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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25 章(利 25:1-55)《要義參考》利 25 章 安息年和禧年

作者:林義鴻 LYH;日期:20130906。

一、主旨

  1. 25-27 章,各章都加上『西乃山』(25:1; 26:46; 27:34),這山正是與以這地為主題的論述互相對應。而以地作為產業,由此種原屬於雅威的產業,卻賜給選民來耕作管理,類似始祖在伊甸園中一樣。地有特定的安息時期,以七年為一周期的安息年,與以此為基礎的禧年。經文回復在創世紀中,雅威神原初這地的創造與治理目的(1-2 章)。安息年與七七年正是每週安息日的擴大,正如節期安息日一樣。利 23-24 章是恢復或重覆創 1 章; 利 25-26 章是恢復或重覆創 2 章。因此,西乃山之約就是伊甸園亞當之約的延續。

  2. 利 25-26 章都是以救贖主『我是雅威你們的神』的字眼,各有 3 次,共計 6 次出現(25:17, 38, 55; 26:1, 13, 44)。以色列人是雅威救贖的子民,都是雅威的僕人。經文刻意延續創世記中雅威與他們列祖所立的約,作為救贖的原因。救贖的目的則是一如亞當是照神的形像受造,要顯出神的榮耀形像,就是遵行在此西乃山上所頒佈的聖約,使萬有復興,神人地三者完全合一。救贖的意義就是再次創造,救贖的完成就是新天新地的來到。

  3. 安息年直追出埃及記中的典章(23:10-11),正如節期安息日直追其中的典章一樣(23:12-19);而禧年的宣告自由,各歸己業,各歸本家,亦是典章中七年釋奴例的擴大(21:1-111)。因此,申命記第十五章中,便把安息年與七年釋奴例相提並論。正如典章是十誡綱領的實行細則,是十誡的擴大解釋;同樣十誡是繫於救贖主「我是雅威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此句話的(出 20:2)。正如此二章中六次重覆的主題。

二、用詞

  • 地    出現的次數(20 次)剛好同創一章中的地(20 次)。田地(HB7704, 5 次)
  • 9 次   安息  (HB7676 陰性,6 次;HB7677 陽性,2 次;HB7673 動詞 1 次,共計 9 次);贖回(名詞);土產;出來(領出);
  • 禧年  (HB3104)次數有 14 次,是七的倍數,與安息日的安息對應。
  • 產業  (HB272)、賣,出現同樣次數(13 次);買(7 次),買、賣共計 20 次
  • 贖回  (HB1353 名詞 9 次、HB1350 動詞 10 次,共計 19 次);
  • 歸回  (HB7725 動詞 11 次),
  • 給予  (HB5414 動詞 6 次,(26 章 14 次,共計 20 次);
  • 年    (37 次);
  • 六    (2 次),七(4 次),第七(3 次)共計 9 次;
  • 撒種  (5 次)、修理(2 次)、收割(2 次)共計 9 次;
  • 7 次   吃、寄居的、外人(動詞 2 次、名詞 5 次)、買、
  • 不可(沒有)  (24 次)     存有(是)    (22 次)

三、結構

  (利 25-26 章)結構  ABBA  

(利 25 章)結構分析

  25 章  Aabc  B(A)abc(B)abc  各段又分 abc 三小段

  • A. (1-22)地的安息年
    • a. 當(ki)…(1-11) 因…(12-13)
    • b. 且當(ki)…(14-16a) 因…(16b);因…(17b)
    • c. 且當(ki)…(20-22) 
  • B. (23-55)贖回地業與弟兄歸回 
    • (A) (23-34)對窮弟兄地業的贖回因…(23b)
      • a. 當(ki)…(25)
      • b. 且人當(ki)…(26-27)
      •   且若(,im)…(28)
      • c. 且人當(ki)…(29)
      •   且若(,im)…(30-33a) 因…(33b);因…(34)
    • (B) (35-55)對窮弟兄賣身為奴的歸回
      • a. 且當(ki)…(35-38)幫助窮弟兄
      • b. 且當(ki)…(39-41)賣給弟兄時因…(42)
      • c. 且當(ki)…(47-50)賣給外邦人時
        • (a) 若(,im)…(51);
        • (b) 且若(,im)…(52-53);
        • (c) 且若(,im)…(54) 因…(55)

四、釋義

1-22. 地的安息年

  1. 「在西乃山上」      利未記中特別點明此地點的只有四節,除了利 7:38 出現 2 次之外,都在 25:1; 26:46; 27:34 中出現。

  利 7:38 西乃山上是與獻上火祭(五祭)有關,描述天上的神降臨在此聖山上,通過會幕,藉著中保摩西,啟示人如何藉著祭物、通過祭司、獻上祭壇、與神交通。新約基督以此啟示原則,呼召門徒啟示新約會幕在人間行走,與人同在,為民贖罪,成為神所悅納的祭物,獻在祭壇十字架上,完全犧牲奉獻給神。之後,在五旬節,聖靈降臨在門徒身上,聖靈藉著他們為基督作見證,傳講聖靈是澆灌在神的僕婢身上,是要在雅威的大日來臨之前施行拯救的工作,凡呼求(同呼召一字)主名的,必然得救。而得救乃是與認識基督與聖靈的降臨息息相關,聖靈與門徒接續基督在地上的拯救工作,使神與人和好(平安祭)。雅威神降臨在西乃山,在會幕中藉著摩西啟示,同樣神的靈在五旬節降臨,在神的會幕教會中,藉著使徒啟示救恩的道路。

  利 25:1 與 26:46 前後是連繫一體的,重覆說明,使用三次在…中(be):在雅威與以色列眾子中間;在西乃山中;在摩西的手中,所賜與的律例、典章、法度。新約雅威也如此藉著基督與聖靈臨在的教會,實行神的律例、典章、法度。

  利 27:34 是總結利未記的啟示結語。

  2. 我親自所賜的這地    西乃山是在西乃曠野,所頒佈的律法(見證、法度)正是神賜給選民的永遠的產業(詩 119:111),是要在進入應許地後,才能真正實行的。25-26 章既然是以賜這應許地作為產業,那麼,律法與土地就是神賜給選民的雙重產業與福分。

  「這地它要守(休耕)一種安息歸雅威」   經文由安息的動詞(主動完成式、三身陰性、單數,她要守)與名詞(陰性、單數,一種安息)組成,同 23:32 的贖罪日,你們要守你們的安息。這句的主詞在那裡是『這人』,在這裡是『這地』(定冠詞、陰性、單數)。那麼,這地本身成為人一樣,不再勞碌做工了,不再像奴僕一樣,做個不停。這地所代表的受造之物,正如羅 8:19-22 所說的,這地盼望神眾子顯出來,指望脫離敗壞的轄制,進入神兒女榮光的自由裡。她的盼望與我們)這有聖靈的初熟果的)一樣,要進入新天新地,有義居其中(彼後 3:13)。創世記一至三章,出於地的人被神創造,與地因人犯罪而受咒詛,人與地息息相關。贖罪日,人要守當日的安息,刻苦己心,以便贖罪;安息年與七七年的贖罪日要在全地吹角(25:9),次年是禧年、第五十年是聖年,地要被救贖(贖回)。因此安息就是得到救贖。我們持守安息日,就是我們得到救贖;地守安息,就是地得到救贖。人與地一同盼望進入永遠的安息,不再勞苦單重擔(太 11:28-30; 12:1-13)。基督與門徒一同守安息,也使人得安息(醫治被魔鬼所轄制的),他被猶太領袖拒絕,便轉向外邦人,傳律法行公義的典章(太 12:16-20; 賽 42:1-3)。也就是路 4:18(賽 61:1-4)所宣告的自由禧年。

3-7 節是以 abba 的結構,上下對稱式。

  • a. 六年你要耕種修理收藏地的出產(3)
    • b. 地要守安息,不可、不可(4)
    • b. 不可、不可,地要守安息(5)
  • a. 這地的安息成為食物,所有人分享地的出產(6-7)

  3. 「六年要種田修園收藏地產」     正如六日要勞碌作工,所作的就是在秋雨季時,開始耕種田地(穀類),修理葡萄園(修剪葡萄、修整園地)(果類);春天開始收割,夏秋收藏土產。

  4. 直譯:「在這第七年,它要成為這地的安息日的安息,屬於雅威的安息。」

  這第七年等同第七日的安息日,這第七年成為地的安息年。經文使用安息(HB7676)2 次,分別用於這地和雅威,是同位用法,意即這地的安息就是雅威的安息,雅威的安息是以這地的安息為安息。而這地的安息是以安息(日)的安息為安息。於是,安息日(HB7676)就是安息年的基點,安息年是安息日的擴建。

  「你的田地不可耕種,你的葡萄園不可修理」   安息日的安息就是停工安歇舒暢,是積極正面的;二不可的禁令是消極反面的。兩面都要兼顧,否則都會偏差不全。這種規定與禁令,是對於人與土地的體恤憐憫,也與神的安息有涉。神(天)地人三者合一,不可須臾分開。由下文可證此點。

  5. 此節繼續說明上文,當年休耕時,卻有種子遺落在地而自長的,也不可收割。

  「沒有修理的」HB5139 同拿細耳人一詞,字根意即「分別為聖、奉獻」。拿細耳人的頭髮不可修剪,特別挑出葡萄樹,不加修剪它。也有分別為聖,奉獻給神的意味,所以說,地的安息,就是雅威的安息。這種安息使你與其他受造物一同享用。

  「它要成為屬於這地的安息的一年」   安息日(HB7677)重覆上文 4 節”在這第七年它要成為屬於這地的安息日的安息”。

6-7. 經文以 abb*a*首尾對應法呈現

  • a.這地的安息要成為你們的食物     對照
    • 7 節的 a*「就是在你的地上所有的土產給…來吃」。「地的安息」就是你地上所有的土產,「你們」包括 6 節的五種人,7 節的兩種動物。食物是吃的名詞。
  • b.「給你與你的僕、婢、雇工、同你一起寄居的外人」   對照
    • 7 節的 b*「你的牲畜與你的走獸」。
      • 除了給地主(你)之外,也分別給無土地的四種人。
        • 前三種人是在家中的,正如 7 節眷養的牲畜;
        • 後一種人是在家外的,一如非眷養的走獸。
      • 這七種包括地主、非地主;家中、非家中;人、獸。這都一同享受神所賜的地裡頭的食物,一律平等無缺。

