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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27v1-c27v23-20210814

(民數記 27 章)(民 27:1-23)註釋 20210814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講解日期:20210814; 成文日期:20210810; 輸入:LYH、WCM; 編輯:WCM。

壹、(民 27:1-11)西羅非哈女兒求產業

一、律法形成的範例

  • 1、相似於其他律例的頒布模式,如:(利 24:10-23)咒詛聖名者條例;(民 9:1-14)逾期守逾越節條例,(民 15:32-36)安息日撿柴條例;都按(出 18:19-20)葉特羅的建議形成,即摩西要將未能斷定的案件〔原文:審判〕,提到神面前,由神啟示處理原則,而後頒布在百姓中實施。
  • 2、此模式只是律法形成的一種範例:五經中的律例基本都是因人的因素造成虧欠,而律例的頒布是為添滿虧缺,使達到神人之間和人們之間的和諧關係。這也是正如保羅所言:「律法是為眾過犯而被增設,直等到那苗裔來到時……。」(加 3:19),但律法不是對抗應許(加 3:21),在本段中產業即是神的應許,女子得產業條例是為使應許可以成就,就符合「為要這應許由於耶穌基督的信心,可以被賜與那些堅信者。」(加 3:22)。因此,本段經文再次將信心與律法結合,二者相輔相成,而非相對抗,沒有西羅非哈女兒的信心,就無此繼承產業律法的去成全應許。

二、因他的罪死亡,沒有兒子歸他(3)

  • 1、西羅非哈的死,不是因他參與可拉事件,而是因他同加低斯事件的眾人一樣,不信雅威應許而死。他不是自然而死,也不是因罪性而死(以上為許多改革宗引為支持「原罪論」的講法,然而卻不符合經文本意。),而是雅威審判其行為而死。
  • 2、還沒有兒子給他,表明他在世時無法透過生育得子,死後也無法透過兄終弟及律例(申 25:5-10)補足缺欠,且由本段經文亦無指出無兒子是因其犯罪的結果,反而因無兒子造成產業名分上的失落,使應許無法成全。

三、雅威的判語(7-11)

  • 1、公正的說話者(7),同樣出現在(民 36:5)約瑟支派的人身上。在產業分配上二者的請求都是符合真實、確實(字根 kuwn H3559:籌備完固),女兒們所求是出於補救無子而失去產業名分,約瑟支派所求是出於因婚姻造成產業外流到其他支派,都是為補足應許可能遺失的辦法。
  • 2、產業繼承的次序(8-11):
    • 兒子——女兒——他的弟兄——他父親的弟兄——宗族中最親近者(男性)。
    • a、此次序一方面,按血統而排定,如中國的親屬等次;另一方面,繼承原則仍以男性為主,女人只是添補男性缺失時的補助管道。
    • b、按(創 17:8)雅威賜亞伯蘭迦南產業時,是給他和他的後裔,女人無繼承不動產的權利和習俗。僅在出嫁時有豐足的嫁妝。則聖經中男女關係的權利和義務,當按(創 2:18-25)來探討,保羅在論述女人蒙頭、順服等事件上,都引用男女創造次序的差別作為依據,因此男女的次序上,雖然律法直接的命令和律例並不多見,但可由以色列的生活型態上佐證,故此,不可將之歸於是人的傳統風俗而棄之不顧。評判的準則當在於若非違背神清楚明確的律法,或諸先知與耶穌、眾使徒的解釋,就當看重而謹慎看守以色列人的律法傳統。

四、產業屬地乎?或屬天乎?

(一)產業的原意,兩個希伯來文來表達

  • 1、‘achuzzah(H272):來自動詞 H270 的陰性被動分詞「被緊緊抓住的物品」,出現於(4, 7 節)。
  • 2、nachalah(H5159):來自動詞 H5157「繼承之物品」,出於(7, 8, 9, 10, 11 節)。

(二)神、十二支派、利未支派在產業上的關係

  • 1、十二支派從神應許中得列祖寄居之地迦南為產業(創 17:8)。
  • 2、利未支派要以神(民 18:20; 申 10:9),百姓所獻十分之一(民 18:21, 26),火祭(申 18:1)為其產業。
  • 3、神以選民作為自己產業的子民(申 4:20),他們是神的產業(申 9:26, 29)。
  • 4、地(即產業)不可永賣,因地是屬我的,因你們同我一起時,是客旅、是寄居者(利 25:23)。

