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的悖論 7:第五部分 - 羅馬書
來源:119 Ministries - The Pauline Paradox: Part 5 - Romans - 119 Ministries - 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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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歡迎來到119事工的另一堂教導。我們的事工相信整本聖經都是真實的,直接適用於我們今天的生活。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我們的信仰和教導,請訪問我們的網站testeverything.net。如果你喜歡這個影片,請不要忘記按下喜歡按鈕,並訂閱我們的頻道。我們希望你喜歡學習和測試以下的教導。
歡迎來到保羅矛盾系列的第5部分。在這個教導中,我們將涵蓋《羅馬書》。我們預期有兩種人可能對觀看這個教導感興趣。第一種類型的人可能不理解或不同意信仰中的人應該遵守《摩西五經》或上帝的律法。對於屬於這一組的人,我們強烈建議你從保羅矛盾系列的開頭開始。因為在這個系列的之前部分中包含了很多基礎材料,我們將在這次對《羅馬書》的教導中使用。第二種觀看這個教導的人可能是那些已經了解我們應該遵守《摩西五經》但仍然想更好地理解和解釋保羅的難懂言語的人。對於這一組,我們仍然建議從保羅矛盾系列的開頭開始,但我們不認為這是絕對必要的。你可能也會發現,在這個教導中我們進行得相當迅速,因為我們打算涵蓋整封《羅馬書》,我們不得不迅速而簡潔地涵蓋這些要點。因此,我們將不會花太多時間在任何要點或材料上,因此你可能會發現觀看這個教導超過一次以更好地吸收和測試呈現。最後,在我們開始之前,也要注意,你可能希望我們更詳細地涵蓋一些《羅馬書》的部分,但我們只是簡單地繼續前進。例如,《羅馬書》經常在加爾文主義與阿民念主義的辯論中被引用為加爾文主義教義的支持。然而,我們將不會討論我們對於那個主題的立場,因為那不是保羅矛盾系列的重點。保羅矛盾系列的目標是呼籲彌賽亞的整個身體回到上帝的整個話語中。這是我們認為彌賽亞的事工除了他的死亡和復活之外的一切。他呼召上帝的子民悔改和順服,為了有效地做到這一點,我們認為展示保羅書信如何與彌賽亞的同樣信息一致非常重要。我們選擇保羅給羅馬人的信作為保羅矛盾系列中第一封完整的信,這不是偶然的。這封信是基礎性的,因為保羅在其中揭示了他對《摩西五經》的理解以及它如何與我們在信仰中的關係。據學者們說,保羅在公元55年到58年之間寫了這封信給羅馬的信徒。保羅給一個由猶太和外邦的耶穌信徒組成的群體寫信,保羅信件中的主要重點是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因為同一個福音而得救。沒有雙重標準,猶太人不是基於他們的猶太性自動得救,外邦人也不需要皈依猶太教才能得救,他們都同樣失喪且需要從罪中得救,他們都可以藉著對基督的信心得救。此外,上帝的律法對信徒是有效且適用的,不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當它正確地應用於信心基礎上時。保羅在他給羅馬的信中開始時聲明,恩典和使徒的
工作是為了帶來信仰的順服,為了他的名在萬國之中。羅馬書1章的前幾節中,保羅強調了呼召所有國家通過對彌賽亞的信仰而順服上帝話語的使命,換句話說,他在信中強調了彌賽亞升天前對門徒的最後命令,那就是我們要教導所有國家遵守彌賽亞所吩咐的一切。就像我們在這個系列的前幾部分中展示的,彌賽亞實踐並教導上帝的律法,他說他的追隨者也會實踐並教導上帝的律法,這意味著大使命包括教導所有國家上帝的律法。這是我們作為彌賽亞的追隨者的呼召。在羅馬書1章8至17節中,保羅定義了對信仰的順服是什麼樣子,他使用與信仰相關的公義一詞,並引用了先知哈巴谷的話:“義人因信得生”。換句話說,
我們的信仰彰顯了上帝的公義,這將帶領其他人信仰。所以根據保羅和先知哈巴谷的說法,對彌賽亞的信仰對於信徒而言是一種生活方式,它不僅僅是一種哲學或知識上的信仰,而是一種生活的方式,一種做事的方式。這是一種生活的方式,是絕對的真理,成為我們生活的方式,是統治我們的真理,存在於我們的思想和行動中。我們所做的是我們相信是真實的。換句話說,如果上帝的話是真理,那麼我們所做的就是上帝的話,那就是公義,那就是我們信靠的信仰。公義簡單地意味著走在上帝的正道上。這些正道不是主觀的,也不是由你我或其他任何人發明的。正道是在上帝的話語中表達的方式,或者更加希伯來化地說,是上帝的律法。關於公義這個詞,我們鼓勵您觀看119事工的教導《對公義的渴望》。在討論公義之後,保羅描述了相反的情況,即不公義。他說,人的不公義壓制了真理。所以根據保羅的說法,不公義是真理的反面。而上帝的話語將真理定義為什麼?詩篇119篇142節:“你的公義是永遠的公義,你的律法是真理”。因此,在羅馬書第一章中,保羅展示了信仰中的人被呼召順服上帝的律法,而不是信仰中的人,他們練習不公義或不法。從第19節開始,保羅在第1章中繼續提供了許多定義不公義的例子。總結保羅對不公義的定義是違反律法,這就是與上帝的話語相反地生活。在第2章中,他繼續談到上帝對不公義的懲罰,然後他說了一些特別有趣的事情。羅馬書2章12-13節:“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你明白保羅在這裡說什麼嗎?保羅在這裡說,儘管我們是藉著恩典得救的,但遵行上帝的律法的人在上帝面前被視為義人並且將被稱義。他們並不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或因為他們完美地遵守了上帝的律法而被稱義,而是因為他們相信上帝的話是真實的,因此渴望遵行上帝的律法。那麼,上帝的律法如何公正地審判沒有律法的外邦人呢?正如保羅解釋的那樣,上帝的基本原則已經寫在外邦人的心上。羅馬書2章14-16節:“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自然行那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律法。是顯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的良心也為自己作見證,或以自己的心互相證明,或以自己思想的辯解或是辯明。就在神審判人隱藏事情的日子,照著我所傳的福音,藉著耶穌基督審判人的心思”保羅接著轉向那些有律法但不遵守律法的人,他說,上帝的旨意是讓他的子民遵守他的律法,通過遵守上帝的律法,我們可以成為瞎子的指路人,對於那些在黑暗中的人來說,那是因為根據保羅的說法,律法是知識和真理的具體化。保羅接著說,違反上帝的律法是對上帝的不敬。他說,因為猶太人違反了上帝的律法,上帝的名被外邦人褻瀆。這意味著上帝的律法是給外邦人的公義標準。他們應該通過猶太人的榜樣學習順服。到了羅馬書2章25時,情況開始變得有點混亂,保羅談到了割禮。許多人認為羅馬書的這一部分意味著保羅認為上帝不再期望他的子民受割禮,只關心心靈的割禮。然而,割禮從來不僅僅是關於去除包皮,而是關於心靈而不僅僅是肉體。保羅並沒有教導任何新的東西。申命記10章16節:“所以你們當把心裡的污穢除掉,不要再硬著頸項”。申命記30章6節:“耶和華你的神必割禮你心,和你後裔的心,使你盡心盡性愛耶和華你的神,使你存活”。心靈的割禮一直意味著一顆願意順服信仰的心。身體的割禮是那種內心割禮的外在標誌。羅馬書2章25-29節:“割禮固然有益處,你若違背律法,你的割禮就成了非割禮了。所以那未受割禮的人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並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人若恪守律法的典章,他豈不是雖然未受割禮,也算是受了割禮嗎?因為真正的猶太人不是在外面,真正的割禮也不是在外面,乃是在裡面,在心裡的,這才是真正的猶太人。那受的是心裡的割禮,按著聖靈不是按著文字;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保羅明確地說,身體的割禮確實有價值,但僅當你遵守律法時。割禮是你願意遵守律法的外在標誌。在一世紀的一個大辯論中,是不是外邦人必須在肉體上受割禮才能被視為上帝子民的完整成員,正如我們在本系列早期已討論的一樣,以及我們在使徒行傳15章的教導中,