  6. 「寄居的外人」  外人(ger)本章共計七次(6, 23, 35, 45, 47abc)。此處是眾數。『garim。(格耳林姆),大部分的工匠與商人是處於此種狀態,得不到團體成員的地位。貝都因人視為禮儀上不潔淨的客屬工匠,不能通婚,同桌共食,形成賤民種性(pariakaste)。吟唱詩人與樂師,情況也是如此。與此相對應的是該隱,既是鍛冶工與樂師的部族祖先,也是城市的建造者。這些工匠在以色列同胞社會之外是客族(Gastvolk)。此詞是指寄居者是部族或支派外的人,他與完全的外邦人(nokri 諾克里)是清楚隔開的。如士 19-20 章中的以法連支派的利未人與便雅憫支派的基比亞人之間的區別,不是外邦人,而是以色列人之間寄居的外人。基比亞的以法蓮人,他原本擁有完全的資格的人,一旦移居到另一部族裡去(便雅憫支派),就成了寄居者,而不是弟兄成員。』(参見古猶太教,韋伯著 p59, 65)。47 節則是純粹的外邦人。

  「僱工」    HB7916,出現 4 次(6, 40, 50, 53)。

  8-9. 此二節以獨特的用詞與結構呈現出來,以地與四數的重覆並提。

  用詞以二數、四數為主。8, 9,節結構分別以 aba*b*   abb*a*呈現

  2 數  2 次  為你、安息、要吹越、號角、月、日;重覆七個安息年。

  4 數  四個主動詞(要計算、要成了、要吹越 2 次);出現 4 次的有”七、年”。

  8 節  結構是 abab 兩段式,重覆安息年四種不同描述法:a 七個安息年、b 七七年、a 七個安息年、b 四十九年。

  9 節  結構是 abba 首尾對應法:a.a*你要吹號角重覆對應、bb*在七月那月初十與在贖罪日對應。

  8. 你要自己計算    經文重覆在利 23 章中計算七七節(五旬節)的用詞、用法。由算日子變算年。但此處的起算年沒有說出,應是由進入迦南地之後的第一年算起。計算 HB5608  此動詞是由名詞著作、書而來的,指核算、記錄。

  「七、年」  4 次出現。年 HB8141(字根意重覆、變更)。地的四季變化與此處的四數重覆出現吻合。

  「七七年」   直譯是七年七次。一年就是重覆一個循環(周期),七年就是重覆七次循環,七次就是重覆七次循環。所以,七個安息年日就是四十九次重複循環。它等同七七節,七日的七個循環,它是七年的七個循環。七的完整,七七年就是完整的完整年。

  「且它們要為你成了」   主詞它們不是指七個安息年的諸日子,而是上句話七七年。成了 HB1961 是它們要存在、生成、生效;為你  或譯屬於你的。下半句直譯:它們(七七年)要當作你的七個安息年的諸日子,就是四十九年。(参見 LXX 希臘譯文;並利 23:15b”七個安息它們滿了”)。你要自己計算(年),這七七年要成為你自己的(年日)。

  9. 你要大發角聲    你要大發 HB5674,原指越過穿過的使役主動。使經越、使傳遞。角 HB7782   只用公羊角作的號角,可吹出響亮的角聲(出 19:19)。用途甚廣,民事、軍事、宗教、政治、音樂等等。此處專指贖罪日的角聲。

  「在七月初十、在贖罪日」    贖罪日是刻苦己心以求贖罪的日子。遍地吹出號角聲,是宣告、召集人來到神前,贖罪日是要求人悔改求告神,求得神的赦罪憐憫。人沒有先經過罪污的赦免洗淨,就無(禧年)的自由與歸回。此節的吹角聲與贖罪日,綜合了秋節的吹角節與贖罪日。此處贖罪日的角聲與禧年的宣告自由是一體成型的,贖罪日是開始預備,禧年是實際完成。

  10-13. 此段用詞以 3 數與 2, 4 數為主,結構 aba*

  用詞   

  3 數    使用 6 個主動詞命令法(聖別、宣告、歸回 3 次、吃),3 個禁令;3 次你們要歸回(10ab, 13);那是禧年她要作為你們的(10, 11a, 12a,原文)

  2 數    2 次聖別(動詞名詞)、第五十年一年(10, 11)、自己的地業(10, 13);

  4 數    4 次禧年,4 個命令主動詞。

10-13. 結構 aba*

  • a. 要聖別第五十年一年,要宣告自由,要歸各人地業,她是禧年要作為你們的;
    • b. 第五十年一年作為你們的禧年,不可、不可、不可、
  • a*. 因她是聖別的禧年要作為你們的,要吃土產,要歸各人地業。

  a-a* 聖別禧年、要作為你們的、各歸的業等彼此對應、強調;要宣告自由與要吃對應,只有自由才能歡樂同吃。

  凸顯的是 b. 禧年有三不可,重覆安息年的禁令(4-5)。

  10, 此節是中心思想,把禧年的主題點明,就是居民自由權的宣告,包括土地的歸回權,與人身自由權。下文便由此兩點加以論述,

  「定要聖別第五十年、一年」     要聖別與要宣告二詞是同 23:21 的宣告與聖(會)。第五十(HB2572)同 23:16 的五十。因此,五十聖年是五旬節的擴大。這一年等同第一年,是新年,正如雅威神的第一日創造一樣,吩咐光從黑暗中出來。同樣奴隸的釋放與土地(產業)的歸回,等同從黑暗中得見光明一樣。這就是新天新地的創造。正如下文所說的自由與歸回。包括人與地雙方面的自由。

  「一年」    這年也是安息年,所以,連續有兩個安息年,一是七七年,一是禧年。

  「要宣告自由在地上向所有居民」    自由 HB1865,deror,此詞義即自由無障礙、流暢。字根義為快速地移動。TWOT 指”自由、釋放。是一專門術語,指每五十年,禧年時要向希伯來人僕人、婢女和產業宣告自由。美國在 1776 年發佈獨立宣言時所鳴的自由鐘上,刻上此經節。”。日後卻廢除了奴隸制,這與聖經相反。律法只是宣告五十年的禧年這一年是自由的,而不是廢除奴隸制。反對惡待奴隸用意是對的,廢除此制度的作法是錯誤的。使徒保羅說的福音,是從罪與死中得以釋放,不是廢除神的律法。這包括人的身心靈得到釋放,一切受造物也同樣從敗壞的轄制下得到釋放(羅 8 章)。

  「禧年」    HB3104,此詞的字根有不同的解讀,

  LXX 在 10, 11, 12, 13, 15,等五節,他被翻成 semasia(發信號或命令;指示;同疾病的病症;王家標誌);在 28ab, 30, 31, 33, 40, 50, 52, 54,等八節,他被翻成 afesis(放走、釋放)。BDB 認為字根是 yabal (帶來);也有說是拋擲或公羊;更有人以為約書亞書 6 章的 yabel 與禧年吹的『角』相同;TWOT 同 BDB 指『帶來』,與出產的『被帶來』,預備在休耕的禧年時吃,而財產要『帶來』或歸還原主。因此,一般英譯本都是音譯成 Jubilee,據韋氏新國際詞典,它源自希伯來文的 yabel,號角吹奏。五十年節,為紀念希伯來人脫奴籍而得自由之事。天主教變成大赦之年,一般變成周年慶。綜觀之,有兩大說法,一是帶來、引導(自由);一是腓尼基人的公羊角(角聲)。它與本章的土產(HB8393)的字根意「來到」(人與地都來到)相關。特別當注意的就是它與贖回(救贖)HB1350, 1353,的連用,襯托出當他人的救贖與自贖之不能時,就只能等候神的救贖時候來到,也就是禧年的『來到』。這就是禧年的宣告自由之角聲(9),含帶著贖罪日的赦罪之號角聲一開始,直到第五十年的聖年,就是自由的宣告聲已經來到,個人各歸己業,各歸本家。這正是耶穌基督的神國福音的信息。當然,這赦罪的信息只是開始,也就是說救贖的信息開始傳達,而最終達到的,就是這地與人身『雙重的』進入神子榮耀的自由,得以釋放(自由的)歸回天家。(羅 8:18-30)。

  「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   這是產業的重整。產業 HB272,這是指雅威應許給以色列十一支派的迦南地,各支派分得其中一部分土地作為產業。利未人無產業,雅威為其產業(33)。寄居的外人也可作以色列人的永業(45-46)。所以,詩 2:8 中有應許,雅威要將列國賜給基督作產業。「要歸自己的產業」這是極大的產業重新分配,以便使原先分配給各支派的土地,得以再次確立。這種律例典章,日後的以色列人從未實施過(26:34-35, 43)。以西結書在以色列家得以復興後,成為極大的軍隊,再次收復失土,以色列十二支派與寄居的外人一同得業,就是一同重新拈鬮,分配土地為業(結 47:13-23)。

  「各歸本家」    本家 HB4940,意指有濃厚血統關係的親戚。它經常是支派或國家之下再區分的團體,如宗族、家族等。(民 11:1; 書 7:16-18)。歸回本家就是賣身為奴婢者,要無條件的,由買主那裡(可能是同支派者居多)得到釋放。這是七年釋奴隸例的擴大。

14-17. 此段結構是以 abb*a*首尾對應式呈現

  • a. 買賣彼此不可虧負(14)
    • b. 按禧年年數買賣(15)
    • b*. 按年數加減價值(16)
  • a*. 彼此不可虧負(17)

  用詞以 3, 4 數為主    3 次  賣、數;4 次 鄰舍、年。

  14. 「你若賣」    直譯:且當你們賣。原文的『且當…』,由此再另分一段落(14-19)。

  「賣與買」    就五十年(禧年)作為歸回的年限看來(28),這只有買賣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因為土地是雅威的(23)。買賣土地更詳細的注意事項,参見 27:16-25。

