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824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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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9:希伯來書的律法論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824; 初稿日期:20240814; 編修:WCM。
壹、基督的身份
一、(來 1:1-3)七種描述內容
- 1、在末後日子,在兒子裏向我們講論 (兒子為啟示的出口)
- 2、設立這位為萬有的繼承者 (兒子為繼承者)
- 3、藉這位造諸世代 (兒子為創造的媒介)
- 4、這位存有祂榮耀的返光,和祂實體的印像 (返光與模具)
- 5、藉祂權能的話,背負萬有。 (兒子維護萬有)
- 6、他親自作成諸罪的潔淨 (兒子對付罪)
- 7、坐在至大權能的右邊、在高處 (兒子被高升)
二、說明此七種描述的意義
1、外邦基督徒學者的解釋
A、《精讀本聖經註解》
- a、由(來 1:1)可知,啟示的漸進性和統一性。
事實
- 事實:聖經不是進化式啟示,而是先知式啟示;是啟示統一而無相互矛盾,非今人以為的,新約啟示蓋過舊約啟示,而是兩者相互印證。
B、《丁道爾聖經註釋》希伯來書導論
- a、介紹神的兒子耶穌基督,就是為說⋯⋯新紀元已經展開,在舊約之下所發生的一切,現在都被更美的約所取代。
- b、基督論分成三方面來說明:基督的先存、基督的人性、神子的地位。
事實
- 事實:基督成全、完滿舊約,而非取代、廢棄舊約。基督論就是救恩論,基督如何,信眾也是如何,在先存性、人性、得償被升高上,他與眾弟兄都是一致的。
C、《新約書信讀經講義:希伯來書》陳終道著
- a、舊約是曉諭列祖,新約是曉諭我們。
- b、列袓是根據舊約的啟示,作了律法時代的人;我們是根據新約神子的啟示,作了恩典時代的人。
- c、他和神是完全一樣的,他不但代表神,也就是神⋯⋯與神同等一樣。
事實
- 事實:新舊約都是曉諭我們的,都是神的話語,祂的話永是信實不變。基督不是那獨一真神,他代表神行事,如同現世的太子代表皇帝行事。
D、《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希伯來書
- a、任何人不當以「實體」為哲學詞彙,而否定耶穌的神性。
- b、(來 1:4-2:4)從舊約證明,祂的兒子名份表明他擁有神性。
事實
- 事實:今日神學用詞都來自希臘哲學,越是強調神學用詞者,越是遠離聖經原意。
E、《天道聖經註釋:希伯來書》馮蔭坤著
- a、「基督坐在至大者的右邊」,不能按地方性的意思來了解,只是用地方性的圖象,表達絕不受空間限制的真理:基督已被高舉至無以復加的尊榮的地位。
- b、他與神的關係包括兩方面:
- 作為神榮耀的光輝,他與神合而為一,他的性質與神相同;
- 作為神本體的真像,他和神分開的(本體/本質一詞仍表示他與神同質)。
事實
- 事實:不願按字面意先去了解經文意,反是用經文所無的涵意扭曲文意。光輝與真像的希臘文原意,又不願照實譯出,反是掩蓋而成為其神學論證的依據。
2、經文的基督論真義
A、(來 1:1-3)大多數動作不是由他主動發起
(來 1:1-3)經文中,這位兒子的動作中,只有第六個動作以過去分詞關身語態,表達他的行動是「為他自己」或「親自做」的意義,其他的動作,除第七個動作「坐」之外,都顯示出他不是行動的發起者或行動的依據者。
B、由名詞的意義理解
若按名詞的意義,則顯證他本身不是那神的實體(學者多譯成「本性、本質」),而是「印像、複製、肖像」者;他不是那位至大權威者(祂),而是坐在那位(祂)的右邊者。
C、整體用詞的含意
由動詞與名詞的意義,最真實的感受是:他成為一個工具人,只是這位工具人擁有超乎其他工具人的權能、職務,且其最終的賞賜也高過其他工具人。
D、獎賞的意義
他最終得以分享那神的榮耀光輝、尊榮,因他與那神同坐。但經文明確指明,他不是那神本身!
