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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25v1-c25v18-20210717

(民數記 25 章)(民 25:1-18)註釋 20210717

作者:林義勳傳道 LYX; 講解日期:20210717; 成文日期:20210714; 輸入:LYH、WCM; 編修:WCM。

壹、(民 25:1-3)事件的起因

一、外邦神明生殖崇拜

  • 外邦神明崇拜多以生產繁殖有關,因此,其敬拜模式中透過男女結合(交合、淫亂)以達成神明祝福,是最直接的方式,這等方式和以可見的形象成為崇拜對象(偶像),是當代外邦神明兩大指標。雅威崇拜中就以這兩種的避諱為律法條款中最以為厭惡的,這也是徒15章中耶路撒冷的教會對外邦教會要求。
  • 但由(出 19 章)和(利 15 章),可知神雖願人生養眾多,卻是按神定的準則和模式來成就,而非按人肉體私慾的放縱達成。
  • 經文以四件事表達:與摩押女子行淫、吃神明祭物、俯拜他們的神明、與巴力毗珥聯合,都違背雅威律法。

二、發怒

  • 發怒一詞,在(民 22-25 章)出現四次,(民 22:22)神對巴蘭,(民 22:27)巴蘭對驢,(民 24:10)巴勒對巴蘭,(民 25:3)雅威對以色列。
  • 由作者的安排,以色列在什亭所作的事,等同巴蘭不明白神的真正旨意而去到巴勒那裡,要行神禁止的事一樣。
  • 以色列百姓是受引誘落入仇敵計謀,而行神禁止的事。
  • 神一方面,追究那出計謀的米甸人和巴蘭(民 31:8,16);另一方面,對於帶頭犯罪的以色列首領也是如此(民 25:4,14)。

三、行淫亂(H2181)

  • 「淫亂」一字同希臘文(G4203)(林前 10:8),都指與無婚約之男女所犯下的放縱性慾而言,按律法規定原非死罪,但當他與偶像崇拜結合時,就等同死罪,正如(徒 15:20, 29)的吩咐含意,將「偶像崇拜」和「淫亂」、「吃祭物(以「勒死的牲畜」和「血」為代表)」並列。
  • 「聯合」一字原指將紡線織結一起,名詞也用在牛的同負一軛,則以上幾種行為可視為是與巴力同負一軛。這也是今日不明雅威律法者,對(徒 15 章)中耶路撒冷的教會對外邦教會要求的誤解所在,不以為潔淨律法要求對其本身的意義。

貳、(民 25:4-6)神對付的模式

一、本段經文與(出 32 章)金牛牘事件相似處

  • 1、整體安排上有相同的地位,內容上也彼此相對映:
    • a、都涉及異教崇拜的模式:可見的形像與廟妓結合。
    • b、犯罪者都直接受到懲罰:殺戮與瘟疫。
    • c、平息混亂者都是利未支派,也因而得著服事職位。
  • 2、神學上的隱藏教導亦相似
    • a、百姓在西乃山對於神與摩西的對話和意義一無所知,第二代人對毗斯迦山神對巴蘭的預示未來也不知道,也都事後才被告知。
    • b、對於屬天的啟示的無知,常使人陷入仇敵的迷惑中,無知而被惑去犯罪,正如耶穌所喻:瞎子領瞎子,一同落入坑中。無知並不能逃罪,神仍依人的行為,按律法審判其罪。

二、寫作的模式與絕大多數聖經故事一樣,以雅威三次諭示為中心

  • 1、雅威預示對象以摩西為主(民 25:4,10,16),預示內容(4)針對百姓的首領,(11-12)針對非尼哈,(17-18)針對米甸人。
  • 2、地點的指示:
    • a、什亭:「皂莢樹」之意。此為會幕建造使用最多的材料,則雅威的會幕聖潔要求,竟被巴力的污穢所遮蓋了。原先是最普遍、無價值的皁莢木,被提昇成聖處的主體,現因人的無知被迷惑,而陷入雅威最厭惡的地方。出現於(民 25:1; 書 2:1; 3:1; 珥 3:18; 彌 6:5)。此地點也是以色列民進迦南之前,在曠野的最後一站,在最後一哩路上,選民失敗了,其嚴重性等同加底斯事件,都是為首者失職,但因有利未支派的祭司非尼哈挽回,才免步入前車之鑑。
    • b、毗珥:「裂縫」之意。出現於(民 23:28; 25:18; 31:16; 書 22:17)。此為一山峰,位於毗斯迦山旁。
    • 「什亭事件」即是「毗珥事件」,兩者通用。