  「鄰舍」    本章 4 次出現在此段中。與弟兄(1 次)對應。都是指以色列人而言。

  「虧負」    HB3238,此詞有壓榨惡待某人的意味。出 22:21 出現虧負與欺壓並提。利 19:34 對寄居的外人是愛他如己,正是他的反詞。此處也是經濟上,因禧年而被妄用賴帳。聖約保護窮人弱者尤其是寄居的外人,免受富人與有權勢者的壓榨虧負。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法律從無如此良善、公義、聖潔的誡命律法。

  「他的弟兄」    原文有此詞,和合本未譯出。經文強調鄰舍就是弟兄,好與寄居的外人有所分別,就是同指以色列一家人。本章出現有 10 次之多:本處強調不可彼此虧負;其他 8 次都用於窮苦的弟兄;只有 1 次指同家族的弟兄(47)。

  15. 按禧年後年數從你的鄰舍買,按收成年數他賣給你。

  買賣雙方年數的角度不同,買方是按禧年後,賣方是按收成。收成年數是賣方的土地利益所得,所以必須算進去在土地的價格中。

  16. 按年數的多少口而增減價格    經文用詞『口(peh)』,接前置詞 lepi,指按照年數。51, 52 節亦同。如同出 16:16-18 的撿拾嗎哪,採取均平原則(参見林後 8:13-15)。由於有禧年無條件歸回的限制,付出原先賣出的贖價之外,還要考慮到買主在土地上的勞作後,所當得的收成。所以,距離禧年土地可收成的年數,時間長,價格就高;反之就低。

  「因為他是按收成數目賣給你」  收成 HB8393,指地上的出產。數目 HB4557,陽性名詞,字根動詞就是計算。因為,此段(14-23)共計提出 4 次(16, 17, 23ab),分別提到:

  • 因土地的收成數(16);所以要按收成年數定價格
  • 因我(是)雅威(是)你的神(17);所以要因你的神敬畏
  • 因土地是屬於雅威的(23a);所以土地不可永賣
  • 因選民在雅威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23b)。同上

  17. 「只要敬畏你的神」     直譯:要自你的神而敬畏。『你的神』此詞有接頭前置詞(me,自、從),應直譯為『自你的神』。自(me)可用指根源、原由,或指原因,因(由)你的神。所以,不能作為敬畏的直接受詞。此章相同用詞也在 36, 43 節出現,由 36 節的「不可『從他』(向他)取利和多要,要『從你的神』敬畏。」,都有接頭前置詞(從)。下一句話作為要敬畏的補充說明。

  「因為我是雅威你們的神」  雅威是自有永有的存在者,與選民同在,是你們的神。就是他們的救贖主,選民都是祂的僕人(55),都同有一位神,一位主(弗 6:9; 西 4:1),所以,僕人們都當因著敬畏他們的主人,而不彼此虧負。這是心中有神者與無神者最大的區別。

  18-19 此二節使用三個命令語氣的主動詞(要遵行、要謹守、要遵行),三個應許(將要居住、將要吃、將要安然居住)。吩咐的話與應許的福是一體的,不可分開。光是心中或口中信,而不遵行,是得不到應許之福的。

  18 節是主要文義,19 節是 18 節的強調補充說明。

  「我的律例,我的典章」   安息年與禧年都是雅威神的律例典章,不只是一般人所認定的,只要遵守十誡就可以了。十誡包括神的一切律例典章,不守律例典章,『等同』不守十誡。雅各書說得好,很多人也都在引用的,卻是常誤用的,就是『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2:10)。誤用者說,律法眾條太難守,其因是犯一條就是犯眾條,所以只守一條(愛人如己)就好了;但雅各是這樣說的嗎?他說的愛人如己,含意是如此狹隘嗎?,正因為不是如此狹隘,所以,不可『只』守你心目中認為重要的,去守的就好了,而是當『全』守。就是「你們若真的按著聖經,完全實行這國度(至尊原文)的律法,就是愛人如己,你們就做得很好了。」(新漢語譯本)。其意就是愛人如己既是國度律法,就不可偏廢哪一條,正如上文所指斥的,以貌取人就是對窮弟兄偏心、惡意斷定人,這就是偏廢律法中的國王律。

  如今誤用律法者也是以此條國度律法當寶貝,隨便引用教導人,廢掉其他神的律例典章。

  「你們要行它們,你們將要安然居住在這地上」(直譯)    你們要行它們(和合本沒有譯出這句話),此句話是重覆強調上文的遵行與謹守。省略它不譯,雖然文意沒有走掉,卻是使結構(以 3 數為主)、文脈(對應)、語氣被截斷(減輕了它的分量與力道)。結構是 3(吩咐與應許都是三次),吩咐:前後是行,中間是看(關注);應許:前後是安住,中間是吃。它們(律例典章)對應的是此地,正如遵行對應安然居住。強調只有遵行才能安然居住,看守(投以極大的關注)才能吃。否則就是被驅逐出境。日後選民正是違犯此種律例典章,而遭此殃的。注意經文的用詞:行、看、住、吃,所行所看的是神的道路,才能得吃神所賜的食物,安住在神所賜的土地上。

  19. 直譯:「這地必給予土產」   出,HB5414,字根意指給予,不過用法用意廣泛。此處把土地當作恩主看待,正如俗話說的天生地養。不過世人只見到天生地養,卻見不到這天地乃是雅威神所創造的,祂才是造物主,結果被撒但的靈引誘,去敬拜天與地,正如埃及人與迦南人一樣。這也是本章一再強調的,地是屬於雅威的,天也是屬於雅威的,正如節期(安息年與禧年)的天數是雅威所設定的。

  20. 「你們若說」    直譯:且當你們說。且當(we ki)是同 14 節的且當,由此開始再分出另一段落(20-22)。

  此段以問答式呈現,一問(20)一答(21-22)。此段補充說明 18-19 節的吩咐與應許。

20-22. 結構以 aba*首尾對應式呈現

  • a. 且當你們問說,我們吃、我們種、我們收、我們的出產(20)
    • b. 我吩咐我的賜福給你們在第六年…(21)
  • a* 第八年,你們種、你們吃、第九年它的出產、你們吃(22)

  20. 「你們若說」    且當你們說(直譯)。此處說是問的意思。連續兩年既無種也無收,就無食物可吃,這是實際上面臨的問題,所以,神先為民設想到,若有此種現實問題時,要如何憑信心來回應解決。可見神的心思意念是縝密周詳的。

  「土產」   HB8393,進項、產品。字根是進來。此段出現共計四次(土產、出產、糧),四數與地的四方、四角等呼應。

  21. 「在第六年時,我必吩咐我的賜福給你們」      這是核心思想,一切都在乎神的命定 HB6680(吩咐),就是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使人活著。憑著信心遵守安息年的人,必有神的福分滿溢。

  「我的福」HB1293,     《TWOT》字根意指祝福、跪下,跪下與接受福氣有不可分的關係(参代下 6:13)。祝福意味著『賦與成功、繁榮、豐富、長壽的能力』。此陰性名詞是指口頭上給與美善事物,或美善本身的集體性表示(結 34:26; 瑪 3:10)。神的美善事物首見於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創 12:2b,成為福分),只要憑著信心遵命,神必命令他的福分給這種人。這福分是超過人想像的豐富,正如下文所記載的吃足三年陳糧。

  正如每週安息日一樣,第六日是預備日,選民在經過曠野時,神在第六日賜雙倍的嗎哪給選民食用,使他們能夠守安息日(出 16 章)。

  「地便出三年的土產」    出 HB6213,製作,備辦。三年,扣除有兩年沒種沒收,給第七年(沒種),第八年(沒種也沒收),第九年(開始種也開始收),所以是最後一年有雙倍的收成。

  22. 「陳糧」    直譯:舊的出來物。出產同上文的土產。連吃三年地的出來物。

23-28. 土地贖回法

23-24. 此二節是核心,上接買賣土地(14-17),下開買賣贖回、土地(25-34)。

  23. 「地不可永賣」       地可以買賣,但不可以永賣。永字 HB6783,字根了結、切斷,是一種強烈的字眼,表示毀壞或使人完全靜默、消失無蹤(伯 23:17; 6:15);或用以形容強烈的欲望,要完全剪除仇敵(詩 143:12; 18:40)。此陰性名詞指出現 2 次,全在此章中(23, 30),意指完全、永久。30 節它與直到他的諸世代並行出現,表示城內的房屋從此了結(買斷),永久性的歸屬。但這地不可像房子那樣買斷,只能『租』。其因有二,下文分解。

  「因為這地屬於我」   這地是神所創造的,是雅威把地建立在海上,安定在大水之上。所以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雅威。(詩 24:1-2)。但神為了他的治理,轉交給人去管理使用(創 1:26-28)。管理不善,就會喪失管理使用權,被驅逐出境。地不像房子是人所造的,可以永賣。其他國家則非如此,亞伯拉罕向迦南地的赫人買地,作為恆產(創 25 章)。在埃及,約瑟代表法老買了所有的埃及地(創 47:19-20)。

  「因為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在我面前原文是與我同在。根據大衛與詩人的禱告詞,我與列祖一樣在雅威面前都是客旅、寄居的,在世的日子如影子,不能長存(代上 29:15);是去而不還的(詩 39:12-13)。同樣,基督徒也是客旅寄居的。「你們既稱那不偏代人,按各人行為審判的為父,當在敬畏中度你們寄居的時候。」(彼前 1:17; 2:11)。列祖因承認自己在地是客旅、是寄居的,所以盼望天上的家鄉(來 11:13-16)。

  在雅威面前,是指在神公義的審判臺前。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來 9:27),都是這地的逆旅。人既然會死亡歸土,不能長久活著,對於土地而言,談不上能永久的擁有。

  客旅與寄居的,本是指無土地的外人,非地主,選民的身分是雅威的僕人,僕人是屬於主的,他們在主人面前,就是在雅威面前,是非地主的,是客旅、是寄居的。所以,只能租用,或借用。要賣土地也只能賣掉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無論是前約後約,土地的地主永遠是雅威,祂被稱作天地的主(創 14:19, 22)。這主字 HB7069,原指購買者、所有者。