(三)產業主權仍是神的

  由以上經文表達產業是由神應許賜與,百姓只是管理、使用者,產業主權仍是神的。產業既是屬乎地,也是屬乎天,當人將屬地之物獻為神使用時,它是成為屬天的。因此,當人能獻上屬地產業時,他即在盼望著那屬天的產業,故此,摩西五經所言的產業,就成為天地結合的象徵,在地如天。

貳、(民 27:12-23)約書亞被按立

一、原因(12-14):摩西即將被收斂,因著米利巴水事件。

  • 1、經文對於米利巴事件的記載出現於:(民 20:10-12, 24-26; 27:12-14; 申 32:48-51; 詩 106:32-33)。
  • 2、經文對於摩西、亞倫的批判:
    • a、不信我,好在以色列人眼前尊我為聖(民 20:12; 27:14)
    • b、違背我的口(民 20:24; 27:14)
    • c、行事不忠、干犯我,沒也尊我為聖(申 32:51)
    • d、摩西因他的嘴冒失(說話未經思考、輕率地說)(詩 106:33)

二、摩西的請求(15-17)

  • 1、他不為自己所犯的辯駁,反而顧念百姓成為無牧人的群羊。
  • 2、雅威,對於所有血肉的而言,是那諸靈的神(16):
    • a、雅威是萬人之靈的神,也是所有血肉之軀之靈的神(以上譯法是一般中文聖經與七十士譯本的譯法),按瑪所拉聖經,雅威是神,是相對於諸靈和所有血肉者。
    • b、”雅威是神”是約的用法,只用在與神立約的百姓上,因此,摩西的請求,是立基於雅威與以色列人的立約關係,正如先前他多次的祈求一樣。
  • 3、沒有牧人的群羊(17):
    • a、耶穌引用此句,也出現於(太 9:36; 可6:34),而由(約 10:1-18)做延伸解釋,則他就是那位被按立的約書亞。
    • b、米該雅先知引用此句,表達亞哈王與約沙法王結合攻打基列的拉末,最終二王被殺(王上 22:17)。(結 34:5)則是用以指責當代牧人失職,同(亞 10:20)。
    • c、此句傳達摩西對百姓的職責是忠心的。

三、雅威的指示(18-21)

  • 1、對摩西的指示(18-20):
    • a、經文呈現上下對映式結構(參見架構分析),彼此解釋,則有三個重點:
      • 靈在身者,如(民14:24)神對迦勒的褒獎,指他與別人有不同的心志膽量而言。靈在身者能領導會眾(民11:16-17),此非指人的能力、虔誠、生活聖潔、品格優良、聰明、慈愛又公義,等等屬乎人的優良行為,因為這些不是靠著按手能夠賜與,而是來自神的揀選,得以尊榮在身。
      • 其次,經由正式儀式將領導身分傳承,如同當初按手亞倫和其眾子,表明他們成為神所差遣的人。
      • 最後,要在眾人面前吩咐,表達任命、委託之責。
    • b、何以揀選約書亞:從(出 17:9)約書亞領兵出戰亞瑪力人,(出 24:13)他是摩西的助手;(出 32:17)金牛牘事件時,唯有他在山上等候摩西;(出 33:11)他與摩西同在帳幕;(民 13:16)他是兩個忠心見證者之一,由以上總總事蹟證明他配得傳接摩西的重責。
  • 2、對約書亞的指示(21):
    • a、站在以利亞撒面前,由他為他求問:比較約書亞記神對他講論,極少提及新律例的吩咐,而多是按已啟示摩西的律法再行提醒遵守,更多的是對迦南爭戰上的指示,表明約書亞不再是律法的頒佈者,而是律法的遵行者(成全律法者),因此,需要由祭司透過烏陵、土明來指示律法的本意。而非神直接指示他律法的真意。
    • b、他和全會眾要按祂的口出入:原文的代名詞「他」,按最接近的名詞為雅威,而非以利亞撒,因此,應指雅威的命令,而以利亞撒是中保,傳遞者身分。此句話已預示入迦南後不再用雲柱、火柱的引導,而是由神透過祭司傳達爭戰迦南的步驟。

四、摩西遵照雅威吩咐(22-23)

  • 1、任命的承續,在(申 31:14, 23)中,雅威再次親自認可。
  • 2、新約中引用此模式在(徒 6:6)按立七執事,(提前 4:14)按立提摩太。
  • 3、耶穌接受施浸者約翰的施浸,亦類同此職事的傳承,表明耶穌的職事非自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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