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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表
《利未記》概論 7 獨特的律法(利 25-27 章)(回應 2)利未記中的「審判準則」
經文
- 利 10:1-11, 19-20; 16:1-2; 24:10-23; 26:14-46;
- 來10:25-39
壹、事奉神的祭司不可帶近「無關係的火」(利 10:1-20)
[註利10:1 「無關係的火」:原意為:疏離、陌生;原文常被譯為:外人、異樣的、生疏的、凡的;今按TWOT譯之,下同。]
一、這亞倫二子是當雅威祭司的職分(利 9:22-36)。
二、他們七天要晝夜住在會幕門口,遵守雅威的吩咐,免得他們死亡,因為所吩咐摩西的就是這樣(利 8:35)。
三、應許之福與火的懲罰:都是透過摩西頒布的福與禍
1、應許之福:
- A、亞倫當大祭司,若遵守雅威的吩咐,雅威的「榮光」必向他們顯現(9:6)。
- B、果然,亞倫遵令而行,舉手祝福百姓,雅威的榮光就向「眾民」顯現(9:23)。
- C、又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在壇上燒盡燔祭和脂油。眾民一見,就都歡呼、俯伏在地(利 9:34)。
2、滅命之火:
- A、但是,亞倫二子拿答、亞比互卻違此令而行(10:1):各拿己香爐,在其中盛上火,且在騎上擺設香,又帶近「毫無關係的火」在雅威面前,就是祂沒有吩咐他們的。他們遭雅威用「火」吞滅他們,他們就死在「雅威面前」(10:2)。
- B、摩西的提醒:他對亞倫說:「雅威講論,說:『在親近我的人中我要被尊為聖別,且在全百姓面前我要受尊榮。』(10:3a)。
- C、亞倫的反應是靜默無言(10:3b):這亞倫顯示出多大的克制情感之功夫!
- D、如何處理屍體:都照摩西所吩咐的而行(10:4-5):亞倫親戚沒有埋怨、沒有推辭!
四、摩西繼續吩咐亞倫和他二子以利亞撒和以他瑪(10:6-7):
- 1、先說了二禁令:禁蓬頭散髮、盡撕裂衣裳(10:6)。
- 2、再一吩咐:弟兄以色列全家為雅威的火哀哭(10:7)。
- 3、最後禁令:禁出會幕(10:7a),不「至於死」的理由是「雅威的膏油」在你們身上(10:7a):新約即是指「雅威的聖靈」在聖職人員身上!(徒 2:18; 10:38)參見(約壹 2:20-27),也膏抹在敬畏神的外邦人身上(徒 10:1-2)。
- 4、他們遵行了,正如摩西話語(7b)。兄弟們也沒現出不滿的情緒用語,也與父親一樣默然遵命而行!
五、雅威親自對亞倫講論,有三令(10:8-11):
這是雅威親口的吩咐,沒有透過摩西。
- 1、進會幕禁酒令(9):你們就不會死。父親要禁止兒子喝酒,以利二子的借鏡(撒上 2:29-34)。
- 2、使你們區分那聖與那俗、那潔與不潔的(10):祭司若醉酒必然會有「淫靈」顛倒審判,參見(何 4:11; 5:1-4)。
- 3、負責教導以色列眾子「那一切律例」,即雅威藉摩西之手對他們講論的(11)。
六、摩西繼續吩咐有關食祭物之例(10:12-15):
- 1、親兄弟遭喪,仍然進行神所吩咐他的(10:15b)
- 2、雅威賜給祭司們的份(10:12-15a):
- A、火祭所剩的素祭(10:12-13)。
- B、搖祭的胸、舉祭的腿、即平安祭(14)。
- C、要和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當搖祭,歸祭司為「永得的份」(15)。
七、摩西怒責、亞倫辯駁(10:16-20):神令超越兄弟親情!但也會顧及人的軟落!
- 1、因祭司違背摩西吩咐(10:16-18)
- 2、但祭司理由是:「今天他們獻罪祭和燔祭於雅威前,正如這些事臨到我,而我今天吃罪祭,在雅威眼中是否為美善呢?」意指:罪祭既無能「贖去我二子該死」的罪責,我們也不能在今日「擔當會中的罪孽」(17),參見(來 10:26)之原文。
- 3、,摩西聽了、贊同此舉(10:19-20):他發怒是義怒,但聽了這種合情合理的解釋,也就看為美善了。
貳、照雅威吩咐處死「褻瀆聖名者」(利 24:10-23)
- 一、父是埃及人母是以色列人之子(24:10a),他與一位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10b)。
- 二、他褻瀆了那名、並且咒詛(24:11a),他被送到摩西那裡(母親是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11b):但支派日後背叛雅威敬拜史(士 13-18章)。
- 三、收押待命(24:12):那時的律法還沒有這種審判的依據。
- 四、雅威曉諭摩西(24:13-14):石刑侍候!
