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601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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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3:馬可福音的律法論(1)概論、赦罪權柄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601; 初稿日期:20240421; 編修:WCM。
《馬可福音》中耶穌與法利賽、撒都該人的爭辯律法問題概述
壹、(可 2:1-17)赦罪權柄
- 1、由(可 1:40-2:22)四件事的組合體彼此關聯:蒙恩者如何建立與施恩者的關係。1)
- 2、與律法的關聯性:由因罪造成的疾病中,看見律法應許。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問題:耶穌是神可以忽略律法的限制。
貳、(可 2:23-3:6)安息日的爭議
- 1、律法的相關規定:安息日的生火取食和作工的規條真義。
- 2、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問題:耶穌可以左右安息日律法的實行。
- 3、與前段權柄的關聯:神所立的代言人,他才能真正解明律法真義。
參、(可 7:1-23)洗手吃食的爭議
- 1、食物潔淨律法的本質:神親自指定作為區分選民與外邦人的記號(正如(創 1 章)人與動物的區別),與罪無關的規條,永遠長存。
- 2、原文用詞的探討,成為解釋經文的必要性(可 7:18-19):比喻與傳統。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問題:耶穌廢掉潔淨律法,猶太外邦不再分別,不再有玷汙的事與物。
肆、(可 10:1-11)休妻的爭議
- 1、婚約的意義:神與選民的盟約,基督與教會的盟約。
- 2、婚約中的次序:男有神的形像,女有男的榮耀,男女並不相等(林前 11:7)。
- 3、對本段經文的誤解:只能一夫一妻,女有神的形像,容許為自身考量而離婚。
伍、(可 12:18-21)叔娶寡嫂制在新約與來世的預表性爭議
- 1、律法規條頒布的背景與意義。2)
- 2、撒都該人誤解的緣由。
- 3、律法中帶應許或預表性的條文,如何實現?
陸、(可 12:28-34)最大誡命造成外邦信徒的誤解問題
- 1、耶穌解釋的背景與真義。
- 2、文士的理解背後的涵意(與祭祀的關係)(可 12 32-33)。3)
- 3、今日人們的誤解與耶穌的話之間的鴻溝:人說愛就成全律法,因而不再受律法約束,耶穌說因愛就須守全律法,違背律法不行耶穌教訓者他不承認這人。
主論
壹、赦罪權柄的執行問題(可 2:1-17)
一、誰有能力去赦罪,除了神一位?(可 2:1-12)
1、今日解經家對於文士的質疑,所產生的看法
- A、《精讀本聖經註釋》
- 「但他們不明白耶穌與神同等這事實。」
- 「人子:舊約,為了顯現神獨特的屬性,在不同文章中使用不同的名字,新約也根據不同情況,使用基督、人子、耶穌、主等詞彙。」
- B、《丁道爾聖經註釋》,兩種解釋
- 第一種「將耶穌這個人看作是與神同等的。」
- 第二種「將人子看作耶穌自選的頭銜⋯⋯我本身就具有這種赦罪的能力。」文士的反應顯出,他們理解耶穌位格有涉及自稱為神的嫌疑。
- C、《活泉新約希臘文解經》
- 「耶穌與神的關係可能極其獨特,這關係著真實,他的宣告就名正言順。耶穌的神性改為雙方衝突爭辯的焦點。」
- 「褻瀆神的,按摩西律法必被治死(利 24:15-16)。耶穌至終死於這樣的罪名(何 14:64)。」
- D、《新約引用舊約(上)》,本書詳列舊約先知與本段經文關聯如下:
