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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 3 祭司(回應 1)研讀心得與感想

副題:研讀感想與心得:回應義勳講章利6-10章祭司律法

本文回應以下文章:《利未記》概論 3 祭司

作者:林義鴻 LYH; 初稿日期:20241031; 編修:WCM。

壹、問題討論

一、講章:『但是立凡人為祭司,祭司就必然存有無力與無益的問題(來 7:18),亞倫二子的問題就浮現此事實。』此說法有待商榷。

  • (來 7:18)不是指「立凡人為祭司」造成此問題,而是舊約所立的亞倫二子的「祭司本身」有問題:獻凡火、是神「未曾吩咐的」(利10:1)。日後北王耶羅安,他立不屬利未人的「凡人」為祭司,違背神立亞倫後裔的律法(王上12:31)。

二、講章:『貳、5、因此,「祭司」一詞是由非以色列人所開創的』;

  • 1、祭司此詞既然在創14章已有「首位祭司麥基洗德」,第二位才是埃及祭司,可見並非由埃及人(非以色列人)所開創的。
  • 2、義勳明言:『(出 19:22, 24)以色列人中已有了祭司,其由來經文未記。在此已預示,祭司職份非亞倫後代獨佔。』摩西雖執行祭儀(利 8:10-30),但聖經從未將祭司職稱用於摩西身上。
  • 3、以上證明:以色列人中,擔任「祭司」此職似乎是出於「傳統」,而傳統又似乎不必神親口吩咐,即可任職。那麼,神為何要特別「膏立亞倫並齊後裔」為祭司?此乃至為關鍵點。
  • 4、祭司職任體系的更替:
    • 祭司的職任是神按祂旨意能否被執行而設立。亞倫的祭司職任體系雖是被神設立而存在,「但正如選民可因其背叛而遷移給萬民,不再由以色列人獨佔,祭司的職份的實質執行,也不再由亞倫體系獨佔。(神終止耶路撒冷聖殿敬拜,當是由此而發的因素之一),參見(結 44:10-13; 何 4:4-7)「利未人職分更替」。」此言甚為關鍵:連利未人職任都可在以西結書中的「新祭儀中」被更換,唯獨「撒督後裔被留住,關鍵在乎「祭司的忠信度」問題。正如新約祭司「主耶穌」,正是因為他的「忠信度」(來2:17)。

三、講章:祭司職任更改的理由,引用來7:11-16的經文

  • 1、因為祭司職任的更改關涉太大,必須細論。我建議要提出專章分解。
  • 2、正如義勳提出「新約書信的用法」有四大要點,可見新約祭司到底誰方可「勝任、承接聖職」必須更多講解。
  • 3、神的律法因祭司職任的更改而改易:
    • 此點非常要緊(來7:12)。因為一般基督教廢除或更改律法的理由,就是因為他們誤認新約祭司「既已取代」舊約祭司,便想當然認定「舊約律法」也隨之「被更改而廢除」,他們依據來7:18-19,8:13,9:10等經文而廢除律法,只存所謂的「道德律」。

貳、心得

一、新約祭司的列舉四大點,非常要緊

  • 保羅、耶穌、成熟聖徒、首先復活者。這種用法,足見「祭司體系」仍然適用於新約,甚至是更為強調:絕非「凡民」為祭司。

二、祭司雖然有所更改,但不可把「神聖律法、典章」也加以更改

  • 此點是墮落的基督教所擅改。

三、義勳最後提及的非常關鍵

『二、與祭司相關用詞的出現,所傳達的信息:
1、獻過祭的物(G2410):(林前 10:28)「外邦人獻給偶像的物,為著那告知者和那良心,不要吃。」
一般解經家大多將「良知」解為「是那告知者的良心」,而非被告者的。外邦祭司的祭祀,其果效未能改變神所明定之食物律法的法則,但參與其祭祀而共食之人,是與鬼相交,對此保羅禁戒之。

2、竊取聖物(G2416)

