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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6 獨特的律法(利 23-24 章)(回應 1)心得與感想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6 獨特的律法(利 23-24 章)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1227; 編修:WCM。

副題:『利23-27章講章』讀後感 20241227 LYH

壹、(利 23-27 章)經文內容的關聯性

⋯⋯

二、寫作用詞與模式

然而按經文特殊用詞和寫作模式,以及按立約角度和預表來檢視此五章內容,則它們當視為一完整啟示與命令。

1、經文用詞與寫作模式

義勳強調開端或結語:「我是雅威你們的神」、「雅威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講論」、「~的律例」此用語出現於「永遠的律例」、「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

【感想】

這是文章的結構的基礎,基礎被忽略,整體結構便會出錯。

A、此種基礎強調「誰是你們(以色列)的神?」

  • 「雅威」(或譯「耶和華」)絕非「耶穌」。
  • 「耶穌」是希臘文的中譯文,源自希伯來文「約書亞」。約書亞是摩西的助手,以後成為接班人。
  • 但 TJC(真耶穌教會)認為,「耶穌此名就是神的名」,「雅威或耶和華」都不是「名」。
    • 也就是說:TJC 把新約的「人子耶穌」,被那差遣他來的父神「使他復活後」,成為神所立的「神的兒子」(徒 13:33),升天、坐在「父神的右邊」,成為父神所立的「主、基督」(徒 2:32-36),不但把他「變成了父神本身」,還把「耶穌」變成了「神的名」。
    • 於是,TJC 把「十大信條」的第一條「耶穌基督是獨一真神」,幾年後,再加上「耶穌是神的名」。
    • 此會為了反對一般基督教的神觀『三一神觀」,而變成「撒伯流派」的神觀,又為了「強調聖靈論」而變成「獨一靈論」,最後,乾脆把人子耶穌「封聖」,變成「獨一神的名」。

B、此等因人的「封聖」與「改變」,正如「聚會所(後稱召會)」的李常受一樣

  • 李常受的說法:把耶穌由神「變成」人,在世活動又變成「包含萬有的神」,被釘死了、復活後,再變成「包含萬有的靈」。
    • 「三變:神變人、人變另一種素質的神,再變為另一素質的靈」的神觀(可稱為「三變質論」)。

C、但是聖經真理永不改變

  • 正如「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 13:8),
    • 「雅威阿!祢的話安定(或堅定)在天,直到永遠」(詩 119:89),
    • 雅威神在聖經所啟示的話是「永不改變的」,雅威神禁止選民對於摩西律法「加添或刪改」(申 4:2; 12:32)。
  • 使徒保羅也害怕所建立的外邦教會:「你們的心或偏於邪、失去那向基督所存純一、清潔的心」,就像蛇用詭詐又騙了夏娃一樣:另傳一位耶穌,不是我們傳過的,或受「另一位靈」,不是你們受過的,或者另得一個福音,不是你們所得過的」,你們容讓他也就罷了」(林後 11:3-4)。
  • 今天,無論是「三一神觀」、「獨一神論或獨一靈論」、「三變質論」等等稀奇古怪的「神觀」,以及廢除「神永遠的律例」,改變「基督的福音真理」,都要受極其可怕的咒詛(加 1:6-9; 啟 22:18-19)。

2、立約角度

義勳總結:以上用詞特提「約」、「西乃山」、「安息日」,傳達它們是一體的,有相同的寫作目的,只是藉由不同面向來啟示。

【感想】

A、既是一體的,便不應拆分、扭曲

  • 既是一體的、目的相同、但啟示面向有異,那麼,人就不可把此一整體拆分為二,也不可把其目的「扭曲、變質」,否則就是「瞎子摸象」,正如墮落的基督教一樣。

B、安息日是神聖約的「永遠的約、永遠的證據」

  • 神的西乃聖約最後以「安息日」作為最要緊的啟示,因安息日是神聖約的「永遠的約、永遠的證據」(出 31:16)。
  • 神為了堅定他的約言是永不改變的,便親自「用指頭寫在約的石版上」,才傳交給摩西(出 31:18)。

C、新約時代,聖約律法的內容不變,重點在於「寫在人的心版上」

  • 新約是把聖靈把聖約律法「寫在人的心版上」的(林後 3:3),聖約律法的內容不變,區別只在「石板和心版」而已。
  • 但是,人心必須被「更新」,否則,難以「承受」神啟示的真理,正如以色列選民那樣(結 36:26-37)。
  • (箴 3:21-23)強調此「心」,
  • 主耶穌也提醒門徒:防備「心裡的污穢」(太15:10-20)。
  • 今日基督教的錯誤傳統與猶太教的傳統一樣,深遠地左右著「人心」,以致變成主耶穌擔憂門徒的那樣『你裡頭的光若黑暗了,那黑暗是何等大呢!』(太6:23)。

3、預表的模式探索

義勳提及:a、(利 23:1-3)「雅威的節期和安息日」為此五章經文啟示的主題。

【感想】

A、設立「安息日」的起源與原因

  • 神造天地並其中萬軍後,便安息了,祂聖別第七日安息日、加以賜福(或譯讚嘆)(創 2:1-3),因為祂看著「一切所造的」都太好了!(創 1:31)。
  • 第七日是神讚嘆祂六日的完好作品,真是深得我心哉!所以,祂歡樂詠贊、加以欣賞自己的創世偉大傑作。
  • 日後對以色列選民立約的各種節期,也都是以「頌讚雅威的大作為」來加以陳明(利 23-27 章),故「救恩的安息聖日」,在《申典》中特別強調出來(申 5:15)。

