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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num:c16v1-c17v13-20210324

(民數記 16-17章)(民 16:1-17:13)註釋 20210324

作者:林義勳 LYX; 日期:20210324。

壹、(民 16:1-3)可拉黨的叛逆

  • 1、前三節每一句子的開首字都使用動詞
    • 「強奪、興起、召集」表達反抗意。
  • 2、利未子孫哥轄族、流便子孫法路族(民 26:8)、二百五十位首領
    • 這代表三面向的領袖:宗教上、血統上、地位上。〔ps.依據會幕面積計算可容納集會被召者約一千人〕
  • 3、太過分了〔和合本譯作:擅自專權〕
    • 原指許多、大量的、豐盛的,在此有「夠了、罷了、太過了」之義,有下句說明原因:指責摩西、亞倫自舉、自薦。即他們否認神設立摩西、亞倫有治理權。
  • 4、「全會眾全是聖的、雅威也在他們中間」
    • 等同於「信徒是蒙召揀選成聖、聖靈也內住其中的」(林前 1:2; 3:16);
    • 關於神的工人,保羅卻要求「人應當算我們如同基督的船奴〔和合本譯作:執事〕和神奧秘的管家」(林前 4:1)。

貳、(民 16:4-7)摩西的回應

  • 1、首先提及「摩西的俯伏」
    • 相同經文(利 9:24; 民 14:5; 16:4, 22, 45; 20:6; 申 9:25; 25:2)。此句型表達人對某事發生時的震驚,而非哀求饒命。俯伏在地是崇拜和畏懼的記號,意即因畏懼對方所將施行的作為,而處在極其緊張狀態中。其後的言行都有補充說明,他震驚眾民之罪將帶來極大刑罰,而欲挽回其過錯的目的。
  • 2、其次,對可拉和他會眾說話:(如詩體般,上下對映)
    • a、摩西未提自身經歷(神選召他的異象),也未以自身要被神驗證,反以香爐為神啟示驗證的模式。即已客觀事實而非主觀經歷來說服反抗者。香爐盛上香點火,表示在神面前的禱告祈求,由(35, 37)經文並未以香爐的異常現象去證明誰才是神揀選的,而是以火從雅威出來燒滅何者來證明。意指禱告的垂聽方式,由神決定。
    • b、願雅威指示:摩西相信義人的禱告神必垂聽,且蒙垂聽者要帶來歸祂。依據(利 10:1-2)拿答二人獻凡火的事蹟,可預測其後果,但可拉仍答應之。
    • c、摩西也指責這些人「太過份了」。由(9-10)他要爭大祭司職分。

參、(民 16:8-18)摩西的挽回

  • 1、再次對可拉說話
    • 他們已蒙大恩而不知足,還求更大職位。所說之(8-11)言明是攻擊雅威的。摩西言中之意他們已有得罪神而不悔改之意。
  • 2、召喚大坍等人的用意
    • 由上段摩西指出可拉的錯誤,則他對流便支派(12-15)應有相同用意,希望藉由召見而使其知錯。而他們的回答引用摩西對可拉所說:「豈是小事……」,並言埃及才是奶蜜流動地,反而現今是領他們到死地。則他們是至死不承認有錯,拒絕摩西的挽回。
    • 剜眼:參(士 16:21; 撒上 11:2; 箴 30:17)表達對人的凌辱。他們指責摩西專權,是對他們的侮辱。
    • 摩西發怒:參(出 32:19)摔石版。比較(民 11:10-15)有相似情境,摩西向神抱怨,神交在他手中的百姓是頑梗不化之民。
  • 3.再次要求各人將香爐呈現雅威面前
    • 一比二百五十,神職不是比人數,數人頭。摩西要求各人取自己的香爐,是為區分誰才是神揀選的。
      • 「揀選 HB977」在民數記中僅出現於(民 16:5, 7; 17:5)。在此為特別強調用詞;
      • 另有一詞也同樣譯作「揀選 HB3947」,這是經上較常用的詞。
    • 可拉竟然按摩西吩咐去行,一方面表示他們拒絕錯誤,一方面自認可得著神的認可。何以會自抬身價到如此地步?既無神直接啟示,又無外在神蹟記號,人心頑固無可挽回了。