*(羅 2:22)「憎惡偶像卻竊取(偶像)的聖物。」
外邦偶像的物品,在保羅看來,因其祭祀而成汙穢的,而非單指偶像本身才算汙穢。反觀,保羅不是竊取聖物者(G2417)(徒 19:37)。』
  • 1、「吃祭物」
    • 我看:保羅既然對外邦教會在「吃祭物」的篇章上,甚發費心力,多加指導外邦人。可見這是外邦教會的通病,而此種通病也真的在歷代基督教會史中,不但出現「此種可悲的現象」,而且越演越厲。真令有識者扼腕嘆息。除了是因與「鬼」相交之外,也把祭物應用到主的「晚餐」,使本應按照逾越節律法舉辦的晚餐變質、變為天主教的「變質說」,TJC的「靈化說」,以及其他領聖餐,卻不守神聖的節期的謬誤說等等,不一而足。
  • 2、所謂竊取「聖物」
    • 正如法利賽人一樣,是金銀比「聖殿」大,「禮物」比祭壇大(太23:16-18),猶太人也是如法炮製,視「偶像」為邪惡,卻竊渠「其聖物」。同樣,外邦人對於「祭祀本身」的理解度不過,以至於誤認『廟宇和祭祀」的意義,即自認「有知識有信心的人」可以自由行事,嚴重絆倒那些軟弱、無知的弟兄(林前8:9-13),甚至認為「記偶像物和偶像」不算什麼,而進偶像廟去吃他們祭鬼的宴席。他們真的是「又吃聖餐、又吃鬼宴」阿!(林前10:14-22)。
  • 3、至於良心問題
    • 考慮到「別人」的良知「論斷」是我「個人」行事的方針,而非依照我的良知作為判斷一切事物的準則(林前10:20-30)。這是如今「外邦眾教派」都是以「人良知等同神律法」的謬誤認知(參見羅2:12-16)。

四、神聖顯示有兩方面:

  1. 一方面,雅威神對遵行其旨意者有神的榮光顯現、同在,聖火燒吞祭物;眾民因此歡呼、俯伏在地(利9章)。
  2. 另一方面,亞倫二子獻上神未吩咐的凡火(原文:別樣的火),被雅威所擊殺在祂面前:二人死屍立即被抬出,身為死人父親也不得表示哀痛,免得他們死亡,又免得神向會眾發怒(利10章)。
  

五、律法因過犯而添加(加3:19):

  1. 亞倫二子的罪過,促使「禁酒令」頒布(利10:8-9)。可能是由於「酗酒」導致此二子違犯神命。
  2. 祭司職任是「分別聖別和凡俗、潔與不潔」,教導選民學習一切律法律法(10:10-11)。
  

六、律法也因此事而違背祭司職任的亞倫不能執行:即沒有按照神藉摩西的吩咐,獻上「贖罪祭物」(利10:16-20):

  1. 律法不能加添、更改,但因二子慘死,父親亞倫認為雅威不會悅納他今天的「罪祭」,不能執行如儀。
  2. 摩西由發怒轉為「心裡以為美」(10:20)。可見,神僕因違命而發怒,也因體恤人軟弱而釋懷。
  

參、感想

一、今日基督教對於祭司職任與律法的廢除,認為是遵守新約聖經,以至於對於猶太人仍然去耶路撒冷聖殿獻祭的舉動加以批判,甚至對於使徒保羅的各人舉動:

  • 如:持守拿細耳人願,在耶京聖殿獻祭等,認為保羅軟弱、或為得人而採用的「不得已」手段(因用林前9:19-23)。而不去深思探索,身為猶太人有神聖約律法當遵行,而強把保羅的外邦人使徒,變為外邦人「大罪人」,這是足令猶太人極為反感,跌倒猶太人的釋經學。

二、同樣,把「耶穌基督、神子」當作獨一神觀的基督教:

  • 若深知耶穌是神人之間的「唯一中保」,即是「人、耶穌基督」(提前2:5),是天上的大祭司、神的兒子(來4:14)卻強升他為「至高的神」本身,此種極其褻瀆神的「信經和信條」,卻成為普世信仰,正如不信派的聯合國憲章所謂的「普世價值」一樣橫行全球。難怪有海中怪獸、那大罪人、即那違背律法或反律法的人,進入聖殿自稱是神(帖後2章)。

