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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8 章(利 8:1-36)祭司承接聖職 聚會講論
主講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130629; 輸入編修:W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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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8:1-36)經文結構分析
- A、(1-5)雅威藉摩西吩咐帶來亞倫和其眾子並召集會眾
- B、(6-9)水洗亞倫和其眾子和使亞倫穿大祭司服
- C、(10-13)膏亞倫和會幕,使亞倫眾子穿聖衣
- D、(14-29)三祭禮的執行
- a、(14-17)罪祭
- b、(18-21)燔祭
- c、(22-29)承接聖職(平安)祭
- C’、(30)亞倫和其眾子被膏油和血彈於聖衣
- B’、(31-35)水煮肉和七日的滿足
- A’、(36)亞倫和其眾子遵行雅威藉摩西吩咐的
經文幾乎在每一段落結束時,都會附上一句「按照雅威吩咐(摩西)」,出現在(利 8:4, 9, 13, 17, 21, 29, 34)七次,另外再加強相似句子的吩咐出現在(利 8:5, 31, 35, 36)四次。本章是依據(出 29 章)所已吩咐的內容,再次記載摩西、亞倫如何按照所附的事去遵行,基本內容和(出 29 章)相同,但在記載的細節和結構上略有不同,為要顯示中心主旨的重要性。由本章結構形成上下對映模式,可以顯明中心要旨在(14-29 節)三祭禮的執行意義。
就本章結構與(出 25-34 章)所描述內容比較,可以彼此呼應如下所示:
(利 8 章)段落 | 呼應 | (出 25-34 章)段落 |
---|---|---|
A、(利 8:1-5)亞倫和其眾子的選召 | = | (出 28:1)選立亞倫家族 |
B、(利 8:6-9)大祭司服 | = | (出 28:2-43)祭司服 |
C、(利 8:10-13)膏以成聖 | = | (出 29:1-46)膏立祭司模式 |
D、(利 8:14-29)大祭司就職祭禮 | = | (出 25-27 章)會幕、(出 30-34 章)聖約重立 |
大祭司成為中保,其意義等同會幕存在的意義,新約因而啟示基督就是聖殿的應驗。同樣大祭司的就職和聖約的建立是同等意義,沒有中保的聖約,這約是無法成立,因此新約才說基督被高舉時,就是新約成立之時。新約的救贖觀都是按舊約模式的重現,由本章更能理解彼此對映關係。就膏抹對象,本章將會幕和亞倫同時被膏(10-12節)內容,是出29章未曾記載的,但本章中被強調出來,更在指出中保和會幕都是同樣成為神人之間的媒介,兩者之間的意義是相同的。
- A與A’段:對稱是明顯的,(36節)就是(4-5節)的重述,只是對象更替而已,(1-3節)則是(4-5節)吩咐的內容。
- B與B’段:水洗對映水煮(雖然經文未記「水」的字眼,然由前面經文已指示,「煮」必是「水煮」),大祭司服對稱七日的滿足,前者強調就職前衣著的吩咐,後者注意就職後食用祭物的地點和日期的限制。
- C與C’段:「膏油」、「彈」、「聖別」三詞都同時出現,只是後者多加上祭物的血,因為祭禮已完全。