使徒教導說,外邦人不必受割禮就能被接納進入信仰的社群中。他們是因信心蒙恩得救的,應當以此為基礎接納他們,然後他們將在每週安息日的會堂裡,被教導摩西的教導。當外邦人聽見律法,並且老師教導他們時,他們最終會希望出於對上帝律法的順從而接受割禮,就像亞伯拉罕一樣,外邦人信徒可以在肉體未受割禮的情況下有信心,也像亞伯拉罕一樣,因為他們的信心,他們會在信心成熟時接受割禮。如雅威所說,他選擇了亞伯拉罕,因為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話,遵守了我的吩咐、命令、律例和法度。雅各書2章22-24節:“你看出來,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信心因著行為才能完全,這就應驗了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是他的義,他又稱為神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心”。如果一個外邦人受了割禮,但不遵守律法,那麼表面上的割禮就毫無意義。只有遵守上帝律法的人,割禮才是有益的。這裡的要點是,我們的信心使我們從內而外改變,而不是從外而內。首先,我們需要聖靈,使我們有遵從上帝律法的慾望。之後通過持續學習上帝的話,我們才會實踐餘下的律法。因此,壓迫新信徒受割禮是毫無意義的。內心受割禮的人最終會明白,肉體的割禮是我們對信仰的順服的一部分。當一個人的信心準備好時,割禮就會發生。當我們繼續閱讀第3章時,保羅重申了割禮的價值,以解釋可能對他在第2章的評論感到困惑的人。羅馬書3章1-2節:“那麼,猶太人有什麼優勢呢?割禮有什麼價值呢?很多方面。首先,猶太人受到了上帝的啟示”。再次,保羅說割禮有價值。那個時候的猶太人,像今天的其他人一樣,可能誤解了保羅早期關注心靈割禮的言論,認為肉體割禮沒有價值。為了糾正這種可能的誤解,保羅立即澄清說,割禮不僅僅是有價值的,因為它仍然是律法的一部分,而整個律法,上帝的啟示,仍然有價值。此外,猶太人有一個優勢,因為他們能夠在整個生活中學習並實踐律法。再次,了解並實踐整個律法是一個優勢,而不是一個不利因素或一個不好的事情。因為猶太人遵守律法,他們在出生後的第八天受割禮,這與外邦人不同,外邦人像亞伯拉罕一樣在成年後受割禮。這強調了保羅早期的觀點,即猶太人不能期望外邦人立即理解並服從整個上帝的話,需要花費時間來研究和學習上帝的律法。猶太人一生下來就在律法中長大,而外邦信徒則不是。這種差異需要得到尊重和欣賞。在第3章中,保羅論證人類本性是有罪的,傾向於惡行,然而我們的創造者是完美和忠誠的。我們的罪惡並不影響我們造物主的忠誠,事實上,當我們犯罪時,這證明了上帝的善良,我們的不義使上帝的公義特徵更加明顯。在9-20節中,保羅說沒有
人是義人,然而我們知道聖經確實稱某些人為義人,例如路加福音1章5-6節所描述的一樣。這是在黑落德王統治猶太時發生的事情,有一位名叫撒迦利亞的祭司,是亞比雅班的一員,他的妻子是亞倫的後裔,名叫以利沙伯,他們夫婦都在神面前是公義的,遵行主的一切命令和律法,應當無可指摘。所以當保羅說沒有人是義人時,他指的是那些在罪下的人,他們是在律法之下的,換句話說,他們將對神負責,當他們受審判時,他們無法自辯。根據保羅的說法,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就是那些因違反上帝律法而犯罪,因此應該死亡的人,他們是在罪和死的律法之下的。如果你在罪和死的律法之下,你就不能在神面前稱義,我們都有罪,直到我們有了信心。這是因為遵守上帝律法的主要目的是榮耀我們的造物主,我們在對造物主的信心之前就遵守上帝律法,這不是為了他,而是為了我們。如果我們對神沒有信心,那麼善行如何能是為了神呢?
想像一下自己是一個不信神的人,你對神一無所知,但你知道心中有對錯的概念。神創造每個人都具有對錯的一般知識,即使是無神論者也明白謀殺和偷竊等行為是錯的。然而,沒有人能完全遵守他們知道是善和真的事情,我們都犯罪,都要對上帝的律法負責。這就是保羅所說的,沒有人是義人,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下。一旦我們意識到自己是在罪中,並在上帝面前有罪,在律法下,下一步就是進入信仰,接受上帝的恩典。一旦有人有了信仰,他就被上帝視為義人。創世記6章9節:“這是挪亞的後代。挪亞是個義人,在他的世代中是無可指責的,挪亞與神同行”。創世記15章6節:“亞伯拉罕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世記18章:“亞伯拉罕前來說:你真的要將義人和惡人一併除滅嗎?”路加福音1章6節:“他們二人在神面前都是義人,在主的一切誡命和公義的法度下,行得無可指摘”。馬太福音25章:“這些人要進入永遠的刑罰,義人卻要進入永生”。保羅繼續這個思路,教導我們因為耶穌的工作而在上帝面前稱義。我們的善行不會拯救我們,保羅明確指出,我們對上帝律法的順服僅僅是我們在耶穌裡得救的結果,我們的行為並不是為了拯救的目的,而是為了另一個目的,保羅將在後面談論。羅馬書3章27-31節:“那麼,我們的自誇在哪裡呢?被什麼樣的律除去了?不是被行為的律除去的,而是被信心的律除去的,因為我們認定,人稱義是藉著信心,不是藉著律法的行為。難道上帝只是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是外邦人的神。既然神是一位,他就要藉著信心稱那受割禮的人為義,也藉著信心稱那未受割禮的人為義。這樣,我們因信心而使律法無效了嗎?斷乎不是,我們反而堅固律法”。保羅在這裡確立了幾點:第一,我們的順從不是為了拯救,而是我們信心的結果。我們相信上帝的話是真實的,順服上帝的話是我們實踐信仰的方式。因為我們相信上帝的話是真實的,所以我們會去做或順從我們相信是真實的事情。就是這麼簡單。第二,保羅還說,上帝是猶太人和外邦人的神。這意味著上帝對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不會給出不同的順從標準,這是愚蠢的。他對待我們都是平等的,我們都享有同樣的祝福和遵從這個完美律法的自由。我們在保羅的反論系列中早些時候已經談過這一點。第三,更重要的是,保羅要非常清楚地指出,我們的順從雖然與拯救無關,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要拋棄上帝的律法。