  24.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      並且在全地你們的產業(直譯)。

  「也要准人將地贖回」    你要有地的贖權(逐字譯)。贖權 HB1353,字根動詞是指盡親屬的本分,因此要在急難時贖出親人。就是說付出贖價是近親的特權或責任。本章出現 10 次(25ab, 26, 30, 33, 48, 49abc, 54);陰性名詞是指救贖、付上代價。出現 9 次(24, 26, 29ab, 31, 32, 48, 51, 52)。共計 19 次,因此,救贖成為本章的主題論述之一。可以贖回的內容,包括土地(24)、房屋(29)、人身(48);贖回的期限,以禧年為準,又分禧年前的能夠先贖回的,與不能夠贖回的,要等到禧年後的歸回。

25-28. 有或無贖主時的土地贖回法

結構  分 ABC 三段
  • A. 25. 是窮弟兄賣了一些地業,有近親贖主來贖;
  • B. 26-27. 是無贖主來時,他自己能贖回;
  • C. 28. 是他自己不能贖回時,要等到禧年才能歸回。

  用詞  以 3, 2, 4 數為主  3 次 賣價、地業、手;2 次 弟兄、賣了、發現、禧年;4 次 歸回、贖回(動詞 3 次名詞一次)。

  使用主動詞共計 14 個,A.4 個(窮、賣、來、贖);B.6 個(存有、够、發現、算、歸回、歸回);C.4 個(發現、存有、出去、歸回)。

  經文區別有無近親贖主的贖回法,其中透露出,人的救贖,與神的救贖兩方面。人的救贖是靠血親關係,神的救贖是靠禧年的自由的律法。血親是靠肉體婚姻的結合,禧年是靠神口裡所出的話。

  近親救贖最有名的是路得記裡的故事,大衛的祖先波阿斯對近親路得的救贖,迎娶她與贖祖業。沒有近親的救贖法是靠人自己的能力,否則只能倚靠神禧年來到的恩典。

  新約的救贖主是神自己,他差自己的兒子來,付出自己生命足價,來救贖萬有,包括教會與一切受造物(土地與充滿其上的)(西 1:15-20)。這是禧年的福音(路 4:18-19; 賽 61:1-2)。至於土地的禧年之救贖完成,必須等到他的再來,除滅一切仇敵,包括死亡在內,那時,他把國交給父神,萬物才更新復興(徒 3:20-21; 林前 15:22-28)。

  25. 「你的弟兄」    此處的弟兄是專與寄居的外人有別。8 次出現在窮乏弟兄身上。

  「漸漸窮乏」    HB4134,使低下、變窮乏。聖經只在利未記有五次出現,除了 27:8 之外,四次都在本章(25, 35, 39, 47)。分別用於,賣地(25)、借錢(35-36)、賣身(39, 47)。逐漸窮盡的地步,最後就是賣身為奴,甚至成為外人的奴隸。神使人自由的律法,包括對於此三種窮弟兄之救贖幫助,若真能實行這種國度律法,就沒有窮人了(申 15:5)。

  新約基督耶穌與使徒對窮弟兄的時常記念,與熱心實行救濟(路 11:41; 12:33; 加 2:10; 徒 2-5 章),正是行律法中安息年與禧年。而雅各書中對弟兄降卑與升高的教導,在試煉中要同樣喜樂(1:9-12);對於看顧患難中的孤兒寡婦(1:27);對於窮弟兄的愛是不可重富輕貧(2 章)。強調詳細察看與實行的律法,就是完全『自由的』律法(1:25),正與此處的禧年吻合。

  有史以來,世界各國,無不想要設立一種制度,使人人均富而無窮人,卻永源無法達到此種理想。其問題出在沒有倚靠雅威神的律法與福音。當然也出在都是罪人,不是神眼目中的義人,更不是本於信以至於信的義人。所以,世上不論是何種制度,沒有義人,沒有憑著神律法的信與愛,沒有聖靈的幫助,永遠都是癡人說夢。

  27. 這種算法仍是依照 15-16 節以禧年為基準來辦理。

  「餘剩年數的價值」  HB5736,過多的、剩餘的。参見現中譯本:他要計算使用過的年數,把贖回時到下一個禧年這段剩餘年數的價值還給買主。

  28. 且若他的手發現不夠歸回給他,商品就要在買他的人的手中,直到禧年,且在禧年他(指商品)要出去。(直譯)。    出去 HB5927,共計 9 次。賣方既然無力贖回,所售出的商品當然掌握在買方。只有等到禧年時,此商品才能從買方那裡出來歸還他。

29-34. 城鄉房屋贖回法

結構  A.abcBabc   以 AB 兩段為主,各段再細分三小段。

  • A. 人當他賣城鄉房地時(29-31)
    • a. 賣城宅時,限制一年內贖權(29)
    • b. 一年內不贖回,永遠喪失贖回權(30)
    • c. 鄉村房贖回法(31)
  • B. 利未人城鄉房贖回法(32-34)
    • a. 利未人城房有永贖權,無一年限制(32)
    • b. 不贖回時,到禧年時自動歸回(33)
    • c. 限制他們賣城郊野之地(34)

  用詞   2, 3, 4, 7 數  2 次 永遠、4 次 贖權、利未人、產業;3 次 牆(29, 30, 31);; 6 次 房屋;7 次 城(29, 30, 32,ab,33,ab,34)。

  使用主動詞,共計 13 個:29-31 節有 3, 3, 3 共計 9 個(賣、他有、它有;贖回、堅立、出去;看如、它有、出去);32-34 節有 4 個(它有、贖回、出去、賣)。

  29. 且人當他賣城牆的住宅時   「人」   通指男人。對比下文的利未人,則是指以色列人。

  城 HB5892,   `iyr 。古代城市與現代城市不同,就是古代城市本身差別也相當大(大如京城似的軍正宗教中心建築,小如與市集農村沒什麼兩樣)。城市與鄉村(haser,banot;後者字義為『女兒們』與村落不同,它是從屬於城市)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有牆壁的(此字音義與公婆相近)。它與希臘城邦政治下的城市有些異同。依照聖經中材料,區分出許多個地方層次的範疇,武裝的首要城市有一些隸屬的田莊市鎮,而村落則是作為政治的依附體,隸屬於兩者。支配階級住在城市裡(如士 9:28 的示劍城),從屬的地區便處於城外人(periocoi)地區。

  城市文化始於該隱,他因宗教因素謀殺兄弟,被雅威神逐出神的面前與土地經營權,之後建造一座城,以其子以諾命名(創 4 章),巴別塔事件後,提到寧錄所建造的尼尼微城等四城。有人反駁城市建造非神所憎嫌,以申 6:10 提到城市是神所賜的,11 章巴別塔的建造不是建城市,聖經出現城市,直到新聖城出現等等。這種維護城市的心態,就是不明白以土地耕作的農牧文化,才是神所喜悅的,離開土地的商業工業的爭戰之城市文化,卻是神所不喜悅的。所以,此處特別定下城鄉房屋贖回法,絕對是與土地有關的保護法。反對農牧文化變城工商業文明。

  牆 HB2346,共計出現 3 次,強調這是以城市為主的住宅文明。城牆的住宅是人所造的,為了保護自己,免受敵人的侵擾,尤其是以掠奪為生的遊牧民族。它與今日遠離人群和土地耕作的都市不一樣,雖然住在城裡,但仍以農牧耕作為主。它建築在土地上,雖屬於不動產,卻不是土地本身,所以要與土地的贖回有所區別。

  「他有他的贖權,直到年底,他的賣出諸日子贖權它有(是)」(直譯)     

  底 HB8537,陽性名詞,是指完全、完整,義同 30 節的形容詞『整(年)』;贖回的權限是一年。贖權是他賣出的諸日子,是指在他賣出的諸日子裡都可以贖回。經文故意出現首尾兩次贖回權,分別以他(人)有和它(贖回權)有來重覆強調。

  30. 且若他不贖回直到滿了他的整一年(直譯)    經文使用兩個形容詞,完滿的(HB4392)與完整的(HB8549),重複強調年限,正如上文的用法一樣。這種重覆強調法也在下文出現。

  「定準」  HB6965,原義是起來站立(創 4:8; 13:17),此處作定準是意譯。此字用於立約時,是指堅定或堅立(創 6:18; 9:9, 11; 17:7, 19, 21),此處也與買賣契約有關,因此,應當譯作堅立。

  「那房子就是在城裡的,就是那牆屬它的」    經文重覆使用 2 次關係連接詞(‘asher),詳細強調說明這房子的地點。以便呼應上文的城牆的住的房子(宅),這是描寫買賣契約的方式,免得因此有所糾紛。又一次強調城牆的房子。

  「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絕不出去」    經文 3 次重覆使用不同的文詞,來強調一種堅立契約的觀念。如永(HB6783,是指了結、完全、永久,同 23 節的永)。如世世代代,如在禧年絕不出去。房子既然永遠買斷,連禧年來到也不得出去(自由的出去),因已受到契約限制,不得更改。此後,屬於那地的地上建物完全歸屬買主,哪麼,連地也是屬他的了,不能贖回。這就是為何要如此詳細定此贖回法的另一種原因。這比較下文(31, 34)所強調的可以知曉。

  31 但房屋在沒有城牆的村莊裡     直譯:「且這村莊的房屋,就是沒有她們的牆圍繞的」。

  村莊 HB2691,    村落 zerim 。南阿拉伯文 hdr 是『圍繞的營』,LXX kuklos 是圓圈或圍繞。希伯來文與此同源。所以應是指以圓圈方式圍繞在一起的村落。類似以色列的營(民 2 章)。聖經出現如貝都人因帳篷的聚落一樣(創 25:16; 賽 42:11)。但此處不同於貝都因人(他們瞧不起農耕,鄙棄家屋與防衛處所,不知有酒,不需要也不能忍受城市組織)。它強調的是沒有圍牆的村落,如猶大支派所分得的土地,有附屬的衛星村落(書 15:32-44)。

  「要看如鄉下的田地」    直譯:「它當被認為在那地的田野上」。

  看如 HB2803,    原意是指在思考的活動中心智的運用,不是悟性而是新概念的創造。被動未完成式是指被判斷、被認為。無圍牆的村落房屋,被視如那地的田野。也就是附屬於土地的,不能與土地分割。所以,這異於有城牆的城市住宅可以與土地分割。其目的在保護房地產受到炒作,當成商品一樣賣來賣去。在這一點上,有些現代國家也考慮進去了。不過,神的土地政策老早就想到這種問題,且設下防護的措施。