他之所以能分享這般尊榮,是因他參與了創造和救贖,因而得到的成果與賞賜,絕非是指與那神同等的證明。
經文本身重視因其行為而得賞賜,是一般學者所否認或輕忽的。
E、讀經直接的感受
若由一位未曾接受過錯謬三位一體神論/獨一神論所影響的人,按照正常的閱讀理解方式去理解本書經文內容,不應得出「他等同於那神」的觀點,而會得出「他成為那神所使用的最大使者」(來 3:1)。
貳、兒子與七種使者的比較意義
經由比較而顯露出這位兒子所擁有的特點,不是意指他非此七種使者的職事,反而是更顯出他的職事性質的類比上的卓越。
一、眾先知(來 1:1; 11:32)
- 他們是承受那神的啟示,向列袓講論者;
- 他們也是藉著信心,完成公義,取得諸應許者。
- 他們成為今日信徒的榜樣,其信息也是向我們傳講的。
二、眾天使(來 1:4-2:16; 12:22; 13:2)
- 他們是諸風、火焰者(來 1:7);
- 是事奉那神的靈,之達成奉差遣的服事工作(來 1:14);
- 是傳講律法者(來 2:2);
- 參與天上耶路撒冷集會者(來 12:2);
- 代表雅威者(來 13:2)。
三、摩西(來 3:2-12:21)
- 在那神的家中是可信賴的(來 3:2);
- 在那神的全家中是忠信的,如一位僕人作見證(來 3:5);
- 建造帳幕者(來 8:5);
- 講論律法、立約者(來 9:19-20);
- 因信拯救以色列民者(來 11:24-28);
- 西乃山上承受律法者(來 12:18-21)。
四、約書亞(來 4:1-11)
- 帶領百姓攻得迦南,得著安息者。
五、亞倫(來 5:4; 7:11; 9:4)
- 蒙那神所召為大祭司者(來 5:4-5)。
六、麥基洗德(來 5:6-7:17)
- 撒冷王、至高神的祭司,迎接並祝福亞伯拉罕者(來 7:1);
- 是公義的王,也是平安的王(來 7:2)。
七、利未(來 7:5-11)
- 向百姓收取十分之一者;
- 領受十分之一者,也奉獻十分之一;
- 任祭司職份,使完美之事存在。
結語:由此七種使者推比基督職任
- 1、如眾先知向神選民啟示神諭,且是更完全的神諭,但並未與眾先知的神諭相違背,或起衝突,或廢除。是應驗(申 18:15-18)「興起一位先知像我」。且他的啟示神諭必須符合(申 13:1-5)的法則。
- 2、如眾天使代表雅威神,傳講律法,擁有權柄能力,成就天上聖聚會,且完成奉差的使命。
- 3、如摩西般的忠信,建造天上會幕,傳講解明律法真義,立定新約,拯救新選民。
- 4、如約書亞得勝仇敵,承繼天國為產業。
- 5、如亞倫為中保,成為天上的大祭司。
- 6、如麥基洗德為王,祝福擁有如亞伯拉罕之信心者。
- 7、如利未族承受了同為弟兄者的奉獻,而顯為高,也奉獻自己給雅威神,使祭司職任更完美。
參、希伯來書中的那神與祂兒子的區分
一、雅威神的描述內容
- 1、(來 1:1-2)祂是眾神諭的發啟者,其他都為媒介者;祂是萬有的創造者。
- 2、(來 1:3)祂是榮光的本體、神性的本質,擁有權能的話語、眾賞賜的源由。
- 3、(來 1:8-9)祂膏其兒子為神(「神」本意即大能者,相較於至高神「那神」而言,受膏的兒子為「次等神」)。
- 4、(來 2:13)祂是基督所信靠的;他賜眾孩子給基督。
- 5、(來 3:4)祂是建造萬有者。
- 6、(來 4:4-5)真正的安息是那神的安息,安歇一切的工。
- 7、(來 4:13)萬有都要向祂交帳。
- 8、(來 5:7)拯救耶穌脫離死亡者(來 13:20)。
- 9、(來 6:13)那神不能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只能指著自己起誓。
- 10、(來 10:30-31)審判祂百姓者。
- 11、(來 11:6)那神一直存有,且對於尋找祂者,成為報償者。
- 12、(來 11:10)天上有根基的城,那神是設計與建造者。
- 13、(來 11:40)為我們預備更美的事者。
- 14、(來 12:22-23)永活神、審判者、眾人的神。
二、基督、次等神的描述內容
- 1、(來 1:8-9)受那神膏抹,擁有寶座者。
- 2、(來 1:4-6)承受比天使更優越的名,天使都要敬拜他。
- 3、(來 1:3, 13; 8:1; 10:12; 12:2)坐在那神右邊者。
- 4、(來 2:13)自己信靠於祂(那神),他和弟兄都是那神的兒女。
- 5、(來 2:7, 9)人子在世比諸天使微小。
- 6、(來 2:17; 3:1; 4:14, 15; 5:5, 10; 6:20; 7:26; 8:1; 9:11)是天上的大祭司(共十節經文)。
- 7、(來 12:24; 8:6; 9:15)是新約的仲裁者。
結語
- 1、耶穌基督是那神的兒子,既為神子,亦可被稱為神類,然而他的眾兄弟也同是神子,亦可同被稱為神類,差別僅在於基督為長子、居弟兄之首位,眾子當要服他,正如那神是父,基督也要服祂、信靠祂。
