、「西乃山」、「安息日」,傳達它們是一體的,有相同的寫作目的,只是藉由不同面向來啟示。

3、預表的模式探索

  • a、(利 23:1-3)「雅威的節期和安息日」為此五章經文啟示的主題。
    • 「節期」原指「指定的時間」,當使用在「『會』幕」時,也引申為「『指定地點』的帳幕」,此即暗示神未來的預言,將神創造與救贖的「時辰」和「模式」預表出來。本字根來自動詞「決定、指定」(H3259)。
    • 新約中已有諸多啟明,如基督是逾越節的羔羊、除酵即除罪、基督復活即初熟果子、五旬節即聖靈降臨建立教會。
  • b、「安息日的安息」在(來 4:9-11)已啟明,此為最終盼望,進入神的安息。
    • 「節期」是安息的一部份;
    • 安息年、禧年,更是指明安息的情況;
    • 「會幕內外的服事」,也是傳達進入安息的方式;
    • 「遵命得福,享迦南美福,違命則失應許之地」,也都與安息攸關;
    • 「許願」與「歸聖」相連,以「禧年」神計算價值。
  • c、按麥敬道( C. H. Mackintosh 或譯馬金多)之《利未記釋義》,他將(利 23 章)以預表方式解釋,可用個人整理的下表對應之。
    • (4~8節)逾越節與無酵節 羔羊的血和實在的聖潔
    • (9~14節)初熟節    基督復活和升天
    • (15~21節)五旬節   聖靈降臨,建立教會
    • (22節)不可割盡田角   留給外人外邦人得福時期
    • (23~25節)吹角節   以色列遺民悔改覺醒
    • (26~32節)贖罪日   以色列悔改和復興
    • (33~44節)住棚節   萬物復興(徒 3:21)國度安息
    • 筆者註:在外邦解經家中,獨見此人是用以色列人蒙恩得救的立場,來解釋節期。特別是(22 節),是與外邦人得福有關,這是非常獨特的看法。相信,對於真理,神必會在各世代中存留餘民,雖被打壓,但仍在流傳後世。
  • d、安息日之預表
    • 安息日是一個預表,在(詩 95:11)「我在我鼻氣中起誓: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
      • 《希伯來書》作者引用本節,詳論「安息日是神應許給信從祂言語,遵行祂道路者,一個享受與神和諧相交的境界」(來 3:15-4:11)。
    • 詩人對那有著頑固之心,屢次試探神作為之人,說明他們等同於未守安息日之人,不能承受神的安息。
      • 對於今日而言,此等剛硬之人,即為否認「有必要遵守安息日」之人。他們既不尊重「神言是信實永不廢棄」的事實,妄言「神改變祂審判的準則,外邦人不守安息日也能進神的安息」,雖知安息日是預表,仍然拒絕遵守,等同於自己將進入的門關閉了。
    • (利 23-27 章)既以「安息日」為全段的中心信息,所列舉的諸條例,必是與「進入神的安息」攸關,也當以此角度看待和理解,且進一步推想「節期與禧年的律法」,也是成為一個預表,預表著進入新天新地時,「神國的終極理想之所在」為何。

4、(利 23-27 章) 神國的計畫經綸,經文結構分析

  • A、(利 23 章)神救恩計畫的預告:諸節期
    • B、(利 24 章)神榮:會幕內光與餅;會幕外雅威名
      • C、(利 25 章)神救恩的預嘗:禧年
    • B’、(利 26 章)神審判的賞罰準則
  • A’、(利 27 章)神救贖的價值:禧年諸贖價

