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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uk_23

《路加福音》(23章)、第廿三講

  經文:(路 Luk 23:01-23:56)、時間:2013-06-01 安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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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ary:luk


《路加福音》講章廿三、LYX

23:1~25經文架構分析

  • A. 彼拉多與希律首次的審問23:1~12
    • a. 1~4查不出有何罪狀
      • b. 5 猶太人聲音的得勝
        • c.6~12彼拉多的卸責
  • B. 彼拉多第二次的審問23:13~25
    • a. 13~17查不出有何罪狀
      • b. 18~23猶太人聲音的得勝
        • c. 24~25彼拉多的失職

  上下兩段以相似記載方式呈現,首先都提及彼拉多查不出耶穌有何罪狀,其次都強調祭司長和百姓齊力催促彼拉多定罪耶穌,最終記錄彼拉多面對猶太人的要求時,其處置失當無公義,一則推卸責任交由希律審判裁決,一則失職釋放真正反政府的叛亂份子而釘死耶穌。

  經文描寫方式比較雷同約翰福音,而與太、可有諸多不同之處,同約翰福音都三次提及彼拉多查不出耶穌有何罪狀,而太、可都未提及這事。交由希律審判是路加獨有資料,但未記載彼拉多交由士兵對耶穌的鞭打、戴荊棘冠冕、穿紫色袍等侮辱性內容,反而此等侮蔑是放在猶太公會和希律對耶穌的作為上。

  猶太人對耶穌的控告內容由2、14兩節詳細說明,3節彼拉多與耶穌的對答四福音都有記錄,17節是其他三福音共有資料,但較古老版本路加並無此節,應是後世對釋囚理由私自添加到路加裡面,以和其他福音相符合。特別記載彼拉多三次對猶太人說他要釋放耶穌(16、20、22),同樣猶太人三次高聲喊叫(18、21、23)而得勝了。

23:1~12

  耶穌被抓拿後經文用“帶”(G71和G520兩同字根詞)他到何處五次(22:54、66,23:1、26、32),他被帶到大祭司宅、公會議院、彼拉多、髑髏地。此記載方式類似4:1、9、29耶穌被聖靈、魔鬼、猶太人引領到各處,他都無反抗,但開始的帶領並未帶來傷害,而本處的帶領卻帶來最後的傷害。。生命存亡是神掌權決定時機,21:12耶穌對門徒說日後人亦帶他們到君王諸侯面前,是聲是死在乎神而不在乎地上掌權的審判者,由四和22~23章耶穌本身的事證,可以佐證若非神許可,生命喪失非人來決定。

  2節猶太人的控告以三個分詞子句來說明“誤導我們的人民並攔阻納稅給該撒並說自己是基督是一位王”。誤導(G1294)原指扭曲,使人轉入曲徑,轉指誤導、誘惑,另出現於9:41耶穌指責群眾曲解他的話(和合本譯悖謬)。原本是猶太人誤解耶穌信息,現反成他們控告耶穌的理由。此字同字根詞G654在23:14出現,意義相同都是猶太人控訴理由。攔阻納稅是20:22~25的辯論主題,亦非事實,則最後一項才成為控告主因,認定耶穌宣稱他自己是基督是一位王。猶太人拒絕承認基督是這位來自拿撒勒的耶穌,其理由在太、可都清楚說明,,由3~4節彼拉多對此審問而查出事實,以致他說沒有罪狀是耶穌當負的。“罪狀”(G158):出現三次,指對所犯之事有責任的,彼拉多之言意指耶穌沒有需要為他所言所行負責任何法律責任,,這代表耶穌沒有違反當時羅馬的叛國規定。

  5節“他們越發極力的說”,原指強而有力的說話,意指他們極力主張他們的觀點。“他鼓動人民”,將耶穌教導人民對律法的真認識,扭曲成耶穌在煽動人民,此正如今日論者多以為耶穌的教導是讓人不再以律法為判斷真理的準則一樣,是如猶太人對耶穌信息的扭轉。

  6~7節在當時政治情況,猶大地是被羅馬皇帝賜給希律做為屬地(參19:11~28背景描述說明),但不稱希律為猶大王,而直派一位巡撫坐鎮直接掌管軍政,為要鎮壓猶太人的反叛行動。耶穌被控告自稱為王則是政治犯,本當屬巡撫職責,但他既已查無罪,就當當場釋放,卻又交給希律王審判,這是一種政治手段,也是推卸責任的作法。

