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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adam_s_covenant:20220924_the_first_covenant_the_covenants_and_the_new_covenant_2_rom_c5v12-21

亞當之約系列二:始約、諸約、新約——從(羅 5:12-21)談起

初稿日期:20220918; 講解日期:20220924; 作者:林義鴻 LYH。

經文

序言

  • 「始約」是亞當之約,已被亞當破壞;
  • 「諸約」是神堅立或持續亞當之約:西乃山律法是代表性,也被以色列人破壞;
  • 「新約」是成全諸約,完全亞當之約的終約,也被外邦教會破壞。

「主禱文」(太 6:9-15;路 11:1-13),是對始約的修復:

  • 神名(雅威:昔在、今在、以後要來的)、
  • 神國(神作王)、
  • 神旨(律法聖約)的實行、
  • 神子的食物(潔淨食物)、
  • 罪債(不潔淨可赦免得罪)、
  • 迷惑(古蛇誘殺),無不緊貼始約(創 1:26-31,2:7-25)。

羅馬書講舊約中的應許,以基督耶穌的死與復活來成全「神義」:聖約律法的主旨。(羅 1:1-18)

主論

一、亞當之約被破壞與修復

1、破壞結果(羅 5:12-14)

  • A、破壞的主腦
    • 「那罪」即「古蛇」,亞當一人的背約是違背食物律,也是挪亞出方舟蒙神賜福、吩咐的食物律(創 9:1-7);更是利未記食物律的源頭(利 11 章)。
    • 古蛇侵佔此世界(萬有),死亡是毀約的結果、也跟著臨到眾人,在此情況下,眾人都「犯了罪」,參見(羅 3:23)。
  • B、亞當出賣自己和眾子
    • 「那罪」內住亞當眾子的肉體,「我」便屬於「肉體」,「我」已經被賣給罪了(羅 7:14),這是亞當背約所要付出的代價——把自己和他的眾子都「出賣了」。他跟眾子都成了「罪奴」,無一例外。
  • C、要脫離此種奴役狀態,只有「救贖」一途
    • 獻祭條例就是神為亞當眾子所開出的一條「活路」之補救措施。(創 4:1-7)
    • a、故亞伯藉此「血祭」、因信被神稱義(來 11:4)。
      • 獻祭的影兒與實體(來 8-10 章);
    • b、塞特開始奉雅威名求告、以諾在雅威面前行走、挪亞出方舟後首先「獻潔淨犧牲」,破除了神對亞當背約的咒詛,完成了父的心願(創 8:20-22; 5:29)。
    • c、亞伯拉罕一生隨走隨處的築壇獻祭求告(創 12:7-8; 13:3-4, 18);
      • 因信稱義後的獻祭與立約(創 15:6-21),
      • 「因信獻祭稱義」的極致表現:獻出最愛(創22章)。
      • 以撒學習校法父親樣式(創 26:23-25),
      • 雅各最後才學會伯特利的還願祭:天門、神殿的「天梯」(創 28 章; 約 1:50-51)。
    • d、此種獻祭就是利未記的「祭儀」源頭(利 1-10 章)。
      • 也是新約基督血祭源頭(來 10 章),基督血既是律法血祭的「成全」,律法血祭是來自亞伯獻祭:以身殉道(創 4 章)。
      • 亞伯成為一切「信心見證人的先例和榜樣」(來 11 章),基督是信心的創始成終者(來 12:1-3)。
      • 他永遠的贖罪祭嗜血與身的獻上,故意義非凡(來 13:11-16)。
    • e、沒律法之先,「那罪」已經在世上,但沒律法,「罪」也不被算(羅 5:13)。
      • a)、「那罪」與「罪」的區別律法
        • 有定冠詞的「那罪」,是與一般無定冠詞的「罪」有所區別。
        • 前者「那罪」特指古蛇撒但,
        • 後者「罪」指一般性的違背律法。
      • b)、律法頒布的緣由
        • 是因過犯(墮落)而外添(羅 5:20a),目的是叫過犯(墮落)顯多(羅 5:20b),即罪顯多,恩典也更顯多(羅 5:20c)。
        • 該隱殺弟之前,沒有「殺人則死」的律法,但有雅威事先的警戒。
        • 該隱的記號是一種為過犯添加的律法模式。
        • 挪亞出方舟後的獻祭與神的悅納,又恢復亞當之約的福份,但也加上殺人則死的首條誡命,以及恢復神的形像(創 8:22-9:7)。
      • c)、律法頒布的另一目的
        • 除知那罪、知貪慾之外(羅 7:7),還有更深沈的用意,即「所以那良善對我生發死亡嗎?但願(這事)不被發生!卻是『那罪』。為要透過那良善對我作成死亡,罪就可以被顯明了。為要透過那誡命,『那罪』就極度地成為有罪的。」(羅 7:13)。
    • f、從亞當到摩西(羅 5:14a)。
      • 將此時期稱為「無律法的時代」,是大錯特錯!
      • 摩西律法中的十誡早已「頒布」,西乃山十誡不過是「重提」。否則,百姓能理解?
      • 亞當之後、摩西之前的人,雖沒犯亞當那樣的的罪過的,也在「死的權下」:如挪亞等義人。
    • g、亞當與預像(羅 5:14b)。
      • a)、「預像」tupon,原指「痕跡」(約20:25),偶像(徒 7:43),模(羅 6:17 模範),鑑(林前 10:6,11 鑑戒),標樣(腓 3:17; 帖前 1:7; 帖後 3:9; 提前 4:12; 多 2:7; 彼前 5:3 「榜樣」),或「樣式」(徒 7:44; 來 8:5);a mark,figure,pattern,TYPE。此處作「預像」,因是「將必來到者」,意指基督耶穌。
      • b)、首先的亞當和末後的亞當;第一人和第二人(林前 15:45-48)。此處也把此二人的「過犯」與「恩賜」加以對照如下(羅 5:15-21)。但「那一人」(羅 5:15c,5:19a)與「那一位」(羅 5:15ab,17abc,19b)交叉出現(羅 5:15abc,17abc,19ab)。