說明

  • AA’:神國時辰計畫與神國代價
  • BB’:神榮與神權
  • C:神國的安息

筆者看法

  • a、節期與新約內容之關聯
    • 新約從未強調,進入神國所要享受的安息是何等境界,也未曾有詳細的救恩時間表(時辰),或提到救恩的實踐步驟表。
    • 然而比照「基督初次降臨所應驗成全的內容」,和(利 23 章)「春、秋二季節期的隱喻」之間的關聯,則「秋季節期的應驗」是明顯可期待的目標。亦即「基督再臨的跡象,是由猶太選民來應驗」。
  • b、(利 24-27 章)就可視為「猶太選民如何重歸雅威子民的步驟或條件」。
    • (利 24 章)當他們再次點起會幕的燈,擺上陳設餅,就是蒙聖靈光照,以基督的話為唯一供獻物成為記念,亦即重新歸信基督,按基督律法解釋實行那真實的典章。
    • 再者(利 25 章),當他們再次擁有信心去實行安息年,才有進入禧年的門路。
    • 也再者,當他們如(利 26:40-45)那般經歷,從被遺棄到被悅納,雅威的約就堅立了。
    • 最終,當他們認清他們自己的贖價也付出自己的價銀,就真正完成了神在西乃山與他們所立的約(利 26:46; 27:34)。
  • c、(利 23-27 章)的應驗成全,經文也不斷暗示需「外邦人的參與」。
    • 猶太選民能再次認罪歸入基督,是「與外邦人實行同歸一律」的法則,正如(羅 11:25)「以色列人有部份是硬心的,直到外邦人完滿實踐律法」,如此就應驗(利 23-27 章)在「時間(時辰)」與「實踐」兩層面的預示。直到今日,外邦的解經者仍然拒絕接受(羅 11:25),是指「外邦人完滿實踐律法」,而只願意接受是指外邦人人數完滿,因而拒絕滿實踐律法,(利 23-27 章)的成全應驗就杳杳無期了。

貳、各章主題與特點

一、(利 23 章)節期(神救恩計畫的預告時辰)

1、節期的計算方式和各自要求

A、以「七」神基準的計算時辰

  • a、七種需要聚集的日子、節期
    • 安息日、逾越節、無酵節、七七節、吹角節、贖罪日、住棚節。
    • (初熟節經文只提祭司服事、獻祭,未記全民需聚會。)
  • b、除每週第七日的聖安息聚會,每年另有七日當有聖安息聚會
    • 無酵節第一日、無酵節第七日、五旬節、吹角節、贖罪日、住棚節第一日、住棚節第八日。
  • c、春秋兩個主要節期都是七日,無酵節需守無酵七日,住棚節需住棚七日。
  • d、日子計算:正月十四日、七七日、第七月,都與「七」相關。
  • e、「七」(H7651)源自「起誓、誓約」(H7650),經文以此為基礎,表達出「起誓的誓約,不可改變」。

B、各節期當行的事宜

(不作工、吃或不可吃、歡樂)

  • a、安息日
    • 第七天是安息,任何工不可作,是聖聚會。
  • b、逾越節
    • 是雅威的逾越節。
  • c、無酵節
    • 吃無酵餅七日,頭一日和第七日是聖聚會,任何勞碌的工不可作。
  • d、初熟節
    • 獻初熟物、燔祭、素祭,除非獻了神的供物,否則地所出產的穀物不可吃。
  • e、七七節
    • 要計算日子,獻新素祭,成為聖聚會,任何勞碌的工不可作。
  • f、吃角節
    • 吹號角、聖聚會、任何勞碌的工不可作,獻火祭。
  • g、蔽罪日(贖罪日)
    • 聖聚會、苦待自己性命、任何勞碌的工不可作,要安息。
  • h、住棚節
    • 頭一日和第八日是聖聚會,任何勞碌的工不可作、獻火祭、取各種樹枝歡樂七日、住棚七日。

2、經文獨特強調用語

A、「我是雅威你們的神」將節期區分成春、秋兩季

  • 以「我是雅威你們的神」(利 23:22, 43)將節期區分成春、秋兩季。
  • 按新約應驗觀點,
    • 春季節期(利 23:4-22)在耶穌第一次降臨時,都已一一應驗節期的預表成就;
    • 秋季節期,則可視為於耶穌第二次降臨時,將逐一應驗。

B、「雅威的節期」、「要宣告為聖聚會」

  • 「雅威的節期」(利 23:2, 4, 37, 44)「要宣告為聖聚會」(利 23:2, 4, 21, 37)都各出現四次。
  • 「雅威的節期」另出現於(代下 2:4; 拉 3:5),為被擄歸回後的經卷。
    • 以色列人進迦南地,直到被擄,其間提到「選民遵守神定節期」的經文極少。以色列的諸王中,僅記載數位中興之主是有守節期的,由此可推知,這反應出當代以色列民未能明白且未看重節期。
    • 然而被擄歸回者,直到耶穌時期,節期才為以色列民看重而謹守,成為與外邦區分的重要指標,且其隱含的預示也逐漸開啟。

二、(利 24 章)燃燈、擺陳設餅、尊神名(神榮耀彰顯的模式)

