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 10:19-10:39)當持續堅持住那盼望的宣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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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9-25)勉人當行之事;(26-31)若未行,則有以下惡果;(32-29)再勉人堅持當行之事。
(來 10:19-39)架構
- A (19-25)
- a (19-21) 現在擁有三件事
- b (22-24) 當有三件當行之事(信、望、愛)
- c (25) 一個禁止之事
- B (26-31)
- a (26-27) 我們領受恩典再故意犯罪,則只剩餘審判
- b (28-29) 你們要思想背棄者的報應
- a′ (30-31) 我們知道審判是令人畏懼的
- A′ (32-39)
- a (32-34) 先前美好的經歷 (愛)
- b (35-36) 現在當持續保有 (望)
- c (37-39) 我們是符合聖經期許的 (信)
勉勵之言伴隨警戒之言,如此敘事方式是作者常用的,多次出現於前文。
第一段(19-25)
那至聖所的入口處
(19)
- 「直言無諱」前文用過多次,此節與下文(35)以同字對應。
- 「那至聖所的那入口處」即主耶穌說過的「窄門」。
- 我們所擁有的三件事:耶穌的那血、他的那內身、尊大的祭司。因此我們來到了「那入口處」。並不是有了以上三件事就一切完成,而還要有以下要求。
第一條件
(22)「那心已被灑過」這僅見於新約內容中。在「那身體已用潔淨的水被洗淨了之後」,且「除去邪惡的良知」之後,才能有「真實的心」。
(22)「在信心的飽滿中上前去」強調信心,又要求上前去。
(23)「持續堅持住那盼望的宣認」,承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的大祭司,且升到天上作大祭司。
堅持的原因:(23)「因為那發應許者是可信賴的」,神差了耶穌來。
(24)「讓我們持續把心思專注在彼此身上」,不是把心思放在我們自己身上、自怨自艾;而是放在同伴們身上,不是單顧自己。互相激勵。
(25)「不要離棄我們自己的那聚會」,這乃是上一節的實行方法。
(25)「越是看見那日子臨近著,更越當如此。」那日子是指主再臨的日子。
名譽被毀謗(32)、肉體的苦難(32)、財產被奪(34),是信徒會受到的苦,是惡者要迫使人不堅持的手段。
第二段(26-31)
(26)「故意地犯罪」表示樂意去犯罪。對於這樣的人,「為罪緣故的獻祭不再被留下來」表示這基督的贖罪祭果效不再被保留下來,不存在基督拯救的果效。類似的說法在(來 6)。
(27)對於故意犯罪的人,為他存留的是以下兩件:「令人畏懼之審判的等待」,和「即將去吞滅那眾敵對者之火的忌妒」。
(28)「背棄摩西的律法」在現今眾基督教派中普遍違犯這一點,並用諸多經文的扭曲解釋來掩飾。
(29)「踐踏那神的那兒子」在現今眾基督教派中普遍重視這點。
(30)「主將審判祂的百姓。」神的百姓不是屬肉的以色列人,而是屬靈的百姓,律法也是百姓們所必須持守的。
(31)繼續堅持是唯一選項,否則便會落入活神手裡。
第三段(32-39)
(32)「當你們蒙了光照以後,忍受諸苦難的大爭鬥」,蒙受光照便伴隨苦難,這並無例外,也成為記號。
(33)有兩種情況,一是受辱,一是成為受苦者們的夥伴。
(34)「同情那些捆鎖」意即認同受苦;「喜樂接受」表示在心態上是喜樂地面對。能認同又喜樂,是因為知道長存的財富,將來有大的賞報(35)。
(36-39)堅持到底而不退縮。
(來 1:3)神觀問題
《和合本》「本體的真像」,「真」是添加上,原文並沒有。直譯「實體的印像」,是複印出的像,而不是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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