- D段:三祭都記亞倫和其眾子的按手,其餘都是摩西在執行祭禮,用詞內容同(出 29:10-28, 36),其中(出 29:36)插入在(利 8:15)。本段內容是西乃律法頒布後首次執行祭祀,就其意義在於說明中保如何被設立,以及設立的目的,並且摩西將大祭司職位藉本次祭祀傳承給亞倫和其後裔,其意義在於表明祭司職分是可以傳承的,正如基督的大祭司職分,同樣傳承於教會的神僕們,不是只要有天上的大祭司就好,地上眾祭司職分仍需執行,神的教會才是地上神人之間的橋樑。
(利 8:1-5)
經文以雅威說話對摩西說道(1節)為開首,此句型亦是每一新的吩咐的開始,而以摩西就照雅威吩咐的遵行了(4節)為結束詞,5節只要對4節召聚會眾目的的說明,即召聚會眾是為宣佈要遵守雅威藉摩西吩咐的事。摩西接受神旨,就必須按照神旨而遵行,此遵守不只要工人要去遵行,更是要全會眾都必須知道神旨而共同遵行。作為中保者,就是承先啟後者,他必須先知道神旨的內容和意義,也必須傳遞此神旨於信眾來共同遵行。
2節帶七種不同人與物,6-30節就按照此七種人與物次序,逐一執行祭典。經文對於先後次序一再強調,表明中保的設立就是在傳遞神命定的次序,是神、摩西、亞倫、亞倫眾子、會眾的次序,也是衣服、膏油、罪祭公牛、公綿羊、無酵餅被神使用的次序,就救恩論而言,他們對應的意義,在新約中都已顯示。人與物並提,就是代表人與物的結合,所記七項在以下經文中充分被結合成一體,物品的特性被附加到人物身上,使人物的象徵意義逐步顯明。
3節「召集全會眾到會幕門口」,這是會幕建成後第一次召集以色列全會眾,召集的目的在觀看大祭司如何被設立,第二次召聚則在第八日(9:5),他們要看見雅威榮光的顯現,此記載正在耶穌身上應驗,由耶穌的死和復活兩項應驗。「召聚(H6950)」:此字詞首見於出32:1以色列人見摩西久未下山,自行聚集要求亞倫建金牛犢,此次聚集造成神大大忿怒要滅絕全以色列族,因為此次私自召聚並無神諭。對比本段落(8-10章)兩次召集是為見證神設立大祭司以及神悅納此職事的設立,兩者之間的比較清楚指出,信眾的聚會必須按神已啟示吩咐過的而行,體現在今日而言,最明顯的就是何時的聚會才是神的召聚,安息日、眾節期的遵守由此而來。「會幕門口」:是分別會幕界限之處,在出29:10-11已強調獻祭及亞倫煮食的地點僅能在此之內,在本章3、4、34、33、35節再五次強調。此語是由會幕至院子之間的廣泛稱呼,而非單指一個門的前面,若用另一詞表示即院子內,此範圍是被分別出來執行獻祭、洗滌。煮食祭物、召聚會眾聽命之地。
5節「這是雅威吩咐要遵行的事」:此套句由雅威吩咐和去遵行組成,由出35:1之後,成為神律法所當遵行的項目之開首語,由出35:2守安息日為第一個雅威吩咐的項目,36:1比撒列和亞何利亞伯二人是第一位遵守雅威吩咐的人,他們製造會幕各樣器皿。由利8:36亞倫和其眾子遵行雅威藉摩西吩咐的事作為本段落的結束語,則摩西(4)、會眾(5)、亞倫和其眾子(36),都同受相同吩咐,也同樣去遵守,才使得中保職事被確立,它不是單方面的要求符合條件,若只有大祭司去執行就職步驟,而沒有會眾親自參與見證和看見神顯現悅納的記號,大祭司與會眾之間仍然沒有中保關係。因此經文在3-5節必須先強調會眾(出現三次)的參與,他們才能得到中保的代贖果效。
(利 8:6-9)
經文以摩西十二個動作為描述主題,第一個動詞是針對亞倫和其眾子,其餘則只針對亞倫本身要如何穿上大祭司服為內容。
「帶」(H7126):此字即1:2「獻」同字,此時亞倫和其眾子成為祭牲般被呈獻,則要就職的祭司職位者,首先是將自身全然獻上,基督是如此(路2:22),信眾更是如此(羅6:13,12:1西1:22、28提後2:15)。