  「可以贖回」    贖回權是屬於它的(直譯)。這表示他沒有一年的限期約束,隨時可以贖回。

  「在禧年,他出去」   此句話對比上一節『在禧年,絕不出去』。不但可以贖回,而且若不去贖,在禧年也要原物歸還原主。不受城市房屋法限制。同樣利未人的郊野之地,也受到保護,禁止買賣,因為是他們的永業(34)。

32-34. 利未人保護條款

  此段特別保護在地上無產業的利未人,因為利未人在以色列全地只得 48 座城,與各城郊野之地。若是他們的城市住房被買賣炒作,就變成無家可歸的浪子。

  此段分為可賣的(32-33)與不可賣的(34);城房可賣,成交田地不可賣。

  32. 且這諸利未人的諸城,他們產業的諸城的諸房子,永久的贖權是屬於這諸利未人的。(直譯)。

  「這諸利未人的諸城」   經文以 3 句話之重覆強調法,來凸顯這利未人的城。這諸利未人是與 29-31, 33 節的以色列人的十一支派有所區分。他們都有地作自己的產業,唯獨利未支派沒有地業,只有 48 座利未人城。他們是代替十一支派的長子,來做專職侍奉神的人員,雅威是他們的產業。他們的收入是十一捐。百姓若不獻上此種十一捐與火祭(申 18:1),利未人就難以養家活口(瑪 3:8-10),只能放下神職,回去自己的田地賺錢養家(尼 13:10)。今日所謂全時間侍奉神的人,其實就是根據利未人的侍奉。他們確是是全時間侍奉身的人。所以今日的全職人員不應買地,不則不像利未人。耶穌呼召的門徒,事實上就是要作全時間的利未人員。所以才要他們撇下一切所有的來跟從主。他們要向祭司亞倫子孫(基督)學習律法,好在學成之後,教導選民(教會)認識律法以及如何遵行律法(福音)。

  「他們的產業的城的房屋」     房屋與城都是他們產業的附屬詞。經文重覆上文的『他們的產業的城』,好與『以色列人的產業的地』(33c)有所區別。他們產業的…的…,参照下文幾乎同樣的用詞(利未人的城的房屋『那是』他們的產業),原文此句話是說,城是他們的產業(33b),城房也是他們的產業(33c)。

  「永久的贖權是屬於利未人的」    隨時  原文是永久、永遠的。隨時是意譯,但永遠比隨時更強調不變、不終止的含意,何況隨時有時對於買方是不大方便的。你隨時要贖回的話,就變成好像隨時就要要回去了,連一點準備歸還的時間都沒有。其城房是利未人的居所,他們賣出去,就變成要離家,倚靠其他親戚朋友。但也有可能是,因為他們是『寄居』在以色列中的哪一座城,一心想到『雅威所選擇的地方』去侍奉神(申 18:6-7),那麼,這雅威所選擇的地方似乎並非利未人的城,所以他才要賣祖業(城房)後(18;8),搬來此特定地方的。

  33. 且就是他要從這利未人贖回的,且房屋的賣售要出去,且他的產業的城,在禧年。因為利未人的城的房屋那是他們的產業,在以色列眾子當中。(直譯)      此節的原文與和合本完全不同,LXX 的譯文也支持馬所拉本。呂本仿拉丁譯文,同和合本。

  「且就是他要從這利未人贖回的」    這裡的他,LXX 是 hos (who),似乎是指替利未人贖回的人。但是由下文的在禧年看來,似乎也可指禧年(陽性單數)。也就是說,直到禧年來到,這禧年成為這利未人的救贖主。不過,這是要看如何斷句了。若只斷到房屋商品要出去。那麼,他是指別人(贖回的某一人)。

  「且房屋的賣售(商品)要出去」    賣售 HB4465,陽性名詞。售、商品。他要出去,是單純主動完成式、3,m,s.此詞與出去,同 28 節的商品與出去。都是指買方要出脫所買得的商品(房屋)。

  「且他的產業的城」    此句比較難解釋,他是單數,是指賣方的那個利未人。由此再斷為另一句,好與下文的在禧年與因為…相連接的話,那麼,經文脈絡時在紛亂難以理解。所以實在難以再斷為另一句。

  連接詞『且』,若譯成『就是』(正如和合本的譯法),那麼,此句與上一句並行,其實就是指『他產業的房屋的商品要出去』,它重覆上文的『他們產業的城(的房屋)』,又在下文作一解釋說明,『因為利未人的城的房屋那是他們的產業』。所以,可以把這兩句話並提,因為都是他們的產業,所以在禧年時,房屋的商品就是他們的城的房屋商品,都要出去。

  「在以色列眾子當中」   此句話強調利未人的產業只有城與城屋,沒有以色列眾子的地業。

  34. 城郊的田地不可賣的原因是,那是他們的永業,對比可以買賣的城房。則利未人與一般以色列人可賣他們的土地不同。一般以色列人的土地是不可永賣的(23);但利未人城郊的田地是連賣都不可以。無論是不可賣或不可永賣,都是在保護土地,免得被集中被壟斷,造成不公平的、非正常性的貧富不均。日後的亞哈王想買拿伯的葡萄園,被拒,其因是祖業不得賣給別個支派的人(王上 21:1-4; 民 36:7; 結 46:18)。

  「永遠」   此詞再次出現(参 32),用指贖回權與產業。雙重保證與保護條款。

35-38. 借貸窮苦弟兄救助法

用詞 以 3 數為主

  以 3 數為主,使用 9 個主要陽性動詞(變窮、幫補、生活、取、敬畏、生活、借、借、帶領);3 次不可(取、借、借);3 次給予(HB5414 借、賜);3 個他(他變窮、他同活、他同活)。名詞  3 次(同你一起);

  其他,強調重覆 2 次(你的弟兄、你的/你們的神、活);積極的動詞(你要幫補、你要敬畏);1 次是神(我帶領)。

結構 兩段式 AB 結構

  • A. (35-36)對弟兄的吩咐與禁令(35-36a),強調你對神的態度(36b)。
  • B. (37-38)重覆你與弟兄之間的禁令(37),強調神與你們之間的關係(38)。

  35. 且當你的弟兄變低下(卑微)和他的手震動,同你一起是外人是寄居的時候。。(直譯) 

  「你的弟兄」   依據 46 節是指以色列人。『你』是指有土地的自由農民(地主)。日後與領主有所區別。

  「缺乏」   HB4131,原指極度不安全。用於神的否定詞時,是指神的可靠與確實;;用於偶像時,是指不穩定的偶像,很容易倒下(賽 40:20; 41:7);用於腳時,是蹣跚、失腳(申 32:35; 詩 38:16);此處是用於手,指手的不穩定、搖動,喻指手頭拮据。審判官不公義的對待貧窮人,如地基搖動(詩 82:4-5)。對比用於義人的腳步不會動搖,是穩固的(詩 62:2, 6; 112:6; 17:5),正如神與亞伯拉罕和大衛之約,是穩固堅定、和平完整的誓約(賽 54:10)。

  「在你那裡、外人和寄居的」   在你那裡在此節出現兩次,原文都是『同你一起』。經文描寫方式一如 23 節的『因為你們同我一起是客旅的、是寄居的』。

  「外人」    HB1616,ger,同 23 節的『客旅』。與暫時性的寄居者相比,他是指永久的定居者。但『窮困的或卑下的』HB4134,則是指失去土地的以色列人。由此可以判準,沒有地產便成為 ger。此詞是與所寄居的本地人,彼此對比的。如亞伯拉罕在本地人(迦南人)是外人;如雅各在亞蘭是外人;羅得在所多瑪城(創 19:9)等等;此處用於同弟兄一起時,是外人、是寄居的,應是指本地的以外的以色列人。正如以色列人同雅威一起生活時。若加上 47 節的外邦人,本章經文就出現三種寄居的外人,分別指出以色列人與神、與以色人、與外邦人等三種不同的寄居者。

  「寄居的」     HB8453,toshab  此詞是指暫時的、沒有土地而靠工資生活者。這個詞與 ger(永久的定居者、外國人)並用,描述在神眼中的以色列人是外人、是寄居的。(23, 35)。

  這種強調外人寄居的用詞,是與土地之間對比,以色列人今日在迦南地的定居生態,應當有在地上是寄居的逆旅,無論在何處,都當如同當初寄居在埃及,寄居在曠野時的逆旅心態。

  此處強調,這種與你同在生活的人,是指別支派的以色列人,離開自己祖業,來到你這裡寄居生活的外人。所以,這不是指外邦人。只有 47 節那裡才是外邦人(利 20:2)。對於這種外人和寄居的以色列人,從經文時常出現的本地人與寄居的對比用詞(利 24:16, 22; 書 8:33; 20:9)。又如以利亞先知是寄居在基列的提比斯人(王上 17:1)。

  「你要幫補他」  HB2388,使役主動,是指抓住他,使他穩固。他的手震動不穩定時,他是你同在一起(在身旁),你當然要趕快抓住他的手,穩住他,不使他失腳。此處是指實際的財物幫補。雖然此詞也用於當借款到期,若不能償還,債務人就要被扣押。TWOT 說此處原意就是扣押他。但這裡在文脈上,不能解作扣押他,而是幫補他。

  「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與寄居的」    原文沒有『像』字。直譯:「外人、和寄居的,他同你一起生活」。生活 HB2421,動詞意指活著或有生命。衍生字幹有給予生命或回復生命之含意。所以,它含有痊癒、復生觀念。此處應作如是解,幫補他,使他恢復活力,得以新生。同樣含義在 36 節重覆一次。

  此處三詞,是在補充說明上文的『你的弟兄、同你一起』,正如下文 36 節的『你的弟兄同你一起生活』,重覆三次『同你一起』(`immak)的用意在此。對待外邦人應當愛他們如己(利 19:33-34),何況是自己的弟兄以色列人(19:17)。由上文的幫補他(而不是因還不了借款扣押他),此處同他一起生活,更不可能是扣押他。

