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威聖會 聖經真理研究院

辨明真理、認真遵行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topic:foundation:20250208090000

永世根基系列 4:禁果與律法、論智慧的真假與虛實、從伊甸園說起

作者:林義鴻 LYH; 草稿日期:20240318; 初稿日期:20250203; 講論日期:20250208; 編修:WCM。

前言

網上內容一

〈最新消息⋯⋯七七叭叭TALK第401期20250204〉 地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Ophg9K-_s

網上內容二

〈馬英九和病毒為伍 正在禍害臺灣【知定講堂 曹興誠】EP90〉 地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kvryNvl-SE

心得感想

  • 一、原文研經如同科技研發:
    • 中共的水準等同如今一般基督教眾的水準,因為對原文聖經的研發始終停留在人後。
  • 二、反共即是為了健康:
    • 反共宣傳即是為了「健康教育」(提前 1:10)「健全的教導」——《和合本》譯「正道」之原文。

網上內容三

〈律法、耶穌和早期基督教〉作者:Owen Chao 地址:https://seventhousand.net/en/node/2047

我的批判

  • 一、作者歐文是反對基督徒遵守摩西律法的。他認為:「因為律法的總結(結束 end)就是基督。」(羅 10:4)
    • 可見他不懂原文,因為「總結」原文 τέλος telos,是目標、不是結束。
    • 原文直譯為「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羅 10:4)。
  • 二、他認為,摩西律法到新約已經不是「靠行律法稱義」,而是「靠信耶穌稱義」。
    • 附註:(羅 3:22)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原文直譯:神的義是「透過基督耶穌的信心」歸給所有堅信者:
    • 把「靠律法稱義」轉換為「靠行律法稱義」,一字之差,天翻地覆!
      • 附註:(羅 3:20)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原文直譯「出於律法的諸工作」,將必不能在神面前被稱義」。
    • 由於對原文的缺少認識與素養,便依照錯誤的譯文去理解與照搬使用。
  • 三、他認為,基督來設立新律法,這新律法就是以愛來成全律法:愛神、愛人如己成為新律法。新律法已取代舊律法。
    • 附註:「愛」是律法和先知道理的總綱(太 22:40),但並不是取代律法。
  • 四、總之,他認為,保羅就是反對外邦基督徒因守律法而被稱義、得救的唯獨恩典、信心論。

壹、源頭探索

一、伊甸園中的吩咐命令、禁吃善惡知識樹果

  • 伊甸園中的兩棵樹,一是生命樹、一是善惡知識樹。
    • 前者所結的稱為「生命樹果」,是可吃的;
    • 後者所結的稱為「善惡知識樹果」,是禁果、是不可吃的。
  • 「生命」與「知識」二者成為了神的吩咐命令(雅威律法)之兩大部份,由「可吃的」與「不可吃的」來表示。
  • 此與雅威律法分成「善」、「惡」之二分法類似。
  • 因此,聽命是善、違命是惡。

二、「知識與智慧」卻又是神賜給選民的,此一弔詭也!

  • 但是,「知識與智慧」在日後的《摩西律法書》中,被當成是「神賜給以色列選民的」,是與萬民有別的(申 4:6-8)。
  • 凡謹守遵行者有福,凡偏離違命者遭禍,是生死禍福的關鍵(申 30:15-20)。此一弔詭也!
  • 因此,人當先擁有來自神的生命,而後因遵行神的吩咐而得著真知識與智慧,而非自取知識,自我為判斷的準則(那稱耶穌設新律法者,事實上是以自我為律法),自以為神決定是非。今日外邦信徒否認律法,就是以自身為律法,自取為神的權柄,犯始祖同樣的錯誤。

三、新約保羅論及律法

(註:以下內容涉及了被誤譯的新約經文,連帶著誤導了許多讀者,造成了許多誤解。建議有能力者查考原文,配合參考《雅威聖經譯本》,這是本會眾同工多年查考原文聖經的成果精華。)

1、律法本身是罪嗎?不是!為何本來叫人活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此二弔詭也。

保羅認為,西乃山頒布的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 7:12)。

律法不是罪,律法的功用是使人驗知「那罪」,誡命來到後「那罪」復活。

論及「那罪與律法」時,他先探討「律法本身是罪嗎?」

  • 認為律法的功用是使人「驗知『那罪』」,與「驗知貪心」(羅 7:7)。
  • 然而,「那罪」卻利用誡命,叫「諸般貪心」在人裡頭發動。理由就是:沒有律法,那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誡命來了,那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羅 7:7-9)。

然後,他進一步探討:「本來叫人活命的誡命,反倒叫我死(羅 7:10)!」此二弔詭也!

