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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當之約系列四:羅馬書中的行為——反律法主義

初稿日期:20221017; 講解日期:20221105; 作者:林義鴻 LYH; 編輯:WCM。

經文

(羅 1:32;2:13;6:21,22;7:4)

雅威聖經譯本《羅馬書》

前言

錯解與錯置

被誤解、亂解,造成極大的誤導、誤區。

我們認為守律法才能稱義(羅2:13)、得生(利18:5)。但一般人認為法利賽派是「律法主義者」,他們其實是以古人遺傳廢掉神誡命的「反律法者」,主耶穌更正此派的錯誤;今人卻誤會主來廢掉律法,以成全了律法和先知,即是令人不必再守「全部律法」,只守其中部份的「道德律」。那些聲稱反對道德律的人為「反律法主義者」。此種種誤傳誤信,簡直是滿天飛。

聖經強調真正的守律法者,即是「律法的遵行者」(羅2:13),外邦人若「持續成全律法時」,要審判「那些透過成文典籍和割禮、卻成為律法的違犯者」(羅2:27)。

緒論

  • 一、論審判:是行律法稱義與反律法必受刑罰(羅1:18-3:20)。
  • 二、因信稱義「之後」,必須因行為(結果)得生,未結律法果子必死(羅6-8章)。
  • 三、原罪遺傳[註一]與反律法主義勾結。

《羅馬書》被當成「因信稱義」的書,已經變成反對因行為稱義的「法寶」。

*基督教把(羅3:20)及(加2:16)裡「出於律法諸工作」,譯作「因行律法」;把「罪的完全(充分)知識是透過律法」,譯作「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以馬杵斯聖經學院,https://www.emmaushk.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68%3Abyfaith&catid=95%3Afaith&Itemid=177&lang=zh)。

此種譯文偏重(羅7:7)的說法,卻忽略(羅7:8-24),嚴重偏離保羅所要側重的主題論述。其實不只是「斷章取義」,而是故意不去查讀原文聖經以及保羅原書所要論述的真正內涵:「那罪」(撒但魔鬼)是如何藉著誡命、律法來「誘騙、殺害」願意遵行律法誡命的「保羅」,而保羅是如何在此種「靈肉」爭戰中「痛苦的掙扎和呼籲」的。

其實,此書中處處都現出「行為」稱義,而非只是「因信稱義」。(羅3:21-4:25)。它的主題是「義人因我的信得生」(羅1:17b;哈2:4原文),這句當中「我的信」是指「神的信」(羅3:3;可11:22原文),這信是「始於信、止於信」(羅1:17a)。

*信義會把「義人」解作「因信神的義」的人,把「神的義」解作「那從神來的義」,而衍生為「完全接受神義救恩的人」。於是,義人不是指「自己的義」,好跟猶太人要「立自己的義」有所區別(羅10:2-3)。此種種巧妙的轉變,正是「詭言、詭術」。

又把「這信」是「聽信」的「信」,不是原文的「信的聽從」(和合本譯文,以及羅10:14,17)。 「神的信」由「耶穌基督的信」——我們信心的創始成終者——來彰顯(來12:2)。信徒也要有此種信才能得救。

*近人把「耶穌基督的信」解作「耶穌個人的信心」,與信徒「個人的信心」無關,也就是「耶穌一人所完成的救恩」,變成信徒全體的「義」,把「因信稱義」更加純淨化、強化,而刪除信徒「個人」的「信心」所要負責的「善工行為」。這是近來「改革宗加爾文派」學者的說法。(Mattew C. Easter著『Faith and the Faithfuness of Jesus in Hebrew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Intruduction,3-32p.)。

這信既然是「本於信」:稱義;也「終於信」:義人「因信」得生。因此,先成為「義人」的稱義,繼續「因信」守約而得永生。

本論

一、審判原則(羅1:18-3:20):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2:6)。

犯罪虧缺「神的榮耀」(羅3:23),是指亞當之約。

保羅使用不同的動詞字眼、表達出共同之「行為」:

A、阻擋 katechoo 真理的人,即是「行不義」的人(羅1:18)