2、破壞的修復(羅 5:15-21)

比較分析以兩次「豈不更要」(15,17),三次「正如或怎樣…照樣…」(18,19,21)呈現。

  • A、過犯(墮落)不似恩賜(羅 5:15-17)[註一]
    • a、不是好像⋯⋯豈不更要
      • 但並不是好像那墮落般,而是照著禮物般。因若藉一個人的墮落眾人已死了,那神的美福和那在基督耶穌這一人的美福中之賞賜,豈不更要使之豐盈歸給眾人。(羅 5:15)
    • b、不是相似⋯⋯一人與眾多
      • 並且那賞賜之物不是相似於透過一人犯罪,因為一方面審判是出於一人以致於判處,另一方面禮物是出於眾多的墮落,以致於斷為義的。(羅 5:16)
  • B、豈不更要
    • 因若藉著那一個人的墮落,那死透過那一人作王掌權,那些取得美福和義的賞賜之豐富者,豈不更要透過基督耶穌一人在生命中,他們將要作王掌權。(羅 5:17)
  • C、結論(羅 5:18-19)
    • a. 正如與照樣
      • 這樣看來,正如透過一人的墮落,以致於萬人歸入判處中,照樣也透過一人斷為義的,以致於萬人歸入生命的公義判決中。(羅 5:18)
    • b. 怎樣與照樣
      • 因為怎樣透過那一人的不聽從,眾人已被列為罪人,照樣也透過那一人的聽從,眾人將被列為義人。(羅 5:19)
      • 眾人也當要歸入基督的聽從
        • 藉由這神而有大軍之能,針對堅固營壘的征服,⋯⋯,又持續擄取各樣企圖,以歸入基督的聽從(林後 10:4-5)。
  • D、總結(羅 5:20-21)
    • a. 加增與豐富
      • 「但是律法從旁進來了,致使那墮落更加增(顯明),然而那罪在那裏更加增(顯明),那美福就使之格外的豐富。」(羅 5:20)
    • b. 怎樣與照樣
      • 「以致於那罪怎樣在那死亡中作王掌權,那美福照樣也透過義可以作王掌權,透過我們的主基督耶穌,直到永生。」(羅 5:21)