- 五、雅威曉諭以色列人(24:15-22):
- 1、凡咒詛神的必擔當其罪、那褻瀆雅威名的必被治死:公平、不分寄居或本地人(15-16)。
- 2、重申「以命償命、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酬法;公平、不分寄居或本地人(17-22)。
- 六、摩西曉諭以色列人(24:23a),以色列人遵其命而行(24:23b)。
參、賞罰分明的公義典章(利 26 章)
- 一、遵命必得雅威應許的各樣福報(利 26:3-13)。
- 二、違命必遭雅威處罰的各樣災殃(利 26:14-39)。
- 三、以色列全家認罪、心裡謙卑、服了罪刑,雅威必紀念他的聖約與這聖地(利 26:40-45)。
肆、讀義勳『利未記』概論的心得:
對義勳的講章的回應:陸、五項基本原則 (本段內容引用自《舊約概論》種籽出版社,艾基新著。)
一、神特殊選民的要求(適用對象):
- 1、因我雅威你們的神,是使你們(選民)與萬民有別的(利 20:24),
- 2、所以,你們要把潔與不潔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神給選民分為不潔的禽獸或滋生在地的活物,自成可憎(利 20:25)、
- 3、因神是聖別的,選民也要與萬民有別,做神的民(利 20:26)
二、唯藉恩典,藉神命定方法,來到神前(通路源頭)
- 1、律法獻祭是「恩典」之約:禮儀和祭祀的條例,必定是源於神,而非出於人:
- 2、是丈夫出於愛的保養、顧惜與捨命,不是妻子先出於愛、捨命。
- 3、丈夫為新婦捨己、用話中的水洗淨,成為聖別、沒有瑕疵(弗 5:26-27)
三、聖民許配雅威,遠離不貞,必須禁觸任何敗壞和腐爛的物件 (基本要求)
- 1、選民的食物潔淨律,並女人在月經並懷孕生子、男人皮膚病、房屋;男女漏症的潔淨律(利 11-15 章);
- 2、祭司潔淨律(利 21-22 章):即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毫無瑕疵的(弗5:27)。
四、禁獻腐敗物給神(禁忌)
- 腐敗物:如麵酵、牛奶、蜜、豬、混紡衣物。
五、宗教年受神聖數字「七」所支配 (神啟原則)
- 「七」象徵神完美的工作。這也是起誓立約的「七數」(創 21:27-32):
- 1、利25章以七數作為基數,如第七年的「安息年」,「七個安息年並五十禧年」,因此,雅神指定的諸節期就是神的「誓約」,如同每日的「安息日」那樣。
- 2、利26章賞罰的依據:以是否履行此聖約作為審判的準則,選民守約必蒙大福(利 26:3-13);違約必遭大禍(利 26:14-34)。審判的目的是一種愛的管教,使有第二次機會歸回律法聖約(利 26:40-45)。但神也使這聖地因罪人被趕逐聖地後,大享安息(利 26:34-35),直到滿了「七十年」(耶 29:10-14; 但 9:1-2)。
- 3、利27章的「特殊許願例」的「許願」原指一種「誓約、誓願」:選民與神立約所許下誓約的估價由神來立定(27:1-27)。永獻的三種如下文所闡明的。
伍、 永獻的 H2764 חֵרֶם <音譯>cherem
永獻的三種:人、牲畜、承受為業的地(利 27:28-29)
- 1、永獻的永不可賣、永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永歸雅威為至聖;而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27:28-29),參見亞干全家拿了「當滅之物」(書 7:10-26)。
- 2、包括:人、牲畜、地業(27:28b)。
- A、人的永獻:耶弗他的女兒成為拿細耳人,永獻為一生為處女(士 12:29-40)。
- B、保羅基於此教導留下女兒的例證(林前 7:36-38)。
- C、腓利四女兒都是處女,是說預言的「女先知」(徒 21:8-9)。
- D、亞拿為女先知,也變成「永獻的拿細耳人」(路 2: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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