  8節經文用了三次“看”(G1492)來描寫希律王對耶穌的期待,是9:9經文的呼應手法。希律的指望是能面對面看見耶穌行出某些神蹟,經文未記耶穌有何回應,表示耶穌並未行神蹟,且耶穌也沒有回答希律的問話,使得希律大失所望乃至認為耶穌是在羞辱他,才有11節對耶穌的藐視、戲弄行為。期待看見神蹟而相信,在福音書中常被耶穌指為是不信的,信心的建立在於神的話,一時的神蹟只是按個人當時急迫需要而發生,它從未經由人的渴望而發生出來,這在未信者身上或神工人受差派求印證上,常是成為人的枷鎖。

  9節耶穌沒有回答任何事,作者將太、可在公會審問的方式放在希律審問上,此為呼應13:32耶穌稱希律為狐狸,他沒有對希律存有任何期望他的審判是秉公處理。

  11節提希律和他的士兵行為如同22:63~65大祭司和他的僕人行為一樣,作者故意僅提猶太人的掌權者對耶穌不義審判和侮辱,卻未記羅馬政府的代表彼拉多對耶穌的侮辱,是在突出耶穌的死是宗教性理由而非政治性原因。

  12節彼拉多和希律因何成仇經文未說明(因而此問題非作者所要關切的),但只記他們因耶穌的審判上互相尊重以致成為朋友。就相互轉移審判權以表示彼此尊重上,他們確實是世上模範值得誇讚,但此節卻成反諷意味,因他們都非按公義審判來對待弱勢受審者,就失去擁有審判權的實質意義,是與惡為友卻與神為敵。

23:13~25

   經文以彼拉多三次要釋放,猶太人三次高聲反對為本段落內容,彼拉多再次回到先前審判的結果是查不出有何罪狀,就巡撫職責他並不需要徵求猶太人的同意即可當場釋放,但他卻召集公會成員和人民來尋求他們的認同。雖然彼拉多說了三次沒有任何一個罪狀(14)、沒有任何一個配得死(15)、沒有任何一個死的罪狀(22),來表達耶穌的清白,結果經文以他們的聲音得勝(彼拉多)作為審判結果。此描寫手法只在不斷突出彼拉多不公不義的審判,他求人和勝過按公義審判的職責,就是當時羅馬政府也不容許這等審判方式,一切都在顯示人的計謀和詭詐,此時聖靈並未在耶穌裡面指教他必須說的事(12:11~12),除了在身份的確認上以外。若受信者同是羅馬的統治階層,他也必然不會認同彼拉多審判模式,一方面違反羅馬政府審判原則(當時羅馬法的可貴之處在於對犯人審判是嚴緊的,審判者若故意偏袒一方,將可能受調查撤職),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神置人心的良知判斷。

  18節“一齊喊叫而說”,喊叫(G349)原指提高聲音的呼叫,另出現於可1:23,,6:49路4:33,8:28共四次,都是污靈出現或以為污靈而高聲呼叫。作者故意選用這詞表達此時群眾心理如同被污靈附身,失去理智而被撒旦利用了,寧願要一位已被定罪的殺人兇手巴拉巴,反要除掉義人耶穌,這已是非理性的問題。相似詞在21節“一直喊叫”(G2019),也出現在徒12:22,22:24,都是非理性的呼喊,不論是用在希律王公開演講時群眾的反應,或保羅申訴他何以受猶太人控告的演說之後,都以此用詞表達對說話者意見的反對。

  16和22節“責打”(G3811),原指對兒女或學生的管教、懲戒,在此指彼拉多認為耶穌雖罪不致於死,但引起群眾的反感而造成社會風潮,他要為此懲戒耶穌不可再造成社會對立事件。這是以政治來轄制宗教的手法,在羅馬時代是他們的常態,一直到君士坦丁大帝教會反而藉由皇帝政治力量統一教義,就是今日仍然被世人以為並無不當,卻是與彼拉多同流合污的作法,為神所厭惡而不知。

  20節彼拉多“願意”(G2309)釋放,25節彼拉多交付耶穌因著他們的“意願”(G2307),此同字根詞一為動詞一為名詞,表達彼拉多和群眾不同願意在爭逐,彼拉多會輸給猶太人不是在理性判斷上有虧欠,而是他為自己的權位作權謀,為討人喜歡以穩固他的職位,這在今日信眾之間亦多雷同。神非未給人按理性判斷祂的道機會,而是人考量太多今世價值被其所束縛,傳統價值觀有誰能自我突破,導致失去按正意分解而行的勇氣。

  23節“要求”(G154和155)動詞二次名詞一次,此用詞有雙意,一指要求一指請求,一是強制性一是祈求性,在此應指第一種情況,對比23:52約瑟請求耶穌身體的差異。