- a、雅威神的赦罪權柄,關係到祂自我身份的表明,出現在第一次出埃及時(出 24:6-7摩西取那血的一半,且盛在那些盆中,又那血的一半,他灑在那壇上。且他取那約的書卷,並朗讀在那百姓雙耳中。),和《以賽亞書》的新出埃及(賽 43:25惟有我,就是那為自己的緣故塗消你過犯的那一位;你的罪惡我也不再記念。),參見(賽 44:22-24)。
- b、在次經文獻中都提到,唯有神才能赦罪(便西拉智訓 2:11; 詩篇米大示 17:3)。祭司彌賽亞也能赦罪,但事實上僅是宣告赦罪,乃至彌賽亞也只是從中代求神的赦免。
- c、舊約經文將罪與疾病密切關聯起來(申 28:27; 撒下 12:13; 詩 41:4; 107:17-18),故醫治與赦免密不可分(撒下 12:13; 代下 7:14; 詩 103:3; 賽 38:17; 57:18-19; 雅 5:15)。
- d、雅威賜下赦免是以色列從被擄得釋放的必要條件(賽 43:25),耶穌的宣告符合《馬可福音》的斷言,新出埃及已經從耶穌開始了。
- e、由(可 1:40-45)大痲瘋醫治事件,祭司只能察驗大痲瘋是否已潔淨,但耶穌卻能潔淨大痲瘋;文士只能辯論赦罪問題,但耶穌卻能實際赦罪與醫治,因此他將作為重建以色列與神關係的新核心而出現。
- f、「人子」一詞是《但以理書》(但 7 章)中那位有份於神的權柄,被高舉的人子。《但以理書》中彌賽亞人子,與《以賽亞書》中的新出埃及關聯起來,引喻雅威的赦罪延及拜偶像和瘸腿的以色列。
- 參照(可 1:23)「會堂裏有汙靈者」、(可 2:5)「有罪的癱子」,他們代表拜偶像和瘸腿的以色列。
2、評斷與依據
- A、前述前三個解經者都將本段的爭辯內容,推論出耶穌有神性、與神同等,因此以色列人不能接受此身份。《摩根解經叢書》也將耶穌自稱為人子,視為是虛己,放棄神子權柄與屬性,限制自己在人性範圍內。
- 上述的作者們最終目的,是推論耶穌是「三位一體神」,他擁有與父神同樣權柄去赦免人的罪。耶穌的「神人二性」成為神學家解經的利器了,新約經文中難以理解的,都可以用此方式解決。但「神人二性」非聖經用詞,而是神學家發明的,且此等解釋彼此矛盾,正常有理性思維者都可以逐一反駁,卻在外邦基督教裡迷惑許多信徒。4)
- B、《新約引用舊約》的主編畢爾·卡森之論述,將耶穌等同於另一個摩西,要帶領新以色列人重出埃及,他擁有《但以理書》中那位人子彌賽亞的權柄。
- 按舊約律法和眾先知書的一貫記載,神的僕人能赦罪與醫治,透過此舉以證明他是神所差遣的工人
- C、筆者贊同卡森先生的論點,因經文上下的記載事蹟可以佐證之,且闡明以下內容:
- a、(可 1:40-45)醫治大痲瘋事蹟,《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將之列在醫治癱子之前,與呼召利未一事,成為了三件連續的事件,共同表明同一主題,即「他是那位律法中應許的另一位摩西(申 18:15-19):為選民帶來新的拯救,闡明律法真義,使人得以遵守全部的律法而得著生命。」。
- 聖經中首位去潔淨大麻瘋的人是摩西(民 12:10-15),但摩西不是取代亞倫的祭司,米利暗仍需關鎖七天才能領進來,即按照祭司察看的律法規定而行。
- 耶穌並非成為地上的祭司而取代他們的職權,而是天上的大祭司,使人的身與心都得潔淨來朝拜神,如同摩西可以為米利暗代禱而得醫治,但他非地上的祭司。
- b、(可 2:13-17)耶穌呼召接納利未(馬太),與之同席共食,正如他伸手觸摸大痲瘋的身體,使之潔淨。(可 2:17)耶穌將罪與疾病,重新接納與醫治,再次關聯起來,證實他是履行那位人子彌賽亞的職份,這事是符合摩西律法規定的。
- 摩西律法對於願意服從雅威信仰的寄居者,在節期的供物上與之分享,參見(利 23:22; 25:6; 申 14:28-29; 16:11, 14; 26:11-13),表明神願意接納悔改的外人。
- 反之,法利賽人的文士如同奉割禮者,拒絕外邦悔改入教者,不願與之共食,因他們錯解律法,視與悔改的罪人同食是汙穢的。註:這表示法利賽人的心是剛硬的。
- c、(賽 40-43 章)神重新要赦免以色列人的罪孽,是透過祂所興起的僕人(賽 40:3-8; 41:1-16; 42:1-4),是經文一再重述,而在新約中也被諸多經文引用證明之。