B、把創造與救贖彼此連接為一,神的審判也隨之而來

  • 救贖的目的正是透過神指定的節期和地點來加以「頌讚、紀念」,若是普世「餘民」不願來聖城耶路撒冷加以慶祝,便遭咒詛(亞 14:16-19)。
  • 外邦皈依者也來守神的節期,導致主耶穌說:「人子得榮時已到」(約 12:20-23),正如太監和哥尼流全家親朋好友一樣的皈依者,先得福音一樣(賽 56 章; 徒 8-11 章)。生死禍福由此而定(申 30:1-20)。

義勳提及:b、「安息日的安息」在(來 4:9-11)已啟明,此為最終盼望,進入神的安息。

【感想】

A、節期包括每週、每季、每年的安息日等三種:

  • a、每週安息日:指第七天的安息聖日
  • b、每季安息日:指春秋兩季的節期安息日
  • c、每年安息日:包括七年安息日(又稱「豁免年」)、七七年、五十聖年
    • 希伯來人的「年」(shaneh),字根 H8138(shanah)原指「重複、更改」,意即「循環、再生」:這本就具有「恢復、重造」的預表含意。

B、TJC和安息日會「只知第七日」安息日,不知還有其他節期安息日:

  • 因為他們把律法與所謂的「誡命」分開,也就是只守「十誡」,不守約書中的「典章」(出21-24章)。
  • 這導致他們的審判依據變成是「人的規條」(西2:21-23)。

C、預表的安息日:

  • a、(詩 95:11)「神的安息」即是「安息日之預表」:
    • 神創造之工早已完成,但救恩仍未完成,故神在安息日仍然作工,人子也作工(約 5:17),這導致不名事裡的傳統派所排斥,主耶穌反控他們「連一人也沒守律法」,結果在「住棚節」的最大日,所宣講的「聖靈降臨的預言」不被重視,甚至定他為死罪(約7:19,8:59)。
  • b、(來 3-4 章)所陳明的「安息日」預表永世神的安息;被稱為「安息日的安息」(來 4:9)。
  • c、義勳沈痛地說道:
    • 詩人對那有著頑固之心,屢次試探神作為之人,說明他們等同於未守安息日之人,不能承受神的安息。對於今日而言,此等剛硬之人,即為否認「有必要遵守安息日」之人。他們既不尊重「神言是信實永不廢棄」的事實,妄言「神改變祂審判的準則,外邦人不守安息日也能進神的安息」,雖知安息日是預表,仍然拒絕遵守,等同於自己將進入的門關閉了。
    • 正如假冒為善的文士、法利賽人一樣:「你們正當人前把天國的門關了,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不容他們進去。」(太 23:13)。

4、(利 23-27 章) 神國的計畫經綸,經文結構分析

核心是「神榮與神權」!

義勳提及:a、節期與新約內容之關聯⋯⋯

  • a、節期與新約內容之關聯
    • 新約從未強調,進入神國所要享受的安息是何等境界,也未曾有詳細的救恩時間表(時辰),或提到救恩的實踐步驟表。
    • 然而比照「基督初次降臨所應驗成全的內容」,和(利 23 章)「春、秋二季節期的隱喻」之間的關聯,則「秋季節期的應驗」是明顯可期待的目標。亦即「基督再臨的跡象,是由猶太選民來應驗」。
  • b、(利 24-27 章)就可視為「猶太選民如何重歸雅威子民的步驟或條件」。
    • (利 24 章)當他們再次點起會幕的燈,擺上陳設餅,就是蒙聖靈光照,以基督的話為唯一供獻物成為記念,亦即重新歸信基督,按基督律法解釋實行那真實的典章。
    • 再者,(利 25 章)當他們再次擁有信心去實行安息年,才有進入禧年的門路。
    • 也再者,當他們如(利 26:40-45)那般經歷,從被遺棄到被悅納,雅威的約就堅立了。
    • 最終,當他們認清他們的贖價也付出自己的價銀,就真正完成了神在西乃山與他們所立的約(利 26:46; 27:34)。

【感想】

A、春季節期已於基督初臨時應驗,秋季節期也必於基督再臨前加以應驗。

B、春秋兩大節其中間:插入夏季的「外邦人時期」(路21:24)。

C、我們外邦人的「完滿」是導致猶太人、以色列全家得救的關鍵因素(羅11:11-27)

  • 因為透過神的節期所啟示的,基督的救恩與外邦人的得救是「野種插枝」,野種逆性得接在「好橄欖上」,是「法外開恩」的恩典時代。
  • 但外邦人卻自大自誇的「外邦選民取代以色列選民」的論述與主張,竟然變成「普世價值或信仰」。這真是「馬臉不知臉長」,在自己臉上「貼金」阿!

D、此正如義勳所言:(利 23-27 章)的應驗成全⋯⋯

  • c、(利 23-27 章)的應驗成全,經文也不斷暗示需「外邦人的參與」。
    • 猶太選民能再次認罪歸入基督,是「與外邦人實行同歸一律」的法則,正如(羅 11:25)「以色列人有部份是硬心的,直到外邦人完滿實踐律法」,如此就應驗(利 23-27 章)在「時間(時辰)」與「實踐」兩層面的預示。
commentary/lev/lev_c23v1_c24v23_20241228_1.txt · 上一次變更: 2025/01/02 02:20 -0600 Thu. (3 週前) 由 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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