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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6~7 章(利 6:8-7:10)對祭司獻祭的啟示
主講作者:林義勳 LYX; 講解日期:20110820; 輸入編修:WCM; 英文檔名:Leviticus 6:8-7:10 20110820.
經文結構
- (利 6:8-13)燔祭的律法
- (利 6:14-23)素祭的律法
- (利 6:24-30)罪祭的律法
- (利 7:1-10)愆祭的律法
- (利 7:11-21)平安祭的律法
概论
「雅威祂又說話,對摩西說道」
出現在(利 6:8, 19, 24)三次,只有兩次接「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眾子說」,而(6:19)之後接「這是亞倫和他眾子的就近物,就是他們就近給雅威,自從膏他日子,⋯⋯」,故經文整體而言分成(利 6:8-23)燔祭、素祭的指示,和(利 6:24-7:21)罪祭、愆祭、平安祭的啓示,兩大部份。(利 6:19-23)是在這前一大段中,針對每日獻祭中,有關素祭的補充說明,它缺少分段的強調經文「這是⋯⋯的律法」(利 6:9, 14, 25; 7:1, 11)。
由(利 1:1-6:7)兩大段,第一大段為燔祭、素祭、平安祭三祭,第二大段為罪祭、愆祭二祭,比較本處的分法,平安祭由原和燔祭、素祭在一起,改為和罪祭、愆祭一起,且都列在每一大段的最後一個。經文安排的目的,在對民的啓示中,燔祭、素祭、平安祭三祭為一組,是與罪無關的祭品,強調獻祭是為與神和好。在對祭司的啓示中,罪祭、愆祭、平安祭三祭為一組,是與每日當獻的祭無關,強調獻祭使選民們被聖別而結合成一獨特團體。
「律法」
「律法」〈H8451〉:是動詞「投、擲」(簡單主動)、「教導」(使役主動)的陰性名詞。其意為經由指示方向,使之明白當行的法則。
《TWOT》以為基本的含意是教導,它是神旨意的啓示,更明確些,律法是指任何一套規則,是針對約中的規定事項,是試驗以色列人確定他們是否完全聽從神的一個標準。因此律法成為指南,更是以色列的憲法。本字首次出現於(創 26:5)「因亞伯拉罕聽從了我的聲音,又堅守我的典章、我的命令、我的法則、我的律法」。此四個名詞都是首次出現,日後此四詞有個別出現,有兩個一組出現,事實上是包含全部意義就是「神的聲音」。它們都是由神啓示而來,是說出神的心意,使人得以行在正路。
律法不只是針對以色列人頒佈的,由(民 15:16, 29)寄居者與以色列人同有一樣的律法,以賽亞先知預言彌賽亞臨到時,萬民都要等候他的律法(賽 42:1-4),神的律法必從他而出⋯⋯成為萬民之光(賽 51:4-6),因此外邦人也要按同一律法被神拯救,因律法本身已包含福音的應許。
經文用「這是⋯⋯的律法」為分段點,它要將五祭的各項規定成為法則,是永遠的法則(利 6:18, 22; 7:34, 37),表明它們成為神所使用的管道,使人得以和神相交,和聖民相交的法則,是永遠不改的,但是就另一層面而言,律法既是教導,它就不是只有字面意而已,真正的教導意義是聖靈的意義,聖靈將此五祭的教導意義,闡明在新約基督的身上,而執行祭儀的模式,也闡明在教會的運作上,由使徒和眾長老來執行。