  • 人的不虔不義,即是反律法(羅1:29-31),即是「結黨、不信服真理、反信從不義者」(羅2:8)。

B、偶像崇拜、玷辱自己的「身體」,即是「行」污穢的事(羅1:24)

  • 玷辱己身、行污穢事即是吃祭偶像物、反律法中的潔淨條例,以及淫亂的同性戀:慾火攻心、彼此貪戀、可羞恥的事(羅1:27)。

C、「行」katergazomai(可羞恥的事)(羅1:27;2:9)

  • 此字眼是 kata(完了)與 ergazomai(工作)組合詞。古典希臘文 ergazomai(GK2038)意指「1.工作,勞動(尤指耕地);2.[及物]:做、舉行、完成;靠作工賺錢;製造、建造、生產。3.幹某一行。4.做生意。」
  • 字根 ergon(GK2041),古典希臘文的用法廣泛,不像通用希臘文「工、事物、功」(司徒雷登的字典);或「工作、行、工程、工作效果」(聖經原文字典),同羅3:20,28的「因律法的諸行為」ex ergoon nomou 的「ergoon」(諸工作或行為)。
  • 可羞恥的事 ascheemosunee,GK808,[註二],「失去人的樣子、赤裸」,〔參見(啟16:15)「赤身羞恥」;(創9:22)HB6172「赤裸」〕即是同性戀,始祖背約的結果,即是自覺赤身羞恥。但同性戀者卻不覺羞恥,因為已經「逆性」操作 teen para phusin,同性戀絕非順人的「本性」之用處 teen phusikeen chreesin(羅1:26-27)。

D、「行」poieoo 那些「不合理的事」 ta me katheekonta[註三],即「達不到神前的事」(羅1:28,32b;2:3;3:8,12)

  • poieoo(GK4160),原指「做、造成、使成就、實行、遵守」(對應 HB6213「`asah 」,做、製造、完成)。名詞、陽性 poieetees「實行者、做事的人」,(羅2:13)指「律法的實行者被稱義」,此乃因行為稱義,即因遵守律法的人,被神宣稱為義人,參見(申6:25)。
  • 對於選民而言,聖約律法是他們當遵行的「責任或本分」ta katheefoo「應盡的本分,職責,事情的現況或合宜的事」。此即達不到神前的事,反聖約律法。凡是遵行的人才是神的選民,否則必從「民」中被「剪除」(切約的原文)。動詞「行或製作」,跟「創造」時常並提,意指神的「造化」是透過選民的「製作」律法聖約而再現。反之,行為違背律法,則是神判定當死的(羅1:32)。

E、「行」prassoo 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羅1:32ac;2:1-2,25)

  • prassoo(GK4236),古典希臘文有「正面義:走過(旅程);做完、獲得(榮譽);負責做(某事)」;以及「做事、幹工作、辦事、辦理、操持」;並有「行事、行動」;用作負面義的「罰款懲處,報復報仇,幹掉殺死(人),或 pepragmenos 的被做踐、被姦汙、已完蛋、已徹底毀滅。」用法非常廣泛。但非常適合本處經文「行」這樣事的人,是受神「當死的判定」。但(羅2:25)的「行律法」,則是一種獲得「榮譽」的表現,是正面義用法。
  • 對比「犯」 parabatees 律法的,他的割禮就不算割禮。真割禮是以「遵行律法」與否做為判斷的標準。保羅以「心的割禮或靈裡的割禮」來加以描述(羅2:28-29)。

F、「那行為」ta erga(羅2:6,7,2:15;3:20,28)

  • ta erga「那些行為」 ,耶穌提及「不要效法他們(文士、法利賽人)的行為」(太23:3)就是「不遵行摩西律法」(太23:1-2)。
  • ergon(GK2041),古典希臘文用法有兩大項目,第一大項目有九種用法:舉凡「工作」,包括各種職業,如一般職務、戰事、競賽、農事、手工勞作、力氣活的作業(海上作業、打漁、開礦等);「行動」,常和「epos 或 logos」的「言」相對,或並提;「事情或事件」;「產品」或「利益/利息」。第二大項指[諺語] ergon esti(+不定式)做…是麻煩事或困難事;用於「你 son」,指「做⋯⋯是你的事情」。因此,新約使用此字眼是跟「工作、行動、事情」有關。既然他與「言 logos」相對,則,不是說,而是做。

