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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law:20240610090000

獨特的律法系列 6:律法中的奴隸條例——從逃奴說起

作者:林義鴻 LYH; 完稿日期:20240610; 編修:WCM。

經文

  • (門 1:15-20);
  • (林前 7:20-24);
  • (弗 6:5);
  • (西 3:22-4:1);
  • (申 23:15-16)逃奴例;
  • (出 21:1-6)男賣身為奴例;
  • (出 22:2-3)賊被拿例;
  • (利 19:19-22; 出 21:7-11)奴婢例。

前言

自從洛克的「自由主義」觀念出爐後[註一],美國的「廢奴制度」,亦鼓吹「人皆生而平等(英語: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註二]。再由聯合國所訂立的「普世價值」,倡導性別平權、廢死刑、同性戀權,通行之後,人類進入新的世紀。[註三]

中國共產黨發表的文章中,對於此種所謂的「普世價值」加以批判,反對「一元化」,鼓吹「多元化」[註四]。但這些政治風潮,都是欺騙、說謊的「掛羊頭、買狗肉」等玩意,毫不新鮮。說的比唱的還好聽,都是所謂的「高明的騙術」。

聖經啟示我們:

  • 1、魔鬼是此一世界的王(約 12:30-31; 16:11)、世界的神(林後 4:3-4),本來就是「一切說謊人的父」(約 8:44),牠統治著治著這個世界(路 4:5-8; 太 4:8-10),撒但的國度本身不會自相紛爭,而是與雅威神的國度彼此相爭,這是主耶穌帶給我們的啟示(太 12:25-28)。
  • 2、使徒保羅也指示我們:靈肉彼此相爭——違背律法的肉體作為和不受律法禁止的聖靈的果子(加 5:16-24);他更深入探討「那罪的律法和死的律法」如何與「他心思中的律法」相爭、得勝的體驗談(羅 7:18-25),並且宣稱「肉體的體貼或籌謀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的」(羅 8:7)。因為,人的肉體住著那罪者,就是撒但魔鬼(羅 7:17-18),在牠的世界體系裡,自有牠的奴僕(羅 6:13-23)和祂的鐵律(羅 7 章)。要脫離並戰勝牠,,就是要脫離牠的統治主權:牠的國度、祂的律法、牠的爪牙。否則一切都是空談,甚至是欺騙的騙術。
  • 3、使徒們於律法的不同強調點:
    • A、保羅所倡導的是因信稱義、罪人得釋放的「自由的福音」,就是釋奴的佳音(加 5:1-15):釋放的自由不是要「放縱」,而是要「用愛心彼此服事」,正如基督耶穌(腓 2:5-11)和使徒保羅(林前 9:19-23),「甘願作人的奴僕,為要多得人,與人同得這福音」一樣。
    • B、雅各所教導的是「全備、自由的律法」,就是釋奴的律法(雅 1:25; 2:12):若時常實行出來,就必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 1:25b);你們既然要按那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按這律法說話行事(雅 2:12)。不過,他強調這自由的律法是以「國王律法:愛鄰舍如己」為標的,以憐憫人來向審判誇勝(雅 2:8-13)。
    • C、因此,二者所強調並無二致:
      • a、保羅強調亞當一人的犯罪,使眾人也成為被定罪的罪人,但由基督耶穌一人的遵命聽從,使眾人有成為義人(羅 5:18-19)。由罪人到因信稱義,是「恩典」作王,目的是因我們的主耶穌得永生(羅 5:21);而義人因信得生(羅 1:17),或得榮,是由主耶穌基督藉著「恩典的靈」作主(羅 8:4, 13, 26-27; 來 10:29)。
      • b、雅各強調有耶穌基督的信心者就必有信心的好行為(雅 2:18-26),如:亞伯拉罕和喇合,都是因行為稱義。他重複強調沒有行為的信心是無益處的,這信心不能救他(雅 2:14),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雅 2:17),魔鬼雖信神一位,卻是戰兢,因牠跟虛浮的人一樣沒有行為的信心是閒懶不結果的(雅 2:19);舉亞伯拉罕獻子的行為和喇合接待探子的行為,證明「因行為稱義」。結語即是「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 2:21-26)。