- 2、耶穌基督身為大祭司,在人與那神之間,擔任辦理祭祀那神的工作,因此就不會是那位受敬奉的那神。
- 3、耶穌基督在世比天使微小,在諸天上是坐在那神的右邊,無論在地或在天,他都不是最大者。
肆、基督的局限性
一、地位上
- 1、是兒子,不是父。
- 2、是大祭司,不是那神。
- 3、是闡釋律法者,不是頒布律法者。
二、救恩功效上
- 1、只能救兄弟,不能救天使(來 2:16)。
- 2、建造教會(房屋),但那神建造萬有(來 3:4)。
- 3、那神的兒子不能被重釘十字架(來 6:4-8)。
- 4、透過永遠的靈潔淨良知,卻沒有潔淨肉身(來 9:13-14; 10:22)。
- 5、贖罪有期限,只在一次獻上自己,到第二次顯現期間(來 9:28)。
- 6、救恩不能臨及持續停留在那舊帳幕裏的人(來 13:10)。
伍、令人誤解的經文
一、誤解的經文內容
- 1、(來 7:18-19)「一方面先前的命令⋯⋯成為棄置一旁,不能使任何事(人)完全,另一方面更優越的盼望引進,可靠近那神。」
- 2、(來 8:13)「說新的之時,使那首先的變舊了。而這漸變舊的且逐步衰老的,將近於消逝了。」
- 3、(來 9:10)「僅基於眾食物和諸飲品,和不同的眾洗濯,屬肉的眾條例安置於上,直到改革時期為止。」
- 4、(來 10:1)「這律法有將來到的眾美好事物的影兒,不是肖像本身,藉諸祭物,未能使上前者完全。」
- 5、(來 13:9)「藉恩典,心被堅固是好的,而不是藉眾食物;那在眾食物上行事為人者,沒有得過益處。」
二、誤解後的推論與正確理解
1、(來 7:18-19)的誤解推論
A、王國顯
- 律法帶給人的,只是屬地的祝福,是短暫的。
- 無窮生命的大能給人的,是屬天的,是永遠的。
B、馮蔭坤
- 先前的命令不僅是亞倫後裔才可作祭司,而是代表「律法」,指律法的廢除。
- 「律法」所指的是整套有關祭司、獻祭、崇拜禮儀等事宜的律例。
C、黃迦勒
- 律法功用是引人到基督那裏,既得著基督,就不要再被字句的律法所轄制了。
D、陳終道
- 所有以為信徒仍須守舊約律法為生活行事標準的,應記得「律法原是一無所成」。
2、(來 7:18-19)正確理解
A、《丁道爾聖經註釋》
- a、律法具備有價值的功能,但基本上是軟弱的;謹守律法無法獲得真正生命與力量,不遵守的更不用說了。
- b、律法的功能不是給人力量,而是給人一個標準,衡量自己的道德光景。
- c、「律法無益」千萬不可視為完全沒有價值,而是說即使完全依靠律法條例獻祭,也不足以成為不斷親近那神的基礎。
- d、作者意思不是要廢除律法,而是說律法不克成為達到完全的方法。律法不能使人完全,然而作者主要論題乃是:人必須竭力進入完全。
B、按經文結構分析(參見李保羅:希伯來書結構式研經註釋)
(來 7:11-19)結構分析
- A、(11)律法並沒有得以成全
- B、(12)律法更改了
- C、(13-14)祭司更改的情形:另一派別的祭司
- C’、(15-17)祭司更改的情形:憑神心意的祭司
- B’、(18)律法廢棄了
- A’、(19)律法並沒有成全過什麼
說明
- a、本段經文的意義,並不是指所有的律法已完全更改廢棄,而是指律法要因它的實體已經來到而被棄置不用;人要從律法的精意(原文:靈)層面去成全律法。
- b、基督的到來(即實體的到來),成就了救贖,但是一個已然未然的經歷。經歷了基督的救贖,但還未完全經歷它的所有(羅 8:18-25)。它仍是一個盼望。
C、個人的見解
- a、由經文上下結構分析,明確指出「律法更替或廢棄」,是指「關於祭司職任的律法已經更改或廢棄了」,而非指其他的律法條例。雖然《希伯來書》後段也論及祭物的更替,但也僅限此一範圍。
- 若是解經上將廢棄的範圍過度延伸至其他律法條例,甚至單指全部的「祭祀律法條款」都廢棄,就屬於個人錯誤的推論。
- b、「祭祀律法條款」包含個人的奉獻,或因感謝、或因還願、或因甘心、或因犯罪、或因責任(如獻長子、什一捐),都需透過祭司體系而獻。
- 雖然祭司更替,但關於奉獻的要求卻從未廢除。在新約聖經中,仍有許多奉獻的事例:
- 保羅勸勉基督的門徒要將身體獻上(羅 12:1);
- 基督藉永遠的靈,獻上自己給神(來 9:14);
- 教會藉耶穌基督獻上靈祭(彼前 2:5);
- 以上都是在新約中,按照律法的祭祀要求而行的事例,然而今日的基督教正統派教育出來的外邦信徒,竟敢說:「一切的奉獻都不再需要了!」
- C、新約獻祭的經文:
- (腓 4:18)保羅將腓立比教會的供約,當作神悅納的祭物。
- (來 13:15)嘴唇頌讚的祭,是承認神的名的果子。
- (來 13:16)美善行為和捐輸的祭,是為神所悅。
- 新約中奉獻祭物的媒介、樣式與類別,雖與舊約中的描述有所不同,但關於奉獻的準則與要求,仍需按舊約中所記載的律法條例中之吩咐而行,否則就無規矩,也無被神悅納的判別標準。
- 現今我們仍活在地上,雖仰望那屬天的福,但仍需按屬地的現況,獻上當獻之物。
- 若在地上時,都不願按神所定的地上規矩去行事為人,豈能得著天上的永活日子?