此處列舉四處經文:

  • (A)(羅2:6)神的審判是按照各人的「工作行為」來報應各人,不是按照你的「無行為」的信心。足見,保羅的審判觀是「因行為稱義」,不是因信稱義。
  • (B)(羅2:7)「一方面對按照美善的工作之堅定不渝,不斷尋求榮光、尊貴和不朽壞的人,以永生報應。另一面對出於抗爭且不信服真實,反被不義所說服的人,以忿怒和暴怒報應。」此二節持續說明6節。
    • 所謂「美善的工作」ergou agathou,是指律法的善工,因律法是美善的(羅7:12-13),為基督做的「各樣善事」(腓1:6)豈能離開律法的善呢?彼得說:「你們若是熱心行善,有誰害你們呢。」(彼前3:13),身為猶太人的使徒所認定的「行善」會不指向「遵行律法」才怪。使徒保羅所提及的「諸般善工」epi ergois agathois(弗2:10)也是意指律法的善工。
  • (C)(羅2:15)律法那工作 to ergon tou nomou 刻在「外邦人」的心裡,比較
    • (羅3:20,28)律法的諸工作。
    • 可知,若連外邦人都能被「律法的那工作」所「刻寫在心裡」,那麼,為何「猶太人」就不能被刻寫在心裡呢?
    • 原來,(羅3:20,28)是以「肉體」的角度衡量之,保羅說因著「人的肉體軟弱」的緣故,以致「弱化了」律法的教化能力,參見(羅8:3)。所以,不是律法的諸工作(功用)不能被神稱義,而是「罪的肉體」使人不能靠著「律法的功用」被神稱義。因為,律法的功用既然能刻寫在人心上,就必然能讓人去遵行律法的義。
    • 只要對付「那罪的充分知識(羅3:20b),即那罪的律法(羅7:23-25)。並改變「那罪」的肉體(羅7:13-20),成為「聖靈」內住的身體即可(羅8:4-11),也就是「生命聖靈的律法」(羅8:2)。

G、「犯」parabatees 律法的(羅2:25b,27);參見(加2:18)犯罪者;(雅2:9,11)

  • parabatees(GK3848)「越過者、違犯者」,para 「越過」,bainoo(足、腳 basis)二詞組成,以指「足越過界線」,律法 nomos 就是一種「牧界」,本是保護羊群的牧界,羊若私自越過此界線,就是逾越神的保護區域,必陷入「狼口」。
  • 保羅與雅各都使用此字,來指明「違背律法的」就是「罪人」。
  • 《約翰一書》使用 anomia「反律法之事、無法、違律之情景」(約壹3:4);參見(太7:23,13:41)「作惡的」;(太23:28,24:12)「不法的事」;(羅4:7)「其罪的」,(羅6:19ab)「不法」。
  • 陰性名詞 parabasis(羅3:23)「那律法的那違犯之舉或那逾越規矩之事」。

H、「遵守」phulassoo 律法的條例(羅2:26)

  • 本無律法的外邦能全守律法,猶太人卻知法犯法(羅2:23),罪加一等。
  • phulassoo(GK5442),原指「守衛、嚴防、看守、保全」,新約多用於「律法」(太19:20,可10:20,路11:28,18:21,徒7:53,16:4,21:24,25;加6:13,彼後3:17;約一5:21;猶1:24)。

I、「全守」telousa 律法(羅2:27)

  • telousa(teleoo,GK5055),聖經原文字典指「使至終點、實行、辦完、交納」。通用希臘文類似「至終、完結、完浚、完畢」,不是廢除的「終結」,而是完全達標的「完成」或實現、履行諾言、達到目的」(古典希臘文)。
  • 因此,用於先知預言基督,即是「成就」(路18:31;徒13:29);或「應驗」(路22:37;約19:28);成了(約19:30);反之,對「肉體的私慾」,決不成就(加5:16);律法的信約之路程「跑盡了」(提後4:7);若全守這王法才好(雅2:8);神的奧秘「成全了」(啟10:7),做完律法見證(11:7),直等到神的話都「應驗了」(17:17)。用於「千年」3次「完了」(20:3,5,7)。