本段經文重心點放在祭司當行的職任,而此職任分成兩個層面,一是祭司在執行祭儀時,當有的職責為何,一是祭司在執行祭儀後,如何處理未燒獻的祭物。因此一方面是祭司工作上的要求,一方面是祭司工作後的權益。工作要求上,以(利 1-5 章)為基礎模式,再加上每日獻祭的獨特要求所構成,而祭司權益上,則以(利 2:3)素祭物所剩的歸亞倫和他眾子,作為指示原則,在本段經文中更為詳述記載,然而正如前面已述及食和獻根本上有相同用意,則祭司權益的說明,一方面是對祭司而言,工人得工價,一方面則對祭物而言,所獻的盡都歸神,經由筵席般的模式,神人同享。
聖經對祭司的職事有三個要求,一是在祭祀時主持祭儀,一是在審判中參與審斷和尋求神的裁斷,一是對律法的教導和解釋。在新約中是由使徒和眾長老來執行這三個職任。第一個層面即對神敬拜的主持,(徒 2:41)「門徒都堅守著使徒的教訓和交通、擘餅、祈禱」,(雅 5:14-15)長老代求以蒙赦免,(提前 5:19)長老有管理教育之責。第二個層面即參與評斷,(徒 15:2, 4, 6, 22, 23; 16:41)指使徒和眾長老評斷外邦人不需受割也能蒙救恩的真理評斷,(太 8:17-18; 林前 6:1)長老代表教會行審判。第三個層面即教導工作,(徒 20:28)長老作全群的監督,牧養神的教會,(多 1:5, 9)長老要以合乎信實的話教導、使能在健全的教導中勸慰人並且能駁斥頂撞者。保羅自己在多處經文也將自己視為有祭司權利,參見(林前 9:13)。使徒可算是長老中的長老,他們選立長老(徒 14:23),也都執行長老所當行的職分。耶穌設立十二使徒,其用意即在教會中執行祭司在聖殿中的職任,他們不是取代祭司,而是按祭司職任行使在神特選的教會中,兩者之間由使徒行傳中可知,並無衝突。
「聖」、「潔」、「俗(汙)」
「聖」是本段經文再三強調,此詞原指分別,即當人按神的命令去從事某些特別分別出來的事物時,才被視為聖的。它不是由人自以為聖而聖,或自認有聖靈在我裡面就是聖。聖是經由外在行動而成為聖,祭物、會幕內的物件、地區,成為聖,都是經由祭司分別後而成立。(利 6:11, 27)「觸摸到它們,他要聖別」,就聖經它處比較,能觸及祭物的,只限祭司家中的男丁,他們雖未參與祭儀也可分享祭物,百姓和祭司女眷都不能觸摸。此句一方面摸聖物而被感染成聖,是聖經一貫原則(出 29:37; 30:29),另一方面它更指向未參與的祭司家男丁,有分於聖,因他們本身是特被分別的一群。若是非祭司家族者觸摸它們,反而使它們成為汙穢,由(利 7:19-21)可證明。
「聖」、「潔」、「俗(汙)」此為五經中三種區分,當人沾染不潔的人、事、物時就成為「俗汙」;若從俗汙中分離出來,不被沾染或經潔淨儀式者,他成為「潔」,但他非為「聖」;只有已是「潔」的人再經分別歸與神,才算是「聖」。此三個層次之區分,為五經一再提及,不可混淆。聖物會被汙成不潔之物,而汙穢之物不會因觸及聖物或成聖者而成聖,其間差異,和人的聖和汙不同,經文另有記載。
(P.S.如:潔淨物如牛、羊,可被獻上成聖的,但不潔物如豬不能被獻而成聖的;但不潔之人經潔淨後,若他願意亦可獻己成聖,如拿細耳人。)
新約基督使我們成聖,是在信徒受水浸與汙穢分離後,再經由聖靈將我們獻上而成聖,我們的成聖代表信徒是呈獻給神的人,若是被汙,沾染各樣不潔,就是俗汙,若不再經潔淨和重新獻上自己,成聖不是長久不變的。成聖是需要聖靈長久持續工作,以保持之,在每日裡去分別汙穢事物而有的結果,正如祭司每日早晚二祭以聖別。
