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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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3 祭司
作者:林義勳 LYX; 初稿日期:20241030; 講論日期:20241109; 編修:WCM。
前言
祭司是為人執行祭儀,有「不為了罪的祭儀」、及「為了罪的祭儀」兩大類。 以「為了罪的祭儀」的內容更多。
「憂傷痛悔的心,神必不輕看」,是為著罪而痛悔。祭司是為了犯了罪的人,使其恢復「無虧的良心」。
祭司執行祭儀,不能因著百姓痛悔之心,而流露出自己的情感、軟弱。對於大祭司有更高的要求,即使對於至親的人之死亡,也不能流露出自己的情感、軟弱。
因此,從外人看來,祭司看似是無情的、剛強的。他必須要勝過他內在的情感激動,必須要非常的理智。
祭司要能知道來獻祭者的軟弱不足,他不是向人安慰,而是將人的不足提交到神面前,求神幫助。
因此,祭司在常人眼中是剛強完美的人,但在神前卻又是極其軟弱的人。
壹、《利未記》中關乎祭司記載的次序和意義
一、記載內容的次序(特指針對亞倫眾子的吩咐)之特點
1、(利 6:8-7:36)祭司執行五祭儀的規範和當得的份
A、五祭的記載次序
- 五祭的記載次序,(利 6-7 章)不同於(利 1-5 章)的記載次序,特別在每一種祭的開首語,都以「這是那⋯⋯的律法」同一格式記載。
- 本段的平安祭置於最後,但先前是置於第三位。
B、每一種祭儀都添加了個別不同的、對祭司的要求,作為強調諸祭的特殊意涵
a、燔祭
- 祭壇上的火,要常燃燒,不可熄滅(利 6:9, 12, 13)。
b、素祭
- 要在聖處吃,無酵的吃掉,亞倫的男丁都可吃。
c、罪祭
- 血濺到衣服,要在聖處洗淨;
- 瓦器烹煮過要打碎;
- 銅器烹煮過要用水洗淨。
- 祭物都要完全處理掉,不能遺留,意味著罪的完全清除。
d、愆祭
- 血灑在壇四圍,
- 所有脂油燒成香,
- 罪祭和愆祭同一律法。
e、平安祭
- 不同的平安祭,附上不同的素祭,祭物分享的時限不同。
C、祭司當得的份,所得的賞報是神命定的福份
- 祭司當得的份,經文用「永遠的律例(H2706 和 H2708)」來表達,表示不僅是今世,也包括未來。
- (利 6:18, 22; 7:34, 36)意指祭司得賞報是神命定的福份。
D、特殊條款都放在各祭儀的最後面,作為補充條款
a、燔祭
- 祭司要在每日早晨燒柴,使壇上的火常燒不滅。
b、素祭
- 亞倫受膏抹所獻的素祭,要全燒獻,不可吃。
c、罪祭
- 凡血帶進會幕贖罪的罪祭,肉不可吃,要用火焚燒。
- 這包括「為著祭司贖罪」、「為著會眾贖罪」兩種罪祭,肉不可吃。
d、愆祭
- 執行祭儀的祭司得那祭物。
e、平安祭
- 祭司得胸與右腿(搖祭與舉祭)為份(H4490)。
2、(利 8-10 章)按立亞倫和其眾子為祭司的祭儀和過程
A、在(利 8-10 章)中都未出現祭司(H3548)一詞
a、「填充(職任)」表達就任祭司
- 在(利 8:22, 28, 29, 31, 33)以「填充(職任)」一詞表達亞倫和其眾子就任祭司的說明;此源自(出 29:22, 26, 27, 31, 34)的用法。
b、「填充(職任)」(H4394)源自動詞(H4390)「充滿」
- 此「填充(職任)」(H4394)源自動詞(H4390)「充滿」,因此就職的原意就如同將職任上的洞填滿,此用法如鑲嵌寶石在某裝置上,(出 25:7)「鑲嵌以弗得和胸牌」。因而每當祭司執行祭儀,就必須穿上有以弗得和胸牌的祭司服,兩者相互映襯。
- 由(出 28:1)「使他作祭司職任(H3547)」已事先預告。
- 由(利 7:35)「使他們近前來供祭司職任(H3547)」再次確認。
