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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ary:lev:lev_c19v1_c19v37_20120504

《利未記》19 章(利 19:1-37)敬神愛人律法

講論作者:林義鴻 LYH; 講解日期:20120504; 編修:WCM。

(利 19 章)結構分析

經文以交叉多重對映方式,將十誡的精神和實行方針,具體表現的層面,多層次的教導和要求,向選民告示,一道敬神愛人的路。

結構上用 A-B-A-B 方式,共四大段,每一段都出現四個「我是雅威」或 「我是雅威你們的神」,則此兩種名銜的宣告,各出現八次。整體結構是分組對稱,但每一大段中,分成四小段,亦都有彼此對稱的用詞或文學寫作相似的組合,因此是內外多重對映,重複且再加重複,以加強其教導用意。而其安排對映結構又是非全然工整式對映,先以代碼分析如下: 

A、(1-10) A’、(19-31)
1、(1-2) 4.ⅰ、(19-22)
2、(3) 4.ⅱ、(23-25)
3、(4) 1、(26-28)
4.ⅰ、(5-8) 2、(29-30)
4.ⅱ、(9-10) 3、(31)
B、(11-18) B’、(32-37)
a、(11-12) a’、(32)
a’、(13-14) b’、(33-34)
b、(15-16) b、(35-36)
b’、(17-18) a、(37)

A 與 A’ 段說明

  • 〔A1〕要成為聖潔、由〔A’1〕七個禁制令來說明。
  • 〔A2〕敬畏父母、看守安息日、對映〔A’2〕禁娼、看守安息日、敬畏聖所。
  • 〔A3〕勿轉向偶像,對映〔A’3〕勿轉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兩者都用即刻的禁令(即從現在起,不可…….)。
  • 〔A4.ⅰ〕獻平安記,對映〔A’4.ⅰ〕獻贖愆祭,都與侵占權益有關。
  • 〔A4.ⅱ〕收莊稼, 對映〔A’4.ⅱ〕收果實。
  • 用詞特點:
    • 上述〔A4〕及〔A’4〕各分為〔ⅰ〕及〔ⅱ〕兩部分,都以「當……」作為開首語,分別出現在(5, 9, 20, 23 節),但《和合本》都未加以譯出,可對照參閱《雅威聖經漢語譯本》之譯文。

B 與 B’ 段說明

  • 〔Ba〕商業上的欺騙,對映〔Ba’〕工價上的扣留。
  • 〔Ba’〕欺壓聾子、瞎子,由〔B’a’〕當尊重長者相對,都出現當敬畏神的結束語。
  • 〔Bb〕審判公正,對映〔B’b〕審判公正。
  • 〔Bb’〕愛鄰舍,對映〔B’b’〕愛寄居者。
  • 用詞特點:
    • 〔Bb〕與〔Bb’〕出現相同對象用詞:同伴,百姓,鄰舍。
    • 〔B’b〕與〔B’b’〕出現相同地點用詞:埃及地。

全章用詞分析

  • 兩種用詞貫穿四大段:
    • 一、「敬畏」,出現在(3、14、30、32 節);
    • 二、對弱勢者用詞,「窮人、寄居者」(10)、「聾瞎者」(14)、「婢女」(20)、「寄居者」(33、34)。
      • (15 節)「窮人」原文為「地位低的人」,是對映「有勢力的人」,是一般性用法,並非特定所謂弱勢者團體。
  • 文章共計 39 個絕對禁制令:而積極的要求則約 20 個,是消極禁令的一半。
  • 譯文失真問題:
    • (17 節)「不可因他背負罪」,《和合本》譯成「免得…….」。
    • (23 節)「這果子不宜吃」,《和合本》譯成「⋯⋯不可吃」。

雅威的自稱、文章的結構

文章結構的安排,可由作者使用「我雅威你們的神」,與「我雅威」,看其出現的分佈,明白其意圖。

  • 「我雅威你們的神」(代號 YE)
  • 「我雅威」(代號 Y)
A、(1-10) YE YE YE YE
B、(11-18) Y Y Y Y
A’、(19-31) YE Y Y YE
B’、(32-37) Y YE YE Y