二、得救:因信稱義的例證(羅3:21-5:2)

1、因信稱義的論證(羅3:21-31)

  • 「耶穌的信心」是「行為稱義」的最大榜樣。
  • 「他的血」所表現出來的、就是遵行律法聖約的「成聖」果子。

2、因信稱義的兩位例證(羅4:1-25):信心的聽從之榜樣

  • A.「割禮之前」:亞伯拉罕之信心是反行肉體割禮、不是反行律法稱義(羅4:1-3)。
  • B.「犯罪之後」:大衛犯罪的因信得赦、因已經沒有好行為可誇(羅4:4-8)。
  • C. 我們:效法「亞伯拉罕的信心」(羅4:23-25)——因行為稱義(雅2:21-26)。

3. 因信稱義之後的行為論證(羅5:2-21)——爭戰本身即是一種「行為論證」

  • A. 神榮耀的盼望即神子榮耀的自由(羅5:2;8:21)
  • B. 誇勝(羅5:2-11):「更要」的重複循環論證(羅5:3,9,11,15,17)
    • a. 誇勝的內容(羅5:2,3,11):神榮光之盼望為誇勝、以那諸苦難為誇勝、以神為誇勝。
    • b. 誇勝的理由(羅5:3-5):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心裡。
    • c. 神的愛是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彰顯(羅5:6-11):過去(6-8),現在(9a,10a,11a),未來(9b,10b,11b)
  • C. 亞當與基督的循環論證(羅5:12-21):原罪遺傳論的錯誤根源
    • a. 錯把「那罪者魔鬼」誤植到「亞當一人的罪性」(如今人所謂的「DNA」):反對神造的人是照神的形像,而是照魔鬼的罪性。
    • b. 誤植亞當一人的「罪性」不斷遺傳給後代:錯把此種「罪性」會不斷遺傳給「那些按亞當違犯的樣式不去犯罪的人身上」(羅5:14)。
    • c. 混亂「神的美福與基督的賞賜」,變成人是不得不繼續犯罪的(羅5:15-16,6:1,15):「那神的美福與那在基督耶穌這一人的美福之賞賜,豈不更要使之豐盈歸給眾人?」
    • d. 混亂個人責任:錯把「個人責任」完全推給「基督一人」去負責,即個人行為報應不必負責,都由基督的恩典來庇護。
    • e. 混亂神愛的性質:錯把「神的愛」是無限擴大,毫無界限或標準。
    • f. 混亂神定規的次序:悔改、相信、受洗、呼求、得救、得勝的既定次序。「嬰兒洗」造成的「先洗後信」的荒謬與混亂次序,剝奪嬰兒能長大成熟,判斷的能力與選擇的自主權。
    • g.人變成神:可以為自己的後代訂出另一套得救的方法與標準,反而使後代無法逃脫滅亡的厄運。

三、得榮:成聖的果子——因行為稱義的論證(羅6-8章)