二、實際爭戰得勝(羅 8 章)

1、亞當之約生命的修復

  • A、基督徒的復活觀
    • 基督徒的復活觀,是先有使基督死裡復活的「生命」之聖靈內住,使「死身」活著,即能遵行神律法的生命(羅 8:11,7:24),
    • 再順從聖靈領路,有與基督一同受苦的生活行事(羅 8:16-17),
    • 有著盼望得救,即得身體復活,即得了榮耀的身體的得榮(羅 8:23-25)。
    • 因此,若無此兩點條件,即無所謂的「義人復活」(路 14:14)。
  • B、成為義人
    • 先成為義人(能行律法使死身活起來),
    • 後因信與基督同受苦(為守律法而受逼迫),
    • 再與基督同得榮(同復活),
    • 被接升天,與基督同住。
    • 同基督受苦(同感)的目的或結果是為要與基督同得榮的(羅 8:17-18)。
  • C、亞當背約造成的影響
    • 在這當中,我們與受造物一同嘆息(羅 8:22-23),
    • 聖靈也嘆息(羅 8:26),
    • 在我肉體軟弱時,不知如何禱告時,聖靈為我代禱,照著神的籌謀:被神預知、預定同形於長子基督的模樣(神的榮耀形像),被召、稱義、得榮(羅 8:27-30)。
  • D、新約的修復原則與方式
    • 這是神在基督耶穌裡的大愛,靠此大愛,得勝(征服)一切攔阻、控告、定罪(羅 8:31-34),
    • 七種隔絕:患難,困苦,逼迫,飢餓,赤身,危險,刀劍(羅 8:35-36),
    • 無論是死、生、天使、掌權者、有能的,現在事、未來事,高處、低處,「別的受造物」(外星生物?)等九種(羅 8:38-39)。

2、教會的反省與自勉

  • A、這是基督的苦楚,也是保羅的苦楚,卻同得基督的安慰(林後 1 章)。
  • B、我等離此種種苦楚還遠,算什麼「義人因信受苦得生呢?」,哎呀!我還不能作到這種地步呢!

結論

始約以神形像的恢復為主,而由三方面的婚約、食物律、節期的被破壞並恢復展現:

  • 一、婚約
    • (創 1:28; 利 18, 20 章; 瑪 2 章; 太 19 章; 路 16:16-18; 林前 11:2-16)。
  • 二、食物律
    • (創 1:29-30; 2:16-17; 申 14:1-21; 利 11 章; 太 15 章; 彼前 1:14-16)。
  • 三、節期
    • (創 2:1-3; 利 23 章; 結 20:11, 13, 21; 賽 56, 58 章)安息日;
    • (林前 11:17-34)逾越節;
    • (林前 12-14 章)五旬節、住棚節。