肆、(民 16:19-35)審判過程

  • 1、(19-22)注意描述轉換之間的含意
    • a、首先是可拉召聚會眾(第二次了),而非摩西。
    • b、神榮光顯現:不再是為啟示神律和讚同,而是為審判,為摩西說話。參見(民 14:10)。
    • c、雅威說話:對象仍是摩西、亞倫,而非背叛者。
    • d、說話內容:對二人要求分別自己,對全會眾則是毀滅。
    • e、二人祈求:罪不及無辜。靈與肉的區分,正是下段經文分離分別的序曲。
  • 2、(23-27)從惡人中離開者可避受連累(從巴比倫出來)
    • a、(24)「將自己帶離」:是「上去」的被動語態,回應(12)大坍等人「不上去」。
    • b、(25)「眾長老隨後去」:應指七十長老,即(11:16)要與摩西同站立的,立場相同者。眾長老同去是為見證神的吩咐,有審判宣告意味。
    • c、(26)「因罪被清除」:用法等同(創 18:23; 19:15)所多瑪城的毀滅。
    • d、(27)大坍等人的家人與他們同心,卻是齊心反抗神。
  • 3、(28-30)摩西的辯證與審斷(兩個當要知道)
    • a、(28)摩西自言蒙召帶領以色列人,非從己心,是雅威差派:神權非人可奪取。保羅言:人可愛慕而祈求,但卻按聖靈的意思。
    • b、(29-30)兩個假設成立,就可讓百姓知道:可拉等人所行是藐視雅威。兩個假設等同一事件:他們的死法異於常人。經上首次地開口吞吃人,對比(民 13:32)「它是吞吃它居民之地」,百姓未進迦南被吞吃,反是因叛逆被吞吃。(出 15:12)摩西歌頌中提及雅威吞吃埃及,將紅海的掩沒視同地的吞吃,然而實際按字面實現,卻是應驗在可拉等人。
    • c、雅威「創造了一個創舉」:同字根的動詞加名詞組合。此類用法類似同字根的兩動詞一為不定詞,一為未完成或完成動詞的組合,在強調其行動上的獨特性,正如上節死法和刑罰要異於常人。
    • d、活活的下到墳墓(或譯「陰間」):參(詩 55:15)。《TWOT》以為原文 sheol 是指死人到的地方,《KJV》多譯成墳墓,義人和罪人都會到的地方。此句話指神直接處死叛逆者,未經人手處死的模式。
  • 4、(31-35)雅威刑罰實行
    • a、針對兩種人事不同行罰方式,一則應驗摩西所言,一則符合神審判模式。對可拉、大坍等人士地開口吞吃,正如埃及法老軍隊被滅,是因法老敵擋雅威的權柄。呈獻香者是火的吞吃,正如(利 10:2)亞倫二子被滅,因他們獻上凡火。
    • b、(34),百姓的「逃離」一詞,等同(創 19:20)羅得逃離所多瑪,免因罪受連累。
    • c、與罪的隔離:經文要求「使自己帶離」、「不可摸任何物件」、「逃離」,即按潔淨條例的規定辦理。日後先知(賽 52:11)即按此要求對於民吩咐,使徒保羅亦按此在(林後 6:17)對教會吩咐。

伍、(民 16:36-40)錘爐成片包裹壇

  • 1、吩咐以利亞撒從死人堆中撿香爐
    • 大祭司不可因死屍污穢,因而由亞倫之子代行。對應(40)又有亞倫後裔才可在雅威面前燒香,已成聖的香爐只能由亞倫之子撿拾,都在見證祭司職分只能由亞倫後代承繼。亞倫祭司的地位由本段落再次確立。
  • 2、香爐成為聖
    • 一般學者認為,香爐是一淺碟型的盤子,而非圓形狀的爐子。
    • 按律法規定,凡是呈獻在雅威面前的人、牲畜、物品,都視為聖的。
    • 雖是不法之人所呈獻的物,仍然被算為聖的,除非呈獻物本身是律法禁止獻上的。
    • 既是聖物,就要按聖物處置,不可隨意丟棄,故有下列要求。
  • 3、鎚成薄片作為祭壇包裹
    • 燔祭壇是用銅包覆,香壇是用精金包覆,經文雖無注明何種壇,但按爐是銅的,應加在燔祭壇上,且是要作為記號和紀念,若是指香壇,則以色列眾子不能進聖所看見,就失去功用。
  • 4、成為記號和紀念是提醒外人,不得篡取祭司職分
    • 以色列王國時期自掃羅開始,有多位君王曾行此惡事,雅威的命令和記號的提醒,仍無法斷絕人奪權的欲望。

