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law:20240420090000
目錄表
新約律法問難系列 1:相關經文律法疑惑、概述與解釋方向
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240420; 初稿日期:20240330; 編修:WCM。
前言
- 律法的範圍
- 《摩西五經》是妥拉律法內容的主要來源。
- 《先知書》主要是對於妥拉律法的解釋。
- 律法的解釋者
- 神所興立之人,才能正確地解釋律法。
- 歷代以來,許多的錯誤的解釋,出自於非神所興立之解釋者。
- 「律法主義者」與「反律法主義者」,到底哪一個才對?
壹、新約律法問難的項目
一、安息日是否廢除或更改?
1、耶穌在安息日處置和說明的經文產生的誤解
- (太 12:1-13)那人子一直是那安息日的主
- (可 2:23-28; 3:1-6)那安息日為著那人緣故生發出來,且那人不是為著那安息日生發出來
- (路 6:1-11)在安息日去行善或行惡,去救命或害命,何者是持續可行的呢?
- (約 5 章; 9-10 章)猶太人越發尋法子去殺他,因他不僅僅持續鬆弛了那安息日(的規矩),也更是他說,那神是他自己的父,使他自己跟那神是平等的
- 註:許多人誤以為,主耶穌可以更改,且已經更改了安息日。
2、主日(第一日)是否取代安息日(第七日)?
- (林後 1:14)正如你們對我們也曾有幾分明白,因為在我們主耶穌的那日子裡,我們是你們的誇口,正如你們也是我們的誇口。
- (帖前 5:2)因為你們自己早已準確地知道:「主的日子正如賊在夜間那樣地來到。
- (帖後 2:2)「主的那日子已迫在眉睫了。」你們不要輕易搖動而離開那心思,也不要持續被驚嚇。
- (彼後 3:10)然而主的日子將像賊一樣來到,在那日,諸天將嗖嗖地經過,而諸元素將被焚燒般銷毀,且地和那在其中的成品,將被燃盡。
- (啟 1:10)在那主的日子裡,我發現自己是在靈中,且聽見大聲音如號角聲在我後面,
- (徒 20:7)而在安息週的第一日,當我們已聚集去擘餅後,保羅一直與他們對話討論,因為有意明天早晨起行,且一直延續那話語直到半夜。
- (林前 16:2)每逢七日的第一日,你們的每一位,讓他各自持續放置已積攢的,就是倘若他有所得的,免得一旦我來那時才開始成就捐款。
- 註:以上「主的日子」,並非指「七日的第一日」,而是大多指「末後審判的日子」。
3、守安息日是否只是屬於個人虔誠的問題?
- (羅 14:6)那意念日子者,是對主意念;那吃的人,是為主而吃,因為他感謝神;那不吃的人,也是為主不吃,他也感謝神。
- 註:與當時的「禁慾主義」有關。
二、食物潔淨律法是否廢除?
1、耶穌在食物上的解釋
- (太 15:1-20)那入於口的,不持續俗汙化〔不聖別〕那人,反而是那出於口的,這個才持續俗汙化〔不聖別〕那人(太 15:11)。
- (可 7:1-23)沒有一物一直〔持續〕是從那人外面進入他裏面,這物能夠持續去玷汙他;反而那出於這人出來的眾物,一直是那玷汙這人的眾物(可 7:15)。
2、保羅對食物的看法
- (羅 14:15)因為若為著食物使你的弟兄憂愁,你就不再是按著愛生活行動。別在你的食物上毀掉他,基督已為他死了。
- (羅 14:20)不可為了食物拆毀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潔凈的,但在透過使人絆腳而吃的,對這人而言,卻是惡的。
- (林前 6:13)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神將使這兩樣都廢止。然而身體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而主也是為身體。
- (林前 8:8)其實食物不能將我們獻與那神,無論是不吃也無缺乏,是吃也無滿溢。
- (林前 8:13)所以,若食物絆倒我的這弟兄,我就絕不吃肉,直到那世代,免得我使我的這弟兄絆倒。
- (提前 4:3)同時他們禁止著去嫁娶、為自己去禁戒食物,就是那神所創造的食物,為要伴同感謝的分享,給那些信心者們,和早先已驗識過那真實者們。
- 註:保羅的本意,為了不使弟兄跌倒,並不是用「廢除食物律」的方式來達成。
三、(西 2:16)何謂「飲食、節期、月朔、安息日,不要讓人論斷」?