三、墮落的基督教把耶穌基督變成「三一神教的第二位」的扭曲、變質的真正意圖:

  • 1、基督原是「神人之間的中保(祭司職任)」的「人」子耶穌(提前2:5),但被扭曲變質為「中保」所要面對的「神」自身,以致,耶穌不再是「中保」,而是三一神「自己」。此種轉化造成「神觀與人觀」的扭曲聖經本意,也把神與人之間原有的清楚界線完全改變,模糊了焦點。
  • 2、難怪歷代以來的所謂基督教的各教派,各出奇招:神人二性說,獨一神格論之外,聚會所的李常受,更在此種扭曲變質的當中,發明了:「天神變成有了人的素質的首次變質,再由復活後,由人變質為「包含萬有的靈」的「變質說」。以及強調「獨一靈論」的TJC,由原本的「撒伯流的獨一神觀」,轉變成「強調靈化」的獨一靈論,正如此會把天主教「聖餐」的「化質說」,變成「靈化說」,都是同樣的扭曲變質。
  • 3、希伯來書原本是要啟示、說明這位耶穌是一位「升入高天、尊榮的大祭司,就是神的兒子」(來4:14),卻被三一神論者或獨一神觀(撒伯流派)稱為獨一真神。
  • 4、甚至是猶太教視耶穌不過是「人子」,反對他自稱「與神同等」(約5:18),或是聽到耶穌自稱「他與父是一」時,便加以反對說:「你是個人,反將自己當作神」10:29-33)。耶穌連忙澄清他所說的「神」,是指「雅威真神所稱的:「你們是神、是至高者的兒子」(詩82:6),也就是那些有神的律法、典章的「祭司」都有如同「大能者神」那樣的「審判官的身份、地位或權威」(詩82:1;參見出21:6,22;22:9,審判官原文就是「神」),但是,他們的審判「不公正、不公義」,瞻徇「人(指有權勢地位者)的情面(2節,參見瑪2:9),不幫助那些弱勢份子(貧寒、孤兒、困窘者)(82:2-5;參見出22:21-27)。以致被雅威伊勒(’EL單數神)貶低,跟一般人一樣,也要死、也要仆倒,像王子中的一位(82:7)。此種問題浮現在「先知書中」,如亞倫後裔當祭司的以利二子藐視雅威的祭物(撒上2:12-17),或撒母耳兩個不肖子(撒上8:1-3),或何西亞先知所指斥的(何4:6-10),瑪拉基先知所指則得「藐視我名的祭司」(瑪1:6-2:9)等等。就是主耶穌來時,撒督該派的祭司黨團也是一樣。
    四、賞罰不分新舊約:
    
    1. 聖火降下吞吃祭物,因神喜悅祂的子民,民以歡呼敬拜回應(利9:23-24);聖靈降臨在一切諸的門徒身上,聖民以另一舌頭頌讚神(徒2:1-4)。
    2. 舊約祭司亞倫二子,因獻「別樣的火」而被「從神來的火」燒死在他面前(利10:1-2);新約教會亞拿尼亞夫婦褻瀆聖靈,也同樣撲倒在神僕面前(徒8:1-7)。
    
    五、萬民祭司的錯繆:
    
    1.新教改革的路德馬丁提出此主張:重犯「立凡民為祭司」的北王耶羅安(王上12:32),這種下亡國種子。同樣新教也變成「聖俗不分、潔污不別」。
    2. 為神所揀選的人才能做祭司:如亞倫子孫,可拉黨是利未人不得篡奪此聖職(民16-18章)。新約保羅是福音祭司,信徒不是祭司(羅15:16原文)。
    
    
commentary/lev/lev_c0v0_c0v0_20241109_1.txt · 上一次變更: 2024/11/08 20:56 -0600 Fri. (5 天前) 由 l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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