23:26~43經文架構分析

  • A. 背十字架途中的教導23:26~31
    • a.26途中西門的代背十字架
      • b.27跟隨者的表現
        • c.28~31對婦人的說話
  • B. 釘十字架時的教導23:32~43
    • a.32~33定十字架的情形
      • b.34~38觀看者的表現
        • c.39~43同釘犯人與耶穌的對話

  上下兩段相似結構第四次出現(22~23章),都先提到事件發生時耶穌身旁一是古利奈人一是兩犯人和耶穌的關係,其次提到跟隨者的哀悼和觀看者的恥笑之間的對比,最後都提到耶穌的對話內容。

  對觀福音的記載較雷同而與約翰福音在記錄次序上稍不同,但路加將內容重點放在對婦女的說話以及同兩犯人的對話上,且是他獨有的資料。他不以耶穌被釘十字架的慘烈為主軸,反以在釘十字架前後的說話為主軸,更在突出耶穌受難絕非以一位被棄軟弱的受害者身分走上十字架,而是以他要進入他的國的身分來描繪(42節)。

  34節上半句在P75、梵蒂岡版、西乃校對版、伯撒版都沒有這句話,而在西乃原手寫稿版、以法蓮版、伯撒再校對版有這句話。這句話雷同徒7:60司提反最後的禱詞,較謹慎的論者會認為路加可能沒有記錄這句話,且這句話出現的時機把路加的寫作從中間打斷了,為後人添加的模式類似約翰福音8:3~11,因此較不可信有這句話。再者此句內容也與上下文所記有所衝突,到底赦免對象為何者?若指猶太人和彼拉多,由1~25節內容清楚表明他們是明知故犯而非不曉得他們所作的;若指兵丁則他們只是執行巡撫的命令,就軍人執行上級交付的軍令,本身並無罪責,就如律法所記將犯死罪者處死的劊子手一樣,也如今日監獄執行死亡命令本身並無殺人罪責,他們何需赦免?若這句話是有的,則原文譯法亦非和合本所譯“赦免他們”,因G863一詞只有連帶罪時才指赦免,而本句話沒有出現,則應譯為“容許他們”。耶穌不是在求父赦免而是在求父讓這事成就。(句型同太5:40)

23:26~31

  26節抓住西門代背十字架以及34節兵丁拈鬮分耶穌的衣服,這兩件事都符合當時羅馬法。前者耶穌在太5:41有相同教導,因羅馬法規定軍隊有權隨時徵召人民代為執行任務,耶穌教導用意即要人甘願服從這些雖然有損自身權益的要求,卻是避免與惡人作對的最好方式。四福音都記錄這事,代表對耶穌受難的含意等同西門被強逼代勞的意義。後者是當時容許士兵分得犯人衣服,作為他們工作的代價,一方面應驗詩22:18的預言,成為義人被棄的象徵,另一方面也證實耶穌是按羅馬法被視為罪犯而死,此正符先知書一再出現的主題如賽53章。

  27節“婦人們捶胸並哀號”,此僅路加有這記載,意義等同徒8:2門徒為司提反的舉哀行為。作者故意記錄此事,再次對比耶穌與跟隨者之間對於受難之事認知上的差異,經文以下耶穌說話內容即針對跟隨者的認知做教導更正。字面文意上雖禁止為耶穌哭泣而當為自己哭泣,然而深究其用意,耶穌此言是以對比性而非絕對性含意,亦即他並非真的禁止人流露情感,而是在為耶穌受難哀悼之際,更當對自己將來可能面臨的處境預先籌謀,是否能承受得住嚴厲的考驗。

  29~31節以暗喻(29)、引用先知話(30)、明喻(31)三種手法集合,做為警戒內容,在解釋上是一大難題。三句話主詞“他們”是指何人,而明喻的對象又指誰,與受教導的婦人有何關係?若以太24:19可13:17路21:23三處是與本處29節相同內容,則是應用耶路撒冷受神報應毀滅時的含意,則此三節是針對耶路撒冷將來必為自己所犯罪過承受神嚴厲刑罰而言的,此符合律法公義卻與34節耶穌求赦免(若此譯法是對的)互相矛盾,耶穌既已預言耶路撒冷必為自己的罪受報應,這是神公義必然結果,34節耶穌再求神赦免是等同阻止神公義實施。耶穌不能為明知故犯者求情,也不能為尚未知罪悔改的犯人求情,這都違背神的義。因此此三節可以用另一含意來看,由28節耶穌說“耶路撒冷的女子”即指耶路撒冷的百姓(此為先知用法,正符合30節用意),就是29~31節的他們,也就等同耶穌對跟隨他的婦人在說的。此先知式的文學用法使得本段內容是雙重含意,若“他們”是指流無辜人的血者,29~31節是指報應速臨;若“他們”是指跟隨者,則29~31節是對跟隨者的反面勸戒教導。