「洗」(H7364):此字應譯為淋浴,而非浸洗。用在祭司的洗浴是洗手洗腳(出30:19、21),並非洗全身。按在曠野中缺水的環境下,不可能按照埃及的祭司模式,全身浸泡方式洗滌,和合本有時譯為洗身,會造成對於祭司的洗產生誤會(出29:4),好似兩者不同(出29:4與30:19之間),事實上是出於人的誤譯,洪同勉先生利未記注釋中也誤以為是洗全身。耶穌時代入猶太教者在耶路撒冷沐浴是必須的入教潔淨手續之一,他們是以淋浴為主,人走下七個台階的浴池中,再施以淋浴,施洗約翰在約旦河中的洗禮方式最有可能模式也是比照辦理,今日基督教中的洗禮,有強調全身浸入水中的方式才是真正有功效的洗禮,是過度解釋經文的結果,卻成為他們堅持的教義,偏離真理的堅持,已是人意解經了。水洗本身在律法中從未直接指明它可以除罪,而是作為除罪前的預備動作,因它是神所命定潔淨的方式而有功效,正如遵守各項潔淨條例一樣,都是因它們是神所命定分別的方式,至於儀式本身並無神奇功效。今人只願受水洗的潔淨,卻不願行其他潔淨條例,以致身體污穢而不知。猶太人不能因受割禮而得救,同樣外邦信眾也不能因受水洗而得救,它們都只是一個記號在提醒人當全然歸神為聖別,以祈求神憐憫紀念的記號,它需要進一步的行動配合,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7-9節穿上大祭司服,比較出29:5-6內容,本處更強調詳細穿著的全部過程,其先後次序明顯被強調出來,由內而外,由下而上的次序。大祭司服詳細規格和材質在出28章已記載,本處不再重述,但正如出28:42將褲子放在全部祭司服記載後的最後補述語,由28:4它不列入聖服之內,本段經文摩西給亞倫的穿著也不記褲子的事。由出20:26祭司上祭壇不得露下體,這律法條例早於大祭司服的律法,因此本處就不用再記此細節。
洗滌後是為能穿上大祭司服,衣服代表地位、身分,表示只有人是潔淨的,他才與他的身分地位相配,否則污穢者是失去神所賜的身分地位,此事在律法中一再被提及。不是只要他是神所選定的大祭司,他就隨時可以穿上他所代表身分的祭司服,而是當他的行動符合神所定規的要求,他才可以配得穿上,這原則同樣適用於耶穌和一切信眾身上。
(利 8:10-13)
按敘述的對象6-13是一整體,先記對亞倫的穿著和膏抹,後記亞倫眾子的穿著,是符合6節的記載次序。但是文章故意區分成兩段落,以都是按照雅威吩咐摩西的一句話,將之分斷,而後插入10-11節對於會幕及各聖皿的膏抹,使前後兩段主題明顯區分出來。
10-11節膏抹會幕及各項聖皿,由出30:26-28詳細列舉,膏抹目的在出30:29亦已提出「聖別它們,它們必成為至聖」。將膏會幕和膏亞倫並提,是經文故意強調的,並且比出30:26-28內容多記載「用膏油彈在壇上七次」。前者即指明聖所與大祭司兩者是二為一的,後者按利16:14「用指頭彈在施恩座面前東之處,並施恩座前面,彈血七次」模式記載,在表明膏油與血的關聯性,正如新約將聖靈與基督血相連,缺一不可。由8:30再次記載膏油和血同樣彈在祭司服上,則祭司服的意義等同聖所本身的意義是一樣的,同受膏與血所分別為至聖的。