附註

註一

羅馬書中的用詞,有眾多的法庭用語,若無基本的希臘文的法學常識,與舊約的律法聖約的知識,解經就必走味、錯解,甚至荒謬解讀。

1、負面用詞

  • A、名詞「眾過犯」papaptoomata,原指「自上落下之事、墮落」出現 9 次(羅 4:25,11:11,12),集中於(羅 5:15-21),有 6 次(羅 5:15ab,16,17,18,20)。
  • B、「那罪」hee hamartia,出現 10 次(羅 5:12,20,21,6:12,7:8,11,13ab,17,20)。其他書信,「你們的那一個罪」還在(約 9:41);那死的毒鉤就是「那罪」(林前 15:56a);「那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 1:15);「那罪」就是違背律法(約壹 3:4)。「每一位持續製作出那罪的人,他也製作出那不法,而那罪就是那不法。」(雅威譯本)。
  • C、「那罪」tees hamartias,出現 9 次(羅 5:12,6:6,7,17,18,20,22,23;8:2),其他書信,那罪的奴僕(約 8:34),他們的那罪(羅 15:22);「那罪」的那大軍之能就是那律法(林前15:56b);「那罪」的那人,即那滅亡的那兒子(帖後 2:3);「那罪」的迷惑(來 3:13)等 5 次。共計出現 14 次。
  • D、「那死」ho thanatos,出現 15 次(羅 5:12ab,14,17,林前 15:21,26,54;林後 4:12;啟 6:8,9:6,20:13,14,21:4;20:6 那第二次的死 ho deuteros thanatos,21:8 那裡正是「那第二次的那死」「ho thanatos ho deuteros」)。
  • E、動詞「犯罪」hamartanooo,出現 7 次(羅 2:12ab,3:23,5:12,14,16,6:15)。
  • F、「審判」katakrima,中性,出現 3 次(羅 5:16,18,8:1)。
    • 司徒雷登字典指:讞詞。小字附註:按此字非專做讞詞解,乃謂審判官判決之後,或罰金,或處以刑罰。(羅 5:18,8:1)引用此字,繫囚於獄中之人,主耶穌連而釋之,免受永久刑罰之困苦。(太 18:34)之喻言,意即此意也。(新約希漢英字典,105頁)。
  • G、「罪人」anthroopos hamartoolos,這是指「被列為 kathisteemi(kata 在…之下;histeemi 立、建立)」「罪的人們」(羅 5:19a)。對比「被列為」「義人們」(羅 5:19b)。

2、正面用詞

  • A、名詞「義」dikaiosunee,陰性,出現 37 次(羅 1:17,3:22,3:5,21,22,25,26,4:3,5,6,9,11ab,13,22,5:17,21,6:13,16,18,19,20,8:10,9:28,30abc,31ab,10:3abc,4,5,6,10,14:17)。
    • 司徒雷登先生認為:「dikaiosunee 為 dikaios 的德性,盡其當然之性質,循行神旨之狀態,潔義思想,公義,hee dikaiosunee 在羅馬書信中,專指因信得稱為義之義。Righteousness。」(司徒雷登字典,54 頁)。
    • 「專指因信得稱為義之義」此說有問題,因它也用於「神的義」(羅 3:25,26),或稱「那義」的奴僕(羅 6:18),獻上你們為奴的肢體,給那義,歸於聖別(羅 6:19)。對那義是人受約束了(羅 6:20)…等5次。
  • B、「稱義」dikaioosis,陰性名詞,原意是「訴詞、判詞、判為無罪之舉」,出現 2 次(羅 4:25,5:18公義判決)。
  • C、「義行」dikaiooma,中性名詞,出現 10 次,只見於三書中,(路 1:6)「禮儀」原指「分所應為者,明曉律例」(羅 1:32,2:26,5:16,5:18,8:4;來 9:1,10;啟 15:4,19:8)。雅威譯本:斷為義的。
  • D、「那禮物」to charisma,出現 5 次(羅 5:15,16,6:23「那神的那恩賜」;林後 1:11,提後 2:6「那神的那恩賜」);那神的那美福hee charis tou theou,出現3次(羅 5:15;林前 15:10;多 2:11)。
  • E、「那美福」hee charis,出現 29 次,本書出現 7 次(羅 5:15,20,21,6:1,11:6,16:20,24)。
  • F、「那賞賜」hee doorea,陰性,出現 2 次(徒 10:45 那聖靈的「那賞賜」;羅 5:15「那在基督耶穌這一人的美福中之賞賜」)。中性,那賞賜品或賞賜之物 to dooreema,出現一次(羅 5:16)。
  • G、「義人」dikaios,形容詞陽性,原指「遵行神人法律者言」,義的,公義的,善義的,正直的,righteous,出現 7 次(羅 1:17 義人,2:13 是義的,3:10 義人,26 是義的,5:7義人,19被列為「義人」,7:12,dikaia陰性,誡命是「義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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