這種交叉法,也反映在文章的內容上,如上述所列。

經文釋意

(利 19:1-10)

  2 節、你們必要是聖的:聖的表現就由 26-28 節對映的七個禁制令來呈現,其命令分兩個面向,一是 26 節三個與異教有關的禁令,一是 27-28 節四個與身體有關的禁令。就實際面而言都與身體的運用相關,就宗教面而言,都與區分異教習俗相關,因此經文在表明藉由身體使用上的禁制,來與異教崇拜分別出來。(聖的原文即經由分別而歸神之意)

  3 節、此為十誡之第五和第四條並列,對映 29-30 節,29 節去使女兒為廟妓是干犯第六條誡命,但為廟妓的行為更重大的罪是異教崇拜。因此這段經文的對映關係,延續上一段的主旨,藉由與異教崇拜的切割,來凸顯敬畏父母和聖所以及看守安息日,是對雅威神崇拜的標誌,正如 26-29 節所列舉的事項都是異教崇拜的標誌。

  4 節、不可轉向那無價值的,且不可為自己製造鑄造的諸神:

  無價值的(H457):本字根有兩種來源,一是不可(H408),指否定的意含,故對於敬拜對象而言是無真實價值。一是軟弱,有缺陷的(《TWOT》),與真神是有大能力的相反意。希伯來文聖經出現 18 次,有 16 次指偶像。另有以為字源和「神」是相同的,因此指以其他有能力者當做真神來崇拜,都是經文所禁戒的。

  經文以上下對映表達對異教神明崇拜的禁止,使用即刻禁令和永不禁令兩種,強調現在不可,也永遠不可的禁制。無價值的偶像和鑄造的諸神兩項,也同樣對映 31 節交鬼和行巫術者,一指神明,一指與神明打交道者,故同樣延續上兩段對映的主體,對異教的神明以及參與其神秘知識者,同等對待。聖經並未將人和物分離,反而今日讀經者卻常受錯誤教導,將人和他所從事的分離。

  5-8 節,前三項的命令和對映經文,指出正確與錯誤崇拜的三個層面,本段經文進一步論到實際崇拜過程中,亦有當防弊的事,以平安祭的獻禮為例說明。

  5 節「可蒙悅納」:本字由 1:3 是指獻祭的理由或目的,是為得著神的喜悅,而非強調個人的樂意,由本章 7 節「不蒙悅納」,正可對照獻平安記的目的是在取悅神,而非取悅人。由 7:16 在第二天也可吃是還願和甘心兩種祭,則還願祭就非按個人樂意與否而獻,而是人的本分,理當獻上,本字詞就不可譯成「以你們的樂意」,而是一般英文所譯「為你們蒙悅納」。

  6 節「用火燒燬」:此用法另出現在 4:12 罪牲,20:14 娶母女檔為妻之大罪,21:9 祭司女兒為廟妓,故此刑表達平安祭牲到第三日已成為極其汙穢之物,由下節指這物在第三天是可憎嫌的,不蒙悅納的。經文重提七章平安祭牲條款,而提出一個原由「他使雅威的聖潔成為通俗」,此罪與五 15-16 干犯聖物是因無知,錯犯的,有所不同。明顯是故意違反神的聖別要求,故當處于極刑以分別之。第三天還吃平安祭牲,是侵犯到神的權益,因神已定此祭物在第三日為可憎嫌的,經文強調神已立下的聖潔準則,人不可干犯,因此法則、次序非屬人可干預的。對映 19-22 節所強調的不可混雜,先由三種事物的攙雜禁令,帶出與婢女是已被指定給另一個男人,而尚未獲得贖放或未解開其奴僕身分者,故與她結合是破壞這女子和將被許配男子的權益。