本論

壹、奴隸制度

一、設立的原因

  • 1、自從始祖犯罪、被逐出樂園後,人就變成「那罪的奴僕」,也就是「那死的奴僕」。
  • 2、因為那罪與死是連結為一的,故撒但魔鬼又稱為「那罪者或那惡者」(羅 7 章; 約一 5:19)。
  • 3、牠的律法又稱作「那罪的律法和那死的律法」(羅 7:23-25; 8:2)。
  • 4、魔鬼成為這世界的神、這世界的王,這世界裡所有的人就變成了魔鬼國度裡的奴隸(羅 5:12-14)。

二、雅威神國裡的奴隸

  • 1、雅各是以色列全家的父親,他自己的家業是由自己「賣身為奴」換取而來的,他所取得兩個妻子是由做 14 年工價換取的,他六年的工價,即是為丈人拉班牧羊賺取的。在短短六年中,他便成為大戶人家(創 28-30 章)。因此,雅各對奴隸與主的關係是深有經歷與體驗的,身為人奴,他憑信心,堅持神的聖約,得神夢中相助,平安返回家迦南地的父家(創 31-35 章)。先知描述他的奮鬥一生:與兄弟爭鬥,與神較力,即與天使較力得勝、哭泣墾求施堅愛給他。他在伯特利「找到或發現雅威」(何 12:2-5)之原文。
  • 2、以色列家在埃及地為奴經歷:約瑟在埃及當宰相,雅各全家寄居在埃及的歌珊地,約瑟死後,不認識他的法老王逼迫、殺害以色列人,神揀選摩西、亞倫兄弟作為救主,救出為奴之家。雅威神就是「釋奴者」。以色列全家變成神國裡的奴僕。所以,神所頒布的國度律法,其實是賜給一切當神奴僕的以色列人。
  • 3、此種主僕身份在新約福音中仍然如此,沒有改變:改變的奴隸主是誰,而非改變身為奴隸的人。人的一生都是在「奴隸主」手中,毫無自由可言。不是作罪奴,就是作罪奴。
  • 4、所謂「自由的憲章」,是此世界的憲章(註六),不是雅威神國裡的憲章:此普世價值的憲章仍是屬於撒但魔鬼的憲章,絕非雅威神國度憲章。所以,所有的「自由憲章」都不過是撒但欺騙人的最高明的騙術。牠的僕役也應許人自由,自己卻作敗壞的奴僕,因為「人被誰制伏,就是誰的奴僕」(彼後 2:18-19)。主耶穌也講「汙靈離了人身,又返回人身」的比喻(太 12:43-45; 路 11:23-26)。那人的末後比先前更不好了,是因為「他們曉得義路、又背棄了傳給他們的『聖命』,如同豬狗一般(彼後 2:20-22),參見(太 7:6)。
  • 5、人比豬狗還尊貴:外邦人過去如同豬狗,因為沒有神、沒有律法、沒有盼望(弗 2:11-12)。所以,主耶穌稱他們為「狗」(太 15:24-28),她並不反對,承認自己是狗,卻會憑著信心求主憐憫,能夠得「主人掉下來的餅碎」,她的信心是大的,主就照著她所求的給她成全了:她的女兒從汙靈手中得釋放了。
  • 6、因此,從污鬼中得自由的人,要持續保持在「葡萄樹上」,結好果子給主神,否則,仍然會像枝子被丟在外面枯乾,被扔入火裡燒了(約 15:1-6)。保羅也是這樣教導:現今既從那罪得了釋放,做了神的奴僕,就有聖別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羅 6:19-23)。正如以色列選民出埃及為奴之家,成為神的長子,過曠野,進迦南,成為神的聖別的子民,就要遵行神聖別的律法:以食物潔淨律為主(申 14:1-21)。因為誡命和律法都是「聖別、公義、良善」的(羅 7:12),跟雅威神一樣聖別,所以,神的子民必須是遵守神律法的聖別者,也就是要遵守與埃及律例和迦南地律例[註五]不同的律例(利 18:1-5),與他們有所區別,否則,就是「撒但的同路人」。先知書重複強調:「人若遵守這律法,就必因此活著」(結 20:11, 13, 21)。因為,神的選民以色列人已經完全墮落:無論是在「埃及」(結 20:4-9),在曠野(10-26),在迦南(27-32),都是寧願向外邦人和列國的宗族一樣,去事奉「木頭與石頭」,卻不願謹守遵行他們的神雅威的聖約律法,像他們的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事奉的雅威真神。
  • 7、這就是使徒保羅所說的:「因為在神面前,那些律法的聽見者並非為義,但是那些律法的遵行者被稱為義。」(羅 2:13),正如雅各書中第二章所強調的。新舊約都是完全一樣的「因行律法稱義」,毫無二致。保羅以全新的角度來看「此世界的神」(林後 4:4)的律法,就是「撒但那罪者的律法與那死的律法」(羅 8:2)這都是「那世界的王」(約 12:31; 16:11)魔鬼迷惑世人的工具。