「彈」(H5137):可用於彈血、彈膏油、彈水(利14:7民8:7),是有別於另一詞「灑」(H2236),出現在8:19。前者是少量的濺出,後者是大量的潑出,但在和合本常將此二詞混淆而譯。本詞應由彈血之意義而延伸至彈油和彈水上面,都與潔淨、聖別、除罪相關。彈與灑雖在用量上不同,是為因應彈灑對象不同所致,但代表意義上沒有區別。物品基本含意不因用量的多寡而有所區分,只是適用對象、位置不同而區分用量的多寡,但也因此形成禮儀上的不同區分,使執行者有所依據,這就是律法的精神所在。同樣血的使用,利4:6和16:14都是同樣功效和目的並無區分,一是對付誤犯之罪,一是對付原罪的含意,摩西律法只區分可赦之罪和不可赦之罪,將後人錯誤推論用來解釋血的不同場合使用的含意,是完全偏離經文文意。
「聖別」(H6942):出現在10、11、12、15、30節五次,律法中使某物品聖別的媒介,只有用血和膏,用水則只有潔淨之意而無聖別。正如用詞上的差異,聖別和潔淨的意義和媒介有區分,目的在教導人藉不同物品所代表的意義,傳達經文不同的強調點。然而兩者仍是緊密關聯,要聖別者必先潔淨,正如亞倫先水洗才受膏油,而後才是血的抹上,由潔淨而聖別而承接聖職,其階段次序分明。
12節倒膏油在亞倫頭上,但對亞倫眾子卻未如此膏抹,只是彈膏油在他們身上(30節),大祭司和祭司的差別在此,一是大量膏油的傾倒,一是少量的彈。新約基督受膏,由徒10:38人以聖靈和能力膏他,在他受水洗禱告後,聖靈如鴿子臨下,對比徒2:3聖靈如火焰分開停留在門徒頭上,其差別如亞倫和其眾子的差別。同是受膏者,但描寫方式不同,表達職位也不同,雖是同受一靈,有相同功效卻在職位與權柄上明顯有別。
13節亞倫眾子的衣服也與亞倫大祭司服有別,而穿上時機也有先後。經文透過此先後次序和明顯差異,表達兩者職分的差異,正如基督與信眾的差別,同是神的兒子,但先後次序與權柄是截然不同,雖然生命同出於一,本質相同、彰顯目標也相同。這是神治理的模式,正如男女、父子有別,明白這理,就不會將耶穌是神子錯看與父神是同一位了。次序和治理上的差異,是在證明神國實踐是真實的,否則談論神國福音卻又一視同仁,如何顯明是國度?
(利 8:14-29)
雖然五祭啟示的先後次序,都是先提燔祭後記罪祭和平安祭,但在祭司執行祭典時,必是按本章所指示的次序而行(同出29章),這也是摩西律法頒布後首次實際操作獻祭,明顯與西乃山下立約之祭不同,出24章未提罪祭,只記先燔祭後平安祭。何以立約之後每提祭司執祭必先提罪祭,這與出32-34章有關。正如創三章始祖犯罪前,神人相處無隔閡,但因犯罪造成神人分離一樣,立約之前以色列民已得救贖,故立約時只提燔祭和平安祭,人的全然擺上造成神人同樂,是立約的關鍵。以色列民在山下再次犯罪後的第二次法版賜下,就必須經過中保摩西的代求犧牲,等同罪祭的滿足,才有約的關係的重建。因為作為中保就必須先有罪祭的實際意義在其身上,如同耶穌被膏立為天上大祭司,同樣必先獻上自己如罪祭,差別僅在祭牲由牛羊變成耶穌自己。
每次祭司執祭時,就是重申立約關係,罪祭的首次擺上,就在不斷提醒神人交流是建立在約的基礎上,更顯出約的寶貴。神因罪價的滿足,罪被對付、除去,神才能因其公義而流露真愛悅納人全然擺上,不是因人所獻禮物貴重與否(即便包含自己),不是因人的真實情感愛慕,神就必然接納人,若是如此就是外邦神明了,罪祭的先提出重要性由此顯現。
(利 8:14-17)
與所獻之祭牲按手,代表祭牲的祭禮就是獻者本身的祈願,首獻罪祭就表示亞倫在神面前祈求罪的對付,雖然亞倫此時並未犯罪,仍需獻上罪祭,此罪祭由經文所強調與4:1-12的差異處,在於對祭壇藉由血的使用所產生的功效。由15節的內容用了三個詞表達血所造成的功效:潔淨(H2398)、聖別、贖罪(H3722)三項用在壇本身。由4:1-2祭司的罪祭並未言明血的功效何意,但本處首先指出透過罪祭牲的血,使壇再次潔淨、聖別、贖罪。這表明大祭司的罪祭首在使祭壇成為神悅納人的起點,否則祭壇是污穢、俗化的,就不能使百姓的祭達到神面前,基督血的功效也由此顯明了(來13:10-12)。