- (利 8-10 章)雖未使用「祭司」(H3548)和「作祭司職任」(H3547)的用詞,卻傳達設立亞倫職份,是為填充神人之間中保的缺憾。
B、(利 8-10 章)記載的特殊點
a、特殊事件與條例,表達經文強調的內容
- (利 8-9 章)都按(出 29 章)立祭司所需的儀式重覆記載,亞倫和其眾子也行事如儀,完全遵照雅威吩咐而行。
- 經文至此作一總結,按立亞倫為祭司,雅威榮光向眾民顯現,有火從雅威而來,燒盡燔祭與脂油。此為立祭司的正面結果。
- 但是(利 10 章)負面事蹟突然出現,亞倫二子獻上凡火(非取自祭壇之火),造成惡果,雅威禁止亞倫為二子哀傷,此其一。
- 後記亞倫入會幕時的特殊條款:「禁喝酒」,此其二。
- 最後提到祭司食用聖物條例,但卻發生了亞倫將聖物焚燒而未食用,造成摩西大怒而責備(利 10:16-18)。但亞倫提出了關於神的聖物,他為何改變處置方式的背後原因,對此摩西以為美,此其三。
b、經文強調內容的背後意涵
- 立祭司是神的美好旨意,能成就此事,神以榮光和火的出現,來表達神的贊許,因著神人之間的中保成為彼此交通的樞紐,其間的通路不再被罪阻隔了。基督正是此通路的應驗者(來 10:20)。
- 但是立人為祭司,祭司就必然存有無力與無益的問題(來 7:18),亞倫二子的問題就浮現此事實。
- 但是立人為祭司,祭司條例就必然存有無力與無益的問題,(來 7:18)「先前的命令因著它本身的無力和無益緣故」,亞倫二子的問題就浮現此事實。祭司條例只能規範祭司的行動,卻無法給予祭司克服肉體的力量的管道。
- 補充說明:新約福音,教導人勝過肉體的方法,是需要人得了聖靈而倚靠聖靈、有在聖靈裏的禱告,以及人對於神話語的信心、願意完全的順服神的話語,方能得著力量,得以克服勝過肉體。」
- 其次,人的悲歡是常態,但作為祭司者,卻需隔除此人性的流露,唯以雅威神的旨意為考量,因此(利 21-22 章)再提特殊條款,但也表明神要的祭司,只有如麥基洗德般的祭司才能勝任,此即基督耶穌何以能成為天上大祭司的因素。
- 其三,神的律例會因人的因素而被更替,正如(來 9:10)「基於食物、飲品、洗滌,為屬肉條例,安置到改革時期為止。」新約的制定是為能克制人的肉體因素而被設立,並非神的律法有所不足,而是要給人有一條達到神完美要求的道路。
3、(利 16 章)亞倫在贖罪日的職責
A、四項指標性的應許預表
a、(利 16:1-2)他是第二個亞當的預表
- 亞倫二子親近神時死了;亞倫不可隨時進入幔內,免得死亡。正如第一個亞當受命時違命而死,第二個亞當(女人的後裔)可以勝過古蛇免死。
b、(利 16:1-2)他是神揀選、差派之人
- 亞倫為祭司是神親自啟示揀選的,他去完成贖罪工作也是神差派的。
c、(利 16:3-6)他要先成為完全的,才能拯救弟兄
- 亞倫要先為自己穿聖服,為自己蔽罪(贖罪),在神面前是無罪者與分別(聖別)者。
補充說明:
- 耶穌基督沒有罪,方能為我們贖罪:
- (林後 5:21)祂使那不曾驗識罪的,為我們成了罪,為使我們可以在他裏面,成為神的義。
- (來 4:15)因為我們持續擁有一位大祭司,不是不能去對我們的諸軟弱表示同情,而是他在所有方面按著相同樣子早已受試探,而沒有罪。
d、(利 16:7-22)他要藉由行動預表帶來復活
- 為兩公山羊拈鬮,一隻的血帶入聖所,另一隻歸阿撒瀉勒,分別預表著「死」與「復活」兩面向。
B、降卑、受苦,指標的成全
a、(利 16:23-25)脫下至聖的服飾,穿上自己的衣服。
b、(利 16:26-28)出到軍營外受苦。
4、(利 21:1-22:16)屬祭司的特別條例
A、針對祭司的特殊要求項目
a、「汙穢」(H2930)和「通俗」(H2490)
- 因他要獻神的食物,所以在「汙穢」(H2930)和「通俗」(H2490)方面有更嚴格的要求,比一般百姓的標準更嚴厲。
b、「殘疾」(H3971)
- 對於自己身體的「殘疾」(H3971),正如對祭物的「殘疾」(H3971)要求,同等嚴格審察,不符合者喪失進到神前的資格。