三、自願與被迫的區別

  • 1、拐帶和販賣人為奴是死罪(出 21:16):因此,人強迫別人的意志自由,並且把人當畜生綁架和出賣,如同約瑟被弟兄捆綁坑中和賣給外人(創 37:23-28),這種人事不配活在雅威的國度裡的人。因為男人本是神的形像和榮耀,女人是男的榮耀(林前 11:7; 創 1:26-27),其尊貴性和榮耀性,絕不容許被當牲畜看待。這是要維護神所造的「真正的人權」。
  • 2、這「人」是指「自由的以色列人」而言,不是指外邦人。
    • A、外邦人按律法可以當以色列人的奴隸(出 12:44),正如埃及有奴婢(創 12:16)。
    • B、亞伯蘭家中有「生養的精鍊的壯丁」(創 14:14),有管理他全業的老僕人(創 24:1-2),有原定要繼承他家業的「大馬色人以利以謝」(創 15:2)。有從法老王所得的贈品:奴婢(創 12:16; 16:1)。父傳給子一切家業,當然是包括一切僕婢(創 24:36; 25:5),其他妾生的庶子們分得一部份財物後,便打發他們出去(創 25:6)。
  • 3、逃奴例:
    • 律法保護以色列人如弟兄、如雅威的僕人,不是人的奴僕,是高過奴僕,參見(門 1:16)。
    • A、以色列人的弟兄當同胞的奴隸時,若果逃走了,就不可交還原主,這是因為主人違反「善待奴僕」的法則:他不能像外邦人那樣被當作奴隸,而是要當作「雇工和寄居的」(利 25:39-40)。
    • B、理由:因為他是雅威的奴僕,是神從埃及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不可嚴厲的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神(利 25:41-43)。唯有買奴婢是從外邦國中買來,也可從寄居在選民中間的外邦人中、家屬和你們地上所生的,可以從中買人,他們要作為你們的產業,也能當遺產留給子孫為永業,但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禁止嚴厲轄管(利 25:44-46)。
    • C、就是你弟兄因窮苦而自願賣身為外人的奴僕時,以色列人也要「贖回」他或他富足時、可以自贖。要合理地計算賣價、算到禧年,但嚴禁外邦買主苦待,要像雇工對待他,因以色列人都是雅威的僕人,是雅威自埃及所領出(買贖)的,雅威是他們的神(利 25:47-53)。
  • 4、釋奴例(出 21:1-10; 申 23:15-16; 利 19:19-22)
    • A、拐帶自由人為奴隸、當作物品去買賣的人,當被治死;反之,釋奴例就是強調人身自由、不可被強迫,並且賣身為奴是自願的,並有服事的期限。
      • a、若他是孤身來,就孤身去;若有妻,其妻也可同去;
      • b、妻子若是主人所賜,並妻子所生之子女,都歸主人所有,他只能孤身出去(出 21:2-4);
      • c、特別一條即是「愛的律法」:他因愛而明說不願自由出去,則主人帶至「神前」和門前,靠著門框,用錐子穿耳,他就永遠服事主人(出 21:5-6)。此種愛的服事跟新約的教訓不謀而合(林前 9:19-23)。
    • B、盜賊例(出 22:1-4):
      • a、偷牛羊、或宰了、賣了,牛要五賠一、羊要四賠一(出 22:1):牲畜是農牧經濟的主要經濟產業。新約福音書中的稅吏長撒該也是這樣賠還的,主耶穌認為救恩到此一家,因為他也是「亞伯拉罕的子孫」(路 19:8-10)。救恩與律法是一體兩面的,彼此互補,不可截然劃分為二,就像歷來外邦各教派所胡說的那樣:只信「所謂的」福音、不守聖約律法。
      • b、遇見暗夜盜賊挖窟窿,打賊致死,也算無罪(出 22:2):因為黑夜中看不清對象,無法辨認是誰。今日西方各國文明國家也是如此,強調「自衛殺人無罪」;但是,只有落後國家才會在都會中,保護所謂的「偷盜者人權」,反而傷害了受害人的權益,真是豈有此理!
      • c、若是白天,就有流血罪責;太陽既然出來,所謂「公義的太陽」就是大家都看得清楚時,就不可為了防身而蓄意殺害人命。可見,律法分別白天與黑夜的行徑,因為我們都是「光明之子」:從前是暗昧之子,如今是光明之子。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良善、公義、誠實」(弗 5:8-9)。這符合律法聖約的本意。
      • d、若盜賊被拿,總要賠償:正如(出 21:1)所言。
      • e、若他是「一無所有」,無力賠償」,才需要被賣,頂他所偷之物(出 22:3)。此例就是要防範不知「自尊自重」的選民,竟然淪落到「盜賊」的地步。