2、「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誘騙了我、殺了我。

  • 他解釋說,因為那罪如同有自由意志的人一般,「那罪透過誡命佔有基地之後」(「趁著機會」的原文直譯,原文表達罪成為擁有極大的各種資源和能力)」誘騙了「我」、且「透過它殺了我」(羅 7:11, 5),參見(林後 3:6-7)。此種「擬人化」的那罪,成為主角,牠如同伊甸園中的「詭蛇」那般引誘夏娃、殺害了夏娃(創 3:1-6)。
  • 這靈巧、聰明的蛇,等同「那罪者或那惡者」一般,全世界都臥在牠手下(約一 5:19)。
  • 保羅稱呼牠作「蛇」(林後 11:3),是「假使徒的人物」,更是「撒但本身」(林後 11:13-14),前者不過是「撒但的差役」(林後 11:15),「裝作 metascheematizoo(變形)」光明的天使或仁義的差役。正如保羅自己和亞波羅那樣的「轉比」(林前 4:6),用於基督將人的這卑賤身體「變形」和他榮耀的身體相似(腓 3:21)。

3、他又進一步探討:「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此三弔詭也。

  • 『所以那良善對我生發死亡嗎?但願(這事)不會發生!卻是那罪。為要透過那良善對我作成死亡,罪就可以被顯明了。為要透過那誡命,那罪就極度地成為有罪的。』(羅 7:13)。
  • 「那罪」與「那善律」似乎不是敵對雙方,反而「那善律」是「那惡者」的「觸媒劑」,能夠「對我作成死亡」,這真是弔詭阿!

他又解釋說:

  • 「因我們既曉得:律法是屬靈的,我卻是屬肉的,是已被賣於那罪下。因我持續所作的,我一直不驗知,因我持續所願意的,我並不實行,我持續所恨惡的,我倒一直去作。但若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我一直去作,我就同意律法是優美的。而現今不再是我持續作成它,乃是那持續住在我裏面的罪(作成的)。」(羅 7:14-17)。

我的分析

A、律法的屬靈性質,與我的屬肉性質不同(羅 7:14a)

我的身份是「已被賣給那罪下」(羅 7:14b),此即「罪奴」,論述內容回到律法中「賣身為奴」的範疇中。

這就是更為深沉的奴隸制度問題:

  • a、人我不能自主、身不由己。
    • 此即我是在「不明白、不如我願、我恨惡的反去做」的窘迫情況下。
  • b、結論就是:
    • 這不是我幹的(羅 7:15-17a),是「那罪」幹的。
  • c、作主的乃是「那罪」:
    • 那罪是主、我是僕!那罪才是「主事者」!
  • d、牠持續住在我裡面(羅 7:17b)。
    • 「持續住」oikousa
      • 分成兩種內住:
        • 一是「罪的內住」(羅 7:17, 18, 20)、
        • 二是「神的靈的內住」(羅 8:9, 11; 林前 3:16),正如夫妻的「同住」(林前 7:12, 13)。
      • 獨特的是用於「神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提前 6:16)。

B、然後,他又進一步解釋:推論和結論(羅 7:18-21)

  • a、推論:
    • 「因我既曉得:在我裏面,就是在我的肉體中,良善沒有持續居住。因那意願與我同在,但作成那優美卻不能。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因我持續所願意的善,我一直不作,但我持續所不願意的惡,我倒不斷去實行。」
  • b、結論:
    • 「這樣看來,我不斷發現這律法,就是我一直願意去作那優美的(律法),那惡劣的就與我同在。」(羅 7:21)

C、最後的論述:解釋、推論與結論(羅 7:22-25)

  • a、推論:
    • 因按著內在的人,我一直贊喜神的律法。但我一直看見在我的肢體中另一個律法和我心思的律法交互爭戰,就擄走我於那罪的律法中,就是一直存在於我肢體中(的律法)。
  • b、求解:
    • 我這個人忍受何等磨難啊!誰將拯救我脫離這該死的身體?美福是屬乎神的,透過我們的主基督耶穌(拯救了我)。
  • c、結論:
    • 這樣看來,一方面我自己以心思持續服事神的律法,另一方面卻以肉體持續服事罪的律法。

貳、四大問題

  • 一、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羅 6:1)
  • 二、在恩典下、不在律法下,就可以犯罪嗎?(羅 6:15)
  • 三、律法是罪嗎?(羅 7:7)
  • 四、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羅 7:13)