上帝的律法仍然完全有效。我們應該遵守並順從上帝的律法。這使我們回到了保羅在信上所說的。上帝的恩典使我們順從信仰。說了這麼多之後,讓我們再讀一遍。羅馬書3章27-31節:“那麼,我們的自誇在哪裡呢?被什麼樣的律除去了?不是被行為的律除去的,而是被信心的律除去的,因為我們認定,人稱義是藉著信心,不是藉著律法的行為。難道上帝只是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是外邦人的神。既然神是一位,他就要藉著信心稱那受割禮的人為義,也藉著信心稱那未受割禮的人為義。這樣,我們因信心而使律法無效了嗎?斷乎不是,我們反而堅固律法”。接著在第4章,保羅以亞伯拉罕作為例證來說明他的觀點,因為聖經說亞伯拉罕是因著對神的信心而被宣告為義的。保羅認為亞伯拉罕的信心使他在還未遵守上帝律法之前就成為了義人,然後保羅指出大衛作為另一個例子,顯示上帝的寬恕是供給每個將信心放在上帝的人的,這種寬恕不僅僅是給猶太人,還是給外邦人的。由於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之前因信而成義,外邦人也是如此,在他們被割禮之前也因信而成義。
在第一世紀,有些猶太人宣稱外邦人需要受割禮才能成為上帝子民的先決條件,這是錯誤的。為了澄清,在幾節之前,保羅說我們仍然要憑信心遵守上帝的律法,其中包括割禮。順服並不是使我們有資格得救的原因,而是我們的信心賦予了我們得救的應許,這是保羅的觀點,但我們不應將這與我們完全不需要遵守上帝的律法的想法混淆。保羅僅僅是在說,遵守上帝的律法並不賦予我們得救。這一點在我們到達第15節時就很清楚了,因為律法帶來憤怒,但如果沒有律法,就沒有違犯。因此,我們知道上帝的律法仍然有效,因為人仍然有犯罪的能力,上帝的律法定義了罪。如果沒有律法,我們就不會對罪有清晰的定義。當我們進入第5章時,保羅做出另一個有趣的聲明。因此,正如罪是藉著一個人進入世界,死又是藉著罪進入,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因為在律法賜出以前,罪已經在世界裡。然而,罪沒有算在沒有律法的時候,我們都記得創世記中的事件,亞當的罪行。我們記得他未能保護和保護樂園,正如他被指示的那樣,他允許罪通過他和夏娃的不服從行為進入世界。亞當得到了律法的指示,他從神那裡得到了一條律法,但他違反了那條律法,結果將罪帶入了世界,正如我們在堕落的敘述中所聽到的,罪導致死亡。前進到第6章,保羅問了一個迷人的問題,並給出了答案。我們是否要繼續犯罪,以便恩典更加顯現?絕不是!我們既然對罪死了,怎麼還能在罪中活呢?換句話說,如果我們的罪是神的恩典所必需的,而神的恩典是好的,那麼犯更多的罪不是更好嗎?請記住,罪被定義為違反上帝的律法。保羅的答案是斬釘截鐵的,不是。保羅說我們不應該繼續生活在罪中,這與他說我們應該順服上帝的律法是一樣的。為了證明對這個迷人問題的答案,保羅說我們是與基督一同在洗禮中埋葬的,這樣我們就可以與他一同復活,過新生活。我們要過的新生活是上帝的律法。在我們的舊生活中,我們過著罪的生活,現在在我們的新生活中,我們要過上帝的律法的生活。保羅並沒有教導任何新的東西,只是已經是真實的事情。箴言6章23節:“因為誡命是燈,訓誨是光,責備的懲罰是生命之道”。保羅的整個論點是,我們已經死於罪,這導致了他的結論,我們不再處於罪和
死亡的律法之下。在第6章的5-11節中,保羅說我們的舊我已經死去,我們藉著基督復活成了新生活。既然我們藉著彌賽亞死於罪,我們就不再對犯罪感興趣,而是對遵守上帝的律法感興趣。現在我們來看一些爭議和被誤解的經文。羅馬書6章12-14節:“所以,罪不可在你們必死的身體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體的私慾。也不要把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卻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獻自己給神,把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因為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傳統上,保羅所說的信徒不受律法約束被理解為我們可以隨意忽視上帝的律法。然而,這種解釋有問題,因為保羅在整個羅馬書中肯定了律法的權威。他說我們應該憑信心遵守律法,律法是聖潔、公義和美好的,律法是屬靈的,保羅喜悅律法,保羅侍奉律法。當我們按照聖靈的旨意行事時,我們信徒滿足了律法的義務,而反對律法的是屬肉體的人而不是屬靈的人。因此,“不在律法之下”絕對不能意味著我們有權隨意忽視上帝的律法。這句話是什麼意思?請注意,保羅說罪不會在你身上作主,我們已經討論過這個問題。這句話假設在我們生命的某個時候,罪確實在我們身上作主,也就是說,在某個時候,我們是受罪的律法所束縛的。請記住,罪的定義是違反上帝的律法。罪帶來懲罰死亡。既然我們通過基督得到了恩典,我們就不再受罪和死亡的律法束縛。這在保羅稍後的結語中得到了澄清。羅馬書8章1-2節:“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人就不被定罪了,因為因基督耶穌的律法的靈已經使我們自由了,使我們脫離了罪和死亡的律法”。現在這應該更加有意義了。恩典是為了違反上帝的律法而得到的寬恕。違反上帝的律法就是罪。罪導致死亡。因此,處於恩典之下意味著我們擺脫了罪和死亡的束縛。因此,我們不是從上帝的律法中解放出來,我們是自由遵守上帝的律法。神學家查爾斯·克蘭菲爾德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摘要,這句話被廣泛認為是指信徒的權威被廢除了,被一個不同的權威所取代了,這無疑是合理的解釋,如果這句話單獨存在的話。但既然它在一個包含諸如第三章第31節,第七章和第七節中的文獻中,第七章第14節,保羅一再提到的律法被提到作為權威,這樣的解釋就極不可能了。因為在這裡,“不在律法之下”與“在恩典之下”對比,這表明保羅在這裡思考的不是律法的一般性,而是作為對罪人的定罪的律法。由於恩典表示上帝的不配的恩惠,因此不在恩典之下的自然對立就是在上帝的不討好或定罪之下。因此,對這句話的理解,即信徒不在受上帝的定罪之下,是由律法宣告的,而在他的恩慈之下,從第八章1節中得到了強有力的證實:“如今,在基督耶穌裡的人沒有