貳、女人的丈夫律法(羅 7:1-6)

一、律法強調管轄的權限是在人「活著」的時效。

  • 活著和死了的區別,在乎女人已有丈夫,丈夫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是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二、所謂丈夫的律法,意味著妻子要受丈夫所轄管,正如夏娃犯罪後,要接受男人的轄制一樣(創 3:16)。

  • 就是信了主,歸入了基督,也當在主裡凡事聽從丈夫,因為丈夫是妻子的主,正如基督是教會的頭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 5:22-24)。

三、奴婢保護條例(利 19:20-22)

  • 1、婢女也當有受保護的權利:
    • 「且男人當他對女人躺臥,有精液的躺臥;且她是婢女,受一男人保護〔此按 LXX 譯之。或按 TWOT 譯作:被男人獲得〕,卻沒有確實被贖回,或釋放沒有給她,她要有眷顧權,他們不被治死,因為尚未被釋放。」
    • A、經文強調女婢人身雖不自由,也有律法此種保護權。買人女為婢,後當妾,也有律法保護的規定(出 21:6-10)。
    • B、比較中國的婢女的地位,比妾還不如。《紅樓夢》中的賈寶玉與婢女上床。
    • C、其他各國中的女婢也是一樣悲慘,婢女等同「娼妓」一般。
  • 2、此贖愆祭物由此男人來負擔:
    • 「然而他要帶來他的愆祭歸雅威,到會幕門口,是愆祭的公綿羊。」
    • 按照利未記的律法的贖愆祭規定,獻上公綿羊的有三種:
    • A、聖物誤犯罪(利 5:14-16):此處不屬此種罪。
    • B、誤行的錯事(利 5:17-19):此處應屬此種罪。「他若犯罪、行了雅威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他雖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也要找所估定的價,獻祭贖罪。」
    • C、其他干犯的罪,獻祭之外,要加上五分之一賠償(利 6:1-7)
  • 3、祭司獻祭贖罪:「而那祭司要為他以愆祭的公綿羊贖罪,在雅威面前為他的罪緣故,就是他所犯的,而赦免被歸給他,從他的罪中,就是他所犯的。」
    • 此罪是可以贖罪的罪行,此即新約書信中的「不至於死的罪」也(約壹 5:16-17)。並非「至於死的罪」。