(利 6:8-13)燔祭的律法
(利 6:8)
雅威再次對摩西說話,從下句話,吩咐的對象由以色列眾子改為亞倫和他的眾子,因此話的內容雖是同為燔祭,但是所列舉的幾項要求,都是祭司職責。
經文本身為上下對稱結構:
- (利 6:9)柴火從晚到晨常燒著
- (利 6:10)祭司著裝和收拾灰
- (利 6:11)祭司脫衣和倒灰
- (利 6:12-13)柴火不可熄,每天要燒
經文中特提一點,擺放燔祭時,並在其上燒平安祭的脂油((利 6:12),將燔祭和平安祭並列,在燒獻燔祭時,也同時燒獻平安祭脂油。在(利 3 章)中未記平安祭脂油是否一次就全燒獻結束,然就本處而言,平安祭脂油是成為壇火常燒時的助燃劑,使燔祭壇的火得以不熄滅。
燔祭和平安祭一同燒獻,使兩祭成為一體,也將兩祭的意義結合在一起,因此就(利 1-3 章)經文,燔祭、素祭、平安祭三祭是連貫的,以雅威對摩西說為起首,都是撫慰氣息之祭,則三祭又成一祭,所帶出的教導意義也當是一個完整的、全體性的內容它們都與人的罪行無關,而在於表達神人如何相處的條件和目標,是在未受罪汙阻攔之下,神悅納人的步驟。人未犯罪,並不代表他就是蒙悅納者,也未能隨意來到神前與神和好。神藉會幕前的三種祭,向選民啓示如何得著神喜悅的路,這才是啓示的目的。
(利 6:9)
「條例」
「條例」,原文為「律法」,是指任何一套規則,成為神對人指導的準則(詳見前述)。
《TWOT》強調律法與約的關聯,律法是約中的規定事項,易言之,律法就是約的細項內容。
律法成為選民是否完全聽從神的一個標準(申 8:2;士 3:4)。干犯、背棄、更改、廢掉律法,就等同對約的干犯、背棄、更改、廢掉。
在(利 6:8, 14, 25; 7:1, 7, 11, 37)出現七次,分別為「燔祭的律法」、「素祭的律法」、「罪祭的律法」、「愆祭的律法」、「它們是一個律法」、「平安祭律法」(出現兩次)。五祭就是律法,就是選民與神立約的內容之一,神既未廢棄與以色列人的約,五祭就未廢棄。雖就耶路撒冷聖殿被毀後,五祭就不再公開舉行(現今以色人中仍有極少數人在舉行獻祭),由新約經文將它們屬靈的意義解明,也指出天上會幕有真祭司和祭物,但聖經從無直接記下神已廢棄五祭律法。
「壇火常燒獻著」
在此神指示祭司職責是使燔祭火,無論有無平民獻燔祭,都必須保持燔祭壇持續燒著,這與(出 29:38-42)相符合,早晚各一次的燔、素奠祭,沒有停止之日。即便他人不獻祭,作為祭司者,每日兩次獻祭不鬆懈。
(利 6:10)
「細麻袍和褲」
「細麻袍和褲」:這代表祭司身份的衣服,在會幕內從事最低微的事也需穿著,但離開會幕,就當脫下這衣服。經文事實上在強調祭司服只在會幕內穿著,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代表神職工作,但神僕離開神的面前,就失去神聖代表,其外在記號也要取下。
「灰」
「灰」:本字和「肥油、油脂」同義,但與平安祭之脂油不同字根,故雖有雙重含意,但《LXX》就直譯為「灰燼」,事實上脂油本身火燒後不可能留下灰,只有柴灰,它倒在營外潔淨之地,即全以色列營帳之外,但非人們方便之處(申 23:12)。雖是灰燼亦是潔淨,故成為罪祭脂油以外的祭物焚燒之處。此正應驗於(來 13:11)。
(利 6:8-13)結論