1、這些規條與「哲學和虛空的欺騙、人的傳統教訓、世界的基本原理」的關聯?
- (西 2:8)你們應當持續留心,免得某個人就是那持續擄掠你們者,將存在著,這擄掠是透過那哲學和虛空的欺騙,按照那人們的傳統(教訓),按照那世界的基本原理,並且不按照基督。
2、這些規條與割禮的關聯?
- (西 2:11)你們甚至在他裏面受了割禮,是非用人手所行的割禮,是在那屬肉的身體的脫下裡,就是那屬基督的割禮
- (西 2:13)且你們先前,在眾過犯和你們屬肉的未受割禮上,是死的,祂使你們與他一同活過來,在饒怒了我們的一切過犯之後
3、何謂「影兒」?何謂「身體」?
- (西 2:17)這些事是那將要來到的影兒,然而那身體是那屬基督的。
4、這些規條與「自表謙卑、天使崇拜」的關聯?
- (西 2:18)切勿再讓任何人,因甘願於自表謙卑和那眾天使的崇拜中,奪去你們的獎賞;這等人拘限於所見過的眾事情,因著自己那屬肉的心思,無故地自吹自大著。
5、這些規條與「蓄意敬拜、自表謙卑、身體的刻苦、智慧的傳言、克制肉體的滿足」的關聯?
- (西 2:20-23)若你們已經和基督同死了,脫離那世界的基本原理〔或譯:初階原理、星象學〕,
- 為何還如同生活在世界中,容許自己去服從那些規條:「不可摸觸〔或指向:親密接觸, 發生性關係〕、不可吃食、不可接觸?」
- 所有這些(規條)藉由濫用〔或譯:誤用、妄用〕,按照人們的那些誡律和教育,是成為敗壞。
- 這些規條,實在地只是在蓄意敬拜〔意:任意崇拜的思想或行為,如上述天使崇拜〕,和自表謙卑,及身體的刻苦上,擁有智慧的傳言〔原文:話語、聲言、宣言〕,
- 但在克制那屬肉的滿足上,是沒有任何價值。
四、律法的功用限定
1、「律法軟弱無益、一無所成」《和合本》
- (來 7:18-19)《雅威本》因為一方面,先前的命令因著它本身的無力和無益緣故,持續成為棄置一旁。因為那律法不能使任何一件完全;另一方面有更優越的盼望之引進,透過這引進我們持續靠近那神。
2、「律法是屬肉條例,命定到振興的時候」《和合本》
- (來 9:9-10)《雅威本》它是為當前時期的類比/比喻,按照這類比/比喻,所持續被獻上的諸禮物和祭物們,涉及共知[良知、共識]上不能去使那事奉者完全,僅僅基於眾食物、和諸飲料、和不同的眾洗濯,屬肉的眾條例持續安置於上,直到改革時期為止。
- 註:「獻上的諸禮物和祭物們⋯⋯屬肉的眾條例」:是指「獻祭的相關條例」。
3、「律法是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和合本》
- (來 10:1)《雅威本》因為這律法擁有那正將來到的眾美好事物的影兒,不是那些情況的那肖像本身;每年藉由之後永續不斷地獻上同樣的諸祭物,它們從未能夠使那些上前者完全。
- 註:「這律法擁有那⋯⋯影兒」:律法包含影兒,但律法不完全是影兒!
4、「飲食上專心的,從沒有得著益處」《和合本》
- (來 13:9)《雅威本》切勿被錯綜複雜且怪異的諸多教導引入歧途,因為藉著恩典,那心持續被堅固是好的,而不是藉著眾食物;那些在眾食物上行事為人者,沒有得過益處。
5、「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也歸無有了」《和合本》
- (來 8:13)《雅威本》當他說一個新的之時,祂早已使那首先的變舊了。而這漸漸變舊的且逐步衰老的將近於消逝了。
五、使徒的議決,在現今是否仍有功效?
1、(徒 15:19-21)的內容,是否僅限當代的外邦教會?