  獻祭中將聖成為俗,和將已許配他人之婢女占為己有,被等齊看待,則聖潔的含意不只在對神的事物上才算數,對於混雜人世間的次序亦被視同破壞聖潔。

  9-10 節、對田地和葡萄園的收割和採收,經文用四個禁制令三個動詞:耗盡(或滅絕)、拾取(或收聚)、摘盡(或凌辱、嚴勵對待),這三個動作都可用在人的身上,等同視莊稼、葡萄如僕婢般,不可苦待而要留餘歩,放鬆。(「留給」的原意)以物喻人的方式,由對映 23-25 將果子視如人一樣,前三年如未受割禮的男人,不可吃它。

  農作物不再是單純的作物,而成為神分別選民的工具,藉此考驗選民的信心和愛心。選民原先在曠野拾取神賜下的嗎哪,因而得迦南地為產業時,就當紀念當時神的恩眷而顧念窮者的需求。反之者無信心仰望神者,必會急於收取作物且全然收盡不留餘果,如同那結果子的樹,初結果就去食用,害怕不能從作物中得飽足似。

  5-10 節和 19-25 節都各只出現一次聖潔(8、24),將本段落的目的導向宗教理由,故而對待弱勢者的憐恤和對待農作物的不壓榨,不只是道德問題,而是與神的聖別相結合。一個像神聖潔的是一個待人、待土地合宜的,也是一個能分辨時機、次序、權益的人,這是本段落的中心旨意。

(利 19:11-18)

  11-12 節,此為十誡的第三、第八、第九條、然而經文所強調的是「詭詐」這詞,在本段中動詞和名詞各出現一次,由 6:3、5 是有關對同胞財物上的騙取,屬贖愆祭的範疇,正如 20-22 對婢所犯下的罪,是不守信用,侵占他人權益的罪,更是常用在商業行為上。所對映於 37 節的用詞,由 18 和 20 章:「看守律列和典章,並遵行它們」的用法,就是包括一切放縱身體的禁令,因此對人無信實等同淫行、放縱的含意,失去自我克制而偏向貪婪,就失去聖潔,這等人也將神的名通俗(褻瀆)了,正如那褻瀆神的聖別物(8 節),經文將這兩種罪行視為同等。以神的名起誓而耍詐取信於人,日後猶太人仍然因商業行為而有起誓的手法,但未規避此法條,正如太五 33-37,耶穌的教導。

  13-14 節、本段延續上段的主題,也接續 6:2、4 有關對同胞的欺壓、搶奪行為,同屬愆罪。然而經文所強調的是以三種惡行來表徵其可惡:雇工工價留過夜,咒罵(篾視)聾子,放絆腳石在瞎子面前。對雇工當日工價是他當日的生活費而不給,聾未能聽卻咒罵,瞎未能看卻放絆腳物,這種行徑已是無人性的作為,本當禁止,所對映 32 節,對長者的尊重,正是正反相反的對比。經文將敬畏你的神置於兩段結束語,則歧視弱者和對長者輕忽是當代埃及和迦南風俗的常態,神要選民與之分別,去思考神在每一位被他造出的人身上,看見神的形象,他們必須得著尊重,這才是敬畏神的表現。

  11-14 節這兩段都與商業行為有關,正如 9-10 和 23-25 兩段都與農業行為有關,都同樣禁止人去壓榨他人或土地,而要將之視如神所賜與的美物般,以正直、信實、尊重對待之。神的聖潔本質,原就隱藏在這此要求的背後含意,聖潔絕非是禮儀上的要求而已。

