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lev:lev_c10v1_c26v46_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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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1 之回應:讀利未記中的「審判準則」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1005; 編修:WCM。
經文
- 利 10:1-11, 19-20;
- 利 16:1-2;
- 利 24:10-23;
- 利 26:14-46;
- 來 10:25-39
壹、事奉神的祭司不可帶近「無關係的火」(利 10:1-3)
- 《雅威聖經》[註利 10:1]
- 「無關係的火」:原意為:疏離、陌生;原文常被譯為:外人、異樣的、生疏的、凡的;今按 TWOT 譯之,下同。
一、這亞倫二子是當雅威祭司的職分(利 9:22-36)
二、他們七天要晝夜住在會幕門口,遵守雅威的吩咐,免得他們死亡,因為所吩咐摩西的就是這樣(利 8:35)
三、應許之福與火的懲罰:都是透過摩西頒布的福與禍
1、應許之福
- A、亞倫當大祭司,若遵守雅威的吩咐,雅威的「榮光」必向他們顯現(利 9:6)
- B、果然,亞倫遵令而行,舉手祝福百姓,雅威的榮光就向「眾民」顯現(利 9:23)
- C、又有「火」從雅威面前出來,在壇上燒盡燔祭和脂油。眾民一見,就都歡呼、俯伏在地(利 9:34)。
2、滅命之火
- A、但是,亞倫二子拿答、亞比互卻違此令而行(利 10:1):
- 各拿己香爐,在其中盛上火,且在其上擺設香,又帶近「毫無關係的火」在雅威面前,就是祂沒有吩咐他們的。他們遭雅威用「火」吞滅他們,他們就死在「雅威面前」(利 10:2)
- B、摩西的提醒:
- 他對亞倫說:「雅威講論,說:『在親近我的人中我要被尊為聖別,且在全百姓面前我要受尊榮。』(利 10:3a)
- C、亞倫的反應是靜默無言(利 10:3b):
- 這亞倫顯示出多大的克制情感之功夫!
- D、如何處理屍體:
- 都照摩西所吩咐的而行(利 10:4-5):亞倫親戚沒有埋怨、沒有推辭!
四、摩西繼續吩咐亞倫和他二子以利亞撒和以他瑪(利 10:6-7)
- 1、先說了二禁令:
- 禁蓬頭散髮、禁撕裂衣裳(利 10:6)。
- 2、再一吩咐:弟兄們以色列全家要哀哭。
- 你們的弟兄們以色列全家要哀哭那焚燒,就是雅威焚燒的(利 10:6)。
- 3、最後禁令:禁出會幕(利 10:7a)。
- 「免得你們死亡」的理由是「雅威的膏油」在你們身上(利 10:7a)。
- 新約即是指「雅威的聖靈」在聖職人員身上!(徒 2:18; 10:38),參見(約壹 2:20-27),也膏抹在敬畏神的外邦人身上(徒 10:1-2)
- 4、他們遵行了,正如摩西話語(利 10:7b)。兄弟們也沒現出不滿的情緒用語,也與父親一樣默然遵命而行!
五、雅威親自對亞倫講論,有三令(利 10:8-11)
這是雅威親口的吩咐,沒有透過摩西。
- 1、進會幕禁酒令(利 10:9):你們就不會死。
- 父親要禁止兒子喝酒,以利二子的借鏡(撒上 2:29-34)。
- 2、使你們區分那聖與那俗、那潔與不潔的(利 10:10):
- 祭司若醉酒必然會有「淫靈」顛倒審判,參見(何 4:11; 5:1-4)。
- 3、負責教導以色列眾子「那一切律例」,即雅威藉摩西之手對他們講論的(利 10:11)。
六、摩西繼續吩咐有關食祭物之例(利 10:12-15)
- 1、親兄弟遭喪,仍然進行神所吩咐他的(利 10:15b)
- 2、雅威賜給祭司們的份(利 10:12-15a):
- A、火祭所剩的素祭(利 10:12-13)。
- B、搖祭的胸、舉祭的腿、即平安祭(利 10:14)。
- C、要和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當搖祭,歸祭司為「永得的份」(利 10:15)。
七、摩西怒責、亞倫辯駁(利 10:16-20):神令超越兄弟親情!