潔淨(H2398)一詞為強調主動型態(PIEL),按TWOT意指藉由承擔損失以使罪得潔淨,即獻上罪祭以代贖之意,由創31:39利9:15代下29:24等經文可以清楚表達此意義。罪祭牲之血首在贖回祭壇原先功用,祭司才能在壇上繼續執行其他祭祀,因律法最中心點是為對付罪以榮耀神,其他真理由此中心點擴散開來,離開罪的對付就失去神旨意的焦點。
「在其上贖罪」,和合本錯譯為「壇就潔淨了」,按1:4,16:10相同用詞和合本分別譯成「為他贖罪」和「用以贖罪」。此希伯來文應指用它來贖罪(參70士譯本之意義),即藉由血的潔淨和聖別後,使壇再次能夠在其上用以為百姓贖罪之意,則基督之血使基督如祭壇永遠有贖罪功效,而非因基督是神才永遠能贖眾人。
(利 8:18-21)
燔祭牲為公綿羊而非公牛,一方面是為區分罪祭與其他兩祭的不同,按四3大祭司的罪祭僅能使用公牛犢,故而前述罪祭已獻上了,其他祭祀不再使用公牛,以突出罪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獻公牛為燔祭,僅出現在出24:5立約時以及民7章十二支派首領的獻禮、民15:24全會眾誤犯時的燔祭牲、民28-29章在諸節期的燔祭牲,其他都以羊為燔祭。故而有關全族的燔祭才用公牛,正如罪祭中全會眾和祭司犯罪才用公牛犢。
祭儀本身同1:11-13,只是再次強調按手而已,用公綿羊使人聯想創22:13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象徵意義。
(利 8:22-29)
本祭禮雷同平安祭,然而增加血抹耳、手、腳的儀式,以顯示本祭禮的特殊功能。因亞倫本身為獻祭者,摩西為執祭者,故而原歸於祭司所有的右腿和胸,右腿代表亞倫被燒獻,胸歸執祭的摩西,此變動僅此出現,同於(出29:15-26),限用於大祭司就職上,是獨有的祭儀。它一方面代表大祭司本身獨特地位,雖出於人却成為神人的中保(如耶穌基督是出於人而成中保,非出於神格而為之),另一方面透過此獨特祭禮,表明大祭司自身當有的資格,以配合神所賦予的職位,職位與才幹是需要相稱的。
22節「承接聖職」(H4394):本自詞源自動詞「充滿」的名詞用法,首見於出25:7「鑲嵌」的石頭,指能夠去填滿以弗得和胸牌所需的寶石。由出28:9-12,17-21明確指出這些寶石必要條件,才能成為鑲嵌的石頭,故而這詞就表達完全、專一之意。七十士譯本譯為(G5046)「完備、徹底完全、發展完成」之意。舊約僅使用在大祭司服和大祭司就職上,洪同勉先生將動詞用法全然套用在名詞意義,視為相同含意,是來自33節的「充滿你的手」與本名詞同時出現所致,此種解釋已經過度偏離主題,名詞和動詞雖是同字根,但按文字含意仍然略微有別,不能全然等同,且本名詞有限定使用之意,不能將動詞的諸項意義全然套用在名詞上。BDB字典將它譯為奉獻為聖職、就職。正如以弗得和胸牌要去填滿其框架,且要刻上名字,並指定寶石種類,都在指定鑲嵌的條件,則大祭司要就職用此字的意義也是表明需要有相對條件,其條件由以下經文表達。
23節血抹耳、手腳的大拇指,同利14:14-17對大痲瘋得潔者所獻贖愆祭的動作。聖經僅此二例要如此行,是極大反差效果,一是成為中保尊貴職位的祭禮,一是為律法判斷是最污穢者的得贖祭禮,聖經以此說明作為大祭司者就是為要贖回律法中定為不潔、罪污者,由耶穌基督本身在福音書中已表白了。兩種全然不相配者卻藉由神以相同祭儀模式而結合在一起,如親密和新婦一樣,則成為新婦的教會豈能再言可以陷入違背律法的處境中?