- ①祭司的第一個職責,使燔祭壇火常燒著,且在會幕中祭司服都常穿著,來服事每一個與祭祀有關的事。舉灰與倒灰也成為祭司常態工作,只要壇火常燒著,就必有這項工作。壇火是由天而降(利 9:24),此火代表神的同在和悅納,也代表神與祭司之約的記號,亞倫子孫有責任延續此火,正如以色列民有責任延續選民後代,使之常在神律法之下。燔祭對選民和祭司,同有其代表之意義,共同成為神悅納之民。
- ②本段的燔祭是針對每日早晚兩次的常獻祭之處理,(利 6:19-23)則是針對常獻之素祭的處理,此事由經文特別強調詞「整夜到早晨」(9節)、 「每日早晨」(12節)、「早晨一半、晚上一半」(20節)可以查知。因此經文是由通例為先,而特例再補述接續的方式來記載。百姓所獻的,是在祭司獻後,才接續執行,但並非每日都必有百姓的獻祭,它們可算是特例。
(利 6:14-23)素祭的律法
燔祭的律法,經文用第三人稱單數的動詞十個,表達祭司當有的職責,在素祭中亦有十個動詞,表達祭司應有的職責,惟人稱上就以「他」、「他們」、「你」三種方式來記載祭司的動作。
燔祭的十個動作分為前七(10-11節)、後三(12節),素祭則分為前六(14-18)、后四(20-22),都以兩段式來記載。
素祭兩段式結構:
- 1.序言 「素祭的律法」(14a) 「雅威祂說話,對摩西說道」(19)
- 2.主論 百姓的素祭處理原則(14b-17) 祭司的素祭處理原則(20-22)
- 3.結論 永遠的法則(18) 永遠的法則(22-23)
(利 6:14b-15)
「這祭」
「這祭」:希伯來文為「那位將它就近(給神)的」,是指亞倫眾子中的一位祭司,洪同勉和和合本都誤以為是祭物。本小段是與二章百姓獻素祭時,祭司的動作和所表徵的意義:紀念,都一樣的指示。只是將二章祭儀以更為簡略方式重述,並非與二章有所不同。
(利 6:16-17)
「吃」
「吃」是本段對剩餘的素祭物處理原則。在(利 6:16-18)「吃」出現四次,在(利 6:26-30)「對罪祭剩餘的」也是四次。
如何吃,在何處吃,在何時吃,以及吃者的資格,是(利 6-7 章)中主要界定的。吃食的規定,由祭司延伸到百姓,(利 11 章)即由本段吃食規矩而來。
聖經強調食物的分別,因食物與人的生命延續有關,不光是食物上,在其他與生命延續有關,如生育、交配、如廁等方面,都有所規定如何分別。
生命的創造、延續、終結都在於神,耶穌引用舊約「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而是神口中的話」,他不是廢掉食物律法,反是更堅固食物律法,因這是神口中的話。耶穌只在反駁魔鬼的引誘,那惡者要耶穌違反神的話,自己變石為食,將生命延續的權柄從神那裡奪取,耶穌反而更堅守神的命令和自己的職分,不逾規矩。
經文另強調祭司食用時,不可再攙酵,而要無酵的食用。雖然祭物是祭司的權益,但也不能逾過祭司職權去更改祭物性質。
(利 6:18, 23)
- 一是祭司要吃百姓的素祭;
- 二是祭司不可吃祭司的素祭;
都成為永遠的法則。
(利 6:18)「亞倫眾子中所有男丁」
本節開首語為「亞倫眾子中所有男丁」,經文是在指示祭司家族的男丁的權益,他可以吃剩餘素祭,他觸摸到他們也成為聖別,這要做永遠的法則直到諸世代。吃素祭和觸摸成聖,只能針對祭司家族的男丁,不能往外擴展到其他人身上。經文限定的目的,在使祭物歸神的祭儀中,不被外人玷汙。