- 有些人認為,(徒 2 章)五旬節聖靈降臨是一次性臨到教會,只要加入教會者就是領受聖靈。
- 有些人認為,耶路撒冷會議也只是針對當時教會接納問題,今日外邦教會已無此問題,就不再受此限制。
- 大多數的外邦基督徒都接受「凡物都是潔淨的,都可以作為食物」的說法,由於此會議結論大多是「食物」問題,因此也就認為現今不再需要遵守「食物潔淨律」了。
- 編修筆者註:基於「辯論洗手」之經文(太 15:1-20)、(可 7:1-23)「入口的不能汙穢人、出口的乃能汙穢人。」及(路 11:37-41)「只要把裏面的施捨給人、凡物於你們就都潔淨了。」而得出「凡物都是潔淨的,都可以作為食物」的說法,實際上是錯誤的說法,因為並不符合耶穌講論的本意,完全曲解了耶穌的話。
- 這些內容是談論「是否需要按照猶太人的傳統去洗手後,才能去吃食物?」並未改變「食物」的基本定義,即「所謂食物,必然是符合食物潔淨律之物」。
- 換句話說,「凡物都是潔淨的」這並未包括「不潔之物」,因為所謂的「凡物/一切的物」是有限定範圍的,並非毫無限制範圍,否則便可能被誤解為包括人肉、糞便等物也可吃的可怕說法了!
2、(徒 15:28-29)的記載,是否與前述經文不同?
- (徒 15:20)信諭他們,那使自己遠離[或譯:禁戒,下同]眾汙染之事,就是那諸偶像、和那淫亂、和那勒死的、和那血的(眾汙染)。
- (徒 15:28-29)因為聖靈和我們決議,除了這些必須的事,更多更大的重擔連一個也沒有添加給你們,就是使自己遠離諸祭偶像的物和血,並眾勒死的和淫亂。當你們從這些事上持續看守住自己時,你們將會是順利的。願你們健康。
- 註:今日信眾以為只要遠離這四項吩咐,就不須再承擔更多更大的重擔,而非禁戒眾汙染之事。
3、為何現今教會大多只守「禁戒偶像和姦淫」,不守「禁食勒死的牲畜和血」?
- 中世紀之後教會解經者將前者列屬「道德律」,後者與食物相關列屬「禮儀律」,以此而分別。
- 他們教導人「只須遵守道德律,不須遵守禮儀律」。
六、(羅 3:28)何謂「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1、「遵行律法」和「律法的諸作為」有何差異?
- 按《和合本》譯文
- (羅 2:13)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 (羅 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
- 按聖經原文直譯《雅威聖經譯本》
- (羅 2:13)因為在神面前,那些律法的聽見者並非是義的,但是『那些律法的遵行者』才必被稱為義⋯⋯
- (羅 3:20)因這緣故,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將必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
- (羅 3:28)因為我們堅決算定人藉著信被持續稱義,隔開了『律法的諸工作』⋯⋯
- (加 2-5 章)因譯文關係同樣混淆兩詞意義。⋯⋯
- 註:若按《和合本》譯文,會認為(羅 2:13)是「理想」,但(羅 3:20)是「現實」,即人無法因行律法稱義。但這並不經文的本意,而是因著錯誤的譯文而導致的錯誤想法!
2、「稱義」是否就是「完全、聖潔、永遠得救」?
貳、正確解釋經文的必要條件
- 一、系統神學的問難,必須由聖經神學來解答。「聖經神學」強調聖經的真實本意。
- 註:「以經解經」要注重必須根據上下文的本意,不可違背之。
- 二、聖經原文必須正確翻譯和理解。
- 三、原文文法規則因著特殊神學傳統而故意扭曲或修改的行為,必須避免。
- 註:「文法」是後人所研究歸納而得出的規則,但也可能因著人的誤解而添加錯誤的規則,造成以訛傳訛。
- 四、新約聖經成書寫作背景的認識(例如猶太教和第一世紀外邦宗教)。
- 註:例如「亞流(阿里烏)」派的著作被反對者幾乎全面銷毀,以致於後人難以窺知全貌,無法公允評斷。
- 五、理解從第一世紀以來至今,教會的神學歷史變異和原由。
- 六、理解上下文脈與內容結構分析。
- 註:聖經作者都是希伯來人、猶太人,經文必然有其文脈,及其文體內容結構。
- 七、經由比較舊約七十士譯本經文用詞,正確界定語意與語境。
- 註:新約希臘文的用詞,乃是源自於舊約七十士譯本經文用詞,且不全是古典希臘文,而常常「用希臘文去直譯希伯來文」的情況,因此仍要基於希伯來文的思想來解釋。
經文寫作時間點
聖殿有否被廢的時間點,作者寫作的時間點,彼此在解釋上息息相關。西元七十年聖殿被廢,而各書卷寫作時間推估:
- 馬太福音,西元 50-70 年。
- 羅馬書,西元 56 年。
- 加拉太書,西元 50-52 年。
- 歌羅西書,西元 60-61 年。
- 使徒行傳,西元 61-62 年。
- 希伯來書,西元 90-100 年。
- 啟示錄,西元 90-100 年。
參、律法相關經文之正確意義簡答
一、(太 12 章; 可 2, 3 章; 路 6 章)安息日得安息
- 經文是談論「在安息日使他人得安息,比自身得安息更重要」;
- 經文不是談論「是否要守安息日」。
二、(約 5, 9-10 章)安息日醫治
- 經文是談論「在安息日使人得醫治者,證明耶穌是彌賽亞、是神所差遣者」,
- 亦即談論「在安息日使人得醫治,是否違背猶太傳統?或違背安息日律法?」;
- 經文不是談論「是否要守安息日」。
三、「主日」的正確定義
- 「主日」可指「主再來的日子」,如(林後 1:14; 帖前 5:2; 帖後 2:2; 彼後 3:10);
- 「主日」又指「主雅威(神)的日子」即「安息日」,如(徒 20:7; 啟 1:10)。
- 聖經上的「主日」並沒有「七日的第一日」之意!
