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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831090000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9(回應 2):希伯來書的律法論之講章回應

作者:WCM;講解日期:20240831;編修:WCM。

本文乃回應: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9:希伯來書的律法論

神的話語、旨意、律法

  • 真理(真實、真相)出自於至高者(那神),傳遞媒介主要是「話語」,故「神的話」即代表真理。
  • 因其內容乃表明神的思想意念,故又稱之為「神的旨意」。
  • 因其主要功能為「教導」,故希伯來文稱之為「妥拉」(意即教導、指引)。
  • 因其表現形式多為要求及禁止之規定,故又被譯作「律法」。
  • 內容以摩西五經為基礎,但不限於此,應包括所有可被確定是出自於神的話語。
  • 神的話語、旨意、律法,乃經由那神所差遣的使者、僕役所傳達。

以上僅為簡要說明,並不全面,目的乃為了以下筆者的看法,提供用詞上簡要對照。更詳細的內涵意義,請另行參考專門著作。

LYH 之補充

  • 一、神的話語的具現就是「話語成了肉身」:是與我們人一樣。
  • 二、傳遞的方式不只是「話語」,而是「真實的救贖」:犧牲。
  • 三、神的話要彌補律法功能(教導)的不足:才要道成肉身與他的弟兄一樣受試探之苦,而得以完全。
  • 四、律法是中文譯文,不是要求或禁止,因為最主要的就是「恩典」和真實的福音與「恩典」的生成(約1:16-18)。
  • 五、先知書和聖卷都是真理的體會與傳達,也是神的話語。
  • 六、神僕所傳達的方式也要跟他們的主基督一樣,才能成為他的弟兄,這是本書最要緊的真理與見證:即信心的見證人(來2章;11:1-13:125)。故不只是「口說」而已!

壹、利用希伯來書去誤解基督身份,就是反對妥拉律法

  • 誤解基督身份,便導致錯誤的神觀,如「三位一體神論」,將基督身份過度高抬至與那神同等(同質、同尊、同榮),或是「獨一神論」將基督視為就是那神同等,也有反向將基督身份過度貶低之說法。
  • 錯誤地解釋基督的身份地位,便會與神的旨意相違背,等於是反律法、反真理。
  • 以上反律法、反真理的理論,存在於基督教正流派主流思想中,如此的信仰,引人離開了神的話語真理,使得堅守妥拉律法中正確神觀的猶太人,無法接受基督教中所宣掦的那位基督,因為所傳的是「另一位基督」。

貳、本書將這兒子與七種使者作比較,得出基督的正確定位與職任

  • 如作者言:「經由比較而顯露出這位兒子所擁有的特點,不是意指他非此七種使者的職事,反而是更顯出他的職事性質的類比上的卓越。」
  • 結語中談到,基督具備七種使者所擁有的特點,但更卓越的是,特別強論其「屬天」的特點,例如「成就天上聖聚會、建造天上會幕、承繼天國為產業、成為天上的大祭司、使祭司職任更完美」。

參、本書將那神與祂兒子明確地區分

  • 諸位接受基督教正統派教導的讀者們,需要放下個人成見,虛心領受、客觀審視並查考文中所羅列之大量經文證據。
  • 結語內容明確推翻了基督教正統派的持的神觀理論,根據均是出於對經文的正確的理解。

肆、本書論及「基督的局限性」,補充與那神的不同

  • 又是羅列經文證據,證明基督與那父的不同處。

伍、本書有多處經文被人大大誤解,講章於此段專論之

  • 大多數的中文解經者誤解這些經文,但是仍有一些能客觀表明事實。
  • 作者的見解值得細讀,要點為:
    • 「律法更替或廢棄」,是指「關於祭司職任的律法已經更改或廢棄了」,而非指其他的律法條例。
    • 律法的更替是事實,但並非一切律法都更替,而只限於贖罪層面上的律法有所更替。
    • 「祭祀律法條款」中不屬於「祭司職任條款」所部份,並未廢棄。
      • 「奉獻」並未廢除。
      • 新約中也仍有「獻祭」,只是祭物不完全完同於舊約中的祭物,但意義上相同。作者亦羅列出新約獻祭的經文作為證據。
    • 作者說得好:「d、今日外邦基督教會何以分裂成這麼多教派?原因即在於「將亞倫祭司體系廢除後,立凡人為祭司、自訂節期、自造金牛犢偶像當作是那神」之西乃山背叛事件、耶羅波安的惡,複製重演所致。每一位信徒都自以為可以自解聖經而行,行事準則是按個人領受,若非是自己認可或感動,一概不願接受他人所言符合聖經的解釋。」

陸、結論

  • 一、由基督的定位清楚,才能明白希伯來書中律法更替的範疇。
  • 特別要留意先知的職份,作者言:「在他以後,先知職份仍存有,只是不再如舊約眾先知般,擁有極大啟示範疇,反而是成為基督話語的解釋者角色,預言的範圍也極小。」
  • 二、食物上的誤解(來 9:10; 13:9)作者所言明確,值得再次引用重申:
    • 其內容中論及了「食物、飲品」,所指的是「按會幕敬拜所要求的祭品」,即針對「獻祭律法中的祭物規定」而言,絕非是針對(利 11 章)所規定之生活日常「食物潔淨律」而言。然而基督教正統派卻不明白這點,而將兩者混為一談。
    • 由(來 13:9)的下文,(來 13:10)提及祭壇上的食物,更加明確指出「食物是與獻祭有關」。
    • 且由(來 13:9)內容,是論述「靠救恩堅固與靠食物堅固之比較」,(來 13:11-16)深論「兩種祭的不同果效」,由此可以證明,此食物是指「屬地的祭物」。
topic/law/20240831090000.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08/30 20:35 -0500 Fri. (4 個月前) 由 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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