  以下即以屬靈角度解釋耶穌對婦人說話的含意,28節首先當為自己和自己的兒女哭泣,耶穌尚且受人棄絕而亡,跟隨者也將承受相同待遇,人是否能有像耶穌坦然以對的信心,才是耶穌所關注的地方。29節“不能生育和未懷胎並未乳養過的有福”,此三種婦女在律法中常被視為受咒詛的、蒙羞辱的女人(一25、36),耶穌非否認律法之福,而是將字面按肉體成全之福,以屬天成全角度來論真正的福分。因將來跟隨耶穌者所受的苦難是大的,無家室之累者才能逃避追逼,當為神國受苦時福分不再是來自肉身兒女的傳承,而是神家裡的保守。30節引何10:8經文,是以色列人犯罪後承受報應,以致他們寧願說大山倒在我們身上,小山遮蓋我們。這話並非呼求拯救之意,而是報應過大的反應,引用之意在提醒跟隨者,神對人所犯之最必追究報應,祂不輕忽罪的果效,祂是極度厭惡罪的,在審判的日子來到,無一最不被顯露,人當為自己所犯的承受報應。31節人子既如有汁水(原指青翠、滋潤意為有生命)的樹尚且面臨這等苦難,門徒若仍是枯竭的樹(意為無生命),無義的果子在神面前,將來所受的豈不更加嚴重?仇敵對待門徒如撒旦的篩選,惟有學習像耶穌與約伯般完全的義人,才能從眾苦難考驗得勝。

23:32~43

  32~33節詳細記載且是重複性提及兩犯人與耶穌同釘十字架,是做為39~43節的引言,也回應22:37“他被算為罪犯一樣”。“髑髏地”(G2898)原指頭蓋骨,四福音書都提及這詞,但路加未再如其他三作者說明這是希伯來語各各他的希臘文譯文,故受信者絕非猶太裔。

  34~38節三種狀況發生,耶穌衣服被瓜分、公會議員的恥笑、士兵的戲弄,太、可都有相似內容,以及同釘犯人的譏諷。此過程四福音描寫各有出入,太、可都提兩種酒:調和的酒和酸酒(即醋),路、約則只提酸酒。耶穌十字架上牌子寫的,可、路只記猶太人的王,馬太為耶穌、猶太人的王,約翰更詳細為耶穌、拿撒勒人、猶太人的王。公會對耶穌的恥笑,他稱若是“基督、以色列的王”(可15:32)、“神的兒子”(太27:40)、“以色列的王”(太27:42)、“神的基督、蒙揀選者”(路23:35)、“猶太人的王”(路23:37)。由以上用詞比較其含意,以色列的王即猶太人的王,基督或神的基督等同神的兒子,路加再特別加上蒙揀選者,此字若指耶穌只另出現於彼前1:2,2:4、6(路9:35版本有異文,A、C、D、K、P、W等版本為蒙愛的)。這個稱謂在神觀上是獨特的,因以色列人也被稱為蒙揀選者,教會也是,正如神子的稱號用在耶穌,也用在以色列的審判官,也用在信眾,一般譯者和論者多未加以比較和解釋,因它們觸及耶穌身位的敏感度。這詞應是引自賽42:1七十士譯本,但太12:18將之用另一詞G140譯之。和合本錯譯為“基督、神所揀選者”,此譯法在閃避三一神觀的衝突。神的基督或當譯為神的受膏者,新約僅本處與9:20出現,另啟11:15,10:10“它祂的受膏者”亦是相同含意。

  35節“他救了他人,讓他救自己吧”,37節“若你是猶太人的王,當救你自己”,相似於太27:42和40節。對觀福音都以這點做為人恥笑耶穌的焦點,在十字架上的耶穌不能拯救自己,相似情節發生在彼得、保羅身上,他們都有行神蹟異能的能力,卻都遭遇逼迫危難時未曾自己行出異能來救自己。神蹟大能不是為自己需要而是只有為他人需要才能行出的原則,由此確定,但對不信者而言正是他們跌倒之處。

  36節將酸酒給耶穌是士兵戲弄手法,此路加獨特寫作內容,其他福音都記是因耶穌渴了而士兵遞給。此為路加對士兵遞給酸酒行為說明他們不是出於好意,正如太、可都記調和的酒耶穌不肯嘗,因此酒是為痲痺神經以承受釘樁時的痛苦,給受刑者喝這酒,只為利於執行釘刑,也非出於好意。