  • *反證:原罪遺傳的不可能與嬰兒洗的遺害萬千:
  • 1、不可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羅6:1-14):要有生命的新樣式、要將肢體或自己獻給神。
    • *但原罪遺傳論證使人不可能「當完全人」。
  • 2、不可在恩典之下犯罪(羅6:15-7:6):要結「果子」獻給神、要按靈的新樣式。
    • *在原罪遺傳論下的人不可能會結此種「善果」,而是結出各種「惡果」。
  • A、「律法」不是那罪、「那良善的」不是叫我死(羅7:7-25):那罪與那死亡才是元兇。
    • *原罪遺傳把「律法」當成元兇,非置律法於死地不可:反律法主義。
  • B、律法因肉體軟弱而有所不能行(羅8:3a):出問題不是律法,而是人的肉體。
    • *原罪遺傳不把問題歸結給「肉體」,而是「律法」使人不能「行」——跛腳的原因。
  • C、解決方法:神差遣自己的兒子在「罪身的形狀」中,做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讞了那罪」(羅8:3b)。
    • *原罪遺傳把「定罪了那罪」,誤植到亞當一人的「罪性」身上。
  • D、解決的最終目的:「使律法的義、成就自我們這不順從肉體、只順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4)。
    • *原罪遺傳把「律法的義」「不能」完滿在「順從聖靈的人」身上,而是繼續去「順從肉體行事」,然後承認自己永遠是「罪人蒙恩」。
  • E、義人因我的信得生的三大論證(羅8:5-39):
    • a、肉體(籌謀)體貼與聖靈(籌謀)體貼的論證(羅8:5-17):人以願意順服律法、和能夠順服律法,作為此種籌謀之劃分依據。
      • *原罪遺傳強調「肉體」繼續得勝,使得救的人「既不」願意、「也不」能夠順服律法,人永遠軟弱如斯。
    • b、如何受苦與得榮的論證(羅8:18-30):為義(守律法)受逼迫、從稱義到得榮、都必須有「長子」的模樣才行。
      • *原罪遺傳使人不可能為義受逼迫,即如先知那樣,是為堅守律法聖約而被逼迫治死。
    • c、敵擋與得勝的論證(羅8:31-39):能夠敵擋得住兇猛的火力(另一種火祭),就必須對「神的愛」的「深信」才行。
      • *原罪遺傳使「義人因信得生」變成不可能。

參、結論

  • 一、基督恩典夠用
    • 是指基督能力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他不是不能體恤人的軟弱(苦難的試探),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跟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所以,我們只管坦然無懼的來到施恩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而非取代我們的軟弱!(林後12:9;來4:15)。
  • 二、信主前,不能靠自己的好行為得救(罪得赦免),但也得人自己肯「悔改」
    • 願意遷善的心志與決心、並願意遵從神的律法聖約,才去受浸歸入主耶穌的名下,成為基督門徒,開始學習律法聖約,願意當完全人(申30:1-18;太19:21,5:48)。
  • 三、信心是始於信、終於信:即義人因信得生(羅1:17)。
    • 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雅2:26),因此,亞當之約就是「行為之約」,新約承續西乃山之約,也是「行為之約」。
  • 四、原罪遺傳與嬰兒洗是反律法主義的元兇,是撒但的同夥人(約一3:4-12)。

附註

註一

原罪遺傳論是基督教會到第五世紀,由天主教的主教「奧古斯丁」發明出來的。日後天主教以三位一體觀和原罪遺傳論兩大異端來迷惑信徒和世人,成為反律法主義。新教改革不徹底,信義宗、改革宗等教派,持續信仰此論,浸信會(重洗派)雖排除嬰兒洗,但仍然接受此兩項神學觀點。此論由後人在加上許多自以為是的其他可笑之聖經根據,如父母代信、全家得救等經文。詳細論證,請參閱拙著「真理之愛」。

註二

可羞恥的事 ascheemosunee,GK808,古典希臘文的形容詞是 ascheemoon(a反,scheema外型、外貌、樣子),意指「無形狀的,不像樣的,醜陋的,不雅的,可恥的」。希臘人對於「人」的身體的外型非常看重,凡是與「外型、外貌」不相配的,都是不健康的。人體有非常適合的比例,李奧納多˙達文西畫出著名的人體比例圖形。希伯來人反而對裸露人體,非常覺得羞恥。根據律法始祖背約,即由不覺羞恥變為羞恥(創2:25,3:6-7)。人本有神的榮耀形像,此為人的本樣,犯神律法即是沒有「人樣」。同性戀就是沒人樣,希臘人沒神律法,把沒人樣當成「人樣」,就是「逆性操作」。今卻成為「普世價值」(平權主義)?

註三

katheekoo,此希臘文,原指「走下來,走下去;足夠、合適;應盡的本分,職責,事情的現況」(古典希臘文辭典)或「合宜的事」(司徒雷登的通用希臘文字典)。;對應希伯文 HB1870「Derek」,意指「踩踏出來的路」。(創3:24)。人達不到神前,即不能走進伊甸園的路。故雅威聖會譯本以為「達不到神前的事」。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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