四、該隱的例證

  • 那罪者(撒但)也同樣趁著人怒氣要殺人命時,也隨時「伏在門口」:牠必戀慕此人,此人卻要制伏牠(創 4:7)。

五、雅各書教導我們:飛禽走獸都能被人制伏,唯獨人自己的舌頭難以制伏(雅 3:7-8)。

  • 撒但魔鬼也能被真信主者所制伏,唯獨人自己的舌頭,是「不止息的惡物,滿了害死人的毒氣」(雅 3:8b)。

六、可見,人的舌頭,若如長舌婦,則比毒蛇更可怕。

  • 對男人而言,淫蕩外女之「諂媚的舌頭」和「可戀慕的美色」,必須遠離,否則,她會獵取你「寶貴的性命」(箴 6:24-26)。

參、逃奴在外邦人時(彼前 2:18-21)

  • 一、外邦主人沒有律法約束,猶太人若在外邦人中當外邦人的奴僕時,要順服主人,尤其是「乖僻的」。
  • 二、基於「神的良知」就忍受冤屈的苦楚。
  • 三、學習約瑟:他寧願被主母陷害,被主人下獄受苦,仍然堅持「行善(善待同是受監人酒政和膳長)」,就是不願屈服於主母的淫威(創 39-40 章)。

結論

  • 一、律法與福音的一致性:福音是律法中的應許,律法是福音應許的根本。
  • 二、福音的釋奴即是律法釋奴例的本意:我愛我的主人,願永遠做奴僕聽命(出 21:1-6)。我愛我的主耶穌基督,願永遠作主僕事奉、有信心的聽從(羅 1:5; 加 3:2, 5 原文)。
  • 三、逃奴與主人的關係原是弟兄,不是人的奴僕,而是神的僕人(門 1:16; 利 25:39-55)。
  • 四、所以,要善待逃奴,禁止交還給原主(申 23:15-16)。

天家自由詩(羅 8:18-25; 來 11:13-16)

此身在地上,永無自由身。若要真自由,必換舊為新。
新人新生活,行事當認真。小心謹慎做,凡事當戰兢。
戒慎又恐懼,處處要當心。否則不注意,永火必臨身。
萬物有準則,做人當彬彬。離棄神律法,即非神選民。

附註

註一、約翰洛克的思想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7%BA%A6%E7%BF%B0%C2%B7%E6%B4%9B%E5%85%

洛克的思想對於後代政治哲學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並且被廣泛視為是啟蒙時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義者。他的著作也大為影響了伏爾泰和盧梭,以及許多蘇格蘭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和美國開國元勳。

《美國獨立宣言》亦受到他的古典共和主義觀念和自由主義觀念影響。

註二、人皆生而平等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4%BA%BA%E7%9A%86%E7%94%9F%E8%80%8C%E5%B9%B3%E7%AD%89

《美國獨立宣言》的開頭宣告如下:

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皆生而平等,享有造物主賦予給他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才在人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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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宣言上的「人皆生而平等」語句

註三、「普世價值」基本定義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99%AE%E4%B8%96%E5%83%B9%E5%80%BC

普世價值(英語:Universal value),又稱普世倫理,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此後對普世價值的一種闡述是:「普遍尊重人權和人的尊嚴、法治、正義、平等和不歧視的世界;一個尊重種族、族裔和文化多樣性的世界……一個公正、公平、寬容、開放和具有社會包容性的世界,在這個世界裡,最弱勢群體的需求得到滿足。」《國際人權法》亦將《世界人權宣言》和普世價值作為基礎。還有觀點認為,普世價值是一種源於西方的價值觀與倫理主張。亞洲各地對普世價值的態度不一,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中國共產黨對普世價值持抵制態度,中國大陸也曾爆發「普世價值論爭」,而中華民國政府及部分台灣政黨則支持普世價值。