1、會幕內的敬拜主題:燃燈與擺餅

  • A、都是由祭司執行。原指定亞倫(大祭司),而後演變成抽籤的祭司。
  • B、燃燈為每日早晚「不間斷」(H8548)重複三次,為要成為那光,為不間斷的永久律例(利 24:2-3)。
  • C、擺餅為每安息更替一次,為要成為記念,為不間斷永久之約(利 24:7-8)。
  • D、經文將(出 27:20-21)與(出 25:30)兩段簡單內容,重新詳加說明服事細節。

2、會幕外的敬拜主題:尊雅威的名為大

A、寫作模式

  • 寫作模式,可比較(利 10 章)
    • 由極其榮美的敬拜,突然帶進一件使神榮耀受虧損的事件。
  • 相似筆法,也出現在(徒 4-5 章)
    • 教會進入極其和諧狀態時,亞拿尼亞夫婦卻褻瀆了神。

B、(利 24:15-23)結構分析

  • A、15-16a 褻瀆雅威名的人必被治死,全會眾必要用石頭打死他
    • B、16b 寄居者或本地出生者,當他褻瀆名字,他要被治死
      • C、17 擊殺任何人的性命,他必被治死
        • D、18 擊殺牲畜性命的人,他要補償,以命代替命
          • E、19 使他鄰舍殘疾,正如他做的,照樣被對待給他
            • F、20a 以傷代替傷,以眼代替眼,以牙代替牙
          • E’、20b 正如他使人有殘疾,照樣被給予在他身上
        • D’、21a 擊殺牲畜的人,他要補償他
      • C’、21b 擊殺人的,他要被治死
    • B’、22 是同一典章,對於你們無論寄居者、本地出生者
  • A’、23他們就帶那咒詛的人到那軍營外面,且用石頭打死他

C、審判準則

  • 將審判準則再次提出,不過是將(出 21-22 章)「約的典章」精簡其審判法則。
  • 經文強調,對人的傷害不能逃罪,對神的違逆、不敬畏,更不能免其刑。
    • 對比於會幕內祭司的職責,會幕外選民的職責,是需戰戰兢兢地去服事,不能受血氣爭鬥而失去對雅威的敬畏。
  • 就現今外邦教會的現況,信徒常見於因他人的緣故跌倒,最終離棄神。雖因他人的緣故,但此等人仍不能因此免其罪責,如同曠野試驗失敗者,與迦南應許地(天國之預表)無分。

3、本章的編輯意義

A、延續安息的主旨

  • a、(利 24:8)「每一安息的日子」;(利 25:2-8)「安息日、安息年」;(利 26:2, 34, 35, 43)「安息日」。
    • 由(利 23 章)開始到(利 26 章),每一章的起頭都以守安息或與安息相關的條例,作為文章的切入點,其安息的主題是連貫的,也應視為本大段(利 23-27 章)的中心信息。
  • b、(利 23 章)「諸節期」以色列民當遵守如同安息日,(利 24 章)則補充祭司在安息日當遵行的服事內容,百姓是在安息日中安息,祭司卻要在安息日作工。

B、祭司的服事永不間斷

  • a、(利 23 章)節期帶給選民安息,(利 24 章)會幕內的工作卻不間斷。
    • 選民六日要作工,第七日止息,但祭司的服事沒有止息,甚至安息日的服事更多。
  • b、新約之後聖殿敬拜中止,但是天上大祭司的工作沒有間斷(來 7:25)。

C、延續猶太與外邦同歸一律的主旨

  • a、「寄居者」(利 23:22; 24:16, 22; 25:23, 35, 47)。
    • 23章節期、24章審判法則、25章禧年三面向,寄居外人與選民同得應許、同受審判、同得安息。
  • b、(利 24:10-11)此犯褻瀆者的身份為經文所強調。
    • 犯褻瀆者的母親是猶太人,是埃及人的兒子,在當時算是外邦人。
    • 若按古代以色列人在血統上的認定,與今日以色列人的認定,是截然不同的。
    • 古代以色列人以父系為血統認定,但後來的血統認定是由於猶太人在西元一世紀被逐出耶路撒冷,流亡世界各地,遭受許多逼迫殺戮,曾一度導致男丁稀少,難以由父系認定血統,以致不得不改增加改由母系作為血統認定的方式。
    • 當以色列於 20 世紀復國後,則又提供由宗教皈依的方式,成為以色列人的認定方式。
    • 經文藉由此人身分,表明外邦人與以色列人,審判同歸一律,就今日而言,卻是外邦信徒不明白,且拒絕接受的審判原則。

  接續內容請參閱《利未記》概論 7 獨特的律法(利 25-27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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