  36. 從今起不要從他取利息和增多(直譯)    不要(`al)有從現在開始不要之意。

  「利息」  HB5392,neshek 字根動詞意指『咬』,用於蛇咬或其他動物如狗、蜜蜂等。用於利息,是拿到借款之前先扣除利息。本陽性名詞有兩種解讀法,一是指單純的利息,一是高利貸的暴利或重利。前者為一般看法,後者為 TWOT 所採納,依據亞拉克(Alalakh)與努斯(Nuzi)的泥版,有 neshek 高利貸和 marbit 增加兩字平行出現。這種說法值得参考。申 23:19 的禁令,包括更廣的範圍,不只是金錢借貸的高利貸。尼 5:7, 10 是使用 HB4855,mashsha* 放債取利。一般借貸是先扣除利息再借款,但高利貸是將積欠的債務人罰以勞役,再苛以第二次利息。所以,尼希米對於這種重利剝削,大發怒氣。

  「增加」   HB4768, 原指多數。用於利息,指增值。此處上文若是指高利貸,就不是第二次利息,而是指對借款人到期未還,增加利息負擔。

  「你要敬畏你的神」 同 17, 43 節。直譯:你要從你的神害怕(敬畏)。『從你的神(害怕)』對照『從他(奪取)』。

35, 36 兩節排列如下,ABCC*B*A*彼此對照

  • A.你的弟兄手頭緊、同你一起,
    • B.你要抓住他,
      • C 是外人和寄居的,
      • C*.並且他活著同你一起;
    • B*不要從他取利和增加,你要從你的神害怕,
  • A*.並且你的弟兄活著、同你一起。
  • A-A*同是你的弟兄、手頭緊與他活著(因手頭寬了),彼此對應;
  • B-B*要抓住他與不要從它取利和增加、要從你的神害怕,彼此對應;
  • C-C*是外人和寄居的與他活著同你一起,彼此對應。這是核心思想。

  37. 本節重覆 36 節上半;正如 37 節重覆 36 節下半。意思相同,後文強調補充說明前文。

  借,原文是給,同 38 節的賜給,彼此呼應對照,神對人與人對人之間的關係是一體的給與;錢與糧,原文是你的銀子。主前七百年時,才有製造銀幣。糧,指你的食物。此處不限定金錢來往。不可,是絕不可;取利 HB5392,同上節利息。多要也同上節。以色列農民地主不可學效外邦人(城市聯盟的迦南人、非利士人、腓尼基人等)作風,以商業化的借貸方式,來欺壓勒索無地業的賤民。這是今日世界的最大問題所在,神的教會也是一樣會與世界為友,成為另一種階級欺壓另一種貧民階層。

  38. 此節補充說明,為何要『從你的神敬畏』。

  「你們的神」  前後重覆兩次。經文以 ab 結構呈現

  • a. 我、雅威、你們的神,就是從埃及地領出你們的
  • b. 為了要賜給你們這迦南地、為了作為你們的神。

  三種對應:雅威(字根是存有)與作為(字根也是存有)相對應;埃及地與迦南地對應;你們的神與你們的神對應(後者經文使用兩次前置詞介係詞 le,意指有屬於你們、如神之意味在內)。三個動詞,主動詞是領出,不定詞是為賜給、為作為,表示兩種目的。領出埃及就是救贖,正如禧年的救贖行動。救贖你們的目的是賜給你們迦南地,所以你們要救贖你的弟兄,使他們能照我雅威救贖你們的行動目的那樣行動,使他們也同你擁有迦南地業;另一目的是要作為你們(所有被救贖者以色列人)的神,他們也可以拿出地產與你一樣,以自由身分來朝見神時,獻上神所喜悅的禮物與供物。這樣,才達到要作為你們的神之目的。

39-46.  以色列人為奴法

  此段特別保護以色列人,區別出與非以色列人不同身價。縱使賣身為奴也是人(弟兄)不是財產;比起非以色列人終身為奴,作為永遠的產業,不再是人(非弟兄)。此點類似古巴比倫法中的『阿維魯』(人)與非阿維魯之區別,但以色列人的神本主義(農牧業生態)比古巴比倫人的人本主義(工商業生態)完全不同。

  奴隸的來源有四:戰俘奴隸、罪犯奴隸、債務奴隸、家生奴隸。以色列人屬於債務奴隸;非以色列人全屬於此四種。羅馬法中的奴隸是根據萬民法的制度,一人違反自然權利淪為他人財產的一部分;奴隸的地位是『無論哪個民族,主人對於奴隸都有生殺之權,奴隸所取得的東西,都是為主人取得的。』

  不過,比較以色列人與巴比倫的自由民之間,對於奴隸與契約僕從的區別,或對奴役狀態的界定,彼此類似。漢摩拉比法典地 117 條出現的人質或債務抵押(或 118, 119 條)與洛克所述的猶太人中的奴僕,其地位極為相似,他不是充當奴隸,而只是為債權人服勞役。

用詞 使用 20 個主動詞

  本段使用 20 個主動詞,由主詞來區分的話,

  1 個   以我為主詞(我領出)

  7 個   以他為主詞(他變窮、被賣、存有、服事、出去、歸回 2 次);

  4 個   以你為主詞(你不可奴役他、你不可轄管他 2 次、你要敬畏)

         以你們為主詞(你們可以買 2 次、遺留、可以奴役)

         以他們為主詞(他們不可被賣、他們是 2 次、他們生)

  以上以 2, 3, 7 數為主。(四個的都重複 2 次,其實只有 3 個詞)

  3 次  產業、弟兄

  7 次  一同

  2 次  賣、買、寄居的、出去、歸回、家族(HB4940)、嚴厲、轄管、婢女   

  4 次  兒子、就是(`asher)   8 次  奴隸(名詞 5 次、動詞 3 次)

結構 以 Aabba Babba 呈現

  本段以 Aabba Babba 呈現

  • A.以色列人奴隸法(39-43)
    • a.當你弟兄變窮,被賣給你,不可以奴工奴役於他(39)
      • b.他要同你當僱工、寄居的服事你,直到禧年(40)
      • b*.他要出去同他眾子,回他家族和祖業。因…(41)
    • a*.不可賣為奴工,不可嚴管,要因神敬畏(42)
  • B.外邦人奴隸法(44-46)
    • a.你的奴婢,從你四圍列國,從同你的寄居的外人,你可以買(44)
      • b.他們要做為屬於你們為產業(45)
      • b*.你要遺留給屬於你們子孫為永遠的產業(46a)
    • a*.於你的弟兄、以色列眾子、人、於你弟兄不可嚴管(46b)

  A 與 B 彼此對比、對應。Aa,a*同是賣、奴工;Ab,b*對比的是同你與同他、一同與出去、寄居的與家族祖業。Ba,a*你的奴婢對比你的弟兄、四圍列國對比以色列眾子;Bb,b*的產業對產業。

  39. 你的弟兄將自己賣給你    HB4376,本張共計出現 13 次,此處用於人身,共計 5 次(39, 42, 47, 48, 50)。人身可以成為財物來做為買賣,這是拉低人身的層次,所以,要加以保護。經文以『人』字(HB376)特別出現於最後一節(46),和合本與其他一本都忽略未譯出。但這是非常被強調的字眼,讀者可在 46 節的釋義中來了解他。原是自由農民變成奴隸的以色列人,這是非常嚴重的一件大事,其原因可在 41 節看出來。這與神的救贖目的相衝突,卻又存在時,就必須加以限制,來維護當初救贖的目的,免得徒勞,正如使徒對教會所說的:「我們與神同工的也勸你們,不可徒受神的恩典,因為他說『在悅納的時候,我應允了你;在拯救的日子,我搭救了你。』」。

  「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    直譯:絕不可奴役於他一種奴工。此處使用 3 次奴僕(動詞 1 次,名詞陰性陽性各 1 次),強調意味濃厚。絕絕對對的禁止不當人,而當貨物看待。他是債務纏身不得不暫時以勞務代工,來換取報酬代價以便還債。他是神的僕人,不是人的奴僕(42)。保羅對於主僕之間的教導應是循此律法來教訓的(弗 6 章; 西 4 章; 提前 6 章)。他勸弟兄不要做人的奴僕(林前 7:23)。因是重價買來的,其理由一如下文所言的(42)。

  40. 他要成為像僱工、像寄居的一樣與你同在。(直譯)。像字也可譯作按照解,就是按照僱工法與客人法(寄居的),不按照奴隸法。奴隸法只對不是人的外邦罪人(加 2:15),此處奴隸法(44-46)的列國人就是外邦國家,原文不稱人,不稱兒子,因他們不是雅威神的兒子。耶穌差使徒,不是要到非以色列地去,傳神國自由的福音(太 10:5-6),所以,他對迦南婦說,「我奉差遣不過是到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裏去;不好拿『兒女』的餅,丟給『狗』吃。」。耶穌不是要用侮辱的話來刺傷她、試驗她,而是說出實情。就律法而言,外邦人是不潔淨的,就像狗一樣。所以,不潔淨的食物可以給寄居的或賣給外人吃(申 14:21)。

  「僱工」  HB7916, sakir 是按日(利 19:13)或按年來領取工資的人。字根意指為人作工以獲得報酬。本章出現 4 次(6, 40, 50, 53)。僱工所得的代價是歸僱工自己,奴隸所得的是歸奴隸主的。律法是公義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過,法中有恩典、慈愛,使同為一體的選民受到此種禧年法律保護。

  41. 他和他的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    依照七年奴婢法(出 21 章),兒女不可同出。但依照禧年律法,到第五十年就可以一起出去。個人有六年的期限限制住自由身,但一家人則有七七年的期限。可見律法對於個人與一家人有區別,其因在於,這女兒是她的主人給他妻子後所生的,這原是屬於主人的權利。禧年到期,這一切人際間較低的層次,都要依照神原定的高層次,回歸原位。

  賣身給以色列弟兄的沒定有贖回權,只有賣身給非以色列人的,才定有贖回權(48, 49)。其間的區別在乎,以色列人是神的僕人,是神的贖民,不能一直做外人的僕人(42, 55),他的族弟兄或自己,都有贖回權,只要族弟兄或自己願意,又有能力贖回時。

  「歸回本家和祖業」    重複 10 節的自由。

  42. 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     這就是禧年訂立的原因。不過,此處不是指非以色列人,而是下文所說明強調的救贖之民。神不救贖天使,而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來 2:16),因為神與他立過誓約(來 6:13-18)。神對愛祂守牠誡命的人是守約施堅愛,直到千代(出 20:6-7)。救贖之民理當在家中事奉敬拜他們的救贖主神。