c、對待自己的親人的處置準則
- 在對待自己的親人的處置,如死亡、婚姻、犯罪等事宜,同樣採取更嚴厲的準則。
B、針對大祭司的特殊要求項目(利 21:10-15)
對大祭司的要求,比一般祭司更加嚴格。 (註:《摩西五經》中提及「大祭司」一詞,僅出現於(利 21:10; 民 35:25, 28, 32)這兩段。)
- a、不可鬆散頭(髮),不可撕裂衣服(利 21:10)。
- b、不可近死屍,為父母之故也不可汙穢自己(利 21:11)。
- c、不可出聖所,不可褻瀆聖所(利 21:12)。
- d、僅可娶處女,不可娶寡、離、被汙的女人(利 21:13-15)。
C、嚴格限定祭司家族的權利(利 22:10-16)
- a、屬祭司食物,食用者限定(利 22:10-11)。
- b、祭司女兒食用的權利時機限定(利 22:12-13)。
- c、他人干犯祭司食物的處置(利 22:14-16)。
D、特殊條例的意義
- a、成為神使用的僕人,神以更嚴格標準管束之。
- b、正如(彼前 2:1-5)成為聖潔祭司的條件:長大成熟。
- c、強調對於個人情感的約束,不是否認或禁止,而是控制。
- d、個人身體的分別和限制,時刻儆醒不鬆弛,不給惡者留任何攻擊的機會。
二、祭司身份的說明
1、他是全以色列的首領,所作所為都會影響選民
- A、(利 4:2)誤犯之例首先提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中。
- B、(利 4:26, 35; 5:6, 10, 13, 16, 18; 6:7)祭司為犯罪者贖了,他必蒙赦免。
2、他是受膏成聖的人
- A、(利 8:10-12)膏油成聖。
- 耶穌基督受聖靈膏抹,方能成為屬靈的大祭司
- B、(利 8:15)壇也潔淨成聖。
- C、(利 8:30)衣服也成聖。
- D、(利 21:15, 23; 22:9, 16)是雅威使他成聖的。
貳、《摩西五經》中祭司身份的演變
初期,獻祭的執行者,並未以祭司稱之。只有特定的執行者,方稱之為祭司。
1、該隱與亞伯
- 首次祭儀為該隱與亞伯,所獻祭物都稱為「供物」(禮物),並非為罪獻上,只為被神看中而喜悅,也未有祭司一詞。
2、挪亞
- 其次挪亞出方舟時獻潔淨祭物,以燔祭、馨香之氣為主,(創 8:21)的經文卻隱含蔽罪果效,神由於此燔祭的緣故,而不再咒詛那土地,應驗了(創 5:29)命名挪亞之名的期許,也未提祭司一詞。
3、亞伯拉罕、以撒、雅各
- 自亞伯拉罕至雅各,三代都獻祭,也未提祭司一詞。
4、首位稱為祭司:麥基洗德(創 14:18)
他祭司職事的顯示:
- A、(創 14:18)帶來餅與酒,意指慰勞爭戰者。
- B、(創 14:19)祝福那使人得脫離奴役者。
- C、(創 14:19-20)啟示神的作為:雅威神是「天與地的買贖者,並交付仇敵在手中的」。
由以上三點得知,祭司的職任包括以下三方面:
- 慰勞(使勞苦者得鼓勵)(註:慰勞不是對犯罪者的安慰)、
- 祝福(代禱、審判)、
- 啟示(教導與頌讚)。
5、第二次稱為祭司:埃及安城祭司波提非拉(創 41:45, 50; 46:20)
- 祭司職稱,第二次用於埃及安城的祭司波提非拉——其名字意指 Ra 所賜予的人——(創 41:45, 50; 46:20)。此後(創 47:22, 26)再提及埃及其他的祭司。
- 因此,「祭司」一詞是由非以色列人所開創的,並且祭祀也非以色列人獨有的,只是其間的差異在於,是否為神選立和啟示設置的模式。
6、第三次稱為祭司:摩西的岳父米甸祭司葉忒羅(出 2:16; 3:1; 18:1)
7、首次用以指以色列人,在西乃山下(出 19:6)
- (出 19:6)「你們親自成為祭司國度」,被(彼前 2:9)引用。
- 但(出 19:22, 24)以色列人中已有了祭司,其由來經文未記。在此已預示,祭司職份非亞倫後代獨佔。
8、亞倫為祭司,出現於(出 29:30)