  15-16 節、本段經文是十誡中的第九條延伸出來,有關審判公正的問題。「不可在審判上製作不義」,是本段主題,而以三件事來說明:不高抬低位者也不重看有權勢者,不要左右逢迎如毀謗者,不要站在鄰舍的血(罪債)上。這三件事都會造成審判不公的發生。首先是不看人的情面,經文用低位者的臉面和有勢者的面,才能在審判時是公義的(15 節);其次由動詞「貿易」而來的名詞「毀謗者」,表達不要在審判中傳達錯誤信息,不要想去逢迎雙方,才有真正的公義審判,最後站在血中的解釋有多種,若將「站」視為支持,則可指妄証置人於死地,如箴二十四 28「不可無故成立證詞在鄰舍中」,或視為參與,則可指五 1 不將所知道的在法庭上說出,就與犯罪者同犯之意。

  對映 35-36 節,都出現「不可在審判中作不義」和「公義」(H6664)這兩詞,而用四種量器表達公平交易的行為(亦是三種稱量:尺寸、重量、體積)。在古代,尤其迦南人的商業行為,不公平的交易行為是普遍性,且視為常規,故選民要從其不公不義的作為中分別出來,此審判公義,正反映神本身的公義。正如聖潔出現在兩段落中,公義也出現在兩段落中,都彼此對映出神的公義和聖潔,理當在選民身上被顯証、實現。

  17-18 節、本段可視為 11-16 的總結,經由 11-16 節所論及商業上的欺壓或審判的不公義,總總惡行必造成怨恨在心中,因恨、憤怒、報復等產生的緣由都是經由外在負面行為而來。經文一方面禁止對鄰舍仇恨,另一方面提出解恨的方法:「確實指責你的同伴,不要因他而背負罪」。面對遭受不公義的對待時,能真實表達其不義,是避免更大罪產生的方法。耶穌引用本段而解釋人何以會殺鄰舍的原由,就在於人未實際遵守律法所教導的去彌平仇恨,就必然有報仇之事發生。

  埋怨(H5201):原指持守,保留、在此轉指持續含怒,若長久含怒終必傷人或傷己。本動詞另出現四次(雅歌不計),詩 103:9,耶 3:5、12 都指雅威對其子民不永遠存怒,另鴻 1:2 則是雅威對他的仇敵懷怒。同樣「報復」(H5358)由出 21:20、21 中表達,報復是要按其罪行相稱刑罰以待之,先知也用此字指出神終會報復那叛逆的國民,如同神也報復那些外邦仇敵。無論選民或外邦,神刑罰的準則是一致的,故本段經文同樣指出報復鄰舍,若過於其罪責,是神所禁止,而非指沒有報復之事。因人含怒而報復必然責大於罪,故當交由審判官按公義裁斷,而非報私仇。愛鄰舍如同自己,是消彌仇恨的方法,卻非指廢除公義審判,經文不在指報血仇被終止,而在指以愛去對付恨的源頭,及自認遭受不公對待,而將心比心為鄰舍設想,且對照「確實指責」的作法,才是真正化除仇恨的管道。保羅因此在林前十三章闡明真愛是「不被刺激,不疇謀惡事,不在不義上歡樂而同樂於真理」即引用本段要義。

  對映 33-34 節不可壓榨寄居的外人,要愛他如同自己,其理由是選民曾在埃及地作過寄居者,理當明白寄居者的困境,以同理心來對待他們,才是神子民與外邦人的分別。因此「愛」是考量他人的處境而施以正確的回應,這是使選民得以共同在神的國度中行出神公義、聖潔的方法,但經文明確指明愛並無法取代公義和聖潔的準則,而是使此準則更加通行。

(利 19:19-31)

(19-25 節)

  本段按經文本身,以三段式呈現:19、20-22、23-25。19 節總原則,以三個禁制令表明當看守神的律例的方法,這三個禁令都出現異類或攙雜(H3610)這一詞,本字的字源是動詞「限制流動」(H3607),常譯為囚禁或禁止,指干擾正在進行中或將必進行之事物,名詞僅出現在本節和申 22:9,是囚禁的雙數詞,《TWOT》和《BDB》都譯成「兩種」,而《LXX》則按文意而譯如《和合本》的譯法。由所用之詞:牲畜交配、田地播種、衣服不同材料,都與農牧相關,亦即生產的方式要純一,就有去異教混雜的用意。就神的創造本是各從其類,但人卻常要混亂生態以期製作更快速、有利的產物,自古迄今世人所犯的,都因人棄絕神純潔律法所致。