陸、(民 16:41-50)百姓如可拉黨的叛逆

  • 1、(42-45),經文用詞有多句相同於可拉的叛逆、雅威的處置(19-22)
    • 「聚集攻擊摩西和亞倫」,「雅威的榮光顯現」,「從會幕中離開,好在轉眼間滅絕他們」,「二人伏下他們的臉」。
    • (46),摩西的吩咐亞倫,拿香爐為百姓贖罪,意同(22)「一人犯罪,向全會眾發怒嗎?」。
    • (46),「憤怒(名詞)從雅威面前出來」,等同「祢向全會眾發怒(動詞)」。
  • 2、(41),百姓視可拉一黨是聖的,雅威在他們中間(3),因而控告摩西、亞倫殺雅威的百姓
    • 神直接擊打可拉、大坍等人,並未針對摩西提議以香爐做區分,有任何神蹟、異象產生,用以指明誰是神揀選的,反是直接的刑罰臨到,導致百姓認為是二人行詭計或法術所致死亡事件,而忽略刑罰直接來自雅威。
    • 由(19-40),雅威對二人說話,經文未記二人除必要隔離(26)外,有向百姓說明。百姓只見刑罰臨到殺死兩群人,卻無知辨別其用意,就直接誣告。
    • 控告殺人罪,按律法若為誣告,則等同殺人罪,神的擊殺符合公義審判。
  • 3、香爐置香贖罪
    • 律法規定可贖罪之物,血(利 17:11)、贖銀(出 30:15)。
    • 燃香(利 16:12-13)能使大祭司免死,在本段經文中被特別提出(46, 47)可以贖罪。
    • 按律法規定,燃香只能在聖所裡,但為救百姓而出了聖所;
    • 並且,站在死人和活人之間可能接觸死屍而成不潔,按律法規定,大祭司本當避免沾染此不潔,但是因著愛,不受律法限制,在新約中所記,在耶穌身上所發生的事,也常見相似情境。
    • 燃香如祈禱,(雅 5:15)引此處為證,祈禱能赦免眾罪。
  • 4、站在死人和活人之間,瘟疫就被限制住了
    • 有釋經者以為應明確解釋為「區分該死之人和可得饒恕之人」。則其意義等同神吩咐人從可拉黨中離開(24),就可免受罪累。
    • 此過程(48-50)如同(民 25:7-9),非尼哈的行動拯救了以色列人一樣,則祖孫二人都見證祭司真正的職分。

柒、(民 17:1-13)亞倫之杖發芽

  • 1、(2-3 節)亞倫的杖列在十二支派之中:當利未支派被分別出來代表以色列眾長子時,他們就不列在十二支派之中,但現在因流便支派的攻擊雅威,而需重新在十二支派中再次確認,誰才是神所揀選的支派。
    • a.本段經文要解決問題的對象,不是可拉,而是以色列全會眾,由前段經文全會眾的發怨言,表達他們否認亞倫聖別地位。
    • b.按(民 1:4-16)各支派首領名字,約瑟支派原分為二,現要合為一,則十二杖有十二名字。一章開首以軍隊組織設立首領名字,是為爭戰上有清楚指揮次序,神已明示之,現在因會眾的叛逆破壞次序,神才需再次證明原先指示,是符合神旨意。原不列在十二支派的利未支派,被重列於十二支派,代表以色列重回在埃及的狀態,沒有代替長子的救贖。杖發芽開花,即重新解決此問題。
  • 2、(4-5 節)杖存在於約櫃前:
    • a、按利十六章,每年一次大祭司才可在約櫃前行贖罪禮,將十二杖置於櫃前,等同將以色列的罪陳列神前,若無神赦免,必追究其罪責。
    • b、神藉杖發芽表赦罪重生,才是根本解決以色列的問題,亞倫的香爐止息瘟疫,贖罪以色列民的罪責,如同水洗進入舊人死亡,則與基督同復活,才是新人身分重新立於神前。
    • c、紅海中的救贖與亞倫杖發芽開花的救贖:如同約翰的洗和基督的死而復活,前者對付法老(罪)的權勢,後者對付肉體的轄制。否認基督的救贖等同否認大祭司的救贖,不再有贖罪祭了(來 10:26)。
    • d、緩和:和合本譯“止息”,首見於創8:1洪水水勢“漸落”,此字可指”減少或中止”。恢復本經文本段譯為”我必使以色列人向你們所發、對我的怨言止息”。神視攻擊摩西和亞倫,即是攻擊雅威,使杖發芽不只為他們發聲見證是神揀選的,更是神為自己發聲,因此,10節對悖逆之子以色列所作見證,是見證他們攻擊了神,12節以色列人才說他們要氣絕滅亡了,因神發怒了。
  • 3、(8 節)杖發芽、出苞、開花、結杏:
    • a、花苞:詞同金燈臺的花苞(出 25:31)。
      • ”花”;詞同代祭司額前的金牌(出 28:36;利 8:9)。
      • “杏”:詞同耶利米看見杏樹花(耶 1:11-12)。
    • b、整體結杏過程的描寫,雷同(創 40:10)酒政的異象。
    • c、由以上的比較可得知此異象象徵意義:
      • 一、神以會幕中的燈臺,大祭司服的金花牌為亞倫見證,他才是配入會幕與神相會之人。
      • 二、神以酒政所見葡萄生長異夢相似情境,表達生命再生得自由,預表”死而復活”是因人的不信所作的見證。
      • 三、神讓先知耶利米看見杏樹,並加以解說為”我要看守我的話,使它成就”(原文直譯)。此即本章10節的用意。