參、解鎖:認清「諸般律法」的含意

「律法 nomos」在《羅馬書》出現經文

  • 無冠詞出現 35 次
    • (羅 2:12ab, 14bc, 23a, 25ab, 27b; 3:20ab, 21a, 27ab, 28, 31ab; 4:13, 14, 15b; 5:13ab, 20; 6:14, 15; 7:1a; 7:2a, 7b, 8, 9, 23a; 9:31, 32 《BYZ 版》「律法的諸工作」; 10:4 「律法的目標」; 13:8, 10 「那愛(是)律法的完滿」。)
  • 帶冠詞出現 37 次
    • (羅 2:13ab, 14a, 15, 17, 18, 20, 23b, 26, 27a; 3:19ab, 21b; 4:15a, 16; 7:1b, 2b, 3, 4, 5, 6, 7ac, 12, 14, 16, 21, 22, 23ac, 25:ab 「那神的律法、那罪的律法」; 8:2a 「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 2b 「那罪和那死的律法」; 8:3, 4, 7; 10:5)。
  • 以上共計 72 次。

一、綜合出現不同屬性的律法

1、外邦人沒有律法,「對他自己是律法」(羅 2:14)

A、《和合本》誤譯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 原文是指「對他自己而言」是律法,並非意指「人自己或本身『就是』自己的律法」。
  • 若人自己本身就是自己的律法,那麼,「人就是萬物的尺度」,人就是如同神那般的神聖、完全。這是人本主義的濫觴,是人取代神。

B、但是,依照原文:「因為每當那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依本性可以去行那些屬於律法的事時候,他們雖沒有律法,對他們而言,律法是存在的。」

  • a、保羅的意思是指順著「每當外邦人依天然本性去行那些屬於律法的事時候」(羅 2:14a),「對他們(外邦人)而言,律法是『存在』的」。這「律法是存在的」不等同「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原文否認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 換句話說,這是指神「律法的諸工作」刻在他們的諸般心裡(羅 2:15a)。
  • b、同時,人的良知也起了「一同作證」的功能:
    • 『這類人在他們心中,自己持續顯示出,那律法的那工作〔或譯:功用〕是刻寫的,同時他們的共知〔或譯:是非之心、良知,意:對任何事分辨是非的自覺;下同〕一同見證。』
  • c、並且,人的推理能力也出現了作用:「在那眾推理之中相互控告或甚至做出辯護」(羅 2:15b)原文直譯。

C、由上下文脈言之

  • a、人自己是指「人的本性」,這本性與「神的律法」彼此契合時(即依本性可以去行那些屬於律法的事時候,他們雖沒有律法,對他們而言,律法是存在的。),神「律法的諸工作」刻在他們的諸般心裡(羅 2:15a)。
  • b、人的良知也起了一同作證的功能:良知當作「證人或證物」(羅 2:15b)。
  • c、人的推理能力也產生正常的運作:內在法庭出現彼此互相控訴(檢察官控方)或甚至彼此辯護(律師辯方)(羅 2:15c)。
  • 因此,尚未信者不違反本性,不使良知被玷汙,常保有正確的推理(悟性),這等人才能按律法本意而行。

2、每一肉體「出於律法的諸工作」、不被稱義於祂面前,因為「罪的充分知識」透過律法(羅 3:20)。

A、「每一肉體」

  • 《和合本》譯為「凡有血氣的」,會誤導人偏向「血氣之勇」之意,已然失真。
  • 根據原文,(羅 3:20a,7:14-25)都是同指「肉體」。
  • 因此,七章的靈肉之爭、那罪與律法之牽扯複雜的關係,與三章20節的肉體與律法的諸工作、罪的充分知識是透過律法,彼此可以說是重疊的、七章是三章20節的重複強調和補充說明。

B、「出於律法的諸般工作」

  • 對照(羅 2:14-15)人本性與神的律法彼此契合時,神律諸般的工作刻在人諸般心裡。又有人的良知與推理能力的彼此運作。

C、「人的心思律法」雖想方設法要順服「神律法」,但是「人的肉體」卻依然只能順服「那罪的律法」

  • 在正常狀況下,人是可以遵行神的聖別、公義、美善的律法的(羅 7:12)。
  • 但是在不正常的狀況下:即是「我屬於那肉體、被賣給那罪了」,那肉體與「那罪」彼此連結為一時,並且彼此聯合「抵擋、交戰」我心思律法時、便把我擄掠。
  • 人的心思律法雖想方設法要順服神律法,但是,人的肉體卻依然只能順服「那罪的律法」(羅 7:13-25)。
  • 因此,我們算定了:人藉著信被稱義,「在律法的諸工作以外」(羅 3:28)。「在律法之外」、罪是死的(羅 7:8);但以前,我「在律法的諸工作之外」是活著的,但那誡命來了,那罪又活了,而我死了(羅 7:9)。