  按出二十八和三十九章祭司聖衣是羊毛和細痲織成,故本處三項當與宗教因素相連,指明凡混亂次序的都當禁戒。

  20-22 節、以婢女(H8198)受辱為主題,此婢女非如洪同勉牧師所引,是外邦人,這詞在希伯來聖經並無特定為外邦婢女,例如耶 34:9-11 明顯指出婢女是希伯來女人。由出二十一章奴僕條例,雖為婢女仍有其權益,20 節「二人受刑罰」此譯文有問題,若將原文(H1244)譯成刑罰,則當譯為「她要有刑罰」而非二人要受刑,與下文文意不合。應當如《LXX》所譯 episkope(G1984):眷顧,或可指眷顧權,則指受辱的婢女當有被眷顧的權益,不可始亂終棄的作為,反而男主人才需獻愆祭,表明他是有過失的一方。

  23-25 節、初入迦南栽種果樹條例,此條例要按 25:18-23 安息年條例來了解,神將土地賜與選民,選民就當以信心來面對土地耕種問題。神賜土地,不是要人自此不再信賴神而只信賴土地的生產。前三年果子為不潔如未受割,在表明先前土地受迦南人罪行所玷汙,需經三年等待去除汙穢,使土地得安息。第四年果子成聖潔,為筵宴歸雅威,即由祭司所享用,第五年才由地主得著。這樣的等待和分別,可帶來神的福分再增加(25 節),正如安息年神將三年的出產量於第六年加增給有信心的選民一樣。

  創一 29 未犯罪的始祖要治理這地,但犯罪的始祖地要與之敵對,本章對選民的土地政策,是按未犯罪的始祖情況來論,故要防止對土地的過度壓榨、濫用、免得土地再次因人的罪汙而連累,屈時土地就如 18、20 章要將其上的汙穢之民吐出。

(26-28 節)

  26 節、吃帶血的物:原文用介詞 עַל `al (H5921)表達吃和血的關係,此介詞表「在…..之上、關於、對於、向著」含意,因此文意上指連血帶肉的吃,是肉在血上,肉在血中之意,有生食之意,由撒上 14:32-34 掃羅與非利士人爭戰所發生百姓生食肉之事,此為古代外邦異教中常有之事。

  用法術和觀兆:此兩名詞一同出現之經文為本處和申 18:10,王下 21:6、代下 33:6。後兩處都指瑪拿西王的背叛神之作為,而本處和 31 節交鬼和行巫術都在前述三處經文一併提及。明顯這是異教崇拜中的行為,其目的都為求知未來之事的預兆有關,或與汙靈相交有關,對比會幕中神啓示大祭司行事方針,經文從未明說神用何種方式來表明他的旨意,因此人欲知非屬乎人當知的事,此等誘惑在掃羅身上可看見,也是無雅威敬畏者所常犯的,經文特別提及當禁止此事,由傳道書一再指出神的作為亞當不能知道,因神要人只以信心堅持和仰望,直到神所定時候來到。

  27 節、不可圍繞你頭的邊界而剃光:由耶 9:26、25:23、49:32 指以實瑪利的後代,就是阿拉伯人的特徵。

  不可毀損你鬍鬚的邊界:鬍鬚代表男人的榮耀,如同長髮是女人的榮耀,以色列人視剃光毛髮為極大恥辱,但若當在家中親人死亡時,多以撕裂衣服,剃光頭髮和鬍鬚,以表哀掉。在先知書中亦以此代表以色列的榮耀失去,當神用外邦人來剃其鬍鬚之時。由林前十一 2-16 保羅即引用舊約的觀點來論,男人因有鬍鬚而在外表上與女人有別,這是神創造時所命定的,不可蒙男人的頭,讓男人的頭顯出神的形象,故不可毀損。