定罪,這是保羅的論點,通過第7章1-6節到這半節。此外,這種解釋在上下文中很合適,因為對我們已經從上帝的定罪中得到了自由並且現在是他的慈愛對象的保證確實是對於此後罪將不再控制我們的承諾的確認,對於那些自認從定罪中得到了自由的人來說,他們有權拒絕這種被剝奪的力量,用新的力量和勇氣。在第6章的下一節中,保羅問了另一個迷人的問題,我們是否要犯罪,因為我們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這個問題類似於他在第6章開頭時問的問題,當然,他的答案是一樣的,絕不是。再次,保羅清楚地陳述了在恩典之下不是不遵守上帝的律法的理由,而是在16至23節中,保羅用奴隸制度的類比來結束了第6章,有兩種類型的奴隸,根據保羅的說法,我們要麼通過順從他的律法來服事上帝,這使我們成為公義的奴隸,要麼通過違反他的律法來服事罪,這使我們成為罪的奴隸。這是我們唯一的兩個選擇。保羅教導說,成為公義的奴隸會帶來永恆的生命,成為罪的奴隸會帶來死亡,因為罪的工價就是死亡。這再次不是說我們的順從使我們獲得永生,而是如果上帝的恩典真的賜予了我們永生,那麼我們將按照上帝的律法生活。我們建議參考我們的教學《束縛於公義》來了解更多關於這個話題的信息。第7章以另一個問題開始。保羅問:“你們豈不曉得,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話,律法在一個人活著的時候是約束他的”。值得注意的是,保羅將他的問題對準了特定的觀眾,即那些熟悉律法的人。許多人閱讀保羅書信的這一部分,不了解《律法》,因此他們以為保羅說了他沒有說的話。保羅根據律法中有關婚姻的規定提出了一個類比,來論證自己的觀點。羅馬書7章2-3節:“因為已婚的婦人,只要丈夫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她若死了,與丈夫無論在何處,也就自由了,那時她若另外嫁人,並不犯姦淫,因為她已經脫離了丈夫的律法。”保羅在這裡完全基於律法對婚姻的有效性來做出類比,那麼,保羅說信徒現在可以不遵守上帝的律法,這怎麼說得通呢?保羅這裡的觀點並不是上帝的律法已經消失或改變了,或者我們可以不遵守它,他的觀點是,既然我們已經與彌賽亞一同死去,對於我們的罪所應得的死亡刑罰不再適用於我們。律法並沒有改變,我們的地位改變了,這就是為什麼接下來的經文說我們是藉著基督的身體死於律法,這樣我們就可以屬於另一個了。我們已經死於我們的罪,我們以前的配偶,以便我們可以自由地與彌賽亞結婚。當我們看到第6節時,情況變得更加清晰:「但現在我們脫離了律法,這是因為我們已經死於那束縛我們的。」所以我們可以用這靈的新方式來事奉,而不是以書面的法則方式。有些人可能認為,保羅提到從束縛我們的那個身上解放出來是指上帝的律法,換句話說,我們現在可以不遵守上帝的律法,但保羅在稍後提醒了我們上下文。稍後保羅說:「我因內心喜悅上帝的律法,我看見我肢體中另有一個律法與我心中的律法相爭,叫我擄去我內心的律法,被罪的律法擄去我肢體中的自由」(羅馬書7:23)。上帝的律法使我們內心裡的罪顯現出來,並且不再被它所束縛。上帝的律法不能把我們束縛在順從上。律法被視為自由和解放,在希伯來文中,這意味著走在開闊的地方。是罪使我們的生命受到限制並造成束縛。罪是我們導致死亡的牢籠,而不是上帝的律法(詩篇119)。因此,保羅說我們現在以聖靈的新方式事奉,而不是以書面法典的舊方式,這是否意味著我們不應遵守上帝的律法?絕對不是。保羅指的是一個與聖靈和上帝的律法相關的舊約預言。這一切都是預先預言的。我們應該以聖靈的方式行走,以便我們遵守上帝的律法。行走在聖靈中的概念排除了遵從上帝的律法的想法,與聖經所說的完全相反(以西結書36:26-27)。我將賜給你們一個新的心靈,將一個新的靈放在你們裡面。我將在你們裡面除掉你們肉心的石頭,給你們一顆肉心。我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按著我的律例行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因此,如你所見,行在聖靈中並不排除按照上帝
的律法生活。聖靈使我們有能力遵守上帝的律法。我們將在接下來討論更多,等我們到達羅馬書8章。我們不是用我們肉體的軟弱服侍,而是用聖靈服侍,聖靈將上帝的律法寫在我們的心上,使我們能夠遵守它。如果你認為保羅在說我們被釋放了上帝的律法,他在接下來的經文中進行了一系列的澄清(羅馬書7:7-12):“這樣,我們可說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原來我不知何為貪心,非律法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何為罪。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造成我各樣的貪心。因為貪心是罪的工具,罪借著誡命就發動在我裡面。律法原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公義的、良善的。然而那良善的事物為我竟成為致死的呢?斷乎不是!乃是罪。罪經由良善的事物,以至於我,叫罪顯出罪的本性,藉著誡命更顯出罪的大惡。”這裡保羅告訴我們律法定義了罪,因為我不知道貪心是什麼,如果律法沒有說:“不可貪心”。任何違反上帝律法的行動都是罪。保羅以前認為自己活著,而生活在罪惡中,但一旦他讀了上帝的律法,他意識到他注定要死。保羅生命中的罪,由上帝的律法顯示,使他死亡。這是因為律法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公義的、良善的。律法反映了我們聖潔、公義和善良的父親的性格和意志。我們通過上帝的律法看到了我們的罪,並且這將殺死我們。保羅進一步解釋道,使我們的罪顯出罪的大惡。你可能會想,保羅說我們現在被解放,但保羅問了同樣的問題作為結論到第7章21-25節:“我覺得有個律例,就是我要行善的時候,便有惡在我裡面。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悅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一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不明白我所行的,因我所願意的我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全做了。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就是我不做的,我仍與律同意,以為律是善的。現在我所不願意的,我若做,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保羅再次強調,上帝的律法沒有直接殺死他,但律法定義了罪,因此揭示了他內心的死亡。這可以比作一個患有絕症並且不知道的人。有一天,這個人去看醫生,醫生告訴他這種疾病。罪就像那導致死亡的絕症,如果不加以治療,就會導致死亡。上帝的律法就像是告訴我們這種疾病的醫生。那麼,治療方法是什麼?我們如何戰勝這種罪呢?在保羅告訴我們如何克服這種罪之前,他向我們提出了同樣的問題作為結論到第7章21-25節:“我覺得有個律例,就是我要行善的時候,便有惡在我裡面。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悅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一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不明白我所行的,因我所願意的我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全做了。若