由TWOT解釋耳朵可以表示聽見而順服(如出21:6申15:17),也可以表示內在洞察力以明白所聽見的(如伯13:1,33:16箴21:13)。手腳的大拇指可以表示人的作與行,失去手腳的大拇指者即失去執行職位的能力(士1:6-7)。血的沾抹代表使之分別為聖而得著紀念,如抹在香壇(4:7)、燔祭壇(4:25),則亞倫被血沾抹即指內在能力與外在行動都當分別為聖,不再是為自己所用,這樣才能得神紀念而用之。
(利 8:30)
膏油和血同時使用,僅出現於出29:21和本節,也僅用在大祭司服和祭司家族。對稱於10-13膏會幕和亞倫的段落,則會幕和其中器皿與祭司家族和祭司服,都一同被聖別出來,當祭司進入神前服事時,人與物都同是被分別的,彼此之間的喻意是相通的,以物喻人的用意再次被強調出來。
(利 8:31-35)
本段落內容不在以摩西實際行動為描寫,而以摩西吩咐亞倫他們當如何食用祭物以及祭禮時內容,本段省略對摩西當行的吩咐,只以摩西直接吩咐亞倫當行的內容為記錄。會幕門口、七日、吩咐三詞同被強調三次,則吩咐的主題在地點與時間的限制。作為描述內容。亞倫和其眾子的遵行只以36節介紹,未再重述如何去實行,比較出29:29-35
31-32節食用地點的限制與食用時間期限僅限當日,是因七日祭禮不中斷,七天不能離開會幕,祭物也不能帶出會幕,更不能分給祭司家人,雖是祭司家人也不得分享此祭物。新約耶穌基督的救恩也是如此,他的中保職事僅限於教會之內,就是最親家人若不屬於教會身體裡,也不得分享此救恩,耶穌說人當離開自己的親人的意義也就在此。此與百姓的平安祭不同,且食用時間限制同感謝祭(7:15),則本祭儀可視為祭司的平安祭,是更加嚴格變革的平安祭。
33節「七日你們不可從會幕門口出去,直到你們承接聖職的日子滿足的日子,因七日祂要充滿你們的手」,經文雖未說明何以需要七日的期限,然而由除酵節期七日,住棚節期八日(七加一),都是相同含意,七代表神的誓約,是一完整的日子,故而祭司就職用七日,代表他們是按誓約被立的。「充滿手」:由出32:28士17:5代上29:5等等相同經文比較,主詞有神、摩西、家主、利未人自己、百姓自己等,因此它指向將要去從事某特定工作者使之分別出來而安置在相應職位上,得以有能力去執行之。
35節「要投以極大關注在雅威的看守職責上,你們就不死亡」:經文最後以此吩咐作結,表達祭司職責的嚴重性,它不是可有可無的事工,是關乎生死存亡的事,由第十章亞倫二子的事件來證實神所說的。
(利 8:36)
本段落的結束語,呼應於(利 8:1-5)內容,請參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