  39~43節三個人的對話,39節一個被掛起的犯人毀謗之言,40~42節另一犯人的回答和對耶穌的請求,43節耶穌的回答。此組對話和34~38節三種情況成對比,後者的對話正成為前面恥笑內容的回答。39節等同總結34~38節的內容,40~41a節先回答犯人不值得拯救的原因,41b~42節則回應耶穌不是罪犯,他會得拯救只是不在當下,43節耶穌的回答是針對真正悔改者的應許。雖是簡短五節經文,已將拯救的真意表達出來。不信者等同毀謗者,他們只求眼前的利益(公會)、可見的神蹟(希律)、雖犯罪卻不以為當受刑罰(釘刑罪犯),是不懼怕神的。反觀另一位雖在十字架上卻能及時悔改,知道自己的罪過,按神的律法公義審判當受刑,也甘願受刑,更知道耶穌言行是義的,因而有將來的盼望,祈求耶穌憐憫紀念。這是有信心者的縮影,雖然聖經並不以此為常例,正如43節耶穌的應許用詞也是少見的。

  39節以疑問句做為毀謗內容,即表他質疑耶穌是基督,質疑因素是耶穌不能自救,這即34~38節主題。雖是簡短一句,卻道盡不信者的心態,他們要的是眼前神蹟來證明,苦難立即的解脫的證據,這不只是猶太人有此問題,許多信眾也常落入此不信光景。

  40~41節兩句話以相似模式呈現,40節“你不懼怕神,因你是在同樣刑罰中”41節“我們是按義(受刑),因我們承受回報於我們所作的”,後一句子都是在說明前一句子的事實。這兩句話都是按律法法規而論斷的,對神的敬畏與刑罰相關,對神的義與人的行為報應相連,不言刑罰與報應,就無敬畏和公義可言。福音是立基於此律法法則,福音不是更改神所定的法則,這位罪犯深知此理,他只是落入個人軟弱而犯下死罪,但對神的法則是清楚明白的,這兩句話正是他認罪悔改的證據,也是福音書所闡釋真正悔改是回到律法的義上,不滿足律法的義之要求,就無福音。“但這人從未行過反常的”,反常(G824):原指地位不合宜的、不在原地的,轉指荒謬、不自然、反常、可厭的。另見於徒28:6帖後3:2。此字七十士譯本用來翻譯希伯來文H205“無效、虛空、邪惡、偶像”一詞,首見於民23:21和合本譯為罪孽。作者以此字做為耶穌一生的評語,他未曾行過律法所定罪的事,他就成為成全律法者。此句話也成為同釘犯人的宣認詞,他確信耶穌是成全律法者,就成為他的拯救者,即拯救他不再陷於罪的轄制(而非一般論者所以為律法的轄制,雖然他們在用詞上仍然使用罪的轄制,但在實際說明時卻誤引向律法的轄制,造成今日信眾對律法的恐懼和排斥)。

  42節“耶穌,紀念我,當你能進入你的國時”,此句話表明耶穌的國不在可見的地上,他成為王不是在地上以政治力統治。這人的信心已按盼望表達了,他的信心甚至比當時的門徒更往前一步。耶穌能進入他的國,是指神使之復活立他為基督之時,在世時雖然他是被稱為基督,但真實成為神的基督是在死而復活被立為主為基督,這由彼得的證詞可佐證(徒二36)。求紀念是求憐憫之意,罪人不是因他為主辯護而得救恩,是他祈求憐憫的信心而得的。

  43節“今日你將是同我在樂園裡”,樂園(G3857):來自波斯用詞,原指波斯的御花園,也喻指波斯人所以為天堂福樂之處,它不是介於天堂和人間的中途站。新約另見於林後12:4啟2:7,這兩處都指向永樂之地。七十士譯本以此譯“伊甸”一詞,指始祖未犯罪之前與神同在之處。按賽51:3伊甸即雅威的園,其中有歡喜、快樂、贊美和歌唱的聲音,則耶穌的應許非指煉獄說,而是直接應許罪犯得拯救入神國。本段落似乎與律法獎懲相衝突,但考量這是作者故意安排的橋段,是特例而非常規,且按罪犯證詞,他是配得耶穌的拯救,雖他已無機會在世重得行出真義,以與他的信心相稱。今又有何人對律法和耶穌的認識如他?信心本當以行為為驗,然這與諸論者認定臨死而信仍能得救是截然不同情況。對於本段救恩論的延伸解釋和應用是不符合作者寫作目的,正如前言,本段僅為解釋34~38節的回應,而非在研另一得救觀。

23:44~56經文架構分析

  • A. 耶穌死亡的見證23:44~49
    • a.44~46耶穌死亡情境
    • b.47~49三種見證人
  • B. 耶穌埋葬的見證23:50~56
    • a.50~53義人約瑟的收屍
    • b.54~56婦人親見埋葬過程