(利 6:23)「祭司的所有素祭」
本節開首語為「祭司的所有素祭」,經文則指示是祭司本身當獻的素祭,由(利 6:20)經文文意是指每日早晚兩次的常獻祭,就如同燔祭是全然燒獻,完全不可吃。也正如祭司本身獻罪祭時,祭物也全然燒獻而不留餘物,故經文可謂對祭司自身獻的,並無他人可以取代他為中保。(利 8 章)摩西為亞倫和眾子獻祭,此時亞倫尚未就職,故其祭物餘下的歸摩西(利 8:29),但是就職所獻的,亞倫和眾子也可吃(利 8:31),故經文進一步只限定為每日早晚常獻祭(燔祭、素祭兩種),和祭司犯罪所獻罪祭,才是不可吃的。
(利 6:20-22)
「祭司的素祭」
祭司的素祭,數量為十分之一伊法細麵,以煎盤烹調,做成塊狀,此三項特別吩咐,讓祭司素祭有別於百姓的素祭(15節),亦有別於就職禮的素祭(8:26)。因此(利 2 章)素祭的形式,由本段和(利 8 章)的比較,可歸納成:
- 百姓的素祭:未經烹調的細麵。
- 祭司就職素祭:經烹調為無酵餅、油餅、薄餅。
- 每日常獻素祭:經煎盤烹調為塊狀。
「膏」
「膏」:動詞(20節)、名詞(22節)各出現一次,表明每日常獻祭,是由大祭司執行的,不是交由任何一位祭司來執行。大祭司每日的獻祭,(來 10:11)「所有祭司天天站著事奉並屢次獻同樣祭物未能除罪」,即指常獻祭非為除罪,而天上祭司卻一次為罪獻上祭物。天上和地上的大祭司,其職分和功效是不同,但天上大祭司同樣天天為信徒代求的服事,仍與地上的大祭司相同。
(利 6:24-30)罪祭的律法
經文結構
- (利 6:24-25a)序言
- A、(利 6:25b) 至聖之物:在燔祭牲被宰殺之處,罪祭牲被宰殺。
- B、(利 6:26) 祭司吃祭肉:在聖處、在會幕院內。
- C、(利 6:27-28) 成聖與離聖的方式:接觸和水洗或打碎。
- B’、(利 6:29) 祭司吃祭肉:凡祭司的男丁可吃。
- A’、(利 6:30) 全歸神之物:血帶進會幕贖罪之罪祭。
經文呈現上下對映方式來記載,其中心點為罪祭肉和血使衣服、器皿成聖,若要離聖需經水洗步驟,否則沾聖物的物品不能再被使用。相較於(利 6:20)是指人要因觸聖物而成聖,6:27-28指物件的成聖,它們在成聖后不能被其他人或物再去沾染,除非經由離聖,否則將使他者成為得罪神的。
此以水洗代表離聖,正如以水洗代表離汙的含意,水洗是代表死亡,而與原來處境斷絕關係。此處的水洗並非指血濺之衣、煮肉之器是汙穢的,反是由經文開首語「凡觸及它的肉的,他要聖別」,它們是成聖的。
相似的經文在(利 11:33; 15:12),是指用水離汙的方式。物件本身無聖、汙之分,但經由獻祭而使物件成聖,(出 29:21)聖衣的成聖開始,會幕內使用的器皿也都被聖化。同理,物件也經由死亡、汙穢物的沾染而成不潔的。聖經在教導,物件的使用,等同人的權力使用,它們代表主人自己,不可輕忽。
(利 6:25) A
(利 6:25)經文比較(利 4:24, 29, 33)相似重複,故是指官長和庶民的罪祭,正如(利 6:30)用詞是重提(利 4:5, 16)血帶進會幕,故是指祭司和全會眾的罪祭,但本節用被動態,有別於前三處(利 4:24, 29, 33)用主動態,且宰殺重複兩次,同(利 7:2)都指罪祭、愆祭兩祭必經死亡以得贖。
(利 6:26, 29) B, B’
