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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3 祭司(回應 2)論死罪與非死罪:有關律法中的大小罪責——從贖罪祭和贖愆祭說起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3 祭司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1110; 編修:WCM。
經文
- 約壹 5:16-17; 3:4-6; 1:8-9;
- 羅 3:22-26;
- 來 10:1-18, 26-31;
- 利 4:1-6:7; 6:24-7:7; 8:1; 9:1-7,8-11 祭司為己罪,15 為百姓罪;10:16-20 贖罪祭的公山羊。
前言
摩西律法中的五祭與祭司祭儀,論及「罪、罪行、罪祭」,以及祭司人選和祭儀。
五祭之中,與贖罪有關的是罪祭和愆祭。
犯罪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 3:4),而罪的工價就是死(羅 6:23)。因為「因這緣故,怎樣透過一個人,那罪進入這世界,且那死透過那罪,且那死也照樣臨到所有人,所有人在此狀況下都犯了罪。」(羅 5:12)。
那罪,即是指「那惡者」(約壹 5:19-20),那惡者即是撒但魔鬼,就是那古蛇,他誘騙始祖,如今也誘騙新約的教會信徒(林後 11:2-3),他藉著撒但的差役,就是「假使徒」在教會中興風作浪,在主耶穌時,是藉著「文士和法利賽人」,在保羅所建立的外邦教會是藉著「奉割禮派」。在主後第四世紀時,是藉著「尼西亞會議」,議定「尼西亞信經」,逼迫和迷惑基督教會,直到如今的 21 世紀。
無論如何,那罪與罪惡仍然在「此世界的王」撒但所掌控的「世界」繼續使用「這世界的事」(約壹 2:16-17)來誘騙神的教會成員。「這世界的神」對不信者、即「滅亡之子」極具吸引力(林後 4:3-4),對幼稚無知教會中的信徒更是大展「迷惑的力道」,無所不用其極地使用「魅術」,促使他們失信、跌倒。
不能得救,就是不能有永生,也就是不能進入諸天之國,即不能承受神的國(太 19:16-20)。
綱要
「死罪」定義
A、舊約:
- 違背十誡、不守神約者(出 20-23 章; 利 10 章; 24 章; 民 15:30-32-36 犯安息日者)。
B、新約
- 不信基督耶穌者,雖已信主了又重犯或不信者,即沒有遵守神的誡命,和耶穌基督的見證或信心者(啟 12:17; 14:12)。
一、「可赦免之罪」與「不可赦之罪」
1、可赦之罪祭物:贖罪祭和贖愆祭
- A、基督耶穌是成了「贖罪祭物的羔羊」。
- B、因信稱義的話:
- 是指赦免「罪人」一切的罪愆,
- 但不是指赦免已經得赦稱義後的「人」再犯該死的罪。
- C、當赦免受責者(林後 2:5-11)。
2、不可赦之罪(來 10:26)
A、主耶穌的吩咐
- a、癱子得主醫治後,被警告不可再犯罪(約 5:14)。
- b、使徒猶大變成「沉淪之子」(約 17:12; 6:70-71):猶大仍會得救嗎?
- c、不遵行天父指意者不得進天國,
- 即是「違背律法者 οἱ ἐργαζόμενοι τὴν ἀνομίαν」,(和合本譯)「作惡的人」卻不遵行律法的信徒,主並不認他們(太 7:21-23)。
- d、褻瀆聖靈的罪(太 12:31-32; 可 3:28-30):
- 「那靈的誹謗者 ἡ δὲ τοῦ πνεύματος βλασφημία」永不得赦。
- e、信主後又犯,其後景況更為不好(太 12:43-45;參見彼後 2:20-22)。
B、使徒彼得的教訓
- a、欺哄聖靈的罪(徒 5:1-11):即同心試探主的靈。
- b、已脫離世上汙穢後又重新染汙的罪(彼後 2:20-22)。
C、神的選民的借鏡
- a、四十年曠野的一再試探主神(來 3:7-19)
- b、重釘死那神子在十架上的人(來 6:4-8)
- c、已蒙赦罪恩又自願犯罪的人(來 10:26-31)
D、使徒保羅的教訓
- a、人的工程被燒、自己要從火中經過(林前 3:14-17)毀壞神的殿者。
- b、娶母親者的罪(林前 5:1-5):肉體的毀壞與靈的得救的分別是在「主的日子」。
- c、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 6:9-10)
- d、曠野倒斃者的借鏡(林前 10:1-13)
- e、吃主宴席又吃鬼宴席者(林前 10:19-22)
- f、混亂主的晚餐者(林前 11:30)
- g、行肉體的諸工作者(加 5:19-21)
- h、淫亂的、汙穢的、貪戀的,在基督和神國裡無分(弗 5:5)。
- i、為何要「恐懼戰兢作成得救的功夫」?(腓 2:12-13):因為連保羅自己也沒把握(腓 3:12-16),更何況是那些「行事是基督十字架的仇敵者」(腓 3:17-19)。
- j、神憤怒必臨到那些「悖逆之子」:即重犯過去所行的(西 3:5-9)。
- k、信主得救後,仍有受到「那誘惑者」的誘惑而跌倒的危險(帖前 3:5)。要靈魂體都全然成聖、完全無可指摘(5:23),否則,怎能得救進神國?
- l、沉淪之子的離道反教者:要謹防「那大罪人」,即那「不法之人」的出於各樣不義的詭詐(帖後 2:1-12)
E、傳異端的敵基督者、不認子者(約壹 2:18-23)
- 說謊不行真理者(1:5-6),言行不一者(2:4);恨弟兄者(9-11),行不義者、即行那罪者,如該隱(3:8-12)
F、猶大書的例證
G、啟示錄中未得勝者
- 即生命冊上名字被擦掉者(啟 2-3 章):羔羊名冊上沒名者(啟 13:8),都不得進入新聖城:即不義者、不聖別者(啟 21:27; 21:7-8; 22:10-15)。
二、不致於死之罪與至於死之罪(約壹 5:16-18)
1、可以代求的罪:即能夠透過代求而得到赦免的罪。
- A、法老王因無知娶亞伯蘭之妻撒萊,遭大災(創 12 章)
- B、基拉珥王亞比米勒因誤娶而遭災,幸得先知亞伯拉罕代禱而得醫治(創 20 章)。
- C、雅各兄弟恨兄弟約瑟,賣他為奴之罪(創 42:21-22; 50:15-21)。
2、不可代求的罪:即不能夠透過代求而得赦免的罪。
- A、始祖亞當背約,卻迴避神的審訊(創 3 章)。
- B、該隱殺了兄弟亞伯,是屬於魔鬼的(創 4 章; 約壹 3:11-12)。
- C、洪水滅世:不願聽從挪亞全家的信息,不進入方舟者(彼前 3:19-21)。
- D、所多瑪諸罪城所犯的罪(創 19 章)。
- E、以掃賣掉長子名分,雖痛哭哀求父也不得父轉意,心裡懷恨弟兄要殺害他(創 27 章; 來 12:14-17)。
- F、流便的汙穢父床,失去長子首位權;西緬和利未的屠城暴烈可咒(創 49:3-7)。
- G、違背摩西律法中的死罪條例者(來 10:28-31;參見 2:2-3; 6:3-8; 利 18 章; 20 章; 24:17-23; 申 12-2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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