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若做,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保羅再次強調,上帝的律法沒有直接殺死他,但律法定義了罪,因此揭示了他內心的死亡。這可以比作一個患有絕症並且不知道的人。有一天,這個人去看醫生,醫生告訴他這種疾病。罪就像那導致死亡的絕症,如果不加以治療,就會導致死亡。上帝的律法就像是告訴我們這種疾病的醫生。那麼,治療方法是什麼?我們如何戰勝這種罪呢?在保羅告訴我們如何克服這種罪之前,他向我們提出了同樣的問題,即:我們應該因為不再受律法的約束,而在罪中犯罪嗎?這個問題與第6章開頭時他問的問題類似,當然,他的答案也是一樣的,斷乎不可!再次,保羅明確指出,處於恩典之下並不是藉口,不遵從上帝的律法。羅馬書7:16-23節,保羅用奴隸制度的比喻來作結論,說人只有兩種情況:要麼我們通過遵守上帝的律法事奉上帝,這使我們成為義的奴隸,要麼我們通過違背上帝的律法事奉罪,這使我們成為罪的奴隸。這是我們的兩種選擇,保羅教導說成為義的奴隸會帶來永生在彌賽亞裡,成為罪的奴隸會帶來死亡,因為罪的工價就是死亡。再次強調,這並不是說我們的順從使我們得到永生,而是如果上帝的恩典真的給了我們永生,那麼我們將按照上帝的律法行事。我們推薦了我們的教學『結紮到義』來了解更多關於這個主題。第7章開始時,保羅提出了另一個問題(羅馬書7:1):“弟兄們,我現在對那些明白律法的人說話。律法在人還活著的時候,約束他是有根據的。”在這裡值得注意的是,保羅將他的問題對準了特定的觀眾,即那些熟悉律法的人。許多人閱讀保羅書信的這一部分,不了解《律法》,因此他們以為保羅說了他沒有說的話。保羅根據律法中有關婚姻的規定提出了一個類比,來論證自己的觀點。羅馬書7章2-3節:“因為已婚的婦人,只要丈夫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她若死了,與丈夫無論在何處,也就自由了,那時她若另外嫁人,並不犯姦淫,因為她已經脫離了丈夫的律法。”保羅在這裡完全基於律法對婚姻的有效性來做出類比,那麼,保羅說信徒現在可以不遵守上帝的律法,這怎麼說得通呢?保羅這裡的觀點並不是上帝的律法已經消失或改變了,或者我們可以不遵守它,他的觀點是,既然我們已經與彌賽亞一同死去,對於我們的罪所應得的死亡刑罰不再適用於我們。律法並沒有改變,我們的地位改變了,這就是為什麼接下來的經文說我們是藉著基督的身體死於律法,這樣我們就可以屬於另一
個了。我們已經死於我們的罪,我們以前的配偶,以便我們可以自由地與彌賽亞結婚。當我們看到第6節時,情況變得更加清晰:「但現在我們脫離了律法,這是因為我們已經死於那束縛我們的。」所以我們可以用這靈的新方式來事奉,而不是以書面的法則方式。有些人可能認為,保羅提到從束縛我們的那個身上解放出來是指上帝的律法,換句話說,我們現在可以不遵守上帝的律法,但保羅在稍後提醒了我們上下文。稍後保羅說:「我因內心喜悅上帝的律法,我看見我肢體中另有一個律法與我心中的律法相爭,叫我擄去我內心的律法,被罪的律法擄去我肢體中的自由」(羅馬書7:23)。上帝的律法使我們內心裡的罪顯現出來,並且不再被它所束縛。上帝的律法不能把我們束縛在順從上。律法被視為自由和解放,在希伯來文中,這意味著走在開闊的地方。是罪使我們的生命受到限制並造成束縛。罪是我們導致死亡的牢籠,而不是上帝的律法(詩篇119)。因此,保羅說我們現在以聖靈的新方式事奉,而不是以書面法典的舊方式,這是否意味著我們不應遵守上帝的律法?絕對不是。保羅指的是一個與聖靈和上帝的律法相關的舊約預言。這一切都是預先預言的。我們應該以聖靈的方式行走,以便我們遵守上帝的律法。行走在聖靈中的概念排除了遵從上帝的律法的想法,與聖經所說的完全相反(以西結書36:26-27)。我將賜給你們一個新的心靈,將一個新的靈放在你們裡面。我將在你們裡面除掉你們肉心的石頭,給你們一顆肉心。我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按著我的律例行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因此,如你所見,行在聖靈中並不排除按照上帝的律法生活。聖靈使我們有能力遵守上帝的律法。我們將在接下來討論更多,等我們到達羅馬書8章。我們不是用我們肉體的軟弱服侍,而是用聖靈服侍,聖靈將上帝的律法寫在我們的心上,使我們能夠遵守它。如果你認為保羅在說我們被釋放了上帝的律法,他在接下來的經文中進行了一系列的澄清(羅馬書7:7-12):“這樣,我們可說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原來我不知何為貪心,非律法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何為罪。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造成我各樣的貪心。因為貪心是罪的工具,罪借著誡命就發動在我裡面。律法原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公義的、良善的。然而那良善的事物為我竟成為致死的呢?斷乎不是!乃是罪。罪經由良善的事物,以至於我,叫罪顯出罪的本性,藉著誡命更顯出罪的大惡。”這裡保羅告訴我們律法定義了罪,因為我不知道貪心是什麼,如果律法沒有說:“不可貪心”。任何違反上帝律法的行動都是罪。保羅以前認為自己活著,而生活在罪惡中,但一旦他讀了上帝的律法,他意識到他注定要死。保羅生命中的罪,由上帝的
律法顯示,使他死亡。這是因為律法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公義的、良善的。律法反映了我們聖潔、公義和善良的父親的性格和意志。我們通過上帝的律法看到了我們的罪,並且這將殺死我們。保羅進一步解釋道,使我們的罪顯出罪的大惡。你可能會想,保羅說我們現在被解放,但保羅問了同樣的問題作為結論到第7章21-25節:“我覺得有個律例,就是我要行善的時候,便有惡在我裡面。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悅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一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不明白我所行的,因我所願意的我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全做了。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若做,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保羅再次強調,上帝的律法沒有直接殺死他,但律法定義了罪,因此揭示了他內心的死亡。這可以比作一個患有絕症並且不知道的人。有一天,這個人去看醫生,醫生告訴他這種疾病。罪就像那導致死亡的絕症,如果不加以治療,就會導致死亡。上帝的律法就像是告訴我們這種疾病的醫生。那麼,治療方法是什麼?我們如何戰勝這種罪呢?在保羅告訴我們如何克服這種罪之前,他向我們提出了同樣的問題作為結論到第7章21-25節:“我覺得有個律例,就是我要行善的時候,便有惡在我裡面。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悅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一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不明白我所行的,因我所願意的我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全做了。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若做,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保羅再次強調,上帝的律法沒有直接殺死他,但律法定義了罪,因此揭示了他內心的死亡。這可以比作一個患有絕症並且不知道的人。有一天,這個人去看醫生,醫生告訴他這種疾病。罪就像那導致死亡的絕症,如果不加以治療,就會導致死亡。上帝的律法就像是告訴我們這種疾病的醫生。那麼,治療方法是什麼?我們如何戰勝這種罪呢?在保羅告訴我們如何克服這種罪之前,他向我們提出了同樣的問題,即:我們應該因為不再受律法的約束,而在罪中犯罪嗎?這個問題與第6章開頭時他問的問題類似,當然,他的答案也是一樣的,斷乎不可!再次,保羅明確指出,處於恩典之下並不是藉口,不遵從上帝的律法。羅馬書7:16-23節,保羅用奴隸制度的比喻來作結論,說人只有兩種情況:要麼我們通過遵守上帝的律法事奉上帝,這使我們成為義的奴隸,要麼我們通過違背上帝的律法事奉罪,這使我們成為罪的奴隸。這是我們的兩種選擇,保羅教導說成為義的奴隸會帶來永生在彌賽亞裡,成為罪的奴隸會帶來死亡,因為罪的工