- d、今日外邦基督教會何以分裂成這麼多教派?原因即在於「將亞倫祭司體系廢除後,立凡人為祭司、自訂節期、自造金牛犢偶像當作是那神」之西乃山背叛事件、耶羅波安的惡,複製重演所致。每一位信徒都自以為可以自解聖經而行,行事準則是按個人領受,若非是自己認可或感動,一概不願接受他人所言符合聖經的解釋。
陸、結論
一、由基督的定位清楚,才能明白希伯來書中律法更替的範疇
1、基督與先知職份
- 首先,作者將一位兒子當作工具人,成為受差的傳話人(來 1:2),他更替了歷代眾先知的職位。
- 但在他以後,先知職份仍存有,只是不再如舊約眾先知般,擁有極大啟示範疇,反而是成為基督話語的解釋者角色,預言的範圍也極小,如新約中的亞迦布(徒 11:27-29)、安提阿教會中的諸先知(徒 13:1),猶大和西拉(徒 15:22, 32)。
2、基督與其他職份
- 其後,作者比對傳講律法的天使、拯救選民的摩西、攻得產業的約書亞、大祭司亞倫等人,基督所講論的內容、拯救範疇、應許的屬天產業、天上大祭司職份,都遠勝地上眾僕人所完成的。
- 然而,現今眾天使、地上的諸拯救者、代禱者們仍然存有著,其職份仍然持續在歷代中運作著,且先前的各職份的眾多運作成果,仍然影響著歷代信徒對那神的認識。
3、基督與每位信徒
- 最後,作者以「更美的指望」(來 7:19)、「更羔之約的中保」(來 7:22)、更美的祭物(來 9:23)、更美的家業(來 10:34)、「更美的家鄉」(來 11:16)、「更美的復活」(來 11:35)、「更美的血」(來 12:24),表達這位兒子所完成的。
- 然而,基督不能取代每位信徒自身所需的信心、考驗與受苦。
4、只限於贖罪層面上的律法有所更替
- 由以上表明,律法的更替是事實,但並非一切律法都更替,而只限於贖罪層面上的律法有所更替。
- 至於其他律法,其功用與要求仍然有效且長存。
二、有關食物上的誤解(來 9:10; 13:9)
1、
- 作者主要論述主題是「救恩論」,即以何種方式才能得著屬天的救恩?是地上帳幕的模式,還是天上帳幕模式?
- 其內容中論及了「食物、飲品」,所指的是「按會幕敬拜所要求的祭品」,即針對「獻祭律法中的祭物規定」而言,絕非是針對(利 11 章)所規定之生活日常「食物潔淨律」而言。然而基督教正統派卻不明白這點,而將兩者混為一談。
2、
- 由(來 9:10)的上文,(來 9:1-10)都是在論地上會幕的果效,所提及的食物飲品,也應當是指祭物而言。
- 馮蔭坤在其所著註釋《希伯來書》(卷下)P.71,將上段內容強解為「(利 11 章)可吃與不可吃的規例,完全不願上下文脈」。這絕非經文本意。
3、
- 由(來 13:9)的下文,(來 13:10)提及祭壇上的食物,更加明確指出「食物是與獻祭有關」。
- 且由(來 13:9)內容,是論述「靠救恩堅固與靠食物堅固之比較」,(來 13:11-16)深論「兩種祭的不同果效」,由此可以證明,此食物是指「屬地的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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