  埃及的祭司和法老一定是剃光毛髮,故本節是為區分埃及崇拜相連,同樣下節身體上的切割或刺青,亦屬異教崇拜相連,是外邦宗教將其神明記號紋身(結 9:4)的形式,亦當禁止。

(29-30 節)

  29 節、不可使你女兒成為通俗去行淫:由 21:7、9、14 都指向迦南女神亞斯他錄的崇拜風俗,迦南人以為獻上自己女兒為廟妓,是最神聖的事,神卻以為是最「汙穢」、 「淫行」的事,經文透過這兩詞表明神的厭惡,用 18:17「那地是極其邪惡」、來評斷。

  30 節、安息日和聖所並提,另僅出現在利 26:2 和結 23:38。安息日表時間,聖所表空間,時空的限定表明那位創造並維護時空的神,才是所敬拜的真神,更改時間和空間而敬拜,等同去拜另一位神明。

  經文將這兩種不同事物,結合在一起,其背後指向,是按人自己的敬虔來決定如何去敬拜神,還是敬拜的管道和方式,是由神來決定。不同的敬拜體系是代表所敬拜的對象不同。神既已啓示祂的道路,讓人可以親近祂,真愛幕這位施拯救並創造、給與生命的神的人,豈能自顯為義?

  31 節、偏向(H6437):原指轉動,是身體上的扭轉,而引伸為心的轉向,用於神指神重新眷顧,用於人除了指人身體的轉向,也指人心的偏差,都是負面說法,與另一詞轉回(H7725):回到原點,常有正面用意「悔改」,有所不同。另出現 20:6。向女巫媒或男巫師尋問,如掃羅的錯誤(撒上 28:6-25)。

  本大段的主題:去異教化。異教的本質是藉由破壞神創造時各從其類的次序、以及神創造時的時間安排,並神靈運行的大能,這三大方向是那惡者所極力更替的,它藉由被其利用的汙靈、汙者,以極汙穢方式來行其崇拜,本章律法就要選民能辯明而與之劃清界線,在不斷排除汙穢過程中,得以成為聖潔,公義的子民。

(利 19:32-37)

  32 節、在白髮人的「面前」,老者的「面」:經文以上下對稱方式表達對年長者的尊敬,臉面出現兩次,但指同一種人,15 節有兩個臉面,但指不同的人,14 節則指瞎子的臉面之前。箴 16:31、20:29 推崇白髮,而賽 3:5 指出年輕人悔慢老年人,是被視為災難開始的預警。所用動詞起立和看重(H1921,另出現於 15 節「看重有勢者」)是表達實際尊崇的行動。

  33-34 節、欺負(H3238):在使役動詞中有「壓榨某人」之意,其對象包含困苦和窮乏者(結 18:12)、孤兒寡婦(結 22:7)、鄰舍(利 25:14、17)、奴僕(申 23:15-16)以及寄居的外人。以色列民在埃及寄居時,所受壓榨由出一 8-16,五 4-19 可知,是經濟和生命雙重欺壓,但神的律法是對以色列和寄居者同一律例,同樣保護。因此愛鄰舍如己,亦當愛寄居之外邦人如己。愛的行動並未分猶、外,基督的愛,藉由福音的傳遞,使猶太和外邦同受一樣拯救。

  35-36 節、審判(H4941),這詞在本段中應指公平性而言,不可偏向猶太而作出不利於外邦人的不義之事。在交易上童叟無欺的信用上,是表明人內在的信實如神的信實。故經文用四個「公義」(H6664)的強調法,將信實和公義等同,一個信實者就是一個公義者。

  37 節、就文章安排,19 和 37 節是相稱的,作為第二大段的起和尾。故第二大段是故意以許多異教,外邦的字眼,來強調選民如何按神所定規的次序、方法、步驟,來處理與外邦人相處之道。經文除強調與不潔的崇拜分別,也指出按公義、信實的法則以愛來對待外邦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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