- 摩西雖執行祭儀(利 8:10-30),但聖經從未將祭司職稱用於摩西身上。
9、祭司的職任設立
- 祭司的職任是神按祂旨意能否被執行而設立。
- 亞倫體系的祭司雖被神設立而存在,但正如選民可因其背叛而遷移給萬民,不再由以色列人獨佔,祭司的職份的實質執行,也不再由亞倫體系獨佔。(神終止耶路撒冷聖殿敬拜,當是由此而發的因素之一),參見(結 44:10-13; 何 4:4-7)「利未人職分更替」。
- 保羅為著福音,為著外邦人的供獻,而成為神所用的祭司。
參、新約職事的特徵:祭司職任的應用
一、祭司(G2409)、祭司職位(G2405)、祭司(集合名詞)(G2406)、祭司職(G2420)、供祭司職(G2407)
1、《四福音》與《使徒行傳》中的用法
- 「祭司長」(大祭司)、「祭司」在《四福音》與《使徒行傳》中出現,都指以色列人的聖殿祭司。
- (徒 14:13)特指「宙斯的祭司」
2、在《新約書信》中的用法
A、保羅
- (保羅)作神福音的祭司(G2418),使外邦人的祭物成為可接納的(羅 15:16)。
- 補充說明:保羅是猶太人,他成為祭司,將外邦人的祭物獻上給神。
B、耶穌基督
- 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為祭司(來 7:17)。
C、成大成熟的信徒
- 聖別的祭司體系、祭司體系的國度(G2406)(彼前 2:5, 9)。
- 補充說明:
- 《彼得前書》的受信對象是猶太人,因此這是針對猶太人而言,是他們才有資格成為祭司。因此,不可隨意將外邦人的地位視為與猶太人同等。
- 律法、福音、救恩,是源自於被神所揀選的以色列人(猶太人),而外邦人是因猶太人而蒙恩,因此在地位上本就低於猶太人。但是馬丁路德卻不顧這點,認為外邦人也能作祭司。
- (賽 61:5-6)有外邦人與以色列人的分別
- (賽 61:5)那時、外人必起來牧放你們的羊群、外邦人必作你們耕種田地的、修理葡萄園的。
- (賽 61:6)你們倒要稱為 雅威的祭司.人必稱你們為我們 神的僕役.你們必吃用列國的財物、因得他們的榮耀自誇。
- 會認為外邦人可以任祭司的說法,可能出自於對(賽 66:21)之看法:
- (賽 66:21) 雅威說、我也必從他們中間取人為祭司、為利未人。
- ——此處的「人」是指那種人?有可能是外邦人嗎?
D、首先復活者
- 為耶穌的見證和神的話語被殺者,並且沒拜過獸與像,且沒受過印記在額上和手上者,首先復活的是「神與基督的祭司們」(啟 20:4-6),參見(啟 1:6; 5:10)。
3、祭司職任的更改理由
(來 7:11-12)利未人的祭司職任不能使完美之事存有,⋯⋯這祭司職任被更改時,律法的更移也就成為必然的。
- 「律法的更移」是指原先神藉亞倫體系的祭司職任,所要達成的目標未能成就,神就興起另一體系的祭司職任去達標,因原先亞倫體系的祭司是「按屬肉之命令的律法」而就職(來 7:16),就更移為「按不能毀壞之生命的能力」而就職。
二、與祭司相關用詞的出現,所傳達的信息
1、獻過祭的物(G2410)
- (林前 10:28)「外邦人獻給偶像的物,為著那告知者和那良心,不要吃。」
- 一般解經家大多將「良知」解為「是那告知者的良心」,而非被告者的。
- 外邦祭司的祭祀,其果效未能改變神所明定之食物律法的法則,因此並不是使潔淨的變成不潔淨的;但參與其祭祀而共食之人,是與鬼相交,對此保羅禁戒之。
2、竊取聖物(G2416)
- (羅 2:22)「憎惡偶像卻竊取(偶像)的聖物。」
- 外邦偶像的物品,在保羅看來,因其祭祀而成汙穢的,而非單指偶像本身才算汙穢。反觀,保羅不是竊取聖物者(G2417)(徒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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