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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3 祭司(回應 3)祭司獻凡火(異火)而死之我見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3 祭司
作者:WCM; 初稿日期:20241113。
經文
- |Lev 10:1 |而亞倫眾子拿答與亞比戶,他們各自拿取他的香爐,並在其中盛上火,且在其上擺設香,又帶近呈獻無關係的火[原意:疏離、陌生。參註]在雅威面前,就是他沒有吩咐他們的。|1)|
- |Lev 10:2 |於是火從雅威面前出來,並吞燒他們,而他們就死在雅威面前。||
- |Lev 10:3 |而摩西對亞倫說:「雅威講論,說:『在親近我的人中我要被尊為聖,且在全百姓面前我要受尊榮。』」而亞倫就靜默無言。||
判斷善惡主要是根據行為
經文未說明這二位祭司當時的心態、動機如何,只記載後果是「於是火從雅威面前出來,並吞燒他們,而他們就死在雅威面前。」(利 10:2)。
會如此記載,可能是基於以下理由:
- 當事人沒有交代其心態如何?到底是出於何種動機?是出於善意?惡意?由於當事人立即死亡,便無從得知。
- 舊約聖經文學,時常只記載外在表現的行為及結果,而常不記載內在的心思想法。並非聖經不重視內在的想法動機,而是以希伯來文學的特點,外在行為與內在想法是一致的,不會有內外不一致的情況,因此,可以從外在行為來完整代表內在的想法。這與希臘羅馬思想截然不同。
對此,並不是說其內在動機想法不重要,也不是說無法推知內在想法,而是說,從外在的行為表現,便可以將之定性,即按照神的律法、神的旨意,作為衡量判斷標準,來定性這個外在的行為,是善是惡。
換句話說,不在乎人內在的動機、心思如何,因為人的想法並不是定性、衡量的標準。也就是說,若有人宣稱,他的動機是出於「善意」,但是所行出來的表現是「惡行」(按神的律法判斷),那麼,結論便是「惡」。因為人的心思、想法,也是要透過外在行為來表現。光憑內在的想法,而沒有外在的表現,我們不能評定這人的善惡。最終判定的依據始終是外在的行為表現。
或許有人會反駁,以耶穌談到內在的貪戀、動淫念問題,認為這樣就犯了姦淫(太 5:28),認為耶穌根本不考慮人的外在行為。
- 《和合本》Mat 5:28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 《雅威本》Mat 5:28 |然而我現正告訴你們:『凡是蓄意貪戀地持續看著一個婦人者,他已經在他的那心中對她犯了姦淫。』||
請注意,都是譯文惹的禍:
- 若僅從《和合本》譯文看,「動淫念」,心裏便犯了姦淫。
- 然而,從原文意思,這人是「蓄意貪戀地持續看著一個婦人」,這所描述的是他「用不正常的心態去看婦人」,因此重點是在他「看」的行為,因此,符合我上述的理論。
譯文的不準確,導致了讀者被誤導,最終結果是「不符合神的旨意」,那麼,主要的罪責該由誰在承擔?應該是譯者負有主要責任。被誤導者是屬於「被連累」,但若因此衍生出嚴重違背神律法的罪,仍不免罪責。
亞倫二位兒子,是否有可能出於善意?
由於經文未明說他們的動機如何,既然如此,不論是善是惡,皆是有可能的,且最終結果也沒有不同,所以,不論動機如何,其最終也均會被火吞燒而死。
由於本事件發生之前,剛剛才發生了一件讓全民歡呼的事,就是「火從雅威面前出來,且在那壇上吞燒那燔祭和那脂油」(利 9:24),這表示神大大地悅納所獻的一切祭物,不僅表示了神的喜悅,也彰顯了神的同在,對所有百姓而言,因此見證了極大的神蹟,便大大歡呼、俯伏敬拜神,也等於是歸榮耀給神。
身為亞倫兒子的這二位祭司,不太可能在此當下還存著惡意去拿著香爐燒香,更有可能的是存著善意,為要獻上自己對神的奉獻。也就是要利用祭司的特權,進入聖所中燒香,藉此去「歸榮耀給神」,期望能更加得神悅納。
若我以上的想法有可能成立,我便產生以下具有教導性的想法。
神的工人,要確保工作成果合神心意,而非僅停留在立意良善
談到這點,我就想起了先前曾講論過一個主題: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1(回應):聖經翻譯者的彎曲和悖逆。
人得以成為聖經翻譯者,無一不是帶著犧牲奉獻之精神,傾盡畢生所學,極力想要將最好的翻譯成果供獻給世人,也求得神悅納。
然而,有沒有可能他們就如同亞倫的兩個兒子一樣,所獻上的是「凡火(異樣的火)」,「是他(雅威)沒有吩咐他們的」(利 10:1)?
存著良善的動機、立意、出發點,但是所行的卻被定為「違背雅威的吩咐」,換言之,就是「違背雅威的律法」,就是「犯罪的人」!
尤其,又是身處關鍵的「服事神的工人(祭司)」身份,也因此當下便被火吞燒而死。
神以火吞燒兩祭司,是為了「我要被尊為聖⋯⋯要受尊榮」
- |Lev 10:3 |而摩西對亞倫說:「雅威講論,說:『在親近我的人中我要被尊為聖,且在全百姓面前我要受尊榮。』」而亞倫就靜默無言。||
這一點符合「犯罪是虧缺了神的榮耀」(羅 3:23)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