- 從其中已表明,被神興起者是有神靈臨在的人,非因他有神性,實因他是神揀選之人,(可 1:9-13)簡略介紹這位耶穌,是按律法潔淨,有聖靈降在其身上,在曠野受撒但試探而合格的完全人。
- 他就是律法頒布的終極成就者,是第二個亞當,因此他就是《但以理書》那位有權柄的人子(但 7:13-14)。
- d、若褻瀆神是當治死的,耶穌因此褻瀆罪被殺,就符合宗教領袖的誣衊罪狀。
- 解釋聖經不能用惡人的控告詞,當作證據以證明耶穌是神,與神同等,否則耶穌就是違反律法的罪人,他豈能成為無瑕疵的祭物贖我們的罪?此種辯論法,負負得正的模式,讓人啼笑不得,卻是多人在解經上的方式,說服許多無知者。
- 耶穌是代表神執行赦罪與審判工作,但舊約律法和先書早已記載,祭司、君王、先知都有此權柄,但有權柄者可以「被稱為神」,卻不是「那神」,而只是那神的僕人而已。耶穌對癱子說赦免其罪,也不等同擁有權柄如神去赦罪,而是正如大祭司宣告赦罪,因耶穌也將此等權柄交給門徒,對他們說:「無論你們赦免誰的那些罪,他們就被赦免了;你們持續緊抓住誰的(那些罪),他們就被抓住了。」(約 20:23),若果有赦罪權柄就是神,門徒也是神了。
- 當代以色列人拒絕耶穌有赦罪權柄,非因他們不能看明他是神,而是拒絕他才是真正神所差遣的人。反觀:群眾看見後,就害怕且榮耀那神,即那位賜這樣的權柄給那些人的(太 9:8)。馬太福音作者已經寫明,耶穌擁有赦罪權柄,群眾接受且知是神賜下權柄給人,今日讀經者怎能還讀出如此荒謬意思呢?
- e、「人子」一詞在舊約中最讓人印象深刻,除但以理書之外就是《以西結書》先知談的那位人子。自(結 2:1)人子被呼召,靈就進入他裡面,直到(結 47:6)人子最後被啟示,看見雅威重新賜下產業,這位人子擁有權柄,去宣告雅威的拯救如何臨到以色列民中,都一一符合福音書所記。由此我們應當推論耶穌是受差的人子,而非推論出他是神。
- f、「人子」一詞在福音中大都帶定冠詞,意指某一位特定人物,而非常人的通稱。有聖經學者以為不要過度看重定冠詞的含意,但若如此忽視經文的強調用意,若不限定「這一位特定的人子」,那麼耶穌所說:「
那人子也一直是那安息日的主。」就會被曲解意思,變成「人人都是安息日的主」,人人都可以自行認知要不要守安息日的荒謬說法,以至人人都變成干犯安息日而不以為是罪。
- D、「權柄」這用詞,在(可 1:22)他教訓他們一直像一位擁有權柄者;(可 1:27)是帶著權柄的新教訓!且他對那汙穢的那靈說話,且它一再聽從他;(可 2:10)擁有權柄,去赦免眾罪。
- 此三項權柄是對觀福音書都記載的事,日後保羅以此做為耶穌救贖的主要功效:「赦罪、定罪撒但、成全律法」三件使命的內容。這就是耶穌受差降世為人的終極目的,也是他證明是神所差遣的記號。
- 他將此權柄也交付教會,讓教會在世成為他的代言人,這才是神最終救恩的完成。
二、耶穌只呼召罪人,不呼召義人?(可 2:13-17)
1、法利賽人主張隔離主義,與一切的汙穢、罪惡隔離以成聖,這包括物與人,因而洗手規矩和禁與外邦人或罪人同桌共食產生了。
- 按律法教導,與罪、汙隔離是正確的,但是實際執行面上,法利賽人的要求卻往越過律法規範的本意,流於表面的虔誠,而與耶穌的律法解釋觀點有極大的差異。
- 因此,爭議點不是在於需不需要與罪汙隔絕,而是在於隔絕罪汙的方式、範疇,並是否適時給人回轉機會上,兩者產生極大差異。與罪、汙隔離是要讓人知恥,並非因而與被玷汙者全然隔絕(此即保羅在林前五章的本意),反是透過尋求潔淨之路,使對方再擁有重回神面前的能力,與神和好,才是律法的本意。
2、文士對耶穌指控,他與不潔之人同食,是違背潔淨律法的。
- 耶穌的答辯是將「健壯者與軟弱者」與「義人和罪」作連結,他所定義的是「義人就是健壯的(或譯得勝的),罪人是軟弱的(或譯惡劣的、不幸的、有缺點的)」,就等同將罪人與義人之間的分界線重新劃分,是自義者還是悔恨者。
- 他不是呼召那自認健壯者、勝過誘惑的得勝者,而是呼召那因軟弱陷入不幸的人來跟從他,去學習如何成為真正能勝過今世諸般試驗的得勝者。此舉更是表達潔淨律法的更深意義。
3、耶穌的作法和觀點,是否符合律法與先知?