- 「七日的第一日」,按律法規定,第七日是安息日,而安息日的日落之後,便進入了「七日的第一日的晚上(星期六晚上)」,然後再進到「七日的第一日的白天(星期日白天」。因為每一日先有晚上,後有白天。
- 容易造成經文誤解的主因:猶太曆法每一日的開始是日落後的夜晚,而羅馬曆法沿用至今,每一日的開始是半夜十二點之後的凌晨。
- (林前 16:2)保羅所談的,是指在安息日聚會結束後,將各自的捐款奉上,而不是指開始聚會。
- (徒 20:7)「七日的第一日」指的是在安息日結束後,開始進入了「七日的第一日晚上(星期六晚上)」,會眾一同擘餅聚餐,講論到半夜。文中「次日」是據羅馬曆而言,指「星期日的白天」,但據猶太曆而言仍然是「七日的第一日」。保羅在第一日的白天並沒有和會眾聚會,而是起行離開,所以本經節並未支持在第一日行禮拜聚會。
四、(太 15 章; 可 7 章)論飯前洗手
- 經文談論「接觸食物之前,是否需要洗手」。
- 耶穌的觀點是:食物本身並不因人沒洗手而導致其成為不潔淨,反而是人心的惡意,因人的傳統而離棄神的誡命,且出口批評那不守人的傳統者,才是汙穢人的。
- 經文並不是談論「食物本身是否潔淨」。
- 因為「食物」一詞的定義必然是「潔淨之物」,而「不潔之物」都不能稱之為「食物」,也就是說:「唯有潔淨之物才能作為食物,才允許入口食用;一切不潔之物都不能作為食物。」
- 經文更不是贊成「人吃了不潔之物也不會被汙穢」,更非指經由禱告會使不潔淨的物成為潔淨。
五、(羅、林前、提前)論食物,均指「禁慾主義」
- 保羅在這三卷書中論及食物的經文,都是指禁慾主義者的苦修思想,並不符合律法的內容。這些思想影響了當時的信徒也去禁戒食物,就是把可吃的食物當作是不可吃的。
- 保羅並不是論述「食物潔淨律法是否要遵行?」
六、(西 2:16)之本意
- 指祭祀上的祭物,不能取代主的血。
- 從原文便可理解其原意。
- 今人對此經文存在的問題,是由於對原文的不理解。
七、希伯來書中所談的律法
- 是指律法本身受限於祭司體系運作,因肉體上存在限制,並且有時間上的限制,這不僅是指祭司方面,更是指祭物方面,是只關乎潔淨與赦罪的律法其功效性,而非指一切的律例典章。
八、(徒 15 章)
- 本章是探討「外邦人要信主,是否需要接受肉身割禮成為皈依者、成為以色列人,才算是神的選民?」
- 本章不是探討「外邦人是否需要遵守律法」。
- (徒 15:5)「必須給他們行割禮,並命令他們也使他們去遵守摩西的律法。」
- 經文結論只限定四個律法規定要求,而沒有說必須受割禮。
- (徒 15:21)但摩西的律法在各城中有不斷地宣講,在諸會堂被按著每一安息日,不斷地被閱讀著,人只要參加敬拜,就可以學習如何遵守律法,不須格外要求。
- 本章談到「四個律法規定要求」,來自於(利 17-18 章)的摘要,目的是提醒外邦信徒,不要重回外邦偶像崇拜的生活習慣中,要小心勿受其影響。其用意是「要全守律法」,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四個容易違犯的要點」。
- 絕對不是說「只要持守這四點,而不必守其他律法規定」!