  耶穌死亡與埋葬,作者記載簡要,重點放在見證角度,他確實經歷人生最後階段。見證死亡上,以三種人的看見(47、48、49),用三個不同字根的“看”來證實他的死。埋葬上除約瑟求屍體埋石墓外,另以緊隨婦女看見墳墓和他身體安放補充見證。死亡時間記載同其他福音書所記,都提到第六時辰(即今午正)到第九時辰(即下午三時),埋葬時間則是安息日快到之前(約下午六至七時)。

  見證耶穌死亡與埋葬者,作者都未提到任何名字,不論男女同樣方式記錄,男人用熟識他的(49),婦女則用三個不同字根意思卻相同的“緊隨”(G4870、2628、4905)在49與55節出現。

23:44~49

  44~45節耶穌死亡前情境,以三種方式表達“黑暗臨及全地,日頭消失,殿幔從中裂開”, 日頭消失是解釋黑暗臨到的現象,此為路加獨有解釋,但未詳述殿幔裂開情況,也沒解釋其意義(四福音都一樣,只能由來10:19~20來理解)。

  46節耶穌呼喊的內容為路加獨有,類同徒7:59司提反之詞。靈的白擺上等同生命氣息的交付,相似用法在彼前4:19“讓他們在善行中擺上他們的靈”。“氣絕而亡”(G1606),由此字的使用將靈與氣視為同義詞,重回創二7氣入亞當之體的情況,約20:22耶穌向門徒吹氣,應許得聖靈,則氣、靈、生命在猶太人觀念是相同的(神的靈即神的生命,聖靈即聖別的生命)。

  47~49節三種人:百夫長、同時在現場的群眾、熟識耶穌者與緊跟的婦女。百夫長“頌讚神並說這人實是義人”,此為路加獨有,太、可都計“這人實是神的兒子”。作者將神子改為義人,是按希伯來聖經說法的解釋,神子即義人,也是保羅書信中一再闡釋的真理。48節是路加獨有內容,群眾會捶胸,用詞雖不同於27節婦女的捶胸,但意思相同。這些觀看者是同35節(用相同動詞觀看G2334),何以群眾有這等反應,35節並未記百姓對耶穌被釘有何言語,而只記公會成員的恥笑,作者就在此埋下伏筆,表達觀看的群眾心態是不同於公會成員,而接近於熟識耶穌者,他們為義人的死而傷心。

23:50~56

  50~53節對約瑟的描繪路加添加許多獨有內容(50b~51a),在當代猶太人的善行中,最被誇獎的是為無助人收屍埋葬,因此作者詳述約瑟的身分和素來的行為,以與他收屍的善行相稱。

  54~56節婦女的描寫則偏重在她們的看見埋葬過程和預備香料香膏。她們都是從加利利就伴隨耶穌被再次提及(49、55),是回顧8:2~3那些資助耶穌的婦人們。

  50節“良善和公義的男人”,同用這兩詞來形容對象,只另出現於羅7:12對律法的用法,這代表約瑟行為是符合律法規定,以致他和律法是可以同等稱讚。一個義人去為另一個義人收屍,被傳為美話。

  51節“這人沒有一起贊同他們的計謀和行為”,他雖是公會的議員並未附和公會的決議,但單一個體未能左右大局,只能獨善其身。四福音都為記約瑟有無在審問耶穌時發聲,因這已無法改變事實,也與神的計謀不符。計謀(G1012)和行為(G4234)相似詞出現於徒5:38計謀和作為(G2041),意義上相同,也都提到猶太人要殺使徒如殺耶穌。約瑟和迦瑪利相同,不以眾人為附從對象,而以神的行事為準則,表示當代猶太人並非無公義者。

  54節“是預備的日子,安息日漸露曙光”,按四福音所記耶穌死亡日子應是星期五,隔日是安息日,預備日非指逾越節殺羊羔的日子。多人誤以為約19:14“逾越的預備”一詞而認定耶穌死亡非在星期五,而是在星期三。然而約19:14的含意應指除酵節慶七日中的安息日,此為大日是猶太人當時習俗稱法,因此逾越的準備日是省略說法,全名應為“逾越節期中安息日的預備日”。