價就是死亡。再次強調,這並不是說我們的順從使我們得到永生,而是如果上帝的恩典真的給了我們永生,那麼我們將按照上帝的律法行事。我們推薦了我們的教學『結紮到義』來了解更多關於這個主題。第7章開始時,保羅提出了另一個問題(羅馬書7:1):“弟兄們,我現在對那些明白律法的人說話。律法在人還活著的時候,約束他是有根據的。”在這裡值得注意的是,保羅將他的問題對準了特定的觀眾,即那些熟悉律法的人。許多人閱讀保羅書信的這一部分,不了解《律法》,因此他們以為保羅說了他沒有說的話。保羅根據律法中有關婚姻的規定提出了一個類比,來論證自己的觀點。羅馬書7章2-3節:“因為已婚的婦人,只要丈夫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她若死了,與丈夫無論在何處,也就自由了,那時她若另外嫁人,並不犯姦淫,因為她已經脫離了丈夫的律法。”保羅在這裡完全基於律法對婚姻的有效性來做出類比,那麼,保羅說信徒現在可以不遵守上帝的律法,這怎麼說得通呢?保羅這裡的觀點並不是上帝的律法已經消失或改變了,或者我們可以不遵守它,他的觀點是,既然我們已經與彌賽亞一同死去,對於我們的罪所應得的死亡刑罰不再適用於我們。律法並沒有改變,我們的地位改變了,這就是為什麼接下來的經文說我們是藉著基督的身體死於律法,這樣我們就可以屬於另一個了。我們已經死於我們的罪,我們以前的配偶,以便我們可以自由地與彌賽亞結婚。當我們看到第6節時,情況變得更加清晰:「但現在我們脫離了律法,這是因為我們已經死於那束縛我們的。」所以我們可以用這靈的新方式來事奉,而不是以書面的法則方式。有些人可能認為,保羅提到從束縛我們的那個身上解放出來是指上帝的律法,換句話說,我們現在可以不遵守上帝的律法,但保羅在稍後提醒了我們上下文。稍後保羅說:「我因內心喜悅上帝的律法,我看見我肢體中另有一個律法與我心中的律法相爭,叫我擄去我內心的律法,被罪的律法擄去我肢體中的自由」(羅馬書7:23)。上帝的律法使我們內心裡的罪顯現出來,並且不再被它所束縛。上帝的律法不能把我們束縛在順從上。律法被視為自由和解放,在希伯來文中,這意味著走在開闊的地方。是罪使我們的生命受到限制並造成束縛。罪是我們導致死亡的牢籠,而不是上帝的律法(詩篇119)。因此,保羅說我們現在以聖靈的新方式事奉,而不是以書面法典的舊方式,這是否意味著我們不應遵守上帝的律法?絕對不是。保羅指的是一個與聖靈和上帝的律法相關的舊約預言。這一切都是預先預言的。我們應該以聖靈的方式行走,以便我們遵守上帝的律法。行走在聖靈中的概念排除了遵
從上帝的律法的想法,與聖經所說的完全相反(以西結書36:26-27)。我將賜給你們一個新的心靈,將一個新的靈放在你們裡面。我將在你們裡面除掉你們肉心的石頭,給你們一顆肉心。我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按著我的律例行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因此,如你所見,行在聖靈中並不排除按照上帝的律法生活。聖靈使我們有能力遵守上帝的律法。我們將在接下來討論更多,等我們到達羅馬書8章。我們不是用我們肉體的軟弱服侍,而是用聖靈服侍,聖靈將上帝的律法寫在我們的心上,使我們能夠遵守它。如果你認為保羅在說我們被釋放了上帝的律法,他在接下來的經文中進行了一系列的澄清(羅馬書7:7-12):“這樣,我們可說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原來我不知何為貪心,非律法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何為罪。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造成我各樣的貪心。因為貪心是罪的工具,罪借著誡命就發動在我裡面。律法原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公義的、良善的。然而那良善的事物為我竟成為致死的呢?斷乎不是!乃是罪。罪經由良善的事物,以至於我,叫罪顯出罪的本性,藉著誡命更顯出罪的大惡。”這裡保羅告訴我們律法定義了罪,因為我不知道貪心是什麼,如果律法沒有說:“不可貪心”。任何違反上帝律法的行動都是罪。保羅以前認為自己活著,而生活在罪惡中,但一旦他讀了上帝的律法,他意識到他注定要死。保羅生命中的罪,由上帝的律法顯示,使他死亡。這是因為律法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公義的、良善的。律法反映了我們聖潔、公義和善良的父親的性格和意志。我們通過上帝的律法看到了我們的罪,並且這將殺死我們。保羅進一步解釋道,使我們的罪顯出罪的大惡。你可能會想,保羅說我們現在被解放,但保羅問了同樣的問題作為結論到第7章21-25節:“我覺得有個律例,就是我要行善的時候,便有惡在我裡面。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悅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一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不明白我所行的,因我所願意的我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全做了。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若做,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保羅再次強調,上帝的律法沒有直接殺死他,但律法定義了罪,因此揭示了他內心的死亡。這可以比作一個患有絕症並且不知道的人。