3、透過「那些諸工作的(律法)」(羅 3:27a)

4、透過「信心的律法」(羅 3:27b)。這樣,我們透過「那律法」使「律法」失效?決不發生此事,反而我們堅固著「律法」(羅 3:31)。

5、「那丈夫的那律法」(羅 7:2)

6、「那神的那律法」(羅 7:22)

7、「在我肢體中另有個律法」、和「我的心思的那律法」交戰、擄掠我附從那「在我肢體中的那罪的那律法」(羅 7:23);一方面,對我的心思而言,我服役於「神的律法」;另一方面,對那肉體而言,我服役於「罪的律法」(羅 7:25)。

8、「那生命之那靈的律法」(羅 8:2a)

9、「那罪的那律法」(羅 8:2b)

10、「那死的那律法」(羅 8:2c)

二、探討不同「修飾性或描述性」的「律法」

  • 1、那些諸工作的律法
  • 2、信心的律法
  • 3、外邦人:沒有律法,那對他自己是律法(羅 2:14);律法的諸工作刻在他們諸般心裡(羅 2:15)。

三、探討不同「屬性」的律法

  • 1、那丈夫的律法:限定在夫妻之間的主從關係(羅 7:1-6)。
  • 2、那神的律法:那神,這是對比「那世界的神(撒但魔鬼)」(林後 4:4)。
  • 3、我的心思的那律法:「我的心思」對比「我的肉體」或「我的肢體」(羅 7:25, 23)。「那律法」對應「神的律法」(羅 7:22),即「我願意為善時」,對比「有惡」與我同在(羅 7:21)。
  • 4、在我肢體中「那罪的律法」:對比「那義的律法」(羅 9:31 原文)。
  • 5、那死的律法:對比「那生命之靈的律法」(羅 8:2)。
  • 6、那基督的律法(加 6:2):對應「那摩西的律法」(加 3:17-25; 4:4; 4:21-25)。

四、(羅 10:1-4; 14:1-23)律法與基督

基督是反律法的嗎?不是。是廢律法的嗎?不是(太 5:17-18)。

  • 那麼,反律法的是誰?那是假先知(申 13 章)。廢律法的是誰?那是假基督(帖後 2 章)。
  • 把敵基督的當作基督,把律法當作洪水猛獸的,都是同出一源,都受了魔鬼的迷惑或欺騙的靈。
  • 因為魔鬼是反律法,又是廢律法的說謊者,也是一切說謊者的父(約 8:44)。

反律法與敵基督的陣營,它們提出的論點就是:

一方面,抬高基督位格,使他成為至高的神格

  • 抬高基督位格,使他成為至高的神格(從而發明了「三一神觀」,「惟獨神才能救人或赦罪」,以及「他有資格另立更好律法」⋯⋯等謬論),
  • 而不是道成肉身的人格(從而發明「神成了肉身」);

另一方面,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

  • 貶低受造者的人格,否認人可以遵守神聖律法(從而發明「原罪遺傳」或「罪性遺傳」,人得救稱義後仍是一個罪人);
  • 從而貶低神藉著基督耶穌和聖靈在人身上的工作果效(或否認人藉著聖靈能夠成全律法的義,成為完全人的可能性),
  • 進而發明「惟獨恩典論」,「惟獨信心論」,否認人當盡的責任或義務。

總之,以上就是「救恩論」說法中的兩大謬論。

  • 雅威律法是全備完全的(詩 19:7),說律法是不完全的,便是說謊者。
  • 雅威的敬畏(據原文。《和合本》誤譯作「道理」)潔淨,存立到永遠(詩 19:9),說律法是暫時性的,便是說謊者。
  • 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屬靈的(羅 7:12, 14),說律法只是現世的,便是說謊者。
  • 保羅說「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法(羅 7:22);
    • 若說保羅是不喜歡律法,喜歡福音的,就是說謊者。

五、律法與聖靈

  • 1、生命之靈的律法
  • 2、真理的聖靈與律法
  • 3、恩典之靈與律法

六、律法與誡命是屬靈的

  • 1、律法是聖別的、誡命也是聖別的(羅 7:12a)
  • 2、律法是屬靈的、誡命是公義的、良善的(羅 7:14, 12bc)
  • 3、律法是全備的、典章是全然公義的(詩 19:7-9)
topic/foundation/20250208090000.txt · 上一次變更: 2025/02/07 21:13 -0600 Fri. (2 週前) 由 wcm

Donate Powered by PHP Valid HTML5 Valid CSS Driven by DokuWi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