- A、按律法潔淨規定,大痲瘋和血漏兩種得潔淨過程,都需透過祭司代為獻罪祭,才得算為潔淨的。誤犯罪者也一樣。
- B、特別對大痲瘋者潔淨,祭司需抹血在他耳、大拇指處,抹油在他頭上,祭司就算是接觸到患者也不算是被汙染的(利 14:14, 18)。
- C、使罪人得赦、汙穢者得潔,都需經由祭司同在、接觸、代求,耶穌雖非為地上屬肉的祭司,卻是能潔淨大痲瘋的(可 2:40-44)、能潔淨血漏者(可 5:25-34),他行祭司所不能行的醫治罪與汙,是成全祭司職份的,他與罪人、不潔者同在,也不當算為是被沾汙的。
- 先知到犯罪的子民中去宣告雅威的話,與犯罪者同在一處,也不算為罪汙。
- D、若由《希伯來書》的啟示,耶穌更是那位成就律法者,透過他的寶血和他被升為天上的大祭司,將一切與罪有關的汙穢條款所需代價都成全了,使一切汙穢者與罪人都得以重新來到神前,不再受先前的條例束縛了。
註 1、赦罪的條件(可 2:5)
- 祭司赦罪的條件是罪人獻上罪祭,耶穌赦罪的條件是看見信心的行動。
- 因此罪祭就代表人相信神言,所付出的代價(可 2:5)。
註 2、赦罪的意義(可 2:9)
- 赦罪的意義,是使人得以重新在神面前侍立服事,而癱子拾起褥子起來行走的意義,是患者能獨立去實行自身的律法責任(可 2:9)。
註 3、新舊難合(可 2:1-22)
- 「新舊難合」代表人對於律法條規的真義,無法以新靈新心去理解(正如前文的法利賽人),人子被差,為要重建神人交通的管道;因為仍舊以愁苦看待救恩,以致還在禁食,而拒絕同享婚宴(可 2:1-22),等同拒絕基督的呼召與拯救(施浸者約翰的門徒在此等同法利賽人)。
註 4、(可 2:1-12)結構分析
- A、(1-4)眾人聚集,四人抬癱子,拆屋頂,縋到耶穌那裏。
- B、(5)你的罪得赦了。
- C、(6-7)議論耶穌褻瀆;除了神,誰能赦罪?
- D、(8-9)他的靈發覺:他們議論,而問何者較易?
- C’、(10)人子在地上擁有權柄去赦罪。
- B’、(11)你起來,拿你的床墊,回到你家。
- A’、(12)癱子起來出去,眾人驚狂,歸榮耀於神。
說明
- 經文的中心以耶穌知道法利賽人的爭論而提出的比較問題,作為整段信息主題,但經文本身卻未給予答案,造成讀者疑惑難解。
- 然而耶穌的提問正是點出法利賽人的矛盾,他們既無赦罪權柄,又不能使人得醫治,卻去怪罪耶穌。因此,問題的答案就在於,當人承認人子耶穌擁有來自天父的給予的赦罪權柄,就會看見人子行出權柄的能力,醫治為癱子。
- 所以整段信息,藉法利賽人否認耶穌是神所差遣的人子,顯明唯有信心者承認他的權柄,就看見神榮耀的彰顯,一切軟弱無力者必得醫治。見證出人子受差的使命,就是對付罪與肉體的軟弱。
註 5、(可 2:1-22; 太 9:1-17; 路 5:17-39)
- 此為《對觀福音》首段完全相同的編輯內容,由醫治癱子、呼召利未(馬太),到禁食、新舊難合比喻為止,表明此為一完整信息。
- 將之連串其主旨,則對於神所差之人子的權柄認可,帶出一串相同主題:
- 得蒙赦罪與拯救在乎信心;
- 蒙召者是自知有罪、軟弱者而非自義者;
- 承受此救恩者需有新觀念、新思想。
- 藉由律法中關於赦罪、接納罪人、禁食等規定,引證耶穌就是神所設立的屬天大祭司,因此可謂之律法是為基督作見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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