(利 6:26, 29)經文相似於(利 6:16, 18),凡是「諸聖之聖物」(即至聖物),都相同法則來處理。
(利 6:27-28) C
(利 6:27-28)由(利 6:18)指祭司家族男丁因接觸諸聖之聖物而成聖,但本處不是針對人而論的,經文並非重複論述,而是按相同原則由人而談及物,以下三項物品因接觸罪祭而成聖,就用詞的詞性而言,衣服、瓦器、銅器都是陽性,正如句首的「凡是」是陽性詞,經文不是論「誰」聖別,而是「何物」會聖別。三項成為聖別的物要如何處理,以水洗為主,而瓦器若用水洗不能完全被洗淨,故被打碎不會再被使用,意義上等同全然歸神,就不會被汙染。經文再三強調已被聖別的人和物,都不可被俗汙,就新約而言,(羅 6:12-13)保羅以罪和義的區別來表達被聖別者當保持不再犯罪的聖別狀態,若再犯罪等同被俗汙,重回罪奴的身份。
(利 6:27-30)「凡是」
(利 6:27-30)由(利 6:25-26)將通例啓示後,用三個「凡是」作為擴充啓示,因此亦可視為特例的說明,第一個「凡是」是針對已成諸聖之聖物,使他者也成聖時的處理原則。第二個「凡是」是重提祭司男丁可吃罪祭牲,將主祭者吃祭肉,擴充為只要是祭司家族男丁都可食用。第三個「凡是」是再次重提血帶進會幕之罪祭肉不可吃要用火焚盡,此律法由(來 13:10)所引用,耶穌的血被帶到天上的聖別,就能贖全會眾,使百姓成聖,其贖罪功效即按律法的規定被計算,而非按今日新、舊教的錯誤,他們以為惟有耶穌是神,其血才能贖萬民,這等思維是反律法的結果。
(利 7:1-10)愆祭的律法
經文結構
分上下兩段,(利 7:2-5)記載祭司執行愆祭的步驟,補充(利 5 章)未記之祭儀。(利 7:6-10)記載祭司當得之分,將四種祭祭司所得作總結。
- (利 7:1)序言
- (利 7:2-5)愆祭祭儀
- (利 7:6-10)祭司所得
(利 7:2-5)
經文以三個主要動詞的句子來記愆祭祭儀:宰殺(2 節上)、灑血(2 節下)、獻脂油(3 節)。
而(3-5 節)在說明如何獻脂油,其方式和平安祭牲一樣。與罪祭祭儀比較,沒有彈血或抹血的動作,又因祭物限定為公綿羊,故提肥尾巴。祭儀上的不同,成為愆和罪祭的區分。
(利 7:6-10)
三個「凡是」
經文以三個「凡是」來記祭司所得。
(利 7:6-8)由祭司在聖處吃愆祭肉,引伸出罪祭和愆祭的規定是同一律法,對祭司所得的部份是一致的,以及引伸出獻燔祭之祭司得燔祭牲的皮(應包括牛、羊兩種)。
(利 7:9)針對獻素祭之祭司得素祭的種類。
(利 7:10)則對未烹調之素祭歸祭司家族平分。
「它是歸他」
(利 7:7, 8, 9)原文最後一句都是一樣「它是歸他」,指明這四祭呈獻祭物的祭司當得之物,但是罪祭和愆祭的分配,由(利 6:29)凡祭司男丁都可食用,並非單給執行祭儀者。
「素祭的分配」
(利 7:9-10)「素祭的分配」,參考(利 6:16-18)規定,百姓所獻的以未烹調之素祭為主,故由全體祭司均分,而祭司就職所獻為烹調之素祭為主,由就職者所食用,每日的常獻素祭則全燒獻。
就祭物的分配,以亞倫全家均分為原則,經文除燔祭牲的皮獨歸執祭者外,就職的素祭,為就職者所有,一生只有一次,其餘都是平分享用。猶太傳統為獨尊大祭司,而將祭物分為兩等份,使大祭司所得和其餘祭司的總和相同,是按(利 7:31)「歸給亞倫和歸給他子孫」的解釋而來。這樣解釋造成日後祭司們為能被立為大祭司以奪權和奪利,產生許多弊端,造成不必要的禍害。