- 1、因祭司違背摩西吩咐(利 10:16-18)
- 2、但祭司理由是:「今天他們獻罪祭和燔祭於雅威前,正如這些事臨到我,而我今天吃罪祭,在雅威眼中是否為美善呢?」意指:罪祭既無能「贖去我二子該死」的罪責,我們也不能在今日「擔當會中的罪孽」(利 10:17),參見(來 10:26)原文。
- 3、摩西聽了、贊同此舉(利 10:19-20):
- 他發怒是義怒,但聽了這種合情合理的解釋,也就看為美善了。
貳、照雅威吩咐處死「褻瀆聖名者」(利 24:10-23)
一、父是埃及人母是以色列人之子(利 24:10a),他與一位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利 10:10b)
二、他褻瀆了那名、並且咒詛(利 24:11a),牠被送到摩西那裡(母親是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11b):但支派日後背叛雅威敬拜史(士 13-18 章)。
三、收押待命(利 24:12):那時的律法還沒有審判的依據。
四、雅威曉諭摩西(利 24:13-14):石刑侍候!
五、雅威曉諭以色列人(利 24:15-22)
- 1、凡咒詛神的必擔當其罪、那褻瀆雅威名的必被治死:
- 公平、不分寄居或本地人(利 24:15-16)。
- 2、重申「以命償命、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酬法(利 24:20)參(出 21:23-24);公平、不分寄居或本地人(利 24:17-22)。
- 3、摩西曉諭以色列人(利 24:23a),以色列人遵其命而行(利 24:23b)。
參、賞罰分明的公義典章(利 26 章)
- 一、遵命必得雅威應許的各樣福報(利 26:3-13)。
- 二、違命必遭雅威處罰的各樣災殃(利 26:14-39)。
- 三、以色列全家認罪、心裡謙卑、服了罪刑,雅威必紀念他的聖約,和這聖地(利 26:40-45)。
肆、讀義勳『利未記』概論的心得:
對義勳的講章的回應:陸、五項基本原則
(本段內容引用自《舊約概論》種籽出版社,艾基新著。)
一、神特殊選民的要求(適用對象)
- 1、因我雅威你們的神,是使你們(選民)與萬民有別的(利 20:24);
- 2、所以,你們要把潔與不潔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神給選民分為不潔的禽獸或滋生在地的活物,自成可憎(利 20:25);
- 3、因神是聖別的,選民也要與萬民有別,做神的民(利 20:26)。
- 註:我們拒絕「割禮派」用割禮來分別,而贊成遵守神的律例典章(如潔淨律),而與萬民有別。
二、唯藉恩典,藉神命定方法,來到神前(通路源頭)
- 1、律法獻祭是「恩典」之約:禮儀和祭祀的條例,必定是源於神,而非出於人:
- 2、是丈夫出於愛的保養、顧惜與捨命,不是妻子先出於愛、捨命。
- 3、丈夫為新婦捨己、用話中的水洗淨,成為聖別、沒有瑕疵(弗5:26-27)
三、聖民許配雅威,遠離不貞,必須禁觸任何敗壞和腐爛的物件 (基本要求)
- 1、選民的食物潔淨律,並女人在月經並懷孕生子、男人皮膚病、房屋;男女漏症的潔淨律(利11-15章);
- 2、祭司潔淨律(利21-22章):即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毫無瑕疵的(弗5:27)。
四、禁獻腐敗物給神(禁忌)
- 腐敗物:如麵酵、牛奶、蜜、豬、混紡衣物。
五、宗教年受神聖數字「七」所支配 (神啟原則)
- 「七」象徵神完美的工作。
- 這也是起誓立約的「七數」(創 21:27-32)
- [別是巴就是盟誓的井的意思。是巴、七、盟誓之原文三字諧音。]。
伍、「永獻的」H2764
- 「永獻的」H2764 חֵרֶם <音譯> cherem ,
- 意有「滅絕淨盡、不可贖回」。
- 「永獻的」有三種:
- 人、牲畜、承受為業的地(利 2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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