LYX 主講

  經文使用「夾敘法」。

  耶穌受審主要闡明:他是以一被神高舉的身份來到世上,承認他是神的兒子,是神所高舉的那一位。這都是要成就神所計謀的,成為審判罪惡的根源。

  對於彼得三次的不認主,耶穌回頭看他的目的是要挽回這位軟弱、卻願意悔改的門徒,使之能繼續執行神的計謀。

  「希律王」這是以東人大希律王的小兒子,他是兄弟們中最有出息的,被稱為小希律,繼承大部份的封地。雖猶大地也是他的屬地,但他卻不被稱為猶大王。

  猶太人選擇要釋放一個罪人。彼拉多本不當將耶穌列為被釋放的罪人可選名單中,因為耶穌本無罪,本當被釋放,但是彼拉多並不釋放耶穌,因此審判不公義。

神蹟

  這位小希律王想看耶穌行神蹟,但並不是存着要相信的心,這也如同先前有猶太人也要求看神蹟,也是不信。神蹟奇事並不能成為使人相信根源。

  現今有些教派期望,能有大量的神蹟出現在教會中,以興旺教會。這樣的期望和看法是錯誤的!不應該如此看待神蹟。

律法

  羅馬法,在當時是極先進的,不同於君主立憲的法律。它能保障個人生命財產,而不容許君王任意剝奪。強調個人之權益。

  神的律法,是強調神和人之間的約定關係。

  彼拉多本應執行羅馬法,保障無罪之人的權益,但是他並未因此釋放耶穌,反而交給了猶太人任意處置,這是不公義的。人的律法,若人不願意行,則其他人也沒有辦法改變。而猶太人有如此好的神的律法,但是猶太人卻也不遵行,神也任憑他們行。

耶穌所說的話

  (3)耶穌在受審時的第一句話:「你說的是」回答律拉多的問:「你是猶太人的王嗎?」而(42)犯人說:「你得國的時候……」這表示,耶穌的國是將來的,不是現今以政治力量統治的國。

  (28)「為自己和自己的兒女哀哭」是耶穌要這些婦人要堅持到底,因為將來所遇的苦難不亞於耶穌。

  (30)是完全引用(何 Hos 10:8),表示這些人寧願死,也不願承受刑罰。

  (31)「有汁的樹」是有生命力的樹,是喻耶穌,是有生命的。「枯乾的樹」是沒有生命的樹。耶穌以此來告訴這些聽眾,要他們好好思想,要成為義人,並且在苦難中堅持。若人自認為是義人,但若是沒有遭遇苦難,則要懷疑自己是否真是義人。

  (34)「父阿,赦免他們……」。這存在於西方抄本上,卻不存在於東方抄本上。有爭議。

  這些執行死刑的兵丁是在執行任務,他們何罪之有?他們是羅馬人,所作的的確他們是不知道的。而對於猶太人,他們是殺耶穌的主謀,是明知故犯,按照律法的公義審判角度而言,對於明知故犯的罪是不可赦免的。因此耶穌是不可能求這不公義的事。那麼,這節經文應如何理解呢?

  「赦免」也有「任由」之意,故這節可譯為「父阿,任由他們……」。

  (41)「我們是應該的」原文意是「我們是按着公義……」,表示他們所受的是理所當然的。而這個犯人他明確知道,耶穌是無罪的,他是有真信心的,也是真悔改的人,也向耶穌祈求能得救,他的情況和我們現今得救恩的人是沒有什麼差別的。因此耶穌就說他是能得救的。

  「耶穌是真的死了」,這見證是由三批人同時看到的。

  (46)「父阿,我將我的氣交在你的手裏」。這「氣」是神所給他的,而「交」是「如在餐桌上擺放食物之動作」。這表明了,耶穌基督絕不是那位天父,而是從神承受生命,也承受救恩,和我們世人是一樣的,如此方能成為世人之榜樣。

  (50)「約瑟」他是義人,是猶太人,是有名望的公會議士。公會由七十一人組成,成員有祭司長、祭司、撒都該派代表、法利賽人代表、猶太中有名望者。經文描述這位義人,有意和義人耶穌同列。律法中的義舉中,包含對於外人收屍埋葬,就是義人為義人收屍。

  (55)婦女看見耶穌被埋葬,表明他真的死了。為何如此記?

  逾越節的羊羔必須被眾人檢視清楚,是否是完全無殘疾、無瑕疵的公羊羔。只有真的無瑕的羊羔才能成為逾越節的羊羔。


討論

問:(27-28)的婦人,和(49-56)從加利利跟來的婦人,是否是同一批?

  答:

  • 敘述上是使用「三重描寫」。
  • 耶穌以先知的口吻說「耶路撒冷的女子」,意有所指,有其代表性。
  • 都使用了「跟隨」的字根。
  • 經文突顯出「加利利婦女」、「耶路撒冷的女子」。
  • 「耶路撒冷的女子……要哀哭」是意指,以後所有住在耶路撒冷的女子,將要受到災禍。
  • 「加利利婦女」是不斷跟隨耶穌、資助耶穌的。門徒大多也是加利利人,他們是被視為身處外邦地之人。
  • (28-31)這段是以先知的角度說話,耶路撒冷的女子可以代表以色列人,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字面義,其含義可參考講章內容。

(43)「樂園」是什麼?