註四、「普世價值」的爭議與批判:一元化、多元化

爭議與批判

共產主義和選舉民主制,都是基於普世價值的『元敘事』;在20世紀,我們見證了前者因極端教條而失敗;到21世紀,後者正重蹈同樣的覆轍。……共產主義和民主可能都是人類美好的追求,但它們普世化的教條時代已經過去,我們的下一代不需要被灌輸說『世界上只有一種政治模式,所有社會都只有一種歸宿』。多元化正在取代普世化。」

註五、雅威的律法、罪和死的律法、埃及的律例、迦南的律例

  • (利 18:3)的「按著他們的律例」(原文),是與(利 18:4-5)的「我的典章、我的律例」彼此相對的。
  • 埃及人的律例是由法老王訂立的,迦南人的律例是由迦南九族的眾王訂立的。
  • 新約保羅提到「那罪的律法和死的律法」(羅 8:2),就是撒但魔鬼訂立的,也就是「反雅威律法」的。
  • 因此,無論是新舊約聖經,雅威律法是不變的,
    • 經由摩西頒布的律法又稱「摩西律法」,
    • 經由基督加以教導詮釋的律法,又稱「基督律法」(加 6:2),
    • 基督律法透過她的差遣的聖靈繼續教導門徒去遵行,故又稱「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但是,稱呼不同,卻都是指「雅威神的律法」。
  • 正如:那罪的律法和那死的律法,就是撒但魔鬼的律法,
    • 在法老王手中,就是埃及律例,
    • 在迦南諸王手中就是「迦南人律例」。
    • 稱呼不同,卻都是指著「撒但魔鬼的律法」。
  • 正如神的國與撒但的國的區別,神的僕人(義奴)與魔鬼的僕人(罪奴)的區別一樣。
  • 今世的所謂基督教,是反雅威律法的,他們所訂立的「信經或信條」都是「反雅威律法」的信經或信條的。
    • 由此可見,他們是屬於撒但魔鬼集團的,都是「毒蛇的種類」(太 3:7; 12:34)。
    • 主對那些「奉他的名說過預言,且奉他的名改過諸鬼,又他的名行過許多能力」的許多人,公開宣告:『我從來不曾認識你們,這些持續行那違背律法之事的人,當一直遠離我。』(太 7:22-23)。
    • 因此,我們據此而論,基督教的許多號稱是「基督徒」的人,其實就是「主耶穌基督從來不曾認識的人」,因他們都是「持續行那違背律法之事的人」。

====註六、天授神權演變為民本的「社會契約」。洛克此一主張,只限於「自由人」,當時還有奴隸存在。 人民的定義,與共產主義一致:為人民服務是為「自由人」不是為「底層」的奴隸服務。 現代國家,人民是國家的奴隸,要納稅、服兵役。特權變成少數人的專利。 洛克宗教看法是政府可以管宗教的的無神論者。也就是政權取代教權,亨利八世設立「新教的國家教會」:違反律法禁止離婚、再娶。 十八世紀有國家觀念。國王凌駕在宗教體系之上。以後演變有民選總統的民主體制。強調人權、以人為本的宗教,都是亞當夏娃的後代:吃了禁果,廢掉神的律法,要像神一樣。反對神本的祭司體系制度。 賽60-61章,即是啟21:12-26的原本。以色列民是萬民祭司、雅威神的僕役。列國萬民是他們的僕役。 外邦教會奪權,取代以民。利用平權來奪權:不分種族、性別、階級的平等,連治理上也平等。奪神權、奪選民權、奪家庭治理權。都導因於遠離律法、反律法或違背律法。 此種所謂的民主、自由的國家,洗腦的徹底,類似共產國家對人民的洗腦一樣。

[全文完]

topic/law/20240610090000.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06/14 18:42 -0500 Fri. (6 個月前) 由 l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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