  「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   此句重複 38 節,又在最後一節(50)重複一次。若我們詳細去查看出埃及記 1-19 章,你才能了解救贖選民是一件多麼辛苦的爭戰,由神預備救主摩西等了 80 年,又對摩西加以改造,使他了解神是怎樣一位神,然後展開的救贖工作,要經過 10 大災後,摩西與法老之間的爭執(只祭祀埃及神明、只在這埃及地祭祀、只許壯年人去、只空手出去),才完全化開,那就是使神的長子全部出去曠野,對雅威神守節、祭祀祂(出 5:1-3)。因此,強調選民的自由身分不容改變或破壞,更強調選民的責任不容推卸或瀆職。他們(以色列眾子)是我(雅威)的僕人,我是他們的神。這是新舊約永遠不變的律法。

  43. 不可嚴嚴的轄管他     嚴嚴的 HB6531, 原意指苛刻嚴厲。此詞也用於法老對以色列人(出 1:13);以色列的牧人(列王);以及此章 3 處(43, 46, 53)的強調。由此 5 次的使用對象,讀者應已知道,神為何要對待以色列國,使他們王國被擄到外地去,是因為他們的君王變成像神所憎惡的埃及王一樣壞。都在做阻擋破壞神的救贖大工,都是以人的不虔不義來抑制神的真理(律法)。其實,自從選民自甘墮落,要選人為王時,他們已經棄絕雅威作他們的王,從此他們就重新陷入法老王的圈套裡,永遠不能掙脫。這是他們自作自受,就是慈愛憐憫的神也不能違背祂自己信實公義的律法。列王的始作俑者應是所羅門王,他對待北國以色列人與對待南國猶大人不大相同,如同勞役之奴工重壓在他們身上(王上 12:1-410-11, 13-15)。導致其子時,國度永遠分裂。

  「你要因你的神害怕」    因你的神是公義的救贖主,也是信實堅愛的神,奴役神的贖民,等同在奴役神,所以要因得罪神而害怕。害怕是敬畏的原意,此字甚為重要,選民的害怕要與雅威的害怕一樣,箴 1:7 雅威的害怕是智慧的開端(原文直譯),父親警戒兒子不要聽惡人的計謀去謀財害命,免得自害己命。這是父的害怕,子也當有這種認識。詩 19:9 雅威的害怕是潔淨的,存到永遠;雅威的典章是真實的,全然公義。雅威的害怕與雅威的典章平行出現,二者同義。

44-46. 外邦奴隸法

44. 本節使用 abba 首尾對應式呈現
  • a. 你的奴僕與你的婢女,他們是你的
    • b. 從你們周圍的列國
    • b*. 從他們
  • a*. 你要買奴僕與婢女

  你的奴僕、你的婢女對應奴僕與婢女;他們是你的對應你要買;從周圍列國對應他們。此種結構重複出現於 45 節,又與此節彼此對應。

  「買」  不是戰俘而是經濟買賣奴隸。可見,外邦列國也是以奴隸作為財產來出賣。這是不分選民非選民的。因此,作為奴僕或奴婢實在是極為悲慘的。以色列律法保護自己同胞的心態與作法,應當得到以色列人的讚許才是正途。可惜此種律法的真正原義,被以色列人誤用。自以為既是萬民中獨一選民,是獨居之民,與外邦列國完全分別出來,卻因為傳統的教導,使他們故步自封,不知長進或改進,導致他們濃厚的民族優越感,變成自高自大。

  45. 並且也從那寄居在你那裡的外人的眾子,你要從他們買,並且從就是在你那裏的家族,就是在你的土地生的,他們要做你的產業。

  經文使用 2 次關係代名詞『就是』;3 次前置詞『從』;4 次動詞(成為外人、要買、生;存在); 5 次名詞(寄居者、眾子、家族、土地、產業)。以你的土地為主,一切在你土地上寄居的外人的眾子、家族等等,都可以通過買賣手段,成為你與你子孫永遠的產業。不論是在何處,周圍列國也好,寄居本地的外族人也好,都可以一視同等,做為買奴。這與今日的平等說法完全兩樣。聖經就是在講這種不平等。救贖民與非救贖民之間的區別待遇。

  46. 遺留  HB5157,繼承、遺贈、分配。一般譯為承受為業。買奴成為選民永遠的產業,一如土地一樣是產業。但以色列人不是產業。

  「你們要遺贈他們,在你們之後歸給你們的眾子,為要繼承永遠產業為業,你要使他們為奴隸。」(直譯)

  繼承為業 HB3423,     正如繼承土地為業,買奴業是一種繼業,而且是永遠的產業,他們世世代代都是奴僕。除非主人願意釋放他們。他們在禧年時也是不能是放得自由,因為他們不是選民。正如夏甲一樣,原是奴婢,雖然嫁給主人,生子(以實瑪利)為奴,終身為奴,不能同主母所生之子,繼承產業。(創 21:10)。神也對此表示贊同(12)。保羅根據此點說明肉體生的,與聖靈生的是不能相混淆的,前者是與當時的耶路撒同類。他又引用以賽亞書中的話(54:1),來證明應許的子孫是出自在上的耶路撒冷,是主母所生的。但肉生的逼迫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但他們要被趕出去,不能承受產業(加 4:21-31)。

  我們原是外邦的罪人,因為悔改歸主基督名下,與聖徒同國,不再是客旅寄居的,同在一位靈裡,進到神前,成為神聖靈的居所(弗 2:14-21)。這種救恩實在太大太稀奇了,能夠享受選民的律法中的特權。不再是罪奴,也不再是外人,也有禧年裡的土地、財物與人身等自由權。

  「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    原文直譯:並且在你們的眾弟兄中、以色列眾子;各人在他的弟兄中,你不可管轄、(在)他(中)、在嚴厲中。

  此半節連續使用 4 次介系詞(3 次 be,1 次 bo),幾乎無任何一本把此 4 次介詞完全直譯出來。至於『在你們的諸位弟兄中』的介詞”在…中”更是翻譯出不同的譯文,如英譯文有,of,in respect to,over,as for,upon,等等。

  經文先使用眾數(弟兄、兒子),後使用單數(人、弟兄、你、他)。由最大範圍中(團體)到最小的範圍裡(個體),強調出嚴厲管轄於他,是絕不允許的。重複強調弟兄,與不可嚴管。

  使用『男人』(HB376)此詞,本章共計出現 9 次。原是用來表示單獨的個人,與代表更一般性人類觀念的`enosh `adam 有別。它通常是表示任何單一的個人,或專門的術語(屬地的人,農夫;屬於田野的人,獵人),或每一個人(創 10:5 的個人),或涵括性的任何一人(利 15:5)。我想此處就是指任何人(one)。

47-55. 以色列人賣身外人法

  正如(25-28)土地的他贖與自贖法。但此法保護選民不成為財物被外族人賣來賣去,失去作為神僕人的崇高地位(55)。特別在經文的最後提出,就是寄居的非以色列人也當遵守以色列的律法,按照贖回法與禧年法,使以色列人得到自由人權的保護。以此區別出選民的特權,是寄居的外人所不能享有的。只有敬拜事奉雅威他們的救贖主神的選民,才有此等優惠。這是禧年法中特別的規定,但同樣賣身給弟兄的以色列人,就無此特權,可以贖回。可見其中對於非以色列人與以色列人之間,存在著不平等。雖然同是人,同是神所造的人,但因為不同種族,不同的祖先之信仰,其不同的後裔就有不同的特權,正如上一段奴隸法一樣,外人可以成為買奴,可以永遠做為產業之繼業,但以色列人則不可如此。這就是雅威與亞伯拉罕之約的獨特處,保羅在羅 9:4-5; 弗 2:11-12,中便有如是的強調,羅 11:28-29 又說,他們為列祖的緣故是蒙愛的,因為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不公平嗎?是的,不公平。這種不公平卻因神的盟約而成為公平,神的盟約有對種族的(以色列人),與有對不分種族的(以色列人與外邦人),新約是對全地的基督徒定立的,舊約西乃山聖約是對以色列人設立的。我們若沒有清楚明白其中的區別,就會把新舊約搞混,造成對平等不平等的曲解。新約的救贖一律平等,是以亞當之子作為前提,好與另一位亞當做為區別;舊約是以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之子作為前提,好與非列祖之子做為區別。神給以色列人的特權: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的頒佈、敬拜的禮儀、眾多的應許,列祖是他們的,基督(按肉體)是從他們出來的等等,就連神本來也是他們的(願在萬有之上的神被稱頌,直到永遠,阿們。此種頌詞是以色列人獨有的,原是『無神或非神』的外邦人(弗 2:12)是不知、不能、不會有的。),對於以上所列舉的項目,外邦人信徒若不清楚明白,就會自高自大,就像今天或以前的『所謂』基督徒那樣,變成無知狂妄的自大狂,正如保羅在羅 11 章所警戒的。

用詞 以 3 數為主

  3 次   外人、賣(動詞)、贖權(48, 51, 52)、禧年、弟兄、兒子、

  7 次   一同(47abc, 50ab, 53, 54)

  5 次   贖(動詞)    10 次   年

  主動詞共計 21 個:

  1 個    我領出

  3 個    陰性(富足 2 次、贖權存有);3 個    陽性(存有 3 次)

  14 個   陽性他(賣 2 次、贖 5 次、算 2 次、歸回 2 次、缺少、管轄、出去)

結構 分三段 ABC

  依照原文用詞,可分三段 ABC

  A. 當(ki) 弟兄被賣給外人時,有贖權歸他族弟兄與他自己(47-49)

  B. 他自贖法與不自贖法(50-54) 三若(`im)…

  C. 因(ki) 禧年自由的根本原因(55)    二次我的僕人

  依照贖回,可分成三段:

  A.他贖(48-49a);B.自贖(49b-53);C.不自贖(54-55)