捌、神學教導與比較(民 13-14 章)

  • 1、與十三章、十四章比較
    • a、就文學內容而言,都有相同戲劇性諷刺和報應性制裁。
    • b、受刑罰都只限直接參與其事者,其餘受連累者——(民 13-14 章)婦孺下一代者;(民 16-17 章)未參與控告者——都因摩西的代求而免罪罰。
    • c、相似用詞出現:發怨言、雅威榮光顯現、摩西亞倫俯伏、瘟疫擊打、死在曠野、埃及比曠野好、流奶與蜜之地。
    • d、攻擊摩西亞倫,等同攻擊雅威,不信雅威的話。
    • e、都以一組三個故事
      • (民 13-14 章)窺查迦南的十二探子故事、全會眾攻擊以致漂流曠野四十年、百姓上何珥瑪為敵所敗;
      • (民 16-17 章)可拉故事、亞倫遏止瘟疫、亞倫之杖的故事。
    • f、都在次日事情有突然改變。
  • 2、神學教導:
    • a、大坍家人與之同心而全家墜入地口滅亡,可拉家人未被提及參與,以致日後詩篇作者有諸多註明可拉後裔。
    • b、香爐和亞倫杖的互補性:一是祈禱,一是神言的看守。
    • c、(猶 1:11)可拉背叛摩西的領導,在猶太典籍中成了忤逆律法的典型人物。猶大書作者是勸人遵守律法,如彼得後書作者寫作目的,都同以舊約律法的失敗者行為為勸戒。
    • d、整段文章都在凸顯律法中對神敬拜最基本要求:中保的確立;此為使約得以堅固的必要條件。

神學教導附錄:*新約福音的根源:赦罪之道與律法在心。(by LYH)

  • 一、神有時不說明,直接審判
    • 會眾因此更加反抗,結果更慘。因為挑戰『中保』大祭司權威是極其悖逆的大事。
    • 神僕人地位的確立。神按照人所求設立中保(代言人摩西與代求祭司亞倫),也按照此要求執行,故神不直接對民說話,民也不能直接跟神溝通。
  • 二、利未人與祭司亞倫之間的位階確立
    • 不容「底本說」的混淆、胡說——摩西利未人與亞倫祭司的爭奪說話權。
  • 三、律法與福音的雙確定性
    • (來二章、六章、十章),三次重複見證——重釘基督的罪無法得贖。律法定罪與恩典赦罪缺一不可。
  • 四、新約福音超越地位的根據
    • 因著愛,不受律法禁止;因著信,祈禱蒙垂聽、赦罪稱義,因著盼望,從死裡復活升天。因著愛,香爐可以拿出聖所而為民代求免死;因著信,為民代求;因著盼望,亞倫之杖發芽開花結杏果,成為「看守」。
  • 五、聖靈裡的禱告,要與義人的禱告配合,否則,神不垂聽。
    • 如神不聽耶利米的代禱,因為選民執意背叛不悔改,依然滅亡。
  • 六、大背叛持續進行
    • 舊約選民在加低斯和可拉黨背叛中跌倒,新約教會在新舊教派中背叛跌倒,如出一轍。
    • 相同的模式、相同的救贖與警告。
    • 凡推崇不合格者、無聖靈者、不敬神者為領袖,等同於可拉黨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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