三、雅威的命令

  • 1、(4)節:責任歸屬於領導份子,懸掛屍體在日頭之前,有公開處死,做為戒鏡之意,此為針對犯罪者中是首領身份者,並非所有首領都犯罪。按(申 21:22-23)「木頭上的,不可過夜」,因此要求懸掛在日頭之前。
  • 2、(5)節:摩西執行命令的方式:「各人殺戮他自己的人」,此同(出 32:26-28)。
    • 有詮釋者以為,因非尼哈的行動,造成神與摩西的命令未被執行,然而,按經文的描寫,神命令的執行分成兩部分,一是經由審判官而判刑處理領導份子;一是經由瘟疫直接刑罰一般百姓,非尼哈造成瘟疫停止,而非停止審判官的審判。
    • (林前 10:8)一日倒閉二萬三千人,應是瘟疫造成,而(民 25:9)在瘟疫死亡二萬四千人,應是包括被審判官處死刑者。被殺者僅限與巴力毗珥聯合的人。
  • 3、(6)節:當摩西與會眾在會幕門口哭泣著,是指雅威的瘟疫已臨到,造成大量死亡時的傷心憂愁,卻依然有人帶來米甸婦人給弟兄犯罪,這才造成非尼哈的氣忿。

參、(民 25:7-9)怒氣的轉回

一、(7-8a)非尼哈的行動

  • 非尼哈的行動:看見、起來、拿槍、跟進、刺穿。
  • 巴力崇拜本在營外,但有人將外族女子帶到以色列營中,等同將背叛雅威的行動,滲入到以色列本當聖潔的軍營中,則非尼哈的行為,等同保羅在(林前 5:1-8)的吩咐,不容污穢罪行在聖潔團體中存留。

二、(8b-9)刑罰的終止

  • 此段經文類同(民 16:48-50)亞倫的香爐止住瘟疫,是針對百姓的背叛。

三、刺穿她的腹部

  • 腹部(H6897)此字聖經僅此出現,相似詞(H6896)出現於(申 18:3)。
  • 《LXX》譯為子宮(G3388),則表達她用身體使以色列人犯罪,因此刺穿的也是她令人墮落的器官,此符合神律法審判原則。

肆、(民 25:10-18)雅威的報償

一、(10-13 節)對非尼哈的應許

  • 1、非尼哈的行為是完全的
    • 按祭司職責,他僅能在會幕守衛,有責任擊殺侵犯之人(民 3-4 章),但此次在以色列營中殺人,卻被雅威直接判為是義的,此行為符合對祭司體系的要求:「不容汙穢入侵」。非尼哈的生活行為展示神的本性,基督也按此成就其職分。
  • 2、非尼哈的行為成就不靠祭物而為人贖罪
    • 按祭司條款,祭物代替有罪者死亡,現在滅亡的是犯罪者本身,此獻上罪身以成就贖罪,基督也仿照相同原則,以已身代替成就贖罪功效。
  • 3、非尼哈的行為結果帶來永遠平安之約
    • 以色列民在什亭事件上按律法原是毀約的,非尼哈此舉使約恢復,得到永遠祭司職分之約,是接續(出 40:15)神對亞倫後裔的應許,(代上 6 章)僅記非尼哈祭司體系而省略以他瑪的後裔,應是按此處經文故意為之。此約最終也應驗在基督身上(來 6:20; 7:21, 17, 28)。
  • 4、嫉妒(H7068)
    • 來自動詞「發熱心」(H7065)。此字詞《TWOT》指明是對於某人、某物的特質或所有權的一種強烈欲望。非尼哈對神的嫉妒有全然的覺醒和嫉羨,他知以色列原是屬乎神的,神容不得百姓背叛去與其他神明共負一軛(或譯「聯合」),因此他發出的嫉恨,成為在人前代表神,在神前代表人。

二、(14-15)被擊殺的記名

  • 1、記名的目的
    • 聖經對於犯罪者特記其名字,常是有特別目的,或為顯其惡事為神所記念,如同善事為神記念;或為隱示其後代成為受咒詛的,在神應許上失落。
  • 2、男子為西緬支派的首領,由此看全支派情況
    • 男子為西緬支派的首領,按數點以色列各支派數目的增減比較,(民 1:23)與(民 26:14)西緬支派人數由 59300 人變成 22200 人,是差異最大的支派。
    • 按書19:1西緬所得之地,是在猶大支派地業中間,是從猶大支派地業中得來,和其他支派分地不同。就人數和地業兩項應許上,西緬是大大失落。
  • 3、婦人為米甸首領的女兒
    • 按(民 25:17-18; 31:2, 7)神應許對米甸人的報復,日後聖經記載,米甸人在《士師記》之後消失了,他成為眾先知書和聖卷中的教導例證(賽 9:4; 詩 83:9; 哈 3:7)。

三、(16-18)對米甸人的報仇

  • 1、使米甸人受苦難(17) ,因他們使你們受苦難(18)
    • 苦難雖與人有益,但是苦難的源頭來自何處,卻是選民要去明白和對付的,而非如愚昧人只知承受,卻不知如何避免再次發生。
    • 此處經文教導,苦難若是來自仇敵,就當抵擋並求神報復,以直報怨,以德報德,是符合律法原理的。
  • 2、他們用他們的詭計向你們行詭詐(H5230)
    • 此用詞在經上另外僅出現在(創 37:18)約瑟兄弟待他;(詩 105:25)埃及人待以色列民;(瑪 1;4)人獻殘疾公羊給主。
    • 神按一貫審判原則,都是待以極刑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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