  47. 外人富足(搆得著)弟兄變窮(低下)    不說明原因,只陳述現象情況。但就此情況可以推知,外邦人雖然本是無土地的,如今卻富起來,就是他能夠買地而成為地主,正如亞伯拉罕(23 章)、以撒(26:12-14)、雅各(33:19)。反之,弟兄變窮,如路得記所說的就是最佳例證。

  「你的弟兄」    原文後有『同他一起』。三次出現此一同字眼,表示強調意味。因同在一起而有買賣的情況發生。而這種情況的發生也表示出,財富移轉問題的加劇,至於其他婚姻信仰等問題,也會隨著改變。所以,必須加以律法限定,否則以色列地與人,都會成為別族的人所有,不必經過戰爭,只要經過經濟手段即可。

  「將自己賣」   HB4376,被動態完成式,指被賣了。賽 50:1 說,以色列人被賣的原因是自己的罪孽;52:3 說是無價被賣,也無價被贖。何 3:6 說,推羅西頓與非利士人將猶大、耶路撒冷賣給雅完人,使他們遠離自己的境界。摩 2:6 說,以色列人三番四次地犯罪,必不免刑罰,為了銀子、一雙鞋,賣了義人、窮人。這跟外邦人沒什麼兩樣。此處是被賣給住在以色列地的外邦人。

  所賣的對象有三,一是外人,一是寄居的,一是外人的宗族。

  經文描述此三種人時,都使用『同你一起(2 次,住在你那裏)』。

  「宗族」   HB4940,家族、宗族,HB6133,成員、子孫。是指家族成員。寄居之僑民長期生活會累積財富,一如華僑、猶僑。不過猶僑被基督教限制不能擁有土地生產,所以,只能從事非土地的營利事業。這真是一大諷刺,確實是非本地人的悲哀。他們所受的此種咒詛,比起此處的寄居的外人富起來變成地主的蒙福,造成反差,参見利 26 章。

  48. 可以將他贖回他     『他當贖回他』的原文,是動詞未完成式、三身陽性單數,帶詞尾他。出現三次(和合本只譯出一次),加上名詞一次(『贖回權要有屬於他』(直譯)。此句原文和合本未譯出。),共計四次。極力凸顯的是要將他贖回,不只是『可以』,而是『應當』盡救贖者的本分。所以先提出他贖,再提自贖。其有親見族兄弟窮到如此地步,而不加援手的麼?經文似乎在強調,,任由弟兄成為外族人的奴婢是一種低下恥辱,若是不贖回他,更是恥辱,如同脫鞋之家一樣(申 25:9-10)。

  贖回權    HB1353,是陰性名詞、單數。賣給自己的弟兄時,不必具有贖回權。。因有七年釋奴例。此處贖回權分成他贖(48-49a)與自贖(49b)兩種。

  可以    HB1961,她存有的未完成式。此動詞具有存在、生成、生效等多重含義。

  他    有前置詞 le,指屬於(他的)。

48b-49. 他贖

  「從他弟兄一個,或他的伯叔,或她伯叔之子,或從他的家族他的骨肉之血親。」

  按照親疏遠近的血親關係,依次排列:弟兄是同一位父母所生,關係最親,自當先贖;伯叔是父親兄弟,關係稍遠;伯叔之子;關係更遠;家族近親,更遠。共計四等親。古代的家庭重視生兒養女,其中的原因有許多,傳宗接代、農牧生態與戰爭時需要自保自衛的農莊(詩 127:3-5),更需要人丁旺盛。兄弟越多的人家,家計應越旺,由其中一人出來贖回弟兄,應是能夠做到的。不像如今的工商業城市生態,一切變樣,家族家庭分崩離析,此種神的律法無法實行,正顯出此種迦南化希臘羅馬主義的時代,是多麼與神的律法相互敵對。

49b-53. 自贖

  49b. 自贖的能力是需要神的同在施恩憐憫的,因為他在非我族類的手下當人的奴婢(像僱工),也必須有主人的特別施恩。如同約瑟在埃及人波提乏手下一樣(創 39 章)。這種自贖的機會不是沒有,只是微乎其微。

50. 自贖的原則

  計算法参照贖地計算法(15-16, 26-27);律法清楚規定計算的方式,有兩大原則:一是依照賣身當年起算到禧年為止,贖價應依照年數多少;二是按傭工每日的工價決定。不同的是要與買主議價,而非自己定價。若無律法如此規定,若是雙方議價不和,若買主訂的議價過高,那就難以自贖,以致於平時就要討得主人的真心喜歡,否則如何公平議價?

51-54. 自贖的細則

  原文使用三次若(`im),訂出細則來:

  一若  若按著它們的口還有許多年時     口(HB6310,peh),同 16 節按照它們的年數。距離禧年的時間還長時,他做僱工的時間還很短。

  「從他所賣的銀價歸還他的贖價」    從他所賣的(商品)的銀價,指當初賣身所得的銀價。歸還他的贖價(贖回名詞),指原價要歸回。因為他做的僱工還很短,這些時間不能抵債,算是白做的,因為這時的自贖對買主最不利,所以算是一種補償。

  二若  到禧年時他賸幾年    只剩下不多年時,對買主已經算是夠本了。

  「他要按他的年數算給他,歸還他的贖銀。」   按年數歸還是指按每日的僱工價加起來計算,作為他的贖價。這對賣身者最有利。

  禁止嚴管    如同上文禁令,以保護賣身者,恐怕買主因為釋放期近,便加以更嚴苛的壓榨手段,來賺取利潤。

  三若    他不以這一些(方式、或年)被贖     這樣 HB428,   原文直譯:在這一些裡。可譯為以這一些方式。呂譯本指這些手續或在這些年內。以上兩種情況都不是,就要等到禧年來到,那時,不指是他一人出去,而是全家出去,這是最好的結局。因為以上二種都只是個人出去,所生的兒女仍歸買主,不得同出,所以有家的人,一般應都是等到禧年才出去吧!

  55. 因為以色列眾子是屬於我的僕人,他們是我的僕人。就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他們的。

  兩次重複強調我的僕人,以色列眾子與救贖主的關係,再次重複設立贖回法與禧年歸回自由的總原因。不但是神的僕人,也是神的兒子,這種神子的自由是榮耀的自由,不再受到罪與死的敗壞轄制的自由,那就是死人復活,身體得贖,成為靈體,永不朽壞的靈體,與萬物的復興,同入神的新天新地,有義居其中。(彼後 3:12-13)。

  「我、雅威、你們的神」    這是第三次重複強調。(17, 38, 55)。此節是十誡的總綱領,總要目(出 20:1)。也是利未記聖潔典章的總標題。

五、教訓

1. 新約的福音、救贖與歸回的福音、立基於神的律法

  新約的福音,就是救贖與歸回的福音。其立基於神的律法是不能磨滅的,尤其是路加福音,描寫基督耶穌按照他平常的規矩,進入會堂,念以賽亞書 61 章時,說『今天這經應驗在你們耳中了。』(路 4:16-21)。這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原文是神『喜悅的年』HB7522,字根就是指喜悅、喜愛。用於獻祭的蒙悅納。首用於雅各盼望在以掃面前蒙恩;常用於禱告與宗教上。也常用於神的僕人,特別是彌賽亞(賽 42:1)。也用於人,父對子,王對民等。也可用以表示債務的償還,包括贖罪(彌 6:7)和屢行禮儀上的要求(代下 10:7)。因此,此處使用神對人的喜悅,是藉由神的僕人來宣傳,而這禧年正是耶穌基督的來到。我們今日所傳的福音應該就是利未記中此章的禧年福音,離開了利未記中的律法,就不是福音。

  赦罪的福音只是開頭,身體成聖、身體與全地的救贖,萬物復興,才是神國福音的主旨(羅 8 章; 徒 3:19-21; 林前 15:22-28)。

2. 當注意以色列人的得救

  我們當注意以色列人的得救,因為他們是我們的長兄。同是神要救贖的兒女中,他們才是神心目中最重要的選民,是祂眼中的瞳仁。神連續說『以色列人是祂的僕人』,這在以賽亞書中不斷地提到這點(41:8; 44:1-2, 21ab; 45:4; 49:3; 63:17),同樣稱呼基督耶穌與使徒們是『我的僕人』(賽 42:1; 太 12:18; 賽 49:5-6; 徒 13:47)。他們是萬民的祭司,就是雅威的祭司,人必稱他們為我們神的僕役。而我們外邦人是萬民,是他們的僕役(作他的牧羊人們,農夫)。他必吃用列國的財物,在境內必得雙倍的產業(長子權)(賽 61:4-7)。注意此處經文是延續基督禧年福音的(賽 61:1-3),不可斷章取義,不可增刪,偏重這個輕看那個。

3. 安息日的律法就是福音

  賽 56 章把以色列人與外邦人一同列入,作神的僕人。都是守諸安息日,持守神約的人。雅威必引導他門進入聖山,進入神的禱告的殿,悅納他們的祭物。

  同樣在 58 章中的贖罪日,也是安息日,真正的禁食是不求利益勒逼人不互相爭競,而是鬆開惡繩,使被欺壓的得自由,以愛與需要的人分享;你的光必發現;又要聖別此日,尊重此日,不行己路,不尋己悅,不說自己的話;然後你必喜樂於雅威,必然得勝仇敵。正如耶穌指責法利賽人律法師一樣(路 11:33-52)。這是不分以色列或是外邦人的節日(利 16 章),這也是利 25 章九節,在贖罪日吹角宣告禧年的福音日。所以,贖罪日雖是刻苦己心,禁食的日子,卻也是真正得救贖蒙赦罪污的日子。它所帶來的盼望與永遠的喜樂是是人所無法得到的。

  59 章的罪孽使人與神隔絕,但救贖主必定來到(59:20-21),就是 61 章的禧年福音的來到。

  63 章以東的受刑,與救贖選民之年已經來到;而聖靈的擔憂、降臨同在、引導選民進入安息,要建立神自己榮耀的名。

  先知最後的禱告禱詞(63:7-64:12),神的回應是,以色列民極端的悖逆,外邦人的歸主,形成對比;選民中的兩種人,對福音的心態與做法,也成為對比;但新天新地的榮景將要臨到,只有虛心痛悔,因神的話而戰兢的人,才能蒙神看顧,才能進入新天新地,得享與神同在的安息與福樂,反之必遭神公義的審判,不分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65-66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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