- 請特別注意,(徒 15:21)的意思是說明「摩西律法和安息日是外邦信徒已經聽聞、也已遵守了」,且(徒 15:29)他們也早已遵守了這四個律法要求。
九、(羅 3-5 章)和(加 2-4 章)論外邦得救之道
- 這兩卷書,都分兩部份:前半部指「入門的條件」,後半部指「入門後的當遵行的要求」。
- 外邦人得以成為神的選民之方法:
- 不是按猶太教的三大入教禮儀(行割禮、在浸池受浸、聖殿獻祭)
- 而是透過基督的真祭物,才能脫離罪與死的權勢,並不是律法本身所能成就的。
- 外邦人入了救恩的門、成了神的選民之後,要如何才能達到神救恩的完全呢?
- 具體的論述在(羅 6-15 章)及(加 5-6 章)。
- 猶太教的三大入教禮儀(行割禮、在浸池受浸、聖殿獻祭)就是律法的諸工作,這律法的諸工作所不能成就的,這關乎「稱義」的入門問題,由(羅 3-5 章)和(加 2-4 章)解決;
- (羅 6-15 章)(加 5-6 章)談到「需由遵行律法,才能完滿」,這關乎「完全與聖潔,以致於永遠得救」。
Q:基於「洗手事件」,請問(該 2:12-13)聖物接觸食物,汙穢者接觸食物,結果如何?(Ken問)
《和合本》
Hag 2:11 萬軍之 雅威如此說、你要向祭司問律法、
Hag 2:12 說、若有人用衣襟兜聖肉、這衣襟挨著餅、或湯、或酒、或油、或別的食物、便算為聖麼.祭司說、不算為聖。
Hag 2:13 哈該又說、若有人因摸死屍染了汙穢、然後挨著這些物的那一樣、這物算汙穢麼.祭司說、必算汙穢。[註該2:13 挨著這些物:指挨著上文的潔淨食物。]
- 前提:「聖肉」與「潔淨之食物」是完全不同的。
- 成聖原則:使食物成聖的方式,並不是靠「接觸」——而是靠分別為聖、獻給神。
- 聖肉接觸衣襟、接觸食物,食物並不因此成聖(該 2:12)。
- 染汙原則:汙穢是通過接觸而來。
- 汙穢者接觸潔淨之物(食物),必會使之成為汙穢(該 2:13)。
LYH 談違背律法
《和合本》
Mat 7:23 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罷。[註太7:23 「作惡的人」:原文「違背律法的人」。]
Mat 13:41 人子要差遺使者、把一切叫人跌倒的、和作惡的、從他國裏挑出來、[註太13:41 「作惡的」:原文「違背律法的」。義人要承受土地,神的國是降臨到地上的。]
1Jo 3:4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雅威本》
Mat 7:23 |而那時,我將必向他們公開宣告:『我從來不曾認識你們,這些持續行那違背律法之事的人,當要一直遠離我。』
Mat 13:41 |那人子將要差遣他的那些使者,且將要從他的那國度中搜聚〔收集〕一切絆倒的事,和那些持續行違背律法之事的人,
《和合本》
Isa 8:20 人當以訓誨〔妥拉、律法〕和法度〔見證〕為標準.他們所說的、若不與此相符、必不得見晨光。
- 要想見晨光,必須守律法。
《和合本》
Luk 16:31 亞伯拉罕說、若不聽從摩西和先知的話、就是有一個從死裏復活的、他們也是不聽勸。
- 「不聽從摩西和先知的話」就是「不遵守律法」。
《和合本》
Luk 16:16 律法和先知、到約翰為止.從此 神國的福音傳開了、人人努力要進去。
Luk 16:17 天地廢去、較比律法的一點一畫落空還容易。
- 常有人用(路 Luk 16:16)的內容「律法和先知、到約翰為止」,認為「律法廢棄了」!
- 但是從下文(路 Luk 16:17)的內容明白表示,「律法比天地更不易廢去」!
topic/law/20240420090000.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08/30 20:26 -0500 Fri. (4 個月前) (外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