有一天,這個人去看醫生,醫生告訴他他得了這個疾病,罪就像那導致死亡的終極疾病,如果不加治療的話。上帝的律法就像是向我們揭示我們患有這種疾病的醫生。那麼治療方法是什麼?我們如何克服這種罪的疾病?在保羅告訴我們如何克服這種疾病之前,他在結論第七章21-25節中向我們提出了同樣的問題:「這樣看來,我發覺有個定律,就是我願意行善,是與我相煩的惡相近。因為我按著內心喜歡神的律法,但我看不出我肢體中的另一個定律,和我心中的定律交戰,把我擄去,使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定律。我真不知道了!我這樣的人,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法,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定律。」保羅講述了他在願意順服上帝和願意犯罪之間的掙扎。他將這種掙扎描述為他的心意侍奉上帝的律法,而他的肉體則侍奉罪的律法。他問誰能救他脫離這種死亡的身體,也就是他的肉體,誰能救他脫離犯罪的慾望?答案是神通過耶穌基督已經拯救了他。保羅在這裡提出了兩個選擇。第一,我們可以追隨聖靈,遵守上帝的律法,保羅教導屬靈的事情,因為我們知道律法是屬靈的,因為我喜悅神的律法,我自己服侍神的律法。或者,我們可以追隨肉體,拒絕上帝的律法,去追隨罪,保羅教導肉體的事情,我卻是屬肉體,已經賣給罪了,成為罪的奴僕。以我肉體侍奉罪的定律。你想成為哪一種人?你想追隨和教導上帝的律法,因此成為屬靈的人,還是你想成為屬於肉體的人,成為肉體的人,教導我們不再需要遵守上帝的律法?這是我們唯一的兩個選擇。在羅馬書的下一章中,保羅闡述了我們如何實現這種拯救,但在我們繼續之前,值得回顧第7章的一些要點。首先,保羅對上帝的律法有幾個積極的肯定。他說律法是屬靈的,他喜悅神的律法,他說我自己服侍神的律法。其次,他將這些對神律法的肯定與罪的定律形成對比,罪的定律被描繪為通過他的肉體奴役他。他說他是屬肉體的,已經賣給罪,成為罪的奴僕,以我肉體侍奉罪的定律。他說保羅在靈和肉體之間建立了一個二分法,這種二分法在我們深入研究羅馬書第8章時將是重要的。屬靈與肉體的對比。羅馬書8:1-2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人就不定罪了。因為生命的聖靈在基督耶穌裡使你自由,使你脫離罪和死亡的律法。」現在你可能能夠理解為什麼不應該從保羅的單一經文中制定教義。我們不得不審視兩整章的內容,其中包含一些非常混淆的陳述。如果獨立地保留,所有的內容都是在引領到保羅在第8章的結論,即作為信徒,我
們不再受罪和死亡的律法的約束,我們通過彌賽亞的工作已經從罪和死亡中得到了拯救。現在,保羅將更詳細地告訴我們如何實現這種拯救,我們如何行在順服上帝的律法和克服犯罪慾望的道路,羅馬書8:3-4說:「神差遣自己的兒子,形狀和罪相似的身體,作為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的罪,好使律法的義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而隨從聖靈的人身上得以成就。」按照保羅的說法,我們的肉體本來就反對上帝的律法,因此上帝的律法無法拯救我們,我們也無法自己遵守上帝的律法,律法只揭示了我們的罪,並定義了上帝對我們的義務。這回到了保羅在羅馬書7章中談論的內容。那麼我們如何克服罪的終極疾病?我們如何在我們內心中贏得這場戰爭?答案在於順從聖靈的引導。保羅提到了耶利米書31章和以西結書36章的預言,上帝會將他的律法寫在我們的心上,並通過聖靈的工作賦予我們遵守的能力。順從聖靈而不是肉體的引導是我們如何在我們身上實現上帝律法的義務的方式。保羅繼續對肉體和聖靈之間的二分法進行論述。他說我們的肉體只關注肉體的事物,這將排除上帝的律法,因為上帝的律法是屬靈的。他說按著肉體行事會導致死亡,但按照聖靈行事會帶來生命和平。然後,他作出了一個引人注目的聲明。羅馬書8:7-8說:「因為屬肉體的心是與神為仇,不服神的律法,也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你不能找到比這更清楚的順服上帝律法的肯定了。保羅說那些按著肉體行事,不順服神的律法的人是與神為敵的。根據保羅所建立的二分法,那些按著聖靈行事的人會順服神的律法。不順服神的律法就是與神為敵,那些不順服神的律法的人不能使神喜悅。因此,順服神的律法會使神喜悅。這不就是保羅在過去兩章羅馬書中所教導的嗎?罪就是違反神的律法,保羅渴望不要犯罪,而是要討神喜悅。我們在生活中克服罪的方法就是按照聖靈的引導行事,這使我們有能力遵守神的律法。羅馬書8:9-11說:「你們卻不是在肉體裡,而是在靈裡,聖靈若住在你們裡面的話,你們就不屬肉體,而屬靈體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基督若在你們裡面,身體就因為罪而死,靈卻因為義而活。那使耶穌從死裡復活的聖靈若住在你們裡面,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也必藉著住在你們裡面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活過來。」這當然是在談及應許的復活,因為我們渴望著上帝的話語,通過我們的造物主的恩典,我們被賜予了將永遠活出上帝的全部話語的新身體。在永恆的國度中,沒有人會違反上帝的律法,只會順服律法。想一想這一點。在第8章的其餘部分,保羅繼續闡述在按肉體行事和按聖
靈行事之間的這種二分法。他說按著肉體行事最終會導致我們的死亡,但按著聖靈行事會給我們生命。他進一步說那些按聖靈行事的人被稱為神的兒女。然後,他花時間談論我們作為耶穌的跟隨者將會獲得的未來榮耀,並且在這個生命中我們所忍受的苦難甚至不能與等待我們的榮耀相比擬。他通過提醒我們上帝對我們的極大愛來總結第8章。在羅馬書9:1-29中,保羅表達了他對尚未認識耶穌為彌賽亞的猶太人的悲傷。他談到了即使有很多猶太人拒絕了耶穌,但上帝的應許仍然有效,並且救恩不是通過基因而是通過信仰。在羅馬書9:30-33中,保羅再次指出順服上帝的律法不能拯救我們。從這章中還可以進一步講解的地方很多,但由於它與今天信徒對上帝律法的有效性沒有直接關係,我們將繼續進行。當我們進入第10章時,我們將找到幾節經文被用來教導一種理解,即上帝的律法已經作廢,從羅馬書10:1-3開始,「弟兄們,我心裡的願望,向神所懇求的,是要救他們。因我可以證明他們是有熱心的,但不是按著真知識。他們不知道神的義,想要建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
保羅在開始第十章時說,他為猶太人祈求,希望他們認識彌賽亞並得救。他說他們對神有熱心,但卻不了解神的義。這意味著他們對救恩的信息一無所知,也就是說,神如何把罪人看作義人的方法,是通過他們的人造傳統。他們來相信,通過他們的民族地位和對律法的遵守,他們可以得到上帝的義。保羅說,這種嘗試在彌賽亞之外獲得他們的義,實際上是拒絕順服神的義。這一切都可以追溯到保羅在書信中的基本論點,即救恩是上帝的禮物,是通過對彌賽亞的信心的恩典所接受的。我們遵守上帝的律法是救恩的結果,而不是為了賺取救恩。
羅馬書10:4寫道:「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總結,使凡信他的人都得著義。」這就完了,律法已經結束了,保羅在過去九章中審查的所有上下文和支持律法的陳述都毫無意義。突然間,保羅做出了一個聲明,就是上帝的律法已經結束了,告別了。很明顯,這是一點點諷刺的味道。這句話是緊接在保羅之前談到猶太人的無知和拒絕順服神的義的聲明之後,意思是上帝如何以罪人為義人,即通過律法將罪人看作義人,他們錯過了律法的整個焦點,這個焦點是指引我們認識彌賽亞。這節經文中「結束」的希臘詞是「τέλος」,這個詞並不意味著停止,而是目標或目的,就像「目的不應該證明手段」這句話中的「結束」一樣。我們在保羅的另一封書信提摩太前書1:5中以這種方式使用這個詞,「因為我們教會的目的就是在乎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無虧的良心和真誠的信心中發出來的。」在羅馬書10:4中,「τέλος」最好理解為目標或目的,換句話說,律法指向彌賽亞作為義人的來源。