耶穌在世並未獨享群眾的供給,由福音書證明他反而常是食、宿短缺,與門徒同處。保羅傳道時間更將自己工作所得供給同工,不願累及教會,雖然工人得工價的原則,他未打破,但爲福音緣故,將他應得的分放棄,成為工人的楷模。因愛而放棄可享的權益,律法沒有禁止,但就選民自身當獻的物仍不可少,這是選民應盡之責,是證顯為蒙召得恩的代表。
愆祭的結束
(利 7:6-10)是愆祭的結束,也是四祭物的總結,經文以祭司所得作總結,來對照祭司在會幕裡的勞苦事奉。保羅寫給提摩太的書信中,先提長執的職分(提前 3:1-13),後提他們當得的敬奉(提前 5:17-19),即按本處經文的安排。
回應一(摘要)
祭司所當盡的職任,應得的福份
對祭司獻祭的啟示(利 6:8-7:21),談到有關祭司的義務及權利,有別於(利 1:1-6:7)對百姓的規定。經文重視祭司與人民間的區別,不應兩者混為一談,否則不合經文主題。因為經文明確表明,雅威曉諭的對象是「亞倫和他的子孫」(利 6:24)。
祭司晝夜工作,使壇火常燒,不熄滅。
祭司每日晝夜的工作,強調壇上的火不能熄滅,不論晚上白天,表示祭司的職任不能中斷,要常常維持。
以新約而言,耶穌基督在天上作大祭司,他的職任永不更改。同樣的,我們在地上,保羅說:「我們是天上的國民」,這是指「教會」而言。「教會」中的領導者就是祭司,如使徒、先知、教師、長老等,要常常為教會來儆醒。
(來 Heb 13)談到「你們要順服那些為你們的靈魂常常儆醒的領導者」,因為他們為教會儆醒是很特別的事!教會中有的人並不知道,以為他事奉了、獻上了就沒有事了,但事實上,事奉以後會遺留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就是此處經文所說的「〔燔祭燒剩的〕灰」。這些灰若不清除掉,會影響、阻礙後來的祭物燃燒。而祭司/領導人們需要整夜守候,除去阻礙的灰,以保持壇上的火持續燒著。這是既卑賤(扒灰),又極其辛苦的工作,因為別人睡但他不能睡(夜不能寐)。這些領導人們要整夜為人們的靈魂儆醒、禱告。這些領導人們為了百姓的罪,不但白天要為他們獻祭,晚上也要為自己儆醒。所以主耶穌曾談到無用僕人的比喻:「這僕人白天在田間作完工作,晚上還要先事奉完主人,待主人吃完飯後,僕人才能做自己的事。」不僅僅是白天,連晚上也要工作!因此,教會的領導人當注意,不能像一般人白天作完工作,晚上就能休息。
聖經上對於教會全職的工人的要求是:「全部時間奉獻,不分晝夜」。因為信徒們出問題的時間並不分白天夜晚,若僅白天為工作時間,那麼若信徒或教會在夜晚出了問題,該怎麼辦呢?
所以就主耶穌基督在禱告的職事上,聖經記載他在特別之時,會整夜上山禱告,特別談到是「在神的禱告處禱告」(路 Luk 6:12),為要應付文士、法利賽人因安息日事件,心術不正,狂熱到要殺害耶穌基督,此時耶穌整夜禱告,揀選了十二門徒。同樣的,在門徒還不了解耶穌變餅的含義,眾人要立耶穌作王之時,記於(太 Mat 14)耶穌上山整夜禱告,特意吩咐門徒渡過風浪之加利利海,目的要訓練門徒,即使主耶穌不在他們身邊,但主仍然與他們同在。這種「信心的同在和代禱」,耶穌基督知道,門徒會遭遇撒但用篩子來篩他們,所以特別為彼得來禱告。主耶穌特別為門徒的問題來儆醒、在神面前禱告。當然,作為神的工人,也要為自己,為這些灰,就是在事奉後,有時候會將成就歸給自己,他就要好好地在神前省察自己!