  LYX:(啟 Rev 2:7,林後 2Co 12:4)「樂園」是指有歡樂之地,希臘文是來自於 《LXX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譯「伊甸園」一詞。其來源詳情請參閱講章。

  「樂園」絕不能按照天主教的煉獄說來理解。

  神的新天新地,是相同於(創 2)的伊甸園,就是指與神同在之處,也稱為「天堂」。人將來不是到樂園,就是到地獄中,聖經中並沒有談到有「中間站(煉獄)」。

  TJD:對這問題,各教派衍生的說法有很多。

  對於犯人求「你得國降臨時,求你記念。」這是對稱於「逾越節晚上時,許多門徒在彼此間的爭高位。」經文如此記載,要讀者互相比較。

  耶穌在死前說的話並不多,但是特別在「對婦人說」、「對犯人說」內容特別多。

  「樂園」指能和神同在,是恩福;若是被逐,則是死亡。

(43)經文用「今日」,但耶穌尚未升天,那麼是在何處呢?

  LYX:中文沒有譯出原文的未來時態,應譯為「今日,你將要和我同在樂園裏。」這相當於是,今日你得了一個應許,將來要成就。

到底,耶穌復活四十天之間,他身處何處?

  經文並未強調這個問題的答案,這不是應該去注意的重點。

這犯人並沒有受水洗、靈洗,那這人能得救嗎?

  這是個特例,他現在沒有機會去受洗,但他是真有信心和悔改。

  WZM:不能以特例來反對常例。在正常情況下,應當遵行常例,不得以特例來更改常例。


LYH

耶穌是神的兒子

  有人認為,耶穌必須是至高神,才能赦免人拯救人。

  我認為,他若是至高神,做這些事是違反律法的。

  父、子、聖靈是三位,但不能將之視為父就是子就是聖靈。

  祭物要放在祭壇上。而贖罪祭是要將其血帶入至聖所,為人贖罪,而身體要在營外被燒。(來 Heb 13:11-13)我們也當效法之。

  (來 Heb 10:18-19)這聖殿裏的幔子裂開,這幔子代表耶穌的身體,為人死了。

耶穌基督

  耶穌是那位基督,就是那位大祭司,是神所設立的那位,不是自取榮耀作的(來 Heb 5:5),是神使他得到尊榮的。

  他所獻的祭物,是完全無瑕的,血和身子都獻上,能使人成聖。而我們的身體若不受苦則也不能得以完全,要和基督一樣,將自己的生命和血擺上,不為自己而活,成為活祭,成為完全,如此才能和耶穌一樣,才能同享榮耀。

  耶穌都符合了一切的標準要求,才能成為我們的救主,才能贖那一切和他一樣的人,就是順服的人。雖然如同彼得一時軟弱,但是耶穌會幫助那倚靠的人。但不是人都不負起本份,而是要憑信心去行。

  那一位犯人自己承認罪有應得,且責備另一位譏誚的犯人,也求耶穌得國後記念他,故這個犯人是有信心,且認識耶穌是誰。

  經上又用百夫長所說:「這真是個義人……歸榮耀給神。」這也是見證,是真的為人的罪所預備的那義人。

  天象上也遍地黑暗,作為見證。

  聖經要反襯出,猶太教派的自義,殺害耶穌。對於現今,許多教派也是自義,也是排斥不同信仰的人。

  信仰本身就是殘酷的戰爭,因為撒但和至高者誓不兩立。撒但自認為牠可以任意處置世人,因為世人都是罪奴。但是耶穌來就是要審判撒但,牠是極其可惡的惡者,就是「那罪」,因牠不斷地利用人的情慾來引誘人犯罪,是極其可惡的。

  撒但也不斷在人心中去反對律法,好讓牠及牠的爪牙們可以橫行霸道,不受審判。

  許多信徒自以為自己做到了一切所要求的,能自己得救就好了,而忽略了去愛神愛人。

  他們沒有注意到,要為了神的國,只是為了自己得救。若是如此,若天國中都是這樣的人,那麼天國中不仍還是吵吵鬧鬧的呢?這樣的地方還叫天國嗎?

猶太人告耶穌的內容

  彼拉多只審查耶穌是否有政治上的反叛行為,查不出罪(13-17),他是按照羅馬法的要求。而針對猶太人控告的宗教性的罪,這在羅馬法上是不審理的,因為羅馬政府允許有各自的信仰。

  (3)耶穌並沒有自己說,而是根據問話來說。

  (路 Luk 22:69)公會根據耶穌說:「人子要坐在神的右邊」(詩 Psa 115:1)來定他的罪。耶穌是按聖經律法而言,因此審判的依據仍然是基於律法——詩篇內容也是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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