羅馬書10:5-10寫道:「摩西這樣寫著律法的義人,乃是因著遵行律法得生。但以信心說的,卻這樣說:不要心裡說:誰升到天上去呢?就是要領下基督來。或誰降到深淵裡去呢?就是要領基督從死裡上來。他到底怎麼說呢?他說:這道離你不遠,正在你口裡,在你心裡,就是我們所傳信主的道。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當保羅似乎對以律法為基礎的義和以信心為基礎的義進行對比時,他是什麼意思?律法是否與信心相對立?再次,我們需要將這一點放在保羅整體論點的背景下來理解。前一節清楚地表明,彌賽亞就是律法所指向的目標,因此,那些承認並信靠耶穌的人將因信心而在神面前得到義的地位,而不是通過遵守律法來賺取。在第5節中,保羅引用了利未記18:5,這是在上帝告訴以色列人進入他給他們的土地時,不要像異教徒那樣行的上下文中。他給他們作為產業。保羅假設他的讀者了解他引用的上下文,以色列人並不是通過遵守他的律法而在上帝面前得到他們的義的地位,而是通過對逾越節羔羊的信心得救,並在上帝的恩典基礎上從埃及得到拯救。按照上帝的律法生活是他們得救的信仰的必然結果,彌賽亞是核心,這是律法中清楚概述的信息。然後,保羅繼續討論以色列的現狀以及外邦人如何進入信仰。與上帝的律法有關的爭議性經文直到羅馬書第十四章才出現,因此我們將快轉並逐章進行翻譯。
在羅馬書第十四章,有關於日期和食物的爭議。這一章討論了兩個問題。首先,第5節通常被理解為認為安息日對上帝不再重要。其次,第11節通常被理解為認為利未記11章中的上帝飲食法對信徒不再相關。但這是否是保羅真正的教導呢?要記住,在過去的13章中,保羅一直主張遵守上帝的律法。當我們查看那些可能看似反對上帝律法的混淆經文時,我們發現他僅僅是反對將律法誤用為在上帝面前獲得義的手段。與迄今所學的一切一致,這些經文必須有更好的解釋。
羅馬書14:1開始說:「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他,但不要辯論他所疑惑的地方。」保羅在本章開始時宣告,我們應該接納信心薄弱的人,而不是爭論意見。首先要指出的是,上帝律法中的安息日和飲食指導一直是清晰明確的,從來不被認為是僅僅是意見的問題。因此,本章不能指的是安息日和飲食指導。這一章是關於在第一世紀信徒之間有爭議的事情,這些事情不屬於上帝的律法,而是信徒之間的爭論。考慮到這是一封給特定人群關於特定辯論的書信,我們必須提取線索來幫助我們確定保羅到底在討論什麼。保羅似乎專注於兩個具體的辯論,並在接下來的兩節中概括了這兩個爭議點。第一個討論和更正的問題涉及吃一切或僅僅吃素食。羅馬書14:2說:「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信淡食的,只吃菜。」第二個問題與信徒應該禁食的日期或日子有關。羅馬書14:3說:「吃的人不可藐視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審斷吃的人;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在接下來的節中,保羅在羅馬書14:14-23中回答了第一個問題。這些經文常被用來暗示所有動物現在都是潔淨的,適合食用。保羅在羅馬書14:5-13中回答了第二個問題。
這些經文常被用來暗示上帝是否還關心我們是否遵守安息日,讓我們從這章開始,討論其中第二個問題,從第5節開始。羅馬書14:5說:「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保羅是在教導安息日僅僅是我們心中決定的事情,而不是上帝親自在他的律法中建立的嗎?還是保羅可能在討論完全不同的事情呢?接下來我們將看到,根據上下文,這段經文似乎很清楚地指的是傳統的禁食日。無論如何,這節經文不可能是指安息日,因為存在一些明顯的問題。首先,神的律法界定了罪惡,如果我們可以自己決定何時應該遵守安息日,那就意味著我們可以自己界定罪惡,但上帝才是界定是非的人,而不是我們。第二,正如在整個羅馬書中已經表明的,保羅遵守並教導上帝的律法,並不反對它。第三,正如我們已經提到的,整個章節都是關於意見分歧的,而安息日並不是意見的問題。談到上下文,安息日在整個羅馬書中並未提及。那麼,羅馬的信徒爭論的問題是什麼?保羅似乎在接下來的幾節中解釋了自己的意思。第6-7節中提到的日子是關於進食或禁食的問題,換句話說,在這一章中討論的意見與上帝的律法無關,而是關於禁食。我們知道一些法利賽人在一世紀傳統上每週禁食兩次,顯然早期的信徒爭論的是一週中應該禁食的哪一天。在其他早期基督教文獻中也可以看到類似的爭論,比如《教訓》的第8章。因此,保羅並沒有說安息日是可選的,而是說信徒不應該為他們對上帝律法以外的傳統的意見而爭吵。現在讓我們繼續討論這一章中的第二個被誤解的經文,從羅馬書14:14-23開始。「我因主耶穌確信深信,凡物本來潔淨,沒有不潔淨的,惟獨那以為不潔淨的就是不潔淨了。但人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就不是按著愛心行。基督豈不是為他而死的嗎?你們因食物毀壞那弟兄,就不是按著愛心行。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那因基督的死為你而死的人。」第14節經常被用來作為一種許可證明,教導所有動物現在都是潔淨的,適合食用。然而,如果我們
仔細觀察上下文,就會發現這根本不是保羅所說的。同樣,整個章節都關於分裂羅馬教會的意見。這些信徒不是爭論不潔淨的動物是否應該被視為潔淨,保羅在第2節中為我們定義了這場辯論。這是一場嚴格素食者和吃肉的人之間的爭論。為什麼會有關於是否可以吃肉的爭論呢?一些羅馬的猶太信徒相信,從某些希臘來源購買的肉被認為是不潔淨的,即使肉來自上帝律法允許的潔淨動物,例如,正如保羅寫給哥林多的第一封信所揭示的,一些信徒擔心從市場購買的肉可能來自異教的祭品。但正如保羅在他寫給哥林多和羅馬的信中清楚表明的那樣,這種可能性使潔淨的肉變得不潔淨,完全基於人的意見。根據保羅的說法,人無權宣佈潔淨的肉為不潔淨的肉。羅馬書14:16說:「不可叫你的善事被人毀謗。」但如果一個信徒對在市場上購買的肉感到內疚,那麼對於那個人來說,它就是不潔淨的,但僅僅對於他們來說是這樣。保羅的觀點是,不要讓與上帝律法無關的個人意見成為信徒團體中分裂的原因,但他並沒有允許吃從律法中被認為是不潔淨的肉。對於羅馬書14的更多內容,我們建議閱讀我們的教導《matters of opinion 意見之事》。當我們繼續進入第15章時,我們看到保羅再次肯定了經文的價值,其中包括上帝的律法。他通過將榮耀歸給上帝來結束他的信,這使我們得以按著信心的順服。我們的信心應該是在神的話語中,這就是彌賽亞在肉身中是誰,並且我們應該遵守上帝的寫的話,不是為了我們的救恩,而是因為我們的救恩。這就結束了保羅矛盾系列中對羅馬書的研究。
我們希望這次對保羅給羅馬人的書的回顧能夠幫助你進入信仰的順服,這也是保羅的目的。我們希望這次教導對你有所祝福,並且記得繼續檢驗一切。Shalom 平安。感謝您,是因為您這些慷慨的支持者,我們才能夠完全免費地提供這些高質量的教導。如果您感動,想要支持119事工,以便我們可以繼續這個努力,請訪問testeverything.net並點擊「支持119」選項,了解您如何與我們合作,將整個神的話帶給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