這種靈交靈修的禱告,對於神的工人而言,常常是在晚上,不斷地儆醒禱告。保羅常常為教會禱告,應該也是在白天工作完之後,在晚上常常禱告。(弗 Eph 1, 腓 Phi 1, 西 Col 1, 帖前 1Th 1, 帖後 2Th 1)保羅為他所建立的教會禱告,讓這壇火能繼續地常燒,這是他非常重視的。
穿上細麻衣
「穿上細麻衣」的含義,(啟 Rev 19:7-8)指「新婦赴羔羊的筵席時,必須穿上細麻衣,是聖潔的光亮,是聖徒的義」。聖徒的義行,是指這些已經成聖的、要赴主耶穌羔羊筵席的人,要穿上細麻衣。這些不是指普通的人、或一般的信徒。他們必須要在服事時,收拾灰之時,要穿上很重要的「聖服」。這「聖服」代表著神的全副軍裝,要常常地穿在身上,以應付撒但不斷的攻擊。所以,祭司服是很重要的「爭戰的福份」,也是「聖別的福份」。這「聖潔」一定要和「義」有關,也就是要照神所說的、所做的一切律例典章,人要好好地去謹守、儆醒,使他與一般的世俗有所分別。
天天燒柴,天天背起自己的木柱(十字架)
早晨要在壇上加上柴火,就是要在壇上把木頭放在火中燒。耶穌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這「十字架」原文就是「木頭、木柱」。因此,天天拿木頭燒在壇上,就等同於「天天背起自己的木柱(十字架)」。
天天燒上好的脂油,擺上自己最好的生命
脂油代表最好的部份,天天擺上至好的脂油燒,表明了耶穌基督將自己最好的擺上,就是為我們捨了他自己的生命。
今天這些教會真正的領導人,也應常像耶穌基督一樣,「天天背起自己的木柱,為教會捨棄自己的性命」。
也如同保羅,在(腓 Phi 3:10)說,他得以認識這位耶穌基督,且得以認識他復活的大能,且能與他在受苦的同伴上有分,藉著同行於他的死,來認識這位耶穌基督。
藉此也可以了解,保羅也是一位真正地把柴火擺上,把脂油燒在壇上的人。
關於素祭
弟兄有提到關於祭司特有的份。聖經上重視「吃」,(林前 1Co 9:13)談到:「在祭壇上事奉者,也吃祭壇上之物」。耶穌談到:「工人得工價」,保羅也說:「牛在場上踹穀,不可籠住他的嘴」。這些都要告訴我們,神的工人無分新舊約,就有他應得的分,是非常美好的。他為著教會的靈魂儆醒,而教會就應當將物質的養生之物供應給工人,讓他可以將所供奉給他的,當作是馨香的祭歸給神,而為教會祝福、為你們禱告。
所以這些歸給祭司的福份,也成為了馨香的祭物。這福份不僅是祭司獨得,而是成為了神所悅納的祭物。因此,對奉獻者而言,其所獻的絕非空空地丟出去,乃是同樣成為了極大的福份。正因如此,(利 6:14-7:10)整篇不斷強調,不論是素祭或平安祭,都是祭司該得的份,且沒有獻祭者也能得到這些份。這些都要讓我們了解,一切神所喜悅的祭物,或是因犯罪求潔淨赦罪所獻的祭物、一般的民中所有獻祭事奉之事,祭司都要有份於此,使這些民都能得到這一份。
因此「吃」跟人的靈魂是很有關係的,也是和「與神相交,與基督相交」非常有關係。尤其,基督為我們獻上了他自己的祭物,我們如今就理當將自己的身體獻上,歸給祭司(基督)來使用,因為我們己經是屬於基督的人了,我們是從死裡復活的人了,我們不再是屬於我們自己的,所以如今你當將自己分別出來,獻給神,這是應當做的!你若不分別出來,若不奉獻出來,那麼你就虧欠了神,就是虧欠了神的榮耀。
全身奉獻之神的工人所要得的福份何等美好
關於舊約中「獻祭、飲食、諸般的洗濯等規矩」,這些是肉體的條例,有時限,命定到更改/振興的時期為止(來 Heb 9:10)。雖然如此,但這些原則,是神學上的教導,有很深的含義,如同該處強調用了 5 處的「律法」一字,也是表明「教導」。
我針對這些教導,告訴弟兄們,我們應當要如何作為一個領導的人,應當更加地辛苦勞碌,那麼當然神所給予我們的報酬,也一定是多過於我們所付出的。
我身為傳道者,深深地體會到:當一個人全身奉獻,又真的忠實地為教會勞苦工作時,神所給他的報償應該不僅僅是物質上,更是在屬靈上豐富地供應他。無論是神給他的恩賜、神給他的智慧、神給他的能力,和他在遭遇到各種困難、逼迫、患難時,神與他的同在、與他的深交,絕非普通人、普通信徒所能了解、所能體會、所能得到的。
這些種種的福份,都是因為他完全地奉獻,成為一位祭司事奉時,神所賜給他的!
願榮耀歸給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